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超稳态燃烧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754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1F2669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84847.2
申请日:2016-08-31
复审请求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楚
合议组组长:靳艳梅
参审员:卢艳艳
国际分类号:F23D14/6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已经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而该区别特征中的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84847.2,名称为“超稳态燃烧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8月31日,公开日为2017年2月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驳回决定中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在第一、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对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进行详细的评述。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超稳态燃烧器,包括底盘(1)、置于底盘上的内环混气室(2)、内环火盖(3)、外环混气室(4)、外环火盖(5)和点火装置,所述点火装置 包括脉冲发生器、置于燃烧器底盘上且位于内环混气室和外环混气室之间的电极针(6),电极针与脉冲发生器电连接,电极针头部对应所述内环火 盖上的火孔且对内环火盖放电,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环火盖和外环火盖上 均设有上下结构的双排火孔,包括环绕分布的上排火孔(7)和下排火孔(8),所述上排火孔的孔道呈水平状,所述下排火孔的孔道呈倾斜状,下 排火孔的方向为从内到外向上倾斜,其中内环火盖上与电极针头部相对应 的火孔为点火孔,在点火孔上方设有与内环火盖一体结构且遮挡点火孔的 扰流板(9),所述电极针头部位于扰流板下方且对应扰流板前端;所述扰流板(9)底面设有若干横向导流槽,所述横向导流槽贯穿整个扰流板底面。
2.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超稳态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排火孔(7)出口与下排火孔(8)的出口交错布置。
3. 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2 所述的超稳态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排火孔(8)直径大于上排火孔(7)直径。
4. 根据权利要求 3 所述的超稳态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排火孔(8)的孔道直径从内到外呈逐渐递增状。
5.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超稳态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扰流板(9)前 端呈扇形结构。
6. 根据权利要求 1 或 5所述的超稳态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扰流板(9)前端设有向下弯曲的折弯部(10),所述折弯部与扰流板前端边沿宽度相吻合并围合扰流板。”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具体修改为:在原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从点火孔喷出的混合气流能够碰到扰流板(9)底面”,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扰流板(9)底面设有若干横向导流槽,所述横向导流槽贯穿整个扰流板底面”,并以上述删除的技术特征作为附加技术特征增加了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6,将原权利要求6变更为权利要求7。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燃气云团的形成是由于扰流板对自点火孔喷出气体的撞击,这种撞击强烈且稳定,而并非气体之间的相互扰流或紊流作用,而对比文件2是通过稳焰火焰与主火焰的对冲燃烧,增加了火焰的湍流程度而提高热效率。(2)对比文件3中的延伸段的作用是作为点火装置的一个组成部分即接地极,不同于本申请中扰流板的作用。(3)对比文件3通过设置具有单一出口的封闭腔体,增加腔体中燃气混合气的浓度,从而提高点火成功率,与本申请中利用开放结构以使被打散的燃气混合气弥散至四周从而形成大范围的燃气云团的这一技术方案恰恰相反。