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种子发芽和根伸长抑制试验的试验箱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751
决定日:2019-09-15
委内编号:1F2611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168186.7
申请日:2016-12-16
复审请求人: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农业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翠平
合议组组长:邹爱敏
参审员:徐秋香
国际分类号:A01C1/0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能够从其他对比文件中获得启示,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显而易见地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其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168186.7,名称为“一种用于种子发芽和根伸长抑制试验的试验箱”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农业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16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4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8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5670939U 公告日:2016年11月09日;
对比文件2:CN204810887U 公告日:2015年12月02日;
对比文件3:CN201797719U 公告日:2011年04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种子发芽和根伸长抑制试验的试验箱,其特征在于,所述试验箱包括箱体(1)、温控器(2)、培养皿(3)、吸水条(4)、排水槽(5)、排水管(7)、压缩气罐(9)、日光灯(10),摄像头(11)、手把(12)、显示器(13)、滚轮(14),所述箱体(1)分为上箱体(1a)和下箱体(1b),且被均匀分成上下相同的12个单独格子,所述培养皿(3)放置在上箱体(1a)的格子中,所述下箱体(1)内存放水或待测液,所述吸水条(4)呈弯折状,一部分放置在培养皿(3)下部,一部分深入下箱体(1b)液体中,所述温控器(2)设置在上箱体(1a)内壁一侧,所述摄像头(11)设置在箱体(1)内侧顶部,所述日光灯(10)设置在箱体(1)内部一侧壁上,所述下箱体(1b)每个格子底部均设有排水口(6),所述排水槽(5)设置在箱体(1)内侧底部,与排水管(7)相连,所述排水管(7)上设有控制阀(8),所述手把(12)设置在箱体(1)外侧顶部,所述滚轮(14)设置在箱体(1)外侧底部,所述上箱体(1a)通过输气管与压缩气罐(9)相连,所述试验箱通过显示器13)调节各项功能;
所述箱体(1)与内部格子的隔板均为透明材质制成;
所述培养皿(3)、吸水条(4)上部及上下箱体连接处均为孔状结构,孔径约为3-5mm;
所述试验箱中最多可同时使用12个单独格子的培养皿(3)进行试验,且其中至少设置一组对照组,对照组所对应的下箱体(1b)格子中放置未污染的水;
所述受试种子为大豆、玉米、小麦、黄瓜、胡萝卜、洋葱中的一种或几种组合;
所述受试种子试验前先对其表面进行消毒,消毒方法为:将受试种子浸泡于消毒溶液中10-12min,再用蒸馏水漂洗干净浸泡50-60min,再将种子按标准大小筛分得到试验用种子;
所述消毒溶液为质量浓度为1-2%的次氯酸钠溶液或质量浓度为9-11%的双氧水溶液;
所述箱体(1)内12个单独格子上均有对应的-的标号;便于分组试验;且其中至少设置一组对照组,对照组所对应的下箱体格子中放置未污染的水;所述试验箱主要用来检测不同水污染物对种子发芽和根伸长的抑制,可从生态角度监测水质污染情况,为水质评价提供简便准确的方法;所述试验箱还可用来检测同种待测液体不同浓度对种子发芽和根伸长的抑制,从而判断不同浓度污染物对植物胚胎发育的影响;
所述用于种子发芽和根伸长抑制试验的试验箱的试验方法为:将待测液分别装入下箱体(1b)对应的格子内,对照组格子中放入未污染的水,将过筛挑选好的种子放入装有石英砂或者未受污染的土壤的培养皿(3)中,每个培养皿(3)中至少有10-15粒种子,设置试验箱的培养温度为20-25℃,当对照组种子发芽率达到65%以上,根伸长量达到20mm以上时,结束试验,计算其他受试组的发芽率和根伸长量,所述种子发芽抑制率的计算公式为:发芽抑制率=供试种子总数-种子发芽终止时全部正常发芽种子数/供试种子总数*100%。”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箱体分为上、下箱体,且被均匀分为上下相同的12个单独格子,箱体和内部格子的隔板均为透明材质制成,下箱体内存放水或待测液,培养皿放置在上箱体的格子中,吸水条呈弯折状,一部分放置在培养皿下部,一部分深入下箱体液体中,培养皿、吸水条上部及上下箱体连接处均为孔状结构,孔径约为3-5mm;(2)摄像头;(3)下箱体每个格子底部均设有排水口,排水槽设置在箱体内侧底部,与排水管相连,手把设置在箱体外侧顶部,滚轮设置在箱体外侧底部;(4)压缩气罐与上箱体通过输气管相连;(5)受试种子进行消毒,消毒溶液为质量浓度为1-2%的次氯酸钠溶液或质量浓度为9-11%的双氧水溶液;(6)进行了对照组实验,对种子发芽抑制率进行了计算。