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显示控制方法及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显示控制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631
决定日:2019-09-14
委内编号:1F27085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17016.5
申请日:2015-03-17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尹海娥
合议组组长:高芳
参审员:王立升
国际分类号:G05B19/04;G06F3/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17016.5、名称为“一种显示控制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1日,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3日以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842301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2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6;2018年05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人体参数,所述人体参数包括所述使用者的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
解析所述使用者的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确定所述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所对应的在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呈现的内容中的第一部分显示内容;
生成所述人体参数对应的显示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显示控制指令用以控制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所呈现的第一显示内容进行调整,所述显示控制指令包括用以指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放大或者缩小显示屏上所呈现的第一显示内容,或者调高所述显示屏上所呈现的第一显示内容的清晰度;
将所述显示控制指令发送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以使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调整显示内容中的第一部分显示内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使用者对应的特征参数,具体为: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上的图像采集装置获取携带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使用者的眼球与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确定所述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所对应的在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的上呈现的所述第一部分显示区域,包括:
调取出设定坐标系,并确定所述使用者的瞳孔在所述设定坐标系中的移动方向;
根据所述移动方向,确定出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呈现的内容上对应所述移动方向的所述第一部分显示区域。
4. 一种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第二电子设备,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至少包含一显示装置,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显示装置显示图像信息时,接收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
在所述显示控制指令中确定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眼球的瞳孔运 动信息所对应的的第一部分图像,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图像为所述显示装置显示的图像信息中的一部分图像;
调整所述第一部分图像的显示。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显示控制指令中确定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使用者关注的第一部分显示内容,包括:
在所述显示控制指令中确定出携带的显示位置,所述显示位置为所述显示装置上显示第一部分图像的位置;
确定所述显示位置对应的所述第一部分图像;
将所述第一部分图像确定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所对应的第一部分图像。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第一部分图像的显示,具体为:放大或者是缩小第一部分图像,或者调高所述第一部分图像的清晰度。
7.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维持部件,所述维持部件用于维持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头部的相对位置关系;
采集器,设置在所述维持部件上,用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人体参数,所述人体参数包括所述使用者的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
处理器,设置在所述维持部件上,与所述采集器连接,用于解析所述使用者的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确定所述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所对应的在所述另一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呈现的内容中的第一部分显示内容,生成所述人体参数对应的显示控制指令,所述显示控制指令包括用以指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放大或者缩小显示屏上所呈现的第一显示内容,或者调高所述显示屏上所呈现的第一显示内容的清晰度,将所述显示控制指令发送至另一电子设备,以使所述另一电子设备调整显示内容中的第一部分显示内容。
