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数据包前导序列和包头及其处理方法和数据帧-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数据包前导序列和包头及其处理方法和数据帧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252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880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62913.1
申请日:2016-07-18
复审请求人: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欣欣
合议组组长:阎岩
参审员:陈红英
国际分类号:H04B1/69(2011.01),H04L1/00(2006.01),H04W28/04(2009.01),H04B17/29(2015.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既没有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且采用该区别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62913.1,名称为“一种数据包前导序列和包头及其处理方法和数据帧”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5-9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权利要求1,3-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并在其他说明部分阐述了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的对比文件:对比文件3:《扩频通信技术及应用》,王娟等编著,清华大学出版社,公开日为2016年04月30日;对比文件4:CN 104539310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2日。具体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5-9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权利要求1,3-4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7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数据包前导序列和包头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前导序列中的SYNC字段使用固定模式的比特序列代替加扰伪随机比特序列,并用Barker码扩频;
延长扩频码的长度对前导序列中的SFD字段扩频,SFD字段扩频码的长度延长为Barker码的整倍数周期组合,包头字段扩频码的长度延长为Barker码的整倍数周期组合;
延长扩频码的长度对包头字段扩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包前导序列和包头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模式的比特序列为规律序列。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数据包前导序列和包头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SFD字段扩频码的长度延长为二倍或四倍的Barker码序列,包头字段扩频码的长度延长为二倍或四倍的Barker码序列。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数据包前导序列和包头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SFD字段和包头字段的延长扩频码的码片速率不变,符号周期长度延长为原符号周期的整数倍,信号带宽不变。
5. 一种数据包前导序列和包头,其特征在于,包括:
前导序列,其包括SYNC字段和SFD字段,SYNC字段包括固定模式的比特序列,该固定模式的比特序列用Barker码扩频;
SFD字段扩频包括对前导序列中的SFD字段扩频的延长扩频码;
包头字段包括对包头字段扩频的延长扩频码。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数据包前导序列和包头,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模式的比特序列为规律序列。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数据包前导序列和包头,其特征在于,SFD字段扩频码的长度延长为Barker码的整倍数周期组合,包头字段扩频码的长度延长为Barker码的整倍数周 期组合。
8. 根据权利要求5至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数据包前导序列和包头,其特征在于,SFD字段和包头字段的延长扩频码的码片速率不变,符号周期长度延长为原符号周期的整数倍,信号带宽不变。
9. 一种数据帧,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5至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前导序列和包头,还包括MPDU数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修改了权利要求1和3的部分文字表述,删除权利要求5-9,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第6章介绍的是典型的现有的IEEE802.11和802.11b标准的内容,而不是对上述标准的修正。对比文件3 SYNC字段由0和1交替组成的定义与上下文自相矛盾,此处为一个明显错误,其本意是描述由0和1组成的随机序列,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是“用于提醒接收器有潜在可接收的信号存在”。对比文件4公开了增大扩频码的长度可提高扩频增益的简单启示,未公开以怎样的方式对什么字段进行扩频以及是否以相同或者不同方式对不同的字段进行扩频。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数据包前导序列和包头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前导序列中的SYNC字段使用固定模式的比特序列代替加扰伪随机比特序列,并用Barker码扩频;
延长扩频码的长度对前导序列中的SFD字段扩频,SFD字段扩频码的长度延长为所述Barker码的整倍数周期组合,包头字段扩频码的长度延长为所述Barker码的整倍数周期组合;
延长扩频码的长度对包头字段扩频。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据包前导序列和包头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模式的比特序列为规律序列。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数据包前导序列和包头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SFD字段扩频码的长度延长为二倍或四倍的所述Barker码的序列,包头字段扩频码的长度延长为二倍或四倍的所述Barker码的序列。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数据包前导序列和包头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SFD字段和包头字段的延长扩频码的码片速率不变,符号周期长度延长为原符号周期的整数倍,信号带宽不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IEEE 802.11公开的是DSSS PLCP中SYNC字段由128位加扰的比特1构成,而对比文件3中PLCP的结构与IEEE 802.11标准相同,SYNC同样是128位。只是对比文件3中的序列更具体为由0和1交替组成,并不会与标准不兼容。而0和1交替组成与本申请中[0101]交替序列相同。对比文件3公开了使用巴克码扩频时,将会对SFD和PLCP适配头扩频。对比文件4公开了直接序列扩频抗干扰能力与其扩频增益有直接的关系,扩频增益越大、抗干扰能力就越强,而扩频增益的大小是由扩频序列的长度所决定的,所以为了提高扩频增益就要增大扩频序列的长度。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4中获得技术启示,而将扩频码的长度延长。而扩频码的具体长度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因此,延长为Barker的整数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6年07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
专利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由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已经将权利要求5-9删除,进而克服了2019年03月05日发出的驳回决定中所指出的权利要求5-9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缺陷。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扩频通信技术及应用》,王娟等编著,清华大学出版社,公开日为2016年04月30日;
对比文件4:CN 104539310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2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数据包前导序列和包头的处理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直接序列扩频PLCP子层,并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第145-146页):直接序列扩频PLCP子层由一个PLCP前导码(相当于前导序列)、PLCP适配头(相当于包头)和MAC层协议数据单元MPDU组成,每帧的结构示意图如图6-37所示,PLCP前导码包括帧同步序列SYNC和帧起始定界符SFD,SYNC字段由0和1交替组成(相当于前导序列的SYNC字段使用固定模式的比特序列代替加扰伪随机比特序列),在采用DS-SS技术的无线局域网中使用的扩频码的编码类型主要有3种:巴克码、补码键控和分组二进制卷积码。巴克码将信源码与一定的伪随机码整合,每个巴克码表示一个数据位,它将被转换成可以通过无线方式发送的波形符号,在发射端将1用11000100110代替,将0用00110010110代替,实现了扩频。信源速率被提高了11倍,处理增益达到10dB以上,从而有效地提高整机信噪比。由上述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使用巴克码对PLCP扩频时,将会对SYNC字段用Barker码扩频。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是:延长扩频码的长度对SFD字段、包头字段扩频,SFD字段扩频码的长度延长为Barker码的整倍数周期组合,包头字段扩频码的长度延长为Barker码的整倍数周期组合。由此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强SFD字段和包头字段的接收检测率。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直接序列扩频信号的隐身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06]段):直接序列扩频抗干扰能力与其扩频增益有直接的关系,扩频增益越大、抗干扰能力就越强,而扩频增益的大小是由扩频序列的长度所决定的,所以为了提高扩频增益就要增大扩频序列的长度。
尽管对比文件4记载了增大扩频码的长度来提高扩频增益,上述对比文件仅仅是给出了简单的技术启示,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的扩频对象以及扩频的具体方式,即:对什么字段进行扩频以及以不同方式对不同的字段进行扩频,同时也未公开延长扩频码的长度的具体方式。而且对比文件4也没有给出用不同方式对不同的字段进行扩频以及利用上述区别特征中包括的方式延长扩频码长度扩频从而提高接收检测率的技术启示。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前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上述区别特征通过延长扩频码的长度对SFD字段、包头字段扩频,SFD字段扩频码的长度延长为Barker码的整倍数周期组合,包头字段扩频码的长度延长为Barker码的整倍数周期组合,使得扩频码之间存在规定的关系,能够显著提高前导序列和包头字段的检测接收性能,可以使正常802.11b设备检测到信道占用情况,避免发包冲突和干扰。即上述区别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2-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7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7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7月1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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