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耐磨喷砂胶料-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耐磨喷砂胶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265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1F2566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68800.0
申请日:2016-04-27
复审请求人:青岛青橡橡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曦
合议组组长:贺芳
参审员:张娜
国际分类号:C08L9/00,C08L7/00,C08L57/02,C08L27/18,C08L83/04,C08K3/22,C08K3/04,C08K5/09,B65G15/32,F16L9/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以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为发明的改进起点进而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68800.0,发明名称为“一种耐磨喷砂胶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青岛青橡橡胶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于申请日2016年04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耐磨喷砂胶料,其特征在于,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

所述耐磨剂选自有机硅粉末和四氟乙烯微粉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炭黑选自炭黑N110、炭黑N220和炭黑N330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增塑剂选自环烷油和芳烃油中的至少一种;所述分散剂选自分散剂RL-10和分散剂EF-44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硫化剂为硫磺粉;所述促进剂选自促进剂CZ和促进剂DM中的至少一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磨喷砂胶料,其特征在于,由下列重量份的原料制成: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耐磨喷砂胶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老剂为防老剂RD和防老剂4010NA,以重量份计,所述防老剂包括防老剂RD 1.8份和防老剂4010NA 1.8份。
4.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耐磨喷砂胶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将天然橡胶与块状的顺丁橡胶投入到密炼机中进行加压混炼2-3分钟;
向密炼机中加入硬脂酸、纳米氧化锌、石油树脂、分散剂、防老剂、耐磨剂和粘合剂,并进行加压混炼1-1.5分钟;
随后向密炼机中加入一半量的炭黑,加压混炼2-3分钟;
随后再向密炼机中加入增塑剂和另一半量的炭黑,加压混炼2-3分钟;
待混炼完成后排胶,将所述混炼胶料加入到开炼机中,在开炼机辊调整到3.5mm时下片并停放24小时后,再加入硫化剂和促进剂,加压混炼1分钟后排胶,经开炼机倒胶3遍下片,得到喷砂胶料。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耐磨喷砂胶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将天然橡胶与块状的顺丁橡胶投入到密炼机前,还包括对天然橡胶进行塑炼。
6.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耐磨喷砂胶料在用于耐磨喷砂胶管中的用途。
7.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耐磨喷砂胶料在用于物料传送带中的用途。”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耐磨喷砂胶料,对比文件1(CN104311907A,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公开了一种输送带覆盖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 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还包含有一定含量的分散剂和粘合剂,但不包含阻燃剂和防焦剂,且其中的耐磨剂为粉末型有机硅和微粉型四氟乙烯,分散剂为RF-10和/或EF-44中的至少一种;(2)权利要求1中部分组份的含量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耐磨喷砂胶料的分散性能,粘合性能和耐磨耗性能。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各加工助剂在胶料中的分散性能,并根据对胶料应用领域和所需性能的不同需求,在其中加入适量的分散剂和粘合剂,取消阻燃剂和防焦剂的使用,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且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而选择粉末型有机硅和微粉型四氟乙烯作为耐磨剂,采用RF-10和/或EF-44作为分散剂,这些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特征(2),其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胶料性能的不同需求,通过有限试验的合理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耐磨喷砂胶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覆盖胶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包括: 权利要求4的加工流程与对比文件1存在部分区别,如权利要求4中的炭黑分两次加入,二段混炼在开炼机中进行等。