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茶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泡茶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424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643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40959.9
申请日:2014-12-05
复审请求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姜颖婷
合议组组长:刘洋
参审员:郝博
国际分类号:A47J3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已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40959.9,名称为“泡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05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申请人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驳回理由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102302315 A,公开日为2012年01月04日;
对比文件3:CN102578914 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9以及2018年03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泡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基座,所述基座内具有供水通道和用于对所述供水通道内的水加热的加热组件;
水箱,所述水箱可拆卸地设在所述基座上,所述水箱通过第一阀组件与所述供水通道的入口连通;
茶壶,所述茶壶可拆卸地设在所述基座上,所述茶壶通过第二阀组件与所述供水通道的出口连通;所述第二阀组件包括设在所述茶壶底部的入水口处的茶壶阀和设在所述供水通道的出口处的出水口阀,所述茶壶放置在所述基座上时所述茶壶阀和所述出水口阀打开且连通,所述茶壶脱离所述基座时所述茶壶阀和所述出水口阀均关闭;
所述第一阀组件包括:
水箱阀,所述水箱阀设在所述水箱底部的出水口处,所述水箱放置在所述基座上时所述水箱阀打开;
入水口阀,所述入水口阀设在所述供水通道的入口处以控制所述供水通道的入口的开启和关闭,在所述水箱阀打开时,若所述入水口阀打开,则所述水箱内的水可以进入所述供水通道内;在所述水箱阀打开时,若所述入水口阀关闭,则所述水箱内的水不可以进入所述供水通道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顶部具有止抵凸台;
所述水箱阀包括:
水箱密封圈,所述水箱密封圈止挡在所述水箱底部的所述出水口上;
移动杆,所述移动杆的上端连接在所述水箱密封圈上,所述水箱放置在所述基座上时,所述移动杆由所述止抵凸台止抵向上移动以使所述水箱密封圈将所述出水口打开。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入水口阀为电磁阀。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茶壶阀包括:
茶壶密封圈,所述茶壶密封圈止挡在上述茶壶底部的所述入水口上;和
第一移动杆,所述第一移动杆的上端连接至所述茶壶密封圈;
所述出水口阀包括:
密封壳,所述密封壳设在所述供水通道的出口处且与所述供水通道连通;
通道密封圈,所述通道密封圈止挡在所述密封壳的底部;
第二移动杆,所述第二移动杆弹性地设在所述密封壳内且其下端连接至所述通道密封圈;
其中,所述茶壶放置在所述基座上时所述第一移动杆和所述第二移动杆相互止抵推动以使所述茶壶密封圈打开所述入水口、所述通道密封圈打开所述密封壳的底部。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泡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水口阀还包括弹簧,所述弹簧套设在所述第二移动杆上且将所述第二移动杆常向上推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包括底座和壳体,所述壳体设在所述底座上且与所述底座之间限定出安装空间,其中所述供水通道和所述加热组件均设在所述安装空间内。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泡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供水通道包括进水组件、出水组件和连接在所述进水组件和所述出水组件之间的连通管,其中所述供水通道的入口由所述进水组件的入口构成,且供水通道的出口由所述出水组件的出口构成;
所述加热组件连接在所述连通管和所述出水组件之间,且所述加热组件与所述第二阀组件之间通过进水盖密封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泡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组件还包括用于从所述入口进入的水供入到所述出口处的水泵。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泡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的壳体的部分向上凸出以形成第一凸出部和第二凸出部,所述第一凸出部内限定出与所述安装空间连通的第一腔室,其中所述进水组件设在所述第一腔室内,