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点火室中的燃气混合气浓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改进结构只能是将点火室的开口进一步缩小,以减少燃气混合气向外的扩散,从而提高点火室中的燃气混合气浓度。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超稳态燃烧器,包括底盘(1)、置于底盘上的内环混气室(2)、内环火盖(3)、外环混气室(4)、外环火盖(5)和点火装置,所述点火装置包括脉冲发生器、置于燃烧器底盘上且位于内环混气室和外环混气室之间的电极针(6),电极针与脉冲发生器电连接,电极针头部对应所述内环火盖上的火孔且对内环火盖放电,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环火盖和外环火盖上均设有上下结构的双排火孔,包括环绕分布的上排火孔(7)和下排火孔(8),所述上排火孔的孔道呈水平状,所述下排火孔的孔道呈倾斜状,下排火孔的方向为从内到外向上倾斜,其中内环火盖上与电极针头部相对应的火孔为点火孔,在点火孔上方设有与内环火盖一体结构且遮挡点火孔的扰流板(9),从点火孔喷出的混合气流能够碰到扰流板(9)底面,所述电极针头部位于扰流板下方且对应扰流板前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稳态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排火孔(7)的出口与下排火孔(8)的出口交错布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超稳态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排火孔(8)直径大于上排火孔(7)直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超稳态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排火孔(8)的孔道直径从内到外呈逐渐递增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稳态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扰流板(9)前端呈扇形结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稳态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扰流板(9)底面设有若干横向导流槽,所述横向导流槽贯穿整个扰流板底面。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5或6所述的超稳态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扰流板(9)前端设有向下弯曲的折弯部(10),所述折弯部与扰流板前端边沿宽度相吻合并围合扰流板。”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11月30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做了如下答复:(1)本申请中的双排火孔的设置方式同样是为了形成交叉对冲燃烧,增加紊流程度,防止出现离焰和黄焰现象(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2]段),其作用与对比文件2中的双排火孔的作用相同(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43]段)。(2)对比文件3中的延伸段除了包括接地金属靶部分外还包括点火孔与接地金属靶之间的部分,一方面,如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气体流出孔后为典型的从约束流道到自由空间的流体射流,而流体射流受到外部空气的影响,其与周边的空气混合,射流直径迅速扩大,因此到达接地金属靶位置时,其射流直径早已超出孔径边缘和接地金属靶下端缘的距离,因此接地金属靶客观上必然起到对混合气射流进行扰流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下排火孔倾斜向上设置的启示,则对比文件2、3相结合的基础上,即在将对比文件2中的内环火盖的下排火孔倾斜向上设置并设置如对比文件3中的延伸板部的情况下,结合上述射流直径随距离扩张的分析可知,所述延伸段底部必然能够对所述点火孔喷射出来的燃气混合物起到扰流的作用,从而在电极针头部的上方形成被打散的燃气混合物气团。而对于其作用时间,只要开启燃气灶的燃气通道和空气通道,其混合气必然在非常短的时间到达金属接地靶的位置,从而使得金属接地靶在点火之前就对相应的混合区进行扰流,其作用的时间顺序也和本申请一样。对比文件3中调整孔径是为了增加射流速度,而增加湍流程度与设置扰流板形成扰流也并不存在矛盾,二者可以叠加使用。(3)如对比文件3的图1、3所示,其点火室7为开放结构,并非封闭结构,对比文件3中限制进入点火室的气体供应,并非是通过增加腔体中燃气混合气的浓度来实现的,而是通过限制点火孔的孔径来实现的,因此,对比文件3并没有给出相反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增加到原权利要求1,同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点火孔轴线的延伸线与折弯部相交,从点火孔喷出的混合气流碰到扰流板底面及折弯部,形成涡流状燃气云团”,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7。