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体力平衡锥面直角阀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流体力平衡锥面直角阀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258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451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29691.2
申请日:2015-01-21
复审请求人:王瑞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安琦
合议组组长:陈存敬
参审员:高丽莉
国际分类号:F16K5/00(2006.01);F16K5/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得到的信息与原申请记载的内容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296912,名称为“流体力平衡锥面直角阀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王瑞林,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1日,公布日为2015年10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即第1-4页)、摘要附图,2017年03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12]、[0014]段,2017年09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13]段、权利要求第1-4项。
驳回决定认为:申请人对原说明书“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进行了大幅修改,改变后的内容(例如:增加“向上的轴向力从零至2PSsinα/2之间变化”,将说明书第[0006]-[0007]段“为了保障流体作用阀芯的力平衡,采取以下两个技术措施...高H h、转轴直径为D3,通径为d。”和说明书第[0013]段改为说明书第[0011]-[0014]段“一、阀门在工作中处在完全开启状态,阀芯所受流体作用的力,其径向力和轴向力均平均的阀芯结构尺寸的确定...阀芯与阀座的加工必须满足;无论阀芯转至何处,阀芯与阀座配合表面对应的点其间隙必为零。也可以这么说,无论阀芯转至何处,阀芯与阀座应配合的表面的接触应为100%,这样的加工精度是理想状态,现实是很难达到,实践中得知,只要接触率达到80%以上就可满足要求,若接触率低于80%,流体和压力就有可能进入配合面,使阀门失去工作能力,也可使阀内密封失去硬接触无间隙间隔密封的条件,使阀产生内漏,80%以上的精度要求,其难度也是很高的,所以必须选好加工阀芯与阀座的设备、工具和方法。加工出的阀芯与阀座是否合格,更要具备合适的检测设备、工具和方法。”等等),未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样的修改是不允许的,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驳回理由中除外,新增加了一系列修改超范围的实例和文字内容,违反了听证原则。2)申请文件增加或减少公知常识的内容不属于超范围修改,申请文件在不改变技术特征的前提下增加或减少有关的力学特性也不属于超范围修改。3)在第一、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驳回决定中充满着对本申请蓄意为驳回而驳回的气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了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并明确指出了修改超范围所在的段落,还针对重点的地方进行了说明,只是由于超范围的内容太多,没有一一举例,申请人应对这些段落中的内容一一进行排查,而并非仅针对审查员明确写出来的地方进行修改。驳回理由中除2PSsinα/2外,新增加了一些修改超范围的实例和文字内容,也只是把之前通知书中已指出的那些段落中几处比较明显超范围的地方再提出来而已,因此是符合听证原则的。2)公知常识和修改超范围是两个概念,只要是不能从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即使是补入公知常识,也会造成修改超范围。申请人对发明内容和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大段的修改中多处无法由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修改超范围。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3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12]、[0014]段、2017年09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13]段的多处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无文字记载,并且也无法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具体如下:1.说明书第[0005]段末尾“此作用力大小时刻相等且被分解为……两个大小相等方向向上且平行的力”、“两个向上力的合力的作用线通过阀芯轴线,对阀芯产生一个向上的轴向力。此轴向力在零至最大 无规律的变化,当阀门完全关后且出口压力仍同进口压力一致时,将获最大轴向力”在原说明书中未记载,上述“分解为两个大小相等方向向上且平行的力”以及轴向力的变化规律也无法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2.说明书第[0007]段末尾“3、由于本发明的阀的阀芯受流体作用的轴向力较小,且在较小的范围内波动,故本发明的阀的转动阻力同现有的闸阀与球阀小很多,且在较小的范围内波动,也很容易实现电操作,也不会出现阀体振动情况,从而提高了阀体转轴处密封的使用寿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无记载,也无法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3.说明书第[0009]段中末尾“当阀在开或关闭过程中”“出口23流体压力与容腔20中流体压力分别在阀芯上产生一个大小相等方向均向上的力”在原申请文件中无文字记载,也无法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4.