所述第二凸出部内限定出与所述安装空间连通的第二腔室,其中所述出水组件设在所述第二腔室内。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泡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包括外壳和设在所述外壳内的内壳,其中所述进水组件、所述出水组件和所述加热组件均连接至所述内壳上。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泡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壳和所述内壳通过胶粘方式紧密贴合。
12. 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泡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组件包括:
限定出加热腔室的下壳和上盖;
铸铝加热管,所述铸铝加热管设在所述加热腔室内,且所述铸铝加热管具有冷水进口和热水出口。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泡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控制器,所述控制器连接在所述铸铝加热管的电源输入端以控制所述铸铝加热管的加热功率和加热时间。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泡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组件还包括:
第一硅胶垫,所述第一硅胶垫设在所述铸铝加热管和所述上盖之间;
第二硅胶垫,所述第二硅胶垫设在所述铸铝加热管和所述下壳之间。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泡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加热组件还包括突跳温控器,所述突跳温控器与所述铸铝加热管连接以防止过热。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泡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跳温控器为两个,且分别串联在所述铸铝加热管的邻近中心加热部和远离中心加热部的位置。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泡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茶壶内设有茶壶漉网。”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包括水箱,水箱可拆卸地设在所述基座上,水箱通过第一阀组件与供水通道的入口连通,第二阀组件还包括设在所述供水通道的出口处的出水口阀,所述茶壶放置在所述基座上时所述茶壶阀和所述出水口阀打开且连通,所述茶壶脱离所述基座时所述茶壶阀和所述出水口阀均关闭;第一阀组件包括:水箱阀,所述水箱阀设在所述水箱底部的出水口处,所述水箱放置在所述基座上时所述水箱阀打开;入水口阀,所述入水口阀设在所述供水通道的入口处以控制所述供水通道的入口的开启和关闭,在所述水箱阀打开时,若所述入水口阀打开,则所述水箱内的水可以进入所述供水通道内;在所述水箱阀打开时,若所述入水口阀关闭,则所述水箱内的水不可以进入所述供水通道内。上述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3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和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泡茶座1内并非设置供水通道,因此并未公开 “所述基座内具有供水通道,所述茶壶通过第二阀组件与所述供水通道的出口连通”;(2)对比文件2中的泡茶组合器具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放置在外部水源附近,需要盯着泡茶器皿2的水位,且由于设置结构复杂的止回阀5影响泡茶器皿2的实际容量;(3)对比文件3中的水箱阀15和止回阀16为联动式,无法独立控制关闭,只要水箱7位于底座9上,水箱内的水就与水泵抽水口连通,不能按需控水。而本申请中水箱阀41和入水口阀42单独控制,如果水箱2放置在基座1上时,水箱阀41打开,但入水口阀42断电关闭,则水箱2内的水不可以进入供水通道内,实现按需供水。在需要加热时,入水口阀42才开启,从而防止供水通道存水,引起变质。同时可以减少水箱离开基座的时间,防止供水通道长期暴露在外被污染。因此,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在于:(1)泡茶装置包括水箱,水箱可拆卸地设在所述基座上,水箱通过第一阀组件与供水通道的入口连通;第一阀组件包括:水箱阀,所述水箱阀设在所述水箱底部的出水口处,所述水箱放置在所述基座上时所述水箱阀打开;入水口阀,所述入水口阀设在所述供水通道的入口处以控制所述供水通道的入口的开启和关闭,在所述水箱阀打开时,若所述入水口阀打开,则所述水箱内的水可以进入所述供水通道内;在所述水箱阀打开时,若所述入水口阀关闭,则所述水箱内的水不可以进入所述供水通道内。(2)第二阀组件还包括设在所述供水通道的出口处的出水口阀,所述茶壶放置在所述基座上时出水口阀打开,且所述茶壶阀和出水口阀连通;所述茶壶脱离所述基座时所述出水口阀关闭。