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运动传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999
决定日:2019-09-17
委内编号:1F268193
优先权日:2014-05-15
申请(专利)号:201510245869.7
申请日:2015-05-14
复审请求人:恩智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晓莉
合议组组长:石清
参审员:吴敏
国际分类号:G06F3/0484、G06F3/048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45869.7、发明名称为“运动传感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恩智浦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5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第1-15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是:1、对比文件1(CN101138225A,公开日为2008年03月05日)为权利要求1-15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A、本申请由用户对扬声器外壳的移动导致机械感应信号,而对比文件1由用户在外壳上的物理轻敲击导致机械感应信号;B、所述触发输入耦合到所述扬声器输入。上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CN1928781A,公开日为2007年03月14日)公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9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移动设备,除包括的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运动传感器外,其他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包括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13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移动设备,除了根据权利要求7到10中的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运动传感器外,其他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包括的权利要求7-10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移动设备的运动传感器,所述运动传感器包括:
扬声器,用于输出音频信号,所述扬声器具有扬声器输入;
触发检测器,具有触发输入和触发输出,所述触发输入耦合到所述扬声器输入;其中
所述触发检测器可操作为:响应于在扬声器输入上的由用户对扬声器外壳的移动导致的机械感应信号,在触发输出上输出检测信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动传感器,其中,所述触发检测器包括:基准波形模块,用于存储至少一个基准波形;以及比较模块,所述比较模块具有耦合到所述触发输入的第一输入、耦合到所述至少一个基准波形的输出的第二输入以及耦合到所述触发输出的输出,并且其中,触发检测器可操作为:如果触发输入上的信号与基准波形相匹配,则在触发输出上输出检测信号,其中每个基准波形表示在扬声器的输入上产生的期望的机械感应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动传感器,其中,所述触发检测器包括:比较器,具有耦合到所述触发输入的比较器输入,并且其中,所述比较器可操作为输出高于预定阈值的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运动传感器,其中,所述触发检测器包括:滤波器,具有耦合到所述扬声器输入的输入以及耦合到所述比较器输入的输出。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运动传感器,其中,所述触发检测器还包括:控制器,具有耦合到所述比较器的输出的输入以及耦合到所述触发输出的输出,其中,所述控制器可操作为确定所述比较器的输出是否与预定基准波形相匹配以及在所述触发输出上输出信号。
6. 根据权利要求3到5中的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运动传感器,其中,所述触发检测器还包括:控制器,具有耦合到所述比较器的输出的输入以及耦合到所述触发输出的输出,其中,所述控制器可操作为:如果比较器在预定的时间段内输出两个或更多个高于预定阈值的信号,则输出激活信号。
7.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运动传感器,包括:
用于输出音频信号的另一扬声器,该另一扬声器具有另一扬声器输入,所述触发检测器还包括耦合到所述另一扬声器输入的另一触发输入,并且可操作为检测所述另一扬声器输入对运动源的机械感应响应,其中,所述扬声器机械地耦合到所述另一扬声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运动传感器,其中,所述触发检测器包括:耦合到触发输入、另一触发输入以及触发输出的多触发检测器模块,并且其中,所述多触发检测器模块可操作为:将触发输入上接收的信号与基准波形进行比较,将另一触发输入上接收的信号与另一基准波形进行比较,以及如果基准波形与触发输入上接收的信号相匹配并且另一基准波形与另一触发输入上接收的信号相匹配,则在触发输出上输出激活信号,并且其中所述另一基准波形表示响应于运动源在另一扬声器的输入上产生的期望的机械感应信号。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运动传感器,其中,所述触发检测器还被布置为:根据对在触发输入上接收的信号与所述另一触发输入上接收的信号之间的延迟的测量来确定延迟值,以及根据延迟值来确定运动源的位置。