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而言,首先,为了提高炭黑的分散性能,将其分两次加入密炼机中进行混炼,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其次,对于加料的顺序,混炼的条件和时间,辊距,停放的时间和倒胶的次数,以及采用密炼后排胶,再将胶料放入开炼机中,停放后加压混炼,倒胶下片获得胶料的操作而言,这些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试验的合理选择或常规操作。因此,在其所包含的耐磨喷砂胶料相对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耐磨喷砂胶料在用于耐磨喷砂胶管中的应用,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应用,因此,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耐磨喷砂胶料在用于物料传送带中用途,对于文件1公开了所述胶料可以用作输送带覆盖胶,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青岛青橡橡胶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7项)。其中,在驳回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和4合并为权利要求1,修改权利要求2-3的主题,增加新的权利要求5,并修改权利要求5-7的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提高耐磨喷砂胶管的耐磨性能,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输送带的抗结冰性能和阻燃性能,而普通耐磨喷砂胶管的耐磨性远高于输送带的耐磨性。(2)原料组成不同。本申请中的顺丁橡胶的重量份数远大于天然橡胶的重量份数,而对比文件1两者的份数基本相同。本申请耐磨剂仅为2-5份,对比文件1采用了10-20重量份聚四氟乙烯以及5-15重量份的有机硅,远高于本申请耐磨剂的量。(3)本申请采用分散剂使物料混炼更加均匀,从而提高耐磨性。(4)制备方法不同,也是因为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5)复审请求人陈述本申请的磨耗是采用DIN磨耗试验机测试,因而将对比文件1的输送带覆盖胶采用DIN进行了磨耗测试,并提交了测试结果。可见,本申请的磨耗较低。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耐磨喷砂胶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将天然橡胶与块状的顺丁橡胶投入到密炼机中进行加压混炼2-3分钟;
向密炼机中加入硬脂酸、纳米氧化锌、石油树脂、分散剂、防老剂、耐磨剂和粘合剂,并进行加压混炼1-1.5分钟;
随后向密炼机中加入一半量的炭黑,加压混炼2-3分钟;
随后再向密炼机中加入增塑剂和另一半量的炭黑,加压混炼2-3分钟;
待混炼完成后排胶,将所述混炼胶料加入到开炼机中,在开炼机辊调整到3.5mm时下片并停放24小时后,再加入硫化剂和促进剂,加压混炼1分钟后排胶,经开炼机倒胶3遍下片,得到喷砂胶料;
原料的重量份数为:

所述耐磨剂选自有机硅粉末和四氟乙烯微粉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炭黑选自炭黑N110、炭黑N220和炭黑N330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增塑剂选自环烷油和芳烃油中的至少一种;所述分散剂选自分散剂RL-10和分散剂EF-44中的至少一种;所述硫化剂为硫磺粉;所述促进剂选自促进剂CZ和促进剂DM中的至少一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原料的重量份数为: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老剂为防老剂RD和防老剂4010NA,以重量份计,所述防老剂包括防老剂RD 1.8份和防老剂4010NA 1.8份。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将天然橡胶与块状的顺丁橡胶投入到密炼机前,还包括对天然橡胶进行塑炼。
5. 一种耐磨喷砂胶料,其特征是,由权利要求1-4任一所述的方法制备。
6.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耐磨喷砂胶料在用于耐磨喷砂胶管中的用途。
7.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耐磨喷砂胶料在用于物料传送带中的用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虽然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所声称的技术问题不同,但根据两者相似的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同样具有一定的耐磨性,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降低的所述胶料的磨耗量。其次,本申请请求保护的耐磨剂选自有机硅粉末和四氟乙烯微粉中的至少一种。而四氟乙烯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且作为基体橡胶的天然橡胶和顺丁橡胶也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而作为合成橡胶的顺丁橡胶较之天然橡胶具备更好的耐磨性能,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所述胶料耐磨性能和应用领域的不同需求,适当的调整顺丁橡胶和天然橡胶之间的配比,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所述胶料耐磨性的提高应当是各个组份之间的配合结果,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除了所添加的耐磨剂外,同样还添加了大量的炭黑,其同样可以提高胶料的耐磨性能,因此,综合考虑所述胶料中的橡胶基体和炭黑等组份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可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耐磨剂的添加量进行适当的调整,但其并不等同于一定要在现有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增加耐磨剂的含量。本申请低磨耗量的技术效果是各个组份之间协调配合结果,而这种调整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所采用的惯用手段。再者,本申请采用的加工方法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制备方法的区别使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主动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6项),其中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7删除。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于申请日2016年04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以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为发明的改进起点进而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耐磨喷砂胶料的制备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
