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精度输电线路弧垂测量装置及测量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026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1F2659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82193.2
申请日:2015-12-04
复审请求人:西安兆腾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惠萍
合议组组长:翟琳娜
参审员:陈凯
国际分类号:G01B1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其他现有技术证据和公知常识所公开,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证据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82193.2,名称为“一种高精度输电线路弧垂测量装置及测量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4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3月16日,申请人为西安兆腾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8年07月26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4313799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5月06日;
对比文件2:CN202057303U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1月3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6]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7年11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共包括6项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 一种高精度输电线路弧垂测量装置,包括由两个半球组合而成的壳体,所述壳体中间预留导线过孔和线夹,所述壳体内设置有数据集中处理单元(1)、与数据集中处理单元(1)连接的弧垂传感单元(2)、供电单元(3)以及GPRS通讯模块(4),所述GPRS通讯模块(4)与外界的电网输变电综合平台(5)GPRS通讯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弧垂传感单元(2)包括激光探测器(6)和三轴加速度传感器(7),所述激光探测器(6)和三轴加速度传感器(7)均与数据集中处理单元(1)连接;所述供电单元(3)包括智能充放电管理器(8)、与智能充放电管理器(8)分别连接的CT取电装置(9)和充放电蓄电池(10),所述智能充放电管理器(8)与数据集中处理单元(1)连接;
所述弧垂测量装置的工作流程为:弧垂传感单元2将采集到弧垂相关数据传给数据集中处理单元1,然后由数据集中处理单元1将采集到的数据处理成为弧垂成熟数据,再经过GPRS通讯模块4将弧垂成熟数据传输给电网输变电综合平台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高精度输电线路弧垂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弧垂测量装置通过预留导线过孔和线夹固定于输电导线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高精度输电线路弧垂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探测器(6)负责导线对地距离的测定;所述三轴加速度传感器(7)负责激光探测器(6)和垂直线角度的测定。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高精度输电线路弧垂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采用铝合金加工而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高精度输电线路弧垂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测量装置安装于输电导线弧垂最大处。
6. 一种高精度输电线路弧垂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步骤1:激光探测器(6)测得导线对地距离D0;
步骤2:三轴加速度传感器(7)测得激光探测器(6)和垂直线角度β;
步骤3:已知激光探测器(6)测点到弧垂测量装置中心位置(即导线位置)的距离,其中R为弧垂测量装置的外壳半径;
步骤4:采用下面公式计算导线垂直对地距离为:为 ;
其中式中,V为光在空气中的速度:3.0×108m/s,t为光从出发点到目标点的往返时间;
步骤5:采用下面公式计算导线弧垂:;其中式中为导线弧垂;为导线悬挂点对地距离。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壳体中间还预留有线夹,所述角度传感器为三轴加速度传感器;还包括供电单元以及GPRS通讯模块,所述GPRS通讯模块与外界的电网输变电综合平台GPRS通讯连接,经过GPRS通讯模块将弧垂成熟数据传输给电网输变电综合平台;所述供电单元包括智能充放电管理器、与智能充放电管理器分别连接的CT取电装置和充放电蓄电池,所述智能充放电管理器与数据集中处理单元连接。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公开;从属权利要3、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选择角度传感器的类型,还包括步骤:已知激光探测器(6)测点到弧垂测量装置中心位置的距离,其中R为弧垂测量装置的外壳半径;以及步骤,采用下面公式计算导线垂直对地距离为:为D=D0×cosβ L; 其中式中,V为光在空气中的速度:3.0×108m/s,t为光从出发点到目标点的往返时间;以及步骤:采用下面公式计算导线弧垂:fx=fh-D;其中式中fx为导线弧垂;fh为导线悬挂点对地距离,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西安兆腾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至独立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2,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 一种高精度输电线路弧垂测量装置,包括由两个半球组合而成的壳体,所述壳体中间预留导线过孔和线夹,所述壳体内设置有数据集中处理单元(1)、与数据集中处理单元(1)连接的弧垂传感单元(2)、供电单元(3)以及GPRS通讯模块(4),所述GPRS通讯模块(4)与外界的电网输变电综合平台(5)GPRS通讯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弧垂传感单元(2)包括激光探测器(6)和三轴加速度传感器(7),所述激光探测器(6)和三轴加速度传感器(7)均与数据集中处理单元(1)连接;所述供电单元(3)包括智能充放电管理器(8)、与智能充放电管理器(8)分别连接的CT取电装置(9)和充放电蓄电池(10),所述智能充放电管理器(8)与数据集中处理单元(1)连接;所述弧垂测量装置通过预留导线过孔和线夹固定于输电导线上;
