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镀锌钢管、镀锌带管在线UV涂层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热镀锌钢管、镀锌带管在线UV涂层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904
决定日:2019-09-17
委内编号:1F2721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87075.6
申请日:2016-06-29
复审请求人:湖南元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萌
合议组组长:熊茜
参审员:侯炳萍
国际分类号:B05B15/12(2006.01),B05B13/02(2006.01),B05B12/10(2006.01),B05D3/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外的现有技术公开,同时也给出了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则在上述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87075.6,名称为“热镀锌钢管、镀锌带管在线UV涂层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湖南元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6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第1-2页),说明书第1-48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3196811U 公告日为2013年09月18日;
对比文件2:CN 203316303U 公告日为2013年12月04日;
对比文件3:CN 104162493A 公开日为2014年11月26日;
对比文件4:CN 203319203U 公告日为2013年12月04日;
对比文件5:CN 101024229A 公开日为2007年08月2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镀锌钢管、镀锌带管在线UV涂层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辊道输送装设置、UV喷涂室、固化室和排风装置;所述辊道输送装置设置有若干并列设置的输送辊,用于输送所述热镀锌钢管或镀锌带管;所述UV喷涂室的内设置有喷涂机构,所述喷涂机构包括若干共圆设置的喷枪;所述若干喷枪的圆心与所述热镀锌钢管或镀锌带管的轴线共线设置;所述UV喷涂室的顶部设置有第一通风口;所述固化室紧邻设置在UV喷涂室的后段;所述固化室内设置有若干共圆布置的UV固化灯;所述若干UV固化灯的圆心与所述热镀锌钢管或镀锌带管的轴线共线设置;所述固化室的顶部设置有第二通风口;所述排风装置与所述第一通风口和第二通风口连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线UV涂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辊沿其两端至中间的方向,截面尺寸渐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线UV涂层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于所述UV喷涂室前段的除尘装置,所述除尘装置为吹尘气枪。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线UV涂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喷涂机构还包括:储料罐和加热装置;所述储料罐通过管路与所述喷枪相连;所述加热装置与储料罐相连,用于对储料罐内的涂料进行加热。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在线UV涂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UV喷涂室内还设置有回收机构,所述回收机构包括:回收槽,所述回收槽位于喷枪的下方;所述回收槽的顶部设置有入口,底部设置有出口,所述入口处设置有过滤网;所述出口通过泵与所述储料罐相连。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线UV涂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通风口处设置有气液金属过滤网。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线UV涂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若干UV固化灯包括无极UV固化灯和有极UV固化灯。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线UV涂层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依次设置于所述固化室后段的:切割装置,输送台架,端面处理装置,包装装置和端面喷涂装置;所述切割装置用于对UV固化后的热镀锌钢管或镀锌带管进行切割,所述输送台架用于输送切割后的热镀锌钢管或镀锌带管;所述端面处理装置用于对输送的热镀锌钢管或镀锌带管进行内外倒角处理或平头处理;所述包装装置用于对端面处理后的热镀锌钢管或镀锌带管按照预设数量进行捆扎包装;所述端面喷涂装置为喷枪,用于对包装后的热镀锌钢管或镀锌带管进行端面UV喷涂。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线UV涂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UV喷涂室内的喷枪个数为3~6个,和/或所述UV固化灯的个数为6~12个。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任意一项所述的在线UV涂层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控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包括控制器,所述控制器与所述输送辊、喷枪和UV固化灯相连;用于调整所述输送辊的转速,喷枪的流量以及UV固化灯的UV辐射量。”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本申请是一种热镀锌钢管、镀锌带管在线UV涂层系统,包括:排风装置;喷涂机构包括若干共圆设置的喷枪;若干喷枪的圆心与热镀锌钢管或镀锌带管的轴线共线设置;UV喷涂室的顶部设置有第一通风口;固化室的顶部设置有第二通风口;排风装置与第一通风口和第二通风口连通;固化室紧邻设置在UV喷涂室的后段。