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监视病人的治疗的设备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910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1F268713
优先权日:2012-11-08
申请(专利)号:201380058553.6
申请日:2013-11-06
复审请求人:弗雷森纽斯医疗护理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安安
合议组组长:杨洁
参审员:韩鲜萍
国际分类号:G06F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8553.6,名称为“用于监视病人的治疗的设备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弗雷森纽斯医疗护理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06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8日。本申请于2015年05月0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认为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2245084A,公开日2011年11月16日)相比,区别特征为:该权利要求是鉴于理想状态或正常状态确定实际治疗的偏差,而对比文件1是鉴于目标状态确定实际治疗的偏差;本申请还涉及在确定偏差的情况下,从家庭治疗场请求另外的治疗有关的数据并发送给远程监视单元,进行状态偏差的分析,其中请求该另外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被如此实现,使得请求消息包含指示器:该另外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应是哪种类型。基于该区别,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综合采集患者数据、以及如何分析患者的数据和状态。而上述区别特征均未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3-15分别为引用了权利要求1-12之一的一种监视单元、一种监视系统以及一种计算机程序介质,基于同样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13-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2015年05月0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监视在其家庭环境中病人的治疗的方法,所述方法包含下列步骤:
提供(201)与治疗有关的数据到家庭治疗单元,
将与治疗有关的数据从治疗单元传输(202)到用于监视治疗的远程监视单元,
鉴于理想状态或正常状态或鉴于治疗效果通过监视单元分析(203)与治疗有关的数据,
在所述远程监视单元中基于所传送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确定(208)与理想状态或正常状态的偏差,
在确定偏差的情况下,通过所述远程监视单元从家庭治疗场所请求(204)另外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其中请求该另外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被如此实现,使得请求消息包含指示器:该另外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应是哪种类型,
提供所述另外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205),
通过所述家庭治疗单元传输所述另外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到所述远程监视单元(206),
在所述远程监视单元中借助所传输的所述另外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检查与所述理想状态或正常状态的偏差,以及
根据被检查和确认的偏差的医学重要性通知护理者:有必要亲自检查病人的治疗,或护理者有必要进行干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确定与理想状态或正常状态(203)的偏差的步骤包括确定的症状图像的分配并且其中根据确定的症状图像进行另外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的请求。
3. 一种用于监视病人在其相应的家庭环境中的多个治疗的方法,其中分别按照如权利要求1和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监视病人的多个治疗,所述方法包含下列步骤:提供来自多个家庭治疗单元(201,301)的多个与治疗有关的数据,鉴于相应的理想状态或正常状态或治疗效果通过监视单元(303)分析多个与治疗有关的数据,关于干预必要性和/或护理者检查治疗和/或护理者查看病人的必要性分派优先权(304),根据分派的优先权将护理者(305)的注意力引导向确定的病人。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对于关于干预必要性和/或护理者检查治疗的和/或护理者查看病人的必要性优先权的分派通过使用根据症状图像确定的评估算法实现。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包含下列步骤:使用专家系统用于分析多个与治疗有关的数据。
6. 如上述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在多个时间点提供与治疗有关的数据并且其中与治疗有关的数据的分析包括时间序列分析。
7. 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方法,其中监视单元(105)是医院信息系统的部分,其中设置用于认证确定的病人或确定的护理者的认证装置(151),所述方法包含下列步骤:
使用治疗单元(102)来从在医院信息系统中用于认证病人或护理者的认证装置读取认证数据并且基于读取的认证数据认证病人。
8. 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方法,其中治疗单元(102)是血液治疗设备,优选地血液透析机或腹膜透析机。
