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手写内容的重排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901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1F268201
优先权日:2014-12-23
申请(专利)号:201510673417.9
申请日:2015-10-16
复审请求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邓隽
合议组组长:杜轶
参审员:孟田革
国际分类号:G06F17/24,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73417.9,名称为“手写内容的重排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2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理由主要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CN 104063176 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24日)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编辑输入包括手写单元的拖拽移动;所述重排包括以协调方式重排块单元。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文本编辑和排版过程中,当以拖拽方式移动其中部分文本的位置时,将受此操作影响的其余文本块基于所移动文本及其余文本块的尺寸大小对其位置进行重新排版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5涉及一种电子设备,通过处理器执行指令的方式来完成与权利要求1-7相同的功能,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7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9-15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5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申请日2015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9段、说明书附图图1、2、3A-3C。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重排手写内容的方法,包括:
在输入叠层应用程序中接受手写墨迹笔划;
确定所述手写墨迹笔划的手写单元;
接受所述手写墨迹笔划的编辑输入;以及
基于所述编辑输入重排手写墨迹笔划;
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确定所述手写墨迹笔划的块单元,其中,所述重排包括以协调方式重排所述块单元;
所述编辑输入包括手写单元的拖拽移动;并且
所述重排包括以协调方式重排所述块单元。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编辑输入包括插入手势;并且
所述重排包括将新的手写墨迹笔划作为新的手写单元插入到两个现有手写单元之间。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动态地扩大插入手写单元以容纳所述新的手写墨迹笔划。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重排包括基于所述插入手写单元大小动态地重排所述手写单元。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编辑输入包括删除手势;并且
所述重排包括删除所述手写单元中的一个并且重新定位任何剩余的手写墨迹笔划。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重排包括横向移位一个或多个手写单元。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重排包括纵向移位一个或多个手写单元。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确定所述手写墨迹笔划的块单元;以及
基于所述块单元的大小在所述输入叠层应用程序中提供页边空白边缘控制;
其中,所述编辑输入包括页边空白边缘改变;并且
其中,所述重排包括基于所述页边空白边缘改变以协调方式重排所述块单元。
9、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输入和显示设备;
处理器,可操作地耦合至所述输入和显示设备;以及
存储器,其存储指令,所述指令能够被所述处理器执行以:
在输入叠层应用程序中接受手写墨迹笔划;
确定所述手写墨迹笔划的手写单元;
接受所述手写墨迹笔划的编辑输入;以及
基于所述编辑输入重排所述手写墨迹笔划;
以及,所述指令能够被所述处理器执行以:
确定所述手写墨迹笔划的块单元,其中,重排包括以协调方式重排所述块单元;
所述编辑输入包括手写单元的拖拽移动;并且
重排包括以协调方式重排所述块单元。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编辑输入包括插入手势;并且
重排包括将新的手写墨迹笔划作为新的手写单元插入到两个现有手写单元之间。
11、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指令能够被所述处理器执行以动态地扩大插入手写单元,以容纳所述新的手写墨迹笔划。
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重排包括基于所述插入手写单元大小动态地重排所述手写单元。
13、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
所述编辑输入包括删除手势;并且
所述重排包括删除所述手写单元中的一个并且重新定位任何剩余的手写墨迹笔划。
14、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重排包括横向移位一个或多个手写单元。