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3)、(4)、(5)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6)的部分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余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本申请的排水槽和排水管用于排出种子培养箱内的多余液体,防止种子被泡坏,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试验箱内采用箱内分格结构、摄像头、吸水条、手把和滚轮的特征并不能为权利要求1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控制温度对种子培养条件进行调节的技术手段,压缩气罐属于本领域用于调节种子生长的气体条件的常用技术手段,使用这两种装置同时对种子的培养条件进行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简单选择的;申请人声称的本申请的1-2%次氯酸钠消毒液消毒效果更好在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不予以接受;对种子的消毒采用的消毒溶液及浓度是常用技术手段,设置对照组试验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主要涉及:将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箱体(1)与内部格子的隔板均为透明材质制成”和“所述受试种子为大豆、玉米、小麦、黄瓜、胡萝卜、洋葱中的一种或几种组合”删除,分别形成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和3,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或质量浓度为9-11%的双氧水溶液”和“便于分组试验;且其中至少设置一组对照组,……从而判断不同浓度污染物对植物胚胎发育的影响”删除,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特征“所述用于种子发芽和根伸长抑制试验的试验箱采用箱内分格结构,……手把和滚轮的设计便于携带和随时移动”。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目的不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效果也不相同。(2)本申请的吸水条上部为孔状结构,且呈弯折状,与对比文件3不同,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对比文件3所没有提及的。(3)对比文件2公开的培养箱与本申请完全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的特征是对权利要求1的前述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的描述,对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试验箱没有限定作用,基于与驳回决定中相同的理由,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箱体分为上、下箱体,且被均匀分为上下相同的12个单独格子,箱体内12个单独格子上均有对应的-的标号,培养皿放置在上箱体的格子中,下箱体内存放水或待测液,试验箱最多可同时使用12个单独格子的培养皿进行试验,且其中至少设置一组对照组,对照组所对应的下箱体格子中放置未污染的水,吸水条呈弯折状,一部分放置在培养皿下部,一部分深入下箱体液体中,培养皿、吸水条上部及上下箱体连接处均为孔状结构,孔径约为3-5mm,吸水条的设置保证种子在培养过程中的充足水分,避免种子直接浸泡在培养液中造成腐烂的情况;(2)试验箱还包括设置在箱体内侧顶部的摄像头,通过显示器端操控摄像头进行实时观察,试验箱还包括压缩气罐,压缩气罐与上箱体通过输气管相连;(3)下箱体每个格子底部均设有排水口,排水槽设置在箱体内侧底部,与排水管相连,排水管上设有控制阀,手把设置在箱体外侧顶部,滚轮设置在箱体外侧底部,手把和滚轮的设计便于携带和随时移动。但是,区别技术特征(1)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和3公开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2)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生活常识;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试验箱与本申请的试验箱,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是通过试验箱提供种子生长的环境以获得种子的发芽率,进一步得到发芽抑制率则是根据试验设计的需要对试验数据进行处理的结果,对试验箱的结构不具有限定作用。常规试验通常都需要设置对照组和实验组,采用箱内分格结构或采用多个如对比文件1的现有的试验箱取决于样本容量的大小,本申请将多组试验集中放置在同一试验箱内无需克服技术上的障碍。(2)对比文件3通过滤纸条向种子输送水分,本申请吸水条也是向种子输送水分,其技术效果可预期。(3)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培养箱中设置摄像头以观察种子发芽情况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1,所作修改主要涉及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种子发芽和根伸长抑制试验的试验箱,其特征在于,所述试验箱包括箱体(1)、温控器(2)、培养皿(3)、吸水条(4)、排水槽(5)、排水管(7)、压缩气罐(9)、日光灯(10),摄像头(11)、手把(12)、显示器(13)、滚轮(14),所述箱体(1)分为上箱体(1a)和下箱体(1b),且被均匀分成上下相同的12个单独格子,所述培养皿(3)放置在上箱体(1a)的格子中,所述下箱体(1)内存放水或待测液,所述吸水条(4)呈弯折状,一部分放置在培养皿(3)下部,一部分深入下箱体(1b)液体中,所述温控器(2)设置在上箱体(1a)内壁一侧,所述摄像头(11)设置在箱体(1)内侧顶部,所述日光灯(10)设置在箱体(1)内部一侧壁上,所述下箱体(1b)每个格子底部均设有排水口(6),所述排水槽(5)设置在箱体(1)内侧底部,与排水管(7)相连,所述排水管(7)上设有控制阀(8),所述手把(12)设置在箱体(1)外侧顶部,所述滚轮(14)设置在箱体(1)外侧底部,所述上箱体(1a)通过输气管与压缩气罐(9)相连,所述试验箱通过显示器13)调节各项功能;
