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处理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内容处理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781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1F2656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15425.4
申请日:2015-01-12
复审请求人:北京小熊博望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颜世莹
合议组组长:李燕东
参审员:史江峰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15425.4,名称为“内容处理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小熊博望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输入框中的搜索内容是通过输入设备输入的,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搜索关键词的输入。而在搜索引擎中通过输入设备来输入搜索内容项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3,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8-11,13-14分别请求保护一种内容处理装置,所述装置各部分所实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4,6-7的方法各步骤一一对应,因此权利要求2-4,6-11,1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为: CN103139162 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05日;对比文件3为:CN104021154 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驳回针对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内容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页面上展现所述页面所属第一网站之外的第二网站所对应的输入框;
获取输入设备在所述输入框中输入的输入内容;
向所述第二网站所对应的业务服务器发送操作指令和所述输入内容,以使得所述业务服务器对所述输入内容,进行所述操作指令所对应的业务处理。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所述第二网站所对应的业务服务器发送所述输入内容,以使得所述业务服务器对所述输入内容,进行所述操作指令所对应的业务处理之后,还包括:
接收所述业务服务器发送的所述业务处理的处理结果;
展现所述业务处理的处理结果。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展现所述业务处理的处理结果之后,还包括:
接收所述业务服务器发送的与所述处理结果相关的更新信息,所述更新信息,为所述业务服务器对来自所述第一网站的更新内容进行业务处理获得,或者为所述业务服务器对来自所述第二网站的更新内容进行业务处理获得,或者为所述业务服务器对来自不同于所述第一网站和所述第二网站的其他网站的更新内容进行业务处理获得;
利用所述更新信息更新所述处理结果,以获得更新结果;
展现所述更新结果。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所述第二网站所对应的业务服务器发送所述输入内容,以使得所述业务服务器对所述输入内容,进行所述操作指令所对应的业务处理,包括:
向所述第二网站所对应的业务服务器发送用户标识信息、所述操作指令和所述输入内容,以使得所述业务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标识信息,对所述输入内容,进行所述操作指令所对应的业务处理。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标识信息包括所述业务服务器为用户分配的用户标识、所在终端的终端标识和本次操作的标识中的至少一项。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所述业务服务器发送的推送信息,所述推送信息包括所述第二网站所发布的优质内容和所述第二网站所发布的与所述第一网站相关的相关内容中的至少一项;
展现所述推送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网站包括BBS网站。
8. 一种内容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展现单元,用于在页面上展现所述页面所属第一网站之外的第二网站所对应的输入框;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输入设备在所述输入框中输入的输入内容;
发送单元,用于向所述第二网站所对应的业务服务器发送操作指令和所述输入内容,以使得所述业务服务器对所述输入内容,进行所述操作指令所对应的业务处理。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装置还包括结果接收单元,用于
接收所述业务服务器发送的所述业务处理的处理结果;
所述展现单元,还用于
展现所述业务处理的处理结果。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结果接收单元,还用于
接收所述业务服务器发送的与所述处理结果相关的更新信息,所述更新信息,为所述业务服务器对来自所述第一网站的更新内容进行业务处理获得,或者为所述业务服务器对来自所述第二网站的更新内容进行业务处理获得, 或者为所述业务服务器对来自不同于所述第一网站和所述第二网站的其他网站的更新内容进行业务处理获得;
所述展现单元,还用于
利用所述更新信息更新所述处理结果,以获得更新结果;以及展现所述更新结果。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单元,用于
