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建筑全寿命周期内建筑信息快速判定的APP操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建筑全寿命周期内建筑信息快速判定的APP操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890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1F2569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63472.8
申请日:2015-06-29
复审请求人: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袁朵 周潇儒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安安
合议组组长:杨洁
参审员:石志昕
国际分类号:G06Q10/04,G06Q50/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特征,而该些区别特征或是在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63472.8,名称为“一种建筑全寿命周期内建筑信息快速判定的APP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袁朵、周潇儒。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认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国绿色建筑智能评价分析APP-‘绿星宝’”,THAD清华建筑设计院,《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6795c420102vjsy.html》,第1-4页,2015年3月23日)相比,区别特征为:(1)APP根据用户输入建筑基本信息快速计算出绿色建筑星级,APP利用手机端展示计算结果,并根据最快收回、运行费最低、使用率最高、使用最舒适方面进行经济性、技术性分析得到优化方案;(2)APP的技术板块下根据建筑全生命周期内所涉及到的六个方面进行技术分析,分析包括相关技术简介、在建筑中的使用率以及使用过该项技术的示范项目,资讯板块下的绿色建筑地图、气象数据库、精品示范项目展示、相关绿色建筑国家政策通告,用户通过技术板块和咨询板块进行相关数据和项目的查询;用户将自己的想法和需求通过APP的留言功能提交给后台,APP后台设有列表显示。而上述区别特征均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本,即申请日2015年06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32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建筑全寿命周期内建筑信息快速判定的APP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具体步骤如下:
(1)评价优化:用户输入建筑基本信息,APP快速计算出相应的项目所得分数、所获得的绿色建筑星级以及达到更高绿色建筑星级的优化方案;
(2)分析:APP将评价优化的计算结果采用多种形式展示,包括手机端的图表、雷达图、柱状图和饼图;并根据投资最低、最快收回、运行费最低、使用率最高、使用最舒适方面进行经济性、技术性分析得到优化方案;
(3)查询:APP的技术板块下根据建筑全生命周期内所涉及到的六个方面进行技术分析,分析包括相关技术简介、在建筑中的使用率以及使用过该项技术的示范项目,资讯板块下的绿色建筑地图、气象数据库、精品示范项目展示、相关绿色建筑国家政策通告,用户通过技术板块和咨询板块进行相关数据和项目的查询;
(4)交互:用户将自己的想法和需求通过APP的留言功能提交给后台,APP后台设有列表显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全寿命周期内建筑信息快速判定的APP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建筑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全寿命周期内建筑信息快速判定的APP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评价优化的方法,具体步骤如下:
A、用户输入基本信息并提交给APP,APP根据项目所输入的基本信息的内容,对评价信息进行筛选和整理,动态生成针对该项目的评价信息问卷;
B、用户完成评价信息问卷并提交给APP,APP进行内部计算,在计算过程中,当用户输入的信息满足APP中各项条文的相应分档的限制条件,就得到对应的分数,并且判断该项目满足该分档对应的绿色建筑技术及策略,各项条文的得分之和为对应大类的总得分,各项大类总得分乘以权重相加为该建筑总得分;
C、根据上述该建筑的总分来判断该建筑对应的绿色建筑星级;
D、得出达到更高等级的优化方案,APP将所有分档对应的绿色建筑技术根据用户输 入的信息分为判断已经满足的绿色建筑技术和判断没有满足的绿色建筑技术,每项绿色建筑技术在APP的后台系统中都设有权重设置功能,APP将未满足的绿色建筑技术根据权重进行排名,根据项目离更高等级的分数差距,从权重高的绿色建筑技术开始推送,直到推送的绿色建筑技术的分数之和达到了更高等级的分数要求。”