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二氧化碳激光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11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1F2642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35946.0
申请日:2015-05-11
复审请求人:北京镭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谢建军
合议组组长:张礅
参审员:丁芃
国际分类号:H01S3/034;H01S3/0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技术特征是在另一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35946.0、名称为“一种二氧化碳激光管”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镭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其申请日为2015年05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5月31日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193110U,公告日为2013年09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2709795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2018年0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二氧化碳激光管,包括两端呈锥形储气管(1),轴向配合设置在所述储气管(1)内部的放电组件,分别配合安装在所述储气管两端的阳极组件和阴极组件,以及配合安装在所述阴极组件与储气管之间的弹簧(7);所述 放电组件,包括轴向设置在所述储气管内部、且自内向外依次配合安装的放电管(4)、水冷管(3)和回气管(2),在所述放电管(4)内镀有催化剂;所述回气管(2)靠近阴极组件和阳极组件的端部均为水嘴(5、15),且伸出所述储气管 (1)的管壁;在所述水冷管(3)与所述储气管(1)之间设有环形玻璃管,所述回气管(2)呈环形缠绕在水冷管的外壁;所述阳极组件,包括依次配合安装在所述储气管(1)端部的阳极电极(16)、第一可伐管(24)、全反射镜(22)和高压保护罩(20),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可伐管(24)远离所述阳极电极 (16)的一侧配合安装有第一管口固定CF法兰(17),所述第一管口固定法兰 (17)通过所述第一可伐管(24)与所述储气管(1)烧结为一体,在所述全反射镜(22)靠近高压保护罩(20)的一侧,配合安装有全反射镜CF法兰(19);在所述放电管内部,轴向设有不锈钢棒,在所述不锈钢棒的中部设有间距3.7mm 的一对贵金属电极;所述阴极组件,包括依次配合安装在所述弹簧(7)端部的阴极电极(6)、第二可伐管(14)和输出反射镜(9);在所述第二可伐管(14)远离阴极电极(6)的一侧,配合安装有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13),所述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13)与所述输出反射镜(9)相配合,安装有输出镜座CF法兰(11);所述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13)通过所述第二可伐管(14)与所述储气管(1)烧结为一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二氧化碳激光管,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管口固定CF法兰(17)与所述全反射镜CF法兰(19)之间,安装有第一铜垫圈(18);与所述第一管口固定CF法兰(17)相配合,还设有阳极接线螺钉(23);在所述高压保护罩(20)与全反射镜CF法兰(19)之间,安装有紧定螺钉(21)。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二氧化碳激光管,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13)与所述输出镜座CF法兰(11)之间安装有第二铜垫圈(12);与所述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13)相配合,还设有阴极接线螺钉 (8);在所述输出反射镜(9)与输出镜座CF法兰(11)之间,安装有紧定螺钉(10)。”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二氧化碳激光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二氧化碳激光管,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管口24和14为可伐管,第一管口固定法兰通过第一可伐管与储气管烧结为一体,第二管口固定法兰通过第二可伐管与储气管烧结为一体,而对比文件1中是将管口固定CF法兰17粘接在管口24上,管口固定CF法兰13粘接在管口14上;2)一对贵金属电极间距为3.7mm。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区别技术特征1);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北京镭海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从而得到新的权利要求1-2。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在所述第一可伐管远离所述阳极电极的一侧配合安装有第一管口固定CF法兰,所述第一管口固定法兰通过所述第一可伐管与所述储气管烧结为一体,在所述全反射镜靠近高压保护罩的一侧,配合安装有全反射镜CF法兰;在所述第一管口固定CF法兰与所述全反射镜CF法兰之间,安装有第一铜垫圈;与所述第一管口固定CF法兰相配合,还设有阳极接线螺钉;在所述高压保护罩与全反射镜CF法兰之间,安装有紧定螺钉;所述阴极组件,包括依次配合安装在所述弹簧端部的阴极电极、第二可伐管和输出反射镜;在所述第二可伐管远离阴极电极的一侧,配合安装有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所述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与所述输出反射镜相配合,安装有输出镜座CF法兰;所述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通过所述第二可伐管与所述储气管烧结为一体。