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为原料制备饲料级低聚木糖的电渗析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33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1F2403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21980.7
申请日:2014-11-07
复审请求人:宜宾雅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文英
合议组组长:尹昕
参审员:韩世炜
国际分类号:C12P19/14,C12P19/12,C12P19/04,B01D61/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经过简单变换或重新组合即可获得的,且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21980.7,名称为“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为原料制备饲料级低聚木糖的电渗析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宜宾雅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07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25日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4年11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9段,2017年9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为原料制备饲料级低聚木糖的电渗析工艺,其特征在于:具体工艺步骤如下:
A、膜浓缩
粘胶纤维生产的压榨液先经预过滤除去大颗粒杂质,透过液经纳滤膜循环浓缩2-4次,将最后一次的浓缩液送入电渗析膜堆,回收阳极室的碱液,即为压榨液的浓缩液;所述的纳滤膜循环浓缩2-4次,在每次过滤前,料液都经加水稀释后进入纳滤膜;纳滤膜的截留分子量为200-400;每次纳滤膜过滤前,加水稀释的量为原料液体积的1倍,过滤得到的浓缩液体积与原料液体积相同;所述的透过液含碱200-300g/l,含半纤40-80 g/l;所述阳极室的碱液中含碱2-4g/l,含半纤40-80 g/l;纳滤膜处理的温度为40-60℃,电渗析的温度为15-45℃;纳滤膜的过膜压差为3-4bar,电渗析的过膜压差为0.3-0.8bar;料液在纳滤膜中的流量为25-40m3/h,在电渗析过程中的流量为5m3/h;电渗析外加直流电压,电压值为220V,电流值为10A;
B、提取半纤
将压榨碱液的浓缩液加入盐酸中和,使pH值为4-5,得到半纤液体;
C、酶解
在半纤液体中加入复合酶,发生酶解反应得到酶解液;复合酶为木聚糖酶、纤维素酶和果胶酶,比例为3:2:1;所述酶解反应的酶解时间为0.5-2h,温度为50-60℃,酶解反应的pH值为 4-5;所述酶解反应的加酶量为0.5-1.5%;
D、提纯
酶解液经陶瓷膜过滤,透过液进入纳滤膜脱盐,陶瓷膜的截留分子量为800-1500,纳滤膜的截留分子量为100-200,纳滤膜的过膜压差为3-4bar,温度为30-40℃,单支过滤面积是26.8 m2,纳滤膜浓缩前的料液体积为浓缩液体积的10-15倍;所得浓缩液即为低聚木糖的纯化液,再经蒸发、烘干得到饲料级低聚木糖。”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CN101484632A,公开日为2009年7月15日)公开了一种利用硫酸盐法由纤维质原材料制浆的方法,其实施例6公开了木聚糖产物的制备,包括纳滤膜浓缩、提取半纤、酶解、冷冻干燥。权利要求1与其相比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所述压榨液在膜浓缩步骤后增加电渗析工艺,并进一步限定了纳滤和电渗析的操作参数;(2)酶解步骤加入复合酶且对获得的酶解液进行提纯,并进一步限定了酶解参数和提纯步骤参数;提取半纤步骤所用的酸不同。基于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粘胶纤维压榨液处理工艺和低聚木糖的提纯工艺。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CN103397407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20日)公开了一种粘胶纤维生产中压榨液电渗析碱回收的超滤预处理工艺(参见说明书第1段和实施例14),即给出了电渗析回收碱液的技术启示。对于纳滤加水量及浓缩液体积、透过液的含碱量及含半纤量、阳极室碱液的含碱量等其他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相应内容的基础上,依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可以选择或确定,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Pentopan Mono BG(木聚糖酶)进行酶解,为了提高半纤液体中半纤维素的分解效率,在对比文件1所述木聚糖酶的基础上,选用多种酶组成的复合酶进行木聚糖的酶解产低聚木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达到的酶解效果是可以预期的。