10. 一种移动设备,包括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运动传感器,所述移动设备包括机械地耦合到所述扬声器的外壳。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移动设备,还包括:耦合到所述扬声器输入的音频放大器以及耦合到所述触发输出的处理器,其中,所述移动设备可操作为:响应于用户敲击外壳,从第一操作模式改变为第二操作模式。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移动设备,其中,移动设备可操作为响应于用户敲击外壳而开启。
13. 根据权利要求11到12中的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移动设备,其中,在第一操作模式中,启用所述触发检测器且禁用所述音频放大器,并且在第二操作模式中,禁用所述触发检测器且启用所述音频放大器。
14. 一种移动设备,包括根据权利要求7到10中的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激活传感器,其中,所述移动设备可操作为确定用户敲击所述外 壳的位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0到14中的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移动设备,包括以下各项之一:移动电话、平板计算机和膝上型计算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所有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具体理由为:(1)对比文件1中实际公开的是:操作员通过在外壳上敲击从而生成被扬声器感知的独特的可听见的声音,响应于这种感知,通过例如使话筒和/或扬声器中的元件发生振动而生成电信号,从而提供操作员的任意接口,也就是说这里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是输入可听见的声音,第二步使用该声音作为输入使得话筒和/或扬声器中的元件发生振动而生成电信号,第三步是提供操作员的任意接口,也就是说先感知输入声音信号再生成电信号再提供接口。输入声音是条件,通过元件振动产生电信号是方法,提供任意接口是结果。而权利要求1中,实际上也是三个步骤,第一步是输入用户对扬声器外壳的移动,第二步是响应于该移动产生机械感应信号,第三步是在触发输出上输出检测信号。输入用户对外壳的移动是条件,产生机械感应信号是方法,在触发输出上输出检测信号是结果。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中的条件、方法和结果都不相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是不同的方案。不能把对比文件1中作为产生电信号方法的元件振动等同于权利要求1的作为输入条件的外壳移动。
(2)对比文件1中的外壳上的轻敲击与权利要求1的用户对扬声器外壳的移动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只是手指的动作,而权利要求1的用户对扬声器外壳的移动包括例如接起电话时的移动动作,两者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的轻敲击外壳是用于产生声音并将声音转换为提供例如虚拟的滚动条和/或音量控制的虚拟的操作员接口。而权利要求1是响应于在扬声器输入上的由用户对扬声器外壳的移动导致的机械感应信号,在触发输出上输出检测信号。两者所起的作用也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使用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和/或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5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7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中的除“其中所述另一基准波形表示响应于运动源在另一扬声器的输入上产生的期望的机械感应信号”以外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9中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适应性的修改以及对权利要求重新编号。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13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为:
(1)权利要求1提供另一用于检测的扬声器并使两个用于检测的扬声器之间机械的耦合,通过两个机械地耦合的扬声器的输入分别耦合到触发检测器,并由触发检测器所包括的多触发检测器模块来具体的将触发输入上所接收的信号与基准波形分别进行比较,在两个信号均与对应基准波形相匹配时,确定触发并输出激活信号,即通过多个信息源的检测结果的联动而最终得到检测结果。由于扬声器之间的机械耦合、关于扬声器输入的触发检测之间的逻辑竞合,使得运动传感器关于机械感应信号的检测具备了较高的容错能力,并且精确度得以提高。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精确度的提高,仅提供了关于话筒、扬声器和/或耳机的信息源的手段、以及各信息源的传感信号的分量——如腔体的谐振频率、到达时间用作轻敲击事件判定的依据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由对比文件1中所提供的彼此孤立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信息源之间的联动、以及关于触发检测机制对于各不相同的信息源的检测设置以提升精度的方案。
