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涂有虫胶和太平洋紫杉醇的导管球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547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1F259713
优先权日:2009-04-24
申请(专利)号:201080028129.3
申请日:2010-04-26
复审请求人:生物传感器欧洲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金辉
合议组组长:宋岩
参审员:赵洁
国际分类号:A61L31/16,A61L31/10,A61L29/16,A61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在确定技术问题时,应该根据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进行确定。如果现有证据中并不存在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本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080028129.3,名称为“涂有虫胶和太平洋紫杉醇的导管球囊”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生物传感器欧洲股份公司(变更前为优洛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0年4月26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4月24日,公开日为2012年5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1年12月22日提交的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修改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53段和说明书附图图1-图5;2012年2月7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7年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导管球囊,包括具有太平洋紫杉醇以及虫胶的涂层,其中所述导管球囊的总太平洋紫杉醇以及虫胶表面负载量在1微克/平方毫米与12微克/平方毫米之间,并且其中所述导管球囊的总太平洋紫杉醇表面负载量在0.5微克/平方毫米与6微克/平方毫米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管球囊,其特征在于,在球囊膨胀30秒后,超过26%的太平洋紫杉醇从所述球囊的表面释放。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管球囊,其特征在于,球囊膨胀30秒后,在扩张后45分钟的扩张区段中太平洋紫杉醇的组织浓度超过10微摩尔浓度/升。
4. 一种用于涂布导管球囊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导管球囊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I)提供未涂布的导管球囊;
以及
II)提供太平洋紫杉醇和虫胶的溶液;
以及
III)用所述太平洋紫杉醇和虫胶的溶液涂布所述导管球囊的表面;
以及
IV)干燥所述经涂布的导管球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步骤IB):
IB)用可移除保护片保护所述球囊导管不应涂布的部分。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步骤VI):
VI)用可移除的保护罩保护所述经涂布的导管球囊。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III)以及IV)重复数次。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含太平洋紫杉醇的溶液中太平洋紫杉醇的含量在每1毫升溶液10微克到500微克太平洋紫杉醇之间。
9.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借助于喷涂法、刷涂法、浸涂法、气相沉积法或移液法涂覆所述含太平洋紫杉醇的溶液。
10.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导管球囊由材料或材料混合物组成,其中所述材料或所述材料混合物选自以下材料群组:
派瑞林C、派瑞林D、派瑞林N、派瑞林F、聚戊内酯、聚-ε-癸内酯、聚丙交酯、聚乙交酯、聚-ε-己内酯、聚羟基丁酸、聚羟基丁酸酯、聚羟基戊酸酯、聚羟基丁酸酯-共-戊酸酯、聚(1,4-二氧杂环己烷-2,3-二酮)、聚(1,3-二氧杂环己烷-2-酮)、聚对二氧杂环己酮、聚酸酐、聚羟基甲基丙烯酸酯、聚氰基 丙烯酸酯、聚己内酯丙烯酸二甲酯、聚-β-马来酸、聚己内酯丙烯酸丁酯、低聚己内酯二醇与低聚二氧杂环己酮二醇的多嵌段聚合物、聚乙二醇与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酯)的聚醚酯多嵌段聚合物、聚新戊内酯、聚羟基乙酸碳酸三甲酯、聚己内酯乙交酯、聚(γ-谷氨酸乙酯)、聚(DTH-亚氨基碳酸酯)、聚(DTE-共-DT-碳酸酯)、聚(双酚A-亚氨基碳酸酯)、聚碳酸三甲酯、聚亚氨基碳酸酯、聚(N-乙烯基)-吡咯烷酮、聚乙烯基醇、聚酯酰胺、羟基乙酸化聚酯、聚磷酸酯、聚磷腈、聚(对羧基苯氧基丙烷)、聚羟基戊酸、聚环氧乙烷环氧丙烷、软质聚氨酯、聚醚酯、聚环氧乙烷、聚烯烃草酸酯、聚原酸酯以及其共聚物、脂质、角叉菜胶、淀粉、蛋白质基聚合物、聚氨基酸、合成聚氨基酸、聚羟基烷酸酯、果胶酸、阿替尼克酸、硫酸羧甲酯、透明质酸、壳聚糖和其衍生物、硫酸乙酰肝素和其衍生物、肝素、硫酸软骨素、葡聚糖、β-环糊精、聚乙二醇与聚丙二醇的共聚物、阿拉伯胶、瓜尔胶、明胶、胶原蛋白N-羟基琥珀酰亚胺、磷脂、聚丙烯酸、聚丙烯酸酯、聚甲基丙烯酸甲酯、聚甲基丙烯酸丁酯、聚丙烯酰胺、聚丙烯腈、聚酰胺、聚醚酰胺、聚乙二胺、聚酰亚胺、聚碳酸酯、聚碳酸酯聚氨酯、聚乙烯基酮、聚乙烯基卤化物、聚亚乙烯基卤化物、聚乙烯基醚、聚异丁烯、聚乙烯基芳香烃、聚乙烯基酯、聚乙烯吡咯烷酮、聚甲醛、聚四亚甲氧醚、聚乙烯、聚丙烯、聚四氟乙烯、聚氨酯、聚醚聚氨酯、硅酮聚醚聚氨酯、硅酮聚氨酯、聚烯烃弹性体、三元乙丙橡胶、氟硅酮、羧甲基壳聚糖、聚芳基醚醚酮、聚醚醚酮、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聚戊酸酯、羧甲基纤维素、纤维素、人造丝、三乙酸人造丝、硝酸纤维素、乙酸纤维素、羟乙基纤维素、丁酸纤维素、乙酸丁酸纤维素、乙基乙酸乙烯酯共聚物、聚砜、环氧树脂、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树脂、硅酮、聚硅氧烷、聚二甲基硅氧烷、聚卤乙烯和共聚物、纤维素醚以及上述聚合物的共聚物和/或混合物。