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通过可伐管与玻璃烧结技术的应用,减少了因环氧树脂胶对工作气体的污染,克服了现有二氧化碳激光管的缺陷,提高了二氧化碳激光管品质的一致性。本申请将CF法兰结构应用在中小功率激光管中,使全反射镜、输出反射镜不与管口、管口直接粘接,使用CF法兰过渡将全反射镜、输出反射镜与管口、管口连接。利用第一铜垫圈的弹性,调整紧定螺钉,实现全反射镜的角度可调;利用第二铜垫圈的弹性,调整紧定螺钉,使输出反射镜的角度可调;使用亚克力材料的高压保护罩安装在全反镜座CF法兰处,隔绝高压对外放电的可能;将催化剂技术应用在CF法兰结构全反射镜、输出反射镜可调的二氧化碳激光管中;水嘴处,水冷管与储气管之间连接用的玻璃管为环形,减少了放电管变形,提升激光管的稳定性。本申请中将金属封接技术在中小功率激光管中进行应用,第一管口固定CF法兰是通过第一可伐管与储气管烧制为一体;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通过第二可伐管与储气管烧制为一体;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管口为可伐管,第一管口固定法兰通过第一可伐管与储气管烧结为一体,第二管口固定法兰通过第二可伐管与储气管烧结为一体”;而对比文件1中是将管口固定CF法兰直接粘接在管口上。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烧结技术将可伐材料与激光管体烧结在一起,但是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因此没有结合启示。《专利审查指南2010》在判断发明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三步法的第三步中规定: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得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欧洲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了为了客观、准确地评价创造性,应该采用“问题-解决法”。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2):在所述放电管内部,轴向设有不锈钢棒,在所述不锈钢棒的中部设有间距3.7mm的一对贵金属电极,提高了激光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没有在不锈钢棒中部设置贵金属电极的动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其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得到相关的技术启示,更没有动机根据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最终确定贵金属电极的最优间距3.7mm。3、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为众多技术特征组成的技术方案,是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每一个技术特征之间相互作用影响,才能得到应有的技术效果;不能单独拆开某一个特征结合现有常规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可伐管,所述第一管口固定CF法兰通过所述第一可伐管与所述储气管烧结为一体;第二可伐管,所述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通过所述第二可伐管与所述储气管烧结为一体。2)环形回气管为玻璃管;一对贵金属电极的间距为3.7mm。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可伐管将玻璃管与连接件高温烧结的技术手段,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防止胶水污染工作气体,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删除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作为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在所述第一可伐管远离所述阳极电极的一侧配合安装有第一管口固定CF法兰,所述第一管口固定法兰通过所述第一可伐管与所述储气管烧结为一体,在所述全反射镜靠近高压保护罩的一侧,配合安装有全反射镜CF法兰;在所述第一管口固定CF法兰与所述全反射镜CF法兰之间,安装有第一铜垫圈;与所述第一管口固定CF法兰相配合,还设有阳极接线螺钉;在所述高压保护罩与全反射镜CF法兰之间,安装有紧定螺钉;所述阴极组件,包括依次配合安装在所述弹簧端部的阴极电极、第二可伐管和输出反射镜;在所述第二可伐管远离阴极电极的一侧,配合安装有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所述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与所述输出反射镜相配合,安装有输出镜座CF法兰;所述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通过所述第二可伐管与所述储气管烧结为一体,在所述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与所述输出镜座CF法兰之间安装有第二铜垫圈;与所述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相配合,还设有阴极接线螺钉;在所述输出反射镜与输出镜座CF法兰之间,安装有紧定螺钉。(2)在所述放电管内部,轴向设有不锈钢棒,在所述不锈钢棒的中部设有间距3.7mm的一对贵金属电极。