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子吸入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628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1F259525
优先权日:2012-10-19
申请(专利)号:201380054490.7
申请日:2013-10-09
复审请求人:尼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袁野
合议组组长:马镯
参审员:王少伟
国际分类号:A24F47/00,A61M1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4490.7,名称为“电子吸入设备”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尼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0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4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0项,2017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4月17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US 2011265806A1,公开日为:2011年11月03日;
对比文件2:US 2012227752A1,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括嘴件和控制单元的电子吸入设备,所述控制单元包括电池和计算机,其中,所述计算机包括计算机处理器、存储器和输入输出装置;其中,所述设备还包括连接到所述计算机的发射器,并且所述计算机在使用时配置成收集并在所述计算机存储器中存储与使用者对所述设备的使用有关的使用数据并且传输所述使用数据,
其中,所述计算机配置成相继地传输所述使用数据的第一传输版本和所述使用数据的第二传输版本,
其中,所述计算机配置成在传输之后从所述存储器清空所述使用数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电子吸入设备为电子香烟。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为微控制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发射器配置成通过无线装置发射使用数据。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发射器为音频信号装置并且配置成通过声音发射所述使用数据。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使用数据包括吸入计数,其中,所述吸入计数是使用者对所述设备进行的吸入的次数的计数。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吸入计数存储在1字节或2字节的数据存储器中。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使用数据包括平均吸入时间,其中,所述平均吸入时间是在所述吸入计数中统计的所述吸入的算术平均值。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平均吸入时间存储在1字节或2字节的数据存储器中。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使用数据包括区间计数,其中,所述区间计数是吸入区间的数目的计数。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区间计数存储在1字节或2字节的数据存储器中。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或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当所述设备在对所述设备的吸入之后不活动达预定的不活动时间时,吸入区间结束。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使用数据存储在8字节或以下的数据存储器中。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使用数据被优化以用于通过声音传输。
1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使用数据还包括在所述数据的开头处用于指示所述数据的开头的报头数据。
1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使用数据还包括在所述数据的结尾处用于指示所述数据的结尾的报尾数据。
1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使用数据还包括朝所述数据的所述开头的配置数据以指示如何配置所述数据以用于传输。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配置数据指示所述数据传输的频率范围。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配置数据指示所述数据传输的持续时间。
20.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配置数据指示所述数据传输的强度。
2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使用数据包括各个吸入事件的细节。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各个吸入事件的细节包括每次吸入的日期和时间。
23.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各个吸入事件的细节包括每次吸入的持续时间。
2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第一传输版本与所述第二传输版本相同。
2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第一传输版本和所述第二传输版本各自具有不同的频率范围。
2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第一传输版本和所述第二传输版本各自具有不同的持续时间。
2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第一传输版本和所述第二传输版本各自具有不同的信号强度。
2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相继地传输所述使用数据的三个或更多个传输版本。
2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反复地传输所述使用数据。
3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在以显著高于典型的背景噪音的频率范围的频率传输所述使用数据。
3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以显著高于人类听觉频率范围的频率传输所述使用数据。
3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配置成在由所述使用者控制这样做时从所述存储器清空所述使用数据。
3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电子吸入设备还包括连接到所述计算机的压力传感器。
34.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当所述压力传感器检测到所述设备在正常使用之外的操作时传输所述使用数据。
35.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当所述压力传感器检测到向所述设备内的吹气时传输所述使用数据。
36.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当所述压力传感器检测到对所述设备的抽吸时传输所述使用数据。
37.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当所述压力传感器检测到向所述设备内的爆发式吹气时传输所述使用数据。
38.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当所述压力传感器检测到对所述设备的爆发式抽吸时传输所述使用数据。
39.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当所述压力传感器检测到向所述设备内的两次或更多次爆发式吹气时传输所述使用数据。
40. 根据权利要求33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当所述压力传感器检测到对所述设备的两次或更多次爆发式抽吸时传输所述使用数据。
