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同时筛选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的比重筛选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能够同时筛选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的比重筛选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055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1F242537
优先权日:2013-10-29
申请(专利)号:201480058779.0
申请日:2014-10-28
复审请求人:韩国地质资源研究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洁
合议组组长:卓启威
参审员:陈菲
国际分类号:B07B13/08(2006.01),;B03C1/02(2006.01),;B03C1/3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58779.0,名称为“能够同时筛选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的比重筛选装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韩国地质资源研究院,申请日为2014年10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0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4月26日,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6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6年04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8段(即第1-16页)、说明书附图图1-7(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709584A,公开日为2005年12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能够同时筛选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的比重筛选装置,其特征在于,
包括具有电源供给部的动力部、筛选部及回收部,
上述动力部包括用于产生旋转运动的动力源,
上述筛选部包括:
矿物供给部;
分段部,向上述矿物供给部供给的微细粒矿物通过来自上述动力部的动力传递分别筛选成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
多个格条部,包括形成于上述分段部的表面上的一个以上的格条;以及
流体供给部,用于向上述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供给流体,
上述回收部包括形成于上述筛选部的上述分段部的一侧的筛选矿物回收部,
在与形成于上述分段部的表面上的一个以上的上述格条的前端或后端相对应的上述分段部的底面配置有电磁铁,
上述电磁铁沿着上述格条的全长度以长的方式形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够同时筛选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的比重筛选装置,其特征在于,在上述动力部与上述筛选部之间还设置有摆动生成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能够同时筛选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的比重筛选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摆动生成部接收上述动力部的旋转运动,来使上述筛选部的上述分段部向左右方向或向上下方向摆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够同时筛选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的比重筛选装置,其特征在于,从上述矿物供给部朝向上述筛选矿 物回收部沿着上述分段部的左右方向形成有多个上述格条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够同时筛选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的比重筛选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格条部从上述矿物供给部朝向上述筛选矿物回收部相对于左右方向以相互不同的倾斜角形成。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能够同时筛选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的比重筛选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筛选部的上述分段部相对于地面的倾斜角在-5°~ 10°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能够同时筛选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的比重筛选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倾斜角为 5°~ 7°。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够同时筛选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的比重筛选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电磁铁的向上下方向的磁力的强度不同。
9. 一种能够同时筛选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的比重筛选装置,其特征在于,
包括:
动力部,包括电源供给部,还包括用于产生旋转运动的动力源;
筛选部,包括:
矿物供给部;
分段部,向上述矿物供给部供给的微细粒矿物通过来自上述动力部的动力传递分别筛选成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
多个格条部,包括形成于上述分段部的表面上的一个以上的格条;以及
流体供给部,用于向上述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供给流体;
回收部,包括形成于上述筛选部的上述分段部的一侧的筛选矿物 回收部,
在上述动力部与上述筛选部之间还设置有摆动生成部,上述摆动生成部接收上述动力部的旋转运动,来使上述筛选部的上述分段部向左右方向或向上下方向摆动,
在与形成于上述分段部的表面上的一个以上的格条的前端或后端相对应的上述分段部的底面配置有电磁铁,
上述筛选部的上述分段部相对于地面的倾斜角为 5°~ 7°,
上述电磁铁沿着上述格条的全长度以长的方式形成。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能够同时筛选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的比重筛选装置,其特征在于,从上述矿物供给部朝向上述筛选矿物回收部沿着上述分段部的左右方向形成有多个上述格条部。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能够同时筛选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的比重筛选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格条部从上述矿物供给部朝向上述筛选矿物回收部相对于左右方向以相互不同的倾斜角形成。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能够同时筛选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的比重筛选装置,其特征在于,向左右方向分割成多个的上述电磁铁的向上下方向的磁力的强度不同。”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台式尾矿分选机,其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隔条部为多个;在与形成于上述分段部的表面上的一个以上的上述格条的前端或后端相对应的上述分段部的底面配置有电磁铁;上述电磁铁沿着上述格条的全长度以长的方式形成。