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电子邮件分类存储的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子邮件分类存储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769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1F26586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57555.8
申请日:2014-12-31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颜世莹
合议组组长:李燕东
参审员:史江峰
国际分类号:G06F17/30;G06Q1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被现有技术中的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57555.8,名称为“一种电子邮件分类存储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确定是否存在名称为所述联系人分组的文件夹;若否,在邮箱的根目录下创建名称为所述联系人分组的文件夹,并将所述新邮件存储于创建的文件夹中;若是,将所述新邮件存入名称为所述联系人分组的文件夹中。而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根据发件人信息查找其邮件应该存储的文件夹,根据判断是否已存在其应该存储的文件夹来动态创建文件夹,给出了将所述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在邮箱的根目录或收件箱目录下创建不同分组的文件夹以及将分组对应的文件夹名称设置和分组名称一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的公开内容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一种电子邮件分类存储的装置,其技术特征与方法权利要求1-3的技术特征对应一致,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3:“Microsoft Office Outlook 2007 SP2”,Microsoft Corporation,第1-3页,公开日为2007年04月28日;对比文件4:CN103150646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2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7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邮件分类存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新邮件,并获取所述新邮件的发件人邮箱地址;
以发件人邮件地址为检索字段查询预设的通讯录,在所述通讯录中存在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时,确定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在预设的通讯录中的联系人分组名称;
确定是否存在名称为所述联系人分组的文件夹;若否,在邮箱的根目录下创建名称为所述联系人分组的文件夹,并将所述新邮件存储于创建的文件夹中;若是,将所述新邮件存入名称为所述联系人分组的文件夹中;
在所述通讯录中不存在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时,将所述新邮件存入预设的收件箱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确定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在预设的通讯录中的联系人分组名称,包括:
在所述通讯录中存在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且所述联系人不属于初始联系人分组时,获得所述联系人在通讯录中的联系人分组名称。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接收新邮件,并获取所述新邮件的发件人邮箱地址之后,还包括:
在所述通讯录中存在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且所述联系人属于初始联系人分组时,将所述新邮件存入预设的收件箱中。
4. 一种电子邮件分类存储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接收新邮件,并获取所述新邮件的发件人邮箱地址;
确定单元,用于以发件人邮件地址为检索字段查询预设的通讯录,在所述通讯录中存在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时,确定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在所述预设的通讯录中的联系人分组名称;
第一存储单元,用于确定是否存在名称为所述联系人分组的文件夹;若否,在邮箱的根目录下创建名称为所述联系人分组的文件夹,并将所述新邮件存储于创建的文件夹中;若是,将所述新邮件存入名称为所述联系人分组的文件夹中;
第二存储单元,用于在所述通讯录中不存在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时,将所述新邮件存入预设的收件箱中。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确定单元具体用于:
在所述通讯录中存在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且所述联系人不属于初始联系人分组时,获得所述联系人在通讯录中的联系人分组名称。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三存储单元,用于在所述通讯录中存在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且所述联系人属于初始联系人分组时,将所述新邮件存入预设的收件箱中。”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没有公开“为了减少用户参与,提高邮件分类存储的自动化水平和分类存储的及时性”、“为了方便用户记忆和查找邮件”的动机,且均未公开如何实现上述两个技术效果的具体技术手段,并且,现有技术也没有记载“在邮箱的根目录下创建不同分组的文件夹、或者在收件箱的目录下创建不同分组的文件夹”,以及“将分组对应的文件夹名称设置和分组名称一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审查员对软件的操作过程中每一步呈现的内容进行了描述,属于使用公开的内容,不同联系人分组对应的文件是在软件使用过程中需要手动创建的,其命名是否与分组名称对应,在评述过程中使用的是公知常识,并没有认为其公开。能够将联系人分组的新邮件和文件夹对应存储是Outlook2007 SP2本身具有的功能,审查员只是使用了该功能来建立了不同分组和其文件夹之间的关联。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规则是自动创建的,仅仅是限定了接收到新邮件后是自动创建文件夹的。(2)对比文件3“存在不能及时将分组对应的联系人邮件及时分类的缺陷”这个缺陷是客观存在的,并不受其是否在对比文件3中记载的影响,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对新邮件分组的过程中能够动态创建文件夹。(3)对比文件3公开了手动创建分组对应的文件夹,本申请是自动创建分组对应的文件夹,基于该区别,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邮件分类的及时性。