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增加了部分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未涉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根据建筑基本信息对评价信息进行筛选和整理,动态生成针对该项目的评价信息相关技术特征,由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1的APP中此模块含有判断模块、筛选和整理模块和生成模块,因而这与对比文件1中加载的“绿星宝”“智能问答”模块的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是为了更能准确、高效的判断绿色建筑的星级,节约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而对比文件1记载的“智能问卷”是为了满足部分对“新国标”并不十分了解的建设方需求,快速给出项目的预评结论,因而对比文件1记载的相关内容的功能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内容的功能不同。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一套完整的技术方案,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想到设置信息问卷模块,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按类别设置多套“智能问卷”,提高预评结论的准确性,而无法有动机地、不经过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就能直接想到APP根据项目所输入的基本信息的内容,对评价信息进行筛选和整理,动态生成针对该项目的评价信息问卷。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具有非显而易见性。(2)对于有关具体优化方案,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增加更多的技术措施,使优化方案达到分数更高,或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后台生成的详细的项目评价报告进行分析,改善报告中评价较低的技术,从而使优化方案达到分数更高,而不会想到增加判断模块判断绿色建筑技术是否满足要求模块和在每个绿色建筑技术中设有权重设置功能模块、将绿色建筑根据权重进行排名模块及推送模块,增加APP的设计难度和成本;并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通过有限次试验就能直接地、不经过任何创造性劳动就能确定上述先判断再按权重高低进行推送的方案,另外,该优化方案可以获得在达到更高等级分数要求的同时,实现更快、更准确的更有效的方法,因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非显而易见的。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建筑全寿命周期内建筑信息快速判定的APP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具体步骤如下:
(1)评价优化:用户输入建筑基本信息,APP根据项目所输入的基本信息的内容,对评价信息进行筛选和整理,动态生成针对该项目的评价信息问卷,APP快速计算出相应的项目所得分数、所获得的绿色建筑星级以及达到更高绿色建筑星级的优化方案,APP将所有分档对应的绿色建筑技术根据用户输入的信息分为判断已经满足的绿色建筑技术和判断没有满足的绿色建筑技术,每项绿色建筑技术在APP的后台系统中都设有权重设置功能,APP将未满足的绿色建筑技术根据权重进行排名,根据项目离更高等级的分数差距,从权重高的绿色建筑技术开始推送,直到推送的绿色建筑技术的分数之和达到了更高等级的分数要求;
(2)分析:APP将评价优化的计算结果采用多种形式展示,包括手机端的图表、雷达图、柱状图和饼图;并根据投资最低、最快收回、运行费最低、使用率最高、使用最舒适方面进行经济性、技术性分析得到优化方案;
(3)查询:APP的技术板块下根据建筑全生命周期内所涉及到的六个方面进行技术分析,分析包括相关技术简介、在建筑中的使用率以及使用过该项技术的示范项目,资讯板块下的绿色建筑地图、气象数据库、精品示范项目展示、相关绿色建筑国家政策通告,用户通过技术板块和咨询板块进行相关数据和项目的查询;
(4)交互:用户将自己的想法和需求通过APP的留言功能提交给后台,APP后台设有列表显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绿星宝”使用一套“智能问卷”模块调研绿色建筑项目,在智能问卷之外,还提供了一套专业型问卷,满足专业设计及评价机构的需要;用户填写问卷必然需要输入建筑基本信息,因此,“用户输入建筑基本信息”被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了“绿星宝”存在两套问卷系统,而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的调查问卷,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需要知晓用户评价的基本项目,并获取该项目对应的评价信息,利用所涉及的评价信息动态生成具有针对性的调查问卷,然而,对该项目所涉及的评价信息进行筛选和整理,这属于获取信息的常规手段。因此,“APP根据项目所输入的基本信息的内容,对评价信息进行筛查和整理,动态生成针对该项目的评价信息问卷”,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庞大绿色建筑技术数据库,“绿星宝”开发了一套智能优化解决方案。例如,用户在现有项目的一星级基础上,当提出三星级要求,并且要求投资尽可能少时,绿星宝将自动进行优化分析并告知用户应该增加哪些技术措施。