9. 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方法,其中监视单元(105)是医院信息系统的部分,其中用于要执行的血液透析治疗或要执行的腹膜透析治疗的具有期望目标的指导原则作为一个或多个数据记录存档,其中鉴于与指导原则的期望目标的偏差进行与治疗有关的数据的分析。
10. 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方法,其中从下列列表中选择与治疗有关的数据或附加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
-透析剂量,
-超滤体积
-生物阻抗数据,包括借助于生物阻抗数据确定的身体成分和/或水分过多
-血压,
-病人的体温,
-导管进入和退出位置的图像数据
-病人重量。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导管进入和退出位置的图像数据的分析包括图像数据的自动图像处理。
12. 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方法,其中与治疗有关的数据或附加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源出于治疗单元的用户接口处的用户输入,并且其中用户输入涉及对病人的问题的回答。
13. 一种用于监视病人在其家庭环境中的治疗的监视单元(105),包含:用于从治疗单元接收与治疗有关的数据的接口(402),输出单元(403),以及处理单元(401),其适配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14. 一种用于监视病人在在其家庭环境中治疗期间的治疗的监视系统(100),包含:用于治疗病人的治疗单元(102)以及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监视单元(105)。
15. 一种计算机程序介质,存储有程序代码部分,所述程序代码部分被适配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1-12中任一项所述方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3、10、1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11项。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三组类型不同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即第一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第二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以及与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这样的控制逻辑:将第一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作为标准数据组从家庭治疗场所传输到远程服务器,且仅在通过在远程服务器中分析第一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确定出正执行的治疗情况与正常或理想情况偏离时,远程服务器才请求传输第二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以进行进一步分析。(2)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在某些情况下还传输其他数据,但对比文件1公开的另外数据并没有被公开是不同的数据类型。相反,从对比文件1的描述,很可能是相同类型的数据,这是因为在对比文件1中描述的是“必要时引起或者要求在患者侧的掐的生命数据测量或者信息输入”,即其他数据也是患者的生命数据,而本申请还涉及为病人的导管进入和退出位置的图像数据的与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因此,对比文件1根本未公开本发明的技术思想,因为本发明考虑了治疗设备的状态,而治疗设备的状态必然意味着不同的背后逻辑和技术考虑,即考虑了治疗设备也会影响败血症的发生。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通过导管进入和退出位置监视在家庭环境中进行透析的病人的治疗并用于降低败血症风险的选择性传输数据的方法,包括:
包括位于家庭治疗场所的血液治疗设备的家庭治疗单元从至少一个数据源接收第一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所述数据源包括位于家庭治疗场所的摄像机;
血液治疗设备将第二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传输到用于监视治疗的远程监视单元,所述第二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包括病人的体温;
鉴于理想状态或正常状态或鉴于治疗效果通过监视单元分析所传输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
监视单元探测病人的体温与理想状态或正常状态的偏差,并且响应于探测到体温在多个治疗期间上升,所述监视单元请求病人的导管进入和退出位置的图像数据作为来自家庭治疗场所的与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
家庭治疗单元获得所述与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所述与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包括来自摄像机的导管进入和退出位置的图像数据;
家庭治疗单元将包括导管进入和退出位置的图像数据的所述与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传输到监视单元作为第三组数据,所述监视单元对所述与治疗有关的数据和所述与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进行另外分析;以及
