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法脱硝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干法脱硝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009
决定日:2019-09-17
委内编号:1F2559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07669.0
申请日:2016-09-05
复审请求人: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 光大环境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光大环保技术研究院(深圳)有限公司 光大环保技术装备(常州)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丽丽
合议组组长:丁德宝
参审员:邹鑫
国际分类号:B01D53/83;B01D53/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07669.0,名称为“干法脱硝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2962265U,公告日为2013年6月5日)、对比文件2(CN205323527U,公告日为2016年6月22日)和对比文件3(CN205019947U,公告日为2016年2月10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以及其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干法脱硝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干法脱硝系统包括用于输送固态脱硝物料的给料器、与所述给料器相连的风机和气料喷射器、与所述气料喷射器相连的用于将气固混合物料均匀分配给喷枪的气料分配器、以及与所述气料分配器相连的若干所述喷枪,其中所述喷枪被布置在一层至三层中,每两支喷枪之间设置有测温器件,用于检测炉膛温度以根据温度变化选择喷枪开启数量和/或投用次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法脱硝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料分配器将物料从主管路分配给支管路、并根据支管路的压力变化调节支管路的阀门开度,以实现将物料均匀分配给所述喷枪。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法脱硝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测温器件为热电偶。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法脱硝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干法脱硝系统用于的烟道温度窗口为700摄氏度到1000摄氏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法脱硝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干法脱硝系统还包括在线监测器和中央控制器,并且所述给料器为电子控制给料器,其中,
所述在线监测器用于实时监测锅炉出口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浓度,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所述中央控制器;
所述中央控制器用于基于所述监测结果调节所述给料器的给料量和/或所述风机的功率。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干法脱硝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央控制器进一步用于:
当所述氮氧化物的浓度大于预定阈值时,控制增大所述给料器的给料量和/或增大所述风机的功率;
当所述氮氧化物的浓度比所述预定阈值低预定百分比时,控制减小所述给料器的给料量和/或减小所述风机的功率。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法脱硝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固态脱硝物料为高分子脱硝剂或氨基活性物质。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法脱硝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料喷射器为基于文丘里原理的气固混合加速装置。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干法脱硝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风机和所述气料喷射器之间设置有压力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在于:其中所述喷枪被布置在一层至三层,每两支喷枪之间设置有测温器件,用于检测炉膛温度以根据温度变化选择喷枪开启数量和/或投用次数。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根据反映温度控制喷枪的使用,优化运行工况,以在保证脱硝质量的情况下最大程度地节省运行成本。对比文件1中不涉及测温器件,对比文件3中烟温计沿着反应器的轴向梯度布置,监测的是轴向的温度分布梯度,以选择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例如550℃~650℃)布置喷射单元,其不涉及根据温度变化选择喷枪开启的数量和/或投用的次数。(2)对比文件1、2、3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其次,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将含粉气流1分为4的均匀分配器,但其与本申请中的气料分配器是完全不同的,本申请中“根据支管路的压力变化调节支管路的阀门开度,以实现将物料均匀分配”。