4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还包括菜单模式,所述菜单模式配置成借此所述压力传感器用来激活所述菜单模式并且选择开始所述使用数据的传输的菜单选项。
42.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配置成当使用者选择清空存储器菜单选项时从所述存储器清空所述使用数据。
43.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配置成当所述菜单模式被退出时从所述存储器清空所述使用数据。
44. 根据权利要求41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当所述设备进入所述菜单模式时通过声音通知所述使用者。
4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在所述使用数据的传输之前通过声音通知所述使用者。
4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当所述使用数据的传输正在进行时通过声音通知所述使用者。
4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当所述使用数据的传输完成时通过声音通知所述使用者。
4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当所述使用数据的传输已被成功接收时通过声音通知所述使用者。
4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当所述使用数据的传输未被成功接收时通过声音通知所述使用者。
5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当所述使用数据已被从所述计算机存储器清空时通过声音通知所述使用者。
5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设备还包括连接到所述计算机的麦克风。
52. 根据权利要求51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配置成使用所述麦克风确定所述背景噪音并且传输所述使用数据以便基本上避免所述背景噪音。
53. 根据权利要求51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配置成当开始信号被所述麦克风接收时开始传输。
54. 根据权利要求51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配置成当结束信号被所述麦克风接收时结束传输。
55. 根据权利要求51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配置成当失败信号被所述麦克风接收时重新传输所述使用数据。
56. 根据权利要求51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配置成当清空信号被所述麦克风接收时清空所述使用数据。
5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电子吸入设备包括嘴件端和顶端,并且所述发射器位于所述顶端处。
58. 根据权利要求57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发射器配置成使得在使用中所述使用数据被传输到所述顶端之外。
59. 根据权利要求57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设备包括纵向中心轴线,并且所述发射器配置成使得在使用中所述使用数据被基本上平行于所述纵向轴线且从所述顶端向外地传输。
6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发射器为扬声器。”
驳回决定中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发射器连接到计算机上,计算机配置成相继地传输所述使用数据的第一传输版本和所述使用数据的第二传输版本。计算机配置成在传输之后从所述存储器清空所述使用数据。而为实现准确完整地传输数据,将传输数据设置成多个版本进行冗余传输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传输完成后自动或者手动清空存储器存储的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3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3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5-14、21-23、34-40、57-6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它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14、21-23、34-40、57-6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51-5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它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1-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15-20、24-32、41-5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20、24-32、41-5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尼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计算机配置成在传输之后从所述存储器清空所述使用数据”修改为“所述计算机配置成在传输之后自动从所述存储器清空所述使用数据”。复审请求人认为:审查员在评述技术特征“计算机配置成在传输之后自动从所述存储器清空所述使用数据”时采用了三篇参考文献,文献1涉及药物剂量分配系统,文献2涉及具有心电显示功能的临时心脏按需起搏器,文献3涉及无线压力检测系统。它们的领域与电子吸入设备相距甚远,即便技术人员阅读这些文献后,也不会意识到本申请面对和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中将计算机配置成在传输之后自动从存储器清空使用数据,这使得用户无需手动清除使用数据。因此,用户在操作电子吸入设备时所需要提供的输入项目减少,这允许移除使用者在操作存储器时所需的结构,例如按键、控制界面等。由此可知,该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电子吸入设备中的物理空间受到限制,以至于无法容纳大容量的存储器,且物理空间的限制导致难以向用户提供用于操作存储器的元件和界面。该技术问题与电子吸入设备密切相关。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想要解决这一具体的技术问题,那么他不会想到去其它技术领域中寻找启示。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包括嘴件和控制单元的电子吸入设备,所述控制单元包括电池和计算机,其中,所述计算机包括计算机处理器、存储器和输入输出装置;其中,所述设备还包括连接到所述计算机的发射器,并且所述计算机在使用时配置成收集并在所述计算机存储器中存储与使用者对所述设备的使用有关的使用数据并且传输所述使用数据,
其中,所述计算机配置成相继地传输所述使用数据的第一传输版本和所述使用数据的第二传输版本,
其中,所述计算机配置成在传输之后自动从所述存储器清空所述使用数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计算机配置成相继地传输所述使用数据的第一传输版本和所述使用数据的第二传输版本;(2)计算机配置成在传输之后自动从所述存储器清空所述使用数据。而区别技术特征(1)、(2)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3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3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5-14、21-23、34-40、57-6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它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14、21-23、34-40、57-6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51-5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它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1-5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15-20、24-32、41-5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20、24-32、41-5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进行了回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使用数据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个:吸入计数,所述吸入计数是使用者对所述电子吸入设备进行的吸入的次数的计数,平均吸入时间,所述平均吸入时间是在所述吸入计数中统计的所述吸入的算术平均值,区间计数,所述区间计数是吸入区间的数目的计数”,删除权利要求6、8、10,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包括嘴件和控制单元的电子吸入设备,所述控制单元包括电池和计算机,其中,所述计算机包括计算机处理器、存储器和输入输出装置;其中,所述设备还包括连接到所述计算机的发射器,并且所述计算机在使用时配置成收集并在所述计算机存储器中存储与使用者对所述设备的使用有关的使用数据并且传输所述使用数据,
