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饮料制备的壶和饮料制作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891
决定日:2019-09-17
委内编号:1F264335
优先权日:2012-12-04
申请(专利)号:201380063606.3
申请日:2013-11-14
复审请求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雪
合议组组长:杜江峰
参审员:王超
国际分类号:A47J31/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某一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它对比文件给出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3606.3,名称为“用于饮料制备的壶和饮料制作系统”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2月04日,进入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06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12日。申请人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EP2198762A1, 公开日期为2010年06月23日;
对比文件2:DE10050719A1, 公开日期为2002年04月25日;
对比文件3:US2005259508A1, 公开日期为2005年11月2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6月0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57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7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热饮的制备的包括主体和盖子的壶,所述盖子被设置有蒸汽入口并且支撑可拆卸搅拌器,其中:所述可拆卸搅拌器从所述盖子向着所述壶的所述主体的底延伸,蒸汽喷嘴可拆卸地连接到所述盖子并且向着所述壶的所述主体的所述底和所述可拆卸搅拌器的侧边延伸;蒸汽流路径被设置在所述蒸汽入口和所述蒸汽喷嘴之间;并且所述蒸汽喷嘴和所述可拆卸搅拌器相互独立地可连接到所述盖子以及从所述盖子可拆卸,并且其中所述可拆卸搅拌器被设计和配置为在递送到所述蒸汽喷嘴的蒸汽射流的影响下进行旋转。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壶,其中所述搅拌器包括轴,所述轴在近端处可旋转地支撑在所述盖子上并且被设置有相邻于所述轴的远端布置的搅动器,并且其中所述蒸汽喷嘴在其端处、接近所述搅动器具有出口孔。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壶,其中所述轴和所述蒸汽喷嘴基本上相互平行地延伸。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壶,其中所述搅动器包括多个叶片。
5.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或4所述的壶,其中所述出口孔可向着所述搅动器取向,从而离开所述蒸汽喷嘴的蒸汽作用于所述搅动器上,以驱动其进入旋转。
6. 根据权利要求2到5中任一项所述的壶,其中所述蒸汽喷嘴经由导管与所述蒸汽入口流体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壶,包括被布置为连同所述轴一起旋转的涡轮,所述涡轮被布置在所述蒸汽入口与所述蒸汽喷嘴之间的所述蒸汽流路径中,从而来自所述蒸汽入口的蒸汽在流过所述蒸汽喷嘴之前驱动所述涡轮和所述轴进入旋转。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壶,其中所述涡轮可拆卸地可连接到所述轴以及从所述轴可分离。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壶,其中所述涡轮连接在所述轴的所述近端处。
10.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或9所述的壶,其中所述涡轮可旋转地支撑在被设置于所述壶的所述盖子中的壳体中,所述壳体与所述蒸汽入口和所述蒸汽喷嘴流体连通,从而进入所述蒸汽入口的蒸汽流过所述壳体,驱动所述涡轮和所述搅拌器进入旋转,并且从其进入所述蒸汽喷嘴。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壶,其中所述涡轮被设置有驱动心轴,所述驱动心轴可旋转地支撑在所述盖子上并且从所述壳体向着所述壶主体的所述底突出,所述心轴扭转地可连接到所述搅拌器以及从所述搅拌器可分离。
12. 一种系统,包括:具有蒸汽发生器和蒸汽分配喷嘴的饮料制备机器;以及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壶;所述蒸汽分配器被布置和配置为与所述壶的蒸汽入口连接。”
