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复杂社交网络的反欺诈和信用风险预测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复杂社交网络的反欺诈和信用风险预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924
决定日:2019-09-17
委内编号:1F2680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403906.1
申请日:2017-06-01
复审请求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学元
合议组组长:杨洁
参审员:富瑶
国际分类号:G06Q10/04;G06Q5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采用了技术手段并且获得了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技术方案。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403906.1,名称为“一种基于复杂社交网络的反欺诈和信用风险预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6月01日,公开日为2017年10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复杂社交关系网络的反欺诈和信用风险预测方法。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中,利用图论方法构建复杂社交网络模型,通过构建关系模型邻接矩阵并对邻接矩阵各边赋予相应的权值,来计算顶底的度,并自定义该度是否大于某一阈值,从而判断是否存在高风险欺诈群体。权利要求1解决的是社交关系中的欺诈和信用预测问题,其是通过人的思维活动而进行的方法计算问题,属于一种数学问题而不是技术问题,其采用的手段是利用大数据处理和数学建模,权利要求1方案整体来看,方案中并未体现出邻接矩阵各边的权重、顶点的度与获得的欺诈风险值之间的关系是符合一定自然规律的,其所采用的手段并非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为得到某一计算值,不是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未解决技术问题,未采用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也并未获得技术效果,不构成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6月0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2017年07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7;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1段;2018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复杂社交关系网络的反欺诈和信用风险预测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步骤1,获取个人用户信息,每个个人用户为一个个体,社交网络关系中总共包括N个个体;
步骤2,整合关系数据:用图论方法,将步骤1中N个个体中的每个个体抽象为一个顶点,将N个个体中,每两个个体之间的每种关系抽象为一条边;
步骤3,建立关系模型:根据整合的关系数据建立出关系模型邻接矩阵Dij,邻接矩阵的顶点为N个,邻接矩阵的维度为N*N;
步骤4,判断是否有已知欺诈者,如果没有发现欺诈者,执行步骤5,否则,执行步骤6;
步骤5,识别欺诈群体:在已建立的关系模型基础上,通过关系聚集来识别欺诈群体,即根据个体关系计算顶点的度,根据所计算的度定义欺诈群体;
通过IP关系聚集来识别欺诈群体,通过IP关系的欺诈识别步骤具体如下:
(50)以IPi及社交网络关系中每个个体为顶点,每个个体之间、每个个体与IP之间的关系作为边,建立关系模型邻接矩阵Dij;
(51)计算顶点IPi的度D(IPi);
(52)定义用户Vi的IP聚集欺诈风险为P(Vi)=D(IPj);
(53)判断D(IPi),如果D(IPi)>=X,则与IPi相关联的群体为高风险疑似欺诈群体,然后进行深入调查和认定;否则,与IPi相关联的群体不是高风险疑似欺诈群体;
其中,IPi为第i个顶点的IP地址,IPj为与Vi关联的IP地址,P(Vi)越大欺诈风险越高,X为用户定义风险群体划分阈值;
步骤6,欺诈传染识别,若发现欺诈者Vi,则更新关系网络中其他用户Vj的欺诈风险;
步骤7,信用风险预测,若发现用户Vi违约,计算用户Vi的违约概率,并根据用户Vi的违约概率重新计算关系网络中其他用户Vj的违约概率;
步骤2中顶点的数据集包括顶点编号、顶点属性;
步骤2中,顶点属性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毕业院校;
步骤2中由每种关系抽象出的边中包括关系起点编号,关系终点编号,关系类型k,关系类型k的关系权重Wk,关系越强关系权重Wk越小;
步骤3中,邻接矩阵的元素计算公式为:
Dij=sum(Wk)
其中,k为顶点i到顶点j的关系类型;
步骤6中用户Vj欺诈风险的更新公式为:
Rj=Rj 1/d(Vj,Vi)
其中,L为Vj到Vi的一条联通路径,L的长度为Vj到Vi的连通路径中,各条边的权重和sum(Wk),Wk属于L上各条边的权重,k为连通路径L中的每条边的关系类型,d(Vj,Vi)定义为Vj到Vi之间的最短连通路径的距离,Rj为用户Vj原有的欺诈风险值,未识别出任何欺诈客户初始网络中,用户Vj的欺诈风险Rj=0;
L、d(Vj,Vi)的计算公式为:
L=sum(Wk)
d(Vj,Vi)=min(L)
步骤7中,信用风险值的更新公式为:
Pj=pj 1/d(Vj,Vi)
其中,L为Vj到Vi的一条联通路径,L的长度为Vj到Vi的连通路径中,各条边的权重和sum(Wk),Wk属于L上各条边的权重,k为连通路径L中的每条边的关系类型,d(Vj,Vi)定义为Vj到Vi之间的最短连通路径的距离,Pj为客户Vj原有的信用风险值,未识别或未计算出任何客户违约风险的初始网络中,用户Vj的信用风险值Pj=0;L、d(Vj,Vi)的计算公式为:
L=sum(Wk)
d(Vj,Vi)=min(L)
复杂关系网络可视化步骤为:
(1)对步骤2中提取的顶点进行分类及属性定义,按照顶点的不同类型,将顶点进行分类,每一种类型的顶点Vi,定义其展示的属性;
(2)对步骤2中提取的关系进行分类及属性定义,按照关系的不同类型,将关系进行分类,为每一种类型的关系Ei,定义其展示的属性名称;