其中,所述计算机配置成相继地传输所述使用数据的第一传输版本和所述使用数据的第二传输版本,
其中,所述计算机配置成在传输之后自动从所述存储器清空所述使用数据。
其中,所述使用数据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个:
吸入计数,所述吸入计数是使用者对所述电子吸入设备进行的吸入的次数的计数,
平均吸入时间,所述平均吸入时间是在所述吸入计数中统计的所述吸入的算术平均值,
区间计数,所述区间计数是吸入区间的数目的计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电子吸入设备为电子香烟。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为微控制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发射器配置成通过无线装置发射使用数据。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发射器为音频信号装置并且配置成通过声音发射所述使用数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吸入计数存储在1字节或2字节的数据存储器中。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平均吸入时间存储在1字节或2字节的数据存储器中。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区间计数存储在1字节或2字节的数据存储器中。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当所述设备在对所述设备的吸入之后不活动达预定的不活动时间时,吸入区间结束。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使用数据存储在8字节或以下的数据存储器中。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使用数据被优化以用于通过声音传输。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使用数据还包括在所述数据的开头处用于指示所述数据的开头的报头数据。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使用数据还包括在所述数据的结尾处用于指示所述数据的结尾的报尾数据。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使用数据还包括朝所述数据的所述开头的配置数据以指示如何配置所述数据以用于传输。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配置数据指示所述数据传输的频率范围。
16.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配置数据指示所述数据传输的持续时间。
17.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配置数据指示所述数据传输的强度。
1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使用数据包括各个吸入事件的细节。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各个吸入事件的细节包括每次吸入的日期和时间。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各个吸入事件的细节包括每次吸入的持续时间。
2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第一传输版本与所述第二传输版本相同。
2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第一传输版本和所述第二传输版本各自具有不同的频率范围。
2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第一传输版本和所述第二传输版本各自具有不同的持续时间。
2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第一传输版本和所述第二传输版本各自具有不同的信号强度。
2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相继地传输所述使用数据的三个或更多个传输版本。
2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反复地传输所述使用数据。
2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在以显著高于典型的背景噪音的频率范围的频率传输所述使用数据。
2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以显著高于人类听觉频率范围的频率传输所述使用数据。
2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配置成在由所述使用者控制这样做时从所述存储器清空所述使用数据。
3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电子吸入设备还包括连接到所述计算机的压力传感器。
31.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当所述压力传感器检测到所述设备在正常使用之外的操作时传输所述使用数据。
32.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当所述压力传感器检测到向所述设备内的吹气时传输所述使用数据。
33.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当所述压力传感器检测到对所述设备的抽吸时传输所述使用数据。
34.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当所述压力传感器检测到向所述设备内的爆发式吹气时传输所述使用数据。
35.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当所述压力传感器检测到对所述设备的爆发式抽吸时传输所述使用数据。
36.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当所述压力传感器检测到向所述设备内的两次或更多次爆发式吹气时传输所述使用数据。
37. 根据权利要求30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当所述压力传感器检测到对所述设备的两次或更多次爆发式抽吸时传输所述使用数据。
3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还包括菜单模式,所述菜单模式配置成借此所述压力传感器用来激活所述菜单模式并且选择开始所述使用数据的传输的菜单选项。
39.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配置成当使用者选择清空存储器菜单选项时从所述存储器清空所述使用数据。
40.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配置成当所述菜单模式被退出时从所述存储器清空所述使用数据。
41.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当所述设备进入所述菜单模式时通过声音通知所述使用者。
4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在所述使用数据的传输之前通过声音通知所述使用者。
4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当所述使用数据的传输正在进行时通过声音通知所述使用者。
4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当所述使用数据的传输完成时通过声音通知所述使用者。
4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当所述使用数据的传输已被成功接收时通过声音通知所述使用者。
