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视频启播的自动化测试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797
决定日:2019-09-17
委内编号:1F2657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30613.3
申请日:2015-07-21
复审请求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敏
合议组组长:朱晓莉
参审员:张焰
国际分类号:G06F11/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在所述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所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30613.3、名称为“视频启播的自动化测试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02902625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30日)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测试的是智能电视播放视频的启播时间,播放的待测视频存放在外挂的U盘中,通过网络来连接视频播放设备与测试系统,通过截图方式获取测试过程中的视频播放设备的界面,在截图比对过程中删掉与标准截屏文件有差异的截图,启播待测视频后循环截取待测视频启播后的截图且截图的时间间隔为50-200ms。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则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7]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视频启播的自动化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它的操作步骤是:
(1)视频播放设备与测试系统网络连接;
(2)测试系统命令视频播放设备打开待测视频,测试系统对待测视频的播放首页截屏,获得标准截屏文件;
(3)视频播放设备启播待测视频,测试系统截取待测视频启播后的多幅截图,标记每幅截图的实时时间点,并在待测视频开始播放时记录开播时间点;
(4)测试系统将待测视频启播后的截图逐一与标准截屏文件进行对比,删除与标准截屏文件有差异的截图,直到测试系统获取到与标准截屏文件无差异的截图为止;
(5)用待测视频的开播时间点减去与标准截屏文件无差异的截图的实时时间点,得到的时长即为待测视频的启播时间;
截图的相邻两幅截图之间的时间间隔相等,时间间隔为50-200ms;
所述视频播放设备为智能电视,所述测试系统为测试计算机;
所述待测视频为视频播放设备外挂U盘中的视频;
步骤(3)所述待测系统在视频播放设备启播待测视频后循环截取待测视频启播后的截图。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视频启播的自动化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连接是指视频播放设备与测试系统通过局域网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视频启播的自动化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测试系统获得标准截屏文件后将其存储到测试系统的标准截屏文件目录;所述测试系统截取待测视频启播后的截图后将其存储到测试系统的视频启播截图文件目录。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视频启播的自动化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测试系统命令视频播放设备打开待测视频是指测试系统对视频播放设备发送打开视频的指令,视频播放设备在后台开启服务,接收测试系统的指令,打开待测视频。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视频启播的自动化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测试系统设置按键,包括开始测试按键、停止测试按键、单次测试按键和自动测试按键;所述开始测试按键用于控制测试系统向视频播放设备发送开始测试的指令,所述停止测试按键用于控制测试系统中断测试,所述单次测试按键用于控制测试系统针对单个视频进行测试,所述自动测试按键用于针对多个视频进行测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时间间隔为50-200ms;所述待测视频为视频播放设备外挂U盘中的视频”。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1)测试系统命令视频播放设备打开待测视频,测试系统对待测视频的播放首页截屏;(2)视频播放设备启播待测视频,测试系统截取待测视频启播后的多幅截图,标记每幅截图的实时时间点;(3)测试系统将待测视频启播后的截图逐一与标准截屏文件进行对比,删除与标准截屏文件有差异的截图,直到测试系统获取到与标准截屏文件无差异的截图为止;(4)所述视频播放设备为智能电视,测试对象为视频;(5)截图的相邻两幅截图之间的时间间隔相等。对于区别(1)(4),对比文件1测试的是软件结束的图像,而本申请是用于测试视频的启播,启播后的界面当然不会向软件结束界面一样是一个永远固定的界面,而是会继续向后播放,本申请采用的是通过测试系统直接控制视频播放的打开和首页的截屏。对于区别(2)(5),与对比文件1相反,本申请的目的并不在于提供一种接近用户感受的软件运行时间的测试,而是在于提供一种更加精准可控和稳健的测试方法,不需要通过摄像头来拍摄,而是有测试系统截屏的方式获得中间图像并与之前存储的目标图样进行对比。同时,以上区别并不能认定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区别(3),在现有技术中,一般都是对中间的数据进行存储,后续在按照时间等方式集中清理或者按照FIFO的方式处理。此外,权利要求5中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测试系统设置有单次测试按键和自动测试按键,所述单次测试按键用于测试系统针对单个视频进行测试,所述自动测试按键用于针对多个视频进行测试”并未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驳回决定仅仅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丰富和便利测试为系统增设控制按键来认定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此,复审请求人并不认同。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视频启播的自动化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它的操作步骤是:
(1)视频播放设备与测试系统网络连接;
(2)测试系统命令视频播放设备打开待测视频,测试系统对待测视频的播放首页截屏,获得标准截屏文件;
(3)视频播放设备启播待测视频,测试系统截取待测视频启播后的多幅截图,标记每幅截图的实时时间点,并在待测视频开始播放时记录开播时间点;
(4)测试系统将待测视频启播后的截图逐一与标准截屏文件进行对比,删除与标准截屏文件有差异的截图,直到测试系统获取到与标准截屏文件无差异的截图为止;
(5)用待测视频的开播时间点减去与标准截屏文件无差异的截图的实时时间点,得到的时长即为待测视频的启播时间;截图的相邻两幅截图之间的时间间隔相等;
所述视频播放设备为智能电视,所述测试系统为测试计算机;
步骤(3)所述待测系统在视频播放设备启播待测视频后循环截取待测视频启播后的截图。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视频启播的自动化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连接是指视频播放设备与测试系统通过局域网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视频启播的自动化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测试系统获得标准截屏文件后将其存储到测试系统的标准截屏文件目录;所述测试系统截取待测视频启播后的截图后将其存储到测试系统的视频启播截图文件目录。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视频启播的自动化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测试 系统命令视频播放设备打开待测视频是指测试系统对视频播放设备发送打开视频的指令,视频播放设备在后台开启服务,接收测试系统的指令,打开待测视频。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视频启播的自动化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测试系统设置按键,包括开始测试按键、停止测试按键、单次测试按键和自动测试按键;所述开始测试按键用于控制测试系统向视频播放设备发送开始测试的指令,所述停止测试按键用于控制测试系统中断测试,所述单次测试按键用于控制测试系统针对单个视频进行测试,所述自动测试按键用于针对多个视频进行测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原理上是相通的;其次,启播后的界面当然不会是一个永远固定的画面,然而,本申请中用于截屏比对的标准截屏文件与对比文件1中用于图像匹配的结束界面图像都是一张图片,这张图片是根据不同的测试需求而对应设置的。2、首先,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6]段明确公开了用于进行比对匹配的结束图像既可以通过截屏软件也可以通过摄像设备来进行捕获,这两种方式各有优势。至于不采用摄像设备而统一采用截屏方式来获取中间图像和用于比对匹配的图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而容易想到的;其次,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9]段同样也公开了采集界面图像的时间间隔可以按需设定。此外,截屏的速度也并非一定就比摄像拍摄的速度更快。3、通过丢弃无用的数据以节约存储空间本就是公知的技术手段。故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对此不予接受,不予审查;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2节的规定,合议组对之前可接受的文本进行审查,即该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2、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提交复审请求时删除的技术特征“时间间隔为50-200ms;所述待测视频为视频播放设备外挂U盘中的视频”又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并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了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针对的是智能电视视频启播速度的测试,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软件启动速度的测试,两者并不相同。视频启播能够直接反映智能电视的性能水平,而对比文件1反映软件的性能,显然这两者是不同领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将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应用到智能电视领域,也只是可以在智能电视上测试智能电视软件的启动速度,而不会想到测试视频启播的速度并直接测试智能电视性能。2、本申请选择播放首页截屏,获得标准截屏文件,而对比文件1只需要获得软件运行结束时显示的界面图像,是一个静态图像,与本申请不同。3、本申请是一边截图,一边比对,一边删除,直到获得无差异截图,这种方式可以迅速获得最终截图,且通过删除有差异截图,可以提高测试速度和效率。本申请是直接获得无差异截图,而对比文件1需要进行相似度阈值判断,本申请的判断方式更加准确,测量精度更高。4、本申请可以使用U盘中同样的视频对不同的智能电视进行测试,从而保证批量测试的可对比性,可用于评价不同智能电视的性能,减少误差。5、单次测试按键和自动测试按键是本申请与现有技术存在较大区别的设置。这种设置既方便了使用单个视频进行快速测试的需求,也方便了对智能电视进行多次测试取更可靠值的需求。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视频启播的自动化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它的操作步骤是:
(1)视频播放设备与测试系统网络连接;
(2)测试系统命令视频播放设备打开待测视频,测试系统对待测视频的播放首页截屏,获得标准截屏文件;
(3)视频播放设备启播待测视频,测试系统截取待测视频启播后的多幅截图,标记每幅截图的实时时间点,并在待测视频开始播放时记录开播时间点;
(4)测试系统将待测视频启播后的截图逐一与标准截屏文件进行对比,删除与标准截屏文件有差异的截图,直到测试系统获取到与标准截屏文件无差异的截图为止;
(5)用待测视频的开播时间点减去与标准截屏文件无差异的截图的实时时间点,得到的时长即为待测视频的启播时间;截图的相邻两幅截图之间的时间间隔相等,时间间隔为50-200ms;
