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浮动式三点悬挂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062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1F2725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76424.1
申请日:2016-07-19
复审请求人: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琪
合议组组长:王辉
参审员:谢杨
国际分类号:A01B51/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76424.1,名称为“一种浮动式三点悬挂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5179664U,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幅;2018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2018年0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浮动式三点悬挂装置,包括机架(15)、悬梁(2)和后支架(12),在机架(15)的上部安装有变速箱(13),悬梁(2)与后支架(12)的一端固定连接,后支架(12)的另一端固定连接在机架(15)上,在悬梁(2)上安装有上悬挂板(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水平传感器(14)、液压控制阀(7)、左导槽(8)和右导槽(4),所述的水平传感器(14)安装在变速箱(13)上部并与液压控制阀(7)连接;
所述的左导槽(8)和右导槽(4)均为中空结构,左导槽(8)、右导槽(4)的上端分别连接在悬梁(2)的左右两端,左导槽(8)、右导槽(4)的下端分别连接在机架(15)上部,在左导槽(8)、右导槽(4)中分别设有左液压油缸(11)、右液压油缸(3),所述的左液压油缸(11)、右液压油缸(3)的固定端分别与悬梁(2)的左右两端连接,左液压油缸(11)、右液压油缸(3)的伸缩端分别连接左活动滑块(9)、右活动滑块(5),在左活动滑块(9)、右活动滑块(5)上分别连接有左悬挂板(10)、右悬挂板(6);所述左活动滑块(9)、右活动滑块(5)的外径与左导槽(8)、右导槽(4)的内径相匹配,且左活动滑块(9)、右活动滑块(5)在左导槽(8)、右导槽(4)中上下移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浮动式三点悬挂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加强筋,所述的加强筋的一端与机架(15)连接,加强筋的另一端与后支架(12)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浮动式三点悬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加强筋的一端垂直连接在机架(15)的上部,加强筋的另一端与后支架(12)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浮动式三点悬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悬挂板(10)、右悬挂板(6)活动连接在左活动滑块(9)、右活动滑块(5)上。”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本申请还包括横梁,横梁与后支架的一端固定连接,后支架的另一端固定连接在机架上,在悬梁(2)上安装有上悬挂板(1);本申请还包括左导槽、右导槽,所述的左导槽(8)和右导槽(4)均为中空结构,左导槽(8)、右导槽(4)的上端分别连接在悬梁(2)的左右两端,左导槽(8),右导槽(4)的下端分别连接在机架(15)上部,在左导槽(8)、右导槽(4)中分别设有左液压油缸(11)、右液压油缸(3),所述的左液压油缸(11)、右液压油缸(3)的固定端分别与悬梁(2)的左右两端连接,左液压油缸(11),右液压油缸(3)的伸缩端分别连接左活动滑块(9)、右活动滑块(5),在左活动滑块(9)、右活动滑块(5)上分别连接有左悬挂板(10)、右悬挂板(6);所述左活动滑块(9)、右活动滑块(5)的外径与左导槽(8)、右导槽(4)的内径相匹配,且左活动滑块(9)、右活动滑块(5)在左导槽(8)、右导槽(4)中上下移动。基于上述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液压缸的设置问题,从而调整机具的水平角度。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实质,并能够同样调整机具的水平角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配重或改型,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改型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常规设置,因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还包括加强筋,所述的加强筋的一端垂直连接在机架(15)的上部,加强筋的另一端与后支架(12)连接”,删除权利要求2-3,适应性调整了权利要求4的编号及其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 一种浮动式三点悬挂装置,包括机架(15)、悬梁(2)和后支架(12),在机架(15)的上部安装有变速箱(13),悬梁(2)与后支架(12)的一端固定连接,后支架(12)的另一端固定连接在机架(15)上,在悬梁(2)上安装有上悬挂板(1),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水平传感器(14)、液压控制阀(7)、左导槽(8)和右导槽(4),所述的水平传感器(14)安装在变速箱(13)上部并与液压控制阀(7)连接;
