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元器件用保护膜-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元器件用保护膜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2414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1F2515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35290.1
申请日:2016-06-18
复审请求人:赵月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翟晓晓
合议组组长:寿建宏
参审员:宋甜甜
国际分类号:C08L23/08,C08L7/00,C08L71/02,C08K13/02,C08K3/22,C08K5/09,C08K3/34,C08K3/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本申请并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35290.1,名称为“电子元器件用保护膜”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赵月。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即第1-14段)、说明书摘要,和2017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元器件用保护膜,对比文件1(JP昭58-128819A,公开日为1983年08月01日)公开了一种抗静电薄膜(参见对比文件1摘要、第二页右栏第2-3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还含有杜仲胶、异丁基三乙氧基硅烷偶联剂、硬脂酸;2)抗静电剂和填料不同;各组分的用量不同。对比文件1中也含有无机细颗粒填料及相似的抗静电剂,因此也应当具有良好的机械性能和抗静电等性能,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效果相同或相似的薄膜材料。针对区别特征1),杜仲胶是天然橡胶材料,有的还具有良好的物理化学性能,其分子结构是反式-1,4-聚异戊二烯,既具有不饱和橡胶的分子链柔顺性,又具有立构规整聚合物的结晶性,既可以表现热塑性塑料性质,又可以表现橡胶弹性体性质,且杜仲胶具有优良的成膜性,膜的强度及气密性出色(参见《碳五烯烃的精细化工利用》,乔庆东等,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02月,第44-45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薄膜材料性能的需求,可以选择在原料中添加适量杜仲胶;异丁基三乙氧基硅烷偶联剂、硬脂酸在本领域中是常见的添加助剂,能够改善有机无机复合材料中各原料组分之间的相容性、分散性和材料的流动加工性,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添加适量的异丁基三乙氧基硅烷偶联剂、硬脂酸。针对区别特征2),权利要求1中的脂肪酸聚乙二醇酯和对比文件1中的聚氧乙烯甘油脂肪酸酯、聚丙二醇脂肪酸酯相似,都是常见的非离子型抗静电剂,基于实际情况,可以选择脂肪酸聚乙二醇酯替代对比文件1中非离子型抗静电剂。对于填料,虽然具体物质不同,然而所起的作用或效果是类似的,都起到补强填充作用,粒径较小时还有一定的增韧作用。草木灰作为薄膜材料的填料助剂是本领域中普遍采用的(如CN104151616A 20141119、CN104151613A 20141119、CN104151614A 20141119、CN104140563A 20141112、CN104140562A 20141112);本领域对矿物填料的应用十分广泛,其作为树脂塑料的补强增强剂是惯用手段(参见《高分子材料改性原理及技术》,于守武,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年05月,第174-175页),而沸石粉、低品位氧化锌矿也是本领域中常见的矿物填料,因此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草木灰、沸石粉、低品位氧化锌矿以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二氧化硅或氧化铝或高岭土;此外,组合物中各组分的用量本身就存在可调节的范围,根据各原料组分的作用,它们的用量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产品实际性能要求水平的高低可以具体选择和常规调整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元器件用保护膜,其特征在于,由下述重量百分比计的组分组成:
乙烯-丙烯酸共聚物 45%
丁二烯基三乙氧基硅 5%
杜仲胶 15%
草木灰 5%
低品位氧化锌矿 20%
硬脂酸 3%
沸石粉 4%
脂肪酸聚乙二醇酯 3%。”
