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VNA货架专业地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753
决定日:2019-09-16
委内编号:1F2634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21667.8
申请日:2014-12-26
复审请求人:上海科德地坪工程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米婵娟
合议组组长:郭伟娟
参审员:袁琳
国际分类号:E04F15/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仅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预料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故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21667.8,名称为“VNA货架专业地坪”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上海科德地坪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3月25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 203373949U,公告日为:2014年1月1日)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引入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公知常识性证据1:《混凝土外加剂手册》,田培等,第233-236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年8月。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22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VNA货架专业地坪,其特征在于,包括液体渗透剂层(1)、混凝土金刚砂耐磨硬化剂层(2)、C30以上混凝土找平层(3)、SBR界面剂层(4)和结构板(5),结构板(5)上依次设置有SBR界面剂层(4)、C30以上混凝土找平层(3)、混凝土金刚砂耐磨硬化剂层(2)和液体渗透剂层(1);所述的结构板(5)或混凝土找平层(3为掺有钢纤维的混凝土结构,凭借纤维有效传送与分配应力,可增强混凝土抗裂缝性能,增强混凝土的坚韧性。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VNA货架专业地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液体渗透剂层(1)由微小及高活性的锂分子和胶体二氧化硅组成的环保水性液体,能够有效渗透混凝土表面,与混凝土中的化学媒介发生化学反应、结晶,从而产生一种密固的表面,可有效防止油污渗入,可抗化学腐蚀和渗透。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VNA货架专业地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C30以上混凝土找平层(3)的厚度大于100mm。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VNA货架专业地坪,其特征在于,所述的SBR界面剂层(4)采用改性丁苯乳胶,水性粘结剂,用于改进新旧混凝土之间的粘结性能;使用时按比例渗入水泥搅拌后涂刷在清洗过的混凝土基面上,并在未干之前浇筑混凝土。”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4合并为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设置了C15素混凝土垫层,并在垫层表面铺设2层PE薄膜,地坪表面完工后进行切割诱导缝及填缝;而本申请未铺设上述垫层及PE薄膜,且通过本申请的结构使应力更好地平均分配,不会导致地坪裂缝,简化了施工步骤; 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混凝土结构板施工时需检测角钢上边的标高、水平度和平直度,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结构层就是本申请的找平层,对比文件1中C30钢纤维混凝土的作用是增强混凝土抗裂缝性能,本申请C30钢纤维混凝土的作用是作为找平层,两者作用不同。(2)对比文件1公开了干撒硬化剂含有精选细磨天然氧化铝钢砂骨料及特种添加剂,本申请的硬化剂层中的主要的物质为金刚砂,即碳化硅,而对比文件1为氧化铝,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硬化剂层中起主要作用的物质不同。(3)对比文件1公开了液体硬化剂为“硅酸锂”渗透性液体硬化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硅酸锂”渗透性液体硬化剂为由微小及高活性的锂分子和二氧化硅组成的环保水性液体,而本申请采用的渗透性液体硬化剂中的二氧化硅为胶体二氧化硅,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胶体二氧化硅粒径比硅酸锂溶液中的大,渗透性不好,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不会采用胶体二氧化硅作为渗透性液体硬化剂。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VNA货架专业地坪,其特征在于,包括液体渗透剂层(1)、混凝土金刚砂耐磨硬化剂层(2)、C30以上混凝土找平层(3)、SBR界面剂层(4)和结构板(5),结构板(5)上依次设置有SBR界面剂层(4)、C30以上混凝土找平层(3)、混凝土金刚砂耐磨硬化剂层(2)和液体渗透剂层(1);所述的结构板(5)或混凝土找平层(3)为掺有钢纤维的混凝土结构,凭借纤维有效传送与分配应力,可增强混凝土抗裂缝性能,增强混凝土的坚韧性;所述的液体渗透剂层(1)由微小及高活性的锂分子和胶体二氧化硅组成的环保水性液体,能够有效渗透混凝土表面,与混凝土中的化学媒介发生化学反应、结晶,从而产生一种密固的表面,可有效防止油污渗入,可抗化学腐蚀和渗透;所述的C30以上混凝土找平层(3)的厚度大于100mm;所述的SBR界面剂层(4)采用改性丁苯乳胶,水性粘结剂,用于改进新旧混凝土之间的粘结性能;使用时按比例渗入水泥搅拌,后涂刷在清洗过的混凝土基面上,并在末干之前浇筑混凝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经审查后,于2019年5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引入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公知常识性证据2:《辞海 工程技术分册》,第935页,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年12月。