公开了一种抗结冰阻燃输送带覆盖胶及其制备方法,其特征是它包括以下重量份的各组分:顺丁橡胶为40-50重量份、天然橡胶为45-60重量份、聚四氟乙烯为10-20重量份、有机硅为5-15重量份、补强填料为30-50重量份、硫磺为1-2重量份、硫化促进剂为0.5-4重量份、硫化活性剂为5-15重量份、增塑剂为5-20重量份、防老剂为1-4重量份、防焦剂1-2重量份和阻燃剂为18-60重量份;上述组分经塑炼、一段混炼、一段冷却、二段混炼和二段冷却后制得抗结冰阻燃输送带覆盖胶。所述补强填料为白炭黑、炭黑N115、炭黑N234或炭黑N330中的一种或几种。其中,所述硫化促进剂为次磺酰胺类促进剂CZ、次磺酰胺类促进剂DZ、噻唑类促进剂DM、秋兰姆类促进剂DTDM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硫化活性剂为氧化镁、氧化锌、硬脂酸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增塑剂为芳烃油、古马隆树脂、碳5石油树脂、碳9石油树脂、辛基酚醛BN-2中的一种或几种。所述防老剂为防老剂4020、防老剂RD、防老剂MB、防老剂BLE中的一种或几种(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21段)。
经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耐磨喷砂胶料,能够具有良好的耐磨性能,可保证长时间输送固体流质的要求”。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既能满足阻燃性能要求、又具有很好抗结冰性能的抗结冰阻燃输送带覆盖胶”。可见,本申请要制备耐磨喷砂胶管,对比文件1要制备具有阻燃和抗结冰性的输送带覆盖胶,尽管本申请说明书第0014段提到了可以用于输送带覆盖胶,但从说明书整体来看,背景技术部分阐述的都是喷砂胶管的应用场合以及存在耐磨性不足的问题,说明书通篇都在阐述提高喷砂胶管耐磨性的技术方案,实施例测试了所制得的喷砂胶料的磨耗,也就是说,本申请要解决和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与耐磨喷砂胶管有关,与传送带覆盖胶无关。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要制备的产品不同,属于不同的领域,两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而且喷砂胶管和输送带覆盖胶在耐磨性上具有不同的要求。喷砂胶管由于其使用环境,要求具有较高的耐磨性,通常要求DIN磨耗≤60mm3;而输送带覆盖胶对弹性和拉伸强度等有较高的要求,磨耗的要求不高,仅要求≤200mm3。由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属于不同的领域的产品,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因而,两者在原料的组成上和制备方法上也都存在较大的区别。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要解决喷砂胶管的耐磨性的问题时,没有动机在制备阻燃抗结冰的输送带覆盖胶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的改进,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综上所述,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基于现有的证据,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相应地,相对于对比文件1,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4的方法制备的耐磨喷砂胶料,如前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4的胶料配方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耐磨喷砂胶料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权利要求5的耐磨喷砂胶料在耐磨喷砂胶管中的用途。在权利要求5的耐磨喷砂胶料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的用途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驳回和前置意见
驳回和前置意见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所声称的技术问题不同,但根据两者相似的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同样具有一定的耐磨性,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降低所述胶料的磨耗量。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并非具有相似的组成,另外,即使对比文件1客观上具有一定的耐磨性,但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耐磨性的要求上差别很大,耐磨性并不是对比文件1的传送带覆盖胶所主要要求的性能,而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不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所属的技术领域也不同,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要解决喷砂胶管的耐磨性的问题时,没有动机在制备阻燃抗结冰的输送带覆盖胶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的改进,因此,对于驳回和前置中,将对比文件1作为技术改进的基础,在此基础上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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