说明书第[0011]段中“1、阀芯径向孔轴线尺寸的确定”中,记载了“阀芯径向孔处轴线尺寸必须满足:当阀门处在全闭状态时,阀芯上径向孔锥面上的两个孔的边缘距阀体出口孔的边缘之间必须具备一个密封弧长,径向孔轴线尺寸通过计算或几何绘图均可获得(此过程略)”,然而,原说明书第[0007]段具体限定了“在阀芯轴线与管道轴线交点为圆心”以及阀芯轴线的确定方法,因此,目前的说明书第[0011]段的修改删除了原说明书“在阀芯轴线与管道轴线交点为圆心”以及阀芯轴线的确定方法,该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不允许的。5.说明书第[0011]段中的“2、阀芯锥角的确定”中,记载的内容“阀芯的锥角是人为设定的,不论设定什么样的锥角,并不影响阀芯径向力和轴向力均平衡阀芯设计,由于阀芯这一锥体结构、自然规律决定了,若阀芯受力平衡,锥角越大阀芯转轴直径越大,工作中出现轴向力不平衡力越大,锥角越小则反之,但锥角不能小到产生自锁为限。设计中锥角的设定应多方考虑,若出现问题,可推倒重来”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无文字记载,也无法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并且,修改后的说明书中记载的“阀芯的锥角是人为设定的”与原说明书相应记载“从式中可得出b值,从而确定D、D、角”是互相矛盾的,而且修改后的内容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6.说明书第[0011]段中“3、阀芯轴线高度H,上、下端面直径D1、D2的确定”中,“a的值不用太大,一般5mm左右可满足密封要求,大一些和小一些均对阀的性能无任何影响”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无文字记载,也无法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7.说明书第[0011]段中“4、阀芯转轴直径D3的确定”中,“所以在考虑阀芯轴向力平衡时,是通过调整转轴直径来实现的,阀门在全开状态工作中,流体作用向下的有效面积”、“与经计算可得。阀全开状态阀芯若想轴向力平衡,必须满足,从上式中解出转轴的值”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且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原说明书第[0007]段中记载了“式中D3为转轴密封处直径,是人为设定的”,即关于转轴密封处直径D3的确定方法,修改后的相关记载与原说明书是互相矛盾的。且原说明书没有记载D4、D5的确定方法。并且在原说明书第[0006]段记载了“此时流体作用阀芯向下的有效面积为 ”,修改后流体作用向下的有效面积“”与原说明书中的记载“”是互相矛盾的,并且修改后的内容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8.说明书第[0013]段中“由于遮挡面为一锥面,流体作用锥面的力必分解一个径向力和一个向上的轴向力,从而打破了阀芯径向力平衡,单一的不经轴线向上的力对阀芯产生一个翻转力矩,同时也打破了阀芯的轴向力平衡”、“产生的两个向上轴向分力时刻相等且平行,其合力的作用线为阀芯轴线,此轴向力是无规律变化的,它可使阀芯抬起,使阀失去工作能力,为了防止上述情况产生,先找到产生轴向力的最大值。若阀门完全关闭后,出口端的压力仍同进口的压力一致,阀芯上将产生最大的径向力和轴向力,其轴向力 ,式中P为流体压力、S为出口面积、为阀芯锥角。为了防止阀门在工作中阀芯抬起,依简单的公知常识,可有以下措施。1、只要使弹簧力大于F,阀门可在流体压力为P以下安全正常工作,此时显然当阀门由全开状态开始关闭时或由全闭状且出口压力为零时开始开启时,阀芯的转动阻力为最大,既,若等于F,则,式中为阀芯转动阻力、是为阀芯设置的弹簧轴向力、为转动时阀芯与阀座的摩擦系数,是对阀芯与阀座配合表面产生的正压力。阀门的最大转动阻力与阀芯锥角相关,锥角越小,阻力越小。阀门在开关过程中,出口压力是不断降低的,一般出口压力不会出现与流体进口压力相等的情况,所以遮挡面上产生的轴向力远小于其最大值,可根据阀门的工作场合、条件等因素确定降低最大轴向力的值,这样可降低弹簧力及降低最大转动阻力值。2、在高压和大口径的情况下,需要很大的弹簧力,为了降低弹簧力,可采用增大阀芯大端面流体作用面。3、增加流体作用大端面有效面积至完全平衡掉最大轴向力,弹簧力只起安全系数作用。对上述2、3阀门在全开状态将失去轴向力平衡”,上述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并且也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9.说明书第[0014]段中记载了“实践中得知,只要接触率达到80%以上就可满足要求,若接触率低于80%,流体和压力就有可能进入配合面,使阀门失去工作能力,也可使阀内密封失去硬接触无间隙间隔密封的条件,使阀产生内漏,80%以上的精度要求,其难度也是很高的,所以必须选好加工阀芯与阀座的设备、工具和方法。加工出的阀芯与阀座是否合格,更要具备合适的检测设备、工具和方法”,上述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并且也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说明书中上述修改后的内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实审阶段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明确指出了“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修改超范围,针对重点内容进行了举例说明,但由于修改后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内容太多,没有一一举例,且在该通知书中已告知复审请求人“因改动之处太多,在此不再一一例举”。因此,驳回理由中除外,例举的其他一些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实例和文字内容,也仅是把之前通知书中已指出的那些段落中几处比较明显超范围的地方再提出来而已,因此是符合听证原则的。