弧垂测量装置(11)的工作流程为:弧垂传感单元(2)将采集到弧垂相关数据传给数据集中处理单元(1),然后由数据集中处理单元(1)将采集到的数据处理成为弧垂成熟数据,再经过GPRS通讯模块(4)将弧垂成熟数据传输给电网输变电综合平台(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高精度输电线路弧垂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探测器(6)负责导线对地距离的测定;所述三轴加速度传感器(7)负责激光探测器(6)和垂直线角度的测定。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高精度输电线路弧垂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采用铝合金加工而成。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高精度输电线路弧垂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测量装置安装于输电导线弧垂最大处。
5. 一种高精度输电线路弧垂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步骤1:激光探测器(6)测得导线对地距离D0;
步骤2:三轴加速度传感器(7)测得激光探测器(6)和垂直线角度β;
步骤3:已知激光探测器(6)测点到弧垂测量装置中心位置的距离,其中R为弧垂测量装置的外壳半径;
步骤4:采用下面公式计算导线垂直对地距离为:为D=D0×cosβ L;
其中式中,V为光在空气中的速度:3.0×108m/s,t为光从出发点到目标点的往返时间;
步骤5:采用下面公式计算导线弧垂:fx=fh-D;其中式中fx为导线弧垂;fh为导线悬挂点对地距离。”
结合上述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其线路弧垂测量装置在壳体中间预留有导线过孔和线夹,既可以起到将线路弧垂测量装置固定在导线上的作用,且避免了金属外露所带来的腐蚀隐患;此外因将测量装置安装于输电导线弧垂最大处,在增强固定效果的同时,也可以将弧垂距地最小距离和最大距离的差距控制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内,从而有效减少因风偏和舞动所带来的大弧度弧垂滑动的可能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06月26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述壳体中间还预留有线夹;(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用于测量角度的传感器具体为三轴加速度传感器;(3)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测量装置还包括供电单元以及GPRS通讯模块,所述GPRS通讯模块与外界的电网输变电综合平台GPRS通讯连接,经过GPRS通讯模块将弧垂成熟数据传输给电网输变电综合平台;所述供电单元包括智能充放电管理器、与智能充放电管理器分别连接的CT取电装置和充放电蓄电池,所述智能充放电管理器与数据集中处理单元连接。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权利要求1选择三轴加速度传感器来测得激光探测器和垂直线的角度。(2)步骤3:已知激光探测器测点到弧垂测量装置中心位置的距离,其中R为弧垂测量装置的外壳半径;其中式中,V为光在空气中的速度:3.0×108m/s;步骤5:采用下面公式计算导线弧垂:fx=fh-D,其中式中fx为导线弧垂,fh为导线悬挂点对地距离。(3)本申请权利要求5中的导线垂直对地距离为:D=D0×cosβ L;而对比文件1中的导线垂直对地的距离为:L=L0×cosθ,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选择;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本申请利用线夹和导线过孔将测量装置固定到导线上,上述固定方式可以提高测量精度,减少导线垂直对地距离的误差,对于弧垂测量提供帮助;(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2相比,本申请考虑了导线与激光探测器之间的垂直距离对于实际测量结果的误差,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默认激光探测器与导线处于同样高度,导线到激光探测器的垂直距离可以在设置报警时的预警值中进行修正,因此本申请提高了测量结果的准确度。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鉴于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申请日2015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6]段,说明书附图1-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高精度输电线路弧垂测量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采用激光测距传感器的输电线路弧垂测量装置,其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0002]段,第[0036]-[0054]段,图1-2):该弧垂监测装置,包括挂在导线2上的激光测距传感器1、激光测距传感器1包括激光发射模块11,激光发射模块11发射激光脉冲至光学镜头12,光学镜头12包括面向激光发射模块11的平面镜121和背向激光发射模块11的透镜122;激光测距传感器1还包括激光反馈接收模块13,激光反射接收模块14,激光反馈接收模块13接收来自平面镜121反射的激光脉冲,激光反射接收模块14接收来自透镜122发射的激光脉冲,激光脉冲从平面镜121至激光反馈接收模块13的距离与激光脉冲从透镜122至激光发射接收模块12的距离相等,激光反馈接收模块13与时数转换芯片15的开始计时端151连接,激光反射接收模块14与时数转换芯片15的结束计时端152连接,时数转换芯片15与微处理器16连接。激光测距传感器1的外壳17可为圆球形,避免了激光测距传感器1有尖端部位,有效避免因产生电晕而对激光测距传感器1造成损害,使激光测距传感器1适合工作在超高压导线上。