8.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显示装置,用于显示图像信息;
处理器,与所述显示装置连接,用于接收另一电子设备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在所述显示控制指令中确定出所述另一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所对应的第一部分图像,调整所述第一部分图像的显示,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图像为所述显示装置显示的图像信息中的一部分图像。 ”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显示控制指令发送至第二电子设备,以使第二电子设备调整显示内容中第一部分显示内容。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显示装置显示图像信息时,接收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5、6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电子设备还包括维持部件,维持部件用于维持电子设备与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头部的相对位置关系;采集器和处理器均设置在维持部件上;处理器根据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确定所对应的部分显示内容,将显示控制指令发送至另一电子设备以调整显示内容。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处理器与显示装置连接,用于接收另一电子设备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根据显示控制指令进行相应操作。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2月18日提出复审请求,修改了申请文件,其中复审请求人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显示控制指令包括用以指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放大或者缩小显示屏上所呈现的第一显示内容,或者调高所述显示屏上所呈现的第一显示内容的清晰度”以及“所述人体参数包括所述使用者的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解析所述使用者的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增加了特征“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通过维持部件维持在使用者的头部的相对位置”,将“人体参数”修改为“眼球的移动方向”,将“瞳孔运动信息”修改为“移动方向”,将特征“所述显示控制指令用以控制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所呈现的第一显示内容”修改为“所述显示控制指令用以调高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所呈现的第一部分显示内容的清晰度”;适应性对权利要求2-5,8中的技术术语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权利要求6中特征“放大或者是缩小第一部分图像”;删除了原独立权利要求7中的特征“所述人体参数包括所述使用者的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解析所述使用者的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以及“放大或者缩小显示屏上所呈现的第一显示内容”,将“人体参数”修改为“眼球的移动方向”,将“瞳孔运动信息”修改为“移动方向”,。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如下:
“1. 一种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通过维持部件维持在使用者的头部的相对位置,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眼球的移动方向;
确定所述眼球的移动方向所对应的在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呈现的内容中的第一部分显示内容;
生成所述眼球的移动方向对应的显示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显示控制指令用以调高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所呈现的第一部分显示内容的清晰度;
将所述显示控制指令发送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以使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调整显示内容中的第一部分显示内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眼球移动方向,具体为: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上的图像采集装置获取携带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眼球的瞳孔的移动方向。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使用者的眼球的移动方向与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确定所述眼球的移动方向所对应的在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的上呈现的所述第一部分显示区域,包括:
调取出设定坐标系,并确定所述使用者的瞳孔在所述设定坐标系中的移动方向;
根据所述移动方向,确定出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呈现的内容上对应所述移动方向的所述第一部分显示区域。
4. 一种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第二电子设备,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至少包含一显示装置,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显示装置显示图像信息时,接收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
在所述显示控制指令中确定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眼球的移动方向所对应的的第一部分图像,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图像为所述显示装置显示的 图像信息中的一部分图像;