上述区别(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容易得到的,上述区别(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3公开的内容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从属权利要求2-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分别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涉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是: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权利要求2、4,并相应的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泡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基座,所述基座内具有供水通道和用于对所述供水通道内的水加热的加热组件;
水箱,所述水箱可拆卸地设在所述基座上,所述水箱通过第一阀组件与所述供水通道的入口连通;
茶壶,所述茶壶可拆卸地设在所述基座上,所述茶壶通过第二阀组件与所述供水通道的出口连通;所述第二阀组件包括设在所述茶壶底部的入水口处的茶壶阀和设在所述供水通道的出口处的出水口阀,所述茶壶放置在所述基座上时所述茶壶阀和所述出水口阀打开且连通,所述茶壶脱离所述基座时所述茶壶阀和所述出水口阀均关闭;
所述第一阀组件包括:
水箱阀,所述水箱阀设在所述水箱底部的出水口处,所述水箱放置在所述基座上时所述水箱阀打开;
入水口阀,所述入水口阀设在所述供水通道的入口处以控制所述供水通道的入口的开启和关闭,在所述水箱阀打开时,若所述入水口阀打开,则所述水箱内的水可以进入所述供水通道内;在所述水箱阀打开时,若所述入水口阀关闭,则所述水箱内的水不可以进入所述供水通道内;
所述基座顶部具有止抵凸台;
所述水箱阀包括:水箱密封圈,所述水箱密封圈止挡在所述水箱底部的所述出水口上;移动杆,所述移动杆的上端连接在所述水箱密封圈上,所述水箱放置在所述基座上时,所述移动杆由所述止抵凸台止抵向上移动以使所述水箱密封圈将所述出水口打开;
所述茶壶阀包括:茶壶密封圈,所述茶壶密封圈止挡在上述茶壶底部的所述入水口上;和第一移动杆,所述第一移动杆的上端连接至所述茶壶密封圈;
所述出水口阀包括:密封壳,所述密封壳设在所述供水通道的出口处且与所述供水通道连通;通道密封圈,所述通道密封圈止挡在所述密封壳的底部;第二移动杆,所述第二移动杆弹性地设在所述密封壳内且其下端连接至所述通道密封圈;其中,所述茶壶放置在所述基座上时所述第一移动杆和所述第二移动杆相互止抵推动以使所述茶壶密封圈打开所述入水口、所述通道密封圈打开所述密封壳的底部。”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玻璃管管腔141由电加热器14形成,对比文件2无供水通道,加热组件14直接连接水管,加热完后就排出。而本申请中供水通道形成在基座内,加热组件设在供水通道中来加热供水通道的水。同时,对比文件2中的玻璃管管腔141内置于电加热器14内,由于电加热器14在工作过程中的温度高,对比文件2中需要考虑电加热器14与泡茶座1的安装问题,防止电加热器14熔融泡茶座1。而本申请中通过在基座内设置供水通道,在供水通道中设置加热组件,这样在工作过程,加热组件被供水通道的水环绕,可以防止加热组件熔融基座,整个装置的使用安全性更高,且寿命长。(2)对比文件3中当将水箱8安装到座体9上后,止回阀16不能实现单独控制,水箱阀15和止回阀16全部开启,水箱内的水就与水泵抽水口连通,不能按需控水。而本申请中,水箱阀41和入水口阀42单独控制,当水箱2放置在基座1上时,如果水箱阀41打开,但入水口阀42断电关闭,则水箱2内的水不可以进入供水通道内,入水口阀42也可以根据需要打开,从而实现按需供水。在需要加热时,入水口阀42才开启,以使水流入供水通道,可以防止供水通道存水,引起变质,也可以减少水箱离开基座的时间,防止供水通道长期暴露在外被污染。(3)对比文件3中的水箱阀的结构与本申请的不同,且安装位置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2014年12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3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9,以及2019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为基础作出。
(二)有关创造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已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泡茶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泡茶组合器具,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37段,图1-3):包括泡茶座1和泡茶器皿2,泡茶器皿2可采用泡茶壶的形式。所述泡茶座1上安装有电加热器14,电加热器14是玻璃管镀膜电热器,其玻璃管管腔141通水,管外壁镀膜通电发热。所述泡茶座1的台面11上设置有凹槽6,出水嘴3安装于凹槽6的底壁或侧壁,泡茶器皿2的底部或下部侧壁开有与出水嘴3位置对应的入水口4,入水口4安装有止回阀5(单向阀)。泡茶器皿的止回阀包括有支架51、弹簧52和活塞53,活塞53密封所述入水口4。沸水进入时,通过出水嘴3克服弹簧力作用顶开活塞53,此时沸水经出水嘴3进入泡茶器皿的入水口4,进入泡茶器皿下部。当足够沸水的注入泡茶器皿内腔时,取出泡茶器皿,出水嘴3离开入水口4,活塞53在弹簧力作用下复位,同时密封入水口4,防止沸水倒流(参见说明书第17、20、29段,图1-2)。泡茶组合器具的沸水由泡茶器皿下部进入、以提高泡茶效果,同时可防止烫伤事故。同时,所述泡茶器皿2与泡茶座1之间设置有器皿定位机构12,入水口4可作为泡茶饮用时的出水口,当泡茶达到最佳值时,人们按压盖部的按钮131,按钮131下端推动推杆132往下移动,推杆132下端带动杠杆组件134活动,使杠杆132另一端拉起活塞53,克服弹簧力作用,茶水经入水口4倒出,以供饮用,其操作简单,方便(参见说明书第32-33段,图1-2)。