激光测距传感器1设有贯穿激光测距传感器1的供导线2穿过的导线贯穿孔18,通过将导线2穿过导线贯穿孔18,使激光测距传感器1安装到导线2上。如图2所示,导线弧垂监测装置还可包括与激光测距传感器1固定的角度传感器3,角度传感器3传输信号至微处理器16,角度传感器3的测量基准线与激光发射模块11发射的激光脉冲平行。上述装有角度传感器3的导线弧垂监测装置的检测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激光测距传感器1的激光发射模块11向位于导线2下方的底面4发射激光脉冲;(2)激光脉冲在经过光学镜头12时,其中一束激光脉冲被平面镜121发射,进入激光反馈接收模块13,再经光电转换及放大滤波整流后,转化为电平信号送入时数转换芯片15的开始计时端151,微处理器16获得开始计时时刻t1;另一束激光脉冲穿过透镜122,并被透镜122压缩发散角后继续前行,直至达到地面4后发生漫反射,部分激光脉冲返回后经透镜122反射至激光反射接收模块14,再经过光电转换及放大滤波整流后,转化为电平信号送入时数转换芯片15的结束计时端152,微处理器16获得结束计时时刻t2;(3)微处理器16计算导线对地距离L0=Vt/2,其中V为激光发射模块11发出的激光脉冲的速度,t为激光脉冲往返透镜122与地面4所需的时间,t=t2-t1;(4)角度传感器3测量出激光脉冲与垂直于地面的垂直线之间的角度θ,并传输给微处理器16,微处理器16计算导线对地垂直距离L=L0cosθ=Vtcosθ/2;(5)微处理器16将计算所得的导线对地距离L0与设定的允许范围相比较,如导线对地距离L0超出设定的允许范围,则发出预警信号。
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2可知,圆球形的壳体17由两个半球组合而成,且壳体17两端可见有导线贯穿孔18,该导线贯穿孔18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预留导线过孔,微处理器16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数据集中处理单元,与微处理器16连接的激光测距传感器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激光探测器,对比文件1中的激光探测器和角度传感器,二者共同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弧垂传感单元,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激光测距传感器和角度传感器将有关的测量数据传输给微处理器16,其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弧垂传感单元将采集到的弧垂相关数据传给数据集中处理单元”,对比文件1中进一步公开了微处理器16根据所述测量数据计算导线对地垂直距离,其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由数据集中处理单元将采集到的数据处理成为弧垂成熟数据”。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述壳体中间还预留有线夹;②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用于测量角度的传感器具体为三轴加速度传感器;③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测量装置还包括供电单元以及GPRS通讯模块,所述GPRS通讯模块与外界的电网输变电综合平台GPRS通讯连接,经过GPRS通讯模块将弧垂成熟数据传输给电网输变电综合平台;所述供电单元包括智能充放电管理器、与智能充放电管理器分别连接的CT取电装置和充放电蓄电池,所述智能充放电管理器与数据集中处理单元连接。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实现输电线路的固定、弧垂测量数据的传输以及对弧垂测量装置供电。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弧垂监测装置,其与本申请及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相同,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0034]段):该导线弧垂监测装置包括半导体激光器、光电接收器、激光驱动及接收放大计数电路板,其中,半导体激光器、激光驱动电路、接收放大计数电路板及光电接收器等元件安装在第一安装盒内,第一安装盒整体固定安装在第二安装盒内,该第二安装盒通过金属卡子安装在导线3上,由附图1可知,该第二安装盒为圆形结构。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金属卡子将电力导线与安装盒子固定连接的技术手段,虽然对比文件2中电力导线穿过第二安装盒的位置与本申请中输电导线穿过圆形壳体的位置不同,进而导致其安装卡子的设置位置存在相应的差别,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所给出的通过增设卡子来固定导电线的技术启示,依据导电线路实际的贯穿位置来设置固定卡子的对应安装位置是显而易见的,其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并且其具体设置位置所对应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预知的。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三轴加速度传感器属于本领域一种常见的加速度传感器,其应用场所和工作方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依据测量精度、适用环境及被测参数类型等因素选择三轴加速度传感器完成相应的角度测量,这也是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设置供电单元以及GPRS通讯模块以分别实现对测量装置的供电和数据上传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用于显示驱动和信息传输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在测试系统中需要进行数据传输以实现数据的集中管理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经过GPRS通讯模块将弧垂成熟数据传输给电网输变电综合平台,在具体实施时,采用智能充放电管理器、与智能充放电管理器分别连接的CT取电装置和充放电蓄电池来实现对测量装置供电管理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为了提高系统的集成化,将智能充放电管理器与数据集中处理单元连接实现供电管理也是本领域常用的系统集成化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并作了进一步限定,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激光探测器(6)负责导线对地距离的测定;所述三轴加速度传感器(7)负责激光探测器(6)和垂直线角度的测定。