如果体温上升连同导管进入和退出位置的图像数据对应于与发展的败血症或其风险相符的症状图像,基于症状图像和与治疗也由监视单元监视的其他病人相比偏差的严重性给病人分派一个干预优先权,护理者的注意力根据分派的优先权导向所述病人,所述护理者根据分派的优先权检查治疗和/或查看病人,以便进行干预降低败血症风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对于关于干预必要性和/或护理者检查治疗的和/或护理者查看病人的必要性进行的优先权的分派通过使用根据症状图像确定的评估算法实现。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包含下列步骤:使用专家系统用于分析与治疗有关的数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多个时间点提供与治疗有关的数据并且其中与治疗有关的数据的分析包括时间序列分析。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监视单元是医院信息系统的部分,其中设置用于认证 确定的病人或确定的护理者的认证装置,所述方法包含下列步骤:
使用治疗单元来从在医院信息系统中用于认证病人或护理者的认证装置读取认证数据并且基于读取的认证数据认证病人。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治疗单元的血液治疗设备是血液透析机或腹膜透析机。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监视单元是医院信息系统的部分,其中用于要执行的血液透析治疗或要执行的腹膜透析治疗的具有期望目标的指导原则作为一个或多个数据记录存档,其中鉴于与指导原则的期望目标的偏差进行与治疗有关的数据的分析。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数据源包括治疗单元的用户接口处的用户输入,并且其中用户输入涉及对病人的问题的回答。
9. 一种用于监视病人在其家庭环境中的治疗的监视单元(105),包含:用于从治疗单元接收与治疗有关的数据的接口(402),输出单元(403),以及处理单元(401),其适配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
10. 一种用于监视病人在其家庭环境中治疗期间的治疗的监视系统(100),包含:用于治疗病人的治疗单元(102)以及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监视单元(105)。
11. 一种计算机程序介质,存储有程序代码部分,所述程序代码部分被适配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方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权利要求中涉及“导管的进入和退出位置的图像数据”的分析来进行败血症风险的分析,其中“导管的进入”位置的图像数据来进行败血症风险的分析这一点并未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也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内容“导管的进入”位置的图像数据来进行败血症风险的分析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原始申请文件中,仅在权利要求10中提及“从下列列表中选择与治疗有关的数据或附加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导管进入和退出位置的图像数据···”,然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涉及降低败血症风险的监护,权利要求10中未明确上述因素与败血症有关,根据申请文件记载(参见说明书第40、53段)仅能获得在进行败血症的风险评估时所考虑的图像数据涉及“导管退出位置”,而未涉及“导管的进入”位置的图像数据。其次,假定申请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进行降低败血症风险的监护时考虑“导管的进入”位置的图像数据这一技术内容删除,对于创造性审查员有如下意见:申请人仅仅是将不同的数据命名为第一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第二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与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并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是探测第二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即病人的体温与理想状态或正常状态的偏差,进而请求与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即导管退出位置的图像数据进行另外分析,并非申请人所陈述的仅在通过在远程服务器中分析第一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确定出正执行的治疗情况与正常或理想情况偏离时,远程服务器才请求传输第二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根据申请文件的记载,本申请的方案实质是,通过判断治疗有关的数据与理想状态或正常状态存在偏离时,再获取另外的治疗有关的数据,以进一步进行监测分析,即实质上申请文件中仅涉及对治疗有关的数据、另外的治疗有关的数据这两种数据进行监测分析。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提供与治疗有关的数据、鉴于治疗效果通过监视单元分析与治疗有关的数据、确定与理想状态或正常状态的偏差,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9段)从根据治疗计划的评估,必要时引起或者要求在患者侧的其他的生命数据测量或者信息输入。即对比文件1并给出了采集另外的治疗有关的数据以全面进行患者监测的技术启示,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终端设备采集数据直接提供给远程监视中心、由远程监视中心进行数据分析的方法基础上,也可以进行患者侧的其他的生命数据的测量,以进行患者数据进行的全面采集,以便于患者状态的全面分析判断,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数据采集和分析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地,当针对避免败血症这一特定问题进行护理分析时,除通过体温这一临床表现来进行败血症的及时分析外,各种检查或治疗措施加内镜检查、插管检查、大隐静脉插管等均可能导致细菌进入血循环而形成败血症,即导管留置位置也是用于判断败血症的相关因素,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考虑到败血症