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磁铁磁极方向的检测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592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630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456581.X
申请日:2014-09-10
复审请求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萍
合议组组长:孙毅
参审员:韦斌
国际分类号:G01R3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在该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456581.X,名称为“磁铁磁极方向的检测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06日,申请人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其中引用了如下一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3308556 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5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8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磁铁磁极方向的检测装置,其用于检测塑胶件中的预设磁铁的磁极方向是否装反,其特征在于,所述磁铁磁极方向的检测装置包括:
电源,其具有正极和负极,所述负极接地;
导电磁铁,其对应设于所述预设磁铁的下方;
两个导电探针,其一端分别接触所述导电磁铁,其中一个导电探针的另一端电性连接所述电源的正极;
继电器,其具有线圈和两触点,所述线圈的两触点为常闭触点,所述线圈一端连接另一个导电探针的另一端,所述线圈的另一端电性连接所述电源的负极,所述一个触点连接所述电源的正极;
报警器,其一端电性连接另一个触点,另一端电性连接电源的负极;
若预设磁铁磁极方向安装正确,则导电磁铁与预设磁铁的磁极同性相斥,导电探针与导电磁铁不脱离,所述导电探针中通过电流,所述继电器线圈通电,所述两触点为断开状态,则报警器不报警;若预设磁铁磁极方向安装不正确,则导电磁铁与预设磁铁的磁极异性相吸,导电磁铁被吸上去,导电探针与所述导电磁铁脱离,所述导电探针中没有电流通过,所述继电器线圈不通电,所述两触点为闭合状态,则报警器报警,提醒工作人员预设磁铁的磁极方向安装错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铁磁极方向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探针为铜探针。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磁铁磁极方向的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报警器为蜂鸣器或发光二极管。”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电源负极接地;检测磁铁可导电;具有两个导电探针,导电探针与其他部件的连接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的控制开关为光电开关,而本申请使用继电器,以及继电器的具体连接方式;继电器的线圈的两触点为常闭触点;(2)、若预设磁铁磁极方向安装正确,则导电磁铁与预设磁铁的磁极同性相斥,导电探针与导电磁铁不脱离,所述导电探针中通过电流,所述继电器线圈通电,所述两触点为断开状态,则报警器不报警;若预设磁铁磁极方向安装不正确,则导电磁铁与预设磁铁的磁极异性相吸,导电磁铁被吸上去,导电探针与所述导电磁铁脱离,所述导电探针中没有电流通过,所述继电器线圈不通电,所述两触点为闭合状态,则报警器报警,提醒工作人员预设磁铁的磁极方向安装错误。上述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上述区别特征(2),是将预设磁铁磁极的设置以及线圈的两触点为常闭触点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经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汉达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自动检测装置的检测电路与本案的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电路不同,且对比文件1中未给出可以采用导电探针及继电器的技术启示。于其他现有技术中,在测试磁铁磁极方向时也未见到采用导电探针和继电器的技术手段。因此,现有技术并未给出本案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对比文件1或其他对比文件,并无法获得本案技术手段。 然后,基于上述检测电路的不同,本案的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原理与对比文件1中也不同。对比文件1中是在检测电路断开时,警报器不发出警报,检测电路连通时,警报器发出警报;本案的权利要求1中则在导电探针中通过电流,所述继电器线圈通电时,报警器不报警;所述导电探针中没有电流通过,所述继电器线圈不通电,则报警器报警。