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做出如下回应:(1)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对于地坪构造采用了“包括”这样开放式的表达方式,表示除了其所限定的“液体渗透剂层、混凝土金刚砂耐磨硬化剂层、C30以上混凝土找平层、SBR界面剂层和结构板”外,还可以包含有权利要求中所未指出的某些构造,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地坪还包括“垫层”、“PE薄膜”以及“诱导缝”等构造并不影响对比文件1对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公开,况且,是否设置上述构造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情况需要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其次,对于双层双向钢筋基层混凝土结构板3,从其名称到其位置、构造均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基层混凝土结构板3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结构板,且该结构板也为掺有钢纤维的混凝土结构,在施工过程中对该基层混凝土结构板3进行标高及平整度的控制并不代表其就是找平层,之后在该基层混凝土结构板3上后续铺设的需要采用气动振桥进行平整的上层C30钢纤维混凝土才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对结构板进行进一步找平的找平层。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掺有钢纤维的混凝土结构可以凭借纤维有效传送与分配应力,增强混凝土抗裂缝性能和坚韧性。(2)本申请仅限定了耐磨硬化剂层为“混凝土金刚砂耐磨硬化剂层”,但并未进一步限定该“金刚砂”即“碳化硅”。根据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935页记载,金刚砂是用作磨料的刚玉、石榴石、碳化硅及金刚石的统称,碳化硅只是金刚砂的一种,刚玉化学成分即氧化铝。对比文件1公开了干撒硬化剂5含有精选细磨天然氧化铝钢砂骨料及特种添加剂,具有耐磨性能,也就是说该干撒硬化剂5属于“混凝土金刚砂耐磨硬化剂层”的下位概念,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混凝土金刚砂耐磨硬化剂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交工前地面喷洒进口液体硬化剂捍壳系统,捍甲渗透封地剂6和捍丝高光渗透封地剂7,即“捍甲(C2 Hard) 和捍丝(C2 Seal)”液体渗透性封地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上述进口渗透性液体硬化剂就是由微小及高活性的锂分子和胶体二氧化硅组成的环保水性液体。因此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进一步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修改为“具体为”,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VNA货架专业地坪,其特征在于,具体为液体渗透剂层(1)、混凝土金刚砂耐磨硬化剂层(2)、C30以上混凝土找平层(3)、SBR界面剂层(4)和结构板(5),结构板(5)上依次设置有SBR界面剂层(4)、C30以上混凝土找平层(3)、混凝土金刚砂耐磨硬化剂层(2)和液体渗透剂层(1);所述的结构板(5)或混凝土找平层(3)为掺有钢纤维的混凝土结构,凭借纤维有效传送与分配应力,可增强混凝土抗裂缝性能,增强混凝土的坚韧性;所述的液体渗透剂层(1)由微小及高活性的锂分子和胶体二氧化硅组成的环保水性液体,能够有效渗透混凝土表面,与混凝土中的化学媒介发生化学反应、结晶,从而产生一种密固的表面,可有效防止油污渗入,可抗化学腐蚀和渗透;所述的C30以上混凝土找平层(3)的厚度大于100mm;所述的SBR界面剂层(4)采用改性丁苯乳胶,水性粘结剂,用于改进新旧混凝土之间的粘结性能;使用时按比例渗入水泥搅拌,后涂刷在清洗过的混凝土基面上,并在末干之前浇筑混凝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8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4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2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仅仅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预料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故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VNA货架专业地坪。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混凝土超平地坪,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3]-[0033]段,图1):该混凝土超平地坪适用于各种中大型仓库地坪,包括依次往上铺设的C15素混凝土垫层1、两层PE薄膜2、双层双向钢筋基层混凝土结构板3、C30钢纤维混凝土4和地坪表层8,地坪表层8依次往上涂施有干撒硬化剂5、捍甲渗透封地剂6和捍丝高光渗透封地剂7;其中基层混凝土结构板3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结构板,且该结构板也为掺有钢纤维的混凝土结构,上层C30钢纤维混凝土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找平层,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掺有钢纤维的混凝土结构可以凭借纤维有效传送与分配应力,增强混凝土抗裂缝性能和坚韧性;干撒硬化剂5含有精选细磨天然氧化铝钢砂骨料及特种添加剂,具有耐磨性能,也就是说该干撒硬化剂5属于“混凝土金刚砂耐磨硬化剂层”的下位概念,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混凝土金刚砂耐磨硬化剂层”;交工前地面喷洒进口液体硬化剂捍壳系统,捍甲渗透封地剂6和捍丝高光渗透封地剂7,即“捍甲(C2 Hard) 和捍丝(C2 Seal)”液体渗透性封地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上述进口渗透性液体硬化剂就是由微小及高活性的锂分子和胶体二氧化硅组成的环保水性液体,能够有效渗透混凝土表面,与混凝土中的化学媒介发生化学反应、结晶,从而产生一种密固的表面,可有效防止油污渗入,可抗化学腐蚀和渗透,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液体渗透剂层”。