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样品制备的装置、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1387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56902
优先权日:2013-03-15;2013-03-29
申请(专利)号:201480027228.8
申请日:2014-03-10
复审请求人:赛拉诺斯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敏
合议组组长:潘圆圆
参审员:徐翠平
国际分类号:G01N33/48;G01N29/02;G01N1/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其他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其余部分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7228.8,名称为“用于样品制备的装置、系统和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塞拉诺斯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赛拉诺斯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5日、2013年03月29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1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EP0337690A1,公开日为1989年10月18日;
对比文件2:WO2007016605A2,公开日为2007年02月0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11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6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07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被配置用于使样品中的细胞破裂的自动化测定装置,所述装置包括样品操作系统;检测器;器皿保持器,其被配置用于保持具有器皿壁的器皿,所述器皿壁具有外表面,所述器皿被配置用于容纳样品;超声仪底座;弹簧;以及超声仪,其中所述超声仪底座构造成保持所述超声仪且将所述超声仪移动至与器皿壁接触,所述弹簧构造成促使所述超声仪远离保持在所述器皿保持器中的器皿,所述超声仪被配置用于接触所述器皿壁的所述外表面,以有效地使所述器皿内的样品中的细胞破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其中所述装置被配置用于当样品被容纳于由器皿保持器保持的器皿中时对所述样品进行测定,所述测定包括针对所述样品中的病原体标识物质的测定。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其中所述超声仪包括超声仪端头,该超声仪端头被配置用于接触所述器皿壁的所述外表面,以有效地在所述超声仪操作时将超声能量从所述超声仪传递至所述器皿壁。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其中所述检测器包括光学检测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还包括通信组装件,所述通信组装件被配置用于与用户、装置、实验室、网络或云相通信。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其中所述装置被配置用于在将超声仪端头施加于器皿壁时向器皿施加力。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其中针对病原体标识物质的所述测定包括选自以下各项的测定:用于检测样品中的病原体标识物质的测定;用于鉴别样品中的病原体标识物质的测定;和用于测量样品中的病原体标识物质的量的测定。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其中针对病原体标识物质的所述测定包括等温测定。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其中所述生物样品包括选自以下各项的样品:血液、尿液、痰、泪液、来自鼻拭子的物质、来自咽喉拭子的物质、来自脸颊拭子的物质,以及从受试者获取的另一体液、排泄物、分泌物和组织。
1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其中所述生物样品包括选自以下各项的样品:血液、尿液、痰、泪液、来自鼻拭子的物质、来自咽喉拭子的物质、来自脸颊拭子的物质,以及从受试者获取的另一体液、排泄物、分泌物和组织。”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所述装置包括样品操作系统和检测器;(2)弹簧构造成促使超声仪远离器皿;(3)超声仪底座构造成保持所述超声仪且将所述超声仪移动至与器皿壁接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样品进行自动化处理以及检测。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所述超声仪底座可操作地与螺线管相连接,所述螺线管被配置用于当所述螺线管激活时放置超声仪端头使其与所述器皿壁相接触,使用所述弹簧来帮助当所述螺线管未激活时移除超声仪端头与器皿壁的接触”的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气压缸13用于控制超声仪端头1对器皿11的压力(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页第33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任何“螺线管”,也没有公开或暗示任何“弹簧”。