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为用户提供治疗建议信息的方法与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922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1F26742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90156.2
申请日:2015-05-29
复审请求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姚梦琦
合议组组长:李圆
参审员:汪宁
国际分类号:G06F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其它对比文件给出了将其中的一部分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启示,而其余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90156.2,名称为“一种为用户提供治疗建议信息的方法与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1、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CN104382570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04日)的区别特征在于:设置查询治疗建议数据库,治疗建议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任一项:症状特征信息所对应的穴位相关信息,其中所述穴位相关信息被加入包括相关穴位的位置所对应的人体部位的人体图像信息中;线上医疗服务供应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治疗建议数据的存储以及实现提供治疗建议信息。该区别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CN201570032U,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1日)或对比文件3(CN103027836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0日)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方法与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的装置一一对应,结合权利要求5-8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2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为用户提供治疗建议信息的方法,其中,该方法包括:
-获取用户的人体图像信息;
-分析所述人体图像信息,以获得所述用户的症状特征信息;
-根据所述症状特征信息,查询治疗建议数据库,以确定相应的治疗建议信息;
其中,所述治疗建议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任一项:
-所述症状特征信息所对应的穴位相关信息,其中所述穴位相关信息被加入包括相关穴位的位置所对应的人体部位的人体图像信息中;
-线上医疗服务供应信息;
-将所述治疗建议信息提供给所述用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获得所述用户的症状特征信息的步骤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人体图像信息,确定所述人体图像信息所对应的人体部位;
-根据所述人体部位,确定所述用户的症状特征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确定治疗建议信息的步骤具体包括:
-根据所述症状特征信息,查询疾病信息数据库,以获得相应的疾病信息;
-根据所述疾病信息,查询所述治疗建议数据库,以获得相应的治疗建议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症状特征信息进一步由所述用户补充输入。
5. 一种为用户提供治疗建议信息的装置,其中,该装置包括:
-用于获取用户的人体图像信息的装置;
-用于分析所述人体图像信息,以获得所述用户的症状特征信息的装置;
-用于根据所述症状特征信息,查询治疗建议数据库,以确定相应的治疗建议信息的装置;
其中,所述治疗建议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任一项:
-所述症状特征信息所对应的穴位相关信息,其中所述穴位相关信息被加入包括相关穴位的位置所对应的人体部位的人体图像信息中;
-线上医疗服务供应信息;
-用于将所述治疗建议信息提供给所述用户的装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获得所述用户的症状特征信息的装置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人体图像信息,确定所述人体图像信息所对应的人体部位;
-根据所述人体部位,确定所述用户的症状特征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确定治疗建议信息的装置具体用于:
-根据所述症状特征信息,查询疾病信息数据库,以获得相应的疾病信息;
-根据所述疾病信息,查询所述治疗建议数据库,以获得相应的治疗建议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5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症状特征信息进一步由所述用户补充输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根据用户的身体图像即提供治疗方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未给出结合启示;对比文件3中未公开图像的识别和处理过程,不能对用户当前输入的图片进行识别和图像处理;对比文件2未公开“线上医疗服务供应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区别“治疗建议信息还包括症状特征信息所对应的穴位相关信息,其中所述穴位相关信息被加入包括相关穴位的位置所对应的人体部位的人体图像信息中”,其中的人体图像信息,不一定是采集到的图像,其也可以是已经储存好的标准图像;而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针对病症带有穴位信息的人体经络图,其效果与权利要求1所实现的效果一致。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中医图像识别过程,那么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中根据病症得到对病症带有穴位信息的人体经络图,是可以得到针对输入图像进行识别,并将穴位相关信息加入包括相关穴位的位置所对应的人体部位的人体图像信息中的方案的。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人工输入文字信息进行问诊,并以此给用户推荐具体的医院、药店、医生信息等,未给出“线上医疗服务供应信息”的教导;原审查部门认为“线上医疗服务供应信息”包含了线上提供服务信息,其是一个广义含义,并非仅局限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提及的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在线挂号、预约、缴费、问诊等,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远程文字描述进行问诊,系统通过网络推送服务信息。