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中将CF法兰结构应用在中小功率激光管中,使全反射镜、输出反射镜不与管口、管口直接粘接,使用CF法兰过渡将全反射镜、输出反射镜与管口、管口连接;利用第一铜垫圈和第二铜垫圈的弹性,调整紧定螺钉,实现全反射镜和输出反射镜的角度可调;使用亚克力材料的高压保护罩安装在全反镜座CF法兰处,隔绝高压对外放电的可能;将催化剂技术应用在CF法兰结构全反射镜、输出反射镜可调的二氧化碳激光管中,加快一氧化碳分子和氧原子的复合速度,增加二氧化碳激光管的使用寿命;水嘴处,水冷管与储气管之间连接用的玻璃管为环形,减少了放电管变形.提升激光管的稳定性。可伐管与玻璃烧结技术的应用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虽然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采用烧结技术将可伐材料与激光管体烧结在一起的方案,但是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同的,不具备结合的技术启示。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没有在不锈钢棒中部设置贵金属电极的动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其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得到相关的技术启示,并且,更没有动机根据所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最终确定贵金属电极的最优间距3.7mm。本申请中公开的确定贵金属电极的最优间距3.7mm,是在不计其数的调整方案中,经过创造性实验获得的最优数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无法得到本申请中贵金属电极的最优间距3.7mm,所以本申请区别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其与现有技术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3、《专利审查指南2010》在判断发明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三步法”的第三步中规定(第173页):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在《欧洲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为了客观、准确地评价创造性应该采用“问题一解决法”,问题解决法包括三个步骤:确定对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解决的客观技术问题;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客观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考虑请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讲是否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的一种二氧化碳激光管为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当评价创造性时,需要考虑技术方案的整体结构,并不能单独拆开某一个特征进行评价。
本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结构的二氧化碳激光管,包括两端呈锥形储气管(1),轴向配合设置在所述储气管(1)内部的放电组件,分别配合安装在所述储气管两端的阳极组件和阴极组件,以及配合安装在所述阴极组件与储气管之间的弹簧(7);所述放电组件,包括轴向设置在所述储气管内部、且自内向外依次配合安装的放电管(4)、水冷管(3)和回气管(2),在所述放电管(4)内镀有催化剂;所述回气管(2)靠近阴极组件和阳极组件的端部均为水嘴(5、15),且伸出所述储气管(1)的管壁;在所述水冷管(3)与所述储气管(1)之间设有环形玻璃管,所述回气管(2)呈环形缠绕在水冷管的外壁;所述阳极组件,包括依次配合安装在所述储气管(1)端部的阳极电极(16)、第一可伐管(24)、全反射镜(22)和高压保护罩(20),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可伐管(24)远离所述阳极电极(16)的一侧配合安装有第一管口固定CF法兰(17),所述第一管口固定法兰(17)通过所述第一可伐管(24)与所述储气管(1)烧结为一体,在所述全反射镜(22)靠近高压保护罩(20)的一侧,配合安装有全反射镜CF法兰(19);在所述放电管内部,轴向设有不锈钢棒,在所述不锈钢棒的中部设有间距3.7mm的一对贵金属电极;在所述第一管口固定CF法兰(17)与所述全反射镜CF法兰(19)之间,安装有第一铜垫圈(18);与所述第一管口固定CF法兰(17)相配合,还设有阳极接线螺钉(23);在所述高压保护罩(20)与全反射镜CF法兰(19)之间,安装有紧定螺钉(21);所述阴极组件,包括依次配合安装在所述弹簧(7)端部的阴极电极(6)、第二可伐管(14)和输出反射镜(9);在所述第二可伐管(14)远离阴极电极(6)的一侧,配合安装有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13),所述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13)与所述输出反射镜(9)相配合,安装有输出镜座CF法兰(11);所述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13)通过所述第二可伐管(14)与所述储气管(1)烧结为一体;在所述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13)与所述输出镜座CF法兰(11)之间安装有第二铜垫圈(12);与所述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13)相配合,还设有阴极接线螺钉(8);在所述输出反射镜(9)与输出镜座CF法兰(11)之间,安装有紧定螺钉(10)。”