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联想输入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006
决定日:2019-09-17
委内编号:1F2494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33111.6
申请日:2014-11-11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效维
合议组组长:曲颖
参审员:张晔
国际分类号:G06F3/023,G06F17/27,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33111.6,名称为“一种联想输入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959547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06日)、对比文件2(CN104133855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05日)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都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是与权利要求1-4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8段、说明书附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8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联想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在当前应用程序中输入的键盘码,并获得当前应用程序对应的当前应用类型;其中,移动终端中预先存储有应用类型库和类型匹配规则,所述应用类型库包括应用类型、应用名称及应用类型和应用名称之间的关系;所述类型匹配规则为确认应用类型的规则;
当前应用类型包括当前第一应用类型和当前第二应用类型;
在预设词库中搜索所述键盘码关联的字和/或词语,确定为中间字符;将属于当前应用类型的中间字符确定为候选字符;其中所述预设词库中包含所述候选字符的应用类型;
确定每个候选字符是属于所述当前第一应用类型,还是属于所述当前第二应用类型;确定属于所述当前第一应用类型的候选字符为优先字符,并依据所述优先字符的权重对所述优先字符排序;确定属于所述当前第二应用类型的候选字符为非优先字符,并依据所述非优先字符的权重对所述非优先字符排序;将所述优先字符排在所述非优先字符之前;优先显示排序在前的候选字符;
或者,在预设词库中搜索所述键盘码关联的字和/或词语作为候选字符,并获得候选字符的权重,其中所述预设词库中包含所述候选字符的应用类型;确定每个候选字符是否属于所述当前应用类型;确定属于所述当前应用类型的候选字符为优先字符;确定每个优先字符是属于所述当前第一应用类型,还是属于所述当前第二应用类型;确定属于所述当前第一应用类型的优先字符为第一优先字符,并依据所述第一优先字符的权重对所述第一优先字符排序;确定属于所述当前第二应用类型的优先字符为第二优先字符,并依据所述第二优先字符的权重对所述第二优先字符排序;将所述第一优先字符排在所述第二优先字符之前;
确定不属于所述当前应用类型的候选字符为非优先字符,并依据所述非优先字符的权重对所述非优先字符排序;将所述优先字符排在所述非优先字符之前;优先显示排序在前的候选字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得当前应用程序对应的当前应用类型,包括:
获得当前应用程序的当前应用名称;
确定预设的应用类型库中是否包括所述当前应用名称,若是,则获得当前应用名称所属的当前应用类型;否则,根据预设的应用类型匹配规则确定所述当前应用名称所属的当前应用类型,并在所述应用类型库中添加当前应用名称与当前应用类型的对应关系。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预设的应用类型匹配规则确定所述当前应用名称所属的当前应用类型,包括:
在所述当前应用名称中包括预设的关键词时,确定所述关键词对应的预设的应用类型为所述当前应用名称所属的当前应用类型。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得候选字符的权重之前,还包括:
获得候选字符的使用频率和候选字符的笔画数,并根据所述使用频率和所述笔画数计算候选字符的权重。
5. 一种联想输入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键盘码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在当前应用程序中输入的键盘码;
类型获得单元,用于获得当前应用程序对应的当前应用类型,其中,移动终端中预先存储有应用类型库,所述应用类型库包括应用类型、应用名称及应用类型和应用名称之间的关系;
字符搜索单元,用于在预设词库中搜索所述键盘码关联的字和/或词语作为候选字符,其中所述预设词库中包含所述候选字符的应用类型;
权重获得单元,用于获得候选字符的权重;
字符排序单元,依据所述当前应用类型以及所述候选字符的权重,对候选字符排序;
字符显示单元,用于优先显示排序在前的候选字符;所述当前应用类型包括当前第一应用类型和当前第二应用类型;
其中,字符搜索单元,包括:
中间字符子单元,用于在预设词库中搜索所述键盘码关联的字和/或词语,确定为中间字符;
字符确定子单元,用于将属于当前应用类型的中间字符确定为所述候选字符;
字符排序单元包括:
类型分类子单元,用于确定每个候选字符是属于所述当前第一应用类型,还是属于所述当前第二应用类型;