将对比文件2与权利要求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2中的泡茶座1、可为泡茶壶的泡茶器皿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基座、茶壶。对比文件2中的泡茶座1上安装有电加热器14,电加热器14的玻璃管管腔141通水,管外壁镀膜通电发热,同时沸水由泡茶座1上的出水嘴3进入泡茶器皿下部,可见泡茶座1提供了包括玻璃管管腔141的供水通道,且电加热器14对水进行加热,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基座内具有供水通道和用于对供水通道内的水加热的加热组件。对比文件2中的止回阀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第二阀组件包括设在茶壶底部的入水口处的茶壶阀,对比文件2中的出水嘴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供水通道的出口,对比文件2中出水嘴3克服弹簧力作用顶开活塞53,沸水经出水嘴进入泡茶器皿的入水口进入泡茶器皿下部,取出泡茶器皿时活塞53在弹簧力作用下复位,同时密封入水口4,这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茶壶可拆卸地设在基座上,茶壶通过第二阀组件与供水通道的出口连通,同时,对比文件2中的泡茶器皿2放置在泡茶座1上时止回阀5打开且和出水嘴3连通,泡茶器皿2脱离泡茶座1时止回阀5关闭。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泡茶装置包括水箱,水箱可拆卸地设在所述基座上,水箱通过第一阀组件与供水通道的入口连通;第一阀组件包括:水箱阀,所述水箱阀设在所述水箱底部的出水口处,所述水箱放置在所述基座上时所述水箱阀打开;入水口阀,所述入水口阀设在所述供水通道的入口处以控制所述供水通道的入口的开启和关闭,在所述水箱阀打开时,若所述入水口阀打开,则所述水箱内的水可以进入所述供水通道内;在所述水箱阀打开时,若所述入水口阀关闭,则所述水箱内的水不可以进入所述供水通道内。(2)第二阀组件还包括设在所述供水通道的出口处的出水口阀,所述茶壶放置在所述基座上时出水口阀打开,且所述茶壶阀和出水口阀连通;所述茶壶脱离所述基座时所述出水口阀关闭。(3)所述基座顶部具有止抵凸台;所述水箱阀包括:水箱密封圈,所述水箱密封圈止挡在所述水箱底部的所述出水口上;移动杆,所述移动杆的上端连接在所述水箱密封圈上,所述水箱放置在所述基座上时,所述移动杆由所述止抵凸台止抵向上移动以使所述水箱密封圈将所述出水口打开;所述茶壶阀包括:茶壶密封圈,所述茶壶密封圈止挡在上述茶壶底部的所述入水口上;和第一移动杆,所述第一移动杆的上端连接至所述茶壶密封圈;所述出水口阀包括:密封壳,所述密封壳设在所述供水通道的出口处且与所述供水通道连通;通道密封圈,所述通道密封圈止挡在所述密封壳的底部;第二移动杆,所述第二移动杆弹性地设在所述密封壳内且其下端连接至所述通道密封圈;其中,所述茶壶放置在所述基座上时所述第一移动杆和所述第二移动杆相互止抵推动以使所述茶壶密封圈打开所述入水口、所述通道密封圈打开所述密封壳的底部。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给供水通道提供冷水和防止水溢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饮用水加热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4-31段,图1-3):饮用水加热装置,包括座体9、出水嘴1和即热式加热器2,入水管路包括水泵8及水管(相当于供水通道)。水源为分体式水箱7,水箱7位于座体9上(相当于水箱可拆卸地设在所述基座上)。图2所示的水箱7底部设置有水箱阀15(相当于第一阀组件的水箱阀),所述水箱阀设在所述水箱底部的出水口处,水泵8抽水口设置有止回阀16(相当于第一阀组件的入水口阀,所述入水口阀设在所述供水通道的入口处)。水箱阀15与止回阀16分离时,两者分别处于关闭状态;两者插接配合时,相互顶开,使水箱7与水泵8抽水口连通(相当于水箱通过第一阀组件与供水通道的入口连通,所述水箱放置在所述基座上时所述水箱阀打开;入水口阀控制所述供水通道的入口的开启和关闭,在所述水箱阀打开时,若所述入水口阀打开,则所述水箱内的水可以进入所述供水通道内)。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给供水通道提供冷水,即给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以控制泡茶装置中冷水的供给。