向所述第二网站所对应的业务服务器发送用户标识信息、所述操作指令和所述输入内容,以使得所述业务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标识信息,对所述输入内容,进行所述操作指令所对应的业务处理。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标识信息包括所述业务服务器为用户分配的用户标识、所在终端的终端标识和本次操作的标识中的至少一项。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装置还包括推送接收单元,用于
接收所述业务服务器发送的推送信息,所述推送信息包括所述第二网站所发布的优质内容和所述第二网站所发布的与所述第一网站相关的相关内容中的至少一项;
所述展现单元,还用于
展现所述推送信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8~13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网站包括BBS网站。”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由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公开了“在页面上展现所述页面所属第一网站之外的第二网站所对应的输入框”这一技术特征,因此使得用户正在使用页面所属的当前网站所提供的服务的同时,还进一步使用了其他网站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对比文件3中所公开的错误处理网页,是浏览器内置的错误处理网页,并不是该页面所属网站所提供的页面。在该页面所属网站(即第一搜索引擎)无法提供搜索服务时,该页面所属网站也已经无法再提供额外的任何信息,此时,浏览器将该页面替换展现为错误处理网页。因此,对比文件3中的错误处理网页并不相当于本申请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页面所属的第一网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在本领域中,“XX网站所对应的输入框”的表达含义不明确,输入框显示在哪个网站上,可以理解为输入框就是哪个网站对应的输入框,或者输入框中的内容实际上是由哪个网站来进行处理,可以理解为输入框就是哪个网站对应的输入框。(2)上述技术特征其实质上仅仅限定了在一个页面上展现一个不属于当前页面的第二网站所对应的输入框。在这里“第一网站”一词作为修饰第二网站的定语的引入是为了区别于后面出现的第二网站,该表述并无法体现出第一网站一定是在当前页面中正常使用的含义。而对比文件3中,在错误处理页面上展现了输入框,并且,基于该输入框中的输入内容能够发起第二网站执行的业务处理。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的上述特征,其也能达到节约网站资源和提高业务操作效率的效果。(3)即使申请人将按照说明书第76-78段记载的“将第二网站的输入框这一页面元素嵌入到第一网站的页面的指定区域”加入权利要求1对第二网站对应的输入框“的含义进一步解释,并将权利要求修改为能够体现出当前网页是可提供正常操作服务的第一网站的网页,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3而言也不具备创造性。因为,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当前页面上显示有第二网站对应的输入框,而本领域公知的是,网站是在因特网上根据一定的规则,使用HTML等工具制作的用于展示特定内容相关网页的集合,页面是网站的组成部分,令当前显示的页面为正常使用的第一网站的某一个页面,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易于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输入框中的搜索内容是通过输入设备输入的。而在搜索引擎中使用输入设备来获取搜索内容项是本领域的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1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7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206-213段明确公开了可以在所述错误处理网页中同时显示基于第一搜索引擎发起的搜索请求所获得的搜索结果以及关于第二搜索引擎的信息和所述搜索关键词的入口对象,所述搜索关键词显示于输入框中,该输入框对应于第二搜索引擎,即第二网站;并且,在地址栏中显示使用搜索关键字发起基于第一搜索引擎的搜索请求的URL信息,即,该网页是属于第一搜索引擎即第一网站的。当所述入口对象被触发时,采用所述搜索特征信息发起基于第二搜索引擎的搜索请求,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同样可以使用户在使用页面所属的当前网站所提供的服务的同时,进一步使用其他网站所提供的其他服务。由此可见,“在页面上展现所述页面所属第一网站之外的第二网站所对应的输入框”已被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包括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第二网站所对应的部分页面元素嵌入所述第一网站的页面中的指定区域,所述页面元素用于:通过在所述第一网站的页面上操作所述页面元素,使用所述第二网站所提供的部分业务或全部业务;(2)向所述第二网站所对应的业务服务器发送操作指令和所述输入内容,以使得所述业务服务器对所述输入内容,进行所述操作指令所对应的业务处理,存储所述业务处理的处理结果,以在所述第二网站的页面上展现所述处理结果的操作的执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可以实现第一网站能够将第二网站所提供的业务直接在第一网站的页面提供给用户的目的,用户可以在第一网站的页面上进行操作,例如回帖等;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可以理解的是,第一网站上的与第二网站对应的业务数据与第二网站的业务数据是联通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内容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页面上展现所述页面所属第一网站之外的第二网站所对应的输入框,所述第二网站所对应的部分页面元素嵌入所述第一网站的页面中的指定区域,所述页面元素用于:通过在所述第一网站的页面上操作所述页面元素,使用所述第二网站所提供的部分业务或全部业务;
获取输入设备在所述输入框中输入的输入内容;