而且,对比文件1根本没有意识到要“移除超声仪端头与器皿壁的接触”,以及采用何种方式“移除超声仪端头与器皿壁的接触”。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技术特征“所述螺线管被配置用于当所述螺线管激活时放置超声仪端头使其与所述器皿壁相接触,使用所述弹簧来帮助当所述螺线管未激活时移除超声仪端头与器皿壁的接触”,也没有给出应用上述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上述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被配置用于使样品中的细胞破裂的自动化测定装置,所述装置包括样品操作系统;检测器;器皿保持器,其被配置用于保持具有器皿壁的器皿,所述器皿壁具有外表面,所述器皿被配置用于容纳样品;超声仪底座;弹簧;以及超声仪,其中所述超声仪底座构造成保持所述超声仪且将所述超声仪移动至与器皿壁接触,所述弹簧构造成促使所述超声仪远离保持在所述器皿保持器中的器皿,所述超声仪被配置用于接触所述器皿壁的所述外表面,以有效地使所述器皿内的样品中的细胞破裂,所述超声仪底座可操作地与螺线管相连接,所述螺线管被配置用于当所述螺线管激活时放置超声仪端头使其与所述器皿壁相接触,使用所述弹簧来帮助当所述螺线管未激活时移除超声仪端头与器皿壁的接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其中所述装置被配置用于当样品被容纳于由器皿保持器保持的器皿中时对所述样品进行测定,所述测定包括针对所述样品中的病原体标识物质的测定。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其中所述超声仪包括超声仪端头,该超声仪端头被配置用于接触所述器皿壁的所述外表面,以有效地在所述超声仪操作时将超声能量从所述超声仪传递至所述器皿壁。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其中所述检测器包括光学检测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还包括通信组装件,所述通信组装件被配置用于与用户、装置、实验室、网络或云相通信。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其中所述装置被配置用于在将超声仪端头施加于器皿壁时向器皿施加力。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其中针对病原体标识物质的所述测定包括选自以下各项的测定:用于检测样品中的病原体标识物质的测定;用于鉴别样品中的病原体标识物质的测定;和用于测量样品中的病原体标识物质的量的测定。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其中针对病原体标识物质的所述测定包括等温测定。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其中所述生物样品包括选自以下各项的样品:血液、尿液、痰、泪液、来自鼻拭子的物质、来自咽喉拭子的物质、来自脸颊拭子的物质,以及从受试者获取的另一体液、排泄物、分泌物和组织。
1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其中所述生物样品包括选自以下各项的样品:血液、尿液、痰、泪液、来自鼻拭子的物质、来自咽喉拭子的物质、来自脸颊拭子的物质,以及从受试者获取的另一体液、排泄物、分泌物和组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自动化测定装置还包括样品操作系统和检测器;(2)所述装置还包括弹簧,超声仪底座构造成将所述超声仪移动至与器皿壁接触,所述弹簧构造成促使所述超声仪远离保持在所述器皿保持器中的器皿,所述超声仪底座可操作地与螺线管相连接,所述螺线管被配置用于当所述螺线管激活时放置超声仪端头使其与所述器皿壁相接触,使用所述弹簧来帮助当所述螺线管未激活时移除超声仪端头与器皿壁的接触。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2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技术知识容易想到的结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所述器皿保持器包括端口,超声仪的远端部分穿过器皿保持器中的端口,从而允许超声仪与由器皿保持器所保持的器皿的壁之间的直接接触”的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被配置用于使样品中的细胞破裂的自动化测定装置,所述装置包括样品操作系统;检测器;器皿保持器,其被配置用于保持具有器皿壁的器皿,所述器皿壁具有外表面,所述器皿被配置用于容纳样品;超声仪底座;弹簧;以及超声仪,其中所述超声仪底座构造成保持所述超声仪且将所述超声仪移动至与器皿壁接触,所述弹簧构造成促使所述超声仪远离保持在所述器皿保持器中的器皿,所述超声仪被配置用于接触所述器皿壁的所述外表面,以有效地使所述器皿内的样品中的细胞破裂,所述超声仪底座可操作地与螺线管相连接,所述螺线管被配置用于当所述螺线管激活时放置超声仪端头使其与所述器皿壁相接触,使用所述弹簧来帮助当所述螺线管未激活时移除超声仪端头与器皿壁的接触,所述器皿保持器包括端口,超声仪的远端部分穿过器皿保持器中的端口,从而允许超声仪与由器皿保持器所保持的器皿的壁之间的直接接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其中所述装置被配置用于当样品被容纳于由器皿保持器保持的器皿中时对所述样品进行测定,所述测定包括针对所述样品中的病原体标识物质的测定。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其中所述超声仪包括超声仪端头,该超声仪端头被配置用于接触所述器皿壁的所述外表面,以有效地在所述超声仪操作时将超声能量从所述超声仪传递至所述器皿壁。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其中所述检测器包括光学检测器。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还包括通信组装件,所述通信组装件被配置用于与用户、装置、实验室、网络或云相通信。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其中所述装置被配置用于在将超声仪端头施加于器皿壁时向器皿施加力。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其中针对病原体标识物质的所述测定包括选自以下各项的测定:用于检测样品中的病原体标识物质的测定;用于鉴别样品中的病原体标识物质的测定;和用于测量样品中的病原体标识物质的量的测定。