虽然对比文件2,3均没有公开在水箱阀打开时,若入水口阀关闭,水箱内的水不可以进入供水通道内,但对需要供水的机构而言,例如泡茶装置,都有水箱放在基座上而无需提供用水的时候,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在无需供水时,设置单独控制的阀关闭供水通道以截止供水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同时阀设置的具体位置决定了截止供水的位置,选择将阀设置在供水通道的入水口处,从入水口开始截止供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供水通道的入水口处设置了止回阀、水箱放置在座体上水箱阀打开的基础上,当无需供水时,选择将入水口的阀设置成单独控制开关的阀,使得阀能够在无需供水时关闭,以阻止水箱内的水进入供水通道内,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由此产生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泡茶器皿2放置在泡茶座1上时,止回阀5打开且和出水嘴3连通形成通路,泡茶器皿2脱离泡茶座1时止回阀5关闭,而在泡茶器皿脱离泡茶座时,不能及时中断泡茶座内供水通道的供水或出水嘴残留过多的水都可能导致水从出水嘴溢出,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内容。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水箱离开座体时残留的水容易从水泵8的抽水口溢出,此时关闭止回阀16以防止溢水,同时在水箱放在座体上时止回阀打开并与水箱阀连通,即给出了在供水通道的溢水口处设置阀,在水箱脱离基座时关闭阀以解决溢水问题,同时水箱放在基座时打开阀并与水箱阀连通形成通路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为了在泡茶器皿和泡茶座脱离时防止溢水并实现泡茶器皿在泡茶座上时形成通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对比文件3中获得启示并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而在对比文件2的出水嘴上设置阀,该阀为第二阀组件的出水口阀,使得茶壶脱离基座时出水口阀和茶壶阀均关闭,泡茶器皿放置在泡茶座上时出水口阀和茶壶阀打开,茶壶阀和出水口阀连通。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9-31段,图1-3):止回阀16包括在座体顶部的固定下顶杆163(相当于止抵凸台),水箱阀15包括上阀片151(相当于水箱密封圈),附图2公开了上阀片151止挡在水箱底部的出水口上,活动上顶杆155(相当于移动杆),活动上顶杆155的上端连接在上阀片151上,水箱7放置在座体9上时,活动上顶杆155由固定下顶杆163止抵向上移动以使上阀片151将出水口打开。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一种方便打开的水箱阀。
同时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9-31段,图1-3):水箱阀15包括:上阀片151(相当于密封圈),上阀片151止挡在水箱7底部的入水口上;活动上顶杆155(相当于第一移动杆),活动上顶杆155的上端连接至上阀片151。从图1-3中可以看出座体上设置的止回阀16包括密封壳,密封壳设在泵8的抽水口处且与供水通道连通;下阀片161(相当于通道密封圈),下阀片161止挡在密封壳的底部;活动下顶杆165,活动下顶杆165弹性地设在密封壳内且其下端连接至下阀片161;当水箱7放置在基座上时,活动上顶杆155和固定下顶杆163相互止抵推动以使上阀片151打开出水口,活动下顶杆165和固定上顶杆153相互止抵推动以使下阀片161打开密封壳的底部。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一种通过止抵移动杆来同时打开基座及其上部装置的阀以密封和打开形成通路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得到茶壶在基座上时茶壶阀和出水口阀同时打开,茶壶脱离基座时茶壶阀和出水口阀同时关闭的基础上(具体参见上述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阀组件应用到对比文件2的基座上的出水口阀及其对应的茶壶阀上以控制二者的开关,相应的上部阀的密封圈为茶壶密封圈,其止挡茶壶底部的入水口,基座上设置的为出水口阀,密封壳设置在供水通道的出口处。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通过固定杆止抵移动杆或者两个移动杆互相止抵都可以产生作用力使得移动杆移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选择通过两个阀的移动杆来进行互相止抵,而将出水口阀设置成与茶壶阀类似的结构对称的倒置在基座上,通过出水口上的第二移动杆和茶壶阀的第一移动杆相互止抵来打开茶壶的入水口和出水口阀上的密封壳的底部。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供水通道是用于供水的通道,其可由管道形成也可以由其他部件形成,例如底座的外壳,只需要这些部件能够形成供水流通的通道即可。同时,权利要求1中也并未对形成供水通道的部件或对象进行限定。由于对比文件2中通过玻璃管管腔141向出水嘴3供水以向泡茶器皿的入水口4提供用水,即管腔141形成了泡茶座内部水流通的通道,属于泡茶座内供水通道的一部分。同时,对比文件2公开的出水嘴3是用于向茶壶供水的出口,其显然也构成泡茶座内供水通道的一部分,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供水通道的出口。