向所述第二网站所对应的业务服务器发送操作指令和所述输入内容,以使得所述业务服务器对所述输入内容,进行所述操作指令所对应的业务处理,存储所述业务处理的处理结果,以在所述第二网站的页面上展现所述处理结果的操作的执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所述第二网站所对应的业务服务器发送所述输入内容,以使得所述业务服务器对所述输入内容,进行所述操作指令所对应的业务处理之后,还包括:
接收所述业务服务器发送的所述业务处理的处理结果;
展现所述业务处理的处理结果。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展现所述业务处理的处理结果之后,还包括:
接收所述业务服务器发送的与所述处理结果相关的更新信息,所述更新信息,为所述业务服务器对来自所述第一网站的更新内容进行业务处理获得,或者为所述业务服务器对来自所述第二网站的更新内容进行业务处理获得,或者为所述业务服务器对来自不同于所述第一网站和所述第二网站的其他网站的更新内容进行业务处理获得;
利用所述更新信息更新所述处理结果,以获得更新结果;
展现所述更新结果。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所述第二网站所对 应的业务服务器发送所述输入内容,以使得所述业务服务器对所述输入内容,进行所述操作指令所对应的业务处理,包括:
向所述第二网站所对应的业务服务器发送用户标识信息、所述操作指令和所述输入内容,以使得所述业务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标识信息,对所述输入内容,进行所述操作指令所对应的业务处理。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标识信息包括所述业务服务器为用户分配的用户标识、所在终端的终端标识和本次操作的标识中的至少一项。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接收所述业务服务器发送的推送信息,所述推送信息包括所述第二网站所发布的优质内容和所述第二网站所发布的与所述第一网站相关的相关内容中的至少一项;
展现所述推送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网站包括BBS网站。
8. 一种内容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展现单元,用于在页面上展现所述页面所属第一网站之外的第二网站所对应的输入框,所述第二网站所对应的部分页面元素嵌入所述第一网站的页面中的指定区域,所述页面元素用于:通过在所述第一网站的页面上操作所述页面元素,使用所述第二网站所提供的部分业务或全部业务;
获取单元,用于获取输入设备在所述输入框中输入的输入内容;
发送单元,用于向所述第二网站所对应的业务服务器发送操作指令和所述输入内容,以使得所述业务服务器对所述输入内容,进行所述操作指令所对应的业务处理,存储所述业务处理的处理结果,以在所述第二网站页面上展现所述处理结果的操作的执行。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装置还包括结果接收单元,用于
接收所述业务服务器发送的所述业务处理的处理结果;
所述展现单元,还用于
展现所述业务处理的处理结果。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结果接收单元,还用于
接收所述业务服务器发送的与所述处理结果相关的更新信息,所述更新信息,为所述业务服务器对来自所述第一网站的更新内容进行业务处理获得,或者为所述业务服务器对来自所述第二网站的更新内容进行业务处理获得,或者为所述业务服务器对来自不同于所述第一网站和所述第二网站的其他网站的更新内容进行业务处理获得;
所述展现单元,还用于
利用所述更新信息更新所述处理结果,以获得更新结果;以及展现所述更新结果。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单元,用于
向所述第二网站所对应的业务服务器发送用户标识信息、所述操作指令和所述输入内容,以使得所述业务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标识信息,对所述输入内容,进行所述操作指令所对应的业务处理。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标识信息包括所述业务服务器为用户分配的用户标识、所在终端的终端标识和本次操作的标识中的至少一项。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装置还包括推送接收单元,用于
接收所述业务服务器发送的推送信息,所述推送信息包括所述第二网站所发布的优质内容和所述第二网站所发布的与所述第一网站相关的相关内容中的至少一项;
所述展现单元,还用于
展现所述推送信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8~13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网站包括BBS网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21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4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相同,即:
对比文件3:CN104021154 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
对比文件1:CN103139162 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05日。
对比文件3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内容处理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在浏览器中进行搜索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81-213段,图4-5,图12),包括:在错误处理网页中加载显示入口对象,所述入口对象包括所述第二搜索引擎的信息和所述搜索特征信息,例如,加载显示搜索引擎B的入口对象,将搜索关键字“天气预报”写入该入口对象包括的搜索框中(相当于在页面上展现所述页面所属第一网站之外的第二网站所对应的输入框);在所述错误处理网页中加载显示特征搜索结果,该特征搜索结果为基于第一搜索引擎发起搜索请求所获得的搜索结果,此时,在地址栏中显示使用搜索关键字发起基于第一搜索引擎(即页面所属的第一网站)的搜索请求的URL信息;当所述入口对象被触发时,采用所述搜索特征信息(即搜索关键字)发起基于第二搜索引擎的搜索请求。