所述的左导槽(8)和右导槽(4)均为中空结构,左导槽(8)、右导槽(4)的上端分别连接在悬梁(2)的左右两端,左导槽(8)、右导槽(4)的下端分别连接在机架(15)上部,在左导槽(8)、右导槽(4)中分别设有左液压油缸(11)、右液压油缸(3),所述的左液压油缸(11)、右液压油缸(3)的固定端分别与悬梁(2)的左右两端连接,左液压油缸(11)、右液压油缸(3)的伸缩端分别连接左活动滑块(9)、右活动滑块(5),在左活动滑块(9)、右活动滑块(5)上分别连接有左悬挂板(10)、右悬挂板(6);所述左活动滑块(9)、右活动滑块(5)的外径与左导槽(8)、右导槽(4)的内径相匹配,且左活动滑块(9)、右活动滑块(5)在左导槽(8)、右导槽(4)中上下移动;
还包括加强筋,所述的加强筋的一端垂直连接在机架(15)的上部,加强筋的另一端与后支架(12)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浮动式三点悬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左悬挂板(10)、右悬挂板(6)活动连接在左活动滑块(9)、右活动滑块(5)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点;而滑块与导槽的配合设置,将左右滑块的外径与左右导槽的内径相匹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常识,由于对比文件1采用液压杆进行伸缩从而调节下拉杆的高度,本申请在对比文件1公开液压杆的基础上,在油缸的端部通过活动滑块上下移动的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改型。权利要求1并没有记载液压杆是竖直状态,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竖直设置的悬挂架在本领域是非常普遍的,例如CN2065392U、CN205040175U、CN204168713U等;另外,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斜拉与竖直拉的方式目的均是根据传感器反馈的信号来调节左右的高度,对比文件1的响应并不会因此滞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设置加强筋提高稳定性同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这点并不能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贡献,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查,该修改未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述文本作为审查基础:申请日2016年07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3幅;2018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2018年1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经查: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浮动式三点悬挂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连接水田打浆机的悬挂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7]-[0028]段,附图1-3):包括上拉杆3、两根下拉杆2和两根斜拉液压杆4,其中,两根下拉杆2水平间隔设置,其一端分别铰接固定在水田打浆机1的三角固定架下侧的两角,另一端与拖拉机铰接,上拉杆3位于两根下拉杆2的上方,其一端铰接固定在水田打浆机1的三角固定架上侧角处,另一端与拖拉机铰接;两根斜拉液压杆4的一端分别与两根下拉杆2铰接,另一端与拖拉机铰接,其中,上拉杆3、两根下拉杆2和两根斜拉液压杆4的两端与水田打浆机或拖拉机,及两根斜拉液压杆4与两根下拉杆3的连接均采用铰接的方式,使水田打浆机1在作业时有一定的自由度,使其能够正常作业,并减少水田打浆机1的损坏;两根斜拉液压杆4的一端分别与两根下拉杆2铰接,利用两根斜拉液压杆4的伸缩可以同时调整水田打浆机1整体与地面的距离,也可以利用其中一根斜拉液压杆4的伸缩,仅调整水田打浆机1的一侧,即调整水田打浆机1的倾斜度,使水田打浆机1在凸凹不平的地面上作业,也能实现平整土地的作业要求;用于连接水田打浆机的悬挂装置还包括角度传感器5和液压控制器6,其中角度传感器5安装在水田打浆机1的水平面上,用于检测水田打浆机1的倾斜角度,液压控制器6与角度传感器5电连接,角度传感器5将检测到的信息传送给液压控制器6,液压控制器6利用角度传感器5检测到的信息,控制相应的斜拉液压杆4进行相应伸缩,使水田打浆机1在平整作业的过程中尽可能的保持水平;液压控制器通过三位四通换向阀控制斜拉液压杆的伸缩。
经技术对比,可获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连接水田打浆机的悬挂装置,与本申请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对比文件1中的“角度传感器5”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水平传感器”,对比文件1中的“三位四通换向阀”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液压控制阀”。