(2)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立场,并无必要在其通信终端中设置所谓“另一扬声器”,在对比文件1所处的通信终端领域,所谓“另一个扬声器”的设置并不符合其领域技术人员普通的价值取向。
(3)对比文件1中无不指示着使其由话筒、扬声器和/或耳机而来的声音谐振腔中的声音传感信号与“基本声音”的信号之间所进行的比较与确定,这与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机械感应信号”与“基准波形”的匹配而言,在内涵上相去甚远。“机械感应信号”及其所匹配的“基准波形”所能包括的技术内容,远胜于来自“声音谐振腔”的声音传感信号与其欲比较的“基本声音信号”。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移动设备的运动传感器,所述运动传感器包括:
扬声器,用于输出音频信号,所述扬声器具有扬声器输入;
另一扬声器,所述扬声器机械地耦合到所述另一扬声器,该另一扬声器具有另一扬声器输入;
触发检测器,具有触发输入和触发输出,所述触发输入耦合到所述扬声器输入;所述触发检测器还包括耦合到所述另一扬声器输入的另一触发输入;其中
所述触发检测器可操作为:响应于在扬声器输入上的由用户对扬声器外壳的移动导致的机械感应信号,在触发输出上输出检测信号,以及可操作为检测所述另一扬声器输入对运动源的机械感应响应;
其中,所述触发检测器包括:耦合到触发输入、另一触发输入以及触发输出的多触发检测器模块;
其中,所述多触发检测器模块可操作为:将触发输入上接收的信号与基准波形进行比较,将另一触发输入上接收的信号与另一基准波形进行比较,以及如果基准波形与触发输入上接收的信号相匹配并且另一基准波形与另一触发输入上接收的信号相匹配,则在触发输出上输出激活信号;
其中,所述触发检测器还被布置为:根据对在触发输入上接收的信号与所述另一触发输入上接收的信号之间的延迟的测量来确定延迟值,以及根据延迟值来确定运动源的位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动传感器,其中,所述触发检测器包括:基准波形模块,用于存储至少一个基准波形;以及比较模块,所述比较模块具有耦合到所述触发输入的第一输入、耦合到所述至少一个基准波形的输出的第二输入以及耦合到所述触发输出的输出,并且其中,触发检测器可操作为:如果触发输入上的信号与基准波形相匹配,则在触发输出上输出检测信号,其中每个基准波形表示在扬声器的输入上产生的期望的机械感应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动传感器,其中,所述触发检测器包括:比较器,具有耦合到所述触发输入的比较器输入,并且其中,所述比较器可操作为输出高于预定阈值的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运动传感器,其中,所述触发检测器包括:滤波器,具有耦合到所述扬声器输入的输入以及耦合到所述比较器输入的输出。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运动传感器,其中,所述触发检测器还包括:控制器,具有耦合到所述比较器的输出的输入以及耦合到所述触发输出的输出,其中,所述控制器可操作为确定所述比较器的输出是否与预定基准波形相匹配以及在所述触发输出上输出信号。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运动传感器,其中,所述触发检测器还包括:控制器,具有耦合到所述比较器的输出的输入以及耦合到所述触发输出的输出,其中,所述控制器可操作为:如果比较器在预定的时间段内输出两个或更多个高于预定阈值的信号,则输出激活信号。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动传感器,其中所述另一基准波形表示响应于运动源在另一扬声器的输入上产生的期望的机械感应信号。
8. 一种移动设备,包括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运动传感器,所述移动设备包括机械地耦合到所述扬声器的外壳。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移动设备,还包括:耦合到所述扬声器输入的音频放大器以及耦合到所述触发输出的处理器,其中,所述移动设备可操作为:响应于用户敲击外壳,从第一操作模式改变为第二操作模式。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移动设备,其中,移动设备可操作为响应于用户敲击外壳而开启。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移动设备,其中,在第一操作模式中,启用所述触发检测器且禁用所述音频放大器,并且在第二操作模式中,禁用所述触发检测器且启用所述音频放大器。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移动设备,其中,所述移动设备可操作为确定用户敲击所述外壳的位置。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移动设备,包括以下各项之一:移动电话、平板计算机和膝上型计算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5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所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138225A 公开日为2008年03月05日;
