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列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31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1F2757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77075.X
申请日:2016-08-31
复审请求人: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文梅
合议组组长:焦红芳
参审员:杨雪玲
国际分类号:B61D17/04(2006.01);B61D1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77075.X,名称为“列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中车青岛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8月31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7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CN202641708U(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2日。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列车,其特征在于,包括:
车体(10),所述车体(10)的内表面上开设有安装槽(20),所述安装槽(20)为多个,多个所述安装槽(20)可选择地用于安装塞拉门(30)或内藏门(40);
多个所述安装槽(20)包括:
第一安装槽(21),开设于所述车体(10)的上顶壁上并用于安装所述塞拉门(30);
第二安装槽(22),开设于车体(10)的侧壁上并用于安装所述内藏门(4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列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安装槽(21)为多个,多个所述第一安装槽(21)沿水平方向间隔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列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安装槽(22)为多个,多个所述第二安装槽(22)沿水平方向间隔设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列车,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安装槽(20)还包括:
第三安装槽(23),开设于所述车体(10)的侧壁上,所述第三安装槽(23)位于所述第一安装槽(21)与所述第二安装槽(22)之间,所述第三安装槽(23)可选择地与所述第一安装槽(21)或所述第二安装槽(22)相配合,所述第三安装槽(23)与所述第一安装槽(21)配合用以安装所述塞拉门(30),所述第三安装槽(23)与所述第二安装槽(22)配合用以安装所述内藏门(40)。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列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安装槽(23)为多个,多个所述第三安装槽(23)沿水平方向间隔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列车,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安装槽(20)包括C形槽。 ”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多个所述安装槽可选择地用于安装塞拉门或内藏门,多个安装槽包括开设于车体的上顶壁上并用于安装塞拉门的第一安装槽,以及开设于车体的侧壁上并用于安装内藏门的第二安装槽。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设置对比文件1中多个C型连接件并可选择地用于安装塞拉门、内藏门,多个C型连接件中包括有用于安装塞拉门的第一安装槽以及用于安装内藏门的第二安装槽;而第一安装槽开设于车体的上顶壁上、第二安装槽开设于车体的侧壁上,为根据车顶的形状、塞拉门或内藏门位置尺寸、门与车顶侧壁之间关系等可以确定的第一安装槽、第二安装槽的位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很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内容合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结合说明书附图1增加了特征“所述第一安装槽(21)的槽口方向朝竖直方向设置,所述第二安装槽(22)的槽口方向、所述第三安装槽(23)的槽口方向均朝水平方向设置”,并相应修改了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C型连接件用于连接车厢内部设备,而非用于安装塞拉门或内藏门,对比文件1中塞拉门是通过第一门上横梁筋板105进行连接,内藏门是通过焊接连接结构107进行连接;对比文件1中的多个C型连接件开口均朝向预设中心,非朝向水平方向或数值方向,仅适于安装重量较轻的车内设备,不适于安装塞拉门或内藏门;对比文件1通过第一门上横梁筋板安装塞拉门和通过第二门上横梁筋板以安装内藏门,而本申请是通过第三安装槽可选择与第一安装槽配合以安装塞拉门,或第三安装槽可选择与所述第二安装槽配合以安装内藏门。因此,对比文件1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列车,其特征在于,包括:
车体(10),所述车体(10)的内表面上开设有安装槽(20),所述安装槽(20)为多个,多个所述安装槽(20)可选择地用于安装塞拉门(30)或内藏门(40);
多个所述安装槽(20)包括:
第一安装槽(21),开设于所述车体(10)的上顶壁上并用于安装所述塞拉门(30);
第二安装槽(22),开设于车体(10)的侧壁上并用于安装所述内藏门(40);
第三安装槽(23),开设于所述车体(10)的侧壁上,所述第三安装槽(23)位于所述第一安装槽(21)与所述第二安装槽(22)之间,所述第三安装槽(23)可选择地与所述第一安装槽(21)或所述第二安装槽(22)相配合,所述第三安装槽(23)与所述第一安装槽(21)配合用以安装所述塞拉门(30),所述第三安装槽(23)与所述第二安装槽(22)配合用以安装所述内藏门(40);
其中,所述第一安装槽(21)的槽口方向朝竖直方向设置,所述第二安装槽(22)的槽口方向、所述第三安装槽(23)的槽口方向均朝水平方向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列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安装槽(21)为多个,多个所述第一安装槽(21)沿水平方向间隔设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列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安装槽(22)为多个,多个所述第二安装槽(22)沿水平方向间隔设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列车,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安装槽(23)为多个,多个所述第三安装槽(23)沿水平方向间隔设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列车,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安装槽(20)包括C形槽。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通过安装槽将塞拉门或内藏门安装于车体上为常规连接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C型连接件用于安装塞拉门或内藏门,安装槽的开口方向、位置等也是很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列车,其包括车体,车体上具有安装槽,用于安装塞拉门或内藏门。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动车组用侧墙上部型材及采用所述型材的动车组,所述侧墙上部型材连接车顶和侧墙,其内侧面设有C型连接件,用于连接侧墙板、卫生间等车厢内部设备。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车体(10)的内表面上开设有安装槽(20),所述安装槽(20)为多个,多个所述安装槽(20)可选择地用于安装塞拉门(30)或内藏门(40);
多个所述安装槽(20)包括:
第一安装槽(21),开设于所述车体(10)的上顶壁上并用于安装所述塞拉门(30);
第二安装槽(22),开设于车体(10)的侧壁上并用于安装所述内藏门(40);
第三安装槽(23),开设于所述车体(10)的侧壁上,所述第三安装槽(23)位于所述第一安装槽(21)与所述第二安装槽(22)之间,所述第三安装槽(23)可选择地与所述第一安装槽(21)或所述第二安装槽(22)相配合,所述第三安装槽(23)与所述第一安装槽(21)配合用以安装所述塞拉门(30),所述第三安装槽(23)与所述第二安装槽(22)配合用以安装所述内藏门(40);
其中,所述第一安装槽(21)的槽口方向朝竖直方向设置,所述第二安装槽(22)的槽口方向、所述第三安装槽(23)的槽口方向均朝水平方向设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车体内不同位置设置的安装槽之间的相互配合,将内藏门或塞拉门安装于车体。
对比文件1的目的虽然也是解决车体侧墙连接件的通用性和成本,但是其解决方案侧重点在于针对塞拉门和内藏门与车体连接部位是否需要门框进行配合,塞拉门是通过将第一门上横梁筋板105作为门上横梁进行配合,内藏门是通过将第二门上横梁筋板106作为门上横梁、焊接连接结构107与内藏门的门框进行配合,即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涉及内藏门或塞拉门与车体之间的安装,所述门与车体的连接安装仍为现有技术的连接或焊接方式;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的C型连接件用于连接车厢内部设备。即,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在车顶壁、侧墙上设置开口方向分别为水平或垂直的安装槽用于安装塞拉门或内藏门,也没有公开通过所述不同位置的安装槽之间可选择地组合配合使车体分别适于安装内藏门或塞拉门。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所述区别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够获得解决本申请设计制造塞拉门和内藏门通用件的车体制造技术启示。通过采取本申请所述技术方案,简化了塞拉门和内藏门的安装,提高了车体型材的通用性,降低了车体制造安装成本。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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