第一排序子单元,用于确定属于所述当前第一应用类型的候选字符为优先字符,并依据所述优先字符的权重对所述优先字符排序;
第二排序子单元,用于确定属于所述当前第二应用类型的候选字符为非优先字符,并依据所述非优先字符的权重对所述非优先字符排序;
第三排序子单元,用于将所述优先字符排在所述非优先字符之前;优先显示排序在前的候选字符
或者,字符排序单元包括:
类型确定子单元,用于确定所述候选字符是否属于所述当前应用类型;
第四排序子单元,用于确定属于所述当前应用类型的候选字符为优先字符,并依据所述优先字符的权重对所述优先字符排序;
第五排序子单元,用于确定不属于所述当前应用类型的候选字符为非优先字符,并依据所述非优先字符的权重对所述非优先字符排序;
第六排序子单元,用于将所述优先字符排在所述非优先字符之前;
第四排序子单元具体用于:确定每个优先字符是属于所述当前第一应用类型,还是属于所述当前第二应用类型;确定属于所述当前第一应用类型的优先字符为第一优先字符,并依据所述第一优先字符的权重对所述第一优先字符排序;确定属于所述当前第二应用类型的优先字符为第二优先字符,并依据所述第二优先字符的权重对所述第二优先字符排序;将所述第一优先字符排在所述第二优先字符之前;优先显示排序在前的候选字符。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类型获得单元包括:
名称获得子单元,用于获得当前应用程序的当前应用名称;
第一类型子单元,用于在预设的应用类型库中包括所述当前应用名称时,获得当前应用名称所属的当前应用类型;
第二类型子单元,用于在预设的应用类型库中不包括所述当前应用名称时,根据预设的应用类型匹配规则确定所述当前应用名称所属的当前应用类型;
类型更新子单元,用于在所述应用类型库中添加当前应用名称与当前应用类型的对应关系。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二类型子单元具体用于:
在所述当前应用名称中包括预设的关键词时,确定所述关键词对应的预设的应用类型为所述当前应用名称所属的当前应用类型。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权重计算单元,用于获得候选字符的使用频率和候选字符的笔画数,并根据所述使用频率和所述笔画数计算候选字符的权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5中补入特征“所述联想输入方法将键盘码关联到的,且属于当前应用类型的字和/或词语确定为候选字符,显示属于当前应用类型的字或词语”。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 一种联想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在当前应用程序中输入的键盘码,并获得当前应用程序对应的当前应用类型;其中,移动终端中预先存储有应用类型库和类型匹配规则,所述应用类型库包括应用类型、应用名称及应用类型和应用名称之间的关系;所述类型匹配规则为确认应用类型的规则;
当前应用类型包括当前第一应用类型和当前第二应用类型;
在预设词库中搜索所述键盘码关联的字和/或词语,确定为中间字符;将属于当前应用类型的中间字符确定为候选字符;其中所述预设词库中包含所述候选字符的应用类型;
确定每个候选字符是属于所述当前第一应用类型,还是属于所述当前第二应用类型;确定属于所述当前第一应用类型的候选字符为优先字符,并依据所述优先字符的权重对所述优先字符排序;确定属于所述当前第二应用类型的候选字符为非优先字符,并依据所述非优先字符的权重对所述非优先字符排序;将所述优先字符排在所述非优先字符之前;优先显示排序在前的候选字符;
或者,在预设词库中搜索所述键盘码关联的字和/或词语作为候选字符,并获得候选字符的权重,其中所述预设词库中包含所述候选字符的应用类型;确定每个候选字符是否属于所述当前应用类型;确定属于所述当前应用类型的候选字符为优先字符;确定每个优先字符是属于所述当前第一应用类型,还是属于所述当前第二应用类型;确定属于所述当前第一应用类型的优先字符为第一优先字符,并依据所述第一优先字符的权重对所述第一优先字符排序;确定属于所述当前第二应用类型的优先字符为第二优先字符,并依据所述第二优先字符的权重对所述第二优先字符排序;将所述第一优先字符排在所述第二优先字符之前;
确定不属于所述当前应用类型的候选字符为非优先字符,并依据所述非优先字符的权重对所述非优先字符排序;将所述优先字符排在所述非优先字符之前;优先显示排序在前的候选字符;
所述联想输入方法将键盘码关联到的,且属于当前应用类型的字和/或词语确定为候选字符,显示属于当前应用类型的字或词语。”
“5. 一种联想输入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键盘码接收单元,用于接收在当前应用程序中输入的键盘码;
类型获得单元,用于获得当前应用程序对应的当前应用类型,其中,移动终端中预先存储有应用类型库,所述应用类型库包括应用类型、应用名称及应用类型和应用名称之间的关系;
字符搜索单元,用于在预设词库中搜索所述键盘码关联的字和/或词语作为候选字符,其中所述预设词库中包含所述候选字符的应用类型;
权重获得单元,用于获得候选字符的权重;
字符排序单元,依据所述当前应用类型以及所述候选字符的权重,对候选字符排序;
字符显示单元,用于优先显示排序在前的候选字符;所述当前应用类型包括当前第一应用类型和当前第二应用类型;
其中,字符搜索单元,包括:
中间字符子单元,用于在预设词库中搜索所述键盘码关联的字和/或词语,确 定为中间字符;
字符确定子单元,用于将属于当前应用类型的中间字符确定为所述候选字符;
字符排序单元包括:
类型分类子单元,用于确定每个候选字符是属于所述当前第一应用类型,还是属于所述当前第二应用类型;
第一排序子单元,用于确定属于所述当前第一应用类型的候选字符为优先字符,并依据所述优先字符的权重对所述优先字符排序;
第二排序子单元,用于确定属于所述当前第二应用类型的候选字符为非优先字符,并依据所述非优先字符的权重对所述非优先字符排序;
第三排序子单元,用于将所述优先字符排在所述非优先字符之前;优先显示排序在前的候选字符;
