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成型的容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注射成型的容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234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1F246105
优先权日:2008-04-01
申请(专利)号:201410838611.3
申请日:2009-04-01
复审请求人:雷克特本克斯尔菲尼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燕
合议组组长:王扬
参审员:何文
国际分类号:B29C45/73,C11D17/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如果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38611.3,名称为“注射成型的容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雷克特本克斯尔菲尼施公司,申请日为2009年4月1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4月1日,分案申请提交日为2014年12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6月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6段;2017年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通过将热塑性材料注射至模具中成型而形成水溶性容器的方法,所述容器包含注射成型的水溶性聚合物,所述容器中存在织物护理、表面护理或餐具洗涤组合物,其中,对于注射成型过程或者在注射成型过程中所述模具被有源加热,所述模具在整个所述注射成型过程中处于低于所述热塑性材料的熔点的较高温度,并被加热至比被注射成型的所述材料的玻璃化转变温度高至少10℃~80℃的温度,并且其中所述水溶性聚合物选自聚乙烯醇或者其共聚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容器具有两个或多于两个隔室。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容器由水溶性容留部制成并由水溶性包合部密封。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包合部包含聚乙烯醇膜或注射成型的刚性包合物。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容留部具有侧壁,所述侧壁在其上端以向外的凸缘的形式终止,所述包合部密封地固定于所述向外的凸缘上。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包括粉末、凝胶、浆料或低水分的液体制剂。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容器包含配制为使材料延迟释放和/或缓释的片剂。
8.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容留部包含分隔其隔室的直立的壁。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隔室以不同于第二隔室的速率溶解在水中。
10.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容留部包含向外的开口,片剂被压入配合至所述开口中。
11.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包合部为透明或半透明材料。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整个注射成型过程中所述模具被有源加热至低于所述热塑性材料的熔点的恒定的较高温度。
13. 一种如权利要求1~1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容器的制造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i)通过将所述材料加热至熔融,在注射单元中使要成型的材料塑化;
(ii)将所述材料注射至有源加热的模具中;
(iii)打开所述模具;
(iv)将所述容器脱模;
(v)使所述制品淬冷(例如在淬冷区域中);
(vi)将洗涤组合物装入所述容器;和
(vii)封闭所述容器。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脱模(步骤(iv))在所述制品处于粘弹状态时进行。
15. 如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脱模之后和在所述冷却步骤(步骤(v))之前或者在所述冷却步骤过程中,施加力来改变所述制品的形状。
16. 如权利要求1或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制品的壁具有小于1mm的厚度。”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409682A,公开日为2003年4月9日)的区别在于:对于注射成型过程或者在注射成型过程中所述模具被有源加热,加热到较高温度,并被加热至比被注射成型的所述材料的玻璃化转变温度高至少10℃~80℃的温度。上述区别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JP特开2004-262145A,公开日为2004年9月24日)公开,另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基于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采用有源加热来保持模具在整个所述注射成型过程中处于低于所述热塑性材料的熔点的较高温度,并被加热至比被注射成型的所述材料的玻璃化转变温度高至少10℃~80℃的温度。该方案对模具进行有源加热实质上是使模具的温度不与熔融材料的温度相差过大,在注入熔融材料的过程中保持该材料的良好流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实质上均没有公开有源加热,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加热模具的需求,对比文件2的冷却手段的作用不同于本发明中有源加热的作用。