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隔条部为多个;在与形成于上述分段部的表面上的一个以上的格条的前端或后端相对应的上述分段部的底面配置有电磁铁;上述筛选部的上述分段部相对于地面的倾斜角为 5°~ 7°;上述电磁铁沿着上述格条的全长度以长的方式形成。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且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该修改是在驳回决定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的,其中,将权利要求1和9中的技术特征“在与形成于上述分段部的表面上的一个以上的上述格条的前端或后端”修改为“在与形成于上述分段部的表面上的一个以上的上述格条的微细粒矿物的供给流程的前端或后端”,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电磁铁“在与形成于上述分段部的表面上的一个以上的上述格条的微细粒矿物的供给流程的前端或后端相对应的分段部的底面上,且沿着格条的全长度以长的方式形成”,本申请具有以下有益效果:不仅能够提升针对磁性矿物成分的筛选效果,还能完全防止矿物成分对电磁铁造成摩擦和侵蚀的风险,且防止磁性矿物成分的流失,因此具有显著的进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肋条5的后端部具有高频感应器23,具体的,高频感应器设置在肋条5的顺着水流D方向的后端,即微细粒矿物的供给流程的后端,该高频感应器可以形成高频磁场,因此,可以留住粒度极小的金属性颗粒而不能越过肋条,提高了选矿的有效性。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为了防止高频感应器被损坏,容易想到将电磁铁设置在分段部的底面上,并进一步设置在格条的前端或后端,从而避免上述问题,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使用需要而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至于电磁铁沿着上述格条的全长度以长的方式形成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选矿的有效性,通过提高电磁铁的长度来尽量避免金属性的颗粒流失而采取的常规设计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电磁铁配置在格条的微细粒矿物的供给流程的前端或后端相对应的分段部的底面上,且沿着格条的全长度以长的方式形成。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电磁铁配置在格条的微细粒矿物的供给流程的前端或后端相对应的分段部的底面上,且沿着格条的全长度以长的方式形成;上述筛选部的上述分段部相对于地面的倾斜角为 5°~ 7°。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10-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轻的颗粒越过肋条朝箭头E方向流动,高频感应器23设置在肋条5的端部,粒度极小的金属性颗粒被高频电磁场留住而不能越过肋条5,可见高频感应器的位置是考虑到微细粒矿物的流动轨迹而设置的。鉴于对比文件1中的轻颗粒会越过肋条,因此为了提高高频感应器对磁性矿物的筛选能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一步对其安装位置进行改进,在肋条的前端或后端设置,并且沿着格条的全长度以长的方式形成,而且对高频感应器如此设置后,为了避免对流过的轻颗粒产生额外的干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其设置在底面。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1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和9中进一步限定“上述电磁铁向电磁铁的设置长度以具有相互不同的磁力的多个电磁铁的形态设置”,并删除权利要求1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具体如何针对肋条安装高频感应器的任何结构,本申请选择采用将电磁铁配置在与格条的微细粒矿物的供给流程的前端或后端相对应的分段部底面,能够借助于格条的阻挡作用而有效地防止已吸附的磁性矿物被矿物流体冲走,同时防止矿物流体对电磁铁的摩擦和侵蚀,实现了预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对比文件1也未给出沿肋条全长度设置电磁铁的动机,无法容易想到“向电磁铁的设置长度以具有相互不同的磁力的多个电磁铁的形态设置”。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5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电磁铁配置在格条的微细粒矿物的供给流程的前端或后端相对应的分段部的底面上,且沿着格条的全长度以长的方式形成,电磁铁向电磁铁的设置长度以具有相互不同的磁力的多个电磁铁的形态设置。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电磁铁配置在格条的微细粒矿物的供给流程的前端或后端相对应的分段部的底面上,且沿着格条的全长度以长的方式形成;上述筛选部的上述分段部相对于地面的倾斜角为 5°~ 7°,电磁铁向电磁铁的设置长度以具有相互不同的磁力的多个电磁铁的形态设置。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轻的颗粒越过肋条朝箭头E方向流动,高频感应器23设置在肋条5的端部,粒度极小的金属性颗粒被高频电磁场留住而不能越过肋条5,可见高频感应器的位置是考虑到微细粒矿物的流动轨迹而设置的。鉴于对比文件1中的轻颗粒会越过肋条,因此为了提高高频感应器对磁性矿物的筛选能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一步对其安装位置进行改进,在肋条的前端或后端设置,并且沿着格条的全长度以长的方式形成,而且对高频感应器如此设置后,为了避免对流过的轻颗粒产生额外的干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其设置在底面。另外,为了改善磁场分布状态,在电磁铁的长度方向设置具有相互不同磁力的多个电磁铁,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9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第二次复审通知书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9-11。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容易想到在格条的微细粒矿物的供给流程的前端或后端相对应的分段部的底面配置电磁铁,此外,对比文件1也未给出沿肋条全长度设置电磁铁的动机,无法容易想到“向电磁铁的设置长度以具有相互不同的磁力的多个电磁铁的形态设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9日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能够同时筛选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的比重筛选装置,其特征在于,
包括具有电源供给部的动力部、筛选部及回收部,
上述动力部包括用于产生旋转运动的动力源,
上述筛选部包括:
矿物供给部;
分段部,向上述矿物供给部供给的微细粒矿物通过来自上述动力部的动力传递分别筛选成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
多个格条部,包括形成于上述分段部的表面上的一个以上的格条;以及
流体供给部,用于向上述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供给流体,
上述回收部包括形成于上述筛选部的上述分段部的一侧的筛选矿物回收部,
在与形成于上述分段部的表面上的一个以上的上述格条的微细粒矿物的供给流程的前端或后端相对应的上述分段部的底面配置有电磁铁,
上述电磁铁沿着上述格条的全长度以长的方式形成,
