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采用中央处理设备的浸没式抽水装置及其工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采用中央处理设备的浸没式抽水装置及其工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552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692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79023.1
申请日:2014-07-29
复审请求人:蒋盘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秦保军
合议组组长:孙锐
参审员:张敏
国际分类号:F04C2/16(2006.01);F04C15/06(2006.01);F04C15/00(2006.01);F04C14/2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大部分被多篇其他对比文件分别公开,其余部分均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该技术方案仅仅是将各技术特征简单叠加,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分案申请号为201610579023.1,名称为“一种采用中央处理设备的浸没式抽水装置及其工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蒋盘君,申请日为2014年07月29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6年07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9月04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7月2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017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段(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3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236064A,公开日为1999年11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176831C,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24日;
对比文件3:CN201925234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08月10日;
对比文件4:CN201401302Y,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2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浸没式抽水装置,包括具有螺杆腔体的壳体,设置于螺杆腔体内的一组螺杆,所述螺杆下端连接有进水道,上端连接有出水道,螺杆轴前后两端由轴承支撑,螺杆轴通过传动机构联接第一电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水道的入水段具有鼓形腔室,鼓形腔室内安装有受第二电机驱动的叶轮,鼓形腔室的入水口呈水平放置,鼓形腔室出水口呈竖直放置,与鼓形腔室相连的出水道具有螺旋形结构;与鼓形腔室相连的出水道内插入有吹气管,所述吹气管的吹气方向朝向鼓形腔室的入水口,吹气管上端连接气泵;所述螺杆轴后端的壳体上设置有调压腔,所述螺杆轴后端插入该调压腔内,调压腔与螺杆轴的间隙处嵌入有密封填料,调压腔通过管路相连有液压油泵,所述螺杆腔体的下端和上端分别设有用于监测水压的压力传感器;
所述出水道的入水段呈喇叭形,进水侧口小,出水侧口大;
所述叶轮为具有7个叶片,与所述鼓形腔室出水口相连的出水道与水平面的夹角为70-90°;
所述的浸没式抽水装置的工作方法,包括:通过采集螺杆腔体的下端处和上端处的水压,来获取应当向调压腔输入的压力,通过调整该输入压力,将螺杆轴向上推,来对抗螺杆所受到的强大的后坐力。”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a.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浸没式抽水装置,螺杆下端连接的是进水道,上端连接的是出水道;出水道的入水段具有鼓形腔室,鼓形腔室内安装有受第二电机驱动的叶轮,叶轮为具有7个叶片,鼓形腔室的入水口呈水平放置,鼓形腔室出水口呈竖直放置,与鼓形腔室相连的出水道具有螺旋形结构;出水道的入水段呈喇叭形,进水侧口小,出水侧口大;与鼓形腔室出水口相连的出水道与水平面的夹角为70-90°;b.与鼓形腔室相连的出水道内插入有吹气管,吹气管的吹气方向朝向鼓形腔室的入水口,吹气管上端连接气泵;c. 调压腔与螺杆轴的间隙处嵌入有密封填料,调压腔通过管路相连有液压油泵,螺杆腔体的下端和上端分别设有用于监测水压的压力传感器;浸没式抽水装置的工作方法,包括:通过采集螺杆腔体的下端处和上端处的水压,来获取应当向调压腔输入的压力,通过调整该输入压力,将螺杆轴向上推,来对抗螺杆所受到的强大的后坐力。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螺旋式压缩机用于输送水从而得到一种浸没式抽水装置属于螺杆泵的一种常规应用;对比文件2实际上为一种螺旋泵和叶片泵的组合装置,公开了在螺旋泵的出料道设置有鼓形腔室及其叶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核电站用的设备冷却水泵,其出水道的入水段具有安装有叶轮2的鼓形腔室,,鼓形腔室的入水口呈水平放置、出水口呈竖直放置,与鼓形腔室相连的出水道的出水段具有螺旋形流道12,对比文件4公开的风动潜水泵包括出水口,出水口5配设有第一排水管11,排气管13至少部分伸入第一排水管 11内,压缩气体从出气口9经过排气管13进入第一排水管11,提高了全流量扬程;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螺杆轴后端插入调压腔内。