(3)建立关系深度、关系类型、搜索方向调节器,按照关系深度、关系类型、搜索方向选择来展现可视化界面;
(4)交互式可视化,当设备悬停在顶点时,展现顶点属性信息,实现交互式可视化;步骤(2)中的属性包括颜色属性、形状属性和大小属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且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理由在于: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问题为:在复杂关系网络中,顶点与顶点直接存在复杂的多重关系,如何清晰地通过可视化方法进行关系网络展现是一个困难点,现有的风险预测模型不够直观显示出风险类型。其解决的是计算机信息数据处理问题,如何通过技术手段对计算机数据进行处理,通过可视化手段,将数据信息展示出来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本申请利用技术手段对用户信息、IP地址等利用符合自然规律率的计算机信息化手段通过机器执行,解决了数据的复杂关系网络可视化,从而间接的解决了风险预测的问题。因此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数据的复杂关系网络可视化”的问题而不是“解决的问题是社交中的欺诈和信用预测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中利用个人用户信息,通过构建社交网络模型,来进行欺诈预测和社交网络的可视化展示,具体为利用个人用户信息,以及用户的IP地址和图论的方法来构建复杂社交网络模型,通过构建关系模型邻接矩阵并对邻接矩阵各边赋予相应的权值,来计算顶底的度,并自定义该度是否大于某一阈值,从而判断是否存在高风险欺诈群体,从权利要求1方案整体上看,虽然方案中利用了申请人发明的数据建模方法来进行计算,但数学建模方法本身的使用并不必然构成技术手段,只有在其应用于具体技术领域解决技术问题时才能构成技术手段,本申请的数学建模方法应用于社交关系网络的欺诈和信用风险预测,欺诈和信用风险更多的是依赖社会经济发展和个人因素,不属于具体的技术领域,因此从方案的整体上看,方案解决的并非是技术问题,与解决问题的相应手段也并非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虽然方案中还对社交网络进行了可视化展示,但从权利要求1方案整体上看,方案的本质依然是利用数学建模的方式来计算用户的违约概率,而用户的违约概率与IP地址和用户的基本信息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自然规律约束,因此,本申请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以及获得的也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技术效果,不构成技术方案。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决定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2018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1段;2017年07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7;申请日2017年06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解决了技术问题,采用了技术手段并且获得了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复杂社交关系网络的反欺诈和信用风险预测方法,包括:获取个人用户信息;整合关系数据;建立关系模型;判断是否有已知欺诈者;识别欺诈群体;欺诈传染识别;信用风险预测;以及复杂关系网络可视化,其中对提取的顶点进行分类及属性定义,按照顶点的不同类型将顶点和关系分类,为每一种类型的顶点和关系定义其展示的属性,按照关系的不同类型分类,为每一种类型的关系定义其展示的属性名称,建立关系深度、关系类型、搜索方向调节器,按照关系深度、关系类型、搜索方向选择来展现可视化界面,交互式可视化,当设备悬停在顶点时,展现顶点属性信息,实现交互式可视化。
权利要求1解决了清晰地展现社交关系网络的问题,而这属于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中进行交互式可视化,当设备悬停在顶点时,展现顶点属性信息,实现交互式可视化,该这属于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的方法能够通过可视化方法直观、清晰地展现关系网络和风险类型,这属于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构成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对驳回理由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关于驳回理由和前置审查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权利要求1的方案不仅解决社交关系中的欺诈和信用预测问题,还通过可视化方法解决了清晰地展现社交关系网络的问题,而可视化展现问题属于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限定了复杂关系网络可视化步骤,该可视化步骤采用了数据展示手段,并且可视化展示的是确定的信息,因此该手段属于采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能够实现直观、清晰地展现关系网络和风险类型的效果,而该效果属于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的方案不仅仅利用数学建模的方式来计算用户的违约概率,还包括复杂关系网络的交互可视化。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构成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1段;2017年07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7;申请日2017年06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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