但是,上述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2-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9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2公开了喷涂机构包括5个共圆设置的喷枪1;5个喷枪1的圆心与钢管的轴线共线设置,因此给出了设置合适的喷涂结构的启示;对比文件3公开了包括:送风装置;UV喷涂室的顶部设置有第一通风口;固化室的顶部设置有第二通风口;送风装置与第一通风口和第二通风口连通,因此给出了设置合适的输风结构的启示;而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将输风结构选择为排风装置,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中的装置进行适当的常规技术改进以用于热镀锌钢管、镀锌带管在线UV涂层系统中,从而得到一种热镀锌钢管、镀锌带管在线UV涂层系统;而具体的改进如固化室紧邻设置在UV喷涂室的后段,这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包括排风装置,对比文件3教导的是在生产过程中,为了保证喷涂系统内防尘室和机箱顶部内的空气的纯净,必须选择使用带有空气净化器的送风系统,而排风系统无法满足该需求,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必要选择带有空气净化器的送风系统而非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排风系统;另外,对比文件3设置送风系统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机箱内的空气平稳流通,而本申请设置的排风系统的作用是用于提高该系统内的空气流通量和速率,可见对比文件3提供了相反的技术教导。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送风系统和排风系统均是本领域中常见的通风系统,送风系统和排风系统都可保证空气的纯净,防止喷涂污染,均可保证空气平稳流通,提高系统空气流量和速率,对比文件3公开了包括:送风装置;UV喷涂室的顶部设置有第一通风口;固化室的顶部设置有第二通风口;送风装置与第一通风口和第二通风口连通的基础上,鉴于对比文件3和本申请同属于UV喷涂领域,均需要进行防尘除尘,均需要保证空气的流通质量和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中的装置进行适当的常规技术改进,如通风结构选择为排风装置,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本申请的作业对象是热镀锌钢管、镀锌带管,采用喷涂的方式对作业对象进行涂层作业,UV喷涂室内设置喷涂机构,喷涂机构包括若干共圆设置的喷枪;若干喷枪的圆心与热镀锌钢管或镀锌带管的轴线共线设置;2)本申请还包括排风装置,UV喷涂室的顶部设置有第一通风口;固化室的顶部设置有第二通风口;排风装置与第一通风口和第二通风口连通。但是,上述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2-3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包括送风机,防尘室(相当于UV喷涂室)的顶部设置有进风口(即第一通风口);机箱10(相当于固化室)的顶部设置有进风口(即第二通风口);送风机与两个进风口连通;可见对比文件3实质上公开的是将喷涂室和固化室的通风口并连在一起并且采用一个通风设备进行通风作业的具体结构设置方式;进一步的,设置排风装置或者送风装置用于提高室内的空气流通量和速率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将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送风装置的具体结构设置应用于作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排风装置的具体结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得到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2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权利要求5、6、9和10记载的内容引入原权利要求1中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相应地修改权利要求书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热镀锌钢管、镀锌带管在线UV涂层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辊道输送装设置、UV喷涂室、固化室和排风装置;
所述辊道输送装置设置有若干并列设置的输送辊,用于输送所述热镀锌钢管或镀锌带管;
所述UV喷涂室的内设置有喷涂机构,所述喷涂机构包括若干共圆设置的喷枪,所述喷枪个数为3~6个;所述若干喷枪的圆心与所述热镀锌钢管或镀锌带管的轴线共线设置;所述UV喷涂室的顶部设置有第一通风口,所述第一通风口处设置有气液金属过滤网;所述UV喷涂室内还设置有回收机构,所述回收机构包括:回收槽,所述回收槽位于喷枪的下方;所述回收槽的顶部设置有入口,底部设置有出口,所述入口处设置有过滤网;所述出口通过泵与所述储料罐相连;
所述固化室紧邻设置在UV喷涂室的后段;所述固化室内设置有若干共圆布置的UV固化灯,所述UV固化灯的个数为6~12个;所述若干UV固化灯的圆心与所述热镀锌钢管或镀锌带管的轴线共线设置;所述固化室的顶部设置有第二通风口;
所述排风装置与所述第一通风口和第二通风口连通;
所述在线UV涂层系统还包括控制装置;所述控制装置包括控制器,所述控制器与所述输送辊、喷枪和UV固化灯相连;用于调整所述输送辊的转速,喷枪的流量以及UV固化灯的UV辐射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线UV涂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输送辊沿其两端至中间的方向,截面尺寸渐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线UV涂层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于所述UV喷涂室前段的除尘装置,所述除尘装置为吹尘气枪。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线UV涂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喷涂机构还包括:储料罐和加热装置;所述储料罐通过管路与所述喷枪相连;所述加热装置与储料罐相连,用于对储料罐内的涂料进行加热。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线UV涂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若干UV固化灯包括无极UV固化灯和有极UV固化灯。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线UV涂层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依次设置于所述固化 室后段的:切割装置,输送台架,端面处理装置,包装装置和端面喷涂装置;所述切割装置用于对UV固化后的热镀锌钢管或镀锌带管进行切割,所述输送台架用于输送切割后的热镀锌钢管或镀锌带管;所述端面处理装置用于对输送的热镀锌钢管或镀锌带管进行内外倒角处理或平头处理;所述包装装置用于对端面处理后的热镀锌钢管或镀锌带管按照预设数量进行捆扎包装;所述端面喷涂装置为喷枪,用于对包装后的热镀锌钢管或镀锌带管进行端面UV喷涂。”