而其余未公开的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1)为:具有叶轮和驱动叶轮旋转的第二电机,所述出水道的入水段具有鼓形腔室,所述叶轮安装于鼓形腔室内,鼓形腔室的进水口呈水平放置,鼓形腔室出水口呈竖直放置,与鼓形腔室相连的出水道具有螺旋形结构。所述出水道的入水段呈喇叭形,进水侧口小,出水侧口大。区别特征(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轴承的载荷。对比文件2中的叶片泵29仅起到计量的作用,不涉及如何降低泵出口处的压力,叶片泵29的作用、技术效果显然不同于本申请的第二电机驱动的叶轮,对比文件2也未提及如何降低轴承的载荷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的螺旋33A、33B无需轴承支撑,对比文件2无法就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给出技术启示。没有材料证明区别特征(1)中的特征:“所述出水道的入水段呈喇叭形,进水侧口小,出水侧口大;所述进水道的内壁具有螺旋形结构”属于公知常识,本申请中的叶轮和鼓形腔室的组合使用,以及与区别特征(2)“与鼓形腔室相连的出水道内插入有吹气管,所述吹气管的吹气方向朝向鼓形腔室的进水口,吹气管上端连接气泵” 的组合,这些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其组合获得了新的技术效果:进一步降低螺杆泵出水口处的压力,降低螺杆轴所受对的反作用力,从而降低轴承的载荷,降低轴承的磨损,延长潜水泵的使用寿命,以及为进一步提高螺杆泵转速提供了保障,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用于输送流体的螺旋式压缩机,其螺杆轴前后两端由轴承支撑,螺杆轴后端的壳体上设置有调压腔,将螺杆轴向上推,来对抗螺杆所受到的强大的后坐力,使螺杆轴的受力平衡,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螺旋输送装置的流体出口端设置有叶片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知晓将叶轮式泵抽吸装置安装在流体输送装置的出口端有助于流体从流体输送装置中抽离出,从而减少流体在流体输送装置内部以及出口端的积压阻力,进而减少流体的流动阻力和流体输送装置出口端的压力,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很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螺旋式压缩机的出口端设置叶轮式泵抽吸装置,减少螺旋式压缩机出口处的压力,降低其轴承的载荷。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叶轮式水泵,其出水道的入水段具有鼓形腔室,鼓形腔室内安装有叶轮,鼓形腔室的入水口呈水平放置,鼓形腔室出水口呈竖直放置,与鼓形腔室相连的出水道的出水段具有螺旋形流道12,出水道的入水段的水平截面呈喇叭形,进水侧口大,出水侧口小,因此,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常规设置不难得到“出水道的入水段呈喇叭形,进水侧口小,出水侧口大;所述进水道的内壁具有螺旋形结构”。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风动潜水泵,其出水口配设有第一排水管,排气管至少部分伸入第一排水管内,压缩气体从出气口经过排气管进入第一排水管,在出水口端形成一个负压区,使压缩气体与从出水口排出的污水经第一排水管一起排出,充分利用从出气口排出的剩余压缩气体做功,将压缩气体的势能转化给出水口污水的动能,提高了全流量扬程,因此,在对比文件1-4的结合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难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 月06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浸没式抽水装置,螺杆下端连接的是进水道,上端连接的是出水道;出水道的入水段具有鼓形腔室,鼓形腔室内安装有受第二电机驱动的叶轮,叶轮为具有7个叶片,鼓形腔室的入水口呈水平放置,鼓形腔室出水口呈竖直放置,与鼓形腔室相连的出水道具有螺旋形结构;出水道的入水段呈喇叭形,进水侧口小,出水侧口大;与鼓形腔室出水口相连的出水道与水平面的夹角为70-90°;(2)与鼓形腔室相连的出水道内插入有吹气管,吹气管的吹气方向朝向鼓形腔室的入水口,吹气管上端连接气泵;(3)调压腔与螺杆轴的间隙处嵌入有密封填料,调压腔通过管路相连有液压油泵,螺杆腔体的下端和上端分别设有用于监测水压的压力传感器;浸没式抽水装置的工作方法包括:通过采集螺杆腔体的下端处和上端处的水压,来获取应当向调压腔输入的压力,通过调整该输入压力,将螺杆轴向上推。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降低螺杆泵出水端的压力以提高螺杆泵抽水效率,以及如何实现调压腔密封、调整调压腔的压力。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螺旋式压缩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做适当改进即可作为螺旋式水泵(螺杆泵)使用,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1),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能够降低螺旋输出端的压力,提高介质的输出效率,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有动机在螺杆泵的出水道设置鼓形腔室、叶轮以降低螺杆泵出水端的压力,提高抽水效率。