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为用户提供需要增加的绿色技术以提高星级,此外,绿星宝是通过用户的评价信息得出用户的星级,则必然可以通过评价结果了解到用户所具备的绿色建筑技术,以向用户提供不具备的绿色建筑技术;通常情况下,以某种星级表示区间分数,且具体星级对应着需要满足的绿色建筑技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APP可以根据用户输入信息对分档对应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判断,分为已经满足和未满足的建筑技术;为建筑技术设置权重是绿色建筑优化领域中的常规操作,按照权重对建筑技术进行排名,从优先级高的技术开始推送以使得建筑技术分数之和达到更高等级要求,这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利用上述推送手段取得的效果,如更快、更有效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可以预料得到的。因此,“APP将所有分档对应的绿色建筑技术根据用户输入的信息分为判断已经满足的绿色建筑技术和判断没有满足的绿色建筑技术,每项绿色建筑技术在APP的后台系统中都设有权重设置功能”等,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APP根据项目所输入的基本信息的内容,对评价信息进行筛选和整理,动态生成针对该项目的评价信息问卷;(2)APP快速计算出相应的项目所得分数,APP将所有分档对应的绿色建筑技术根据用户输入的信息分为判断已经满足的绿色建筑技术和判断没有满足的绿色建筑技术,每项绿色建筑技术在APP的后台系统中都设有权重设置功能,APP将未满足的绿色建筑技术根据权重进行排名,根据项目离更高等级的分数差距,从权重高的绿色建筑技术开始推送,直到推送的绿色建筑技术的分数之和达到了更高等级的分数要求;(3)优化分析的依据还有最快收回、运行费用最低、使用率最高、使用最舒适方面,技术板块还涉及相关技术在建筑中的使用率、咨询板块下的绿色建筑地图、精品示范项目展示、相关绿色建筑国家政策通告还可通过技术板块和咨询板块进行相关数据和项目的查询;计算结果的展示是通过手机端的图表来进行,用户与后台的交互是通过留言功能提交,后台还设有列表显示。然而区别特征(1)和(2)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而区别特征(3)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复审理由,合议组的具体回应为:(1)对比文件1中的“智能问卷”与本申请的动态生成的问卷本质没有什么不同,区别仅在于问卷涉及的具体内容和生成方式有所不同,但这些不同的设置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具体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问卷形式来获取评价项目所需的信息,另外,当要对某类事物进行评价时,如果该类事物的品种繁多,评价指标复杂时,常见的方法是进行初略分类,分类进行评价,但当需要更加精准高效的评价流程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事物的固有的信息动态地选择仅用适合该类别事物的指标进行评价,以避免考察一些与该类相关度不高或评价不准确的指标,从而提高评价的效率,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这此基础上,为了提高评价的效率,“APP根据项目所输入的基本信息的内容,对评价信息进行筛选和整理,动态生成针对该项目的评价信息问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在对建筑方案进行优化时,改进不达标的绿色建筑技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为了使得建筑方案整体更快地达标,通常可以考虑对权重较重的技术优先进行改进,这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基于上述公知常识,复审请求时所修改的具体的优化方案的实现过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且,通过分值判断某项技术是否满足要求以及对多种技术进行权重设置和排名等均是本领域常见的评估手段,将其应用在该申请的建筑信息判定方案用于对绿色建筑技术的判断和推荐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 2019年06月19日和2019年06月21日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且两次意见陈述书内容完全相同。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没有涉及权利要求1中根据建筑基本信息对评价信息进行筛选和整理,动态生成针对该项目的评价信息相关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没有给出相关的启示。(2)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用户要求进行绿色建筑项目优化,这与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快速、准确地判断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建筑信息,提高工作效率”没有任何联系;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会想到将评分低的绿色建筑进行推送,并且,在为用户绿色技术推送方面,常用的手段是将易操作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推送,由简到难,提高工作效率,使优化方案更快达到要求分,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增加判断模块判断绿色建筑技术是否满足要求模块和在每个绿色建筑技术中设有权重设置功能模块、将绿色建筑根据权重进行排名模块,及推送模块,增加APP的设计难度和成本;并且根据本申请的策略是在达到更高等级分数要求的同时,实现更快、更准确地更有效的方法。