申请人赵月(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权利要求1提供一种适用于电子元器件的保护膜,要求卓越的抗静电性能兼具抗氧化腐蚀性能,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是热收缩合成树脂薄膜的制备方法,要解决的制备工艺方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而不是产品性能的改进。(2)低品位氧化锌矿是作为抗静电的功能性组分。本申请中脂肪酸聚乙二醇酯也起抗静电作用,但仅加入脂肪酸聚乙二醇酯完全达不到本申请优异的抗静电效果。低品位氧化锌矿的加入,具有明显的防静电协同增效作用。而草木灰也能与脂肪酸聚乙二醇酯协调提高防静电性能。所以本申请低品位氧化锌矿并非仅仅作为填料,其在《高分子材料改性》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其作为抗静电助剂并未公开,也没有技术启示。而对于草木灰,本申请中也起到协同增加抗静电能力的效果。现有技术中草木灰作为薄膜材料的填料助剂是普遍采用的,但是其用途都不是本申请的用于电子元器件防静电。本申请非接触防静电电压为16kv,本领域公知的工业防静电标准为8kv。(3)本申请的抗氧化抗腐蚀性能突出。复审请求人确实认为低品位氧化锌矿与草木灰也改善了耐酸碱和抗氧化能力,但是并没有认为相应的组分越多,其耐酸碱抗氧化能力越强。实施例2主要解决抗静电性能,本领域中PVC等塑料膜的抗静电和抗氧化腐蚀不能兼顾,实施例2的草木灰和低品位氧化锌矿含量较多,所以抗静电性能更优异,但是耐酸碱性能相对较差。(4)复审请求人以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中记载的组分(100份LDPE、0.1非离子类抗静电剂、0.1份无机粉末二氧化硅等,其中非离子类抗静电剂采用聚丙二醇脂肪酸酯)和方法,制备了对比薄膜材料,测试其非接触防静电电压为10kv,而对于耐酸碱和抗腐蚀性能,其在相同的酸性溶液中,第4天出现细微损害,在相同碱性溶液中,第5天出现细微损害,耐高温耐湿循环,4次出现细微损害。可见本申请具有预料不到的进步。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复审请求人提供的对比实验及测试结果并未记载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的记载也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相关结论和技术效果,因此在后提交的实验数据无法作为证明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和证据。(2)复审请求人提供的有关对比文件1的性能测试,仅是对其性能的简单描述,并未提供任何可信服的对比实验记录,对其所述的效果无法确认。(3)此外,本申请的低品位氧化锌矿中含有碳酸锌(ZnCO3),草木灰中主要成分是碳酸钾(K2CO3),都很容易与酸反应,而复审请求人还认为低品位氧化锌矿和草木灰可以改善薄膜的耐酸碱性能。因此本申请实施例的数据有违本领域的常规认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2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元器件用保护膜。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收缩性合成树脂膜(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左栏倒数第2段,和说明书第2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电子元器件用保护膜,其组成中还含有低品位氧化锌矿、杜仲胶、草木灰、沸石粉、丁二烯基三乙氧基硅、硬脂酸,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组分;2)权利要求1中含有脂肪酸聚乙二醇酯 3%,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0.05-0.2份抗静电剂。首先,本申请实施例1和2中采用的“脂肪酸聚乙二醇酯”不是具体物质。本领域已知,脂肪酸聚乙二醇酯的结构式为RCOO(CH2CH20)nH……”(参见《塑料橡胶加工助剂》,山西省化工研究所,“3.脂肪酸、脂肪醇、烷基酚的环氧乙烷加合物类抗静电剂”,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10月第2版,第513-514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可见,脂肪酸聚乙二醇酯具有不同的脂肪酸结构和不同的环氧乙烷加合数目,其极性、抗静电性是不同的,采用不同的脂肪酸聚乙二醇酯对所得膜的性能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因此,本申请实施例1和2不是清楚、具体的技术方案,由实施例1和2制得的保护膜的性能测试结果也是不清楚的。 此外,对于本申请实施例1和实施例2记载的性能测试结果,本申请制备实施例1和2的保护膜的原料均采用了草木灰、低品位氧化锌矿和沸石粉。本领域已知,草木灰是植物燃烧后的灰烬,含有较多的钾和钙……(参见《简明施肥技术手册》,褚天铎等,金盾出版社,2014年,第58-60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2)。