而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激光测距传感器来测量对地的距离,使用角度传感器测量出激光脉冲与垂直于地面的垂直线之间的角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选择三轴加速度传感器来具体测量激光探测器和垂直线的角度,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并作了进一步限定,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壳体采用铝合金加工而成。 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外壳具体材质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壳体采用铝合金加工而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并作了进一步限定,附加技术特征为:该测量装置安装于输电导线弧垂最大处。而对比文件1中说明书第[0004]段已经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导线弧垂是指在平坦地面上,相邻两基电杆上导线悬挂高度相同时,导线最低点与两悬挂点间连线的垂直距离,如果导线在相邻两电杆上的悬挂点高度不相同,此时,在一个档距内将出现两个弧垂,即导线的两个悬挂点至导线最低点有两个垂直距离,称为最大弧垂和最小弧垂。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测量输电线路弧垂时,选择输电导线弧垂最大处是本领域所公知的,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即可获得,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高精度输电线路弧垂测量方法,如在前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微处理器16计算导线对地距离L0=Vt/2,其中V为激光发射模块11发出的激光脉冲的速度,t为激光脉冲往返透镜122与地面4所需的时间,t=t2-t1;角度传感器3测量出激光脉冲与垂直于地面的垂直线之间的角度,并传输给微处理器16,微处理器16计算导线对地垂直距离L=L0cosθ=Vtcosθ/2。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5中的步骤1和步骤2,并且还公开了步骤4中的t为光从出发点到目标点的往返时间;
将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本申请权利要求1选择三轴加速度传感器来测得激光探测器和垂直线的角度。②步骤3:已知激光探测器测点到弧垂测量装置中心位置的距离,其中R为弧垂测量装置的外壳半径;其中式中,V为光在空气中的速度:3.0×108m/s;步骤5:采用下面公式计算导线弧垂:fx=fh-D,其中式中fx为导线弧垂,fh为导线悬挂点对地距离。③本申请权利要求5中的导线垂直对地距离为:D=D0×cosβ L;而对比文件1中的导线垂直对地的距离为:L=L0×cosθ
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计算导线弧垂的精确度。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如在前分析可知,角度传感器选择为三轴加速度传感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选择。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激光探测器测点到弧垂测量装置中心位置的距离、光在空气中的速度以及计算导线弧垂的具体计算公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导线垂直对地的距离的公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修正该导线垂直对地距离的精度,容易想到将激光探测器实际探测点与导线位置之间的距离考虑进来,即考虑激光探测器测点到弧垂测量装置中心位置(即导线位置)的距离L来进一步修正导线垂直对地的距离公式从而提高测量精度,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即可获得,并且这种对于误差修正所实现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主要认为:本申请利用线夹和导线过孔将测量装置固定到导线上,上述固定方式可以提高测量精度,减少导线垂直对地距离的误差,对于弧垂测量提供帮助;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2相比,本申请考虑了导线与激光探测器之间的垂直距离对于实际测量结果的误差,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默认激光探测器与导线处于同样高度,导线到激光探测器的垂直距离可以在设置报警时的预警值中进行修正,因此本申请提高了测量结果的准确度。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首先,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金属卡子将电力导线与安装盒子固定连接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所给出的通过增设卡子来固定导电线的技术启示,依据导电线路实际的贯穿位置来设置固定卡子的对应安装位置是显而易见的,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进一步提高测量精度,尽可能减少导线垂直对地距离的误差,将线夹固定于到线上,通过导线过孔穿过导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见到的;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没有考虑修正误差,但是对于测量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对于进一步的修正结果以得到更加精确的测量结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测量过程中经常会考虑到的问题,且激光探测器的实际垂直距离与导线实际的垂直距离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测量的精确性,从而基于上述的导线到激光探测器的垂直距离来进行测量结果的修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想到的。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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