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核,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5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2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2019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技术特征是在另一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二氧化碳激光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二氧化碳激光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2-0042段、附图1-2):包括沿激光管轴线设置的管体、全反射镜22和输出反射镜9,管体为三层套管结构,最里面的是放电管4,中间是水冷管3,最外一层是两端呈锥形的储气管1,回气管2用于连通放电管和储气管;储气管1内部的放电管4轴向两端安装有阳极电极16和阴极电极6,阴极电极6通过弹簧7安装在输出镜座CF法兰11上;回气管2靠近阳极电极16和阴极电极6的端部具有水嘴15和水嘴5,并伸出储气管1的管壁,回气管2环形缠绕在水冷管3的外壁(如图1所示)位于在水冷管与储气管之间;在有回气管2一端的管口上粘接管口固定CF法兰17(第一管口固定CF法兰),全反射镜 22粘结在全反镜座CF法兰19上,在管口固定CF法兰17和全反镜座CF法兰19刀口之间设有铜垫圈18(第一铜垫圈),用紧定螺钉21固定管口固定CF法兰17和全反镜座 CF法兰19;在另一端的管口上粘接管口固定CF法兰13(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输出反射镜9粘结在输出镜座CF法兰11上,在管口固定CF法兰13与输出镜座CF法兰11刀口之间设有铜垫圈12(第二铜垫圈),用紧定螺钉10固定管口固定CF法兰13和输出镜座CF 法兰11。按图2方式将一端镶有贵金属电极26的阳极不锈钢棒30,与一端镶有贵金属电极27的阴极不锈钢棒29插入放电管中,保持贵金属电极26、贵金属电极27之间20mm距离,接通磁控溅射电源,贵金属电极 26、贵金属电极27之间放电溅射,放电管内壁镀上贵金属催化剂。将阳极电极16固定在管口固定CF法兰17上,将管口固定CF法兰17粘接在管口24上;将全反射镜22粘结在全反镜座CF法兰19上,在管口固定CF 法兰17和全反镜座CF法兰19之间安装好铜垫圈18,用紧定螺钉21固定,调整紧定螺钉21,用内调焦望远镜测量,使全反射镜22与放电管4垂直;将阴极电极6通过弹簧7安装在输出镜座CF法兰11上,使阴极电极6顶在放电管4 端部,将管口固定CF法兰13粘接在管口14上;将输出反射镜9粘接在输出镜座CF法兰11上,在管口固定CF法兰13与输出镜座CF法兰11之间安装好铜垫圈12,调整紧定螺钉10,用内调焦望远镜测量,使输出反射镜9与放电管4 垂直。将其接入真空排气系统中抽真空,然后充入工作气体,将激光管封离下来。将水嘴5、水嘴15接入工业水循环冷却系统,将激光电源正极线接在阳极接线螺钉23处并固定,将激光电源负极线接在阴极接线螺钉8处并固定,将高压保护罩20安装在全反镜座CF法兰19处;接通电源,激光管工作,调整紧定螺钉21、紧定螺钉10,使全反射镜22、输出反射镜9与放电管4处于最佳位置,使激光管有较好的品质。在管口固定CF法兰13与输出镜座CF法兰11刀口之间设有铜垫圈12,管口固定CF法兰13上设置有阴极接线螺钉8(如图1),在输出反射镜9与输出镜座CF法兰之间安装有紧定螺钉10(如图1)。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一可伐管,所述第一管口固定CF法兰通过所述第一可伐管与所述储气管烧结为一体;第二可伐管,所述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通过所述第二可伐管与所述储气管烧结为一体。2)环形回气管为玻璃管;一对贵金属电极的间距为3.7mm。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避免胶水对工作气体的污染;(2)激光管工作的安全和稳定问题。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内置腔氦氖激光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9,0027-0028段、附图1-4):包括玻璃管外壳1(相当于储气管)和两采用可伐金属材料制作的具有两端开口的凹形可伐连接件2,每一凹形可伐连接件2包括一支撑结构21和定位结构22,每一定位结构22的端部外侧设置有一圈凹形连接块23。所述支撑结构21从内到外依次设置有一全反射镜7、一弹簧8和一窗片9。玻璃管外壳1的两端分别向内收缩为喇叭状且分别固定连接一连接管5,每一连接管5的外端部与凹形连接块23(相当于可伐管)射频高温封接(高温烧结),使每一凹形可伐连接件2与玻璃管外壳1固定连接成一体。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可伐管与玻璃管高温烧结的技术手段,且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防止胶水污染工作气体。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可伐管将管口固定CF法兰与储气管烧结为一体。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其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水冷管和储气管之间设置有环形的回气管2,而玻璃管为常用制管材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所述环形回气管为玻璃管。而在不锈钢棒的中部设有间距3.7mm的一对贵金属电极为一对贵金属电极之间间距的常规设置,为了提高激光管工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次实验就能获得。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的答复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1),而经合议组核实,该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绝大部分技术特征“在远离所述阳极电极的一侧配合安装有第一管口固定CF法兰,在所述全反射镜靠近高压保护罩的一侧,配合安装有全反射镜CF法兰;在所述第一管口固定CF法兰与所述全反射镜CF法兰之间,安装有第一铜垫圈;与所述第一管口固定CF法兰相配合,还设有阳极接线螺钉;在所述高压保护罩与全反射镜CF法兰之间,安装有紧定螺钉;所述阴极组件,包括依次配合安装在所述弹簧端部的阴极电极、第二可伐管和输出反射镜;在所述第二可伐管远离阴极电极的一侧,配合安装有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所述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与所述输出反射镜相配合,安装有输出镜座CF法兰;在所述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与所述输出镜座CF法兰之间安装有第二铜垫圈;与所述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相配合,还设有阴极接线螺钉;在所述输出反射镜与输出镜座CF法兰之间,安装有紧定螺钉”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体特征比对可以参见前文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部分。