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超稳态燃烧器,包括底盘(1)、置于底盘上的内环混气室(2)、内环火盖(3)、外环混气室(4)、外环火盖(5)和点火装置,所述点火装置包括脉冲发生器、置于燃烧器底盘上且位于内环混气室和外环混气室之间的电极针(6),电极针与脉冲发生器电连接,电极针头部对应所述内环火盖上的火孔且对内环火盖放电,其特征在于:所述内环火盖和外环火盖上均设有上下结构的双排火孔,包括环绕分布的上排火孔(7)和下排火孔(8),所述上排火孔的孔道呈水平状,所述下排火孔的孔道呈倾斜状,下排火孔的方向为从内到外向上倾斜,其中内环火盖上与电极针头部相对应的火孔为点火孔,在点火孔上方设有与内环火盖一体结构且遮挡点火孔的扰流板(9),所述电极针头部位于扰流板下方且对应扰流板前端;
所述扰流板(9)前端设有向下弯曲的折弯部(10),所述折弯部与扰流板前端边沿宽度相吻合并围合扰流板,点火孔轴线的延伸线与折弯部相交,从点火孔喷出的混合气流碰到扰流板底面及折弯部,形成涡流状燃气云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稳态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排火孔(7)的出口与下排火孔(8)的出口交错布置。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超稳态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排火孔(8)直径大于上排火孔(7)直径。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超稳态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排火孔(8)的孔道直径从内到外呈逐渐递增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稳态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扰流板(9)前端呈扇形结构。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超稳态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扰流板(9)底面设有若干横向导流槽,所述横向导流槽贯穿整个扰流板底面。”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记载了为避免内环火与设置在本体上表面的高效火孔相互干涉,导致烟气中CO含量升高,每个高效火孔的轴线可分别沿本体的轴心向外并向上倾斜延伸。可见,对比文件2中是想要使外环火焰尽可能地远离内环火焰,以避免出现上述现象。如果将 技术特征“内环火盖的上排火孔呈水平状”强加于对比文件2以对其进行改进,则会导致对比文件2中的内环火更加靠近外环火,使得“内环火与高效火孔喷出的火焰会相互干涉”,与对比文件2的设计初衷相违背。此外,对比文件2中,主火孔和稳焰火孔均朝斜向上方向倾斜,且自二者喷出的燃气要在外环火盖上方的开阔区域进行交叉,从而满足其想要提高热效率的目的。(2)第一,对比文件3中的火盖在点火孔上方的延伸段(接地金属靶)与本申请中扰流板的作用完全不同。若将对比文件3中的延伸段强加于对比文件2,则自主火孔和稳焰火孔喷出的火焰将无法实现交叉,从而无法实现对比文件2想要达到的“稳焰火焰与主火焰会互相干涉,实现对冲燃烧”的技术效果。第二,对比文件3中的主火焰端口的通道为水平通道,所喷出的大部分燃气混合气会沿着水平方向由高压电极与接地金属靶之间的空间中流过,仅有少部分的燃气混合气会呈放射状地射向斜上方或斜下方,由于空气阻力的作用,这部分速度有限的燃气混合气无法在高压电极与金属靶处形成本申请的涡流状燃气云团。第三,从时序来看,对比文件3中,接地金属靶是在混合气体已经存在于腔体之后才发挥其作用,而本申请中的扰流板则是在燃气混合气刚从点火孔喷出后便发挥作用。第四,对比文件3中通过设置具有单一出口的封闭腔体,以增加腔体中燃气混合气的浓度,从而提高点火成功率,与本申请中利用开放结构以使被打散的燃气混合气弥散至四周从而形成大范围的涡流状燃气云团的技术方案相反。而且,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点火室中的燃气混合气浓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改进结构只能是将点火室的开口进一步缩小,以减少燃气混合气向外的扩散,从而提高点火室中的燃气混合气浓度,而不可能是本申请中的开放式结构。第五,对比文件3中已经通过设置孔径不同的主火焰端口实现了增加点火前混合气体的湍流程度的目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再去想到在火盖上设置扰流板和折弯部,以利用扰流板和折弯部对自点火孔喷出燃气混合气的阻挡作用将其打散,进而形成涡流状的燃气云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7日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6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9年8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已经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而该区别特征中的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CN203963937U,公告日2014年11月26日)和对比文件3(GB2153988B,公开日1987年1月21日)。