草木灰 植物燃烧后的残灰……(参见《辞海 农业分册》,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上海辞书出版社发行所发行,1988年11月,第74页, 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3)。对于低品位锌矿,……因此含锌在10%以下的氧化锌矿石均称为低品位氧化锌矿(参见《锌冶金技术问答》,孙成余等,中南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9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4)。关于沸石粉,本领域已知,天然沸石的化学成分为……(参见《混凝土材料学》,蒋林华,河海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31页,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5)。草木灰中的碳酸钾等,低品位氧化锌矿中的氧化锌等,沸石粉中的二氧化硅、氧化铝等均易于与酸发生反应。而本申请实施例1和2中的记载的含有草木灰、低品位氧化锌矿和沸石粉的膜浸入硫酸中7天后取出却无任何损坏,这有悖技术常理。进一步地,对于本申请实施例1和实施例2记载的性能测试结果,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防静电性能、机械性能和抗氧化腐蚀性能具体的测试标准,以及防静电性能具体的测试条件、防静电性能和抗氧化腐蚀性能具体的测试试样尺寸。对于本申请实施例2记载的性能测试结果,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实施例2的性能测试结果所采用的测试试样的厚度尺寸,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地确定其防静电性能、机械性能和抗氧化防腐蚀性能是如何测得的。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依据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性能测试结果来确定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也不能依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其它内容确认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或本领域技术知识,也无法预测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所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复审通知书,经联系,复审请求人表示未收到上述复审通知书。因此,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内容同上。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19 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脂肪酸聚乙二醇酯也叫聚乙二醇脂肪酸酯,是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其抗静电性能是因为脂肪酸的不同而具有,目前知晓的抗静电性能的聚乙二醇脂肪酸酯只有聚乙二醇硬脂酸酯。所以本申请中的脂肪酸聚乙二醇酯是唯一、清楚的。(2)本申请的草木灰、低品位氧化锌矿和沸石粉的存在形式并非以单体化合物形式存在,而是通过熔融反应存在于胶体中,化学物质的存在形式不同,其化学性质发生改性是正常的。况且上述物质中碱性物质含量也很低、还含有大量其他物质,经过高达185℃的熔融反应,不能否认发生了哪些复杂的化学变化。现有技术中很多事实证明,即使膜原始成分中含有碱性物质,成膜后仍可以具有很好的防强酸腐蚀的作用,如专利CN105198476B,其原料为硅藻土,后者含有大量碱性物质,且造孔剂含有碳酸钙,所得陶瓷膜具有耐酸的性能;如CN105694708B,成膜组分中也含有沸石粉、钠基蒙脱石粉等,所得膜仍能够耐酸。(3)实施例1和2相比,只是成分不同,制备的工艺过程完全相同,复审请求人想证明的是因为成分比例不同,导致性能的差异,那么可以清楚唯一地得知,实施例2的厚度与实施例1是相同的。(4)关于补充的实验数据,本领域普遍知晓,虽然是百分比表示,但做对比实验时,完全可以将百分比换成质量分数,以“仅仅加入脂肪酸聚乙二醇酯,而不加入草木灰和低品位氧化锌矿”为例,对照例的组成显然可以是、也只能是“乙烯-丙烯酸共聚物45重量份、丁二烯三乙氧基硅5重量份、杜仲胶15重量份、硬脂酸3重量份、沸石粉4重量份、脂肪酸聚乙二醇酯3重量份”,合议组以低于100%为理由,是完全没有说服力的。而且,上述补充实验数据,完全可以证明低品位氧化锌对于防静电所做的技术贡献,本申请说明书中已经明确记载了其具有防静电作用,补充的实验数据也证明了该作用。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于申请日2016年06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即第1-14段)以及说明书摘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本申请并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则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元器件用保护膜(具体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收缩性合成树脂膜、更具体地一种具有抗静电性和良好的爽滑性的热收缩性合成树脂膜的制备方法。