调整所述第一部分图像的显示。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显示控制指令中确定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使用者关注的第一部分显示内容,包括:
在所述显示控制指令中确定出携带的显示位置,所述显示位置为所述显示装置上显示第一部分图像的位置;
确定所述显示位置对应的所述第一部分图像;
将所述第一部分图像确定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眼球的移动方向所对应的第一部分图像。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调整第一部分图像的显示,具体为:调高所述第一部分图像的清晰度。
7.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维持部件,所述维持部件用于维持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头部的相对位置关系;
采集器,设置在所述维持部件上,用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眼球移动方向;
处理器,设置在所述维持部件上,与所述采集器连接,用于确定所述眼球的移动方向所对应的在所述另一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呈现的内容中的第一部分显示内容,生成所述眼球的移动方向对应的显示控制指令,所述显示控制指令包括用以指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调高所述显示屏上所呈现的第一部分显示内容的清晰度,将所述显示控制指令发送至另一电子设备,以使所述另一电子设备调整显示内容中的第一部分显示内容。
8.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显示装置,用于显示图像信息;
处理器,与所述显示装置连接,用于接收另一电子设备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在所述显示控制指令中确定出所述另一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眼球的移动方 向所对应的第一部分图像,调整所述第一部分图像的显示,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图像为所述显示装置显示的图像信息中的一部分图像。”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第一电子设备通过维持部件维持在使用者的头部的相对位置”、 “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眼球的移动方向; 确定所述眼球的移动方向所对应的在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呈现的内容中的第一部分显示内容; 生成所述眼球的移动方向对应的显示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显示控制指令用以调高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所呈现的第一部分显示内容的清晰度;将所述显示控制指令发送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以使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调整显示内容中的第一部分显示内容” 。并阐述了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特征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获取的眼球信息是眼球的移动方向,确定眼球的移动方向对应的内容生成对应的显示控制指令;显示控制指令用以调高显示内容的清晰度;所述显示控制指令包括用以指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缩小显示屏上所呈现的第一显示内容,将显示控制指令发送至第二电子设备,以使第二电子设备调整显示内容中的第一部分显示内容。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公开的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显示装置显示图像信息时,接收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5、6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电子设备还包括维持部件,维持部件用于维持电子设备与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头部的相对位置关系;采集器和处理器均设置在维持部件上;处理器根据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确定所对应的部分显示内容,将显示控制指令发送至另一电子设备以调整显示内容。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处理器与显示装置连接,用于接收另一电子设备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根据显示控制指令进行相应操作。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上进行了修改,在权利要求1、7中分别增加技术特征“根据使用者与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在权利要求1、4、7和8中分别增加技术特征“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的第一部分显示区域的位置标识,以及针对所述第一部分显示区域中的显示内容的调整方式”。权利要求1和7删除了特征“用以指示所述第二电子设备放大或者缩小显示屏上所呈现的第一显示内容,或者调高所述显示屏上所呈现的第一显示内容的清晰度”,将权利要求1、7中的特征“调整显示内容中的第一部分显示内容”修改为“能基于所述显示控制指令调整所述第一部分显示区域中的显示内容”,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特征“所述显示控制指令用以控制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所呈现的第一显示内容进行调整”,将权利要求2中的特征“对应的特征”修改为“的人体”,将权利要求1、7中的特征“内容中的第一部分显示内容”修改为“第一部分显示区域”,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4、7、8内容如下:
“1. 一种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人体参数,所述人体参数包括所述使用者的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