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2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7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5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说明书摘要。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特征,而该些区别特征或是在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中国绿色建筑智能评价分析APP-‘绿星宝’”,THAD清华建筑设计院,《http://blog.sina.com.cn/s/blog_146795c420102vjsy.html》,第1-4页,2015年3月23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建筑全寿命周期内建筑信息快速判定的APP操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绿星宝APP,并具体公开如下特征(参见正文第1-2页):智能评价:为了满足部分对新国标并不十分了解的建设方需求,“绿星宝”使用一套“智能问卷”模块(相当于评价信息问卷)调研绿色建筑项目,快速给出项目的预评结论(相当于评价优化,用户输入建筑基本信息,APP快速计算出相应的项目对应的预评结论);图形化结果分析:根据评价结论,自动做出总分图、雷达图、柱形图、饼图及完整评价详图,后台自动生成详细项目评价报告(相当于分析,APP将评价优化的计算结果采用多种形式展示,包括图标、雷达图、柱状图和饼图);基于庞大绿色建筑技术数据库,绿星宝开发了一套智能优化解决方案,例如,用户在现有项目的一星级基础上,当提出三星级要求,并且要求投资尽可能少时,绿星宝将自动进行优化分析并告知用户应该增加哪些技术措施(相当于APP快速计算出所获得的绿色建筑星级以及达到更高绿色建筑星级的优化方案,并根据投资最低方面进行经济性、技术性分析得到优化方案);绿星宝收录海量绿色建筑技术资料信息,包含技术介绍(相当于相关技术简介)、技术统计、示范项目(相当于使用过该项技术的示范项目)及供应商信息等,同时收录全国绿色建筑项目的统计信息,而全新研发的“绿天候”气象数据库(相当于气象数据库),收录了全国主要城市的全套气象参数数据图及比较关系图(相当于查询,APP的技术板块下根据建筑全生命周期内所涉及到的多个方面进行技术分析,分析包括相关技术简介、使用过该技术的示范项目、气象数据库);通过后台接口随时联系后台,解决绿色建筑评价过程中的疑问(相当于交互,用户将自己的想法和需求通过APP提交给后台)。
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APP根据项目所输入的基本信息的内容,对评价信息进行筛选和整理,动态生成针对该项目的评价信息问卷;(2)APP快速计算出相应的项目所得分数,APP将所有分档对应的绿色建筑技术根据用户输入的信息分为判断已经满足的绿色建筑技术和判断没有满足的绿色建筑技术,每项绿色建筑技术在APP的后台系统中都设有权重设置功能,APP将未满足的绿色建筑技术根据权重进行排名,根据项目离更高等级的分数差距,从权重高的绿色建筑技术开始推送,直到推送的绿色建筑技术的分数之和达到了更高等级的分数要求;(3)优化分析的依据还有最快收回、运行费用最低、使用率最高、使用最舒适方面,技术板块还涉及相关技术在建筑中的使用率、咨询板块下的绿色建筑地图、精品示范项目展示、相关绿色建筑国家政策通告还可通过技术板块和咨询板块进行相关数据和项目的查询;计算结果的展示是通过手机端的图表来进行,用户与后台的交互是通过留言功能提交,后台还设有列表显示。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提高建筑评价的效率;(2)如何量化对项目的评价结论以及如何实现建筑的优化方案;(3)优化分析的具体依据选择以及APP的查询和交互功能的具体实现。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绿星宝”使用一套“智能问卷”来调研绿色建筑项目,得出项目的预评;并且,当要对某类事物进行评价时,如果该类事物的品种繁多,评价指标复杂时,常见的方法是进行初略分类,分类进行评价,但当需要更加精准高效的评价流程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事物的固有的信息动态地选择仅用适合该类别事物的指标进行评价,以避免考察一些与该类相关度不高或评价不准确的指标,从而提高评价的效率,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上述基础上,根据项目输入的基本信息,经过对需要的评价指标进行筛选和整理,动态生成针对该项目的评价信息问卷,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通过计算出项目相应的得分来量化获得项目的评价结论,这是本领域的惯用评价方式;而在制定优化方案时,通常是改进现有方案不足之处,而对于某个建筑方案,其涉及多种建筑技术,其中某些可能已经达标的,但也存在某些不达标的技术,那么改进这些不达标的技术是优化该建筑方案的惯用手段,而建筑方案中的一些影响方案评价的关键技术,例如绿色建筑技术,通常是评价建筑方案的必要因素,因而在改进建筑方案时,改进不达标的绿色建筑技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当存在多个需要改进的技术时,为了使得建筑方案整体更快地达标,通常可以考虑对权重较重的技术赋予较高的优先权,优先进行改进,这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为了获得和通知用户需要改进的目标技术,通常可以采用的判断、排名、推送等手段,其均为本领域常见的优化手段,因此,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APP将所有分档对应的绿色建筑技术根据用户输入的信息分为判