所述视频播放设备为智能电视,所述测试系统为测试计算机;
所述待测视频为视频播放设备外挂U盘中的视频;
步骤(3)所述待测系统在视频播放设备启播待测视频后循环截取待测视频启播后的截图;
所述测试系统设置按键,包括开始测试按键、停止测试按键、单次测试按键和自动测试按键;所述开始测试按键用于控制测试系统向视频播放设备发送开始测试的指令,所述停止测试按键用于控制测试系统中断测试,所述单次测试按键用于控制测试系统针对单个视频进行测试,所述自动测试按键用于针对多个视频进行测试。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视频启播的自动化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网络 连接是指视频播放设备与测试系统通过局域网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视频启播的自动化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测试系统获得标准截屏文件后将其存储到测试系统的标准截屏文件目录;所述测试系统截取待测视频启播后的截图后将其存储到测试系统的视频启播截图文件目录。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视频启播的自动化测试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测试系统命令视频播放设备打开待测视频是指测试系统对视频播放设备发送打开视频的指令,视频播放设备在后台开启服务,接收测试系统的指令,打开待测视频。”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47]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如下:“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在所述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所述对比文件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902625A,公开日为2013年01月30日。
本复审决定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视频启播的自动化测试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软件性能测试系统和方法,该系统包括被测软件的运行界面显示设备、测试设备以及一个或多个摄像设备(说明书第[0007]段);
其中,测试设备100包括测试控制单元11、图像比较单元12以及时间间隔计算单元13(说明书第[0027]段);
图2展示了测试设备100与摄像设备200以及被测软件运行界面显示设备之间的连接关系,其中,测试设备100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与被测软件的运行界面设备进行相连,测试设备100可以通过一台PC机实现(相当于测试系统为计算机),被测软件的运行界面显示设备可以是移动终端301(如手机等)也可以是固定终端302(如台式机等)(说明书第[0034]段以及说明书附图2);
本实施例中,以测试设备100测试移动终端301上的软件性能为例进行说明,除了测试软件的启动速度外,还可以测试软件的其他性能,例如向用户呈现某个网页的速度等(说明书第[0035]和[0044]段);
首先,预先准备好移动终端301上的被测软件的结束界面图像(即标准截屏文件),该结束界面图像存储在测试设备100的存储单元内,在捕获结束界面图像时可以通过截屏软件或摄像设备200来进行捕获(说明书第[0036]段);
由测试设备100中的测试控制单元向被测软件发送开始运行指令,记录被测软件开始运行的时间为测试开始时间点,该时刻以T1表示(说明书第[0037]段);
摄像设备200从时间点T1开始,每隔预设的时间间隔采集一次被测软件的运行界面图像(可见,在测试过程中必然会采集到多幅图像),并将采集到的运行界面图像发送给图像比较单元,由图像比较单元比较接收到的被测软件的运行界面图像与上述存储的结束界面图像是否匹配(说明书第[0038]-[0039]段);当图像比较单元确定本次接收到的被测软件的运行界面图像与预先存储的结束界面图像匹配时,通知时间间隔计算单元记录当前时间为测试结束时间点T2,并计算测试结束时间点T2与测试开始时间点T1之间的时间间隔(T2-T1),即为被测软件的启动时间(说明书第[0042]段);
本实施例中的摄像设备由测试设备控制,且测试设备能够自动地对接收到的运行界面图像进行匹配比较,由此提高了测试效率,避免了繁琐的人工操作(说明书第[0045]段);此外,由于本实施例中采用模式识别的方法进行匹配比较,可以自行设置相似度阈值,所以预先准备的接收界面图像可以重复使用,例如,如果本次测试时由于环境限制导致摄像设备摄取的图像不够清楚,可以把相似度阈值调低,从而照常实现自动化测试的目的(说明书第[0046]段)。
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中的方法测试的是智能电视播放视频的启播时间,通过网络来连接视频播放设备与测试系统,播放的待测视频存放在外挂的U盘中,通过截图方式获取测试过程中的视频播放设备的界面,标记每幅截图的实时时间点,在截图比对过程中删掉与标准截屏文件有差异的截图,启播待测视频后循环截取待测视频启播后的截图且截图的时间间隔为50-200ms,所述测试系统设置按键,包括开始测试按键、停止测试按键、单次测试按键和自动测试按键;所述开始测试按键用于控制测试系统向视频播放设备发送开始测试的指令,所述停止测试按键用于控制测试系统中断测试,所述单次测试按键用于控制测试系统针对单个视频进行测试,所述自动测试按键用于针对多个视频进行测试。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测试智能电视设备启播视频的时间。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上述技术方案除了测试软件的启动速度外,还可以测试软件的其他性能,例如向用户呈现某个网页的速度等(说明书第[0044]段),由于该软件也是通过移动终端或固定终端来运行并启动的(说明书第[0034]段),比如,浏览器通过移动终端或固定终端来加载并渲染页面内容,而智能电视播放视频也同样是通过智能电视设备上运行的视频软件加载并渲染视频文件才得以使显示内容呈现给用户,因此,将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应用来测试智能电视设备播放视频文件的启播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连接测试设备100与被测软件的运行界面显示设备(说明书第[0034]段),在此基础上,采用网络连接方式连接视频播放设备与测试系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待测视频的来源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