2)复审请求人声称的申请文件增加或减少的公知常识的内容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申请文件在不改变技术特征的前提下增加或减少有关的力学特性是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对于本申请,由说明书附图1、2可见,本申请的阀芯是个形状不太规则的锥台,锥台上还开有孔,整个阀芯的结构也很复杂,因此其受力也是很复杂的,且阀芯在开闭的过程中流体的压力波动也是很大的,锥台各个位置的受力也应是不均衡的,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相应的力学变化规律--阀门在关闭过程中阀芯所受轴向力由零至最大的变化规律,并且,复审申请人在实审阶段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陈述的意见中也已经承认该技术特征属于新增内容,是刻意隐瞒,且也没有删除说明书中增加的该部分的特征。复审请求人声称说明书第[0013]段后部分增加的两个具体技术措施来防止轴向力工作中将阀芯抬起,这两个技术措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然而,这部分内容在原说明书中没有文字记载,并且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增加的内容属于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复审请求人虽提出删除“说明书第0014段内容”,但并未提交相应的修改文本。3) 实审阶段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了本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了本申请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决定以说明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为驳回理由。本合议组对于本申请的说明书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查,具体理由请参见“(2)具体审查意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修改后的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修改后的内容是在原始申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逻辑推理后,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并且,仍然认为驳回决定中的驳回理由增加了一系列没有告知过的理由,驳回决定违反了听证原则。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为:1)完全删除了2015年01月21日提交的原说明书第[0007]段,即删除了“阀芯尺寸的确定”的相关内容,使得修改后的阀芯的尺寸确定方法完全不同于原来记载的阀芯的尺寸确定方法,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2)删除了2015年01月21日提交的原说明书第[0006]段中的部分内容,这些内容删除后,修改后的阀芯的尺寸确定方法完全不同于原来记载的阀芯的尺寸确定方法,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3)2019年01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10]段中记载了阀芯的结构尺寸必须满足的条件,该条件明显不同于修改前的条件,上述修改后的公式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4)2019年01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16]段中的内容“产生的两个向上的轴向力大小相等且均平行于阀芯的轴线,合力的作用线与阀芯轴线重合。此轴向力有可能克服图1中的弹簧力,将阀芯抬起,为了防止阀芯被抬起,首先应依流体的工况找到可能产生的最大轴向力,并留足安全余量加以确定。然后不外乎采取以下措施:1、弹簧力大于最大轴向力、2、弹簧力和增大阀芯大端面面积而增加的液压力之合力大于最大轴向力、3、增大阀芯大端面面积而产生的轴向力大于最大轴向力。当阀门完全关闭后,若出口压力仍与流体系统压力一致时,将产生最大轴向力为:2PSsin。式中2为两个出口、P流体系统压力、S为为单个锥面出口面面积、为锥角、Ssin为出口或盲孔锥面的仰视投影面积。”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并且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并且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实审阶段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明确指出了“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修改超范围,针对重点内容进行了举例说明,但由于修改后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内容太多,没有一一举例,且在该通知书中已告知复审请求人“因改动之处太多,在此不再一一例举”。因此,驳回理由中除外,例举的其他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实例和文字内容,也仅是把之前通知书中已指出的那些段落中几处比较明显超范围的地方再提出来而已,因此是符合听证原则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说明书,复审请求人提出:1)原说明书第 [0006]的部分内容与第[0007]段均是涉及本申请流体力平衡锥面直角阀门的阀芯尺寸的设计,直角阀门与直角阀门的阀芯尺寸的设计,是两个不同的内容,在技术上并不相互关联,违反了单一性的要求,上述内容对于本申请是多余的,因此,是可以删除的。2)原说明书第 [0006]段涉及的流体作用阀芯向下的有效面积、流体作用阀芯向上的有效面积,以及要使阀芯轴向力平衡,设计时必须满足的公式,这些内容没有删除,仅仅修改为另一公式。修改后的公式是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仅仅将流体作用阀芯向上部分有效面积的近似值表达d(-)修改为准确值表达,这是等量替换。3)由本申请的阀门的结构特征决定,两个锥面向上合力的最大值必为,符合自然规律。4)前次意见陈述中陈述了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依据和理由,且引用了某专家的关于专利法第33条的论述,但通知书中未给出评述。5)仍然坚持认为驳回不符合听证原则。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1月3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的替换页,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说明书的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即第[0001]-[0016]段)、2019年01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6项、说明书摘要,以及申请日2015年01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删除了原说明书中的多处内容,也增加了多处内容,修改后的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无文字记载,并且也无法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具体如下:
1)完全删除了2015年01月21日提交的原说明书第[0007]段,即删除了“阀芯尺寸的确定”的相关内容,使得修改后的阀芯的尺寸确定方法完全不同于原来记载的阀芯的尺寸确定方法,上述修改后的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也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2)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10]段中记载了阀芯的结构尺寸必须满足,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也明确提到上述公式中的2Ssin(/2)由d(-)更改而来,其中,d(-)为近似值,2Ssin(/2)为准确值。由此看来,d(-)与2Ssin(/2)表示的数值明显不同,修改后的内容明显不同于修改前的内容,上述修改后的公式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3)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16]段中的内容“当阀门完全关闭后,若出口压力仍与流体系统压力一致时,将产生最大轴向力为:2PSsin。式中2为两个出口、P流体系统压力、S为为单个锥面出口面面积、为锥角、Ssin为出口或盲孔锥面的仰视投影面积。”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并且不能从原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3.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提出:1)原说明书第 [0006]的部分内容与第[0007]段均是涉及本申请流体力平衡锥面直角阀门的阀芯尺寸的设计,直角阀门与直角阀门的阀芯尺寸的设计,是两个不同的内容,在技术上并不相互关联,违反了单一性的要求,上述内容对于本申请是多余的,因此,是可以删除的。2)原说明书第 [0006]段涉及的流体作用阀芯向下的有效面积、流体作用阀芯向上的有效面积,以及要使阀芯轴向力平衡,设计时必须满足的公式,这些内容没有删除,仅仅修改为另一公式。修改后的公式是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仅仅将流体作用阀芯向上部分有效面积的近似值表达d(-)修改为准确值表达,这是等量替换。3)由本申请的阀门的结构特征决定,两个锥面向上合力的最大值必为,符合自然规律。4)前次意见陈述中陈述了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依据和理由,且引用了某专家的关于专利法第33条的论述,但通知书中未给出评述。5)仍然坚持认为驳回不符合听证原则。
对此,合议组认为:
1)直角阀门与直角阀门的阀芯尺寸的设计并非相互不关联,说明书涉及的直角阀门包括阀芯、阀座、阀体,由此可见,阀芯是阀门的关键部件,阀芯的尺寸、结构特征也是提高阀门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性能的重要参数。直角阀门的阀芯尺寸的设计与阀门是相互关联的,在结构上存在包含关系。说明书中将阀芯的尺寸如何确定设计的相关内容删除后,导致修改后的直角阀门的阀芯完全不同于原来记载的阀芯,直角阀门必然也不同于原说明书记载的阀门,因此,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2)复审请求人修改了公式,将流体作用阀芯向上部分有效面积的表达d()修改为。复审请求人强调d()与都是表示的是流体作用阀芯向上部分有效面积,但复审请求人也明确承认,前者是近似值表达,后者是准确值表达。在原说明书中,该公式中流体作用阀芯向上部分有效面积采取的是近似值表达。众所周知,准确值与近似值明显是不同的两个数,例如,数值3.6,按照四舍五入仅保留整数的表示方法,上述数值表示为4,此可为近似值,而准确值为3.6。由此可见,准确值代替近似值,并不是等量替换,修改后的公式明显不同于修改前的公式。因此,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3)复审请求人根据本申请阀门的结构特征,在说明书补入了阀芯锥面所受轴向力的情况,强调其是根据结构特征推导出的,符合自然规律,具有唯一的正确性。然而,本申请原说明书第0011段仅提到“当阀完全关闭时,随着出口端不断泄压,容腔20中流体压力作用阀芯上,一个是向上力矩,另一个是径向力……”,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均没有提到阀芯锥面所受轴向力的最大数值。而且,从说明书附图1、2可见本申请的阀芯是个形状不太规则的锥台,锥台上还开有孔,整个阀芯的结构复杂,因此其受力也是很复杂的,且阀芯在开闭的过程中流体的压力波动也是很大的,锥台各个位置的受力也应是不均衡的,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阀芯锥面所受最大轴向力的数值为,复审请求人在实质审查阶段的意见陈述中也已经承认最大的轴向力为属于新增内容,是刻意隐瞒。因此,复审请求人增加的阀芯锥面所受最大轴向力的确定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不允许的。