断已经满足的绿色建筑技术和判断没有满足的绿色建筑技术,每项绿色建筑技术在APP的后台系统中都设有权重设置功能,APP将未满足的绿色建筑技术根据权重进行排名,根据项目离更高等级的分数差距,从权重高的绿色建筑技术开始推送,直到推送的绿色建筑技术的分数之和达到了更高等级的分数要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3),在考虑优化方案时,对于成本的回收的速度、运行费用的高低、使用率的高低、使用舒适度的高低,这些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要考虑的因素,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根据APP所涉及的功能,向用户提供其它一些可供查询的辅助的信息资源,例如气象数据、功能相关的国家政策通告等,这些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另外,通过手机端来运行评价软件、展示评价结论,以及使用留言功能实现用户和APP后台的互动,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对用户输入的建筑信息进行优化评价,通常需要根据建筑的基本信息和评价信息来得到评价结果,因此,建筑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信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绿星宝”使用一套“智能问卷”模块调研绿色建筑项目,快速给出项目的预评结论,在此基础上,为了更有针对性地为建筑项目提供评价,提高评价的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户在APP上输入基本信息,APP根据项目所输入的基本信息的内容,对评价信息进行筛选和整理,动态生成针对该项目的评价信息问卷,用户完成评价信息问卷并提交给APP;而根据输入信息和计分规则,得出项目相应的得分、并根据各项得分以及总分来分别判断各项指标是否满足一定要求或总体是否满足一定星级要求,这些均量化评估的惯用手段;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绿星宝告知用户应该增加哪些技术措施,另外,在制定优化方案时,通常是改进现有方案不足之处,而对于某个建筑方案,其涉及多种建筑技术,其中某些可能已经达标的,但也存在某些不达标的技术,那么改进这些不达标的技术是优化该建筑方案的惯用手段,而建筑方案中的一些影响方案评价的关键技术,例如绿色建筑技术,通常是评价建筑方案的必要因素,因而在改进建筑方案时,改进不达标的绿色建筑技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当存在多个需要改进的技术时,为了使得建筑方案整体更快地达标,通常可以考虑对权重较重的技术赋予较高的优先权,优先进行改进,这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为了获得和通知用户需要改进的目标技术,通常可以采用的判断、排名、推送等手段,其均为本领域常见的优化手段,因此,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APP将所有分档对应的绿色建筑技术根据用户输入的信息分为判断已经满足的绿色建筑技术和判断没有满足的绿色建筑技术,每项绿色建筑技术在APP的后台系统中都设有权重设置功能,APP将未满足的绿色建筑技术根据权重进行排名,根据项目离更高等级的分数差距,从权重高的绿色建筑技术开始推送,直到推送的绿色建筑技术的分数之和达到了更高等级的分数要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相关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对于根据建筑基本信息对评价信息进行筛选和整理,动态生成针对该项目的评价信息相关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智能问卷”的生成,从技术实现来看本质是相同的,而对于问卷的具体涉及的内容以及生成的依据,它们均属于问卷设计中的常用手段(具体评述见创造性评述理由),因而在此基础上,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判断一个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不是单纯比较该方案和对比文件的方案本身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而是要考察该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就本申请而言,其相对于对比文件所解决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实现建筑推送方案的优化,为了提高建筑达到更高等级的分数要求的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可根据需要而制定的不同的建筑推送策略,例如优先考虑权重较重的技术,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具体的推送策略中所涉及的分值判断、权重设置、排名等均属于本领域常见的优化手段,利用这些手段进行推送方案制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即现有技术是给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均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4 月2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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