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密封单元的流体机械、维护方法以及相关联的维护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433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1F256092
优先权日:2014-03-18
申请(专利)号:201580002024.3
申请日:2015-03-17
复审请求人: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梅
合议组组长:李晴
参审员:方志远
国际分类号:F04D29/10(2006.01);F04D29/12(2006.01);F16J15/16(2006.01);F16J15/32(2016.01);F16J15/40(2006.01);F04D29/54(2006.01);G01F23/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而其他对比文件并未给出应用该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而且其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上述区别特征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02024.3,名称为“具有密封单元的流体机械、维护方法以及相关联的维护装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格兰富控股联合股份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3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3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间为2016年03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9-11、14-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12-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国际申请进入PCT国家阶段日期2016年03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1段(即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立式运行的轴流泵,其具有内壳体部件(2)和外壳体部件(1),在所述内壳体部件中支承承载桨叶轮(4)的轴(11),其中,在内壳体部件和外壳体部件之间形成用于被所述桨叶轮(4)输送的液体的流动路径(3),并且所述内壳体部件(2)被构造用于收纳用于至少一个密封件(15)的液态封闭介质并具有用于导入和导出所述封闭介质的至少一个开口(19),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外壳体部件(1)中设有缺口(24),通过所述缺口使得所述开口(19)能从外部达到,并且在所述内壳体部件(2)中或所述内壳体部件上设有阀(23),利用所述阀能截止被引导穿过所述开口(19)的管路,其中,所述壳体件(1,2)绕所述立式运行的轴流泵的竖直的中心纵轴线(18)基本上旋转对称并且所述缺口(24)布置得与所述开口(19)沿径向对齐。
2.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立式运行的轴流泵,其特征在于,所述阀是能控制的止回阀(23)。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立式运行的轴流泵,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内壳体部件(2)内部形成用于所述封闭介质的容器(13)并且所述开口(19)布置在所述容器(13)的底部的高度上。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立式运行的轴流泵,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开口(19)上方,在所述内壳体部件(2)中设有能关闭的另一(上部)开口(20),并且与所述能关闭的另一(上部)开口对齐地在所述外壳体部件(1)中设有缺口(25)。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立式运行的轴流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口(19,20)和/或所述缺口(24,25)能分别通过关闭体(21,22,26,27)关闭,其中,所述关闭体(21,22,26,27)至少朝向所述流动路径(3)优选齐平地加入到所述壳体(1,2)中。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立式运行的轴流泵,其特征在于,在用于所述内壳体部件开口的关闭体中加入水传感器。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立式运行的轴流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缺口(24,25)和/或所述开口(19,20)配设有内螺纹,相关联的关 闭体(21,22,26,27)的外螺纹嵌入到所述内螺纹中。
8. 一种用于校验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立式运行的轴流泵的密封件的液态封闭介质的液位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移除一个或多个必要时存在的关闭体(21,22,26,27)之后,液位校验装置的管区段(28)从外部被引导穿过所述外壳体部件(1)中的缺口(24)并被固定在所述内壳体部件(2)中的与该缺口对齐的开口(19)中,以打开方式操控所述开口(19)中或所述开口上的在泵侧上的阀(23)以及所述液位校验装置的一个或多个阀(30,35),然后借助该装置确定所述内壳体部件(2)内部的液位,然后以关闭方式操控所述阀(30,35)并移除该装置,然后将先前移除的所述关闭体(21,22,26,27)再次插入。
9. 一种用于排出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立式运行的轴流泵的密封件的液态封闭介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移除一个或多个必要时存在的关闭体(21,22,26,27)之后,管区段(28)从外部被引导穿过所述外壳体部件(1)中的缺口(24)并被固定在所述内壳体部件(2)中的与该缺口对齐的开口(19)中,其中,以打开方式操控在泵侧上的阀(23)并通过所述管区段(28)从泵壳体(2)中移除液体,然后以相反的顺序进行前述工作步骤。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为了液体排出,优选首先从所述外壳体部件(1)中的上部缺口(25)中移除关闭体(27),然后移除使所述内壳体部件(2)的上部开口(20)关闭的关闭体(22),并在所述液体排出之后将所述关闭体(22,27)再次装上。