解析所述使用者的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根据所述使用者与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确定所述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所对应的在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呈现的第一部分显示区域;
生成所述人体参数对应的显示控制指令,其中,所述显示控制指令包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的所述第一部分显示区域的位置标识,以及针对所述第一部分显示区域中的显示内容的调整方式;
将所述显示控制指令发送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以使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能基于所述显示控制指令调整所述第一部分显示区域中的显示内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人体参数,具体为:通过所述第一电子设备上的图像采集装置获取携带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
4. 一种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第二电子设备,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至少包含一显示装置,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显示装置显示图像信息时,接收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所述显示控制指令包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的所述第一部分显示区域的位置标识,以及针对所述第一部分显示区域中的显示内容的调整方式;
在所述显示控制指令中确定出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所对应的第一部分图像,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图像为所述显示装置显示的图像信息中的一部分图像;
调整所述第一部分图像的显示。
7.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维持部件,所述维持部件用于维持所述电子设备与所述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头部的相对位置关系;
采集器,设置在所述维持部件上,用于获取所述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人体参数,所述人体参数包括所述使用者的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
处理器,设置在所述维持部件上,与所述采集器连接,用于解析所述使用者的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根据所述使用者与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确定所述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所对应的在所述另一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呈现的第一部分显示区域,生成所述人体参数对应的显示控制指令,所 述显示控制指令包括所述另一电子设备的显示屏的所述第一部分显示区域的位置标识,以及针对所述第一部分显示区域中的显示内容的调整方式,将所述显示控制指令发送至所述另一电子设备,以使所述另一电子设备能基于所述显示控制指令调整所述第一部分显示区域中的显示内容。
8.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显示装置,用于显示图像信息;
处理器,与所述显示装置连接,用于接收另一电子设备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所述显示控制指令包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的所述第一部分显示区域的位置标识,以及针对所述第一部分显示区域中的显示内容的调整方式,在所述显示控制指令中确定出所述另一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所对应的第一部分图像,调整所述第一部分图像的显示,其中,所述第一部分图像为所述显示装置显示的图像信息中的一部分图像。 ”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根据使用者的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以及与使用者与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确定瞳孔运动信息所对应的在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呈现的第一部分显示区域。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确定部分显示区域,且位置变化以头部为准。(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显示控制指令包括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的所述第一部分显示区域的位置标识,以及针对所述第一部分显示区域中的显示内容的调整方式。现有技术没有披露用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对智能电子设备的局部进行控制”的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6,2019年07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显示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显示画面调节装置、显示装置及显示方法,包括一种显示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150段以及附图1-8):
一种显示画面调节装置,包括:视频信号输入装置、位置测定装置、图像处理装置及视频信号输出装置,所述视频信号输入装置、位置测定装置及视频信号输出装置均连接所述图像处理装置,所述视频信号输入装置用于将获取的视频信号传输至所述图像处理装置;所述位置测定装置将采集到的观看者位置变化前后观看者与显示屏的位置信息传输至所述图像处理装置;所述图像处理装置根据观看者位置变化前后的位置信息调节所述视频信号,以放大视频信号中的图像,并将调节后的视频信号传输至所述视频信号输出装置。其中,还包括:眼动仪,所述眼动仪用于检测眼睛在显示屏上的关注位置的信息,并将所述关注位置的信息传输至所述图像处理装置。