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超稳态燃烧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燃烧器,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图1-7):燃烧器包括分气盘30(相当于底盘)、置于分气盘上的内环混气室(参见图7)、内环火盖2、外环混气室(参见图7)和外环火盖10,所述内环火盖20和外环火盖10上均设有上下结构的双排火孔,包括环绕分布的上排火孔和下排火孔(参见图1、7),所述外环火盖10包括本体,本体的外周面上设有多个沿其周向间隔开布置的主火孔13和稳焰火孔12,多个稳焰火孔12(相当于上排火孔)设在多个主火孔13(相当于下排火孔)的上方(参见说明书第[0034]段),该双排火孔的设置可以防止离焰现象和黄焰现象,使燃烧性能更好,热效率提高(参见说明书第[0035]段);所述稳焰火孔12 和所述主火孔13的孔道均呈倾斜状,倾斜方向均为从内到外向上倾斜,稳焰火孔12相对于水平面的倾斜程度小于主火孔13相对于水平面的倾斜程度,稳焰火孔12的轴线与主火孔13的轴线在燃烧器外环火盖10外会交叉,稳焰火焰与主火焰会相互干涉,实现对冲燃烧,从而增加火焰的湍流程度,使热效率进一步提高(参见说明书第[0042]-[0043]段,图3-4),由此可见,该燃烧器是一种超稳态燃烧器。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内环火盖和外环火盖上的上排火孔的孔道均呈水平状,内环火盖的下排火孔的孔道呈倾斜状;(2)还包括置于底盘上的点火装置,所述点火装置包括脉冲发生器、置于燃烧器底盘上且位于内环混气室和外环混气室之间的电极针,电极针与脉冲发生器电连接,电极针头部对应所述内环火盖上的火孔且对内环火盖放电,其中内环火盖上与电极针头部相对应的火孔为点火孔,在点火孔上方设有与内环火盖一体结构且遮挡点火孔的扰流板,从点火孔喷出的混合气流能够碰到扰流板底面,所述电极针头部位于扰流板下方且对应扰流板前端;所述扰流板前端设有向下弯曲的折弯部,所述折弯部与扰流板前端边沿宽度相吻合并围合扰流板,点火孔轴线的延伸线与折弯部相交,从点火孔喷出的混合气流碰到扰流板底面及折弯部,形成涡流状燃气云团。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稳定内环火焰,以及为燃烧器提供一种能够保证点火成功率的点火结构。
对于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外环火盖的上述双排火孔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内环火盖上设置同样结构的双排火孔,以稳定内环火焰,防止出现离焰和黄焰现象,同时,基于对比文件2中上述上下两排火孔形成对冲燃烧以提高热效率的基本构思,本领域技术容易想到将上排火孔设置成水平火孔,下排火孔为由内向外倾斜的倾斜火孔,两者的轴线交叉同样可以形成对冲燃烧,因此,上述设置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调整。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燃烧器,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4栏第1-24行,图1-2):燃烧器1包括主体2(相当于底盘)和设置于主体2上方的火盖5,火盖5的内表面与主体2之间形成中心腔室4,火盖5具有多个水平火孔6,其从腔室4径向向外延伸,大部分所述火孔6直接通向大气,而其中三个火孔(附图标记6′所标示)通向另一个限定在火盖5和主体2之间的点火腔室7。所述燃烧器1还包括设置在主体2(相当于底盘)上的点火装置,所述点火装置包括置于所述主体2上(相当于底盘)的电极针8,电极针8头部对应火盖5上的所述火孔6′且对火盖5放电,其中火盖5上与电极针8头部相对应的火孔6′为点火孔,在点火孔6′上方设有与火盖5一体结构且遮挡点火孔6′的延伸板部(参见图1),所述延伸板部的前端下方设有接地金属靶10,所述电极针8头部位于所述延伸板部下方且对应所述延伸板部前端的所述接地金属靶10,如图1所示,所述接地金属靶10(相当于折弯部)形成为由所述延伸板部前端向下折弯的折弯部,当电极针8被施加高电压时,电极针8放电在电极针8与接地金属靶10之间的间隙中产生火花,火花引燃点火室7中的燃气/空气混合物,一旦在点火室7中建立火焰,它就可以容易地点燃从其余火孔6排出的燃气/空气混合物,从而产生主火焰。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能够保证点火成功率的燃烧器点火结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点火结构结合于对比文件2的内环火盖,从而在对比文件2的内环火盖的点火孔上方设置与内环火盖一体结构且遮挡点火孔的延伸板部,而在设置了所述延伸板部的情况下,从点火孔喷射而出的混合燃气,尤其是从由内向外倾斜向上设置的下排点火孔喷射而出的混合燃气,由于射流直径随着距离的增加而扩大,必然会受到所述延伸板部底面和所述接地金属靶的扰动,即从点火孔喷射出的混合气体会碰到所述延伸板部底面以及所述接地金属靶(相当于折弯部),从而在电极针的头部上方形成扩散开的涡流状燃气云团,从而进一步有助于燃气混合气在电极针与延伸板部的前端之间被引燃,从而进一步保证点火的成功率。