11. 一种用于填充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立式运行的轴流泵的密封件的液态封闭介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只要存在,则首先从所述外壳体部件(1)中的上部缺口(25)中移除关闭体(27),然后从所述内壳体部件(2)的上部开口(20)中移除关闭体(22),并将管区段(28)从外部引导穿过所述外壳体部件(1)中的上部缺口(25)并固定在所述内壳体部件(2)中的与该上部缺口对齐的上部开口(20)中,然后通过所述管区段(28)以液体进行填充,并且在以液体填充之后移除所述管区段(28)并以相反的顺序将所述关闭体(22,27)再次装上。
12. 一种用于实施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的液位校验装置,其特 征在于管区段(28),所述管区段具有在该管区段(28)的自由端部上的外螺纹,其中,该管状区段(28)在它的另一端部上具有弯曲90°布置的透明区段(34),所述透明区段具有至少一个标记。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液位校验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管区段(28)在至少它的一个端部附近配设有截止阀(30)。
14. 一种用于排出立式运行的轴流泵的密封件的液态封闭介质的装置,该装置用于实施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管区段(28),所述管区段具有:在该管区段(28)的自由端部上的外螺纹;棒状件(29),所述棒状件位于由所述外螺纹所形成的轮廓内部,该杆状件沿轴向方向伸出所述外螺纹;以及截止阀(30)。
15. 一种用于立式运行的轴流泵的密封件的液态封闭介质的装置,该装置用于实施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管区段(28),所述管区段具有在该管区段(28)的自由端部上的外螺纹,所述管区段在它的另一端部上弯角90°并配设有漏斗状区段(33)。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210565A2008年07月02日公开;
对比文件2:WO 02088553A12002年11月07日公开;
对比文件3:CN 202418045U2012年09月05日授权公告;
对比文件4:CN 201697687U 2011年01月05日授权公告。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开口用于导入和导出封闭介质,且在内壳体部件中或内壳体部件上设有阀,利用阀能截止被引导穿过开口的管路,且开口布置得与开口沿径向对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封闭介质的导入导出控制。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校验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流体机械立式运行的轴流泵的密封件的液态封闭介质的液位的方法,其所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为其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液态封闭介质液位的测量。而所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排出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流体机械立式运行的轴流泵的密封件的液态封闭介质的方法,其所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为其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排出密封件的液态封闭介质。而所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填充根据前述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立式运行的轴流泵的密封件的液态封闭介质的方法,其所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为其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填充密封件的液态封闭介质。而所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实施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的液位校验装置,其所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为其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液态封闭介质液位的测量。而所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排出立式运行的轴流泵的密封件的液态封闭介质的装置,其所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为其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液态封闭介质的排出。而所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用于立式运行的轴流泵的密封件的液态封闭介质的装置,其所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为其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液态封闭介质的填充。而所述区别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任何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所述内壳体部件……具有用于导入和导出所述封闭介质的至少一个开口”以及“在所述外壳体部件中设有缺口,通过所述缺口使得所述开口能从外部达到”以及“所述缺口布置得与所述开口沿径向对齐”。实际上,在对比文件1中存在的是一条在内部壳体和外部壳体之间的管路。尽管对比文件1中没有对该管路进行具体的描述,但是对比文件1中将类似结构的“卸压水管12”描述为“在所述的导叶体8(相当于内部壳体部件)侧壁上,从所述机械密封腔2内引出一卸压水管12通向泵体9的外部”,因此,驳回决定所指称的“卸压水管12上方的管路”同样应该类比为“在所述的导叶体8侧壁上,从所述油室腔4内引出一管路通向泵体9的外部”。该管路被设置在泵的主流动路径的内部,这点会干扰泵内部的流动,因此是不具备优势的。可见,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本申请意义下的“内壳体部件的开口”以及“在所述外壳体部件中设有缺口,通过所述缺口使得所述开口能从外部达到” 以及“所述缺口布置得与所述开口沿径向对齐”。