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具体的:首先,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公开了:“利用涂料泵通过环形管中的多只喷漆孔,直接向钢管表面全方位的进行喷漆,再通过若干把漆刷把多余的漆进行均匀地刷除,使多余的漆料流回盛漆箱中进行自动循环喷涂。此种喷涂方式的漆回收效率低,漆膜厚度不易控制”,因此对比文件1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采用非喷涂方式进行涂漆,并在涂漆工作完成后再通过刮涂的方式对漆膜厚度和均匀进行调节,并且在刮涂过程中对多余的涂料进行回收。而权利要求1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直接通过喷涂的方式进行涂漆,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最初的出发点存在根本不同。权利要求1中首先采用UV喷涂室内设置的3~6个喷枪对钢管全方位覆盖喷漆,在喷漆的同时就通过喷枪的下方设置的回收槽回收多余的涂料,随后通过固化室的UV固化灯进行固化,同时通过控制器对输送辊的转速,喷枪的流量以及UV固化灯的UV辐射量进行控制调节,从而实现控制调节漆膜的厚度和均匀性。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毫无疑义地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操作起来更加方便和高效;其次,对比文件2仅仅公开了可以采用几个共圆的喷枪对钢管进行喷漆,其同样会有“漆回收效率低,漆膜厚度不易控制”的问题,并且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解决这样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或教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8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第1-2页)。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2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镀锌钢管、镀锌带管在线UV涂层系统。对比文件1(CN203196811U)公开了一种钢管涂装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1-0031段、附图1-4):
包括辊道输送装置、UV刮涂室、固化室11;
辊道输送装置设置有多个并列设置的辊道10(相当于输送辊),用于输送钢管2;
UV刮涂室内设置有刮涂机构;UV刮涂室内还设置有回收机构,回收机构包括回收槽16,回收槽16位于淋涂漏斗1和刮涂环4钢管入口处的正下方,回收槽16的顶部设置有入口;
固化室11紧邻设置在UV刮涂室的后段;固化室11内设置有3个(3个落入若干的保护范围)共圆布置的紫外固化灯12(相当于UV固化灯);3个紫外固化灯12的圆心与钢管2的轴线共线设置;
可见,对比文件1实质公开了一种钢管在线UV涂层系统。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本申请的作业对象是热镀锌钢管、镀锌带管,采用喷涂的方式对作业对象进行涂层作业,UV喷涂室内设置喷涂机构,喷涂机构包括若干共圆设置的喷枪,喷枪个数为3~6个;若干喷枪的圆心与热镀锌钢管或镀锌带管的轴线共线设置;2)本申请还包括排风装置,UV喷涂室的顶部设置有第一通风口,所述第一通风口处设置有气液金属过滤网;固化室的顶部设置有第二通风口;排风装置与第一通风口和第二通风口连通;3)回收槽位于喷枪的下方,回收槽的底部设置有出口,入口处设置有过滤网,出口通过泵与储料罐相连;4)UV固化灯的个数为6~12个;5)在线UV涂层系统还包括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包括控制器,控制器与输送辊、喷枪和UV固化灯相连,用于调整输送辊的转速,喷枪的流量以及UV固化灯的UV辐射量。
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具体采用何种方式对作业对象进行涂层作业、如何保证喷涂室和固化室的空气流通和无污染排放、如何设置回收槽进行回收、如何快速固化以及如何实现漆膜厚度的自动控制。
然而:
对于区别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作业对象为钢管,而热镀锌钢管、镀锌带管也是管状作业对象,因此,其也适合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钢管在线UV涂层系统进行作业,进一步的,对比文件2(CN203316303U)公开了一种钢管UV喷漆线喷枪及管路自动清洗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1-0021段、附图1):喷涂机构包括5个(5个落入若干的保护范围)共圆设置的喷枪1,喷枪1个数为5个(落入3~6个的保护范围内);5个喷枪1的圆心与钢管的轴线共线设置;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采用共圆设置的适当数量的喷枪环绕圆管来对圆管进行喷涂作业,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涂刮室替换为喷涂室,喷涂室内设置具体的喷涂机构;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3(CN104162493A)公开了一种箱包喷涂UV生产成套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1-0022段、附图1-6):包括送风机,防尘室(相当于UV喷涂室)的顶部设置有进风口(即第一通风口)(参见附图1);机箱10(相当于固化室)的顶部设置有进风口(即第二通风口);送风机与两个进风口均连通;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将喷涂室和固化室各自的通风口并连且采用一个通风设备进行通风作业,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设置排风装置或者送风装置用于提高室内的空气流通量和速率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将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送风装置的结构设置方式应用于排风装置的结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得到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另外,为防止漆雾排出而污染环境,在第一通风口处设置气液金属过滤网进行过滤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3):将回收槽设置于喷枪的下方,在回收槽底部设置出口,将出口通过泵与储料罐相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回收槽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常规设置,并且在回收槽入口处设置过滤网进行过滤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4):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还公开了:紫外固化灯12的个数为3个,灯管的数量随钢管直径大小而变化;在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UV固化灯的个数为6~12个是本领域的常规数量选择;