8.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其中针对病原体标识物质的所述测定包括等温测定。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其中所述生物样品包括选自以下各项的样品:血液、尿液、痰、泪液、来自鼻拭子的物质、来自咽喉拭子的物质、来自脸颊拭子的物质,以及从受试者获取的另一体液、排泄物、分泌物和组织。
1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化测定装置,其中所述生物样品包括选自以下各项的样品:血液、尿液、痰、泪液、来自鼻拭子的物质、来自咽喉拭子的物质、来自脸颊拭子的物质,以及从受试者获取的另一体液、排泄物、分泌物和组织。”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或暗示新增的技术特征“所述器皿保持器包括端口,超声仪的远端部分穿过器皿保持器中的端口,从而允许超声仪与由器皿保持器所保持的器皿的壁之间的直接接触”,上述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5年11月1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6页、说明书附图第1-10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其他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其余部分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被配置用于使样品中的细胞破裂的自动化测定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被配置用于使样品中的细胞破裂的非侵入超声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7行至第3页第30行、说明书附图1):所述装置包括:安装托架20(相当于器皿保持器),其被配置用于保持具有壁(相当于器皿壁)的容器11(相当于器皿),所述壁具有外表面,容器11被配置用于容纳样品;框架构件18(相当于超声仪底座);以及超声换能器12(相当于超声仪);其中,所述框架构件18构造成保持超声换能器12;超声换能器12被配置用于接触容器11壁的外表面的底面,以有效地使容器11内的样品中的细胞破裂;超声换能器12的端头1与容器11壁的外表面的底面接触;气缸13被配置用于推进超声换能器12的端头1对容器11的壁的外表面的底面施加压力(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0-52行),从而允许超声换能器12(相当于超声仪)与由安装托架20(相当于器皿保持器)所保持的容器11的壁之间的直接接触。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自动化测定装置还包括样品操作系统和检测器;(2)所述装置还包括弹簧,超声仪底座构造成将所述超声仪移动至与器皿壁接触,所述弹簧构造成促使所述超声仪远离保持在所述器皿保持器中的器皿,所述超声仪底座可操作地与螺线管相连接,所述螺线管被配置用于当所述螺线管激活时放置超声仪端头使其与所述器皿壁相接触,使用所述弹簧来帮助当所述螺线管未激活时移除超声仪端头与器皿壁的接触;(3)所述器皿保持器包括端口,超声仪的远端部分穿过器皿保持器中的端口。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样品进行自动化测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被配置用于使样品中的细胞破裂(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3行)的自动化测定装置(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2-5行),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3行,第9页第2-5行,第10页第18行至第13页第20行、说明书附图1,6):所述自动化测定装置包括:用于操纵托盘102的机构110(相当于样品操作系统);以及检测器122,用于在超声前、超声过程中和/或超声结束后对托盘102中的样品104进行测定。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对样品进行自动化测定。对比文件1的非侵入超声装置是用于测定之前对样品进行处理的装置,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实现对样品进行自动化测定的目的。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变器皿与超声仪端头的相对移动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0-52行):力保持器10枢转以可滑动地接合并将容器11保持在安装托架20内,使得超声换能器12的端头1与容器11的底面接触,并施加压力;或者,气缸13被配置用于推进超声换能器12的端头1对容器11的壁的外表面的底面施加压力。