(2)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或者暗示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区别特征:“在所述内壳体部件中或所述内壳体部件上设有阀,利用所述阀能截止被引导穿过所述开口的管路”。该结构布置方案能够实现,在校验或更换封闭介质时立式地操作设置用于立式运行的轴流泵,封闭介质能够完全地通过开口被移除并被替换,通过阀的该布置方案可以在开口的区域中设有流体密封式耦接装置;壳体件绕所述立式运行的轴流泵的竖直的中心纵轴线基本上旋转对称并且所述缺口布置得与所述开口沿径向对齐,由此可以使用笔直的管件,以用于建立开口和该机械的外侧之间的管路连接;对比文件2涉及的则是一种卧式离心泵。因此,对比文件2对于本申请的主题来说是不相关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本申请的立式运行的轴流泵进行改进时,是不会考虑对比文件2的。对比文件3涉及的具体是一种卧式潜水泵,与本申请的立式运行的轴流泵属于不同的主题,而且该对比文件3教导的是在叶片上铸有一个横向的内孔,从而偏离了本申请的思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3所代表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所有技术特征为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限定方式并没有排除在内部壳体和外部壳体之间设置不可移除的管路结构,也就是说其包含了对比文件1中在泵的主流动路径内设置连接内部壳体开口和外部壳体缺口之间的管路的技术方案,且其内部壳体开口和外部壳体缺口也是处于同一直线上的;同时,对比文件3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在内部壳体上设置开口、在外部壳体上设置缺口且二者径向对齐。因而,即使本申请限定出管路为由外部引导穿过缺口的管区段,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2)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设置阀结构控制封闭介质通路的关闭和开启,以及螺纹接合的耦接结构,尽管其应用于卧式离心泵,但基于相同的封闭介质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于有同样需要的立式轴流泵中,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或克服技术上的困难;同时,无论对于立式操作还是卧式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操作封闭介质时,为了防止介质充满后的溢出以及油位测量时的泄漏,在开口位置设置易于控制的阀装置仅是本领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
(3)对比文件3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径向对齐且没有管路相连的缺口和开口结构,无论其应用于立式泵还是卧式泵,其均给出了一种简化液态封闭介质更换结构的技术启示,即“以使用笔直的管件,以用于建立开口和该机械的外侧之间的管路连接”,实现液态封闭介质的填注。而将其具体应用于立式轴流泵时,导入、导出开口、缺口的设置位置,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利于将容纳液态密封封闭介质的腔室充满或排空的需要,所进行的常规合理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或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
因此,复审请求人没有给出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有说服力的理由。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和15由于部分引用关系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条的规定,还基于正确的引用关系对其创造性进行了评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开口用于导入和导出封闭介质,且在内壳体部件中或内壳体部件上设有阀,利用阀能截止被引导穿过开口的管路,且缺口布置得与开口沿径向对齐。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1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0、1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1)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全部技术特征为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其包含了对比文件1的结构,无法与对比文件1区别开;即使在权利要求中加以限定,其也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公开;(2)而对于阀的设置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设置阀结构控制封闭介质通路的关闭和开启,以及螺纹接合的耦接结构,尽管其应用于卧式离心泵,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泵体密封和润滑的需要,基于相同的封闭介质的操作,有动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有同样需求的立式轴流泵中,即其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具体在内壳体部件中或内壳体部件上设置阀,利用阀截止被引导穿过开口的管路,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阀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的常规合理设计,无论对于立式操作还是卧式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操作封闭介质时,为了防止介质充满后的溢出以及油位测量时的泄漏,容易想到在开口位置设置易于控制的阀装置。