对于区别5):在本领域中,为了便于集成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包括控制装置;另外控制装置包括控制器,控制器与输送辊、喷枪和UV固化灯相连;用于调整输送辊的转速,喷枪的流量以及UV固化灯的UV辐射量来控制漆膜厚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4(CN203319203U)公开了一种钢管UV喷漆线传动辊水循环冷却机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1-0010段、附图1):辊子8(相当于输送辊)沿其两端至中间的方向,截面尺寸渐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设置合适的输送辊结构用于输送圆管,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参见同上)公开了:还包括设置于UV喷涂室前段的静电除尘装置2(相当于公开了除尘装置),另外吹尘气枪是本领域的常规除尘设备。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参见同上)公开了:喷涂机构还包括:供漆桶4(相当于储料罐);供漆桶4通过金属软管7(相当于管路)与喷枪1相连;另外,根据涂料的特性,对其进行加热以达到喷涂要求是常规技术手段,即喷涂机构还包括加热装置,加热装置与储料罐相连,用于对储料罐内的涂料进行加热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采用无极UV固化灯和有极UV固化灯进行固化作业是本领域固化灯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5(CN101024229A)公开了一种不锈钢无缝复合管连铸连轧生产方法及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首行至第8页尾行、附图1-4):包括切管机12(相当于切割装置)、成品辊道11(相当于输送台架)、平头机13(相当于端面处理装置)、打捆机16(相当于包装装置);切管机12进行切割;成品辊道11用于输送;平头机13用于清除毛刺(相当于平头处理);打捆机16用于打捆检斤入库;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设置合适的管道后处理装置进行管道后处理作业,可见,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固化后的热镀锌钢管、镀锌带管设置合适的管道后处理装置;另外,端面处理装置进行内外倒角处理以及后处理装置还包括端面喷涂装置,采用喷枪进行端面UV喷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经合议组合议,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中公开的喷涂方式是“利用涂料泵通过环形管中的多只喷漆孔,直接向钢管表面全方位的进行喷漆,再通过若干把漆刷把多余的漆进行均匀地刷除”,而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喷涂方式是“喷涂机构包括若干共圆设置的喷枪,喷枪个数为3~6个;若干喷枪的圆心与热镀锌钢管或镀锌带管的轴线共线设置”,可见,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喷涂方式与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中公开的喷涂方式并不相同,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公开的喷涂方式进行改进时,选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喷涂方式,并不存在矛盾。
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限定的喷涂方式:“喷涂机构包括5个(5个落入若干的保护范围)共圆设置的喷枪1,喷枪1个数为5个(落入3~6个的保护范围内);5个喷枪1的圆心与钢管的轴线共线设置”,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更加方便高效地进行喷涂,容易想到根据该技术启示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
最后,正如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 “采用几个共圆的喷枪对钢管进行喷漆,其同样会有漆回收效率低,漆膜厚度不易控制的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完善漆雾的回收以及漆膜厚度的控制,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置有回收机构,回收机构包括回收槽16,回收槽16位于淋涂漏斗1和刮涂环4钢管入口处的正下方,回收槽16的顶部设置有入口,另外,将回收槽设置于喷枪的下方,在回收槽底部设置出口,将出口通过泵与储料罐相连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回收槽的基础上根据喷枪进行喷涂的位置所进行的常规设置,并且在回收槽入口处设置过滤网进行过滤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通过固化室的UV固化灯进行固化;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控制装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集成控制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而输送辊的转速,喷枪的流量以及UV固化灯的UV辐射量是控制漆膜厚度的常规参数,因此,控制装置包括控制器,控制器与输送辊、喷枪和UV固化灯相连,用于调整输送辊的转速,喷枪的流量以及UV固化灯的UV辐射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能成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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