驳回决定认为:(1)关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可拆卸搅拌器被设计和配置为在递送到所述蒸汽喷嘴的蒸汽射流的影响下进行旋转。由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饮料制备装置更加简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牛奶及咖啡起泡装置,搅拌器在所述蒸汽供应管道下方延伸,搅拌器可以通过驱动轴与驱动转子连接,该驱动转子位于蒸气导管内部,并由在导管中通过的蒸汽驱动(相当于搅拌器被设计和配置为在蒸汽射流的影响下进行旋转),蒸气或者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被竖直地输送到搅拌器上方。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将对比文件2运用于对比文件1中时,由于对比文件1中搅拌器和蒸汽喷嘴是分离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适应性地设计以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关于权利要求2-11,其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这些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3)关于权利要求12,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饮料制备系统,基于同样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申请文件未做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并未教导利用蒸汽直接驱动搅拌器,而仅仅教导了一种间接驱动搅拌器的特定方式;(2)因为对比文件2教导的是将搅拌器与驱动叶轮同轴地设置在管的内部,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参考对比文件2时,会想到修改搅拌器5与蒸汽管7之间的相对布置,不会得到当前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及其它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可拆卸搅拌器被设计和配置为在递送到所述蒸汽喷嘴的蒸汽射流的影响下进行旋转。由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通过蒸汽驱动搅拌器旋转使饮料制备装置结构简单且节能。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牛奶及咖啡起泡装置,空气通过入口从外部流入管1(相当于蒸汽喷嘴)形成蒸汽-空气混合物,通过在管1内流动的蒸汽驱动叶片3旋转,以这种方式旋转轴2,从而带动旋转叶片4旋转(相当于搅拌器被设计和配置为在递送到所述蒸汽喷嘴的蒸汽射流的影响下进行旋转)。上述区别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1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饮料制备系统,基于同样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5的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具体如下:
“1. 一种用于热饮的制备的包括主体和盖子的壶,所述盖子被设置有蒸汽入口并且支撑可拆卸搅拌器,其中:所述可拆卸搅拌器从所述盖子向着所述壶的所述主体的底延伸,蒸汽喷嘴可拆卸地连接到所述盖子并且向着所述壶的所述主体的所述底和所述可拆卸搅拌器的侧边延伸;蒸汽流路径被设置在所述蒸汽入口和所述蒸汽喷嘴之间;所述蒸汽喷嘴和所述可拆卸搅拌器相互独立地可连接到所述盖子以及从所述盖子可拆卸,
其特征在于所述可拆卸搅拌器被设计和配置为在递送到所述蒸汽喷嘴的蒸汽射流的影响下进行旋转,
其中所述搅拌器包括轴,所述轴在近端处可旋转地支撑在所述盖子上并且被设置有相邻于所述轴的远端布置的搅动器,
其中所述蒸汽喷嘴在其端处、接近所述搅动器具有出口孔, 并且
其中所述出口孔可向着所述搅动器取向,从而离开所述蒸汽喷嘴的蒸汽作用于所述搅动器上,以驱动其进入旋转。”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增加的特征限定了搅拌器与喷嘴之间的位置关系,提供了特别简单且灵活的壶,对比文件1蒸汽管的出口并不对准叶轮,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提供在搅拌器与蒸汽喷嘴相分离的情况下利用蒸汽驱动搅拌器,对比文件1管7与叶轮6相互分离是为了电机驱动的目的,为了简化电机驱动机构,对比文件1管7与叶轮6之间的相对布置关系本身就是待改进的对象,对比文件2教导的是通过蒸汽流在管1的内部流动,驱动叶轮3被旋转,使得轴2以这种方式被旋转,从而促使搅拌叶轮4旋转,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能会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电机马达替换为对比文件2教导的蒸汽驱动机构,即,将驱动叶轮与搅拌轴2一起同轴布置在管1内部从而简化对比文件1的饮料制备装置。(2)即使按照合议组设想的方式,使对比文件1蒸汽管的出口端对准叶轮6带动叶轮6转动,这也缺少解决客观技术问题的“合理的成功预期”(参见http://reexam.cnipa.gov.cn/alzx/scrdzjt/21054.ht),因为对比文件1的叶轮6是由金属丝弯绕而成的环形螺旋线圈,不适合由蒸汽驱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继续改进对比文件1的叶轮6的机构,已经脱离了对比文件所呈现的客观技术信息。