因此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案的权利要求1不是显而易见的,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的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 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电源负极接地;(2)导电磁铁,两个导电探针,其一端分别接触所述导电磁铁,其中一个导电探针的另一端电性连接所述电源的正极,而对比文件1中采用与磁铁相连的铝条50和铜块60与检测电路接通;(3)继电器,其具有线圈和两触点,所述线圈的两触点为常闭触点,所述线圈一端连接另一个导电探针的另一端,所述线圈的另一端电性连接所述电源的负极,所述一个触点连接所述电源的正极;报警器,其一端电性连接另一个触点,另一端电性连接电源的负极;若预设磁铁磁极方向安装正确,则导电磁铁与预设磁铁的磁极同性相斥,导电探针与导电磁铁不脱离,所述导电探针中通过电流,所述继电器线圈通电,所述两触点为断开状态,则报警器不报警;若预设磁铁磁极方向安装不正确,则导电磁铁与预设磁铁的磁极异性相吸,导电磁铁被吸上去,导电探针与所述导电磁铁脱离,所述导电探针中没有电流通过,所述继电器线圈不通电,所述两触点为闭合状态,则报警器报警,提醒工作人员预设磁铁的磁极方向安装错误。上述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上述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上述区别特征(3)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实质相同。在相同的发明构思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电路中常见的导电磁铁进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铝条和铜块设置成探针的形式以将检测信号引入检测电路中,也容易想到将常见的常闭型继电器与报警器关联而将继电器引入检测电路中。并且基于引入的常闭型继电器,利用了继电器中线圈与常闭触点两者相关联的常规固有属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合理预期所产生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密切相关、共同作用的技术特征,在创造性的审查过程中,不能将密切相关、共同作用的技术特征割裂开来,孤立地进行分析和判断,而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2)本案的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电路是采用了导电磁铁、导电探针及继电器,对比文件1中的自动检测装置的检测电路明显与本案的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电路不同;基于上述检测电路的不同,本案的权利要求1中的检测原理与对比文件1中也不同,本案的权利要求1中在导电探针中通过电流,所述继电器线圈通电时,报警器不报警;所述导电探针中没有电流通过,所述继电器线圈不通电,则报警器报警;(3)本案的权利要求1在解决“如何能准确判断磁铁是否装反”的技术问题时,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同样达到了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本案的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于申请日2014年09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8段。
(2)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在该对比文件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部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磁铁磁极方向的检测装置,对比文件1(CN 103308556A)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磁铁磁极方向的检测装置,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磁铁磁极方向检测领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0020]段,附图1-4):用以检测笔记本电脑上盖10中的预设磁铁11,于本实施例中,该预设磁铁11 正确安装时上端为N极,下端为S极。磁铁漏装及磁极方向的自动检测装置主要包括由一24V电源20,由图中可看出包括正负极;一光电开关30、一警报器40、一铝条50及一铜块60组成的检测电路,其中该铝条50与该铜块60形成一常闭开关,该铝条50的一端可旋转地连接于该检测电路上,其另一端可以该连接端为中心上下摆动地触接于该铜块60上从而使该检测电路断开或连通,该铝条50可上下摆动的一端对应该预设磁铁11的磁极设置一与该磁极磁场方向相反的检测磁铁51,于本实施例中该检测磁铁51的上端为N极,下端为S极,由图中可看出,检测磁铁51位于预设磁铁的下方;该光电开关30为常开状态,当把笔记本电脑上盖10放置于该自动检测装置上方时,该光电开关30 接收到反射光线而闭合。当笔记本电脑上盖10中的磁铁11已正确摆放,由于该铝条50摆动端的检测磁铁51的N极受到磁铁11的S极的异性相吸作用,该铝条50摆动端受到磁铁11的吸引力而向上摆动,与该铜块60分离,检测电路断开,警报器不发出警报,操作人员进行热熔作业。当笔记本电脑上盖10中的磁铁11的磁极方向装反时,此时该磁铁11的上端为S极,下端为N极,由于该铝条50摆动端的检测磁铁51的N极受到磁铁11的N极的同性相斥作用,该铝条50摆动端受到磁铁11的排斥力而紧紧触接于该铜块60上,检测电路依然连通,警报器发出警报,操作人员调整磁铁11的磁极方向后进行热熔作业。