或者,字符排序单元包括:
类型确定子单元,用于确定所述候选字符是否属于所述当前应用类型;
第四排序子单元,用于确定属于所述当前应用类型的候选字符为优先字符,并依据所述优先字符的权重对所述优先字符排序;
第五排序子单元,用于确定不属于所述当前应用类型的候选字符为非优先字符,并依据所述非优先字符的权重对所述非优先字符排序;
第六排序子单元,用于将所述优先字符排在所述非优先字符之前;
第四排序子单元具体用于:确定每个优先字符是属于所述当前第一应用类型,还是属于所述当前第二应用类型;确定属于所述当前第一应用类型的优先字符为第一优先字符,并依据所述第一优先字符的权重对所述第一优先字符排序;确定属于所述当前第二应用类型的优先字符为第二优先字符,并依据所述第二优先字符的权重对所述第二优先字符排序;将所述第一优先字符排在所述第二优先字符之前;优先显示排序在前的候选字符;
所述联想输入方法将键盘码关联到的,且属于当前应用类型的字和/或词语确定为候选字符,显示属于当前应用类型的字或词语。”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程序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中的并列技术方案二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针对并列技术方案一、以及假设删除新增特征以克服不清楚缺陷的并列技术方案二,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上述新增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8相同。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第1-8项。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8段、说明书附图1-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959547A,公开日为2013年03月06日;
对比文件2:CN104133855A,公开日为2014年11月05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联想输入方法,其中包括两个并列方案,共7段特征。以下将由权利要求1的第1-3、4-5段特征形成的方案称为并列方案一,将由权利要求1的第1-3、6-7段特征形成的方案称为作为并列方案二,评述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字词库调整方法及设备以及相应的输入方法,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21]-[0102]段、附图1-4):字词库调整设备上的输入法可以接收用户在第一应用程序下输入的字符(相当于接收在当前应用程序中输入的键盘码)。步骤101、获取第一应用程序的标识信息,第一应用程序为用户当前作为应用场景进行字符输入操作的应用程序。第一应用程序的标识信息包括下述信息中的至少其中之一:第一应用程序的名称。其中,字词库与应用程序的对应关系可以用字词库对应的应用程序的标识信息来表示。步骤102、根据获取的第一应用程序的标识信息在预设的关联表格中进行查找,获取第一应用程序相关的字词库的标识信息。步骤103、根据第一应用程序相关的字词库的标识信息,设置第一应用程序相关的字词库的优先级高于输入法字词库中其他字词库的优先级。例如,姓名类字词库对应的应用程序可以为电话簿软件(相当于类型匹配规则,其中“姓名类”也即当前应用程序的类型),则该姓名类字词的信息中包括该电话簿软件的标识信息,例如电话簿软件的名称、开发者、版本号等;地名类字词库对应的应用程序可以是地图类软件,则该地名类字词库的信息中包括该地图类软件的信息,例如地图类软件的名称(相当于应用名称)、开发者、版本号等。在本示例中,名称为mobilePhoneBook的应用程序对应的字词库以姓名为主,其各个字词的优先级也按照姓名中使用的频率进行排列,而与姓名无关的字词的优先级则被降低(也即,获得候选字符的权重;属于当前应用类型的候选字符为优先字符;不属于当前应用类型的候选字符为非优先字符;将优先字符排在非优先字符之前)。最后由拼音输入法在新的词库中查找与用户输入拼音编码“w”对应的字词(相当于在预设词库中搜索所述键盘码关联的字和/或词语,作为候选字符或中间字符),例如“王、吴、魏、韦、邬等等”,由于新的词库以姓名为主,则能快速显示出与拼音“w”更有关联性的姓名字词(相当于优先显示排序在前的候选字符),去除了无关字词,例如“我、为、问、未、玩等等”。
(2.1.1)权利要求1并列方案一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1是根据应用程序挑选相应的字词库;而权利要求1是根据应用程序挑选相应的候选字词,并且移动终端对应用类型库进行存储,并获得当前应用程序对应的当前应用类型,将属于当前应用类型的中间字符确定为候选字符,预设词库中包含候选字符的应用类型;2)根据第一应用类型、第二应用类型对候选字符进行分类,并依据权重进行排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并列方案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对中间字符进行筛选,以及如何对筛选出来的候选字符进行排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挑选字词库的目的即在于对候选字符进行筛选,给出了根据应用程序的特征挑选候选字词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对“应用类型”这一参数进行存储和获取、依据“应用类型”对中间字符进行筛选,但是已经公开了根据应用名称区分应用程序的类型,根据应用名称等标识信息获取相应的字词库(例如,针对地图类程序,获取地名类字词库),使得与应用程序的类型相关的字词被优先显示。