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及其它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在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16日答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经审查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6月04日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57段、说明书附图1-9、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某一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它对比文件给出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热饮的制备的包括主体和盖子的壶,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制备热饮的壶,其包括容器主体2和可拆卸的盖子4,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0035段,附图1-3):盖子4侧边具有内部管道38,蒸汽运输管道32插入其中(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所述盖子被设置有蒸汽入口),盖子4支撑搅拌器5,搅拌器5的驱动端21通过接头23可移动地连接到发动机25的驱动轴24上(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所述盖子支撑可拆卸搅拌器);搅拌器5的自由端22伸向容器主体2的底部(相当于可拆卸搅拌器从所述盖子向着所述壶的所述主体的底延伸);蒸汽运输管道32通过固定端34和连接段27连接容器主体2内部的蒸汽管7,蒸汽管7可拆卸连接(见说明书第0030段),蒸汽管7(相当于本申请的蒸汽喷嘴)向着容器主体2 底壁13和搅拌器5的侧部延伸(相当于蒸汽喷嘴可拆卸地连接到所述盖子并且向着所述壶的主体的底和可拆卸搅拌器的侧边延伸),蒸汽顺着蒸汽管7进入容器内部(相当于蒸汽流路径被设置在蒸汽入口和蒸汽喷嘴之间),并从蒸汽出口9送出,蒸汽管7和搅拌器5相互独立,均可连接和拆卸到盖子4上(相当于蒸汽喷嘴和可拆卸搅拌器相互独立地可连接到盖子以及从所述盖子可拆卸)。搅拌器5包括一个垂直的轴20,沿着轴A延伸具有一个驱动端21和一个自由端22,驱动端21通过接头23可拆卸地连接于电动机的传动轴上,电动机安装于盖4中,自由端22伸向容器主体2的底部并安装有叶轮6(相当于所述轴在近端处可旋转地支撑在所述盖子上并在被设置有相邻于所述轴的远端布置的搅拌器),蒸汽管7在靠近容器2底部具有蒸汽出口9,蒸汽出口9靠近叶轮6(相当于蒸汽喷嘴在其端处、接近所述搅拌器具有出口孔),参考图3,管7径向倾斜并且朝向叶轮旋转方向上倾斜,即蒸汽出口朝向叶轮旋转方向。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可拆卸搅拌器被设计和配置为在递送到所述蒸汽喷嘴的蒸汽射流的影响下进行旋转;(2)所述出口孔可向着所述搅动器取向,从而离开所述蒸汽喷嘴的蒸汽作用于所述搅动器上,以驱动其进入旋转。
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蒸汽驱动搅拌器旋转使饮料制备装置结构简单且节能。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牛奶及咖啡起泡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9段,附图1):驱动叶片3安装在驱动轴2上,驱动轴2下端具有旋转叶片4,驱动叶片3和驱动轴2设置在垂直管1(相当于蒸汽喷嘴)内部,其中驱动叶片3、驱动轴2和旋转叶片4相当于搅拌器;管1设有一个或多个空气入口5,空气通过入口从外部流入管1形成蒸汽-空气混合物,通过在管1内流动的蒸汽驱动叶片3旋转,以这种方式旋转轴2,从而带动旋转叶片4旋转(相当于搅拌器被设计和配置为在递送到所述蒸汽喷嘴的蒸汽射流的影响下进行旋转)。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省略电动马达通过蒸汽驱动搅拌器从而使饮料制备装置结构简单且节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上述启示自然而然容易想到借助对比文件1现有结构,借助其蒸汽射流影响驱动搅拌器进行旋转;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0035段,附图1-3):蒸汽管7在靠近容器2底部具有蒸汽出口9,蒸汽出口9靠近叶轮6。在此基础上,为最大程度利用蒸汽射流的影响,使出口孔可向着所述搅动器取向,从而使离开所述蒸汽喷嘴的蒸汽作用于所述搅动器上,以驱动其进入旋转,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1),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搅拌器与蒸汽喷嘴相分离设置,对比文件2给出利用蒸汽射流影响搅拌器旋转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2还给出蒸汽流可以带动叶片旋转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1搅拌器与蒸汽喷嘴分开设置的结构时,会想到基于对比文件1现状是否可以实现蒸汽射流影响搅拌器叶轮旋转,在这样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对比文件1蒸汽管的出口端部对准叶轮6带动叶轮6转动;针对意见陈述(2),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搅拌轴带动叶轮(impeller)旋转,叶轮通常是指轮盘与安装其上的转动叶片的总称,对比文件1的附图仅是示例性的实施例,并不是说明对比文件1的叶轮一定是环形螺旋线圈,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通常具备的经验, 能够想到当需要蒸汽驱动叶轮旋转时,为了最大可能利用蒸汽射流的能量用于搅拌,具体选择具有多个叶片的叶轮;针对复审请求人建议的参考(参见http://reexam.cnipa.gov.cn/alzx/scrdzjt/21054.ht),合议组认为,上述观点仅是学术交流和探讨,不能作为审查依据。