的相关临床特征、产生原因而确定以人体体温、导管退出位置的图像来对病人进行分析,以避免败血症的发生,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具体的病症而具体选择病症相关分析因素的适应性结果,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中所有“导管退出位置”用于降低败血症风险的相关技术特征均未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也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假设复审请求人删除了权利要求书中所有关于“导管进入位置”的技术特征,如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监视的是在家庭环境中进行透析的病人,并用于降低败血症风险的,家庭治疗单元包括血液治疗设备,(2)第二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包括病人的体温,来自家庭治疗场所的与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包括来自摄像机的导管退出位置的图像数据,并且是响应于探测到体温在多个治疗期间上升,再请求导管退出位置的图像;(3)所述监视单元对所述与治疗有关的数据和所述与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进行另外分析;以及是在如果体温上升连同导管退出位置的图像数据对应于与发展的败血症或其风险相符的症状图像的情况下,并且是基于症状图像和与治疗也由监视单元监视的其他病人相比偏差的严重性来给病人分派一个干预优先权。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该技术方案所应用的具体家庭医疗场景;(2)如何根据应用场景选择具体的治疗有关的数据和另外数据,以及如何设置获取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的时机;(3)如何使用治疗有关的数据和另外数据进行分析以确定病人的干预优先权。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1分别为引用了权利要求1-8之一的一种监视单元、一种监视系统以及一种计算机程序介质,基于同样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9-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复审理由,合议组认为:(1)对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三组类型不同治疗有关的数据,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第一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是从至少一个数据源接收,而所述数据源包括位于家庭治疗场所的摄像机,即“第一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就是来自摄像机采集的数据,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与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包括来自摄像机的导管进入和退出位置的图像数据,因而其属于“第一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因此,根据对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实施例的理解,本申请的方案中实质上仅有两组数据,即与治疗有关的数据——体温、与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导管退出位置的图像数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是“探测体温(第二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与理想状态或正常状态的偏差”,进而“请求病人的导管退出位置的图像数据(与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进行另外分析,并非申请人所陈述的“仅在通过在远程服务器中分析第一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确定出正执行的治疗情况与正常或理想情况偏离时,远程服务器才请求传输第二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并且,对比文件1所记载的“从根据治疗计划的评估,必要时引起或要求在患者侧的其他的生命数据测量或者信息输入”相当于公开了先根据生命数据进行评估,然后根据需要再进行其他生命数据测量或信息输入,因而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根据第一批数据所分析的结果,再请求获取另一批数据以进一步分析的技术构思。(2)对比文件1记载的是“必要时引起或者要求在患者侧的其他的生命数据测量或者信息输入”,因而其他数据既可以是生命数据测量,还可以是与生命数据测量不同的类型的其它信息输入,具体地,当针对避免败血症这一特定问题进行护理分析时,除通过体温这一临床表现来进行败血症的及时分析外,由于各种检查或治疗措施加内镜检查、插管检查、大隐静脉插管等均可能导致细菌进入血循环而形成败血症,因而导管留置位置也是用于判断败血症的相关因素之一,这些均为败血症领域的公知常识,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当面临如何降低家庭透析治疗患者的败血症风险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将病人的导管退出位置的图像数据作为补充的考虑因素提供给远程服务器,来更加准确地分析败血症风险,并告知医护人员,以便做出及时的治疗,降低败血症出现的风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所涉及的多处“进入和”,即删除了“导管进入位置”这一特征,以及将权利要求1最后一段开头的“如果体温上升”修改为“如果多个治疗期间体温上升”。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完全没有提及到正在进行透析治疗以及在治疗过程中监测生命特征数据,对比文件1针对的是患者的连续监测,特别是在当前未进行治疗的家中对患者进行监测,生命特征数据用于计划未来要进行的治疗,而不是像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那样针对当前正在进行的治疗;(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监测特定生命特征、将其与阈值进行比较,并且如果测量的生命特征值与理想状态不同,则触发测量另一个参数(或生命特征)的基本思想。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通过导管退出位置监视在家庭环境中进行透析的病人的治疗并用于降低败血症风险的选择性传输数据的方法,包括:
包括位于家庭治疗场所的血液治疗设备的家庭治疗单元从至少一个数据源接收第一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所述数据源包括位于家庭治疗场所的摄像机;
血液治疗设备将第二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传输到用于监视治疗的远程监视单元,所述第二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包括病人的体温;
鉴于理想状态或正常状态或鉴于治疗效果通过监视单元分析所传输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
监视单元探测病人的体温与理想状态或正常状态的偏差,并且响应于探测到体温在多个治疗期间上升,所述监视单元请求病人的导管退出位置的图像数据作为来自家庭治疗场所的与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
家庭治疗单元获得所述与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所述与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包括来自摄像机的导管退出位置的图像数据;
家庭治疗单元将包括导管退出位置的图像数据的所述与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传输到监视单元作为第三组数据,所述监视单元对所述与治疗有关的数据和所述与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进行另外分析;以及
如果在多个治疗期间体温上升连同导管退出位置的图像数据对应于与发展的败血症或其风险相符的症状图像,基于症状图像和与治疗也由监视单元监视的其他病人相比偏差的严重性给病人分派一个干预优先权,护理者的注意力根据分派的优先权导向所述病人,所述护理者根据分派的优先权检查治疗和/或查看病人,以便进行干预降低败血症风险。”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1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2015年05月0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2.1)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多处“进入和”,即删除了“导管进入位置”这一特征,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超范围的缺陷;另外,复审请求人还将权利要求1最后一段开头“如果体温上升”修改为“如果多个治疗期间体温上升”,该部分特征可以从该申请说明书第[0040]段以及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监视单元探测病人的体温与理想状态或正常状态的偏差,并且响应于探测到体温在多个治疗期间上升,所述监视单元请求病人的导管退出位置的图像数据作为来自家庭治疗场所的与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中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11也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D1:CN 102245084 A,公开日2011年11月16日。
(2.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通过导管进入和退出位置监视家庭环境中进行透析的病人的治疗并用于降低败血症风险的选择性传输数据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用于对患者远距诊断地监视和支持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5]、[0018]-[0019]、[0021]、[0024]-[0025]、[0029]-[0030]、[0036]段):通过对在家患者的远程医疗监视即自动接收生命参数并传输给医生替代在医生处的检查访问实现了高的移动性收益(相当于一种用于监视在其家庭环境中病人的治疗的方法);在患者侧需要使用有效的测量设备来接收生命参数,患者侧的设备的配备包括用于接收不同的生命参数的传感器和/或测量设备1,用于控制传感器1、所接收的传感器信号/测量信号的信号处理和与医疗中心的通信的基站2;患者侧的测量设备有两种模型变形方案:测量设备,其无需附加的基站,即其信号直接传输给远程医疗中心,或者,其与基站通信,基站将测量数据传输给医疗中心(相当于家庭治疗单元,接收与治疗有关的数据,将与第二组治疗有关的数据传输到用于监视治疗的远程监视单元);接受设备9也可以由医疗中心自动地激活,并且也与摄像机耦合,以便在没有输入或者紧急情况下直接监视患者(相当于数据源包括位于家庭治疗场所的摄像机);连续地接收和或测量患者的生命数据(相当于提供第二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对生命数据在其变化曲线以及其中接收测量了生命数据的前后关系方面进行用信号技术的解析和评估,将生命数据结合为患者简档并且借助阈值进行分析,以便识别患者状态与以前确定的目标状态的偏差;在远程医疗中心中,将患者的生命数据结合为患者简档并且借助在医疗上确定了的阈值来比对,以便识别出患者状态与所追求的目标状态的偏差(相当于鉴于理想状态或正常状态或鉴于治疗效果通过监视单元分析所传输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确定与理想状态或正常状态的偏差);从根据治疗计划的评估,必要时引起或要求在患者侧的其他的生命数据测量或者信息输入(相当于监视单元探测病人的治疗有关的数据与理想状态或正常状态的偏差,所述监视单元请求病人的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