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测定平板玻璃透过率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940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1F27324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80838.6
申请日:2015-12-23
复审请求人: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田静怡
合议组组长:汤利容
参审员:王志远
国际分类号:G01N21/5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或是在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常规试验所容易选择的,且该选择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80838.6,名称为“一种测定平板玻璃透过率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东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说明书摘要,2018年0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Oll86439A,公开日为2008年05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测定平板玻璃透过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对待测的平板玻璃进行热处理,用于消除所述平板玻璃的内部残余应力;
对所述平板玻璃进行表面清洁;
采用玻璃透过率测试仪器对所述平板玻璃的透过率进行测定,得到所述平板玻璃的透过率,
其中,所述的热处理工艺为:以8℃/min的升温速度从室温升至730℃-750℃并保温30min后,以3℃/min的降温速度降至550℃,再以4℃/min的降温速度从550℃降至300℃,再以5℃/min的降温速度从300℃降至200℃,最后从200℃自然冷却至室温;
所述平板玻璃是采用溢流法生产的无碱玻璃基板,所述无碱玻璃基板无结石、无气泡及无条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测定平板玻璃透过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碱玻璃基板的厚度为0.5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测定平板玻璃透过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透过率测试仪器是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测定平板玻璃透过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热处理工艺为:以8℃/min的升温速度从室温升至740℃,保温30min后,以3℃/min的降温速度降至550℃,再以4℃/min的降温速度从550℃降至300℃,再以5℃/min的降温速度从300℃降至200℃,最后从200℃自然冷却至室温。”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的检测对象为平板玻璃,平板玻璃是采用溢流法生产的无碱玻璃基板,无碱玻璃基板无结石、无气泡及无条纹;测定方法中还包括对热处理后的玻璃进行表面清洁再进行透过率测定,热处理工艺为: 以8℃/min的升温速度从室温升至730℃-750℃并保温3Omin后,以3℃/min的降温速度降至550℃,再以4℃/min的降温速度从550℃降至300℃,再以5℃/min的降温速度从300℃降至200℃,最后从200℃自然冷却至室温。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用于平板玻璃的透过率测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中涉及的平板玻璃的相关特征以及对热处理后的玻璃进行清洁再测定透过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先对待测玻璃进行热处理,在此基础上,为保证检测结果的精确度,针对不同的检测对象而具体设定相应的热处理制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适应性调整。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所涉及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热处理过程是制造高折射高散射光学玻璃的必须的步骤,而不是为了性能检测而专门设置的条件。对比文件1中透光率检测仅仅是本领域常规的一种透光率检测方法,说明书中也并未记载其对于玻璃透光率检测结果的准确度、重复性有何影响。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其透光率的检测结果准确性高,重复性好,减小了检测误差,检测结果更客观真实,能够更准确地评价产品的指标并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有益效果,其对检测数据准确性的提高是难以预期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的。(2)本申请具体的热处理工艺和采用溢流法生产的无碱玻璃基板的玻璃物理特性相结合的技术手段,达到了提供一种用于溢流法生产的无碱玻璃基板的准确性高且重复性好的透过率检测方法的技术效果,这些技术手段不是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①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待测对象为平板玻璃,其是采用溢流法生产的无碱玻璃基板,所述无碱玻璃基板无结石、无气泡及无条纹;(2)热处理和透过率测定之前,对待测对象进行表面清洁;采用玻璃透过率测试仪器对玻璃的透过率进行测定,得到玻璃的透过率;(3)所述的热处理工艺为:以8℃/min的升温速度从室温升至730℃-750℃并保温30min后,以3℃/min的降温速度降至550℃,再以4℃/min的降温速度从550℃降至300℃,再以5℃/min的降温速度从300℃降至200℃,最后从200℃自然冷却至室温。