对比文件3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1),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用于提高抽水效率,在对比文件2和3的上述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3的上述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改进叶轮式水泵的出水道结构,即将鼓形腔室的入水口呈水平放置,鼓形腔室出水口呈竖直放置,与鼓形腔室相连的出水道设置有螺旋形结构,以降低螺杆泵出水端的压力和阻力,提高抽水效率;而对于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1)均属于常规结构参数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排出口16的进入端呈喇叭形,进气侧口小,出气侧口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出水道的入水段呈喇叭形,进水侧口小,出水侧口大”,这仅仅是改变了其中的流动介质,属于一种常规设计。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2),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用于降低泵的出水端压力、提高抽水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根据容易得到“与鼓形腔室相连的出水道内插入有吹气管,吹气管的吹气方向朝向鼓形腔室的入水口,吹气管上端连接气泵”;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月2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与复审请求书中的基本一致,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1)为:具有叶轮和驱动叶轮旋转的第二电机,所述出水道的入水段具有鼓形腔室,所述叶轮安装于鼓形腔室内,鼓形腔室的进水口呈水平放置,鼓形腔室出水口呈竖直放置,与鼓形腔室相连的出水道具有螺旋形结构。所述出水道的入水段呈喇叭形,进水侧口小,出水侧口大。区别特征(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轴承的载荷。对比文件2中的叶片泵29仅起到计量的作用,不涉及如何降低泵出口处的压力,叶片泵29的作用、技术效果显然不同于本申请的第二电机驱动的叶轮,对比文件2也未提及如何降低轴承的载荷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的螺旋33A、33B无需轴承支撑,对比文件2无法就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给出技术启示。没有材料证明区别特征(1)中的特征:“所述出水道的入水段呈喇叭形,进水侧口小,出水侧口大;所述进水道的内壁具有螺旋形结构”属于公知常识,若合议组坚持认为其属于公知常识,应该进行相应举证;本申请中的叶轮和鼓形腔室的组合使用,以及与区别特征(2)“与鼓形腔室相连的出水道内插入有吹气管,所述吹气管的吹气方向朝向鼓形腔室的进水口,吹气管上端连接气泵” 的组合,这些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其组合获得了新的技术效果:进一步降低螺杆泵出水口处的压力,降低螺杆轴所受对的反作用力,从而降低轴承的载荷,降低轴承的磨损,延长潜水泵的使用寿命,以及为进一步提高螺杆泵转速提供了保障,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7月2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7年10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3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浸没式抽水装置。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螺旋式压缩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8行-第4页第30行,附图2-5):包括具有螺杆腔体的壳体,设置于螺杆腔体内的由凸形转子20和凹形转子21构成的一组螺杆,螺杆下端连接有吸入口14(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进水道),上端连接有排出口16(对应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出水道),排出口16的进入端呈喇叭形,进气侧口小,出气侧口大,螺杆轴前后两端由滚柱轴承32、33、34、35支撑,转子20和21之一是驱动转子,连接于一电动机或类似的动力(相当于权利要求1通过传动结构联接第一电机),所述螺杆轴后端的壳体上设置有调压室80、81,高压通路16-1将排出口16与流道74流体连通,流道74和分支通路74-1流体连通高压通路16-1,使调压室80、81维持在名义排出压力上,所述螺杆轴后端插入调压室80、81内,调压室80、81中的流体压力可施加在平衡盘50、51上,进而将螺杆轴向上推,来对抗螺杆所受到的强大的后坐力。