15、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重排包括纵向移位一个或多个手写单元。”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至少包括如下区别技术特征:编辑输入包括手写单元的拖拽移动;并且所述重排包括以协调方式重排所述块单元。本申请中,为了分析手写墨迹笔划以确定例如间隔和长度,进一步确定手写墨迹笔划的块单元;当编辑输入为手写单元的拖拽移动时,本申请基于编辑输入重排手写墨迹笔划具体为,基于手写单元的拖拽移动,考虑手写单元的大小以及块尺寸而动态重排手写单元。而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只是简单描述了同一段连续文字在不同校对区域窗口下可自动排版,而对于具体如何自动排版并未说明,且对比文件1不涉及本申请中基于手写单元的大小以及块尺寸动态重排手写单元的技术内容。本申请提供的基于手写单元的大小以及块尺寸而动态重排手写单元的方法,在手写墨迹笔划的重排方面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能够使得即使在稍后编辑手写墨迹的情况下用户也可以提供和保持格式,以及将手写墨迹笔划的视觉显示与用户意图更智能地链接,使手写输入形式对用户更加友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图形用户界面下进行文本的编辑和排版是本领域中常见的一种文本编辑和排版方式,该种操作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所见即所得,即,为用户提供直观的操作方式和直观的结果呈现,将用户的意图与文本操作的视觉显示很好地对应,操作过程对用户很友好。在该种方式下,进行文本的编辑和排版过程中,当以拖拽方式移动其中部分文本的位置、或者剪切或粘贴部分文本内容时,将受此操作影响的其余文本基于所移动文本以及其余文本的尺寸大小对其位置进行重新排版、而且在排版时保持各部分文本的格式不变,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对于本申请所述的手写字符而言,与通常的文本编辑一样,也是将手写字符以单个字符(即手写单元,对应一个手写字符)或字符块(包括多个连续的手写字符)的方式来组织,在移动、剪贴或粘贴时,参考各手写字符或字符块的尺寸位置进行重新排版且保持各字符或字符块的原有格式不变仅仅是对上述常规编辑和排版技术的应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很容易想到和实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将原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以及部分说明书内容补入原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现有的笔记应用程序允许用户擦除墨迹或者在墨迹行之间插入空格。然而,这些应用程序在文档中不可避免地留下与初始建立的布局不一致的空白,很难在编辑手写文档的同时保持已建立的布局。针对此,本申请输入手写墨迹笔划后,在接收到用户的编辑输入的手势后,响应手势对应的操作并将应用程序中的手写墨迹笔划进行重排,保持应用程序原本的布局不变。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是:在输入法中,用户一次性连续输入多个文字,在发生错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移动光标实现删除错误的文字或重新输入文字。明显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同。(2)本申请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编辑输入包括删除手势,所述删除手势为删除线手势;所述重排包括删除所述手写单元中的一个并且重新定位任何剩余的手写墨迹笔划”、“所述编辑输入包括插入手势,所述重排包括将新的手写墨迹笔划作为新的手写单元插入到两个现有手写单元之间”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3)本申请通过将手写文字拖放到段落中,实现了将手写文字插入到段落中,并驱动段落中的其他手写文字移动以保持段落块的布局不变;通过将手写文字拖放到段落外,实现了从段落中将手写文字移除,即删除手写文字,并驱动段落中的其他手写文字移动以保持段落块的布局不变。而对比文件1全文并没有涉及到对手写文字进行拖拽移动的操作,也没有公开通过拖拽移动实现在段落中插入手写文字或将段落中的手写文字移除的内容。同时,虽然Microsoft Office Word 2003支持对字符的拖拽操作,但这种拖拽操作是根据文字处理器实现的对机器输入字符的拖拽操作,并不是针对手写字符的操作。(4)本申请中输入叠层应用程序指的是将触摸屏显示器下部中的矩形的叠层呈现给用户的应用程序,与对比文件1中的输入法不同。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重排手写内容的方法,包括:
在输入叠层应用程序中接受手写墨迹笔划;
确定所述手写墨迹笔划的手写单元;
接受所述手写墨迹笔划的编辑输入;以及
基于所述编辑输入重排手写墨迹笔划;
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
确定所述手写墨迹笔划的块单元,其中,所述重排包括以协调方式重排所述块单元;
所述编辑输入包括插入手势、删除手势、手写单元的拖拽移动;所述删除手势为删除线手势;
若编辑输入包括插入手势,则所述重排包括将新的手写墨迹笔划作为新的手写单元插入到两个现有手写单元之间;
若编辑输入包括删除手势,则所述重排包括删除所述手写单元中的一个并且重新定位任何剩余的手写墨迹笔划;
若编辑输入包括手写单元的拖拽移动,则所述重排包括以协调方式重排所述块单元。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动态地扩大插入手写单元以容纳所述新的手写墨迹笔划。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重排包括基于所述插入手写单元大小动态地重排所述手写单元。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重排包括横向移位一个或多个手写单元。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重排包括纵向移位一个或多个手写单元。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还包括:
确定所述手写墨迹笔划的块单元;以及
基于所述块单元的大小在所述输入叠层应用程序中提供页边空白边缘控制;
其中,所述编辑输入包括页边空白边缘改变;并且
其中,所述重排包括基于所述页边空白边缘改变以协调方式重排所述块单元。
7、一种电子设备,包括:
输入和显示设备;
处理器,可操作地耦合至所述输入和显示设备;以及
存储器,其存储指令,所述指令能够被所述处理器执行以:
在输入叠层应用程序中接受手写墨迹笔划;
确定所述手写墨迹笔划的手写单元;
接受所述手写墨迹笔划的编辑输入;以及
基于所述编辑输入重排所述手写墨迹笔划;
以及,所述指令能够被所述处理器执行以:
确定所述手写墨迹笔划的块单元,其中,重排包括以协调方式重排所述块单元;
所述编辑输入包括插入手势、删除手势、手写单元的拖拽移动;所述删除手势为删除线手势;若编辑输入包括插入手势,则所述重排包括将新的手写墨迹笔划作为新的手写单元插入到两个现有手写单元之间;
若编辑输入包括删除手势,则所述重排包括删除所述手写单元中的一个并且重新定位任何剩余的手写墨迹笔划;