对比文件2:CN1928781A 公开日为2007年03月14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移动设备的运动传感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轻敲击声检测电路的通信终端,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段-第12页第1段,图1-3):扬声器104可被配置成用于生成铃声,控制器112被配置成把扬声器输入信号提供到扬声器104,以使得从其中生成声音(相当于扬声器,用于输出音频信号,所述扬声器具有扬声器输入),轻敲击确定电路108被配置成确定与在外壳上的物理轻敲击有关的来自扬声器104的传感信号的分量的存在,操作员在外壳101上的物理轻敲击可以生成被扬声器104感知的独特的可听见的声音,术语“可听见的”是指这样一种信号,该信号可被扬声器感知,和/或响应于这种感知,通过例如使扬声器中的元件发生振动而生成电信号,轻敲击确定电路可以通过从扬声器104的输出信号中减去加到其上的输入信号而识别传感信号的可能的与轻敲击有关的分量,轻敲击确定电路108还根据所确定的传感信号的与轻敲击相关的分量的存在生成操作员输入的指示(相当于触发检测器,具有触发输入和触发输出)。话筒106a-c、耳机102、和/或扬声器104 可被安排来提供对于感知在外壳101的某些位置上的轻敲击的增加的灵敏度,和/或识别发生轻敲击的近似位置,轻敲击确定电路108由此可以根据来自话筒106b,106c的包含与具有基本声音的声音的阈值有关的分量的传感信号,感知与声音谐振腔126,128有关的外壳的一部分上的物理轻敲击。轻敲击确定电路108被配置成可确定可听见信号到达耳机102、和/或扬声器104、以及被轻敲击的外壳101的一个相应部分的近似到达方向,近似到达方向可以通过识别在与外壳的一部分上的物理轻敲击有关的传感信号中的分量的外部表征之间的相位差而被确定(例如,它的到达时间的指示)。轻敲击确定电路 108可以依赖于耳机102和扬声器104的组合以提供在确定外壳101上发生轻敲击的近似位置时的增加的精度。轻敲击确定电路108然后可以确定:当来自话筒106b和106c、话筒106a、耳机102、和/或扬声器104的传感信号包含与第一基本声音有关的阈值分量时,与声音谐振腔126相邻的一部分外壳101被轻敲击。轻敲击确定电路108然后可以确定:当传感信号包含与第二基本声音有关的阈值分量时,与声音谐振腔128相邻的一部分外壳 101被轻敲击。如果一个与话筒106a的距离比与耳机102的距离更近的外壳的部分被轻敲击,则可听见信号将在到达话筒106a之前达到耳机 102,以及来自耳机102的传感信号之中将具有一个领先于来自话筒106 的传感信号中的相应的轻敲击分量的相位的轻敲击分量。轻敲击确定电路108由此可确定:一个与话筒106a的距离比与耳机102的距离更近的外壳的部分已被轻敲击,以及它可以生成操作员输入的相应的指示(相当于根据延迟值来确定位置)。
由此可知,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由用户对扬声器外壳的移动导致机械感应信号,而对比文件1由用户在外壳上的物理轻敲击导致机械感应信号;(2)另一扬声器,所述扬声器机械地耦合到所述另一扬声器,该另一扬声器具有另一扬声器输入;(3)触发检测器的触发输入耦合到所述扬声器输入,所述触发检测器还包括耦合到所述另一扬声器输入的另一触发输入;检测所述另一扬声器输入对运动源的机械感应响应;(4)所述多触发检测器模块可操作为:将触发输入上接收的信号与基准波形进行比较,将另一触发输入上接收的信号与另一基准波形进行比较,以及如果基准波形与触发输入上接收的信号相匹配并且另一基准波形与另一触发输入上接收的信号相匹配,则在触发输出上输出激活信号。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扬声器中产生机械感应信号、采用何种部件实现多输入以及触发检测器与扬声器如何连接、如何识别信号。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4段到第7页第1段):术语“可听见的”是指这样一种信号,该信号可被话筒和/或扬声器感知,和/或响应于这种感知,通过例如使话筒和/或扬声器中的元件发生振动而生成电信号。术语“可听见的”包括(但不限于)可被操作员听见的声音。术语“轻敲击”包括(但不限于)操作员敲打、摩擦、刮刻、或通过使用例如任何物体和/或手指或操作员身体的另一个部分进行与外壳101的任何其它的体接触,由此造成可听见的声音。扬声器 104和/或耳机102的每个可以是传统的扬声器,它包括膜片、音圈、和磁体。入射的可听见信号可以使得膜片和所连接的音圈相对于磁体移动,由此在音圈中感应电流信号。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是通过轻敲击而使扬声器中的元件发生振动而生成电信号,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基于扬声器的结构,不论是声音还是扬声器运动都会使扬声器中的元件产生振动,从而生成电信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任何能够使得扬声器中的元件发生振动而生成电信号的用户输入均可实现相同的扬声器输入,例如用户对扬声器外壳的移动导致的扬声器中的元件发生振动,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段-第12页第1段,图1-3):话筒106a-c、耳机102、和/或扬声器104 可被安排来提供对于感知在外壳101的某些位置上的轻敲击的增加的灵敏度,和/或识别发生轻敲击的近似位置,轻敲击确定电路108由此可以根据来自话筒106b,106c的包含与具有基本声音的声音的阈值有关的分量的传感信号,感知与声音谐振腔126,128有关的外壳的一部分上的物理轻敲击,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多个话筒、耳机、扬声器来感应不同位置的敲击。