既然需要使用某类数据,必然存在对该类数据的采集和后续的使用传输,因而相当于隐含公开了位于家庭治疗场所的家庭治疗单元从至少一个数据源接收第一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家庭治疗单元获得所述与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家庭治疗单元将包括导管退出位置的图像数据的所述与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传输到监视单元作为第三组数据);通过电信设备接收的传输协议连同患者的被评估的生命数据在结合设备18中借助于电子患者数据库14中已经存储的患者数据借助阈值结合为患者简档,以便识别基于存储的患者数据的患者状态与实现确定的目标状态的偏差并且判定是否基于分析而需要与患者的立即交互、在预先给定的时间范围中的交互、或无须交互,该判定已回复的形式在基站2中显示,而且通知TM代理的工作位置19以及必要时传输给服务人员13、14和15(相当于根据偏差的严重性给病人分派个干预优先权,隐含公开了护理者的注意力根据分派的优先权导向所述病人,所述护理者根据分派的优先权检查治疗和/或查看病人)。
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监视的是在家庭环境中进行透析的病人,并用于降低败血症风险的,家庭治疗单元包括血液治疗设备,(2)第二组与治疗有关的数据包括病人的体温,来自家庭治疗场所的与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包括来自摄像机的导管退出位置的图像数据,并且是响应于探测到体温在多个治疗期间上升,再请求导管退出位置的图像;(3)所述监视单元对所述与治疗有关的数据和所述与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进行另外分析;以及是在如果在多个治疗期间体温上升连同导管退出位置的图像数据对应于与发展的败血症或其风险相符的症状图像的情况下,并且是基于症状图像和与治疗也由监视单元监视的其他病人相比偏差的严重性来给病人分派一个干预优先权。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该技术方案所应用的具体家庭医疗场景;(2)如何根据应用场景选择具体的治疗有关的数据和另外数据,以及如何设置获取治疗有关的另外数据的时机;(3)如何使用治疗有关的数据和另外数据进行分析以确定病人的干预优先权。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为了节省往返医院集中治疗的精力和时间,越来越多的肾衰竭患者选择选择在家庭环境中进行透析治疗,这是当代远程医疗的一个热门领域,而对于这种家庭远程治疗最需要保证的就是治疗的安全性,例如针对透析治疗过程中容易发生的败血症,应该是该家庭透析治疗时需要特别预防的方面,这些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应用场景,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远程医疗系统应用至该家庭透析治疗的场景中,并用于降低败血症风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败血症最明显的症状就是发热,因而将体温作为治疗相关的数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各种检查或治疗措施加内镜检查、插管检查、大隐静脉插管等均可能导致细菌进入血循环而形成败血症,即导管留置位置也是用于判断败血症的相关因素,因而将其作为治疗相关的另外数据来辅助败血症风险的判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摄像机来监视患者,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位于家庭治疗场所的摄像机来采集导管退出位置的图像数据;此外,只有当监测到体温出现异常时,才会考虑存在败血症的可能,因此才会考虑请求另外的数据来验证是否发生败血症的可能,因而响应于探测到体温在多个治疗期间上升,请求导管退出位置的图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当体温在多个治疗期间上升的同时导管退出位置的图像对应于与发展的败血症或其风险相符的症状图像时,即可确定败血病患病风险极高,因而根据体温和导管退出位置图像来分析败血病患病风险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另外根据病情本身的缓急以及病人相对于其他病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病人治疗的优先级,这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基于症状图像和与治疗也由监视单元监视的其他病人相比偏差的严重性给病人分派一个干预优先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2)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依据症状图像进行患者的治疗状态的判断,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根据症状图像确定的评估算法对优先权进行判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图像的治疗判断而做出的反馈处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使用专家系统用于分析治疗有关的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医学数据进行处理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5]段)连续地接收和/或测量患者的生命数据(相当于在多个时间点提供与治疗有关的数据),对生命数据在其变化曲线以及其中接收/测量了生命数据的前后关系方面进行用信号技术的解析和评估(隐含公开与治疗有关的数据的分析包括时间序列分析)。因而该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于医疗监护系统而言,通过认证的方式确定病人、以及护理者,是对系统的多个用户信息管理的公知常识。