11.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导管球囊由材料或材料混合物组成,其中所述材料或所述材料混合物选自以下材料群组:
聚马来酸酐、纤维蛋白、主链中具有氨基酸残基的聚氨酯、纤维蛋白原、胶原蛋白、玉米蛋白、白蛋白、三乙酸纤维素和硅酮聚碳酸酯聚氨酯。
12. 一种扩张导管,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管球囊。”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WO2008/046642A2,公开日为2008年4月24日)的区别在于:前者限定植入物是导管球囊,并且前者还限定了导管球囊的总太平洋紫杉醇以及虫胶表面负载量、导管球囊的总太平洋紫杉醇表面负载量。但是,导管球囊是本领域用于治疗狭窄或再狭窄的常规植入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植入物是导管球囊,并且上述选择并没有给发明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导管球囊的总太平洋紫杉醇以及虫胶表面负载量、导管球囊的总太平洋紫杉醇表面负载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参数,其影响药物释放的程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药物释放程度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上述参数。同时,对比文件1(DE102007003184A1,公开日为2008年7月24日)公开了一种包含有太平洋紫杉醇涂层的导管球囊,并且导管球囊的太平洋紫杉醇的表面负载量为每平方毫米表面0.5μg至50μg。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导管球囊的总太平洋紫杉醇的表面负载量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5还给出了将虫胶作为涂层时可延缓支架上所覆药物的释放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药物释放程度的要求进一步选择和调整合适的导管球囊的总太平洋紫杉醇以及虫胶表面负载量。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5之间除了包括以上区别特征,还包括涂布工艺区别特征,但是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获得经过涂布的导管球囊:I)提供未涂布的导管球囊;以及II)提供用于涂布的溶液;以及III)用所述用于涂布的溶液涂布所述导管球囊的表面;以及IV)干燥所述经涂布的导管球囊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5之间除了包括权利要求1对应的区别特征,还包括前者限定植入物是包括导管球囊的扩张导管,但是包括导管球囊的扩张导管是本领域用于治疗狭窄或再狭窄的常规植入物,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植入物是包括导管球囊的扩张导管,并且上述选择并没有给发明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和5-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5或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3和5-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没有修改原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涂层的导管球囊,其能够确保一旦球囊膨胀后药物的快速释放,对比文件5中涉及的是使用天然产品(如虫胶)作为涂层以延缓用于预防血管再狭窄的支架上所覆药物(如太平洋紫杉醇)的释放,这种教导与本申请内容相悖。本申请限定的导管球囊的总太平洋紫杉醇以及虫胶表面负载量和导管球囊的总太平洋紫杉醇表面负载量共同决定了太平洋紫杉醇与虫胶的重量比,而该重量比对于实现本申请的快速药物释放是关键的。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上述参数,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导管球囊表面包括虫胶,也没有证据公开、教导或提示了通过调整上述参数以实现球囊膨胀后药物的快速释放。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选择具体的太平洋紫杉醇以及虫胶的表面负载量以获得本申请所述导管球囊的药物释放效果。该药物释放效果包括了快速释放和缓释等效果,对比文件5公开了虫胶作为支架涂层对太平洋紫杉醇的组织浓度和释放性质的影响,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太平洋紫杉醇涂层的导管球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药物释放程度的要求进一步选择和调整太平洋紫杉醇以及虫胶的表面负载量,并预期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法律适用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
2.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没有修改原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1年12月22日提交的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修改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53段和说明书附图图1-图5;2012年2月7日提交的摘要附图;2017年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在确定技术问题时,应该根据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进行确定。如果现有证据中并不存在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本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导管球囊,其包括具有太平洋紫杉醇以及虫胶的涂层,并限定了总太平洋紫杉醇以及虫胶的表面负载量,以及总太平洋紫杉醇的表面负载量。