对于区别(1),其涉及的平板玻璃是本领域常见的玻璃产品,对其进行透过率检测是本领域公知的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上述无碱玻璃基板进行检测。对于区别(2),其为本领域常规选择。对于区别(3),虽然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玻璃的热处理方法的具体步骤有所不同,但在本领域退火工艺参数的确定是由玻璃的成分、用途和品质决定的。退火过程中的退火温度、保温时间、降温速度、加热速度和冷却速度都是由对玻璃内部均匀性和质量的要求来确定的(参见证据1:高等学校使用教材《玻璃工艺原理》,武汉建筑材料工业学院 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1年12月第一版,第314-322页),使用不同的退火工艺参数所获得的玻璃品质能够通过常规实验确定。根据被测对象-采用溢流法生产的无碱玻璃基板的均匀性和品质需求,具体将热处理工艺设计为区别(3)中所列的具体步骤和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试验所能够选择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②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③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平板玻璃的生产工艺为:将各玻璃原料混合后再经高温熔融得到玻璃液,该玻璃液通过一定成型方法得到平板玻璃半成品,该平板玻璃半成品再经过退火工艺并打磨抛光后得到成品的平板玻璃”。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①平板玻璃是采用溢流法生产的无碱玻璃基板,所述无碱玻璃基板无结石、无气泡及无条纹;所述平板玻璃的生产工艺为:将各玻璃原料混合后再经高温熔融得到玻璃液,该玻璃液通过一定成型方法得到平板玻璃半成品,该平板玻璃半成品再经过退火工艺并打磨抛光后得到成品的平板玻璃;②对待测的平板玻璃进行二次热处理,热处理工艺为:以8℃/min的升温速度从室温升至730℃-750℃并保温30min后,以3℃/min的降温速度降至550℃,再以4℃/min的降温速度从550℃降至300℃,再以5℃/min的降温速度从300℃降至200℃,最后从200℃自然冷却至室温。区别技术特征①能够在生产过程中消除平板玻璃内部的残余应力,从而使从生产线输出的平板玻璃可以直接送往库房贮存并发货给下游客户。平板玻璃下线后经过贮存、运送至客户处后,玻璃的微观结构与其在生产线下线时的玻璃结构发生了微小的变化,从而导致了出厂数据与入厂数据的差异。区别技术特征②中的“二次热处理工艺”是专门针对样品下线检测与发货至客户处入厂验收时的透光率数据的随机差异而设置的加速检测方法。其可以达到的效果是:在检测玻璃透光率时对检测样品进行二次热处理以消除平板玻璃样品的微应力集中,使检测时平板玻璃的微观结构更接近于平板玻璃贮存后的微观结构,加速消除了同一玻璃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的微观结构的差异,降低了同一玻璃在下线后的不同时间内检测玻璃透光率结果的差异,不仅同时检测的重复性和再现性好,而且在生产线下线检测的结果与客户入厂验收的检测结果一致,克服了下线检测结果与客户入厂检测结果之间存在差异的缺陷。(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区别技术特征①②是现有技术中不曾使用过也没有记载的技术手段,并且没有教科书或工具书证明区别技术特征①②为本领域解决上述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相应的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有创造性。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测定平板玻璃透过率的方法,所述平板玻璃的生产工艺为:将各玻璃原料混合后再经高温熔融得到玻璃液,该玻璃液通过一定成型方法得到平板玻璃半成品,该平板玻璃半成品再经过退火工艺并打磨抛光后得到成品的平板玻璃,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对待测的平板玻璃进行热处理,用于消除所述平板玻璃的内部残余应力;
对所述平板玻璃进行表面清洁;
采用玻璃透过率测试仪器对所述平板玻璃的透过率进行测定,得到所述平板玻璃的透过率,
其中,所述的热处理工艺为:以8℃/min的升温速度从室温升至730℃-750℃并保温30min后,以3℃/min的降温速度降至550℃,再以4℃/min的降温速度从550℃降至300℃,再以5℃/min的降温速度从300℃降至200℃,最后从200℃自然冷却至室温;
所述平板玻璃是采用溢流法生产的无碱玻璃基板,所述无碱玻璃基板无结石、无气泡及无条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测定平板玻璃透过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碱玻璃基板的厚度为0.5m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测定平板玻璃透过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透过率测试仪器是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测定平板玻璃透过率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热处理工艺为:以8℃/min的升温速度从室温升至740℃,保温30min后,以3℃/min的降温速度降至550℃,再以4℃/min的降温速度从550℃降至300℃,再以5℃/min的降温速度从300℃降至200℃,最后从200℃自然冷却至室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2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说明书摘要,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或是在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常规试验所容易选择的,且该选择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