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没有与联系人对应的文件夹时会自动创建,给出了自动创建的启示,至于多对一地创建文件夹已经由对比文件3公开,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以发件人邮件地址为检索字段查询预设的通讯录,在所述通讯录中存在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时,确定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在预设的通讯录中的联系人分组名称,当不存在名称为所述联系人分组的文件夹时则在邮箱根目录下创建名称为该联系人分组的文件夹,并将新邮件存储于创建的文件夹中,在所述通讯录中不存在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时将新邮件存入预设收件箱中;而在对比文件4公开内容的启示下,结合通常在邮箱根目录下创建分组文件夹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发件人邮件地址为检索字段查询预设的通讯录,在所述通讯录中存在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时,确定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在预设的通讯录中的联系人分组名称,当不存在名称为所述联系人分组的文件夹时则在邮箱根目录下创建名称为该联系人分组的文件夹,并将新邮件存储于创建的文件夹中,在所述通讯录中不存在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时将新邮件存入预设收件箱中,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4-6请求保护的装置其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3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邮箱软件模块的分组是通过将通讯录中的群组同步到邮箱软件模块而创建的,其邮箱软件模块分组名称与通讯录中的群组名称一致,当移动终端接收到邮件时,将邮件自动存入其对应的群组,实质上解决了“减少用户参与,提高邮件分类存储的自动化水平和分类存储的及时性”、“方便用户记忆和查找邮件”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4则公开了动态创建邮箱分组的技术方案,给出了动态创建邮箱分组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是根据通讯录的联系人分组名称来创建的邮箱联系人分组,通常情况下,通讯录的联系人信息是动态变化的,则对于新增加了邮箱信息的联系人而言会导致其在邮箱软件中没有与通讯录中分组对应一致的联系人分组,为了保持邮箱联系人分组信息与通讯录联系人分组信息保持一致,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结合在邮箱根目录下创建分组文件夹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以发件人邮件地址为检索字段查询预设的通讯录来确定其对应的联系人分组名称,当存在对应联系人分组名称时则将邮件存入对应的分组,而当不存在所属联系人分组名称时则在邮箱根目录下创建名称为该联系人分组的文件夹,并将新邮件存储于创建的文件夹中。因此,在对比文件1及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4,并删除了权利要求2及5。复审请求人认为: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在接收到新邮件并获取发件人邮箱地址后,在通讯录中存在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且所述联系人不属于初始联系人分组时,获得所述联系人在通讯录中的联系人分组名称,动态创建邮箱分组;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中,在接收到联系人的信息后,仅仅是进行简单的群组判断和分类存放,不会去考虑发件人既己经分组、同时又不是“其他联系人”的情况,而是在发件人已经分组时直接将新邮件放入对应群组文件夹,在发件人未分组时直接将新邮件放入“其他”文件夹,并不会涉及在通讯录的查询和在邮件根目录下的文件夹的动态创建和存储;而对比文件4则没有记载任何与“通讯录”有关联的技术特征,其动态的收件箱文件夹创建方法不是用在基于通讯录的场景下,与对比文件1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而且,对比文件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聊天室模式来进行邮件显示,使用户更容易找到想找的联系人”并不是“如何在对比文件1中的通讯录更新时创建新的电子邮件收件箱文件夹”,如果将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则会导致电子邮箱收件箱中分组过于繁杂,降低查找效率,因此,对比文件4没有给出使用其公开的方法将对比文件1中新增的通讯录分组动态同步到通讯软件模块中的技术启示。复审请求人本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邮件分类存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新邮件,并获取所述新邮件的发件人邮箱地址;
以发件人邮件地址为检索字段查询预设的通讯录,在所述通讯录中存在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且所述联系人不属于初始联系人分组时,获得所述联系人在通讯录中的联系人分组名称;
确定是否存在名称为所述联系人分组的文件夹;若否,在邮箱的根目录下创建名称为所述联系人分组的文件夹,并将所述新邮件存储于创建的文件夹中;若是,将所述新邮件存入名称为所述联系人分组的文件夹中;在所述通讯录中不存在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时,将所述新邮件存入预设的收件箱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接收新邮件,并获取所述新邮件的发件人邮箱地址之后,还包括:
在所述通讯录中存在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且所述联系人属于初始联系人分组时,将所述新邮件存入预设的收件箱中。
3. 一种电子邮件分类存储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获取单元,用于接收新邮件,并获取所述新邮件的发件人邮箱地址;
确定单元,用于以发件人邮件地址为检索字段查询预设的通讯录,在所述通讯录中存在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且所述联系人不属于初始联系人分组时,获得所述联系人在通讯录中的联系人分组名称;
第一存储单元,用于确定是否存在名称为所述联系人分组的文件夹;若否,在邮箱的根目录下创建名称为所述联系人分组的文件夹,并将所述新邮件存储于创建的文件夹中;若是,将所述新邮件存入名称为所述联系人分组的文件夹中;
第二存储单元,用于在所述通讯录中不存在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 系人时,将所述新邮件存入预设的收件箱中。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三存储单元,用于在所述通讯录中存在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且所述联系人属于初始联系人分组时,将所述新邮件存入预设的收件箱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意见陈述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9年05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被现有技术中的其它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该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3024175 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03日;