在此基础上,设置另一个扬声器作为多个感应输入中的一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在本领域中,为了更好的音效,双扬声器已经应用于移动终端中,例如2013年上市的HTC one系列、vivo Xplay中都采用了双扬声器的配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轻敲击确定电路可以通过从扬声器104的输出信号中减去加到其上的输入信号而识别传感信号的可能的与轻敲击有关的分量。对于扬声器而言,普通的发声模式是将电信号转化为机械振动,从而产生声波。而由轻敲击产生扬声器中的元件振动,从而生成电信号是一个相反的过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触发检测器(即对比文件1的轻敲击确定电路)的触发输入耦合到所述扬声器输入,以及另一触发输入耦合到另一扬声器输入。而参见区别技术特征(1)的评述,进一步所述触发检测器可操作为检测所述另一扬声器输入对运动源的机械感应响应。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段-第12页第1段,图1-3):轻敲击确定电路108被配置成可确定可听见信号到达耳机102、和/或扬声器104、以及被轻敲击的外壳101的一个相应部分的近似到达方向,近似到达方向可以通过识别在与外壳的一部分上的物理轻敲击有关的传感信号中的分量的外部表征之间的相位差而被确定(例如,它的到达时间的指示),轻敲击确定电路 108可以依赖于耳机102和扬声器104的组合以提供在确定外壳101上发生轻敲击的近似位置时的增加的精度。轻敲击确定电路108然后可以确定:当来自话筒106b和106c、话筒106a、耳机102、和/或扬声器104的传感信号包含与第一基本声音有关的阈值分量时,与声音谐振腔126相邻的一部分外壳101被轻敲击。轻敲击确定电路108然可以确定:当传感信号包含与第二基本声音有关的阈值分量时,与声音谐振腔128相邻的一部分外壳 101被轻敲击。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第8页第5段,图1-11):能量检测器530接收被LPF 520低通的、仅仅具有用于识别‘拍击’所需要的一部分的信号(即滤波的拍击模式或滤波的拍击信号),并且检测所述信号的能量。更详细而言,能量检测器530识别以大于指定阈值电平的电平持续超过预定时间的信号(指定阈值电平持续超过预定时间相当于基准波形,相当于如果触发输入上的信号与基准波形相匹配,则在触发输出上输出激活信号)。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将两组触发输入分别设计成与基准波形比较的模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从而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控制多媒体器件的操作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第8页第5段,图1-11):用于控制多媒体器件的装置500包括声音接收器510、低通滤波器(LPF)520、能量检测器530、事件检测器540、模式检测器550、控制器 560、用户接口570和模式存储单元580,能量检测器530接收被LPF 520低通的、仅仅具有用于识别‘拍击’所需要的一部分的信号(即滤波的拍击模式或滤波的拍击信号),并且检测所述信号的能量。更详细而言,能量检测器530(相当于比较模块)识别以大于指定阈值电平的电平持续超过预定时间的信号(指定阈值电平持续超过预定时间相当于基准波形);图6是图解连续‘拍击’‘拍击’的信号图。参见图6,为了将信号识别为‘拍击’,可以设置下述条件:拍击信号的阈值必须大于指定电平640,拍击信号的持续时间必须大于例如10-30毫秒,在‘拍击’和‘拍击’之间的间隙630必须在150-250毫秒内(相当于如果触发输入上的信号与基准波形相匹配,则在触发输出上输出检测信号,其中每个基准波形表示在扬声器的输入上产生的期望的机械感应信号,所述比较模块具有耦合到所述触发输入的第一输入以及耦合到所述触发输出的输出)。而由基准波形模块存储基准波形,比较模块具有耦合到所述至少一个基准波形的输出的第二输入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第8页第5段,图1-11):能量检测器530接收被LPF 520低通的、仅仅具有用于识别‘拍击’所需要的一部分的信号(即滤波的拍击模式或滤波的拍击信号),并且检测所述信号的能量。更详细而言,能量检测器530(相当于比较器)识别以大于指定阈值电平的电平持续超过预定时间的信号。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第8页第5段,图1-11):LPF 520从声音接收器510接收拍击信号,并且低通滤波所述拍击信号,能量检测器530接收被LPF 520低通的、仅仅具有用于识别‘拍击’所需要的一部分的信号。且由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将触发检测器的触发输入耦合到所述扬声器输入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而将低通滤波器的输入耦合到扬声器的输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第8页第5段,图1-11):能量检测器530接收被LPF 520低通的、仅仅具有用于识别‘拍击’所需要的一部分的信号(即滤波的拍击模式或滤波的拍击信号),并且检测所述信号的能量,能量检测器530识别以大于指定阈值电平的电平持续超过预定时间的信号,事件检测器540(相当于控制器)使用输入信号的能量的幅度和输入信号的持续时间来确定是否输入信号满足‘拍击’的条件,模式检测器550使用存储在模式存储单元580中的拍击模式和对应于拍击模式的多媒体器件的操作的信息搜索对应于的所检测的拍击模式的多媒体器件的操作,控制器560从模式检测器550接收对应于所检测的模式的操作的信息,并且向每个对应的操作执行单元输出控制信号以执行所述操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第8页第5段,图1-11):可以将包含几个‘拍击’的模式用作拍击模式,拍击信号的阈值必须大于指定电平,在‘拍击’和‘拍击’之间的间隙必须在150-250毫秒内。