其包含聚乙烯基树脂、作为爽滑剂的无机细颗粒和主要由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组成的抗静电剂。此外,所述膜的特征在于具有良好的爽滑性,即使在经受电子束辐射和通过拉伸机的拉伸工艺之后。该发明中使用的聚乙烯基树脂包括低密度聚乙烯、中密度聚乙烯、高密度聚乙烯、线性低密度聚乙烯、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乙烯-烯烃共聚物、乙烯-丙烯酸共聚物等。无机细颗粒可以是SiO2、Al2O3或者二氧化硅-氧化铝如高岭土或滑石。相对于100重量份的所述聚乙烯树脂,无机细颗粒的添加量为0.05-0.3重量份,优选0.1-0.2重量份。作为抗静电剂,使用以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为主要成分的抗静电剂,例如甘油脂肪酸酯、脱水山梨糖醇脂肪酸酯……聚乙二醇脂肪酸酯等。相对于100重量份的聚乙烯树脂,抗静电剂的添加量为0.05-0.2重量份,优选0.1-0.15重量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左栏倒数第2段,和说明书第2页)。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乙烯-丙烯酸共聚物为基体的膜。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对于所述保护膜限定的用途 “电子元器件用”由所述保护膜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没有隐含所述保护膜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电子元器件用保护膜,其组成中还含有低品位氧化锌矿、杜仲胶、草木灰、沸石粉、丁二烯基三乙氧基硅、硬脂酸,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组分;2)权利要求1中含有脂肪酸聚乙二醇酯 3%,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0.05-0.2份抗静电剂。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本申请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电子元器件保护膜,这种保护膜同时具有优异的机械性能、优异的抗氧化防腐蚀性能和优异的防静电性能,以解决上述问题(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5段)。本申请将上述低品位氧化锌矿粉碎至粒径小于50μm后,并筛选出适宜的聚合物,与其他成分协同,得到的胶料可以制成薄膜,或者将胶料涂覆在电子元器件表面,可以具有优异的机械性能、优异的抗氧化防腐蚀性能和优异的防静电性能,同时,也对现有技术中浪费的草木灰、低品位氧化锌矿等资源进行了有效地回收利用,具有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7段)。本申请的有益效果是:本发明制得的厚度为10-100μm的薄膜或者厚度为30-100μm的涂覆膜,以200℃×1 小时进行处理后的30℃下的拉伸强度达到51MPa以上、伸长率为在5%以下,具有优异的机械性能,可以作为自支撑膜或者复合膜的基膜;其表面电阻值为1×106Ω≤Rs<1×109Ω,非接触防静电电压值达到12kv以上,具有优异的防静电性能,同时,具有优异的耐酸碱耐高温低温性能(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0段)。本申请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提供了实施例1和2,分别制得保护膜A和保护膜B,并分别测定了所述保护膜A和保护膜B的防静电性能(表面电阻值、非接触防静电电压)、机械性能(拉伸强度和伸长率)以及抗氧化防腐蚀性能(耐酸性、耐碱性、耐高温耐湿)(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3和0014段)。
合议组进一步查明,本申请实施例1和2中采用的“脂肪酸聚乙二醇酯”不是具体物质。本领域已知,脂肪酸聚乙二醇酯的结构式为RCOO(CH2CH20)nH,其中的R基团以及n值都是不确定的。本领域公知,在碱性催化剂作用下,脂肪酸、脂肪醇、烷基酚等分子内含活泼氢的化合物与环氧乙烷反应,其结果在分子内引入聚乙二醇极性基团,而长链碳的脂肪烷基、烷苯基具有非极性的特征,显示抗静电特性。……环氧乙烷加合数对添加方式使用的抗静电性至关重要。加合数过多,极性增强,与非极性树脂的相容性下降,可能导致喷霜等表观性能不良等现象的发生。通常选择n值在3-5之间。”(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可见,脂肪酸聚乙二醇酯具有不同的脂肪酸结构和不同的环氧乙烷加合数目,其极性、抗静电性是不同的,采用不同的脂肪酸聚乙二醇酯对所得膜的性能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因此,本申请实施例1和2不是清楚、具体的技术方案,由实施例1和2制得的保护膜的性能测试结果也是不清楚的。