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结合启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治疗建议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任一项:症状特征信息所对应的穴位相关信息,其中所述穴位相关信息被加入包括相关穴位的位置所对应的人体部位的人体图像信息中;线上医疗服务供应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提供治疗建议信息。该区别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的装置与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方法一一对应,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4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用户的症状特征信息由对用户的人体图像信息分析获得,而对比文件1中并无实质的基于症状特征分析的图像处理;(2)且对比文件2不能在线供应任何实质的医疗服务,例如在线预约、在线挂号、在线缴费、在线问诊等,因而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对“医疗服务供应信息”的教导;(3)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相结合,可以想见的结合方式应为首先按照对比文件1的基于输入(用户的身体图像、体征数据和身体状况信息)-响应(是否患病及对应治疗方案)的检索机制获得疾病信息,进而将该疾病信息按照对比文件3的检索机制获得对应的穴位图,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给出“症状特征信息所对应的穴位相关信息”的教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而且,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30日提出复审请求时,也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5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2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其它对比文件给出了将其中的一部分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启示,而其余的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及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为:
对比文件1:CN104382570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04日;
对比文件2:CN201570032U,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1日;
对比文件3:CN103027836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0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为用户提供治疗建议信息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字化全自动健康状况检测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26]-[0053]段):包括计算设备、与所述计算设备连接的图像采集设备、体征数据采集设备和输入设备、数据库。所述图像采集设备用于采集用户的各个身体部位的身体图像。所述体征数据采集设备用于检测所述用户的体征数据。所述计算设备用于接收所述用户通过所述输入设备输入的身体状况信息,对比所述用户的身体图像与预设的样本身体图像、对比所述用户的体征数据与预设的样本体征数据、以及对比所述用户的身体状况信息与预设的样本病征信息,确定所述用户身体健康或者所述用户所患的疾病;所述计算设备还用于输出所述用户身体健康的结果,或者根据所述用户所患的疾病,输出预设的与所述疾病对应的治疗方案。数据库与计算设备连接,用于存储大量的样本数据:样本身体图像、样本体征数据、样本病征信息以及各种疾病对应的治疗方案。具体的,数据库采集数据的类型存储了大量的对比数据,数据库可包括图像数据库,图像数据库中里有男性、女性各个年龄不同类型的标准图片,包括健康人的各个身体部位的图像、不同疾病患者的各个身体部位的图像,若图像为健康人的图像,则可标记为正常样本;若图像为某一疾病患者的图像,则标记为患者样本,并记录该患者所患疾病;计算设备21在图像采集设备采集了人脸图案后,可根据用户的年龄及性别,从数据库中调取与用户同性别,类似年龄(可设置为与用户年龄相差预定差值的年龄范围)的各种身体图像进行比对,根据对比结果,从医学角度,根据患者脸色及相关器官的表征来分析可能的病因;图形比对分析方法与中医传统诊疗法的“望诊”类似,对于表征明显的疾病,该法可迅速、准确定性病因;具体的,可通过图像识别技术,获得用户的身体图像与样本身体图像的对比结果;所述计算设备21还可用于:识别所述用户的身体图像与每一份所述样本身体图像的相似度;获得与所述用户的身体图像相似度最高的样本身体图像集合,查找到预设的与所述样本身体图像集合对应的样本信息;若所述样本信息为正常样本,则得到所述用户身体健康的对比结果;若所述样本信息为患者样本,则根据所述患者所患的疾病,得到所述用户患病的对比结果。
计算设备还用于输出所述用户身体健康的结果,或者根据所述用户所患的疾病,输出预设的与所述疾病对应的治疗方案;患者病情被定性后,基于相似病症的治疗方案即可被调取,可根据患者病症的轻重,会根据优先顺序列举出多种治疗方案;例如:对于普通的病症,可通过简单的食疗方法来调理,具体的食疗方案会详细列举出来;也可通过服用中药来保守治疗,具体的中药配方及煎制方法也会明示;也可以选用西药,甚至针剂配方,达到快速治疗的效果。
综上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获取用户的人体图像信息,分析所述人体图像信息,以获得所述用户的症状特征信息,根据所述症状特征信息,查询治疗建议数据库,以确定相应的治疗建议信息,将所述治疗建议信息提供给所述用户。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治疗建议信息包括以下至少任一项:症状特征信息所对应的穴位相关信息,其中所述穴位相关信息被加入包括相关穴位的位置所对应的人体部位的人体图像信息中;线上医疗服务供应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现提供治疗建议信息。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跟位置信息相结合的健康管理系统(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4]段),其问诊信息的采集可以分两步进行,首先将常见疾病细分为几大门类(如呼吸道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免疫系统疾病等),然后各个门类又分为具体的类别(如呼吸道系统疾病分为鼻炎、咽炎、支气管炎、肺炎等),对应类别再做详细区分,同时每种病症还有较为详细的病症说明,用户根据病症说明来逐步对应选择相似病症;其次,系统将采集患病特征,如病灶部位、病理反应等信息;最后采集用户个体信息,如果用户个体信息己经保存在所述远程服务器端,则直接在所述远程服务器端进行调用;问诊信息的采集,除了通过上述引导性选择方式外,还可以由患者编辑病症描述文字实现;当诊断为需要就医时,则获取用户当前的位置信息,在所述位置信息数据库中检索出距离用户最近的医院、药店和医生,并根据病人的病情给出就医的推荐。