4)合议组已经全面阅读前次意见陈述书,在充分考虑了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后发出了复审通知书。由于复审请求人的某些修改已经克服了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缺陷,因此,合议组不对上述已克服缺陷的修改发表意见而仅对于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修改,合议组已经在2019年04月30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继续指出并作出回应,并非未给出评述。而对于复审请求人引用的某专家的关于专利法第33条的论述,合议组也已经充分考虑。合议组按照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某专家的关于专利法第33条的论述实质上与上述法律法规是一致的。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1月31日的意见陈述中指出,某专家指出“需要注意,在判断修改后的内容是否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时,既不能将允许申请人修改的范围仅仅局限于原始申请文件文字记载的内容,也不能扩展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原始申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逻辑分析、推理预测所能够得出或概括得出的技术信息、更不能扩展到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现有技术结合所能显而易见获得的技术信息。”还指出“原始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信息是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重要依据。对于原始申请文件中虽然没有明确记载,但基于本领域的基本原理或固有属性等技术上的内在要求和关联,可以确定是必然客观存在的技术内容,则应当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信息。”具体到本案,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理由部分中,涉及的第三处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也承认“是在原始申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逻辑分析、推理预测所能够得出或概括得出的技术信息”,即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原始申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逻辑分析、推理预测所能够得出或概括得出的技术信息”,因此,这部分内容是不属于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是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修改。并且,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以及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理由部分中,一直强调,说明书中所有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修改是“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即,合议组不仅考虑修改后的内容是否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有无文字记载,也考虑了是否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5)合议组已经在前两次复审通知书中回应了驳回决定是否符合听证原则,在此,合议组仍然坚持驳回是符合听证原则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中指出了“听证原则”是“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给申请人提供至少一次针对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即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在之前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已经告知过申请人”。具体到本案,实质审查阶段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概括表述了说明书中存在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修改内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指出了说明书“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和权利要求1的修改均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详细指出了权利要求1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修改内容,而由于说明书中修改后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内容太多,仅针对重点内容进行了举例说明,没有一一举例,且在该通知书中已告知复审请求人“因改动之处太多,在此不再一一例举”。因此,驳回理由中除了外,例举的其他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修改,是把之前通知书中已指出的“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中比较明显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地方再提出来而已。并且,虽然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没有对说明书中“”的有关修改内容进行重点举例,但指出了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的修改内容是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因此,有充分理由认为复审请求人实际上已经被告知说明书中的相应内容“”的有关修改是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因此,合议组认为驳回是符合听证原则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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