所述搜索框为第二搜索引擎的搜索框(即搜索框属于第二搜索引擎,是第二搜索引擎的页面元素,相当于所述第二网站所对应的部分页面元素嵌入所述第一网站的页面中的指定区域,所述页面元素用于通过在第一网站的页面上操作所述页面元素,使用所述第二网站所提供的部分业务或全部业务)。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输入框中的搜索内容是通过输入设备输入的,存储所述业务处理的处理结果,以在所述第二网站的页面上展现所述处理结果的操作的执行。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获取搜索关键词及如何更简单有效地展示操作结果,而在搜索引擎中使用输入设备来获取搜索内容项以及在执行所述操作的网站展示对应操作结果以更简单地为用户更有效地展示操作结果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11段):当入口对象被触发时,可以发起基于被触发的入口对象对应的第二搜索引擎的搜索请求,加载并显示该第二搜索引擎返回的搜索结果。因此,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在互联网信息领域,信息更新速度快,为保持获取内容的准确性及一致性而及时获取所述内容的更新信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为获取准确的业务处理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接收业务处理服务器发送的与处理结果相关的更新信息,这里的更新信息可以是业务服务器对来自所述第一网站的更新内容进行业务处理获得,或者为所述业务服务器对来自所述第二网站的更新内容进行业务处理获得,或者为所述业务服务器对来自不同于所述第一网站和所述第二网站的其他网站的更新内容进行业务处理获得;获得更新信息后利用其更新业务处理结果,以获得并展现更新结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1-63段):第一网站服务器将所述终端的地址(相当于用户标识信息)和网络账号信息(相当于输入内容)发送给待登陆网站的信息对应的第二网站服务器;要求第二网站服务器根据接收到的网络账号信息进行登陆验证(相当于操作指令);另外,第一网站服务器还将终端的地址发送给第二网站服务器,要求第二网站服务器在验证通过后,将登陆成功的页面推送给所述地址对应的终端。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所述附加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在将用户标识与操作指令和输入内容一并发给网站服务器,以便于用户访问第二网站。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1-63段):第一网站服务器将所述终端的地址(相当于终端标识)和网络账号信息发送给待登陆网站的信息对应的第二网站服务器;要求第二网站服务器根据接收到的网络账号信息进行登陆验证;另外,第一网站服务器还将终端的地址发送给第二网站服务器,要求第二网站服务器在验证通过后,将登陆成功的页面推送给所述地址对应的终端;所述登陆信息包含网络账号信息和待登陆网站的信息,所述网络账号信息是用户在网站中注册的信息,如用户名和密码。此外,在提交业务操作的同时将操作的标识进行传递以方便识别相应的操作进行处理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而接收并展现业务服务器发送相关内容或优质内容的推送信息属于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择一引用权利要求1-6,BBS网站是互联网领域的常用网站类型,将第二网站设置为BBS网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4分别请求保护一种内容处理装置,所述装置各部分所实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7所述方法各步骤一一对应。基于同样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在第184段明确公开了“错误处理网页中可以嵌入第二搜索引擎的搜索框”,即该“搜索框”是属于“第二搜索引擎”的,而“第二搜索引擎”属于对应的第二网站,可见,该“搜索框”属于第二网站的“页面元素”,参见图5,所述搜索框位于第一网站页面的指定位置,相当于将第二网站所对应的部分页面元素嵌入第一网站页面的指定区域,用户在搜索框中输入关键字相当于在第一网站的页面上操作所述页面元素,使用所述第二网站提供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因此,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并且,对于BBS等其他网站形式,由于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第一网站页面提供其他网站业务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述技术方案应用于其他常见类型的网站,例如BBS网站,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相对于对比文件3,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向用户更简单有效地展示操作结果,而由于所述结果是在第二网站的操作结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在所述操作结果所属的网站展示操作结果可以简化系统操作,并且使其展示结果更为直观更有效。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了第一网站上的与第二网站对应的业务数据与第二网站的业务数据之间的联通的问题,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方案将搜索关键字传入第二网站进行检索,实质上已经实现了第一网站上的与第二网站对应的业务数据与第二网站的业务数据之间的联通,并且,由于对比文件3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第一网站页面上操作数据并传入其他类型网站中,例如BBS的数据联通,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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