此外,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对供水通道内的水加热的加热组件,并未限定在供水通道中设置加热组件,加热组件被供水通道的水环绕以防止加热组件熔融基座的内容,不能由此认为上述内容使得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2)阀是常见的控制水流的通断的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根据实际水流通断的需要选择设置阀的控制和开关工作方式。同时,水箱设置在基座上时并不需要使得水不断的从水箱中流出而仅在需要时提供用水,以及尽量在入口处关闭通道避免在不必要积水的通道中存水是本领域的常识。基于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水泵8抽水口设置有止回阀16(相当于入水口阀设在所述供水通道的入口处)的基础上,将入水口阀设置成可单独的依据用户需求进行开闭的阀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且由此产生的根据需要供水、减少存水、减少水箱离开基座的时间等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这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3)对比文件3的中的水箱阀15设置在水箱7底部的出水口,这与本申请水箱阀的设置位置相同。同时,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水箱阀的结构和打开方式,其中结构包括水箱密封圈、移动杆,这种结构和打开方式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且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相同(具体参见上述评述)。同时,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包括”的撰写方式使得水箱阀的结构还可以包括其他装置。即使对比文件3的水箱阀还设置了固定上顶杆153,但其是用于打开下部的止回阀16的,当只需打开水箱阀而无需控制止回阀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不设置固定上顶杆153,且产生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料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接受。
2.从属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电磁阀是一种常规的可独立控制的阀,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入水口阀设置成电磁阀以独立控制入水口的开关。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9-31段,图1-3):水箱阀15还包括上压缩弹簧154,图2示出了水箱阀15未打开的常规状态,其套设在活动上顶杆155上且将其常向下推动;止回阀16还包括下压缩弹簧164,下压缩弹簧164套设在活动下顶杆165上,图2示出了止回阀16未打开的常规状态,可见下压缩弹簧164将活动下顶杆165常向上推动。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一种利用弹簧密封、打开基座上的阀的启示。因此,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出水口阀设置成与茶壶阀类似的结构对称的倒置在基座上的基础上(参见上述评述),结合对比文件3给出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出水口阀中第二移动杆上的弹簧设置成将第二移动杆常向上推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9段,图1-2):泡茶座1(相当于基座)内部限定出安装空间,加热器14设在安装空间内(相当于玻璃管管腔141形成供水通道和加热组件均设在安装空间内)。同时,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4-25段,图1):座体9(相当于基座)包括底座91和底座上盖94(相当于壳体),底座上盖94设在底座91上且与底座91限定出安装空间,入水管路和饮用水加热装置设在座体9的安装空间内,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将供水通道设在基座的安装空间内,即给出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使得整个供水通道和加热组件均设在安装空间内的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从属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4的进一步限定,从属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5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9段,图1-2):泡茶组合器具包括加热组件14,图1示出了加热组件14连接在供水连通管与出水嘴3之间,供水通道的出口由出水嘴3(相当于出水组件的出口)构成。