4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当所述使用数据的传输未被成功接收时通过声音通知所述使用者。
4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在使用中配置成当所述使用数据已被从所述计算机存储器清空时通过声音通知所述使用者。
4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设备还包括连接到所述计算机的麦克风。
49. 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配置成使用所述麦克风确定所述背景噪音并且传输所述使用数据以便基本上避免所述背景噪音。
50. 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配置成当开始信号被所述麦克风接收时开始传输。
51. 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配置成当结束信号被所述麦克风接收时结束传输。
52. 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配置成当失败信号被所述麦克风接收时重新传输所述使用数据。
53. 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计算机配置成当清空信号被所述麦克风接收时清空所述使用数据。
5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电子吸入设备包括嘴件端和顶端,并且所述发射器位于所述顶端处。
55. 根据权利要求54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发射器配置成使得在使用中所述使用数据被传输到所述顶端之外。
56. 根据权利要求54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设备包括纵向中心轴线,并且所述发射器配置成使得在使用中所述使用数据被基本上平行于所述纵向轴线且从所述顶端向外地传输。
5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吸入设备,其中,所述发射器为扬声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8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7项,2017年01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4月17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可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包括嘴件和控制单元的电子吸入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括嘴件和通信单元的电子吸烟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
由附图1B可知:电子吸烟设备包括电池、控制器(相当于计算机处理器)、存储器和通信接口(相当于输入输出装置)(控制器、存储器和通信接口的组合相当于计算机);
通信单元可以将电子吸烟设备连接到有线网络和/或无线网络(即电子吸烟设备具有发射器,其连接在通信接口上),存储器可以存储由控制器收集的数据,例如使用数据等,通信单元可以向包、计算机等发送使用数据(相当于计算机在使用时配置成收集并在计算机存储器中存储与使用者对设备的使用有关的使用数据并且传输所述使用数据),终端可以连接到另一个终端以便交换数据(参见说明书第[0048]-[0061]段);
存储器可以存储控制器收集的数据,比如使用数据,用户可通过使用数据检测吸了多少烟,并检查在一段时间吸烟吸少了还是多了,使用数据可以被用来确定电子吸烟设备已经被使用了多长时间,当电子吸烟设备已经被使用某一时间周期和/或使用的厉害时,自动禁用(参见说明书第[0058]、[0077]-[0078]段)。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计算机配置成相继地传输所述使用数据的第一传输版本和所述使用数据的第二传输版本;(2)计算机配置成在传输之后自动从所述存储器清空所述使用数据;(3)使用数据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个:吸入计数,所述吸入计数是使用者对所述电子吸入设备进行的吸入的次数的计数,平均吸入时间,所述平均吸入时间是在所述吸入计数中统计的所述吸入的算术平均值,区间计数,所述区间计数是吸入区间的数目的计数。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证传输数据的准确有效。
在通信传输领域中,冗余传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防止数据丢失所通常采用的通信配置,因此,为实现准确完整地传输数据,而将传输数据设置成多个版本进行冗余传输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存储空间实现优化。
在存储器管理领域中,自动清空存储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防止存储器溢出通常采用的管理办法,因此,为了防止数据积累导致存储空间不够,在传输完成后自动清空存储器存储的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吸入次数、平均吸入时间、区间计数等吸入事件的细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4、30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子吸入设备是电子烟(参见说明书第[0005]-[0015]段);控制器可以是微控制器、微处理器(参见说明书第[0046]段);通信单元可进行无线通信,向包、计算机等外部设备发送使用数据(参见说明书[0054]段);用于检测用户吸烟动作的传感器可以是压力传感器(参见说明书第[0053]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4、3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2-4、3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11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6]段)使用其他用户界面设备来示出文本、图像等,和生成声音、振动等。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方便传输而选用发射器为音频信号装置以实现通过声音传输、发射使用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5、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10,18-20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存储器可以存储控制器收集的数据,比如使用数据,用户可通过使用数据检测吸了多少烟,并检查在一段时间吸烟吸少了还是多了,使用数据可以被用来确定电子吸烟设备已经被使用了多长时间,当电子吸烟设备已经被使用某一时间周期和/或使用的厉害时,自动禁用(参见说明书第[0058]、[0077]-[0078]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吸入之后不活动达预定的不活动时间时,吸入区间结束等设置以及记录包括吸入日期和时间、每次吸入的持续时间等吸入事件的细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而将吸入次数、平均吸入时间、区间计数存储在1字节或2字节的数据存储器中,将使用数据存储在8字节或以下的数据存储器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存储器空间做出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10,18-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2-17是从属权利要求,数据传输时设置报头数据和报尾数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为了方便读取,在开头对包括数据传输的频率范围、数据传输的持续时间、数据传输的强度等数据进行配置以指示数据的配置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数据传输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21-26是从属权利要求,为实现准确完整地传输数据,将传输数据设置成多个版本进行冗余传输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将两个版本设置成相同,或者两个版本具有不同的频率、持续时间或信号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设置三个或者多个传输版本并相继地传输以及反复传输使用数据都是通信领域为确保数据被完好接收所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27-29是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使信号更好地被接收,将传输频率设置成显著高于典型的背景噪音的频率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能够实现的;将计算机配置为显著高于人类听觉频率范围的频率传输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能够实现的;为了防止数据积累导致内存不够,在传输完成后自动或者手动清空存储器存储的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7-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31-37是权利要求30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感器用于检测用户的吸烟动作,例如从ESD的第二段抽吸,触碰到ESD的特殊区域或之类的,当这些动作被检测到之后,传感器将通过数据总线将信号传送到其他部件(参见说明书第[0051]、[0053]段)。