根据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的磁铁漏装及磁极方向的自动检测装置包括由一24V电源20,由图中可看出包括正负极,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具有正极和负极的电源;对比文件1公开的检测电路由一光电开关30、一警报器40、一铝条50及一铜块60组成,铝条50与铜块60形成一常闭开关,该铝条50的一端可旋转地连接于该检测电路上,其另一端可以该连接端为中心上下摆动地触接于该铜块60上从而使该检测电路断开或连通,该铝条50可上下摆动的一端对应该预设磁铁11的磁极设置一与该磁极磁场方向相反的检测磁铁51,由图中可看出,检测磁铁51位于预设磁铁的下方,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对应设于预设磁铁下方的磁铁;由对比文件1的图中还可确定,警报器40一端与电源负极相连,另一端与作为电性连接触点的铜块60相连,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报警器。
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电源负极接地;(2)导电磁铁,两个导电探针,其一端分别接触所述导电磁铁,其中一个导电探针的另一端电性连接所述电源的正极,而对比文件1中采用与磁铁相连的铝条50和铜块60与检测电路接通;(3)继电器,其具有线圈和两触点,所述线圈的两触点为常闭触点,所述线圈一端连接另一个导电探针的另一端,所述线圈的另一端电性连接所述电源的负极,所述一个触点连接所述电源的正极;报警器,其一端电性连接另一个触点,另一端电性连接电源的负极;若预设磁铁磁极方向安装正确,则导电磁铁与预设磁铁的磁极同性相斥,导电探针与导电磁铁不脱离,所述导电探针中通过电流,所述继电器线圈通电,所述两触点为断开状态,则报警器不报警;若预设磁铁磁极方向安装不正确,则导电磁铁与预设磁铁的磁极异性相吸,导电磁铁被吸上去,导电探针与所述导电磁铁脱离,所述导电探针中没有电流通过,所述继电器线圈不通电,所述两触点为闭合状态,则报警器报警,提醒工作人员预设磁铁的磁极方向安装错误。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构建另一种检测电路。
合议组认为: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将电源负极接地,是安全规范要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是检测磁铁带动铝条转动,铝条作为导电媒介,但磁铁作为广泛使用的器件,大部分磁铁是可以导电,而将导电磁铁作为报警电路的导电元件属于本领域的常见方式,例如CN2681456Y、CN2034775U、CN87210393U中都采用导电磁铁,通过导电磁铁与导电金属件的吸合或脱离决定报警电路的通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电路中常见的导电磁铁,进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铝条和铜块设置成探针的形式以将检测信号引入检测电路中并通过导电磁铁与导电金属件的吸合或脱离决定检测电路的通断,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此外,针对上述区别特征(3),磁极的同性相斥和异性相吸原理为本领域公知技术手段,本申请利用同性相斥作为正确的检测方法,对比文件1利用异性相吸为正确的检测方法,采用同性相斥还是异性相吸与实际待检装置上正确安装的磁铁相关,同时也控制了相关电路的通断,而检测电路和报警电路的运行与电路导通相关,因此,检测电路和报警的电路的结构与所采用的磁极应用具有直接的关系。对比文件1的检测磁铁51上端为N极,检测笔记本电脑上盖的磁铁11的下端S极,磁铁51的N极与磁铁11的S极相吸表明笔记本磁铁安装正确,但是,不同的生产商,笔记本电脑的安装并不相同,对于笔记本电脑上盖的磁铁,正确安装时下端为N极的情况,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需要考虑情况,因此存在解决的技术需求。因为,磁极的检测电路与采用的磁极检测原理相关,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若笔记本上盖的磁铁11下端应该为N极,则磁铁51与磁铁11相斥,铝条50与铜块60电接触,使得检测电路导通,否则,检测电路不导通,即磁极11安装正确的时候,检测电路导通,而磁极11安装错误的时候,检测电路不导通,因此,报警器40需要在检测电路导通是报警,而在检测电路不导通时报警(也就是停电报警)。对于如何控制报警器40适用于上述检测电路的运行情况, 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常见的控制元件-常闭型继电器,常闭型继电器常用于检测报警器电路中,如《常用电工电路280例解析》(魏素珍主编,2011年7月出版)的第291页中所记载的停电报警器电路,常闭型继电器的线圈连接在被测电源两端,报警器设置在常闭触点所在的电路中,当电源正常供电时,继电器线圈通电,触点断开,报警器不响;当电源故障停电时,继电器线圈不通电,触点闭合,报警器报警。这是常闭型继电器在报警器电路中的常见用法。基于继电器和报警器相连的电路是本领域的常识,将继电器、报警器引入检测电路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一种尝试,且基于继电器的引入而导致电路连接方式的改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想到的适应型改变。