同时,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4-29段,图1-3):入水管路包括水泵8(相当于进水组件)和水管(相当于连通管),水管一端连接水泵8,另一端作为水源入口,平衡水箱10的入水口103连接水泵8,其出水口101接通即热式加热器2的入口21。水箱阀15和止回阀16相互顶开时,水箱7可与水泵8的抽水口连通(相当于进水组件包括用于从所述入口进入的水供入的水泵,供水通道的入口有进水组件的入口构成),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进行通过水箱给加热部件供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中获得启示以对对比文件2的加热组件及之后的出水嘴进行供水,由于在对比文件2的出水嘴处设置出水口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容易得到的,具体参见上述评述,因此出水嘴和出水口阀构成出水组件,供水通道的出口由出水组件的出口构成,连通管连接进水组件和出水组件之间是自然而然容易得到的。此外,利用供水盖将加热组件与第二阀组件密封连接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设计热水供水时考虑安全可靠性所采用的一种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5-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从属权利要求7是对权利要求5的进一步限定,基座的壳体向上形成凸起的两个凸出部,将进水组件和出水组件分别设置在两个凸出部限定的腔室内,且各腔室与安装空间连通,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安装需要进行的常规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从属权利要求8是对权利要求6的进一步限定,从属权利要求9是对权利要求8的进一步限定,为了增强泡茶装置的安全性以及稳固性,而将壳体设置为内外两层壳体的结构,并将进水组件、出水组件和加热组件均连接至内壳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的设置。同时,内外壳通过胶粘的方式紧密贴合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8-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从属权利要求10是对权利要求1-8任一项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9段和图1):加热组件14包括玻璃管镀膜电热器,其玻璃管管腔141(相当于加热管)通水,管外壁镀膜通电发热,可见该电热器的玻璃管管腔141具有冷水进口和热水出口。为了提高加热冷水过程中的安全性,而将加热组件的加热管单独设置于由下壳与上盖限定的加热腔室内,以与其他泡茶组件隔离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铸铝加热管也是本领域常用的一种加热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9、从属权利要求11是对权利要求9的进一步限定,冲泡茶的水温和加热组件加热水的加热效果常需要进行控制,设置控制器,并将控制器连接在铸铝加热管的电源输入端以控制加热管的加热功率、加热时间、加热温度等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1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0、从属权利要求12是对权利要求9的进一步限定,为了防止加热组件加热时产生的热量影响周围其他器件,设置硅胶垫进行隔热和保护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在加热管和上盖之间和加热管和下壳之间均设置硅胶垫以隔离、保护上盖和下壳。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1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1、从属权利要求13是对权利要求10的进一步限定,从属权利要求14是对权利要求12的进一步限定,为了防止过热,而在加热组件中设置突跳温控器进行保护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至于突跳温控器的设置个数和位置,选择将突跳温控器与铸铝加热管连接、两个突跳温控器分别串联在铸铝加热管的邻近中心加热部和远离中心加热部的位置,这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13-1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12、从属权利要求15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4段,图2):泡茶器皿内设置有茶叶隔离网55(相当于茶壶滤网)。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1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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