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应用类型”这一属性对候选字符进行区分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参数对该属性进行表达,在建立应用程序和字词库的对应关系时,使用“应用类型”这一参数对应用名称和字词库进行标识,通过所存储和获取的“应用类型”,将属于当前应用类型的中间字符作为候选字符,实现对输入字符的筛选。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输入法智能联想的方法及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24]-[0067]段),包括:根据当前界面中的字符信息,分析输入法所处的语义环境。根据输入法所处的语义环境,确定该输入法包含的至少两个词库的优先级。从输入法包含的各词库中获取预设数量的与用户输入的字符对应的联想词汇,按照词库的优先级从高到低的顺序,将对应词库的与用户输入的字符对应的联想词汇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后的联想词汇推荐给用户。例如词库的优先级顺序依次为计算机类词库(相当于第一应用类型)、医学类词库(相当于第二应用类型)、通用词库时,可以分别从计算机类词库获取2个联想词汇D1、D2,从医学类词库获取2个联想词汇D3、D4,从通用词库中获取2个联想词汇D5、D6。按照词库的优先级从高到低的顺序对联想词汇的排序为:D1、D2、D3、D4、D5、D6(相当于第一应用类型的候选字符为优先字符,第二应用类型的候选字符为非优先字符,优先字符排在非优先字符之前)。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第一、第二应用类型对候选字符进行分类排序的技术特征,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均在于对筛选出来的候选字符进行排序。而使用权重对优先字符和非优先字符进一步排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并列方案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1并列方案二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1是根据应用程序挑选相应的字词库;而权利要求1是根据应用程序挑选相应的候选字词,并且移动终端对应用类型库进行存储,并获得当前应用程序对应的当前应用类型,将属于当前应用类型的中间字符确定为候选字符,预设词库中包含候选字符的应用类型;2)根据第一应用类型、第二应用类型对优先字符进行分类,并依据权重进行排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并列方案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对中间字符进行筛选,以及如何对筛选出来的优先字符进行排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挑选字词库的目的即在于对候选字符进行筛选,给出了根据应用程序的特征挑选候选字词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对“应用类型”这一参数进行存储和获取、依据“应用类型”对中间字符进行筛选,但是已经公开了根据应用名称区分应用程序的类型,根据应用名称等标识信息获取相应的字词库(例如,针对地图类程序,获取地名类字词库),使得与应用程序的类型相关的字词被优先显示。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应用类型”这一属性对候选字符进行区分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参数对该属性进行表达,在建立应用程序和字词库的对应关系时,使用“应用类型”这一参数对应用名称和字词库进行标识,通过所存储和获取的“应用类型”,将属于当前应用类型的中间字符作为候选字符,实现对输入字符的筛选。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输入法智能联想的方法及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24]-[0067]段),包括:根据当前界面中的字符信息,分析输入法所处的语义环境。根据输入法所处的语义环境,确定该输入法包含的至少两个词库的优先级。从输入法包含的各词库中获取预设数量的与用户输入的字符对应的联想词汇,按照词库的优先级从高到低的顺序,将对应词库的与用户输入的字符对应的联想词汇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后的联想词汇推荐给用户。例如词库的优先级顺序依次为计算机类词库(相当于第一应用类型)、医学类词库(相当于第二应用类型)、通用词库时,可以分别从计算机类词库获取2个联想词汇D1、D2,从医学类词库获取2个联想词汇D3、D4,从通用词库中获取2个联想词汇D5、D6。按照词库的优先级从高到低的顺序对联想词汇的排序为:D1、D2、D3、D4、D5、D6(也即,第一应用类型的字符为第一优先字符,第二应用类型的字符为第二优先字符,第一优先字符排在第二优先字符之前)。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第一、第二应用类型对字符进行分类排序的技术特征,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均在于对筛选出来的字符进行排序。