对比文件4:CN103150646 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2日。
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邮件分类存储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通讯录的自动分类方法及移动终端(参见说明书第41-76段),包括:步骤201:将通讯录中的名片夹划分为多个类别的群组;步骤202:对于每一类别的群组,在该群组的每个名片夹中写入与该名片夹关联的通信信息,所述通信信息包括邮件地址;步骤203:将通讯录中的群组同步到所有或者用户选定的通信软件模块中,该通信软件模块例如为电子邮件软件模块,根据通信录中的群组的类别在所有或者用户选定的通信软件模块中建立对应的群组文件夹或群组列表,例如,在通信软件模块中建立的对应群组文件夹或群组列表就是“家人”、“同事”、“好友”以及“其他”(相当于初始联系人分组)文件夹或列表,如果某个文件夹中没有某一个或某几个通信信息,则同步的时候不会同步到对应的通信软件模块,例如,如果A的名片夹中没有邮件地址,则不会把A同步到对应的电子邮件软件模块的好友群组文件夹;步骤204:当移动终端接收到外来的消息时,对该消息的类型以及所属群组进行判断,并根据判断的结果将该消息存入到相关通信软件模块对应的群组文件夹或群组列表中;如果该消息不属于“家人”、“同事”、“好友”中的任何一个群组,则将其存入到所有群组文件夹或群组列表之外的单独设立的“其他”文件夹或列表中,例如,如果之前把张三的名片夹划分入“好友”群组中,当收到来自张三的电子邮件(必然包括获取发件人邮箱地址的步骤),则自动存放在邮件软件模块的“好友”文件夹中,当收到的邮件等在名片夹中没有保存到相应的信息时或者用户没有对此名片夹进行分组(必然包括确定是否存在邮箱对应的联系人分组的步骤),则自动分配到“其他”文件夹(相当于预设收件箱)中。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以发件人邮件地址为检索字段查询预设的通讯录,在所述通讯录中存在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且所述联系人不属于初始联系人分组时,获得所述联系人在通讯录中的联系人分组名称,当不存在名称为所述联系人分组的文件夹时则在邮箱根目录下创建名称为该联系人分组的文件夹,并将新邮件存储于创建的文件夹中,在所述通讯录中不存在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时将新邮件存入预设收件箱中。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动态创建邮箱分组。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子邮件归类显示方法及装置(参见说明书第24-28段),包括: S101、接收到邮件;S102、提取邮件的发件人;S103、判断发件人是否在收件夹的联系人列表中,若是则执行步骤S105,否则执行步骤S104;S104、在收件夹中新建该发件人的邮件列表(相当于邮箱分组);S105、将该邮件添加到该发件人的邮件列表中。可见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动态创建邮箱分组的技术方案,给出了动态创建邮箱分组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是根据通讯录的联系人分组名称来创建的邮箱联系人分组,由于通讯录的联系人信息是动态变化的,则对于新增加了邮箱信息的联系人而言会导致其在邮箱软件中没有与通讯录中分组对应一致的联系人分组,为了保持邮箱联系人分组信息与通讯录联系人分组信息保持一致,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结合通常在邮箱根目录下创建分组文件夹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发件人邮件地址为检索字段查询预设的通讯录,在所述通讯录中存在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且所述联系人不属于初始联系人分组时,获得所述联系人在通讯录中的联系人分组名称,当不存在名称为所述联系人分组的文件夹时则在邮箱根目录下创建名称为该联系人分组的文件夹,并将新邮件存储于创建的文件夹中,在所述通讯录中不存在所述发件人邮箱地址对应的联系人时将新邮件存入预设收件箱中。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9-54段)通讯录中的联系人分组包括“其他”群组(相当于初始联系人分组),并且在电子邮件软件模块中也同步建立对应的“其他”文件夹(相当于预设的收件箱),当移动终端接收到外来的消息时,对该消息的类型以及所属群组进行判断,并根据判断的结果将该消息存入到相关通信软件模块对应的群组文件夹或群组列表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请求保护一种电子邮件分类存储的装置,所述权利要求的各个模块单元与方法权利要求1-2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基于相同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于对比文件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合议组认定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动态创建邮箱分组,而不是“如何在对比文件1中的通讯录更新时创建新的电子邮件收件箱文件夹”;其次,对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所述方案客观上存在不能动态创建与通讯录对应的联系人分组进而使邮件软件消息分类不准确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解决所述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4则公开了动态创建邮箱分组的技术方案,实质上解决了如何动态创建邮箱分组的技术问题,给出了动态创建邮箱分组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4的所述技术方案不是基于移动终端通讯录,但其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涉及邮件的分类存储,都属于邮件消息分类处理领域,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有能力将对比文件4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克服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不能动态创建邮箱分组的技术问题;并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根据通讯录分组建立对应的邮箱分组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的公开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想到依据通讯录中的联系人分组来动态创建对应的邮箱联系人分组从而实现更有序的邮件分类,而不是对每个联系人单独创建对应的目录,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对每个联系人单独创建对应的目录会导致分组繁杂,降低查找效率的问题。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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