而相应的酶解和提纯步骤的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需要采用常规技术手段可以选择或确定,效果也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提交了实验数据,用于证明浓缩液中碱含量达到2-4g/l能够提高木糖纯度和木糖得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原申请文件中未记载任何有关木糖纯度或得率的相关实验数据,尽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碱的含量高即酶解系统中杂质高,可能会影响后续半纤酶解反应,但考虑到不同酶的特性、最适环境等因素,对于木糖纯度和得率产生何种趋势的影响是不确定的,故无法认可复审请求人欲证明的技术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原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此数据不能作为创造性评判的事实基础,并指出本申请与申请号为201410622287.1、201410622029.3等申请存在实验数据相同的情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所述压榨液在膜浓缩步骤后增加电渗析工艺,并进一步限定了纳滤和电渗析的操作参数;(2)酶解步骤加入复合酶且对获得的酶解液进行提纯,并进一步限定了酶解参数和提纯步骤参数;提取半纤步骤所用的酸不同。据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为原料生产低聚木糖的替代方法。对比文件2给出了电渗析降低含半纤溶液中碱含量的启示,而纳滤和电渗析的操作步骤以及复合酶酶解等区别,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或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可以选择或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仅提交了实验数据,从内容上看,缺少实验人、实验机构、实验来源、步骤、条件、操作方法等信息,从证据形式看,该数据也并不满足实验证据的形式要求,从而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和验证其结果的客观真实性。其次,此系列的多个申请涉及的实验采用的是不同的实验方法和条件,体现在目标产物、膜浓缩和提纯步骤均有所不同,但在不同申请中所补交的实验数据竟然完全相同,上述违背本领域常识的实验结果也会更加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对补交实验数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而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对于上述数据所欲证明的技术效果,即“浓缩液中碱含量达到2-4g/l能够提高木糖纯度和木糖得率”,上述系列申请仅在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中主张了“最终浓缩液中含碱2-4g/l,含半纤40-80g/l,实现了低碱浓,高半纤”,但未公开任何相关的具体内容,在实施例中也从未记载过与木糖得率等有关的任何数据以及给出体现碱含量与木糖纯度和得率的关系的相关证据,致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申请日时的申请文件,根据上述系列申请公开的信息以及现有技术,并不能得到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具有浓缩液中碱含量达到2-4g/l能够提高木糖纯度和木糖得率的技术效果,因此,即便在后提交了这样的数据,但合议组对该数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复审请求人据此主张的技术效果也不能作为本系列申请技术方案创造性审查的事实依据。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以及附件1(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川经信鉴字【2018】034号,2018年8月31日鉴定,复印件共8页)。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涉及的数值范围都修改为单一的数值,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为原料制备饲料级低聚木糖的电渗析工艺,其特征在于:具体工艺步骤如下:
A、膜浓缩
粘胶纤维生产的压榨液先经预过滤除去大颗粒杂质,透过液经纳滤膜循环浓缩3次,将最后一次的浓缩液送入电渗析膜堆,回收阳极室的碱液,即为压榨液的浓缩液;所述的纳滤膜循环浓缩3次,在每次过滤前,料液都经加水稀释后进入纳滤膜;纳滤膜的截留分子量为250;每次纳滤膜过滤前,加水稀释的量为原料液体积的1倍,过滤得到的浓缩液体积与原料液体积相同;所述的透过液含碱220g/l,含半纤60 g/l;所述阳极室的碱液中含碱3g/l,含半纤60 g/l;纳滤膜处理的温度为55℃,电渗析的温度为30℃;纳滤膜的过膜压差为3.6bar,电渗析的过膜压差为0.5bar;料液在纳滤膜中的流量为40m3/h,在电渗析过程中的流量为5m3/h;电渗析外加直流电压,电压值为220V,电流值为10A;