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5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1中的“利用所述阀能截止被引导穿过所述开口的管路”修改为“利用所述阀能截止被引导穿过所述开口的可移除的管路”,将权利要求11由“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修改成“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将权利要求15的“用于实施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修改为“用于实施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权利要求11和15的修改克服了不清楚的问题,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克服了创造性的问题。对比文件1并不存在本申请意义下的“内壳体部件的开口”、“在所述外壳体部件中设有缺口,通过所述缺口使得所述开口能从外部达到”以及“所述缺口布置得与所述开口沿径向对齐”,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可以参见本申请附图2以及说明书中的相关描述。此外,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或者暗示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区别特征:“在所述内壳体部件(2)中或所述内壳体部件上设有阀(23),利用所述阀能截止被引导穿过所述开口(19)的可移除的管路”。对比文件1中在内壳体的内部和外壳体的外侧之间存在的是固定的管道,该管道可以通过外壳体上该管道末端的阀门而被打开或关闭。本申请的新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不同之处在于,该管道不是固定的而是可移除的,只有当该管道是可移除的时,将阀门布置在内部壳体部分而不是在如在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外壳体部分才是有意义的。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卧式离心泵,对比文件3涉及一种卧式潜水泵,因此没有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启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合议组认为:用途限定要考虑其是否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由于并未有证据证明相应的用途限定明示或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了改变,因此上述用途限定实际上在权利要求12-15中没有起到限定作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12-15。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立式运行的轴流泵,其具有内壳体部件(2)和外壳体部件(1),在所述内壳体部件中支承承载桨叶轮(4)的轴(11),其中,在内壳体部件和外壳体部件之间形成用于被所述桨叶轮(4)输送的液体的流动路径(3),并且所述内壳体部件(2)被构造用于收纳用于至少一个密封件(15)的液态封闭介质并具有用于导入和导出所述封闭介质的至少一个开口(19),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外壳体部件(1)中设有缺口(24),通过所述缺口使得所述开口(19)能从外部达到,并且在所述内壳体部件(2)中或所述内壳体部件上设有阀(23),利用所述阀能截止被引导穿过所述开口(19)的可移除的管路,其中,所述壳体件(1,2)绕所述立式运行的轴流泵的竖直的中心纵轴线(18)基本上旋转对称并且所述缺口(24)布置得与所述开口(19)沿径向对齐。
2.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立式运行的轴流泵,其特征在于,所述阀是能控制的止回阀(23)。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立式运行的轴流泵,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内壳体部件(2)内部形成用于所述封闭介质的容器(13)并且所述开口(19)布置在所述容器(13)的底部的高度上。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立式运行的轴流泵,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开口(19)上方,在所述内壳体部件(2)中设有能关闭的另一(上部)开口(20),并且与所述能关闭的另一(上部)开口对齐地在所述外壳体部件(1)中设有缺口(25)。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立式运行的轴流泵,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口(19,20)和/或所述缺口(24,25)能分别通过关闭体(21,22,26,27)关闭,其中,所述关闭体(21,22,26,27)至少朝向所述流动路径(3)优选齐平地加入到所述壳体(1,2)中。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立式运行的轴流泵,其特征在于,在用于所述内壳体部件开口的关闭体中加入水传感器。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立式运行的轴流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缺口(24,25)和/或所述开口(19,20)配设有内螺纹,相关联的关 闭体(21,22,26,27)的外螺纹嵌入到所述内螺纹中。
8. 一种用于校验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立式运行的轴流泵的密封件的液态封闭介质的液位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移除一个或多个必要时存在的关闭体(21,22,26,27)之后,液位校验装置的管区段(28)从外部被引导穿过所述外壳体部件(1)中的缺口(24)并被固定在所述内壳体部件(2)中的与该缺口对齐的开口(19)中,以打开方式操控所述开口(19)中或所述开口上的在泵侧上的阀(23)以及所述液位校验装置的一个或多个阀(30,35),然后借助该装置确定所述内壳体部件(2)内部的液位,然后以关闭方式操控所述阀(30,35)并移除该装置,然后将先前移除的所述关闭体(21,22,26,27)再次插入。
9. 一种用于排出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立式运行的轴流泵的密封件的液态封闭介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移除一个或多个必要时存在的关闭体(21,22,26,27)之后,管区段(28)从外部被引导穿过所述外壳体部件(1)中的缺口(24)并被固定在所述内壳体部件(2)中的与该缺口对齐的开口(19)中,其中,以打开方式操控在泵侧上的阀(23)并通过所述管区段(28)从泵壳体(2)中移除液体,然后以相反的顺序进行前述工作步骤。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为了液体排出,优选首先从所述外壳体部件(1)中的上部缺口(25)中移除关闭体(27),然后移除使所述内壳体部件(2)的上部开口(20)关闭的关闭体(22),并在所述液体排出之后将所述关闭体(22,27)再次装上。