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3和14并入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13步骤(v)中以例如限定的可选方案在新权利要求13中保护;将权利要求14和15中的“制品”统一调整为“容器”,将“冷却”统一调整为“淬冷”;适应性地修改了其余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对于与本发明不同的成型材料的降低内部应力和选择模具温度不适用于采用聚乙烯醇的本发明和对比文件1。2)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通过将热塑性材料注射至模具中成型而形成水溶性容器的方法的步骤(i)至(vii),而对比文件1和2对此没有任何公开,并且对比文件2由于采用了不同材料,其具体方法不能简单套用到采用聚乙烯醇的本发明和对比文件1上。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通过将热塑性材料注射至模具中成型而形成水溶性容器的方法,所述容器包含注射成型的水溶性聚合物,所述容器中存在织物护理、表面护理或餐具洗涤组合物,其中,对于注射成型过程或者在注射成型过程中所述模具被有源加热,所述模具在整个所述注射成型过程中处于低于所述热塑性材料的熔点的较高温度,并被加热至比被注射成型的所述材料的玻璃化转变温度高至少10℃~80℃的温度,并且其中所述水溶性聚合物选自聚乙烯醇或者其共聚物,
所述方法包括:
(i)通过将所述材料加热至熔融,在注射单元中使要成型的材料塑化;
(ii)将所述材料注射至有源加热的模具中;
(iii)打开所述模具;
(iv)在成型的容器处于粘弹状态时,将所述容器脱模;
(v)使容器淬冷;
(vi)将洗涤组合物装入所述容器;和
(vii)封闭所述容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容器具有两个或多于两个隔室。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容器由水溶性容留部制成并由水溶性包合部密封。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包合部包含聚乙烯醇膜或注射成型的刚性包合物。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容留部具有侧壁,所述侧壁在其上端以向外的凸缘的形式终止,所述包合部密封地固定于所述向外的凸缘上。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包括粉末、凝胶、浆料或低水分的液体制剂。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容器包含配制为使材料延迟释放和/或缓释的片剂。
8.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容留部包含分隔其隔室的直立的壁。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第一隔室以不同于第二隔室的速率溶解在 水中。
10.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容留部包含向外的开口,片剂被压入配合至所述开口中。
11.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包合部为透明或半透明材料。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整个注射成型过程中所述模具被有源加热至低于所述热塑性材料的熔点的恒定的较高温度。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步骤(v)中使所述容器在淬冷区域中淬冷。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脱模之后和在所述淬冷步骤(步骤(v))之前或者在所述淬冷步骤过程中,施加力来改变所述容器的形状。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容器的壁具有小于1mm的厚度。”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6段。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虽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是如果现有技术已经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通过将热塑性材料注射至模具中成型而形成水溶性容器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过将热塑性材料注射至模具中成型而形成水溶性容器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9页6行至第20页第9行,第43页第23行至第44页第3行,权利要求1-67):该水溶性容器由注模的聚乙烯醇聚合物制成,容器内容纳织物养护、表面维护或餐具洗涤组合物,其中包囊是利用Arborag220D(35吨)注模设备通过注模方法来制造的,工具温度在环境温度与40℃之间,该方法包括通过将所述材料加热至熔融,在注射单元中使要成型的材料塑化;将所述材料注射至模具中;打开所述模具;将所述容器脱模;将洗涤组合物装入所述容器;和封闭所述容器。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主要在于:对于注射成型过程或者在注射成型过程中所述模具被有源加热,所述模具在整个所述注射成型过程中处于低于所述热塑性材料的熔点的较高温度,并被加热至比被注射成型的所述材料的玻璃化转变温度高至少10℃~80℃的温度;成型的容器处于粘弹状态时将所述容器脱模;使容器淬冷。基于上述区别,本发明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树脂内应力。