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修补密封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轮胎修补密封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782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1F259723
优先权日:2008-02-18
申请(专利)号:201510526730.X
申请日:2008-12-30
复审请求人:TEK环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德宝
合议组组长:李鹏
参审员:张晗
国际分类号:B29C73/16,C08L7/02,C08L9/08,C08K5/05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并获得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26730.X,名称为“轮胎修补密封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为分案申请,母案申请号为200880128645.6。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JP特开2002-363331A,公开日2002年12月18日)和对比文件2(CN1062363A,公开日1992年7月1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以及其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轮胎修补的密封组合物,所述轮胎修补密封组合物基于总重量包含:
-30至80%的天然胶乳,
-10至25%的合成胶乳,
-10至60%的乙二醇,和
-0.5-10%的作为稳定剂的聚氨酯胶乳,
其中所述合成胶乳选自由苯乙烯-丁二烯胶乳、羧基化苯乙烯-丁二烯胶乳及其混合物组成的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合成胶乳的粒子的直径具有0.04至0.5μm的平均粒度分布。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密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合成胶乳的粒子的直径具有0.05至0.25μm的平均粒度分布。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密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合成胶乳的粒子的直径具有0.1μm的平均粒度分布。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含40至70%的所述天然胶乳。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含10至20%的所述合成胶乳。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含20至50%的所述乙二醇。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含:
-50-52%的天然胶乳,
-14-16%的合成胶乳,
-31-33%的乙二醇。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然胶乳是脱蛋白质的天然胶乳。
10.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密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含1%至4%的聚氨酯胶乳。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含抗氧化剂和稳定剂。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密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含0.1-1.5%的所述抗氧化剂和0.5-2%的所述稳定剂。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合成胶乳通过基于JIS-K6387的Mallon机械稳定性测试测量的胶凝率为至少25%。
14.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密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合成胶乳通过基于JIS-K6387的Mallon机械稳定性测试测量的胶凝率超过50%。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密封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合成胶乳包含羧基化苯乙烯-丁二烯胶乳。”
申请人TEK环球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① 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如何简单地并且便利的固化废弃的轮胎修补组合物,其技术方案为将聚合物吸收剂加入到废气的轮胎修补组合物中吸收其中的水分并且固化该废气的轮胎修补组合物;本申请的目的是增加用于轮胎修补的密封组合物的稳定性,二者采用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来解决完全不同的技术问题。② 本申请合成乳胶的含量在10-25%的范围内时取得了最佳的性能。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在将轮胎修补组合物长时间保持以后出现的分配器阀门堵塞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没有提供与天然橡胶胶乳组合的包含合成橡胶胶乳的组合物的实施例。仅仅基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来适当的选择天然胶乳、合成胶乳以及乙二醇的特定含量以得到可以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9月6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2019年7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①,虽然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固化废弃的轮胎修改组合物。但对于该轮胎修补组合物,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1段公开了其所针对的轮密封剂是:含有橡胶胶乳、增粘剂和防冻剂。橡胶胶乳可以是天然橡胶胶乳、合成橡胶胶乳、天然橡胶胶乳和合成橡胶胶乳的混合物,且防冻剂是乙二醇(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有天然橡胶胶乳和合成橡胶胶乳、增粘剂和防冻剂的轮胎修补组合物。对于②,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采用天然橡胶胶乳和合成橡胶胶乳的实施例,但是其在说明书第0011段已经明确记载了可以采用天然橡胶胶乳和合成橡胶胶乳的混合物。基于前述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求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物质的基础上对各组分的含量进行选择,从而得到相应的密封剂,也可以得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将聚氨酯胶乳作为稳定剂,用于稳定用于轮胎修补的密封组合物,以改善随时间的稳定性。对比文件2中自动补胎液包含胶粘剂作为基料,该胶粘剂基料可以是聚氨酯树脂。因此,聚氨酯树脂被用作对比文件2中的基料,而不是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定义的稳定剂。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或暗示聚氨酯在用于轮胎修补的密封组合物体系中作为的稳定剂的功能,也没有动机将聚氨酯作为稳定剂掺入权利要求1的用于轮胎修补的密封组合物中,以提高稳定性。对比文件2中聚氨酯的量为轮胎密封剂液体基料总重量的20-65%,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聚氨酯添加到对比文件1的密封剂中,也没有动机将聚氨酯的量减少到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0.5-10%”。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5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以及其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8月25