而该方法还可以用于对由应用类型确定的优先字符进行排序,并且可使用权重对第一、第二优先字符进一步排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并列方案二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1)本申请中,属于第一应用类型的候选字符为优先字符,属于第二应用类型的候选字符为非优先字符,优先的、非优先的候选字符都是与该应用程序相关的,也就是说,本申请中的属于当前应用程序的候选字符,在当前应用程序的类型不同时,具有不同的优先级。对比文件1属于当前字词库的字符为优先字符,不属于当前字词库的字符为非优先字符,与本申请不同。(2)本申请是预设一个词库,不需要事先存储“大量”字词库,而对比文件1是不同的软件对应不同的字词库。并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根据关联的字符权重来排序,对比文件1获取到与程序对应的字词库后即选好了字符,没有公开根据输入字符得到中间字符,进一步确定候选字符并对候选字符进行优先级排序。(3)对比文件2只是对词库类型进行优先级排序,不同于本申请中的应用类型,本申请同一个当前应用程序可以属于第一、第二应用类型。(4)对比文件1侧重点在于应用程序切换时自动调整相关的字词库,与本申请构思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并列方案二明确限定了“属于当前应用类型的候选字符为优先字符,不属于当前应用类型的候选字符为非优先字符”,因此在该并列方案中,只有优先的候选字符是与该应用程序相关的,非优先的候选字符与该应用程序无关,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对比文件1公开了mobilePhoneBook程序对应的字词库以姓名为主、与姓名无关的字词为辅,也即公开了并列方案二中对优先、非优先字符的设定方法。
对于权利要求1的并列方案一,参见以上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拼音“w”对应的字词中与姓名相关的“王、吴等”作为候选字符、去除无关字词“我、为、问等”,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仅将与应用程序相关的字词作为候选字符,权利要求1的区别只是在于,还根据第一、第二应用类型将这些与程序相关的候选字符区分为优先、非优先等级。该种区分仅仅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的进一步细分。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语义环境从各词库中获取预设数量的候选字符,再根据这些候选字符属于第一、第二应用类型而将其划分为优先字符和非优先字符,其作用也是根据第一、第二应用类型对候选字符进行进一步的细分,因此给出了将该区别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去的技术启示。
(2)从本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不能确定本申请仅需要预设一个词库,对比文件1中相似类型的软件也可以对应相同的字词库,因此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说的本申请所需预存的词库必然少于对比文件1的情况。而使用权重对关联字符进行排序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参见以上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用户输入的键盘码获取中间字符,并且从中去除与姓名无关的字词,也即公开了根据输入字符确定中间字符并确定候选字符的过程。至于对候选字符根据优先级排序,具体意见参见创造性评述,此处不再赘述。
(3)对比文件2是先从各个词库中分别获取一部分词汇,共同组成候选词,然后根据来源词库的优先级对所有候选词进行排序,可见对比文件2的同一语义环境可以对应于“计算机类”、“医学类”等多个词库,也即表示对比文件2同一个当前应用程序可以具有多个应用类型。
(4)对比文件1通过查找与当前程序相关的字词库来优先显示与程序对应的候选词,其本质上是根据当前应用程序的特征来筛选候选字词,使得用户能够更方便、快捷地选中所需要的字词,因此其发明目的、技术构思与本申请实质相同。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予支持。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9]段):在关联表格中,存储有应用程序与应用程序相关的字词库的对应关系。也即公开了根据应用名称查找相应类型的字词库。而还可在关联表格中存储、查找或添加应用名称与应用类型的对应关系,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98]-[0099]段):例如从mobilePhoneBook可以提取出“phonebook”词组,然后根据“phone book”在关联表格中查找是否存在关键词为phone book的字词库的标识信息。也即公开了从应用名称中截取关键词用以查找对应的字词库。而还可根据该关键词确定应用类型,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00]段):名称为mobilePhoneBook的应用程序对应的字词库以姓名为主,其各个字词的优先级也按照姓名中使用的频率进行排列。也即公开了根据候选字符的使用频率确定权重。而还可根据笔画数计算权重,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4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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