所述培养皿(3)、吸水条(4)上部及上下箱体连接处均为孔状结构,孔径约为3-5mm;
所述试验箱中最多可同时使用12个单独格子的培养皿(3)进行试验,且其中至少设置一组对照组,对照组所对应的下箱体(1b)格子中放置未污染的水;
所述受试种子试验前先对其表面进行消毒,消毒方法为:将受试种子浸泡于消毒溶液中10-12min,再用蒸馏水漂洗干净浸泡50-60min,再将种子按标准大小筛分得到试验用种子;
所述消毒溶液为质量浓度为1-2%的次氯酸钠溶液;
所述箱体(1)内12个单独格子上均有对应的-的标号;
所述用于种子发芽和根伸长抑制试验的试验箱的试验方法为:将待测液分别装入下箱体(1b)对应的格子内,对照组格子中放入未污染的水,将过筛挑选好的种子放入装有石英砂或者未受污染的土壤的培养皿(3)中,每个培养皿(3)中至少有10-15粒种子,设置试验箱的培养温度为20-25℃,当对照组种子发芽率达到65%以上,根伸长量达到20mm以上时,结束试验,计算其他受试组的发芽率和根伸长量,所述种子发芽抑制率的计算公式为:发芽抑制率=供试种子总数-种子发芽终止时全部正常发芽种子数/供试种子总数*100%;
所述用于种子发芽和根伸长抑制试验的试验箱采用箱内分格结构,实现多组对比试验的同时进行,通过显示器端操控摄像头,温控装置和压缩气罐来保证培养的正常条件和实时观察,吸水条的设置保证种子在培养过程中的充足水分,避免种子直接浸泡在培养液中造成腐烂的情况,手把和滚轮的设计便于携带和随时移动。
所述箱体(1)与内部格子的隔板均为透明材质制成;
所述受试种子为大豆、玉米、小麦、黄瓜、胡萝卜、洋葱中的一种或几种组合。”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吸水条上部为孔状结构,呈弯折状,与对比文件3不同,其效果也是对比文件3没有提及的;(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二者的共通性仅仅与种子生长相关;(3)本申请还公开了受试种子试验前的消毒方法以及试验箱的试验方法,均未被对比文件1-3公开。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核实,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继续沿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5670939U 公告日:2016年11月09日;
对比文件2:CN204810887U 公告日:2015年12月02日;
对比文件3:CN201797719U 公告日:2011年04月20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种子发芽和根伸长抑制试验的试验箱,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见说明书第18-24段,图1-2):一种用于测试种子发芽率的试验装置,包括试验箱本体7,试验箱本体7的一侧设有水箱1,另一侧设有电控箱20,下部外壁设有风机5,试验箱本体7的内部上端设有高压取暖照明灯8,试验箱本体7的内部下端设有液压杆4,液压杆4的顶端安装有基板3,基板3的顶端表面设有若干个放置槽17,若干个放置槽17的内部均设有红外线探测器21,电控箱20的上部表面设有显示控制面板11,显示控制面板11的底部设有温度控制器12和湿度控制器13。高压取暖照明灯8的底端设有水管10,水管10的底端设有若干个喷头6,能够给种子供水。基板的外侧设有若干个进液管18,能够定期给基板注入营养液。每个放置槽17可以培养若干个种子,从而进行多组试验,通过温度控制器12、湿度控制器13和高压取暖照明灯8,并通过水箱1给种子供水,充分模拟出种子的生长环境,再通过红外线探测器21,检测成功发芽的种子数。由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特征“所述受试种子试验前先对其表面进行消毒,消毒方法为:将受试种子浸泡于消毒溶液中10-12min,再用蒸馏水漂洗干净浸泡50-60min,再将种子按标准大小筛分得到试验用种子;所述消毒溶液为质量浓度为1-2%的次氯酸钠溶液”是对受试种子的处理,对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试验箱的结构不具有限定作用;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特征“所述用于种子发芽和根伸长抑制试验的试验箱的试验方法为:将待测液分别装入下箱体(1b)对应的格子内,对照组格子中放入未污染的水,将过筛挑选好的种子放入装有石英砂或者未受污染的土壤的培养皿(3)中,每个培养皿(3)中至少有10-15粒种子,设置试验箱的培养温度为20-25℃,当对照组种子发芽率达到65%以上,根伸长量达到20mm以上时,结束试验,计算其他受试组的发芽率和根伸长量,所述种子发芽抑制率的计算公式为:发芽抑制率=供试种子总数-种子发芽终止时全部正常发芽种子数/供试种子总数*100%”是对试验箱内的种子的试验方法,其对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试验箱的结构不具有限定作用;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受试种子为大豆、玉米、小麦、黄瓜、胡萝卜、洋葱中的一种或几种组合”,是对受试对象的限定,其对试验箱的结构不具有限定作用。