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摘要附图和说明书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并获得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轮胎修补的密封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对已超过使用期限的密封剂进行固化的方法,其通过向该密封剂中加入聚合物吸收剂吸收其中的水分以进行固化(参见说明书第0001,0007段)。该密封剂是用于注入轮胎内破损部分以确保轮胎的气密性(参见说明书第0002段),即,对比文件1的该密封剂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用于轮胎修补的密封组合物。对于密封剂的组成,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含有橡胶胶乳、增粘剂和防冻剂。橡胶胶乳可以是天然橡胶胶乳、合成橡胶胶乳、天然橡胶胶乳和合成橡胶胶乳的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0011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有天然橡胶胶乳和合成橡胶胶乳的混合物、增粘剂和防冻剂的密封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防冻剂为乙二醇(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① 权利要求1限定了天然橡胶胶乳、合成橡胶胶乳和乙二醇的用量,以及其中所述合成胶乳选自由苯乙烯-丁二烯胶乳、羧基化苯乙烯-丁二烯胶乳及其混合物组成的组;② 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含有0.5-10%的作为稳定剂的聚氨酯胶乳。
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密封剂含有天然橡胶胶乳、合成橡胶胶乳和乙二醇,对于合成橡胶胶乳的具体种类而言,苯乙烯-丁二烯胶乳、羧基化苯乙烯-丁二烯胶乳均是本领域常用的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苯乙烯-丁二烯胶乳、羧基化苯乙烯-丁二烯胶乳作为原料。对于天然橡胶胶乳、合成橡胶胶乳和乙二醇的用量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各组分所起的作用对其具体的用量进行选择,并且也容易根据正交实验法等方法进行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特效自动补胎液,具体公开了:胶粘剂以天然高分子物质或合成树脂为主剂,合成树脂包括聚氨酯类(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聚氨酯类以提高其性能的技术启示,且聚氨酯胶乳具有强度高、耐磨等优异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能够向对比文件1的密封剂中添加聚氨酯胶乳,至于相应的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得到的。
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4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分别进一步限定。对于密封剂而言,其具有流动性和密封性等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性能的要求对相应合成胶乳的平均粒度分布进行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 权利要求5-8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分别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各组分所起的作用对其具体的用量进行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 权利要求9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脱蛋白质的天然胶乳(参见说明书第0027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5 权利要求10-1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分别进一步限定。基于前述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添加聚氨酯胶乳,至于其用量也是可以进一步调整得到。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4段)还公开了补胎液还含有稳定剂和抗老剂(对应本申请的抗氧化剂),至于稳定剂和抗氧化剂的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的要求可以调整得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1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6 权利要求13-15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分别进一步限定。出于密封效果的要求,合成胶乳需要具有一定的胶凝率,具体的胶凝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并且,羧基化苯乙烯-丁二烯胶乳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合成胶乳。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1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密封剂含有橡胶胶乳、增粘剂和防冻剂。对比文件2公开的特效自动补胎液中胶粘剂以天然高分子物质或合成树脂为主剂,合成树脂包括聚氨酯类。胶粘剂具有良好的强度、弹性、延伸率和粘附性(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段)。同时,聚氨酯胶乳具有强度高、耐磨等优异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有动机向对比文件1的密封剂中添加聚氨酯胶乳,至于其用量则是可以进行调整。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本申请中将聚氨酯胶乳作为稳定剂,用于稳定用于轮胎修补的密封组合物,以改善随时间的稳定性”,本申请原申请文件并未记载聚氨酯胶乳可以“改善随时间的稳定性”。虽然本申请说明书第0030段记载了“密封组合物还可以包含0.5-3%,优选1-2%的聚氨酯胶乳,其具有进一步稳定的效果”,但本申请原申请文件并无实验数据表明其进一步稳定的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