发明创造名称:游戏引擎抠像动态空间切割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024
决定日:2019-09-17
委内编号:1F2735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19670.2
申请日:2016-10-21
复审请求人:重庆虚拟实境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善学
合议组组长:钟德惠
参审员:张扬
国际分类号:A63F13/52;A63F13/5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或者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19670.2,名称为“游戏引擎抠像动态空间切割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重庆虚拟实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0月21日,公开日为2017年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基于机电跟踪的三维虚拟演播室系统”,鲁敏等,《电子学报》,第31卷第12A期,第2035-2039页,公开日为2003年12月31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14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游戏引擎抠像动态空间切割方法,其特征在于:
首先接收视频采集数据,跟踪实际相机运动数据获取当前相机定位信息;然后通过建立一个虚拟摄像机,拾取现实相机运动轨迹,并根据实际绿布范围在虚拟环境中搭建同等比例绿(蓝)布,在虚拟环境中计算实际绿(蓝)布范围;据此实时渲染出虚拟环境中的动态绿(蓝)布范围遮罩,并以此作为通道储存在内存中;再获取拍摄抠像后画面,针对实际抠像后的素材再减去内存中实时计算的绿(蓝)布范围得到一个去除绿(蓝)布范围以外的图像数据;最后输出去除绿(蓝)布范围之外的图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处理演播室的情况在于固定拍摄角度,小范围移动,应用方向不一样,从而也就只是简单的处理水平运动遮罩就能满足需求,而本申请的动态遮罩技术实现了在跟踪范围内360度无死角拍摄。本申请采用的方法解决了拍摄画面出画的问题,自动去除绿(蓝)布范围外无关物体,去除绿布限制,达到拍摄者360度无死角拍摄。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采用的抠像技术处理对象、应用领域、发明目的存在明显不同。
(2)对比文件1是对蓝箱进行建模, 并建立统一的世界坐标系, 并在摄像机保持水平垂直时初始化参数跟踪设备,然后根据得到虚拟摄像机的参数,实时生成前景垃圾键信号,即在 alpha 缓存中产生一个水平带,将这个水平带输入到视频合成系统,与前景、背景一起合成时,遮住不需要的区域;生成的水平带是一个固定的矩形即实际蓝布范围,其并没有根据相机的运动轨迹实时地生成虚拟环境中的动态绿(蓝)布范围遮罩,而本申请生成的虚拟环境中动态绿(蓝)布范围最终形成的形状是随机的,并非一种固定的形状,其可以是任意的一种形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的摄像机在对蓝箱内的演员进行拍摄时,需要推、拉、摇移等运动,由于蓝箱的天花板可能较低或对于宽角度拍摄来说太窄,其拍摄的图像中会有蓝箱以外的景物,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并非只能处理水平状态的相机移动,而是可以处理相机的各种推拉摇移的运动形成的拍摄图像,并且去除蓝箱之外的图像。另外,游戏引擎中抠像与图像合成与虚拟演播室中的抠像与图像合成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采用的技术手段与达到的技术效果类似,因此,将虚拟演播室系统进行实际拍摄视频与虚拟场景的合成中使用的抠像动态空间切割方法应用于游戏引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2)对比文件1中存储的是超出范围、需要遮挡的区域,通过遮挡去除范围以外的图像数据;本申请中存储的是绿(蓝)布的范围,通过减法去除范围以外的图像数据,这种处理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另外,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可以看出,其采用的方法可以处理不同形状的蓝箱,并不局限于矩形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10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14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或者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游戏引擎抠像动态空间切割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三维虚拟演播室系统的图像合成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正文第2035页第2栏第2段至第2039页第