若编辑输入包括手写单元的拖拽移动,则所述重排包括以协调方式重排所述块单元。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所述指令能够被所述处理器执行以动态地扩大插入手写单元,以容纳所述新的手写墨迹笔划、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重排包括基于所述插入手写单元大小动态地重排所述手写单元。
10、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重排包括横向移位一个或多个手写单元。
11、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中,重排包括纵向移位一个或多个手写单元。”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9段、说明书附图图1、2、3A-3C,2019年06月13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4063176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24日,并将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重排手写内容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手写序列可编辑的连续手写输入方法与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69-0096段,附图1-4、10):用户在书写区域(可以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存在输入叠层应用程序)进行连续书写并以数字墨水方式实时呈现书写文字(相当于在输入叠层应用程序接受手写墨迹笔划);将手写字符序列切分成独立的手写文字单元序列(相当于确定手写墨迹笔划的手写单元);根据校对区域窗口的要求将手写文字序列自动排版输出,如图4所示,展示了在手写文字单元序列中输入的同一段连续文字(所述输入同一段连续文字的区域相当于手写墨迹笔划的块单元)在不同校对区域窗口下的自动排版结果;在校对区域对已经写入的手写文字序列进行编辑(相当于接受手写墨迹笔划的编辑输入),对编辑后的手写文字序列调整排版;如图10所示,用户可以对已输入的手写文字序列中的任意一个文字进行删除或在其后插入一个或多个文字,其中图(a)为已输入的手写文字序列,图(b)为删除“可编辑手写”字样之后的结果图,图(c)为在“连续”字样后面插入“手写可编辑”字样的结果图(相当于基于编辑输入重排手写墨迹笔划);从图(a)至图(b)的变化中可以看出,在删除所述“可编辑手写”字样后(相当于删除手写单元中的一个),“输入法演示”字样自动向前移动排在“连续”字样之后(相当于重新定位任何剩余的手写墨迹笔划,其中“输入法演示”字样相当于剩余的手写墨迹笔划);从图(b)至图(c)的变化中可以看出,当在“连续”(相当于一个现有手写单元)字样后面插入“手写可编辑”字样(相当于新的手写墨迹笔划,其作为新的手写单元)后,整个手写文字序列(即手写墨迹笔划的块单元)中,“输入法演示”(相当于另一个现有手写单元)字样自动向后移动5个手写文字单元从而紧跟在“手写可编辑”字样之后(相当于将新的手写墨迹笔划作为新的手写单元插入到两个现有手写单元之间),并且“法演示”字样相应地换行从而移动到下一行左边起始位置(相当于以协调方式重排块单元)。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编辑输入包括插入手势、删除手势、手写单元的拖拽移动,删除手势为删除线手势。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手写单元进行编辑。
然而,在Microsoft Office Word 2003中,在对文本进行编辑和排版的过程中,使用者可以对选中的一个或多个字符(每个字符相当于一个手写单元)进行拖拽操作,并且可以将所选择的字符拖拽至文本的其他位置。也就是说,通过对手写单元进行拖拽移动来实现编辑输入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并且,在本技术领域中,通过手势来实施特定操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以及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使用插入手势对新的手写单元进行插入操作。同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以及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使用删除手势对已有的手写单元进行删除操作。同时,在Microsoft Office Word 2003中,采用被线贯穿的墨迹笔划的形式来表示要被删除的字符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删除线手势作为删除手势。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69-0096段,附图1-4、10):如图10所示,用户可以对已输入的手写文字序列中的任意一个文字进行删除或在其后插入一个或多个文字;从图(b)至图(c)的变化中可以看出,当在“连续”字样后面插入“手写可编辑”(相当于新的手写墨迹笔划)字样后,整个手写文字序列中,“输入法演示”字样自动向后移动5个手写文字单元从而紧跟在“手写可编辑”字样之后(相当于插入手写单元以容纳新的手写墨迹笔划)。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中文的每一个字相当于一个手写单元,而英文的每一个单词相当于一个手写单元,由于每个英文单词中含有的英文字母数量不同,导致容纳英文单词的手写单元的大小会有所不同,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插入中文字符时通过插入手写单元而容纳所插入的字符的技术启示,基于前述中文输入与英文输入所存在的众所周知的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在输入英文的情况下,需动态扩大手写单元的大小以容纳含有不同数量英文字母的单词。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69-0096段,附图1-4、10):如图10所示,图(c)为在“连续”字样后面插入“手写可编辑”字样的结果图,从图(b)至图(c)的变化中可以看出,当在“连续”字样后面插入“手写可编辑”字样后,整个手写文字序列中,“输入法演示”字样自动向后移动5个手写文字单元从而紧跟在“手写可编辑”字样之后(相当于基于插入手写单元大小动态重排手写单元)。可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说明书第0069-0096段,附图1-4、10):如图10(b)所示,在删除“可编辑手写”字样后,“输入法演示”字样自动横向移动多个手写文字单元从而排在“连续”字样之后(相当于重排包括横向移位一个或多个手写单元)。