①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测定平板玻璃透过率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学玻璃及其热处理方法(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11行,第3页第9-15行,表1),在对待测的光学玻璃进行能够显著提高透光性能的热处理之后,再对其进行透光性能的检测,故对比文件1公开了测定光学玻璃透过率的方法,在测定前对待测光学玻璃进行包括了加热、保温以及冷却这一过程(即退火过程)的热处理,以提高其耐失透性(即提高透光性能)。按照本领域对失透性的定义,失透性即玻璃制品中微小区域的不均匀使玻璃失去透明性,这一不均匀就是由于之前在玻璃生产过程中由于冷却过程中玻璃内部热历史的不同以至结构转化的不同而产生的。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热处理就是用于消除光学玻璃的内部残余应力从而提高玻璃的透光性。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说明书第3页第3段)玻璃的生产工艺为:将常规玻璃原料按照常规方法配料后(即混合后),再投入1150度-1280度的熔炼炉中熔制(即经高温熔融得到玻璃液),再浇注或漏注成型(即玻璃液通过一定成型方法得到玻璃成品),即可获得光学玻璃成品。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待测对象为平板玻璃,其是采用溢流法生产的无碱玻璃基板,所述无碱玻璃基板无结石、无气泡及无条纹;平板玻璃的生产工艺还包括,在通过成型得到平板玻璃半成品后,经过退火工艺并打磨抛光后得到成品的平板玻璃;(2)热处理和透过率测定之前,对待测对象进行表面清洁;采用玻璃透过率测试仪器对玻璃的透过率进行测定,得到玻璃的透过率;(3)所述的热处理工艺为:以8℃/min的升温速度从室温升至730℃-750℃并保温30min后,以3℃/min的降温速度降至550℃,再以4℃/min的降温速度从550℃降至300℃,再以5℃/min的降温速度从300℃降至200℃,最后从200℃自然冷却至室温。
对于区别(1),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生产和检测的对象是平板玻璃,也未公开该平板玻璃具体为采用溢流法生产的无碱玻璃基板,且该无碱玻璃基板无结石、无气泡及无条纹;也未公开在得到平板光学玻璃成品之前还需要额外增加一次退火工艺并经过打磨抛光后再得到成品的平板玻璃。但是,使用溢流法生产的无碱玻璃基板无结石、无气泡及无条纹,透过率高,是适用于LCD等显示产品的公知平板玻璃材料,对该平板玻璃材料进行透过率检测是本领域公知的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生产上述无碱玻璃基板并进行检测。此外,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高等学校使用教材《玻璃工艺原理》,武汉建筑材料工业学院 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1年12月第一版,第314页-第322页),退火工艺是本领域公知的减小和消除玻璃永久应力和提高玻璃制品的光学均匀性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本领域退火工艺参数的确定是由玻璃的成分、用途和品质决定的,使用不同的退火工艺参数所获得的玻璃品质能够通过常规实验确定,根据实际需求还可以进行精密退火。此外,在本领域,对品质要求高的玻璃制品进行二次退火也属于常用技术手段。无碱玻璃基板是本领域公知的对品质要求很高的光学产品,因此在玻璃的成型步骤之后(即成型后的玻璃被当作半成品)和光学检测前的热处理之前,对其增加一次退火工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所需的高品质所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退火后的打磨抛光也属于本领域为了最终获得平板玻璃成品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2),为确保检测的准确,热处理和透过率测定之前对待测对象进行表面清洁,以避免表面的污渍对透射率检测结果的影响为本领域常规步骤。而使用玻璃透过率测试仪器对玻璃的透过率进行测定,得到玻璃的透过率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3),虽然对比文件1已公开的玻璃的热处理方法为:“1)将光学玻璃在Tg(玻璃转变点)-50℃到Tg 30℃的温度范围内保温20小时以上后,2)再按0~30℃/小时的速率降温冷却到室温”。然而,在本领域退火工艺参数的确定是由玻璃的成分、用途和品质决定的,本领域公知的玻璃退火过程包括加热阶段、保温阶段、慢冷阶段和快冷阶段,根据实际需求还可以进行精密退火。退火过程中的退火温度、保温时间、降温速度、加热速度和冷却速度都是由对玻璃内部均匀性和质量的要求来确定的(参见证据1:高等学校使用教材《玻璃工艺原理》,武汉建筑材料工业学院 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1年12月第一版,第314页-第322页),使用不同的退火工艺参数所获得的玻璃品质能够通过常规实验确定。