1栏倒数第2段):通过摄像机拍摄前景图像(相当于“视频采集数据”);利用安装在摄像机镜头和云台上的运动参数编码器,获取摄像机的横摇、俯仰、变焦、聚焦、平移等参数,获取摄像机及镜头的光学与几何特性以及摄像机相对于特定参照系的三维坐标及方向(相当于“跟踪实际相机运动数据获取当前相机定位信息”),并相应的获得虚拟场景中虚拟摄像机的视角与真实摄像机变焦和聚焦变化的非线性关系曲面,虚拟摄像机定位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真实摄像机的初始空间位置和方向信息,保证虚拟和真实摄像机的透视匹配(相当于“通过建立一个虚拟摄像机,拾取现实相机运动轨迹”);图形工作站根据所获得的摄像机运动参数,控制虚拟背景产生相应的变换,生成背景图像;前景图像与背景图像同时输入色键合成器;演员的表演都在蓝箱中进行,对实际蓝箱进行建模,并建立统一的世界坐标系,在摄像机保持水平垂直时初始化参数跟踪设备,然后根据得到虚拟摄像机的参数,实时生成前景垃圾键信号,即在alpha缓存中产生一个水平带,将这个水平带输入到视频合成系统,与前景、背景一起合成时,遮住不需要的区域。
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该方法应用于游戏引擎;(2)抠像的对象是绿(蓝)布;(3)针对实际抠像后的素材再减去内存中实时计算的绿(蓝)布范围得到一个去除绿(蓝)布范围以外的图像数据,输出去除绿(蓝)布范围之外的图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游戏引擎中经常需要进行实际拍摄视频与虚拟场景的合成,因而,将虚拟演播室系统进行实际拍摄视频与虚拟场景的合成中使用的抠像动态空间切割方法应用于游戏引擎,是简单的技术转用,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绿(蓝)布以及蓝箱都是常见的抠像背景,因此,使用绿(蓝)布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针对实际抠像后的素材再减去绿(蓝)布范围得到一个去除绿(蓝)布范围以外的图像数据,并输出图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
(1)对比文件1处理演播室的情况在于固定拍摄角度,小范围移动,应用方向不一样,从而也就只是简单的处理水平运动遮罩就能满足需求。而本申请提出了一种游戏引擎抠像动态空间切割方法,解决了拍摄画面出画的问题,自动去除绿(蓝)布范围外无关物体,去除绿布限制,达到拍摄者360度无死角拍摄。
(2)对比文件1是对实际蓝箱进行建模,并建立统一的世界坐标系,并在摄像机保持水平垂直时初始化参数跟踪设备,然后根据得到虚拟摄像机的参数,实时生成前景垃圾键信号(Garbage Key),即在alpha缓存中产生一个水平带,将这个水平带输入到视频合成系统,与前景、背景一起合成时,遮住不需要的区域;生成的水平带是一个固定的矩形即实际蓝布范围,其并没有根据相机的运动轨迹实时的生成虚拟环境中的动态绿(蓝)布范围遮罩,而本申请生成的虚拟环境中动态蓝布范围最终形成的形状是随机的,并非一种固定的形状,其可以是任意的一种形状。
(3)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实时渲染出虚拟环境中的动态绿(蓝)布范围遮罩,并以此作为通道储存在内存中,并且通过减去内存中实时计算的绿(蓝)布范围得到去除绿(蓝)布范围以外的图像数据”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对比文件1中的摄像机在对蓝箱内的演员进行拍摄时,摄像机并不是固定拍摄角度,小范围移动,而是需要推、拉、摇移等运动,由于蓝箱的天花板可能较低或对于宽角度拍摄来说太窄,其拍摄的图像中会有蓝箱以外的景物,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方法并非只能处理水平状态的摄相机移动,而是可以处理摄相机的各种推拉摇移的运动形成的拍摄图像,并且去除蓝箱之外的图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同样可以实现360度无死角拍摄。
(2)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对实际蓝箱进行建模,并建立统一的世界坐标系,并在摄像机保持水平垂直时初始化参数跟踪设备,然后根据得到虚拟相机的参数,实时生成前景垃圾键信号(Garbage Key),即在alpha缓存中产生一个水平带,将这个水平带输入到视频合成系统,与前景、背景一起合成时,遮住不需要的区域”(参见对比文件1第2038页右栏第4自然段)。根据该段文字描述可知,在初始化参数跟踪设备后,根据虚拟摄像机的参数实时生成前景垃圾键信号,而虚拟相机在拍摄过程中会产生推、拉、摇移等运动,因而根据虚拟摄像机的参数实时生成的前景垃圾键信号也是动态的,所生成的水平带并不是复审请求人所理解的那样,是一个固定的矩形,而是边长可变的矩形,该矩形与摄像机的运动有关,基于摄像机不同的运动轨迹,形成相应的形状。
(3)对比文件1中存储的是超出范围、需要遮挡的区域,通过遮挡去除范围以外的图像数据,本申请中存储的是绿(蓝)布的范围,通过减法去除范围以外的图像数据。无论是通过遮挡去除范围以外的图像数据还是通过减法去除范围以外的图像数据,都是图像数据处理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1 月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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