B、提取半纤
将压榨碱液的浓缩液加入盐酸中和,使pH值为4.5,得到半纤液体;
C、酶解
在半纤液体中加入复合酶,发生酶解反应得到酶解液;复合酶为木聚糖酶、纤维素酶和果胶酶,比例为3:2:1;所述酶解反应的酶解时间为1.5h,温度为56℃,酶解反应的pH值为 4.5;所述酶解反应的加酶量为0.8%;
D、提纯
酶解液经陶瓷膜过滤,透过液进入纳滤膜脱盐,陶瓷膜的截留分子量为1000,纳滤膜的截留分子量为120,纳滤膜的过膜压差为3bar,温度为32℃,单支过滤面积是26.8 m2,纳滤膜浓缩前的料液体积为浓缩液体积的12倍;所得浓缩液即为低聚木糖的纯化液,再经蒸发、烘干得到饲料级低聚木糖。”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2452898A)解决的技术问题、具体工艺过程和达到的技术效果都不同;对比文件2(复合酶解蔗渣木糖制备低聚木糖的研究)唯一给出的启示是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尝试复合酶的组合,但要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方案,则需要结合酶的配比、工艺的参数等多方因素,并不是进行有限次实验就能得到的。(2)本申请公开了一种可生产满足企业标准的饲料级低聚木糖的方法,虽然本申请四个实施例的数据与其他申请的实施例的实验结果相同,正是证明其满足相应标准而提出的生产工艺,并不应该对其技术效果产生怀疑。(3)本申请及相关申请是基于企业自身发展及后续产品维权而进行专利布局后提出的系列申请,该申请涉及的项目不仅获得了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四川省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证书,且该申请涉及的电渗析工艺已经实现产业转化并实际投入运行和销售(参见附件1)。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10日提交了修改后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4年11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9段,2019年0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经过简单变换或重新组合即可获得的,且其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为原料制备饲料级低聚木糖的电渗析工艺,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经过纳滤膜浓缩3次→电渗析→盐酸中和提半纤→复合酶酶解→陶瓷膜过滤纳滤膜脱盐→蒸发烘干获得饲料级低聚木糖。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利用硫酸盐法由纤维质原材料制浆的方法,该高得率浆适合进一步制备粘胶纤维和莱赛尔纤维,具体为:通过利用硫酸盐法由纤维质原材料制备溶解浆,包括用蒸煮液来蒸煮原材料的步骤,其特征在于在蒸煮前将原材料暴露于蒸汽处理以及在其他处理的过程中使经过蒸煮得到的浆经历冷碱抽提(CCE);
对比文件1中实施例6进一步公开了木聚糖产物的制备:
(1)从CCE(冷碱抽提)滤液(相当于本申请的粘胶纤维压榨碱液)分离木聚糖,借助于装备有聚醚砜膜(Nadir N30 F,截留300)的中试纳米过滤成套设备(NF),为了滤除残余的纤维和不溶的颗粒,利用筒式过滤器(Profile Star AB1A4007J)对CCE滤液进行预过滤;NF(纳米过滤)成套设备在40℃的温度、25巴的压力以及5l/m2?h的比流速下进行操作;…;由于膜的低截留,渗余物中的β-纤维素的总量的浓度为约85g/l,用水以1∶1.5的比例稀释该渗余物并再次供应到NF中;除了渗透物的量降至进料量的约70%外,第二阶段的NF条件可比得上第一阶段(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所述透过液经纳滤膜循环浓缩在每次过滤前,料液都经加水稀释后进入纳滤膜);…;上述基质用于通过用无机酸进行反向沉淀来分离β-纤维素(木聚糖);出于这个目的,将大约0.1份的用水稀释1∶3的硫酸与1份的半纤维素液混合(相当于本申请的提取半纤步骤,即将压榨碱液的浓缩液加酸中和,得到半纤液体),由此使得最后表现出的pH为4-5;在大约6-8小时后,形成稠度约为10-15%重量的米白色沉淀物;然后将所述沉淀物离心、清洗并干燥;
(2)将木聚糖粉末进一步处理为低聚木糖——酶法(相当于本申请的酶解步骤),将90g湿的木聚糖(等于40g干燥木聚糖)悬浮于900mL水中(44.4g/L)并加入50mg的Pentopan Mono BG(木聚糖酶)(1.25mg/g木聚糖);在50℃下在发酵罐中将混合物搅拌2h;之后,通过加热至99℃保持10分钟使酶失活;将剩余的不溶部分进行旋沉,将水溶液冷冻干燥;基于所使用的木聚糖,XOS(低聚木糖)的产率为75%(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段,第2页第4段和实施例6)。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所述压榨液在膜浓缩步骤后增加电渗析工艺,并进一步限定了纳滤和电渗析的操作参数;(2)酶解步骤加入复合酶且对获得的酶解液进行提纯,并进一步限定了酶解参数和提纯步骤参数;提取半纤步骤所用的酸不同。