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悬挂装置结构不同,本申请为浮动式三点悬挂装置,包括机架(15)、悬梁(2)和后支架(12),在机架(15)的上部安装有变速箱(13),悬梁(2)与后支架(12)的一端固定连接,后支架(12)的另一端固定连接在机架(15)上,在悬梁(2)上安装有上悬挂板(1);还包括左导槽(8)和右导槽(4),所述的水平传感器(14)安装在变速箱(13)上部;所述的左导槽(8)和右导槽(4)均为中空结构,左导槽(8)、右导槽(4)的上端分别连接在悬梁(2)的左右两端,左导槽(8)、右导槽(4)的下端分别连接在机架(15)上部,在左导槽(8)、右导槽(4)中分别设有左液压油缸(11)、右液压油缸(3),所述的左液压油缸(11)、右液压油缸(3)的固定端分别与悬梁(2)的左右两端连接,左液压油缸(11)、右液压油缸(3)的伸缩端分别连接左活动滑块(9)、右活动滑块(5),在左活动滑块(9)、右活动滑块(5)上分别连接有左悬挂板(10)、右悬挂板(6);所述左活动滑块(9)、右活动滑块(5)的外径与左导槽(8)、右导槽(4)的内径相匹配,且左活动滑块(9)、右活动滑块(5)在左导槽(8)、右导槽(4)中上下移动,左活动滑块(9)、右活动滑块(5)的外径与左导槽(8)、右导槽(4)的内径相匹配,且左活动滑块(9)、右活动滑块(5)在左导槽(8)、右导槽(4)中上下移动;悬挂装置还包括加强筋,所述的加强筋的一端垂直连接在机架(15)的上部,加强筋的另一端与后支架(12)连接;对比文件1中水田打浆机1通过两个下拉杆2、两个斜拉液压杆4、上拉杆5与拖拉机连接,形成了五点悬挂,零部件以及零部件之间的位置、连接关系不同,即实现调节机具平衡功能的具体结构不相同,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变速箱及相关特征。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相关记载可知,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与现有技术结构不同的悬挂装置来解决由于农机作业场所的凹凸不平而导致机具在作业的过程中会产生较为明显的偏差、农机作业效果不好的问题。
经分析可获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角度传感器5检测水田打浆机1的倾斜角度,液压控制器6利用角度传感器5检测到的信息,控制相应的斜拉液压杆4进行相应伸缩,使水田打浆机1在平整作业的过程中尽可能的保持水平。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悬挂装置与本申请具有相同的调整机具平衡的原理,但根据该原理实现调整机具平衡功能的具体结构、零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调整过程中的各零部件间的位置关系变化并不相同:本申请中,机具通过悬梁2上的悬挂板1、分别连接至左液压油缸11和右液压油缸3伸缩端的左悬挂板10、右悬挂板6与拖拉机连接,其中左液压油缸11和右液压油缸3的固定端分别与悬梁2的左右两端连接,形成浮动式三点悬挂,当水平传感器14测得机具倾斜时,由液压控制阀7根据信号调节左液压油缸11、右液压油缸3,左液压油缸11、右液压油缸3运动通过左活动滑块9、右活动滑块5带动左悬挂板10、右悬挂板6上下运动,左悬挂板10、右悬挂板6的位置发生改变后,相当于机具与拖拉机的连接情况发生变化,从而达到调节机具平衡的效果;对比文件1中,水田打浆机1通过两个下拉杆2、两个斜拉液压杆4、上拉杆5与拖拉机连接,形成了五点悬挂,角度传感器5检测水田打浆机1的倾斜角度并将检测到的信息传送给液压控制器6,液压控制器6利用角度传感器5检测到的信息,控制相应的斜拉液压杆4进行相应伸缩,使水田打浆机1在平整作业的过程中尽可能的保持水平。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调整机具平衡的原理以及根据该原理实现调整机具平衡功能的一种具体结构的基础上,在没有其它技术启示或教导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和动机并且也难以将对比文件1的结构改造成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结构,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相应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所限定的浮动式三点悬挂装置的具体结构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引用的三篇专利文献同样不能证明该具体结构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综上,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时,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提供了一种不同的结构实现了调整机具平衡的功能,提供了一种与现有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更好的解决因地表不平整给农机带来的作业影响,提高农机作业效果的同时可以延长该机的使用寿命”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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