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浸没式抽水装置,螺杆下端连接的是进水道,上端连接的是出水道;出水道的入水段具有鼓形腔室,鼓形腔室内安装有受第二电机驱动的叶轮,叶轮为具有7个叶片,鼓形腔室的入水口呈水平放置,鼓形腔室出水口呈竖直放置,与鼓形腔室相连的出水道具有螺旋形结构;出水道的入水段呈喇叭形,进水侧口小,出水侧口大;与鼓形腔室出水口相连的出水道与水平面的夹角为70-90°;(2)与鼓形腔室相连的出水道内插入有吹气管,吹气管的吹气方向朝向鼓形腔室的入水口,吹气管上端连接气泵;(3)调压腔与螺杆轴的间隙处嵌入有密封填料,调压腔通过管路相连有液压油泵,螺杆腔体的下端和上端分别设有用于监测水压的压力传感器;浸没式抽水装置的工作方法包括:通过采集螺杆腔体的下端处和上端处的水压,来获取应当向调压腔输入的压力,通过调整该输入压力,将螺杆轴向上推。由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降低螺杆泵出水端的压力以提高螺杆泵抽水效率,以及如何实现调压腔密封、调整调压腔的压力。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螺旋式压缩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做适当改进即可作为螺旋式水泵(螺杆泵)使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使注入料包以外壳的装置,实际上为一种螺旋输送装置和叶片泵的组合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28行-第7页第4行,附图1-3):包括螺旋输送装置27(对应于权利要求1螺杆送水部分)、叶片泵29,叶片泵29包括与转轴43连接的转筒47,转筒47内装有叶片49(转筒47、叶片49相当于权利要求1叶轮),转筒47配置在泵壳39内,当转筒47沿规定方向转动时,由螺旋输送装置27输送的食物料经入口41(对应于权利要求1出水道的入水段)进入叶片泵29,从出口53输出,叶片泵29具有鼓形腔室,所述鼓形腔室内安装的转筒47、叶片49受叶片泵29的控制马达(相当于权利要求1第二电机)驱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1),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能够降低螺旋输出端的压力,提高介质的输出效率,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2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有动机在螺杆泵的出水道设置鼓形腔室、叶轮以降低螺杆泵出水端的压力,提高抽水效率。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核电站用的设备冷却水泵,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6-20段,附图1-2):该水泵属于一种叶轮式水泵,具有鼓形腔室,鼓形腔室内安装有叶轮2,鼓形腔室的吸入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入水口)呈水平放置,鼓形腔室的流道12(相当于权利要求1出水口)呈竖直放置, 流道12具有螺旋形结构,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1),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用于提高抽水效率,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和3的上述启示下,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和3的上述技术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从而改进叶轮式水泵的出水道结构,即将鼓形腔室的入水口呈水平放置,鼓形腔室出水口呈竖直放置,与鼓形腔室相连的出水道设置有螺旋形结构,以降低螺杆泵出水端的压力和阻力,提高抽水效率;而对于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1)“叶轮为具有7个叶片”、“与鼓形腔室出水口相连的出水道与水平面的夹角为70-90°”、“出水道的入水段呈喇叭形,进水侧口小,出水侧口大”,将叶轮的叶片数限定为7个、与鼓形腔室出水口相连的出水道与水平面的夹角为70-90°均属于常规结构参数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排出口16的进入端呈喇叭形,进气侧口小,出气侧口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出水道的入水段呈喇叭形,进水侧口小,出水侧口大”,这仅仅是改变了其中的流动介质,属于一种常规设计。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风动潜水泵,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4页第17行-第6页第2行,附图1):该风动潜水泵包括出水口5,出水口5配设有第一排水管11,排气管13(相当于权利要求1吹气管)至少部分伸入第一排水管 11内,压缩气体(隐含公开气泵)从出气口9经过排气管13进入第一排水管11,在出水口端形成一个负压区,使压缩气体与从出水口5排出的污水经第一排水管11一起排出,充分利用从出气口9排出的剩余压缩气体做功,将压缩气体的势能转化给出水口5污水的动能,提高了全流量扬程。