在此基础上,将计算机配制成压力传感器检测到正常使用之外的操作时或者对设备进行抽吸时传输使用数据是容易想到的。向设备内吹气、爆发式吹气、爆发式抽吸、两次或者更多次爆发式吹气以及两次或者更多次爆发式抽吸都是正常使用之外的操作,将计算机配置成当压力传感器检测到这些操作时传送数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1-3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38-41是从属权利要求,为方便对仪器的操作,在计算机上设置菜单模式是常用的技术手段。使用压力传感器激活菜单模式并选择开始使用数据的传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实现的。菜单模式中设置清空存储器菜单选项以及在进入菜单模式时使用声音通知使用者是常规设置,在退出菜单模式时清空存储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实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8-4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42-47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使用户了解数据传输的状态,在数据传输之前、传输过程中、传输完成时、成功接收时、未成功接收时、以及清空存储器内的使用数据时通过声音进行提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2-4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48-53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吸入设备,并具体公开了:该吸入设备具有麦克风(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将麦克风连接到计算机,使用麦克风确定背景噪音以便使用数据在传输时避开背景噪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将计算机配置成当开始信号或者结束信号被麦克风接收时开始或结束传输、接收到失败信号时重新传输或者接收到清空信号时清空使用数据,这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实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8-5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54-57是从属权利要求,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1A,1B,2A,2B可知:电子吸烟设备包括嘴件端和顶端,包括纵向中心轴线,通信单元位于顶端,发射器位于通信单元处,即发射器位于顶端处;通信单元可通过无线网络发送到外部设备上(即发射器配置成将使用数据传输到顶端之外)(参见说明书第[0048]-[0061]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发射器配置成通过平行于纵向轴线从顶端向外传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提高传输速度时的常用技术手段。扬声器是常见的音频发射器,选择扬声器作为发射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4-5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回应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在分析使用者对气雾形成基体的消耗时,权利要求1中的吸入计数、平均吸入时间和区间计数等数据可以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
2)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计算机在完成吸入计数、平均吸入时间和区间计数的传输之后自动清空这些使用数据,首先,在传输之后自动清除使用数据意味着装置的体积可被缩小,因为不再需要空间来设置存储器用于保存已经传输到其它设备的大量使用数据。这对于电子吸入设备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在本领域中设备的尺寸直接影响使用者的操作体验,其次,在传输之后自动清除使用数据有助于节约设备成本,这有助于在与同类产品的竞争中取得优势。权利要求1中的使用数据在传输后被立即清除,这意味着不会有大量的数据累积在装置中,因此无需提供大容量的存储空间,也无需使用复杂的存储技术,最后,与其他电子设备相比,电子吸入设备的用户界面受到高度限制,通常只有用于打开/关闭装置和实现其它输入功能的单个按钮。在传输之后自动清除使用数据意味着使用者无需手动输入命令,这允许电子吸入设备保持具有基本的用户界面,避免操作的复杂化;
3)本申请涉及的是电子吸入设备,而非通信领域或存储器领域。本申请的贡献在于提供了一种改进的电子吸入设备。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收集使用数据的技术方案,用户可通过使用数据检测吸了多少烟,并检查在一段时间吸烟吸少了还是多了,使用数据可以被用来确定电子吸烟设备已经被使用了多长时间。而本申请中的吸入计数、平均吸入时间和区间计数等数据是电子烟领域中常见的使用数据,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收集这些数据都是为了更好的提供给用户来了解自己的使用情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使用数据具体限定为吸入计数、平均吸入时间和区间计数等,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
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存储空间实现优化。而如何使存储空间实现优化并不是电子吸入设备中特有的技术问题,而是普遍的电子设备中都会面临的技术问题,而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技术人员通常会采用多种技术手段,而采用定期、手动、自动进行数据清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电子设备物理空间受限,存储器不足是普遍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清除数据是解决该技术问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电子吸入设备面临的物理空间及存储器的技术问题并不是该领域中特有的技术问题,是很多电子设备中都存在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清除数据方式的优缺点,为了方便用户、并使得设备物理界面减少等效果而采用自动清除数据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而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
3)电子吸入设备的设计生产中,涉及了很多领域的技术,而通信领域、存储器领域是电子吸入设备通常都会涉及的领域。当该设备需要对自身的信息交互、数据采集及存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从通信领域、存储器领域中获取相应的知识和技术,这样的参考应用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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