一种显示方法,包括以下步骤:S1:实时采集观看者位置变化前后观看者与显示屏之间的位置信息,并获取视频信号中的图像;S2:根据所述位置信息放大视频信号中的图像;S3:按照放大后的图像生成新的视频信号并在显示屏上显示。其中,所述步骤S1中还包括获取在位置变化时观看者眼睛在显示屏上的关注位置的信息。其中,所述步骤S1中通过摄像头、红外感应器或手动输入位置信息的装置采集观看者与显示屏之间的位置信息,且通过眼动仪采集观看者眼睛在显示屏上的关注位置的信息。
经由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眼动仪(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以及“通过眼动仪采集观看者眼睛(眼睛的信息相当于人体参数)在显示屏上的关注位置的信息”,由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相关内容可知,眼动仪是由观看者佩戴的用于采集眼睛相关信息的装置,而当使用者佩戴眼动仪时,其必然会采集眼睛的信息。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是“一种显示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由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内容,显示控制方法应用于第一设备,例如获取第一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眼球运动信息(相当于获取所述第一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人体参数)。在考虑显示控制方法的部分步骤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时,可见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眼动仪采集观看者眼睛在显示屏上的关注位置的信息”,且已经公开了技术特征“应用于第一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一种显示方法,包括以下步骤:S1:实时采集观看者位置变化前后观看者与显示屏之间的位置信息(相当于获取使用者与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获取眼动仪记下观看者在位置变化时注视显示屏上关注位置(相当于第一部分显示区域)的坐标信息(相当于第一部分显示区域的位置标识),并获取视频信号中的图像;S2:根据所述位置信息放大视频信号中的图像(相当于生成所述人体参数对应的显示控制指令,包括针对所述第一部分显示区域中的显示内容的调整方式);S3:按照放大后的图像生成新的视频信号并在显示屏(相当于“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显示。其中,所述步骤S1中通过摄像头、红外感应器或手动输入位置信息的装置采集观看者与显示屏之间的位置信息,且通过眼动仪采集观看者眼睛在显示屏上的关注位置的信息(相当于解析使用者的眼球运动信息,确定所对应的在所述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呈现的第一部分显示区域)。对比文件1公开采集观看者眼睛在显示屏上的关注位置的信息,当观看者眼睛在显示屏上的关注位置发生变化时,眼球必然要移动,且基于常识,本领域人员知晓眼球观看必然是经过瞳孔的,所以解析瞳孔的移动信息与解析眼球的移动信息是一致的,眼球的运动和瞳孔的运动是一致的。
权利要求1的第一个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将所述显示控制指令发送至所述第二电子设备,以使所述第二电子设备能基于所述显示控制指令调整所述第一部分显示区域中的显示内容。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该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利用显示控制指令对第二电子设备进行控制。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显示控制指令发送至第二电子设备,由第二电子设备接收并执行显示控制指令中命令的动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控制指令对设备进行控制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在采用眼球控制实现控制时,采用眼球的移动方向作为采用眼球控制时的控制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眼球控制的常用技术手段(参见现有技术CN1060940A、CN1740950A、CN101890719A)。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实时采集观看者位置变化前后观看者与显示屏之间的位置,获取眼动仪记下的观看者在位置变化时注视显示屏上的坐标信息,且观看者眼睛在显示屏上的关注位置发生变化时,眼球必然要移动,且基于常识眼球观看必然是经过瞳孔的,所以瞳孔的移动信息与眼球的移动信息是一致的,因此,与本申请中“根据使用者的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以及与使用者与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确定瞳孔运动信息所对应的在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呈现的第一部分显示区域”是一致的。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确定部分显示区域,即眼动仪记下观看者在位置变化时注视显示屏上关注位置(相当于第一部分显示区域)。(2)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眼动仪记下观看者在位置变化时注视显示屏上关注位置(相当于第一部分显示区域)的坐标信息(相当于第一部分显示区域的位置标识),并获取视频信号中的图像;根据所述位置信息放大视频信号中的图像(相当于针对所述第一部分显示区域中的显示内容的调整方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150段以及附图1-8)了:一种显示方法,包括以下步骤:S1:实时采集观看者位置变化前后观看者与显示屏之间的位置信息,并获取视频信号中的图像;S2:根据所述位置信息放大视频信号中的图像;S3:按照放大后的图像生成新的视频信号并在显示屏上显示。其中,所述步骤S1中还包括获取在位置变化时观看者眼睛在显示屏上的关注位置的信息。其中,所述步骤S1中通过摄像头、红外感应器或手动输入位置信息的装置采集观看者与显示屏之间的位置信息,且通过眼动仪采集观看者眼睛(相当于“获取携带第一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眼球的移动方向”,相当于获取人体信息)在显示屏上的关注位置的信息。