也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相对移动器皿和超声仪端头的两种方式。螺线管和弹簧构成的执行机构是自动化装置常用的实现相对移动的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机电一体化入门》(岩本洋主编、科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记载了(参见第11页、图1.1)作为执行机构的螺线管,螺线管的可动铁芯与弹簧配合实现直线运动,下端可利用拉力而上端可利用推力,利用拉力的为拉力型螺线管,利用推力的为推力型螺线管,也有拉力与推力两用型螺线管;《机电一体化导论》(罗伯特H.毕夏普等,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年4月第1版)记载了(参见第128页)螺线管未被激励时,软铁心在弹簧力作用下被推到最左边的位置,当螺线管被激励时,软铁心将移动到最右边位置。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改变器皿与超声仪端头的相对移动方式时,容易想到采用上述公知的螺线管配合弹簧来实现。在此基础上,将螺线管与超声仪底座连接,超声仪底座构造成将超声仪移动至与器皿壁接触,弹簧构造成促使超声仪远离保持在器皿保持器中的器皿,这是具体应用螺线管和弹簧于对比文件1时的常规设置。而当螺线管激活时放置超声仪端头使其与器皿壁相接触,当螺线管未激活时移除超声仪端头与器皿壁的接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公知技术知识容易想到的结构设计。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方便超声仪端头与器皿壁的接触。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1):超声换能器12(相当于超声仪)的端头1与由安装托架20(相当于器皿保持器)所保持的容器11的壁之间直接接触;本领域常用的器皿保持器还包括完全包容器皿的情况,当采用此种器皿保持器时,为了不阻碍超声仪的端头与器皿壁的直接接触,在器皿保持器上设置端口,并使得超声仪的端头(也即超声仪的远端部分)穿过器皿保持器中的端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方便超声仪端头与器皿壁的接触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13-20行、说明书附图1):所述装置被配置用于当样品104被容纳于托盘102中时对所述样品104进行测定。而测定包括针对样品中的病原体标识物质的测定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0-52行、说明书附图1):超声换能器12(相当于超声仪)包括端头1(相当于超声仪端头),端头1被配置用于接触容器11壁的外表面的底面,以有效地在超声换能器12操作时将超声能量从超声换能器12传递至容器11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2页第20-24行):检测器122包括光学检测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4页第13行至第26页第7行、说明书附图6):所述装置还包括网络设备605(相当于通信组装件),网络设备605被配置用于与网络通信。而与用户、装置、实验室、云相通信是网络通信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40-52行):所述装置被配置用于在将超声换能器12(相当于超声仪)端头1施加于容器11壁时向容器11(相当于器皿)施加力。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2,针对病原体标识物质的测定包括对病原体标识物质进行检测、鉴别、定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了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第6-20行):控制样品的温度;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测定为等温测定。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0引用了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3-55行):生物样品包括血液、尿液、血浆、脑脊液、拭子、来自拭子的提取物、其他类型的液体样品等。而痰、泪液、来自鼻拭子的物质、来自咽喉拭子的物质、来自脸颊拭子的物质,以及从受试者获取的另一体液、排泄物、分泌物和组织也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样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新增的技术特征“所述器皿保持器包括端口,超声仪的远端部分穿过器皿保持器中的端口,从而允许超声仪与由器皿保持器所保持的器皿的壁之间的直接接触”中,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附图1)超声换能器12(相当于超声仪)的端头1与由安装托架20(相当于器皿保持器)所保持的容器11的壁之间直接接触;虽然对比文件1的安装托架仅保持容器11的一端,但为了增加器皿或容器被保持的稳定性,本领域常用的器皿保持器还包括完全包容器皿的情况,当采用此种器皿保持器时,在器皿保持器上设置端口,并使得超声仪的端头(也即超声仪的远端部分)穿过器皿保持器中的端口是方便超声仪端头与器皿壁的直接接触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上述设置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本申请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