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5段-第8页第5段,图1-11):能量检测器530接收被LPF 520低通的、仅仅具有用于识别‘拍击’所需要的一部分的信号(即滤波的拍击模式或滤波的拍击信号),并且检测所述信号的能量。更详细而言,能量检测器530识别以大于指定阈值电平的电平持续超过预定时间的信号(指定阈值电平持续超过预定时间相当于基准波形,所述基准波形表示响应于运动源在另一扬声器的输入上产生的期望的机械感应信号)。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移动设备,包括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运动传感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段-第12页第1段,图1-3):通信终端包括(但不限于)蜂窝电话,卫星电话,个人数字助理 (PDA),或笔记本电脑或掌上电脑,通信终端100包括外壳101,它包容耳机102、扬声器104。因此,在其包括的权利要求所述运动传感器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9.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段-第12页第1段,图1-3):控制器112被配置成把扬声器输入信号提供到耳机102和/或扬声器104,以使得从其中生成声音。而将音频放大器耦合到扬声器输入,以及通过敲击切换模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控制器112可以使用基于轻敲击的输入去打开/关闭一个应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定基于轻敲击的输入所对应的操作,比如切换移动设备的工作模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段):控制器112可以使用基于轻敲击的输入去打开/关闭一个应用。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定基于轻敲击的输入所对应的操作,比如开启移动设备,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9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段到第6页第1段):控制器112被配置成把扬声器输入信号提供到耳机102和/或扬声器104,以使得从其中生成声音。由操作员在外壳101上的物理轻敲击可以生成可被话筒106a-c、耳机102、和/或扬声器104感知的独特的可听见的声音而产生的。控制器112可以检测感知的轻敲击声,并且使用它作为加到通信终端100内的一个或多个功能的操作员输入。而将音频放大器耦合到扬声器输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基于对比文件1中扬声器或耳机用于“生成声音”或感知“可听见的声音”的不同工作方式,在第一操作模式例如待机模式中,启用触发检测器且禁用音频放大器;而在第二操作模式例如正常模式中,禁用触发检测器且启用音频放大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2.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第10页第3段-第11页第1段):通信终端包括(但不限于)蜂窝电话,卫星电话,个人数字助理 (PDA),或笔记本电脑或掌上电脑,轻敲击确定电路108可被配置成识别在外壳101上一个被物理轻敲击而生成可听见信号的近似位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3.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通信终端包括(但不限于)蜂窝电话,卫星电话,个人数字助理 (PDA),或笔记本电脑或掌上电脑。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轻敲击确定电路108可以依赖于耳机102和扬声器104的组合以提供在确定外壳101上发生轻敲击的近似位置时的增加的精度”。即公开了通过两个信号源之间的联动提高精度。
(2)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话筒106a、106b、106c、耳机102、和/或扬声器104”,都是轻敲击的信号接收装置,即公开了敲击信号可以由多个输入部件获取。而在本领域,为了更好的音效,双扬声器已经应用于移动终端中,例如2013年上市的HTC one系列、vivo Xplay中都采用了双扬声器的配置。
(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基于扬声器的结构,不论是声音还是扬声器运动都会使扬声器中的元件产生振动,从而生成电信号,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任何能够使得扬声器中的元件发生振动而生成电信号的用户输入均可实现相同的扬声器输入,例如用户对扬声器外壳的移动导致的扬声器中的元件发生振动,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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