而在第一电子设备上设置图像采集装置,并通过第一电子设备上的图像采集装置获取眼球的移动方向,基于常识眼球观看必然是经过瞳孔的,所以瞳孔的移动信息与眼球的移动信息是一致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实时采集观看者位置变化前后观看者与显示屏之间的位置信息(相当于获取使用者与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获取眼动仪记下观看者在位置变化时注视显示屏上关注位置(相当于第一部分显示区域)的坐标信息(相当于第一部分显示区域的位置标识),且基于常识眼球观看必然是经过瞳孔的,瞳孔的移动信息与眼球的移动信息是一致的。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获取眼动仪记下观看者在位置变化时注视显示屏上关注位置的坐标信息,因此必然设定了坐标系,而采用坐标系进行位置表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显示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显示画面调节装置、显示装置及显示方法,包括一种显示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150段以及附图1-8):
一种显示画面调节装置,包括:视频信号输入装置、位置测定装置、图像处理装置及视频信号输出装置,所述视频信号输入装置、位置测定装置及视频信号输出装置均连接所述图像处理装置,所述视频信号输入装置用于将获取的视频信号传输至所述图像处理装置;所述位置测定装置将采集到的观看者位置变化前后观看者与显示屏(“视频信号输入装置、图像处理装置及视频信号输出装置”和“显示屏”相当于“第二电子设备”,其中“显示屏”相当于“显示装置”)的位置信息传输至所述图像处理装置;所述图像处理装置根据观看者位置变化,前后的位置信息调节所述视频信号,以放大视频信号中的图像,并将调节后的视频信号传输至所述视频信号输出装置。其中,还包括:眼动仪,所述眼动仪用于检测眼睛(相当于“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在显示屏上的关注位置的信息,并将所述关注位置的信息传输至所述图像处理装置。
一种显示方法,包括以下步骤:获取眼动仪记下观看者在位置变化时注视显示屏上关注位置(相当于第一部分显示区域)的坐标信息(相当于第一部分显示区域的位置标识),并获取视频信号中的图像;S2:根据所述位置信息放大视频信号中的图像(相当于调整第一部分图像的显示,针对所述第一部分显示区域中的显示内容的调整方式);按照放大后的图像生成新的视频信号并在显示屏(相当于“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显示。其中,所述步骤S1中还包括获取在位置变化时观看者眼睛在显示屏上的关注位置的信息(相当于“确定出第一电子设备使用者的眼球的瞳孔运动信息所对应的第一部分图像,第一部分图像为显示装置显示的图像信息的一部分图像”)。其中,所述步骤S1中通过摄像头、红外感应器或手动输入位置信息的装置采集观看者与显示屏之间的位置信息,且通过眼动仪(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采集观看者眼睛在显示屏上的关注位置的信息。
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显示装置显示图像信息时,接收第一电子设备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对第二电子设备进行控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利用第一电子设备发送显示控制指令至第二电子设备,由第二电子设备接收并执行显示控制指令中命令的动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技术手段。而且在采用眼球控制实现控制时,采用眼球的移动方向作为采用眼球控制时的控制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眼球控制的常用技术手段(参见现有技术CN1060940A、CN1740950A、CN101890719A)。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150段以及附图1-8)了:一种显示画面调节装置,包括:视频信号输入装置、位置测定装置、图像处理装置及视频信号输出装置,所述视频信号输入装置、位置测定装置及视频信号输出装置均连接所述图像处理装置,所述视频信号输入装置用于将获取的视频信号传输至所述图像处理装置;所述位置测定装置将采集到的观看者位置变化前后观看者与显示屏的位置信息传输至所述图像处理装置;所述图像处理装置根据观看者位置变化,前后的位置信息调节所述视频信号,以放大视频信号中的图像,并将调节后的视频信号传输至所述视频信号输出装置。其中,还包括:眼动仪,所述眼动仪用于检测眼睛在显示屏上的关注位置(相当于“显示位置,显示位置为显示装置上显示第一部分图像的位置”)的信息,并将所述关注位置的信息传输至所述图像处理装置。
一种显示方法,包括以下步骤:S1:实时采集观看者位置变化前后观看者与显示屏之间的位置信息,并获取视频信号中的图像;S2:根据所述位置信息放大视频信号中的图像(相当于“确定显示位置对应的第一部分图像,将第一部分图像确定为第一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眼球的移动方向所对应的第一部分图像”);S3:按照放大后的图像生成新的视频信号并在显示屏上显示。其中,所述步骤S1中还包括获取在位置变化时观看者眼睛在显示屏上的关注位置的信息。其中,所述步骤S1中通过摄像头、红外感应器或手动输入位置信息的装置采集观看者与显示屏之间的位置信息,且通过眼动仪(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采集观看者眼睛在显示屏上的关注位置的信息。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利用显示控制指令放大显示装置上相应位置的图像时,在显示控制指令中携带位置信息,并在显示控制指令中确定出显示位置后进行相应位置的放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150段以及附图1-8)了:一种显示画面调节装置,包括:视频信号输入装置、位置测定装置、图像处理装置及视频信号输出装置,所述视频信号输入装置、位置测定装置及视频信号输出装置均连接所述图像处理装置,所述视频信号输入装置用于将获取的视频信号传输至所述图像处理装置;所述位置测定装置将采集到的观看者位置变化前后观看者与显示屏的位置信息传输至所述图像处理装置;所述图像处理装置根据观看者位置变化前后的位置信息调节所述视频信号,以放大(相当于“放大”)视频信号中的图像,并将调节后的视频信号传输至所述视频信号输出装置。其中,还包括:眼动仪,所述眼动仪用于检测眼睛在显示屏上的关注位置的信息,并将所述关注位置的信息传输至所述图像处理装置。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调整第一部分图像的显示时,根据需要缩小第一部分图像或调高第一部分图像的清晰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显示画面调节装置、显示装置及显示方法,包括一种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150段以及附图1-8):