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包括C15素混凝土垫层、多层PE薄膜及填缝剂,而本申请不包括,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基层须设一层100mm厚的C15素混凝土垫层,表面铺设2层0.2米厚的PE薄膜,混凝土垫层达到设计强度的50%后,弹线绑扎双层双向钢筋网形成双层双向钢筋基层混凝土结构板”,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基层设置垫层和2层PE薄膜是施工时的必要条件,且垫层的设计强度需要达到50%后,才能满足铺混凝土结构板对基层强度的要求,进而有效的提高地坪的性能的技术启示。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C15素混凝土垫层可以使地坪平整,多层PE薄膜铺设在C15素混凝土垫层表面可以对混凝土进行保温,避免混凝土内外温差过大而造成混凝土的裂缝,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必然能够想到在铺设混凝土板前先铺设垫层和PE薄膜,不能显而易见的想到省略上述步骤,更不能显而易见的预料到省略上述步骤后能否实现提高地坪的性能的目的。另外,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地坪表面完工后 ,24小时内进行切割诱导缝,然后再进行填缝,其目的是为了使地坪内部结构中的应力释放,防止后期应力过大,造成地坪的开裂,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避免地坪内部结构由于应力的存在而开裂,显而易见地会按照对比文件1的方案进行。
对此合议组认为,即便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修改为“具体为”,也不代表其地坪构造除了其所限定的“液体渗透剂层、混凝土金刚砂耐磨硬化剂层、C30以上混凝土找平层、SBR界面剂层和结构板”外,不可以包含有权利要求中所未指出的某些构造。况且,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在地坪构造中设置垫层、PE薄膜以及地坪表面完工后,切割诱导缝及进行填缝均起到了避免地坪开裂的作用,然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包含上述构造且起到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并不表示地坪构造中必然要包含上述构造,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实际情况需要,可以选择是否设置上述构造,取消上述构造后,上述构造所起的作用也相应消失。
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结构板与混凝土找平层之间设置有SBR界面剂层,所述SBR界面剂层采用改性丁苯乳胶,水性粘结剂,用于改进新旧混凝土之间的粘结性能,使用时按比例掺入水泥搅拌,后涂刷在清洗过的混凝土基面上,并在末干之前浇筑混凝土;混凝土找平层的厚度大于100mm。
对于上述区别,复审请求人认为, 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对比文件1在混凝土结构板上设置分仓缝,依次浇注一层配设双层双向钢筋的混凝土和掺加冷拉型钢纤维的钢纤维混凝土,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必然能够想到在混凝土结构板和钢纤维混凝土层间配设双层双向钢筋的混凝土,不能显而易见地想到在混凝土结构板和钢纤维混凝土层间添加其他界面剂层;本申请通过在结构板和C30以上混凝土找平层之间铺设一层SBR界面剂层,改进新旧混凝土之间的粘结性能,并采用含有钢纤维的混凝土,将C30钢纤维混凝土作为找平层铺设在结构板上面,有效地提高了地坪的性能,避免出现裂缝。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双层双向钢筋基层混凝土结构板3”即本申请中的结构板,其上后续铺设的C30钢纤维混凝土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找平层,即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必然能够想到在混凝土结构板和钢纤维混凝土层间配设双层双向钢筋的混凝土”是不成立的。其次,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233页记载了新旧混凝土界面黏结质量决定新旧混凝土能否形成统一的整体,混凝土界面处理剂主要功能是增强新旧混凝土界面的黏结能力,D类界面处理剂为含聚合物分散液的产品,需与水泥等无机胶凝材料和水按适当比例拌和后使用,界面处理剂改性常用的聚合物有丁苯乳胶;因此,为了改进在分层浇筑时造成的结构板和混凝土找平层之间新旧混凝土之间的粘结性能,从而在二者之间设置采用改性丁苯乳胶的SBR界面剂层,以及在使用时按比例渗入水泥搅拌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235、236页记载了新老混凝土界面处理的施工步骤包括用清水冲洗老混凝土表面,老混凝土表面喷涂调配好的界面剂浆料,在浆料初凝前浇筑新混凝土;因此,将掺入水泥搅拌后的SBR界面剂涂刷在清洗过的混凝土基面上,并在末干之前浇筑混凝土为本领域常规施工工艺。而将混凝土找平层的厚度设置为大于100m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常规技术选择。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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