上述电磁铁向电磁铁的设置长度以具有相互不同的磁力的多个电磁铁的形态设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够同时筛选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的比重筛选装置,其特征在于,在上述动力部与上述筛选部之间还设置有摆动生成部。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能够同时筛选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的比重筛选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摆动生成部接收上述动力部的旋转运动,来使上述筛选部的上述分段部向左右方向或向上下方向摆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够同时筛选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的比重筛选装置,其特征在于,从上述矿物供给部朝向上述筛选矿物回收部沿着上述分段部的左右方向形成有多个上述格条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够同时筛选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的比重筛选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格条部从上述矿物供给部朝向上述筛选矿物回收部相对于左右方向以相互不同的倾斜角形成。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能够同时筛选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的比重筛选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筛选部的上述分段部相对于地面的倾斜角在-5°~ 10°之间。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能够同时筛选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的比重筛选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倾斜角为 5°~ 7°。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能够同时筛选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的比重筛选装置,其特征在于,上述电磁铁的向上下方向的磁力的强度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6年04月2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能够同时筛选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的比重筛选装置。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台式尾矿分选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末段-第5页第5段,图1-5):直流电动机9(相当于本申请的动力源,并隐含公开了具有电源供给部)将旋转运动传递给偏心凸轮10,偏心凸轮10将往复运动传递给传动辊11,随着传动辊,选矿台板4也进行往复运动,选矿台板4的后角设有供矿水槽1(相当于本申请的矿物供给部),通过所述供矿水槽1将矿液以箭头A方向供给粒度分选机2(参见图1),选矿台板4的上方,设有拆卸式金属网25的粒度分选机2纵向装配在选矿台板4的后方端部,并与选矿台4一起进行往复运动。通过设于粒度分选机2之粒度分选框24上的金属网25的含有2mm以下颗粒的矿液落到选矿台4上,相对大的颗粒和其他杂物以箭头B方向沿倾斜面流动,经尾矿水槽8通过水槽孔30向外流走,落在选矿台板4上的矿液由供水管6上以一定间隔形成的许多孔补充供给的水进行稀释后轻的颗粒越过肋条朝箭头E方向流动(因此供水管相当于本申请的流体供给部),最终落入尾矿槽8,比重大的颗粒沿着肋条(相当于本申请的格条部)朝箭头D方向前进落入精矿桶20,固定于所有肋条或隔一根肋条5最前部分的,具有约300mm长度的高频感应器23(相当于本申请的电磁铁),形成高频电磁场,粒度极小的金属性颗粒被高频电磁场留住而不能越过肋条5。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分选机同时实现了重矿物成分和磁性矿物成分的比重筛分。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电磁铁配置在格条的微细粒矿物的供给流程的前端或后端相对应的分段部的底面上,且沿着格条的全长度以长的方式形成,电磁铁向电磁铁的设置长度以具有相互不同的磁力的多个电磁铁的形态设置。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电磁铁的位置。
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中轻的颗粒越过肋条朝箭头E方向流动,高频感应器23设置在肋条5的端部,粒度极小的金属性颗粒被高频电磁场留住而不能越过肋条5,可见高频感应器的位置是考虑到微细粒矿物的流动轨迹而设置的。鉴于对比文件1中的轻颗粒会越过肋条,因此为了提高高频感应器对磁性矿物的筛选能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一步对其安装位置进行改进,在肋条的前端或后端设置,并且沿着格条的全长度以长的方式形成,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对高频感应器如此设置后,为了避免对流过的轻颗粒产生额外的干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其设置在底面。此外,为了改善磁场分布状态,在电磁铁的长度方向设置具有相互不同磁力的多个电磁铁,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如此设置后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权利要求2、3
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直流电动机9将旋转运动传递给偏心凸轮10(相当于本申请的摆动生成部),偏心凸轮10将往复运动传递给传动辊11,随着传动辊11,选矿台板4也进行往复运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附图1),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条件下,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上述格条部从上述矿物供给部朝向上述筛选矿物回收部相对于左右方向以相互不同的倾斜角形成”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为了选矿的实际需要而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条件下,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关于权利要求6、7
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上述筛选部的上述分段部相对于地面的倾斜角在-5°~ 10°之间”、“上述倾斜角为 5°~ 7°”,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选矿台板4相对于水平面稍许倾斜,在此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选矿的实际需要而通过有限的实验即可得出上述数值范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上述电磁铁的向上下方向的磁力的强度不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为了选矿的实际需要而采取的常规设计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该从属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9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轻的颗粒越过肋条朝箭头E方向流动,高频感应器23设置在肋条5的端部,粒度极小的金属性颗粒被高频电磁场留住而不能越过肋条5,可见高频感应器的位置是考虑到微细粒矿物的流动轨迹而设置的。鉴于对比文件1中的轻颗粒会越过肋条,因此为了提高高频感应器对磁性矿物的筛选能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进一步对其安装位置进行改进,在肋条的前端或后端设置,并且沿着格条的全长度以长的方式形成,而且对高频感应器如此设置后,为了避免对流过的轻颗粒产生额外的干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其设置在底面。另外,为了改善磁场分布状态,在电磁铁的长度方向设置具有相互不同磁力的多个电磁铁,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综上,本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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