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生产模制品的注射成型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21-25段,图1-4):其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透明塑料树脂部件在模制过程中产生内应力导致产生双折射的技术问题,模具温度从开始到结束都被维持在高于玻璃化转变温度且在玻璃化转变温度附近的温度,高于玻璃化转变温度且在玻璃化转变温度附近是指高于玻璃化转变温度20度,优选高10度,在实施例部分,将树脂注入模具模腔中,模具被通入冷却水,使模具温度保持恒定,该温度为高于玻璃化转变温度且在玻璃化转变温度附近的温度(由于模具被冷却,其温度必然低于热塑性材料的熔点,即模具在整个所述注射成型过程中处于低于所述热塑性材料的熔点的较高温度,并且高于玻璃化转变温度且在玻璃化转变温度附近的温度),从而实现模塑树脂的小内应力。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至少给出了模具温度从开始到结束都被维持在低于热塑性材料的熔点,且高于玻璃化转变温度并在玻璃化转变温度附近的温度比如高于玻璃化转变温度20度、优选高10度,从而减小树脂内应力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从中得到启示,将模具温度维持在高于玻璃化转变温度且在玻璃化转变温度附近,使树脂处于高于玻璃化转变温度的状态,从而减小树脂内应力,而具体的比璃化转变温度高的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的;对于注射成型过程或者在注射成型过程中所述模具被有源加热,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树脂的种类等进行设置的(例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塑料成型工艺与模具设计”,俞芙芳等,第60-62页,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模具通常需要通过冷却来保持定温…模具也有需要加热来保持定温的…模具温度的高低取决于塑料的流动性、塑件的尺寸与结构、性能要求及其他工艺条件。对于高黏度塑料,由于塑料熔体流动性差、充模能力弱,为了获得致密的组织,模具温度必须较高…);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在玻璃化转变温度以上打开模具,取出橡胶状的成型品,那么脱模步骤在制品处于粘弹状态时进行从而减小内应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实现的,此外为了使制品的形状保持稳定,脱模后的制品还可以包括一个淬冷过程,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1是权利要求1的直接或间接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9页6行至第20页第9行,第43页第23行至第44页第3行,权利要求1-67):所述容器具有两个或多于两个隔室;所述容器由水溶性接收器部分制成并由水溶性密封部分密封;所述密封部分包含聚乙烯醇膜或注射成型的刚性包合物;所述接收器部分具有侧壁,所述侧壁在其上端以向外的凸缘的形式终止,所述密封部分密封地固定于所述向外的凸缘上;所述组合物包括粉末、凝胶、浆料或低水分的液体制剂;所述容器包含配制为使材料延迟释放和/或缓释的片剂;所述接收器部分包含分隔其隔室的直立的壁;第一隔室以不同于第二隔室的速率溶解在水中;所述接收器部分包含向外的开口,片剂被压入配合至所述开口中;密封部分为透明或半透明材料。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为了使制品的形状保持稳定,脱模后的制品还可以包括一个在淬冷区域中淬冷的过程,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在脱模之后和在冷却步骤之前或者在冷却步骤过程中,施加力来改变所述制品的形状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其说明书第10页第11-17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如前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申请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主要在于:模具被有源加热且模具在整个所述注射成型过程中处于低于所述热塑性材料的熔点的较高温度,并被加热至比被注射成型的所述材料的玻璃化转变温度高至少10℃~80℃的温度;成型的容器处于粘弹状态时,将所述容器脱模;使容器淬冷。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的是对于注射成型树脂如何消除内应力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2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透明塑料树脂部件在模制过程中产生内应力导致产生双折射的技术问题,将模具温度从开始到结束都维持在低于热塑性材料的熔点,且高于玻璃化转变温度并在玻璃化转变温度附近的温度,并在高于玻璃化转变温度打开模具,取出橡胶状的成型品。虽然对比文件2是透明塑料树脂材料,但其同样涉及树脂材料的注塑模制,本领域技术人员至少可从中得到启示,将模具温度维持在高于玻璃化转变温度且在玻璃化转变温度附近,使树脂处于高于玻璃化转变温度的状态,从而减小树脂内应力,而具体的比玻璃化转变温度高的温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如具体树脂的种类进行调整的,其所能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热塑性材料注射至模具中成型而形成水溶性容器的方法步骤,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模具温度维持在高于玻璃化转变温度且在玻璃化转变温度附近,使树脂处于高于玻璃化转变温度的状态,从而减小树脂内应力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形成水溶性容器的方法过程中控制该模具温度从而减小树脂内应力。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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