11. 一种用于填充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立式运行的轴流泵的密封件的液态封闭介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只要存在,则首先从所述外壳体部件(1)中的上部缺口(25)中移除关闭体(27),然后从所述内壳体部件(2)的上部开口(20)中移除关闭体(22),并将管区段(28)从外部引导穿过所述外壳体部件(1)中的上部缺口(25)并固定在所述内壳体部件(2)中的与该上部缺口对齐的上部开口(20)中,然后通过所述管区段(28)以液体进行填充,并且在以液体填充之后移除所述管区段(28)并以相反的顺序将所述关闭体(22,27)再次装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经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次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国际申请进入PCT国家阶段日期2016年03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4并限定了“上部缺口”,而权利要求4中出现了“上部开口”和“缺口”(可理解为上部缺口),因此权利要求11的“上部缺口”有引用基础,其技术方案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1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立式运行的轴流泵,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第3页、图1)公开了一种潜水轴流泵,为一种立式运行的轴流泵,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其具有水泵导叶体8(相当于内壳体部件)和泵体9(相当于外壳体部件),在水泵导叶体8中支承承载叶轮1(即桨叶轮)的泵轴6,其中,在水泵导叶体8和泵体9之间形成用于叶轮1输送液体的流动路径,并且水泵导叶体8被构造用于收纳用于至少一个机械密封3的液态封闭介质的油室腔4并具有开口(参见图1中泄压水管12上方的管路,其在水泵导叶体8上的开口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开口),泵体9中设有缺口(参见图1中泄压水管12上方的管路,其在泵体9上的缺口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缺口),通过缺口使得开口能从外部达到;水泵导叶体8和泵体9绕立式运行的轴流泵的竖直中心纵轴线基本上旋转对称。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开口用于导入和导出封闭介质,且在内壳体部件中或内壳体部件上设有阀,利用阀能截止被引导穿过开口的可移除的管路,且缺口布置得与开口沿径向对齐。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封闭介质的导入导出控制。
对比文件1附图中公开了在水泵导叶体8和泵体9之间设置有从外部达到油室腔4内的管路,所述管路并非可移除,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也无需设置可移除的管路,其没有给出应用“可移除管路”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7段、图1-3)公开了一种用于泵密封的流体介质的导入导出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在泵体上的导出结构上设置有阀8,利用阀8能截止引导穿过泵体的管路,具体方式为当温度上升到记忆合金11的温度极限时,阀8打开,从而使得流体能够流入实现降温。所述管路也并非可移除;
对比文件3涉及潜水泵的导叶体油室注油孔装置,包括导叶体、油室、叶片,在叶片上铸有一个横向的内孔,内孔的内端连通导叶体的油室,内孔的外端位于导叶体壳体上。从对比文件3的附图1和2中可以看出,其涉及的具体是一种卧式潜水泵。因此,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立式运行的轴流泵相比,也是属于不同的主题,而且该对比文件3教导的是在叶片上铸有一个横向的内孔,与本申请不同。因此其没有给出应用“可移除管路”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4涉及一种油标装置,油位座的一端与设备本体连接,所述的油位座的另一端连接有弯头,所述的弯头的另一端连接有竖直设置的透明管,所述的透明管上刻有油位线,在所述的透明管上处于所述的油位线的上方设有通孔。所述的油位座与设备本体和弯头采用管螺纹连接,所述的弯头与透明管采用管螺纹连接。采用油标部件,可以从不同方向观察油位,同时解决了当油沾污透明玻璃视窗时油位不易看清的问题;其并不涉及“可移除管路”,因此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同时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并且,由于上述区别特征的存在,能够实现对封闭介质的快速且方便的更换,因此其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2从属权利要求2-7引用了独立权利要求1,因此也具备创造性。
3.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8、9、11
独立权利要求8是一种用于校验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立式运行的轴流泵的密封件的液态封闭介质的液位的方法;权利要求9是一种用于派出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立式运行的轴流泵的密封件的液态封闭介质的方法;权利要求11是一种用于填充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立式运行的轴流泵的密封件的液态封闭截至的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8、9、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从属权利要求10引用了独立权利要求9,因此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本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4 月0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次复审决定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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