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快速测定可食性食品包装材料中汞含量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快速测定可食性食品包装材料中汞含量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235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1F2668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65248.5
申请日:2016-01-29
复审请求人: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云丽
合议组组长:尉小霞
参审员:殷华宇
国际分类号:G01N21/31;G01N1/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基础上的常规选择或是在该对比文件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65248.5、发明名称为“一种快速测定可食性食品包装材料中汞含量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8月23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热解析冷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烟用材料中总汞,张新恒 等,烟草科技,第8期,第46-49、68页,公开日为2010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6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申请日2016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快速测定可食性食品包装材料中汞含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汞含量测定采用的方法具体步骤如下:
(1)用高速万能粉碎机将糯米纸或者明胶胶囊粉碎;
(2)准确称取0.0500g预先粉碎的试样样品,放入镊舟中;
(3)将盛有样品的镊舟放入仪器自动进样器中,进行测定;
(4)仪器自动进样器采用直接进样-冷原子吸收光谱法,即将固体试样样品称入聂舟中,通过自动进样器导入至仪器内,在氧气流的负载下,样品进行干燥、热分解,热分解后的产物进入到催化管中催化还原,汞被还原成汞原子,汞蒸汽被齐化管收集进行金汞齐反应,之后高温解析,最后在吸收池内于254nm波长处用冷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解析出的汞含量。”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快速测定可食性食品包装材料中汞含量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烟用包装材料总汞含量的测定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快速检测可食性包装材料,粉碎过程使用高速万能粉碎机进行糯米纸或者明胶胶囊粉碎,称取样品量为0.05g,使用镊舟将样品导入仪器中;而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样品仓,样品仓自动导入仪器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所以,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①本申请使用高速万能粉碎机将糯米纸或者明胶胶囊粉碎;检测过程中试样样品的用量为0.0500g;②采用直接进样一冷原子吸收光谱法,即将固体试样样品加入镊舟中,镊舟放入仪器自动进样器中进行进样、测定。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首先,对比文件 1 是测定烟用材料,本申请是测定可食性食品包装材料,具体指糯米纸或明胶胶囊。两种测定对象的化学本质存在明显区别,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对比文件 1 公开的检测方法直接应用于本申请,即无法由对比文件 1 得到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 1的准备过程包括干燥、粉碎/切碎,本申请直接使用高速万能粉碎机将糯米纸或者明胶胶囊粉碎。另外,对比文件1进样量为10-100mg,本申请为0.05g,需要的进样量少。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中,进样过程需要在样品舱称重固体样品,然后样品被自动导入仪器中;本申请进样是直接将固体试样样品加入镊舟中,镊舟放入仪器自动进样器中进行进样、检测,样品称量方便、检测后便于收集,且称量过程简单、操作方便,称量的样品置于镊舟中,检测结束后仅对镊舟进行清洗即可,后处理过程更加方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快速测定可食性食品包装材料中汞含量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快速测定烟用材料中汞含量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测定可食性包装材料,用高速万能粉碎机将糯米纸或者明胶胶囊粉碎;准确称取0.05g的试样样品,放入镊舟中;采用直接进样,将固体试样样品称入镊舟。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所以,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与复审请求书中陈述的理由相同,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①本申请使用高速万能粉碎机将糯米纸或者明胶胶囊粉碎;检测过程中试样样品的用量为0.0500g;②采用直接进样一冷原子吸收光谱法,即将固体试样样品加入镊舟中,镊舟放入仪器自动进样器中进行进样、测定。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首先,对比文件 1 是测定烟用材料,本申请是测定可食性食品包装材料,具体指糯米纸或明胶胶囊。两种测定对象的化学本质存在明显区别,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将对比文件 1 公开的检测方法直接应用于本申请,即无法由对比文件 1 得到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 1的准备过程包括干燥、粉碎/切碎,本申请直接使用高速万能粉碎机将糯米纸或者明胶胶囊粉碎。另外,对比文件1进样量为10-100mg,本申请为0.05g,需要的进样量少。