此外,对于本申请实施例1和实施例2记载的性能测试结果,本申请记载的耐酸性实验为“浸入60g/L H2SO4溶液中7天后取出,结果无任何损坏,直至第10天后取出,出现细微损坏”。然而,本申请制备实施例1和2的保护膜的原料均采用了草木灰、低品位氧化锌矿和沸石粉。本领域已知,草木灰是植物燃烧后的灰烬,含有较多的钾和钙……。草木灰中一般含钾5-8%,其中90%以上为水溶性,以碳酸钾形式存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草木灰 植物燃烧后的残灰。农村常作速效性钾肥施用。草木灰中钾的形式主要形态为碳酸钾,其次是硫酸钾、氯化钾,还含有磷、镁、铁和微量元素。一般木灰中含氧化钾10%,磷酸4%,氧化钙30%;藁杆灰中约含氧化钾4-5%,磷酸1-2%,氧化钙2-10%。呈碱性反应(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对于低品位锌矿,一般而言,品位低于10%的,不能经济地提取,因此含锌在10%以下的氧化锌矿石均称为低品位氧化锌矿(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4)。关于沸石粉,本领域已知,天然沸石的化学成分为:SiO2 61-69%,Al2O3 0.8-1.5%,Fe2O3 0.8-1.5%等(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5)。草木灰中的碳酸钾等,低品位氧化锌矿中的氧化锌等,沸石粉中的二氧化硅、氧化铝等均易于与酸发生反应。而本申请实施例1和2中的记载的含有草木灰、低品位氧化锌矿和沸石粉的膜浸入硫酸中7天后取出却无任何损坏,这有悖技术常理。进一步地,对于本申请实施例1和实施例2记载的性能测试结果,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防静电性能、机械性能和抗氧化腐蚀性能具体的测试标准,以及防静电性能具体的测试条件、防静电性能和抗氧化腐蚀性能具体的测试试样尺寸。对于本申请实施例2记载的性能测试结果,本申请实施例2的步骤(4)为“制膜或涂覆:将步骤(3)得到的胶料,将其涂覆于IC元器件表面,得到“保护膜B””,在机械性能测试中记载为“将“保护膜B”(1*10cm)以200℃×1 小时进行处理后的30℃下的拉伸强度为53.9MPa、伸长率为在3.7%”,其中并未记载保护膜B的厚度。同理,在防静电性能测试和抗氧化防腐蚀性能测试中也未记载保护膜B的厚度。即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实施例2的性能测试结果所采用的测试试样的厚度尺寸,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地确定其防静电性能、机械性能和抗氧化防腐蚀性能是如何测得的。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依据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性能测试结果来确定本申请的技术效果,也不能依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其它内容确认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或本领域技术知识,也无法预测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所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如权利要求1评述中所述,脂肪酸的环氧乙烷加合物类抗静电剂具有结构通式,其中存在R和n两个变量。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目前知晓的抗静电性能的聚乙二醇脂肪酸酯只有聚乙二醇硬脂酸酯,本领域已知,聚乙二醇月桂酸酯、聚乙二醇油酸酯、聚乙二醇棕榈酸酯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抗静电剂。可见,现有技术中不仅仅聚乙二醇硬脂酸酯具有抗静电性能,且各种不同的聚乙二醇脂肪酸酯的抗静电性能是不同的。
(2)根据本领域的技术知识,碳酸钾、氧化锌、二氧化硅、氧化铝经过高达185℃的温度,并不会发生化学变化。专利CN105198476B、CN105694708B与本申请并不相近,且这两篇专利中并未测定如30μm厚度的膜在60g/L H2SO4溶液中7天后的性能,不具备可比性。
(3)本申请并未记载实施例2中膜的厚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两者膜厚度一致。
(4)关于补充的实验数据,虽然实施例中是以百分比表示,但做对比实验时可以将百分比换成质量分数,上述并不是本领域的通常做法。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4 月1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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