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得到支持。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考虑到最大程度利用蒸汽射流的影响将轴和蒸汽喷嘴设置为基本上相互平行地延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2任意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0035段,附图1-3):搅拌器5的自由端22伸向容器主体2的底部并安装有叶轮6(相当于搅动器),而搅动器具有多个叶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任意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0035段,附图1-3):连接端33可拆卸地设置在盖子4边缘部分36的底座37上,连接端33具有内部贯穿通道38,蒸汽运输管道32能够插入其中,蒸汽运输管道32连接在容器主体2内部的蒸汽管7(相当于蒸汽喷嘴经由导管与蒸汽入口流体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牛奶发泡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0032段,附图1-6):带叶轮13的涡轮12安装在外壳3内,蒸汽经过涡轮12进入管道4内,在管道4内安装有带叶轮21搅拌器20,搅拌器20的轴25可拆卸地连接涡轮12,蒸汽通过软管10进入涡轮12中,涡轮12带动搅拌器20的轴25旋转,从而使得搅拌器的叶轮21发泡牛奶(相当于包括被布置为连同所述轴一起旋转的涡轮,所述涡轮被布置在所述蒸汽入口与所述蒸汽喷嘴之间的所述蒸汽流路径中,从而来自所述蒸汽入口的蒸汽在流过所述蒸汽喷嘴之前驱动所述涡轮和所述轴进入旋转)。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通过气体带动涡轮旋转,最终带动搅拌器旋转,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将对比文件3的该装置设置于用于热饮的制备的包括主体和盖子的壶中以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对6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0032段,附图1-6):搅拌器20的轴25可拆卸地连接涡轮12(相当于涡轮可拆卸地可连接到所述轴以及从所述轴可分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5和6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0032段,附图1-6):涡轮12连接在远离叶轮21的轴的一端(相当于涡轮连接在所述轴的所述近端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5-7任意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0032段,附图1-6):带叶轮13的涡轮12安装在外壳3内,以使涡轮旋转(相当于涡轮可旋转地支撑在被设置于壳体中),外壳3与管道4和蒸汽软管10连接(相当于壳体与所述蒸汽入口和蒸汽喷嘴流体连通,从而进入蒸汽入口的蒸汽流过所述壳体),涡轮12带动搅拌器20的轴25旋转,从而使得搅拌器的叶轮21发泡牛奶(相当于驱动所述涡轮和搅拌器进入旋转,并且从其进入蒸汽喷嘴)。而将涡轮设置于所述壶的盖子中的壳体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一种适应性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0032段,附图1-6):结合附图3可知,涡轮12具有驱动心轴,涡轮12带动搅拌器20的轴25旋转,搅拌器20的轴25可拆卸地连接涡轮12,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涡轮的心轴扭转地可连接到搅拌器以及从搅拌器可分离。而设置驱动心轴可旋转地支撑在所述盖子上并且从所述壳体向着所述壶主体的所述底突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3运用于对比文件1中容易想到的一种适应性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饮料制备系统,包括一饮料制备壶,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0035段,附图1-3):蒸汽管7通过可拆卸连接系统29连接到蒸汽源8(必然具有蒸汽发生器),可拆卸连接系统29(相当于蒸汽分配器)具有蒸汽嘴30(相当于蒸汽分配喷嘴),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中任一项所述的壶已经被评价无创造性,蒸汽源8与蒸汽运输管道32连接(相当于蒸汽分配器被布置和配置为与所述壶的蒸汽入口连接)。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