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中,进样过程需要在样品舱称重固体样品,然后样品被自动导入仪器中;本申请进样是直接将固体试样样品加入镊舟中,镊舟放入仪器自动进样器中进行进样、检测,样品称量方便、检测后便于收集,且称量过程简单、操作方便,称量的样品置于镊舟中,检测结束后仅对镊舟进行清洗即可,后处理过程更加方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为:2018年0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6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申请日2016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基础上的常规选择或是在该对比文件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快速测定可食性食品包装材料中汞含量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快速测定烟用材料中汞含量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46-49页):将烟草及其制品于40-50℃下干燥60min,粉碎,过40目筛;烟用包装材料、接装纸、卷烟纸、滤棒剪切成碎片;准确称取10-100 mg(即0.01-0.1g)样品碎片(即预先粉碎好的试样样品),送入测汞仪中进行测定;在样品舱6中称重固体样品,样品被自动导入仪器中,且DMA80直接测汞仪具有自动进样品13(即自动进样器),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固体试样样品放入样品舱6中,将盛有固体试样样品的样品舱6放入仪器自动进样品13中,进行测定;以及采用冷原子吸收光谱法,将固体试样样品放入样品舱6中,通过自动进样品13导入至仪器内。在氧气流的负载下,样品进行干燥、热分解,热分解后的产物进入催化管中催化还原,汞蒸气进行完全金汞齐反应,随后解析,最后在吸收池内于254 nm波长处用冷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解析出的汞含量(参见第47页第1栏中图1);汞被还原,催化还原后的分解产物又被送入金汞齐化器,其中的汞被选择性吸附,吸附完毕,迅速加热金汞齐化器,释放出的汞蒸气随载气通过吸收池(参见第47页第1栏第7-13行),由此可知:汞蒸气被齐化管收集进行金汞齐反应,且是高温解析。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测定可食性包装材料,用高速万能粉碎机将糯米纸或者明胶胶囊粉碎;准确称取0.05g的试样样品,放入镊舟中;采用直接进样,将固体试样样品称入镊舟。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可食性包装材料中的汞含量进行快速检测。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46页第2栏):为了避免样品前处理给汞测量带来的误差,采用汞直接测量技术,热解析冷原子吸收光谱法是汞直接测量的方法之一,该法在我国的进出口检疫检验、食品药品等领域汞含量的测定中均有应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热解析冷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汞含量的优点及其应用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对可食性包装材料中的汞含量进行快速检测,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热解析冷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汞含量的优点及可应用于食品领域的基础上,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测定方法用于可食性包装材料中汞含量的测定。糯米纸或明胶胶囊是常用的可食性包装材料,对糯米纸或明胶胶囊的汞含量进行测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选择。高速万能粉碎机是汞检测中粉碎样品时常用的设备,根据糯米纸或者明胶胶囊的材料特点,选取高速万能粉碎机进行粉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选择。
对比文件1公开了称取样品量为10-100 mg(即0.01-0.1g;参见第47页第2栏)。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样品量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取样品量为0.05g。镊舟是测汞仪中常用的样品盛放装置,采用镊舟盛放样品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为了简化称量过程,采用直接进样,将样品称入镊舟,即先准确称取样品,再将样品放入镊舟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答复
关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虽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测定对象不同,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热解析冷原子吸收光谱法直接测量汞含量的测量方法的优点及其在我国食品药品领域汞含量的测定中已有应用(参见第46页第2栏)。基于热解析冷原子吸收光谱法无需样品前处理、误差小的优点,且该方法在食品药品领域汞含量的测定中已有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快速准确测定可食性包装材料、具体为糯米纸或明胶胶囊中的汞含量,有动机选用热解析冷原子吸收光谱法。基于测定对象的材料特点选用合适的粉碎方法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高速万能粉碎机是汞检测中粉碎样品时常用的设备,因此根据糯米纸或者明胶胶囊的材料特点,采用高速万能粉碎机进行粉碎,属于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进样量为10-100mg(即0.01-0.1g),本申请选用的进样量为0.05g,其选用的进样量在对比文件1的范围之内,采用该进样量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到的,因此该进样量的选取不能使得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在样品舱中称量固体,样品被自动导入仪器中(参见第47页第1栏),本申请先称量样品,然后放入镊舟中,镊舟放入仪器自动进样器中。首先,将样品放在镊舟或是样品舱中属于常规选择。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中称量方法存在差异,但是由于先准确称量样品,再将样品放入镊舟,或是直接在镊舟中称量样品,是两种常见的称量方法,都能够实现对样品的准备、称取和盛放,根据实际需要,如为了简化称量过程、方便操作,选取先称量样品再放入镊舟的方式,属于常规选择。采用两种称量方式时,之后的检测收集是相同的,且都需要对镍舟进行清洗。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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