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11项)一种植入物,所述植入物可以是心脏瓣膜、牙科植入物或矫形植入物,例如一种血管支架,该植入物涂层中有聚乳酸,并还可以涂覆蜡或树脂,例如虫胶,所述涂层中还可以含有药物,例如太平洋紫杉醇。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和21段)一种导管球囊,其上涂覆有太平洋紫杉醇,且太平洋紫杉醇的表面负载量为每平方毫米表面0.5μg至50μg。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认为:相比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5),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选择具体的太平洋紫杉醇以及虫胶的表面负载量以获得本申请所述导管球囊的药物释放效果。对比文件5公开了虫胶作为支架涂层对太平洋紫杉醇的组织浓度和释放性质的影响,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太平洋紫杉醇涂层的导管球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药物释放程度的要求进一步选择和调整太平洋紫杉醇以及虫胶的表面负载量,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对此,合议组认为:
(1)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在确定技术问题时,应该根据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进行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是一种导管球囊,对比文件5是一种植入物;权利要求1限定了总太平洋紫杉醇以及虫胶的表面负载量以及总太平洋紫杉醇的表面负载量,对比文件5没有公开选择在涂层材料中选择虫胶和太平洋紫杉醇后两者的总负载量以及太平洋紫杉醇的负载量。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3-8,11,26-31段),本申请为了防止植入支架(即对比文件5所述的血管支架植入物)后所带来的血管再狭窄,在血管收缩部位通过导管球囊的扩张,达到扩张脉管并将药剂转移到血管壁。而为了实现该目的,需要将具有上述负载量的太平洋紫杉醇和虫胶作为球囊涂层,从而能够实现在短时间球囊扩张期间,既达到缩短扩张时间从而减少局部缺血和动脉损伤,又能达到将有效治疗量的药物传递到血管壁上从而减少再狭窄的技术效果。因此,基于以上区别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获得的技术效果,应当认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不引起局部缺血和动脉损伤的短时间内将减少血管再狭窄的有效量药物快速递送到血管壁上。
(2)对比文件5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和9页)一种植入物,其中与本申请应用场合类似的是血管支架,在血管支架治疗过程中,需要药物以减少植入物和其表面的聚合物涂层带来的副作用,例如炎症反应和支架内再狭窄,并延长药物的释放时间以应对上述副作用,由于虫胶是一种化学性质与合成聚合物类似的天然聚合物,能够将其与聚乳酸和药物例如太平洋紫杉醇组合形成涂层,以延长药物从涂层中的释放时间。但是,首先,血管支架是一种长期放置在血管内的植入器械,而球囊导管则是短时间内到达病变位置将药物递送到血管壁的装置,两者的应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并不相同;其次,两者对于药物释放的需求也不相同,血管支架需要长期在血管内支撑血管通畅,从而不可避免的带来相应的副作用,因此需要药物能够在较长时间内缓慢释放药物以减少上述副反应,而球囊是在血管内膨胀,通过球囊表面涂层与血管壁的接触给药,而膨胀过程会堵塞血管并容易引起血管损伤,因此期望能够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将有效量的药物递送到血管壁中。因此,血管支架和球囊虽然都是应用于血管的医疗装置,但是两者的应用目的、使用方式和药物释放需求均不相同,根据对比文件5公开的整体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中得到启示,合理预料到将对比文件5的血管支架更换成球囊后,其上含有所述负载量的太平洋紫杉醇和虫胶的涂层能够在球囊的应用环境中实现上述技术效果。
(3)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1-12段)仅涉及一种表面含有太平洋紫杉醇涂层的导管球囊,其涂层内并不含有其它载体,其是通过特定的太平洋紫杉醇溶液涂覆方式和涂覆位置,以改善其在球囊表面的附着力,减少药物损失。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将其与对比文件5组合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并不成立。
权利要求2-12都至少包括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基于同样的理由,驳回决定关于权利要求2-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并不成立。
此外,对于原审查部门在实质审查过程中使用的其它对比文件:D2(EP1916006A1,公开日为2008年4月30日)公开了一种预防血管再狭窄的药物释放支架,其使用聚合物涂层来延缓支架上药物的释放,所述聚合物可以选自虫胶,所述药物可以选自紫杉醇;D3(DE102007010354A1,公开日为2008年4月3日)公开一张可扩张装置,其上包括多孔基层和牺牲层,其中多孔基层包括药物,牺牲层包含虫胶;D4(“Optimization of Drug-Eluting Balloon Use for Safety and Efficacy:Evaluation of the 2nd Generation Paclitaxel-Eluting DIOR-Balloon in Porcine Coronary Arteries”,Anikó Pósa et al.,《Catheterization and Cardiovascular Interventions》,第76卷第3期,首次在线公开日2010年1月25日)。其中D2和D3都没有公开或启示,能够通过特定量的虫胶和太平洋紫杉醇的组合,从而在不引起局部缺血和动脉损伤的短时间内将减少血管再狭窄的有效量药物快速递送到血管壁上,D4的公开日在驳回针对文本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后。因此,上述对比文件也无法证明本申请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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