(3)对比文件1-3没有公开3-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7月20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在反应器13轴向梯度布置的烟温计测量烟气温度区域分布情况,投入在温度区域550℃~650℃内布置的喷射单元14。选择喷枪开启数量和/投用次数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控制投入喷射单元的方式。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烟气脱硫处理装置中,设置监测烟气温度区域分布情况的烟温计来调整喷射单元布置的技术启示。而无论是脱硫还是脱硝,其均是烟气与喷嘴喷射的吸收剂的作用,其均需要合理控制烟气吸收剂的使用。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信息基础上,为了更好的控制脱硝物料的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监测烟气温度区域整体的分布情况,设置测温器件来监测同一轴向梯度内的波动不存在技术障碍;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脱硝装置中设置测温器件,用于检测炉膛温度以根据温度变化选择喷枪开启数量和/投用次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通过支管路的压力变化调节支管路的阀门开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9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喷枪布置在一层至三层中,在每两支喷枪之间设置有测温器件,即测温器件设置在同一层的喷枪之间。对比文件1中完全不涉及测温器件。对比文件3的烟温计与本申请的测温器件的目的用途也不同:对比文件3监测的是轴向的温度分布梯度,以选择在规定的温度范围内(例如550℃~650℃)布置喷射单元;而本申请中在实现检测轴向温度分布的基础上还可以监测比较同一轴向梯度内的温度波动,并能够根据温度的变化来选择喷枪开启数量(例如关闭同一层中的一部分喷枪同时使另一部分喷枪工作)和/或投用次数。比对比文件3中的方式能够在更多维度上实现对测温元件和喷枪的控制,提高了温度监测和喷枪控制的精度,优化了工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以及其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其他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干法脱硝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干法选择性非催化还原脱硝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5段、附图1)装置包括:料仓、给料机、输送气源、混合器、分料器、喷枪和烟道。所述的料仓2和给料机3的入口连接,所述的给料机3的出口和混合器4的入料口连接,所述的输送气源1和混合器4的入气口连接,所述的混合器4的出口和分料器5的入口连接,所述的分料器5的出口和喷枪6的入口连接,所述的喷枪6出口与烟道7连接。使用还原剂为尿素粉时:所述的料仓2和给料机3的入口连接,所述的给料机3的出口和混合器4的入料口连接,所述的输送气源1和混合器4的入气口连接,所述的混合器4的出口和分料器5的入口连接,所述的分料器5的出口和喷枪6的入口连接,所述的喷枪6的出口与烟道7连接。本实用新型运用气力输送原理将尿素粉输送到高温烟道内进行反应,一般工程中使用罗茨风机和稀相气力输送即可达到目的。所述的输送气源1为混合器4提供一定压力和速度的空气;所述的料仓2为给料机3提供尿素粉;所述的给料机3将料仓2中的尿素粉输送到混合器4中;所述的混合器4将尿素粉和空气均匀混合成混合气;所述的分料器5将混合气分为需要的几股气流;所述的喷枪6的作用是均匀的将混合气喷入到温度适合反应的烟道7中。
对比文件1公开的给料机即为用于输送固态脱硝物料尿素的给料器,与给料器相连的可以为罗茨风机。分料器5即为用于将气固混合物料均匀分配给喷枪的气料分配器,由附图1可知,喷枪6与气料分配器5相连,喷枪被布置在三层中。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的干法脱硝系统还包括气料喷射器及其连接方式;(2)权利要求1限定了每两支喷枪之间设置有测温器件,用于检测炉膛温度以根据温度变化选择喷枪开启数量和/或投用次数。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粉体喷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6、45段)参照图3,图4以及图5所示,进一步地,粉体喷射装置,包括管路分配器,粉体经过管路分配器被分成若干股后进入喷射器,所述喷射器设置在烟道的壁面上,还包括一设置于烟道中部的扩压扰流管,喷射器喷出的粉体气流流经扩压扰流管后与来流烟气进行高效混合,净化烟气。扩压扰流管内没有管道,烟气喷嘴布置在烟道的壁面上,长度长的喷嘴伸进扩压扰流管内,长度短的喷嘴在扩压扰流管外壁与烟道壁面之间的通道内。经过计量的粉体先进入管路分配器15将粉体分成四股,经粉体喷射器16喷入烟道中,烟道中设置扰流管17,粉体在扰流管的作用下与烟气混合更加均匀,达到净化烟气的目的。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粉体经过喷射器喷入烟道中从而强化粉体与烟气混合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在对比文件1的给料器和气料分配器之间设置气料喷射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锅炉烟气脱硫处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16段,图1)罗茨风机6出口与混合器7相连接,所述混合器7通过给料管8连接喷射单元14,所述喷射单元14由其上设置有电磁阀9和多个喷嘴10的多个平行设置的管路组成,图1中显示每层有多个喷嘴10,其中多个所述喷嘴10设置在反应器13内,在所述反应器13内布置有烟温计12。通过在反应器13轴向梯度布置的烟温计测量烟气温度区域分布情况,投入在温度区域550℃~650℃内布置的喷射单元14。