至于点火装置包括与电极针相连的脉冲装置,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加扰流程度,容易想到将所述接地金属靶与所述延伸板部前端边沿宽度相吻合并围合延伸板部,并使点火孔轴线的延伸线与折弯部相交。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9]段,图1):任意一个稳焰火孔12(相当于上排火孔)与主火孔13(相当于下排火孔)在上下方向错开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主火孔13(相当于下排火孔)的孔径可大于稳焰火孔12(相当于上排火孔)的孔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防止出现离焰现象而惯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图1-2):所述延伸板部的前端呈扇形结构。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能起到完全覆盖点火孔的作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技术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引导气流流动方向通常会考虑设置合理适当方向的导流槽来达到上述目的,结合这些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比文件2中已经采用了“高效火孔处的高效火焰的朝向向外,避免了高效火焰与内环火焰之间发生干涉,烟气中的CO的含量可符合标准要求”的技术手段来解决高效火焰与内环火焰之间发生干涉的问题,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将在其内环火盖设置稳焰火孔和主火孔,并将位于内环火盖上排的所述稳焰火孔12设置为水平状并不会出现“内环火与高效火孔喷出的火焰会相互干涉”的问题。对比文件2中记载了“稳焰火孔12相对水平面的倾斜程度小于主火孔相对于水平面的倾斜程度。 稳焰火孔的轴线与主火孔的轴线在燃烧器外环火盖外会交叉,稳焰火焰与主火焰会互相干涉,实现对冲燃烧,从而增加了火焰的湍流程度,使热效率进一步提高。”,由此可见,若将稳焰火孔调整为呈水平状,其相对于水平面的倾角仍然小于主火孔相对于水平面的倾角,二者的轴线可以交叉而产生相互干涉,同样能够实现对冲燃烧,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将稳焰火孔调整为水平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调整。
(2)第一,将对比文件3的延伸段结合对比文件2,并不会出现复审请求人所述的“自主火孔和稳焰火孔喷出的火焰将无法实现交叉”的情况,因为基于本领域的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3的包括所述延伸段在内的点火结构结合于对比文件2时,容易想到将该点火结构结合于对比文件2的内环火盖,而非其外环火盖,因此并不会影响对比文件2的外环火盖的自主火孔和稳焰火孔的作用,并且,在将该点火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内环火盖时,根据对比文件3的启示,该点火结构也只是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内环火盖的很小一部分(可参见对比文件3的附图2,仅包括三个火孔),对于对比文件2的内环火盖的大部分而言,若在其上同样设置如其外环火盖那样的自主火孔和稳焰火孔,同样可以实现对冲燃烧,以达到增加火焰的湍流程度,使热效率进一步提高的技术效果。第二,一方面,如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气体流出孔后为典型的从约束流道到自由空间的流体射流,而流体射流受到外部空气的影响,其与周边的空气混合,射流直径迅速扩大,因此到达接地金属靶位置时,其射流直径早已超出孔径边缘和接地金属靶下端缘的距离,因此接地金属靶客观上必然起到对混合气射流进行扰流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下排火孔倾斜向上设置,则对比文件2、3相结合的基础上,即在将对比文件2中的内环火盖的下排火孔倾斜向上设置并设置如对比文件3中的延伸板部的情况下,结合上述射流直径随距离扩张的分析可知,所述延伸段底部必然能够对所述点火孔喷射出来的燃气混合物起到扰流的作用,从而在电极针头部的上方形成被打散的燃气混合物气团。第三,对于其作用时间,只要开启燃气灶的燃气通道和空气通道,其混合气必然在非常短的时间到达金属接地靶的位置,从而使得金属接地靶在点火之前就对相应的混合区进行扰流,其作用的时间顺序也和本申请一样。第四,如对比文件3的图1、3所示,其点火室为开放结构,并非封闭结构,对比文件3中限制进入点火室的气体供应,并非是通过增加腔体中燃气混合气的浓度来实现的,而是通过限制点火孔的孔径来实现的,因此,对比文件3并没有给出相反的技术启示。第五,对比文件3中调整孔径是为了增加射流速度,从而而增加湍流程度,调整孔径与设置扰流板形成扰流也并不存在矛盾,二者可以叠加使用。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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