对于磁铁51上端N极且磁体11下端也为N极的正确安装情况,基于基本的磁极原理,“若预设磁铁磁极方向安装正确,则导电磁铁与预设磁铁的磁极同性相斥,导电探针与导电磁铁不脱离,所述导电探针中通过电流,所述继电器线圈通电,所述两触点为断开状态,则报警器不报警,反之,若预设磁铁磁极方向安装不正确,则报警器报警,提醒工作人员预设磁铁的磁极方向安装错误”,这是将预设磁铁磁极的设置以及线圈的两触点为常闭触点的继电器引入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经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得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导电探针为铜探针,报警器为蜂鸣器或发光二极管,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以上意见,合议组意见如下:(1)诚然,整体考虑原则是在审查创造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尤其是电路领域,但是强调整体原则,并不意味着反对特征分解。恰恰相反,特征分解是为了更好的理解整体方案,也是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必需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如果没有特征分解作为抓手,创造性判断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将形同虚设。当然在特征分解时,应该考虑特征之间的关联性,如果某区别特征离开其它的一个或者几个区别特征而不能实现该区别特征在发明技术方案中应有的作用,也即具有依赖性,则可认为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相反,如果区别特征相互之间相对独立,则可以分别对待。具体到本案,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实际是相同的,都是利用磁极同性相斥、异性相吸的原理,通过检测装置中的磁铁与预设磁铁互相吸引还是互相排斥,使得报警器电路接通或是断开来判断预设磁铁是否装反,所不同的仅仅是电路的设计方式有所差异,主要体现在两点:(a)本申请的检测磁铁可导电,相应的选择导电探针实现电路的通断,而对比文件1中磁铁不导电,采用铝片和铜块实现电路的通断;(b)本申请使用了继电器,并将报警器设置在继电器的常闭触点所在的电路,当线圈通电时,触点断开,报警器不报警,线圈不通电时,触点闭合报警器报警而对比文件1中只有一路电路,报警器直接设于该电路,通电时报警,不通电时不报警。两个区别特征所体现的手段并非相互关联、协同工作、不可分割,而是各自独立起作用,单独替换后互不影响总体效果。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例如仅替换导电磁铁和探针,而不设置继电器,不会影响电路的整体效果;或者仅设置继电器,而不替换导电磁铁和探针,电路的整体效果也仅仅是继电器的引入带来的,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预期的。也就是说,两个区别特征并无必然联系或协同作用,并非不可分割的整体。(2)在相同的发明构思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电路中常见的导电磁铁进而将对比文件1中的铝条和铜块设置成探针的形式以将检测信号引入检测电路中,而常闭型继电器应用于报警器电路中已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磁极安装正确时两磁极异性相吸、电路为“断路”状态而导致其中报警器不报警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继电器与报警器关联而将继电器引入检测电路中。基于引入的常闭型继电器,利用了继电器中线圈与常闭触点两者相关联的常规固有属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合理预期所产生的技术效果:若预设磁铁20磁极方向安装正确,“继电器60线圈61通电,所述两触点为断开状态,则报警器不报警”、若预设磁铁20磁极方向安装不正确,“继电器60线圈61不通电,所述两触点为闭合状态,则报警器报警”。(3)如前所述,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实际是相同的,同样达到了对比文件1的技术效果,因此本案的权利要求1并不具有显著的进步。基于上述理由,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7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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