例如,如果是普通而常见的小病,则为病人推荐最近的社区医院或者周围最近的药店,如果是较为严重的疾病,则推荐距离病人较近的综合医院,并为病人推荐好评度较高的医生。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特征之“线上医疗服务供应信息”,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在线医疗信息的提供,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对应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穴位针灸治疗仪(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8]段):包括显示单元、存储单元、输入单元、针灸单元、中央控制单元、供电单元,所述存储单元内存储有人体穴位信息和常见疾病信息,所述的穴位信息包括穴位位置图像信息、所属经络、功效,所述常见疾病信息包括疾病概述、症状及其穴位治疗处方,通过输入单元的输入而使穴位相关图像显示出来,使用者根据显示出来的图像找到治疗穴位后用针灸单元进行治疗。人体穴位信息图片可以是真人的人体经络穴位,也可是画出来的人体经络穴位;治疗推荐处方可以包括治疗穴位、灸疗时间、灸疗参考温度等;检索单元,该检索单元可以在存储单元中存储的穴位信息和常见疾病信息中进行检索,检索结果通过显示单元显示出来。穴位信息与常见疾病信息可以是结合在一起显示出来,如显示疾病怎么进行穴位治疗,或显示穴位治疗什么疾病等;检索和显示的信息可以还有更广范围扩展。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计算机装置向用户提供症状特征信息所对应的穴位相关信息的特征,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实现穴位治疗建议的提供,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对应问题的启示。
针对区别特征之“所述穴位相关信息被加入包括相关穴位的位置所对应的人体部位的人体图像信息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人体图像识别病症以提供对应的治疗建议,结合对比文件3给出的针对疾病带有穴位信息的人体经络图,为了向用户提供更多治疗信息,以帮助用户掌握更多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以人体经络图呈现的穴位治疗信息结合到对应的人体图像信息中,以更直观的向用户进行穴位展示,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7]、[0029]-[0030]、[0052]-[0053]段):图像采集设备用于采集用户的各个身体部位的身体图像;计算设备21在图像采集设备采集了人脸图案后,可根据用户的年龄及性别,从数据库中调取与用户同性别,类似年龄(可设置为与用户年龄相差预定差值的年龄范围)的各种身体图像进行比对,根据对比结果,从医学角度,根据患者脸色及相关器官的表征来分析可能的病因;图形比对分析方法与中医传统诊疗法的“望诊”类似,对于表征明显的疾病,该法可迅速、准确定性病因。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人体部位确定用户的症状特征信息。而从人体图像信息识别确定所述人体图像信息对应的人体部位则是本领域常见的图像识别手段,属于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6]-[0053]段):数据库采集数据的类型存储了大量的对比数据,数据库可包括图像数据库,图像数据库中里有男性、女性各个年龄不同类型的标准图片,包括健康人的各个身体部位的图像、不同疾病患者的各个身体部位的图像,若图像为健康人的图像,则可标记为正常样本;若图像为某一疾病患者的图像,则标记为患者样本,并记录该患者所患疾病;计算设备21在图像采集设备采集了人脸图案后,可根据用户的年龄及性别,从数据库中调取与用户同性别,类似年龄(可设置为与用户年龄相差预定差值的年龄范围)的各种身体图像进行比对,根据对比结果,从医学角度,根据患者脸色及相关器官的表征来分析可能的病因;图形比对分析方法与中医传统诊疗法的“望诊”类似,对于表征明显的疾病,该法可迅速、准确定性病因;具体的,可通过图像识别技术,获得用户的身体图像与样本身体图像的对比结果;所述计算设备21还可用于:识别所述用户的身体图像与每一份所述样本身体图像的相似度;获得与所述用户的身体图像相似度最高的样本身体图像集合,查找到预设的与所述样本身体图像集合对应的样本信息;若所述样本信息为正常样本,则得到所述用户身体健康的对比结果;若所述样本信息为患者样本,则根据所述患者所患的疾病,得到所述用户患病的对比结果。计算设备还用于输出所述用户身体健康的结果,或者根据所述用户所患的疾病,输出预设的与所述疾病对应的治疗方案;患者病情被定性后,基于相似病症的治疗方案即可被调取,可根据患者病症的轻重,会根据优先顺序列举出多种治疗方案。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实质上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披露。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7]-[0053]段):计算设备用于接收所述用户通过所述输入设备输入的身体状况信息。在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完善症状信息,通常允许用户进行信息补充输入,这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为用户提供治疗建议信息的装置,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前述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通过图像识别技术,比对用户身体图像和样本身体图像,由此获得用户的身体图像与每一份样本身体图像(包括患者样本)的相似度,就可以查找到与预设的样本身体图像集合对应的样本信息,若为患者样本,就可以根据患者的疾病信息得到,用户患病的比对结果,这个过程实质上就是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过分析人体图像信息获得用户症状特征信息的过程。
(2)“线上医疗服务供应信息”包含了线上提供服务信息,其是一个广义含义,并非仅局限于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所提及的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在线挂号、预约、缴费、问诊等,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远程文字描述进行问诊,系统通过网络推送服务信息,即公开了所述“线上医疗服务供应信息”。
(3)对比文件3公开了针对疾病带有穴位信息的人体经络图,其披露了区别特征之“症状特征信息所对应的穴位相关信息”,而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人体图像识别病症以提供对应的治疗建议,为了向用户提供更多治疗信息,以帮助用户掌握更多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以人体经络图呈现的穴位治疗信息结合到对应的人体图像信息中,以更直观的向用户进行穴位展示。
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是没有说服力的,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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