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烟气脱硫处理装置中,设置监测烟气温度区域分布情况的烟温计来调整喷射单元布置的技术启示。而无论是脱硫还是脱硝,其均是烟气与喷嘴喷射的吸收剂的作用,其均需要合理控制烟气吸收剂的使用。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信息基础上,为了更好的控制脱硝物料的使用,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脱硝装置中设置测温器件,用于检测炉膛温度以根据温度变化选择喷枪开启数量和/投用次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气料分配器实现物料均匀分配给喷枪的方式。由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气料分配器将物料从主管路分配给支管路,从而实现物料均匀分配给所述喷枪。而本领域公知:(“氮氧化物减排”,毛志伟等,第87页 八、SNCR压缩空气系统,中国建材出版社, 2014年8月31日):通常每条水泥窑生产线一层喷枪设置一个压缩空气控制模块,通过调节模块的压缩空气调节阀,可对该层喷枪雾化空气流量、压力进行计量分配。可见,通过支管路的压力变化调节支管路的阀门开度进而计量分配物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测温器件为热电偶、烟道温度窗口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氮氧化物减排”,毛志伟等,第85页 七、以尿素为还原剂的SNCR炉前喷射系统,中国建材出版社, 2014年8月31日)以尿素为还原剂的非选择性催化还原法脱硝的反应温度范围为850℃-1050℃。热电偶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测温元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6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干法脱硝系统还包括在线监测器和中央控制器,并且给料器为电子控制给料器并明确了中央控制器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氮氧化物减排”,毛志伟等,第277页第(6)部分,中国建材出版社, 2014年8月31日):利用厂内原有窑尾烟囱处设置的在线烟气连续监测装置,将两处取得NOx的实时浓度数据采集到脱硝PLC控制柜,并进入中控上位机显示。再参考窑尾排风机风量和含氧量等指标来修正NOx的原始数据,反馈到中控上位机,由中控操作人员手动或自动调节还原剂喷射量。可见,设置在线监测器用于实时监测锅炉出口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浓度,并将监测结果反馈给所述中央控制器,中央控制器用基于所述监测结果调节给料器的给料量和/或风机的功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当所述氮氧化物的浓度大于预定阈值时,控制增大所述给料器的给料量和/或增大风机的功率,当所述氮氧化物的浓度比所述预定阈值低预定百分比时,控制减小给料器的给料量和/或减小风机的功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电子控制给料设备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的自动调节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固态脱硝物料的种类。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固态脱硝物料为尿素粉即氨基活性物质,高分子脱硝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脱硝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气料喷射器的具体种类。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运输机械设置选用手册”上册,《运输机械设计选用手册》编辑委员会,第828页(一)文丘里供料器部分,化学工业出版社,1999年1月31日)用于气力输送系统中供料装置最简单的就是文丘里供料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风机和气料喷射器之间设置有压力表。在风机及其连接的气力输送装置之间设置压力表进行气体输送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锅炉烟气脱硫处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1、14段)“多个所述喷嘴10设置在反应器13内,在所述反应器13内布置有烟温计12。通过在反应器13轴向梯度布置的烟温计测量烟气温度区域分布情况,投入在温度区域550℃~650℃内布置的喷射单元14。”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烟气脱硫处理装置中,设置监测烟气温度区域分布情况的烟温计来调整喷射单元布置的技术启示。而无论是脱硫还是脱硝,其均是烟气与喷嘴喷射的吸收剂的作用,其均需要合理控制烟气吸收剂的使用。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信息基础上,为了更好的控制脱硝物料的使用,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脱硝装置中设置监测烟气温度区域分布情况的烟温计来调整喷射单元布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基于烟气在轴向或径向的温度浮动情况,来确定相应的喷枪和烟温计的设置,从而实现在保证脱硝质量的情况下节省运行成本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5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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