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以粘胶纤维压榨碱液为原料生产低聚木糖的替代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粘胶纤维生产中压榨液电渗析碱回收的超滤预处理工艺,其特征在于:压榨液先通过预过滤器过滤掉大颗粒的杂质,再经超滤回收木质素及截留大分子量的污染物,所得含NaOH的透过液(氢氧化钠浓度为98g/L)用于后续的电渗析处理;将经预处理后的废碱液和除盐水按1.2:1的流量比通过泵进入膜组件输送至电渗析膜组器(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渗析膜堆),进行电渗析回收碱液;…将电渗析阴极室得到的增浓碱回收利用,阳极室含半纤维素的废液加酸中和(相当于本申请的回收阳极室的碱液),沉淀析出半纤维素,过滤,得到半纤维素作为发酵原料;所述的电渗析过程中,阳极室废液的碱液浓度为8g/L(参见说明书第1段和实施例14)。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粘胶纤维压榨液的电渗析回收工艺,经过该工艺,含半纤维素的回收液中碱的含量进一步降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压榨碱液中的成分主要为氢氧化钠和半纤维素,其经过预过滤和纳滤工艺后,截留液中的半纤维素经过浓缩后得到的浓缩液中依然含有大量的碱,为了进一步降低压榨碱液中碱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获得技术启示,将电渗析工艺加入到粘胶纤维压榨碱液的处理过程中,即对压榨碱液进行纳滤处理后进行电渗析处理,其技术效果是容易预期的。
对于纳滤加水量及浓缩液体积、透过液的含碱量及含半纤量、阳极室碱液的含碱量及含半纤量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于膜的低截留,渗余物中的β-纤维素的总量的浓度为约85g/l,用水以1∶1.5的比例稀释该渗余物并再次供应到NF中(参见实施例6)。在对比文件1所述加水稀释后进行膜浓缩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的每次纳滤浓缩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常规试验调整优化,确定出相应的加水稀释量以及纳滤得到的浓缩液体积。并且在对比文件1所述膜浓缩工艺参数的基础上,根据压榨碱液的初始浓度以及膜浓缩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常规试验调整,确定出具体的透过液和阳极室碱液中的含碱量和含半纤量,其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对于纳滤次数、纳滤膜截留分子量、电渗析的温度、过膜压差、流量等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NF(纳米过滤)成套设备在40℃的温度、25巴的压力以及5l/m2·h的比流速下进行操作(参见实施例6);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经预处理后的废碱液和除盐水按1.2:1的流量比通过泵进入膜组件输送至电渗析膜组器,进行电渗析回收碱液,所述电渗析的温度为28℃,所述泵的表压为0.06Mpa,碱液流量为650L/h,除盐水流量为450L/h(参见实施例14)。在此基础上,根据纳滤膜和电渗析膜堆实际的过滤浓缩效果及相应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结合其各自的常规操作参数以及常规试验调整确定出纳滤膜和电渗析的过膜压差和流量等参数,其技术效果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对于电渗析的电压值和电流值的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的电渗析外加直流电压,电压值为40V,电流值为92A,电极间距离为10cm(参见实施例14)。在此基础上,为了尽可能降低碱液中的氢氧化钠浓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调整电压值和电流值以达到较好的电渗析效果,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容易预期的。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Pentopan Mono BG(木聚糖酶)进行酶解,为了提高半纤液体中半纤维素的分解效率,在对比文件1所述木聚糖酶的基础上,选用多种酶组成的复合酶进行木聚糖的酶解产低聚木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达到的酶解效果是可以预期的。而根据实际的商品化要求和生产条件的需要,在对比文件1采用冷冻干燥的纯化工艺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酶解液采用陶瓷膜进行过滤从而达到提纯目的,同时将透过液用纳滤膜进行脱盐,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产品纯度要求以及提纯效果,可通过常规试验调整而确定出纳滤膜和陶瓷膜的截留分子量范围,同时确定出相应的纳滤膜过膜压差、温度、单支过滤面积、以及浓缩前的料液体积;采用蒸发、烘干的干燥方式替代冷冻干燥,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其技术效果都是可以合理预期的。此外,对比文件1所制得的产品为食品级低聚木糖(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7段),在此基础上,基于上述的工艺调整,可以合理预期得到的低聚木糖可适于饲料级应用。