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箱体分为上、下箱体,且被均匀分为上下相同的12个单独格子,箱体内12个单独格子上均有对应的-的标号,培养皿放置在上箱体的格子中,下箱体内存放水或待测液,试验箱最多可同时使用12个单独格子的培养皿进行试验,且其中至少设置一组对照组,对照组所对应的下箱体格子中放置未污染的水,吸水条呈弯折状,一部分放置在培养皿下部,一部分深入下箱体液体中,培养皿、吸水条上部及上下箱体连接处均为孔状结构,孔径约为3-5mm,吸水条的设置保证种子在培养过程中的充足水分,避免种子直接浸泡在培养液中造成腐烂的情况,箱体与内部格子的隔板均为透明材质制成;(2)试验箱还包括设置在箱体内侧顶部的摄像头,通过显示器端操控摄像头进行实时观察,试验箱还包括压缩气罐,压缩气罐与上箱体通过输气管相连;(3)下箱体每个格子底部均设有排水口,排水槽设置在箱体内侧底部,与排水管相连,排水管上设有控制阀,手把设置在箱体外侧顶部,滚轮设置在箱体外侧底部,手把和滚轮的设计便于携带和随时移动。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试验箱无法完成多组对比试验、不能实时观察以及不便携的缺陷。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见说明书第11段、第26段)一种可用于种子发芽率测试的装置,其中包括一底槽1、多个槽板3、多个盖板2以及压紧螺钉6,底槽1为矩形槽,底槽1相对的侧壁内面具有多个竖向嵌槽5,嵌槽5上端开口于底槽1上口,嵌槽5下端与底槽1内部底部相距一距离;槽板3一面具有多道平行的贯通对边的种槽7,在使用过程中,将规定数量的需要测定的植物种子放置在槽板3的槽内,每个槽内放置一颗种子,再将每个槽内放一条滤纸条,滤纸条一端覆盖在种子上,滤纸条另一端延伸出槽板外,使延伸出来的滤纸条触及底槽1的底部,在底槽1内加水,由于毛细现象,水沿滤纸条上升,到达种子部位,为种子提供水分。由此可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下两层的结构,且下层盛放水,通过滤纸条向上层的种子输送水分,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中均公开了在种子发芽装置中设置多个槽来容纳多个种子,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比如进行多组对比试验,选择设置多个槽(或格子),例如12个,并对每个格子均设有-的标号,在研究受试物质对种子发芽的促进或抑制作用的试验中,设置对照组,对照组所对应的下箱体格子中放置未污染的水,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另外,将培养皿、吸水条上部及上下箱体连接处设置为孔状结构、吸水条呈弯折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设置孔径约为3-5mm,这种具体限定也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3公开了底槽、槽板和盖板均为透明材料制成,方便从外部观察到种子萌发和生长状况(参见说明书第11段、第26段),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箱体和内部格子的隔板均设置为由透明材质制成,以便于观察试验箱内种子萌发和生长状况;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见说明书第2页,图1)一种种子发芽率检测培养箱,其中包括用于放置种子的培养皿16,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箱体1内通过监控装置3可实时监测种子的发芽状况,监控装置3包括安装在门上的显示器8和工业摄像头9,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种子发芽试验箱内采用摄像头观察种子发芽情况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披露的该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在种子发芽和培育装置中,通过压缩气罐向箱体内通入气体以保证种子的生长条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下箱体格子底部设置排水口,并在箱体底部设置排水管和排水槽以排出箱内的液体,从而防止种子长时间浸泡在水中将其泡坏,这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另外在盖子上设置手把以便于携带试验箱,在箱体底部设置滚轮以方便箱体移动,这些均属于生活常识,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3公开了通过滤纸条向种子输送水分,本申请吸水条也是向种子输送水分,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滤纸条(吸水条)向种子输送水分的技术启示,本领域中吸水条通常为孔状结构,便于吸收水分,而根据实际的需要将其设置成呈弯折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并没有因为限定了吸水条上部为孔状结构,且呈弯折状而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对比文件1公开的试验箱,通过模拟种子生长环境,得到种子的发芽率,本申请的试验箱,也是通过模拟种子生长环境,得到种子的发芽率,作为试验箱本身,都是用于完成种子的发芽试验,二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是通过试验箱提供种子生长的环境以获得种子的发芽率,至于其进一步得到发芽抑制率则是根据试验设计的需要对试验数据进行处理的结果,对试验箱的结构不具有限定作用。
(3)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受试种子试验前的消毒方法、试验箱的具体试验操作步骤以及种子发芽抑制率的计算公式对其请求保护的试验箱的结构不具有限定作用。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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