由于这些技术特征均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那么这些技术特征所获得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同样是可以获得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只有技术特征(a)“所述第一管口固定法兰通过所述第一可伐管与所述储气管烧结为一体,所述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通过所述第二可伐管与所述储气管烧结为一体”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可伐管与玻璃管高温烧结的技术手段,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上述技术特征(a)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防止胶水对工作气体的污染,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可伐管将玻璃管与连接件进行高温烧结连接,因此,为了防止胶水对工作气体的污染,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利用可伐管与玻璃管高温烧结的技术手段用于对比文件1中,从而通过第一可伐管将第一管口固定法兰与储气管烧结为一体,通过第二可伐管将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与储气管烧结为一体。
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不锈钢棒中部设置贵金属电极,距离为20mm(说明书第0034段);区别在于贵金属电极之间的距离不同,而该距离值,为了获得更好地安全性和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得到。
3、《欧洲专利审查指南》不是中国专利申请审查的依据,在此不予考虑。对于本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合议组严格按照《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的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第一步确定对比文件1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找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可伐管,所述第一管口固定CF法兰通过所述第一可伐管与所述储气管烧结为一体;第二可伐管,所述第二管口固定CF法兰通过所述第二可伐管与所述储气管烧结为一体;2)环形回气管为玻璃管;一对贵金属电极的间距为3.7mm;并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1)避免胶水对工作气体的污染;(2)激光管工作的安全和稳定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即确定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可伐管将玻璃管与连接件进行高温烧结的技术手段,且其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从技术方案的整体上考虑,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与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避免工作气体被污染,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1)的技术启示。另外,区别技术特征(2)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给出了解决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2)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一个技术方案包括了多个技术特征;该多个技术特征中,有的技术特征是独立的,有些特征之间是紧密联系,不可拆分的。一个包括多个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中,这些技术特征是否能够拆开,需要看技术特征之间是否紧密联系,共同作用而完成一个独立的功能;如果是,则这样的技术特征不能拆分,如果不是,则是可以拆分的。本申请的一种二氧化碳激光管为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其包括了多个技术特征,但是这些技术特征中,并不是都是紧密联系而不可拆分的,通过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得到的区别技术特征1)和2)(参见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部分),其均是独立作用,与其它技术特征并非紧密联系的,是可以拆分的。总之,一个包括多个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是由众多技术特征组成,一个技术特征或多个技术特征组合完成各自独立的功能,根据各自独立功能,可以将一个技术方案拆分成多个组成单元。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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