对于复合酶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利用木聚糖酶分解半纤液体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根据酶解底物的种类,进一步选用合适的纤维素酶和果胶酶来提高半纤的酶解效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复合酶中木聚糖酶、纤维素酶和果胶酶的比例可以通过常规实验进行调整确定;酶解反应的pH值、温度、加酶量、酶解时间等同样可以通过常规实验进行调整确定,其技术效果都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对于提取步骤所用盐酸的限定,对比文件1给出了于压榨碱液过滤液中加酸中和且最终pH值为4-5的技术启示,而加入的酸的种类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加入的酸的种类,同样能够达到提取半纤的目的,其技术效果是容易预期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实施例6公开的原料CCE滤液是制备粘胶纤维和莱赛尔纤维的浆经历冷碱抽提后的液体,经过膜过滤、硫酸沉淀和酶水解后获得的也是低聚木糖,即明确公开了一种从粘胶纤维压榨碱液为原料提取低聚木糖的方法;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从粘胶纤维压榨碱液经过预过滤和超滤后采用电渗析工艺回收碱液;纤维素酶和果胶酶都是常用的水解酶,将其与木聚糖酶联合用于水解半纤也是本领域常规可以选择并确定的;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合议组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还驳回了申请号为201410622093.1(下称931号申请)、201410622028.9(下称289号申请)、201410622262.1(下称621号申请)等涉及同一申请人/复审请求人的3件系列申请,同一申请人/复审请求人同日提交的另外2件申请(申请号分别为201410622134.7 和201410622190.0)以及同日由宜宾丝丽雅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11件申请(申请号分别为201410622100.8、201410622029.3、201410622287.1、201410622263.6、201410622170.3、201410622157.8、201410622092.7、201410622179.4、201410622058.X、201410622133.2和201410622094.6)的申请文件中主张的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技术效果均为“得到的低聚木糖或木糖醇盐分低、纯度高,工艺运行效率高,适应于大规模生产”。所述17件申请在最后四个实施例中分别记载了得到的低聚木糖或木糖醇的电导率和灼烧残渣,用于证明所得产品盐分低、纯度高,但每一件申请的实验结果完全相同,均为电导率8500μs/cm,灼烧残渣4%;电导率9000μs/cm,灼烧残渣5%;电导率10000μs/cm,灼烧残渣6%;电导率8000μs/cm,灼烧残渣3%。然而,所述不同申请所对应的实施例采用的实验方法、实验条件并不相同,具体体现在目标产物、浓缩方式、提纯步骤和具体工艺参数等均有所不同。另外,所述相同的实验数据是具体的数值,即使是为了满足相应的企业标准,也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因此,上述违背本领域常识的实验结果致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对实验结果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3)复审请求人认为所述系列申请是基于企业自身发展及后续产品维权而进行专利布局后提出的,但所述系列申请必须满足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才能授予专利权,即必须具备创造性。创造性条款的审查需要客观衡量发明的技术贡献和创新程度。一项改进发明要想获得专利独占权必须具有足够的高度,对于通过“简单替换或拼凑”就同一主题撰写出的专利申请而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经过简单变换或重新组合即可实现,如若将这些专利申请授予权利,则无法真正实现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另外,附件1是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书,其中并未记载具体的技术方案,而且此类鉴定并非是依据专利法作出的结论,不能证明本发明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7年09 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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