从而,监视单元是医院信息系统的部分、设置用于认证确定的病人或确定的护理者的认证装置,使用治疗单元来从在医院信息系统中用于认证病人或护理者的认证装置读取认证数据并且基于读取的认证数据认证病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对护理者、病人的具体认证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1,使得治疗单元是血液治疗设备,如血液透析机或腹膜透析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对具体的治疗的限定,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5]段)连续地接收和/或测量患者的生命数据,对生命数据在其变化曲线以及其中接收/测量了生命数据的前后关系方面进行用信号技术的解析和评估,将生命数据结合为患者简档并且借助阈值进行分析,以便识别患者状态与以前确定的目标状态的偏差;在远程医疗中心中,将患者的生命数据结合为患者简档并且借助在医疗上确定了的阈值来比对,以便识别出患者状态与所追求的目标状态的偏差。从而,使得作为医院信息系统的监视单元进行指导原则的存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治疗需要、数据存储的需求对存储的数据的一种选择,具体的使得面对血液透析治疗或腹膜透析治疗而存储相应的具有期望目标的指导原则,也是具体治疗情况下的适应性结果,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了权利要求1,治疗有关的数据或附加的治疗有关的数据源出于治疗单元的用户接口处的用户输入,用户输入涉及对病人的问题的回答,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用户接口对病人信息获取方式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3)权利要求9-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监视病人在在其家庭环境中治疗期间的治疗的监视系统,其中的处理单元适配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对患者远距诊断地监视和支持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0030}段):不同的传感器连接到基站上,或者集成到基站中,以便接收多个测量参数(隐含公开了用于从治疗单元接受与治疗有关的数据的接口);信号通知单元6由显示器构成,必要时结合声学输出,可能有振动报警(相当于输出单元);在远程医疗中心将患者的生命数据结合为患者简档并且借助在医疗上确定了的阈值来比对,以便识别出患者状态与所追求的目标状态的偏差,从根据治疗计划的评估,必要时引起或者要求在患者侧的其它的生命数据测量或者信息输入(相当于处理单元);而处理单元根据需要执行不同的方法也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由于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监视病人在在其家庭环境中治疗期间的治疗的监视系统,其包含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监视单元。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对患者远距诊断地监视和支持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6]段):在通过医疗中心进行支持的情况下在医学治疗过程中的主要创新是智能医学逻辑SML,其提供基于连续地测量不同的生命参数以及其时间上的相关模式的新诊断方法、改善地遵守治疗计划、扩展的个性化治疗功能(即监视系统包括用于治疗病人的治疗单元)。进一步地,使得监视系统包括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监视单元,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需要对监视系统的功能设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在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计算机程序介质,其中存储的程序代码部分适配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1-8任一项所述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对患者远距诊断地监视和支持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图2所示的基站和医疗中心的处理架构(该处理架构必须需要存储有程序代码的介质以执行相应的方法,即公开了一种计算机程序介质,其存储有程序代码部分)。在此基础上,程序代码部分被适配用于执行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项所述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需要对需要存储的程序介质代码的具体限定,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在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相关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对在家患者进行连续地接收和/或测量患者的生命数据,而对于这种日常的医学监测和某种具体的治疗监测的均是对患者的生理数据进行监测,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日常监测的远程监测方案应用于透析治疗的场景中,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存在技术障碍,也未产生预料之外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记载了“从根据治疗计划的评估,必要时引起或要求在患者侧的其他的生命数据测量或者信息输入”,而治疗计划的评估隐含了是通过治疗患者的生理数据的实际监测值与理想值进行比较来进行,即其相当于对患者的生命数据测量和阈值比较,然后根据比较结果再选择进行其他生命数据测量或信息输入,因此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根据第一批数据所评估的结果,再请求获取另一批数据以进一步分析的思想,这与本申请的触发测量另一个参数的思想是一致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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