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2),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用于降低泵的出水端压力、提高抽水效率,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根据容易得到“与鼓形腔室相连的出水道内插入有吹气管,吹气管的吹气方向朝向鼓形腔室的入水口,吹气管上端连接气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气体作为调压介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选择其它调压介质,例如采用液压油,进而容易得到“调压腔通过管路相连有液压油泵”;调压时使用压力传感器测压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螺杆腔体的下端和上端分别设有用于监测水压的压力传感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抽水装置的具体结构容易做出的常规布置,为了实现调压腔与工作腔的密封隔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调压腔与螺杆轴的间隙处嵌入有密封填料;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调节调压腔的压力以减少轴承推力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抽水装置的实际需要,容易得到“通过采集螺杆腔体的下端处和上端处的水压,来获取应当向调压腔输入的压力,通过调整该输入压力,将螺杆轴向上推”,上述特征是基于与对比文件1同样的调压思路做出的常规设计和布置,本领域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能够得到这种选择,并且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本领域常规设计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1)为:具有叶轮和驱动叶轮旋转的第二电机,所述出水道的入水段具有鼓形腔室,所述叶轮安装于鼓形腔室内,鼓形腔室的进水口呈水平放置,鼓形腔室出水口呈竖直放置,与鼓形腔室相连的出水道具有螺旋形结构。所述出水道的入水段呈喇叭形,进水侧口小,出水侧口大。区别特征(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轴承的载荷。对比文件2中的叶片泵29仅起到计量的作用,不涉及如何降低泵出口处的压力,叶片泵29的作用、技术效果显然不同于本申请的第二电机驱动的叶轮,对比文件2也未提及如何降低轴承的载荷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的螺旋33A、33B无需轴承支撑,对比文件2无法就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给出技术启示。没有材料证明区别特征(1)中的特征:“所述出水道的入水段呈喇叭形,进水侧口小,出水侧口大;所述进水道的内壁具有螺旋形结构”属于公知常识,若合议组坚持认为其属于公知常识,应该进行相应举证;本申请中的叶轮和鼓形腔室的组合使用,以及与区别特征(2)“与鼓形腔室相连的出水道内插入有吹气管,所述吹气管的吹气方向朝向鼓形腔室的进水口,吹气管上端连接气泵” 的组合,这些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其组合获得了新的技术效果:进一步降低螺杆泵出水口处的压力,降低螺杆轴所受对的反作用力,从而降低轴承的载荷,降低轴承的磨损,延长潜水泵的使用寿命,以及为进一步提高螺杆泵转速提供了保障,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通过设置调压腔减少轴承推力、进而减少轴承磨损的技术启示,基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特征(1)、(2),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降低螺杆泵出水端的压力以提高螺杆泵抽水效率(伴随着螺杆泵出水端压力的降低、抽水效率的提高,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轴承的载荷),对比文件2中的叶片泵29可以降低螺旋输送装置27出口处的压力、提高介质的输送效率,给出了在螺杆泵的出水道设置鼓形腔室、叶轮以降低螺杆泵出水端的压力,提高抽水效率的技术启示(具体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就可以得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排出口16的进入端呈喇叭形,进气侧口小,出气侧口大”,对比文件3公开了“鼓形腔室的流道12具有螺旋形结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根据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将两者组合在一起并得到“所述出水道的入水段呈喇叭形,进水侧口小,出水侧口大;所述进水道的内壁具有螺旋形结构”,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区别特征(2)中的大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在出水道内插入吹气管是从另一个途径降低出水端的压力,与设置鼓形腔室、叶轮来降低出水端的压力属于简单叠加,每一组成部分仍然以其常规的方式取得一定的技术效果,因此这仅仅是技术方案的一种简单叠加,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只是进一步降低出水端的压力、提高抽水效率,但该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故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复审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9 月0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