一种显示画面调节装置,包括:视频信号输入装置、位置测定装置、图像处理装置及视频信号输出装置,所述视频信号输入装置、位置测定装置及视频信号输出装置均连接所述图像处理装置,所述视频信号输入装置用于将获取的视频信号传输至所述图像处理装置;所述位置测定装置将采集到的观看者位置变化前后观看者与显示屏(“视频信号输入装置、图像处理装置及视频信号输出装置”和“显示屏”相当于“另一电子设备”)的位置信息传输至所述图像处理装置;所述图像处理装置根据观看者位置变化前后的位置信息调节所述视频信号,以放大视频信号中的图像,并将调节后的视频信号传输至所述视频信号输出装置。其中,还包括:眼动仪(相当于“电子设备”),所述眼动仪用于检测(相当于“采集器,用于获取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人体参数”)眼睛(相当于“眼球的移动方向”)在显示屏上的关注位置的信息,并将所述关注位置(相当于“人体参数对应的显示控制指令”)的信息(相当于“处理器,与采集器连接,用于解析使用者的眼球的移动方向,确定参数所对应的在另一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上呈现的内容的第一部分显示内容,人体参数包括使用者的眼球的移动方向”)传输至所述图像处理装置。
一种显示方法,包括以下步骤:S1:实时采集观看者位置变化前后观看者与显示屏之间的位置信息,并获取视频信号中的图像;S2:根据所述位置信息放大(相当于“显示控制指令包括用以指示第二电子设备放大显示屏上所呈现的第一显示内容”)视频信号中的图像(相当于“以使另一电子设备调整显示内容中的第一部分显示内容”);S3:按照放大后的图像生成新的视频信号并在显示屏上显示。其中,所述步骤S1中还包括获取在位置变化时观看者眼睛在显示屏上的关注位置的信息。其中,所述步骤S1中通过摄像头、红外感应器或手动输入位置信息的装置采集观看者与显示屏之间的位置信息,且通过眼动仪(相当于“第一电子设备”)采集观看者眼睛在显示屏上的关注位置的信息。实时采集观看者位置变化前后观看者与显示屏之间的位置信息(相当于获取使用者与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获取眼动仪记下观看者在位置变化时注视显示屏上关注位置(相当于第一部分显示区域)的坐标信息(相当于第一部分显示区域的位置标识)。根据观看者位置变化前后的位置信息调节所述视频信号,以放大视频信号中的图像(相当于针对所述第一部分显示区域中的显示内容的调整方式)。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电子设备还包括维持部件,维持部件用于维持电子设备与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的头部的相对位置关系;采集器和处理器均设置在维持部件上;处理器根据眼球的移动方向确定所对应的部分显示内容,将显示控制指令发送至另一电子设备以调整显示内容。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7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保持头部固定的情况下根据眼球的信息进行显示的控制。
而在仅采用移动方向进行显示的控制时,由于头部的运动会影响眼睛与显示屏之间的位置会对人体参数产生影响,维持头部与电子设备之间的相对位置可以提高参数的准确性,而设置维持部件用于维持电子设备与电子设备使用者的头部的相对位置,并将采集器和处理器设置在维持部件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处理器将显示控制指令发送至另一电子设备,由另一电子设备接收并执行显示控制指令中命令的动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眼球的移动方向利用控制指令对设备进行控制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第一显示内容调整的常用技术手段。与此相对应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显示画面调节装置、显示装置及显示方法,包括一种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150段以及附图1-8)了:
一种显示画面调节装置,包括:视频信号输入装置、位置测定装置、图像处理装置及视频信号输出装置,所述视频信号输入装置、位置测定装置及视频信号输出装置均连接所述图像处理装置,所述视频信号输入装置用于将获取的视频信号传输至所述图像处理装置(相当于“处理器”);所述位置测定装置将采集到的观看者位置变化前后观看者与显示屏(“视频信号输入装置、图像处理装置及视频信号输出装置”和“显示屏”相当于“电子设备”,其中“显示屏”相当于“显示装置,用于显示图像信息”)的位置信息传输至所述图像处理装置;所述图像处理装置根据观看者位置变化前后的位置信息调节所述视频信号,以放大视频信号中的图像,并将调节后的视频信号传输至所述视频信号输出装置。其中,还包括:眼动仪,所述眼动仪用于检测眼睛在显示屏上的关注位置的信息,并将所述关注位置的信息传输至所述图像处理装置。
一种显示方法,包括以下步骤:S1:实时采集观看者位置变化前后观看者与显示屏之间的位置信息,并获取视频信号中的图像;S2:根据所述位置信息放大视频信号中的图像(相当于“调整第一部分图像的显示”);S3:按照放大后的图像生成新的视频信号并在显示屏上显示。其中,所述步骤S1中还包括获取在位置变化时观看者眼睛在显示屏上的关注位置的信息(相当于“确定出另一电子设备的使用者眼球的移动方向所对应的第一部分图像,第一部分图像为显示装置显示的图像信息中的一部分”)。其中,所述步骤S1中通过摄像头、红外感应器或手动输入位置信息的装置采集观看者与显示屏之间的位置信息,且通过眼动仪(相当于“另一电子设备”)采集观看者眼睛(相当于“眼球的移动方向”)在显示屏上的关注位置的信息。实时采集观看者位置变化前后观看者与显示屏之间的位置信息(相当于获取使用者与第二电子设备的显示屏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获取眼动仪记下观看者在位置变化时注视显示屏上关注位置(相当于第一部分显示区域)的坐标信息(相当于第一部分显示区域的位置标识)。根据观看者位置变化前后的位置信息调节所述视频信号,以放大视频信号中的图像(相当于针对所述第一部分显示区域中的显示内容的调整方式)。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处理器与显示装置连接,用于接收另一电子设备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根据显示控制指令进行相应操作。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进行显示控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处理器与显示装置连接,对显示装置进行显示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处理器接收另一电子设备发送的显示控制指令,进行相应的控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另一电子设备对电子设备进行控制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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