的,将视频存放在U盘中以便在不同的设备上进行测试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再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摄像设备来采集界面图像,以及通过截屏软件来捕获结束界面的图像,在此基础上,采用截图的方式来获取测试过程中的视频播放界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实际情况中,可以根据测试精度要求来选择合适帧率的摄像设备(帧率对应于相应的摄像图像时间间隔),以及,每隔预设的时间间隔采集一次被测软件的运行界面图像(说明书第[0039]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要和测试硬件条件,以及为了节约存储空间以提高存储空间利用率,而在视频播放后循环截取待测视频启播后的图像,设置截图的时间间隔为50-200ms,标记每幅截图的实时时间点以及在截图比对过程中删掉与标准截屏文件有差异的截图,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最后,为了丰富和便利测试系统的功能与操作以满足特定的测试需求,为测试系统增设相关的控制按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开始测试按键、停止测试按键、单次测试按键以及自动测试按键;开始测试按键用于控制测试系统向视频播放设备发送开始测试的指令,停止测试按键用于控制测试系统中断测试,单次测试按键用于控制测试系统针对单个视频进行测试,自动测试按键用于针对多个视频进行测试。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单次测试的过程的基础上,当要对多个视频进行测试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设置自动测试按键,自动控制对该多个视频依次或并行地进行测试。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来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连接测试设备100与被测软件的运行界面显示设备(说明书第[0034]段),在此基础上,通过局域网连接视频播放设备与测试系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为了方便截图文件的保存与管理,将获得的标准截屏文件存储到测试系统的标准截屏文件目录,以及,测试过程中待测视频启播后的截图保存到视频启播截图文件目录,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由测试设备100中的测试控制单元向被测软件发送开始运行指令,记录被测软件开始运行的时间为测试开始时间点,即被测软件的开始运行是通过测试设备中的测试控制单元发送相应指令实现的,在此基础上,通过测试系统对视频播放设备发送打开视频的指令,继而视频播放设备在后台开启服务,接收测试系统的指令,进而打开待测视频,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技术方案不仅可以测试软件的启动速度,还可以测试软件的其他性能,例如向用户呈现某个网页的速度等评测软件可视部分的性能指标(说明书第[0002]和[0044]段),而本申请中的视频启播本质上也是通过播放器来载入和渲染视频文件来实现的,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原理上是相通的;其次,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未提及要测试智能电视的性能,而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将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应用来测试智能电视设备播放视频文件的启播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2、启播后的界面当然不会是一个永远固定的画面,然而,本申请中用于截屏比对的标准截屏文件与对比文件1中用于图像匹配的结束界面图像都是一张图片,这张图片是根据不同的测试需求而对应设置的,例如,对比文件1中要测试软件的启动时间,那么这张图片就是该软件启动后的图片,要测试网页载入的速度,那么此时这张图片就是网页加载后的图片,同理,要测试视频播放设备的视频启播时间,那么此时这张图片就是该视频在该设备上正式启播时的图片。
3、首先,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6]段明确公开了用于进行比对匹配的结束界面图像既可以通过截屏软件也可以通过摄像设备来进行捕获,这两种方式各有优势,通过摄像设备捕获的界面图像更加接近用户的感受,通过截屏软件捕获的界面图像不受外部环境的影响,因而更加清晰。至于不采用摄像设备而统一采用截屏方式来获取中间图像和用于比对匹配的图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而容易想到的;其次,通过丢弃无用的数据以节约存储空间本就是公知的技术手段,例如,在存储空间有限的情况下,大家在使用电脑、移动终端、照相机等设备的过程中都容易想到将不需要的内容删除,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采集的无用图像删除以节约设备的存储空间,而即时删除无用图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4、待测视频的来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的,将视频存放在U盘中以便在不同的设备上进行测试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保证批量测试的可对比性也是自然获得的效果。
5、为了丰富和便利测试系统的功能与操作以满足特定的测试需求,为测试系统增设相关的控制按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开始测试按键、停止测试按键、单次测试按键以及自动测试按键;开始测试按键用于控制测试系统向视频播放设备发送开始测试的指令,停止测试按键用于控制测试系统中断测试,单次测试按键用于控制测试系统针对单个视频进行测试,自动测试按键用于针对多个视频进行测试。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单次测试的过程的基础上,当要对多个视频进行测试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设置自动测试按键,自动控制对该多个视频依次或并行地进行测试。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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