根据被测对象-采用溢流法生产的无碱玻璃基板的均匀性和品质需求,具体将热处理工艺设计为“以8℃/min的升温速度从室温升至730℃-750℃并保温30min后,以3℃/min的降温速度降至550℃,再以4℃/min的降温速度从550℃降至300℃,再以5℃/min的降温速度从300℃降至200℃,最后从200℃自然冷却至室温”是本领域通过常规试验所能够选择的,其效果可以通过常规测试获得,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② 权利要求2-3分别对玻璃基板的厚度以及测试仪器的种类进行了限定,其均为本领域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当上述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③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对升温的极限温度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也是根据被测对象-采用溢流法生产的无碱玻璃基板的均匀性和品质需求,通过常规试验所能够选择的,其效果可以通过常规测试获得,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说明书第3页第3段)玻璃的生产工艺为:将常规玻璃原料按照常规方法配料后(即混合后),再投入1150度-1280度的熔炼炉中熔制(即经高温熔融得到玻璃液),再浇注或漏注成型(即玻璃液通过一定成型方法得到玻璃成品),即可获得光学玻璃成品。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生产和检测的对象是平板玻璃,也未公开该平板玻璃具体为采用溢流法生产的无碱玻璃基板,且该无碱玻璃基板无结石、无气泡及无条纹;也未公开在得到平板光学玻璃成品之前还需要额外增加一次退火工艺并经过打磨抛光后再得到成品的平板玻璃。但是,使用溢流法生产的无碱玻璃基板无结石、无气泡及无条纹,透过率高,是适用于LCD等显示产品的公知平板玻璃材料,对该平板玻璃材料进行透过率检测是本领域公知的需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上述无碱玻璃基板进行生产和检测。此外,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参见证据1:高等学校使用教材《玻璃工艺原理》,武汉建筑材料工业学院 等,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1年12月第一版,第314页-第322页),退火工艺是本领域公知的减小和消除玻璃永久应力和提高玻璃制品的光学均匀性的常用技术手段。在本领域退火工艺参数的确定是由玻璃的成分、用途和品质决定的,使用不同的退火工艺参数所获得的玻璃品质能够通过常规实验确定,根据实际需求还可以进行精密退火。在本领域,对品质要求高的玻璃制品进行二次退火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根据对无碱玻璃基板品质的要求,在玻璃的成型步骤之后(即仅将成型后的玻璃作为半成品)和光学检测前的热处理之前,对其增加一次退火工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退火后的打磨抛光也属于本领域为了最终获得平板玻璃成品的常用技术手段。本申请并未记载过“平板玻璃下线后经过贮存、运送至客户处后,玻璃的微观结构与其在生产线下线时的玻璃结构发生了微小的变化,从而导致了出厂数据与入厂数据的差异”这样的技术问题,也未记载过“对待测的平板玻璃进行热处理是专门针对样品下线检测与发货至客户处入厂验收时的透光率数据的随机差异而设置的加速检测方法”,更没有记载过该热处理步骤具有“在检测玻璃透光率时对检测样品进行二次热处理以消除平板玻璃样品的微应力集中,使检测时平板玻璃的微观结构更接近于平板玻璃贮存后的微观结构,加速消除了同一玻璃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的微观结构的差异,降低了同一玻璃在下线后的不同时间内检测玻璃透光率结果的差异,不仅同时检测的重复性和再现性好,而且在生产线下线检测的结果与客户入厂验收的检测结果一致,克服了下线检测结果与客户入厂检测结果之间存在差异的缺陷”的技术效果。本申请说明书中,仅将从生产线下来后经过热处理的玻璃基板的检测结果,以及从生产线下来后不经过热处理的玻璃基板的检测结果进行了对比。根据本申请的记载,样品1#至5#经过热处理后,透过率检测结果的标准偏差以及相对标准偏差,相比没有经过热处理的样品6#至样品10#的透过率检测结果的标准偏差以及相对标准偏差小,只能说明没有经过上述热处理的无碱玻璃基板切割下来的不同部分的样品,在进行热处理后,其样品之间的透射率差别变得更小了,即对于玻璃的热处理使得上述1#至5#的无碱玻璃样品的透射率更趋于一致,热处理前后的产品本身透光性发生了变化。上述数据并不能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加速消除同一玻璃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的微观结构的差异,降低同一玻璃在下线后的不同时间内检测玻璃透光率结果的差异,更无法证明在生产线下线检测的结果与客户入厂验收的检测结果一致,克服了下线检测结果与客户入厂检测结果之间存在差异的缺陷。同时,本申请的试验结果也并不能证明对于同一块没有发生任何结构改变的样品其透射率检测结果的准确性高、重复性好,不能说明其检测方法减小了检测误差,不能说明其检测结果更客观真实、能够更准确地评价产品的指标。(2)参见上述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显而易见地获得包括区别技术特征①②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当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从属权利要求2-4具有创造性的结论也就不再成立。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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