可见,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本技术领域中,在对文字/字符重新排版的过程中,在纵向方向上将文字/字符移位一个或多个手写单元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上述惯用手段的使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69-0096段,附图1-4、10):根据校对区域窗口的要求将手写文字序列自动排版输出,如图4所示,展示了在手写文字单元序列中输入的同一段连续文字(所述输入同一段连续文字的区域相当于手写墨迹笔划的块单元)在不同校对区域窗口下的自动排版结果,即不同大小的窗口区域会导致其中的文字块以不同方式排版,从而使文字块与其所在的窗口区域相适应。而在Microsoft Office Word 2003中编辑与排版文字时,可以通过控制页边空白边缘(即页边距)来改变容纳文字块的窗口区域的大小,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页边空白边缘(即页边距)与窗口中文字块区域的大小是相互关联的,改变页边空白边缘会导致窗口中文字块的重新排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1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通过以处理器执行指令的方式来完成与权利要求1-5相同的功能。基于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手写序列可编辑的连续手写输入方法可用于各种触摸屏设备(隐含公开包括输入和显示设备、耦合至输入和显示设备的处理器、以及存储指令的存储器),权利要求7-11也不具备创造性。
(3)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提及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首先,根据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通过接收连续写入的手写笔划序列并切分成手写字符序列,对切分结果进行识别和排版,在校对区域中对已经写入的手写文字序列进行编辑,以及对编辑后的手写文字序列调整排版和识别结果并据此调整校对区域的显示内容,从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无法直接且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通过移动光标实现删除错误的文字或重新输入文字,并且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也无法推导得出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通过移动光标实现删除错误的文字或重新输入文字。
其次,对比文件1已明确公开“重排包括删除所述手写单元中的一个并且重新定位任何剩余的手写墨迹笔划”以及“重排包括将新的手写墨迹笔划作为新的手写单元插入到两个现有手写单元之间”。而通过手势来实施特定操作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以及上述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使用插入手势对新的手写单元进行插入操作以及使用删除手势对已有的手写单元进行删除操作。
再次,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拖拽的是手写单元(即一个中文字或一个英文单词),而Microsoft Office Word 2003也能实现对单词或中文字的拖拽,也就是说,本申请与Microsoft Office Word 2003的拖拽对象相同。另外,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17-0118段公开了“将手写文字序列中每个手写文字对应的第1级候选或者第1级和第2级候选集合对照着显示在校对区域供用户确认;如果第1级候选结果是正确识别结果,用户不用做任何操作;如果第2级候选集中的文字是正确结果,用户直接点击正确文字,该正确文字将替换第1级的候选文字,如果当前呈现的候选文字集合中没有正确结果,用户点击第1级候选文字并在一个新窗口中显示所对应手写文字的第3级候选文字集合供用户选择,用户点击正确文字后,该文字将替换第1级候选文字”,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晓,基于手写输入法确定的文字能够输入到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手写输入法中;而在Microsoft Office Word 2003中,基于输入法确定的文字也能够输入到Microsoft Office Word 2003中,即对比文件1和Microsoft Office Word 2003所支持的功能是相同的。同时,Microsoft Office Word 2003本身就是对输入法的具体应用,而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输入法。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手写输入法的基础上结合Microsoft Office Word 2003所支持的字符拖拽操作,从而实现在手写输入法中实现对字符的拖拽操作。
最后,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记载,输入叠层应用程序可用于接受手写墨迹笔划,但在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输入叠层应用程序指的是将触摸屏显示器下部中的矩形的叠层显示给用户的应用程序,如电子邮件应用程序、文本消息或即时消息应用程序”,且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上述特征也不能由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内容中推导得出;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在书写区域进行连续书写并以数字墨水方式实时呈现书写文字”,由于所述书写区域能够以数字墨水方式实时呈现输入的书写文字,即所述书写区域可以接受以数字墨水方式输入的书写文字,因此所述书写区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所述“输入叠层应用程序”。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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