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通用型聚醚冷冻机润滑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107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5141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04215.7
申请日:2015-06-05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翻珍
合议组组长:王涛
参审员:杨颖
国际分类号:C10M16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04215.7,名称为“通用型聚醚冷冻机润滑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西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申请日为2015年6月5日,公开日为2015年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6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和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通用型聚醚冷冻机润滑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聚醚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组分及其质量百分数为:
基础油 余量,
抗氧剂 0.3%~0.6%,
金属钝化剂 0.3%~0.4%,
极压剂 1.0%~2.0%,
抗磨剂 2.0%~3.0%,
抗泡剂 30~40ppm,
抗乳化剂 0.06%~0.08%,
酸捕捉剂 0.1%~0.3%,
防胶剂 0.1%~0.3%;
抗氧剂是质量比67%的聚丙二醇单丁醚与33%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复合;
金属钝化剂是质量比50%的噻重氮与50%的苯三唑衍生物复合;
极压剂是烷基亚磷酸酯;
抗磨剂是硫代膦酸苯酯;
抗泡剂是苯甲基硅油;
抗乳化剂是胺与环氧化物缩合物;
酸捕捉剂是烯基丁二酸半酯;
防胶剂是丁基辛基二苯胺。”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用型聚醚冷冻机润滑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CN102746927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24日)公开了一种冷冻机油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极压剂、抗磨剂、抗乳化剂和防胶剂,不含有离子液体,且组分含量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添加剂的具体种类。然而,在实际生产应用中,为了解决磷类极压抗磨剂因化学反应而变质以及发热胶着、磨损的问题,可以选择添加不含磷的极压抗磨剂以及防胶剂等来实现,因此,为了提高冷冻机润滑剂组合物的性能,省去对比文件1中的离子液体,加入相应的极压剂、抗磨剂和防胶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加入抗乳化剂胺与环氧化物缩合物、2,6-二叔丁基对甲酚和聚丙二醇单丁醚按合适的比例复配、噻重氮与苯并三唑衍生物按合适的比例复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烷基亚磷酸酯、硫代膦酸苯酯和丁基辛基二苯胺、苯甲基硅油、烯基丁二酸半酯分别是本领域常规的极压剂、抗磨剂和防胶剂、硅油和酸清除/捕捉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通过冷冻机的基本知识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通用型(没有对冷媒品种限制)聚醚冷冻机润滑剂组合物,而对比文件1是使用氢氟烃或碳氢化合物等作为替代制冷剂(对冷媒品种限制)。本申请使用的基础油聚醚(不限定分子结构),对比文件1使用的基础油是聚乙烯醚、聚醚、多元醇醚均限定了分子结构。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工作机理完全不同,使用工况不同,这最终导致基础油和添加剂配方的不同。(2)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添加剂配方与对比文件1不同。本申请使用8种不同品种的润滑剂添加剂进行复合,其总剂量为3.86-6.68%,而对比文件1只使用离子液体,其总剂量为0.01%-0.5%,还有非必要的抗氧剂、金属减活剂、消泡剂。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添加剂复配是润滑剂的核心技术,不存在通过适当调整而得到另一个添加配方的公知方法。(3)由于适用的对象和范围不同,采用不同的基础油和添加剂配方,二者的技术效果也不同。本申请实施例3涉及击穿电压等试验项目指标,而对比文件1对电绝缘性能并不要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就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做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明确针对压缩型制冷机,而本申请并不限定压缩机类型,为通用型冷冻机油。对比文件1使用氢氟烃或碳氢化合物等作为替代制冷剂(对冷媒品种限制),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没有对冷媒品种限制。因此,二者工作的机理完全不同,使用工况不同,这最终导致基础油和添加剂配方的不同。本申请使用的基础油是聚醚(PIG)(不限定分子结构),对比文件1使用的基础油是聚乙烯(限定分子结构)、聚醚(限定分子结构)、多元醇(限定分子结构)的一种或多种复合。不是所有的聚醚都能与离子液体添加剂相溶。(2)添加剂配方组分的具体选择和含量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申请使用8种不同品种的润滑剂添加剂进行复合,其总剂量为3.86-6.68%,而对比文件1只使用离子液体,其总剂量为0.01%-0.5%,还有非必要的抗氧剂、金属减活剂、消泡剂。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添加剂复配是润滑剂的核心技术,不存在通过适当调整而得到另一个添加配方的公知方法。(3)本申请实施例3的产品性能是对比文件1不具有的性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文本相同,即2017年4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6月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用型聚醚冷冻机润滑剂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冷冻机油组合物,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0、11和32段,第61、64和67段,表1-3):该冷冻机油组合物,包含:A 基础油;B离子液体,其中组分B占组分A质量的0.01%~0.5%。基础油A可以选用聚乙烯醚类、聚醚类和多元醇酯类基础油中的一种或多种。该润滑油组合物中还可以配合通常在冷冻机油组合物中所使用的添加剂,特别优选添加抗氧剂、酸清除剂、消泡剂和金属减活剂。作为抗氧剂,不特别限定,例如可以使用酚类抗氧剂、胺类抗氧剂等。酸清除剂是在冷冻机油组合物中以水解稳定性为目的而配合使用的添加剂,例如苯基缩水甘油基醚、烷基缩水甘油基醚、亚烷基二醇缩水甘油基醚、氧化环己烯、氧化α- 烯烃、环氧化大豆油等环氧化合物。从相容性方面考虑,优选为苯基缩水甘油基醚、烷基缩水甘油基醚、亚烷基二醇缩水甘油基醚、氧化环己烯、氧化α-烯烃。作为消泡剂,可以选用硅油、氟化硅油等。作为金属减活剂,可以选用苯并三唑或其衍生物。这些添加剂通常占冷冻机油组合物总质量的0.005%-5%。与不加入离子液体相比,由表1-3的实施例与对比例的比较可知,冷冻机油组合物具有优异的极压抗磨性能和较好的铜腐性能。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离子液体是具有极压抗磨性能的添加剂。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还含有极压剂、抗磨剂、抗乳化剂和防胶剂,不含有离子液体;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添加剂的具体种类及各组分的含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冷冻机润滑剂组合物的综合性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酚类抗氧剂,2,6-二叔丁基对甲酚属于本领域常规的酚类抗氧剂,聚丙二醇单丁醚也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抗氧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金属减活剂可以选用苯并三唑或其衍生物,噻重氮是本领域常规的金属减活剂,烷基亚磷酸酯和硫代膦酸苯酯是本领域常用的极压、抗磨剂。烯基丁二酸半酯属于本领域常规的酸清除剂,苯甲基硅油属于一种常见的硅油类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具体性能可以尝试选择将2,6-二叔丁基对甲酚和聚丙二醇单丁醚复配替换单一的抗氧剂,将噻重氮与苯并三唑衍生物复合代替苯并三唑衍生物,使用常规的极压剂烷基亚磷酸酯和抗磨剂硫代膦酸苯酯替换离子液体,并通过常规实验确定合适的复合比例。由于油品在使用过程中容易进入一些水分,加入抗乳化剂提高润滑油抗乳化性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润滑油及其生产工艺简学》,王雷等,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2014年10月第1版,第74页第1-2段)。胺与环氧化物缩合物是本领域常规的抗乳化剂。在润滑油中添加防胶剂以提高抗氧化稳定性能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石油化学》,C.C.纳缪特金,科学出版社,1960年3月第1版,第606页倒数第3段),丁基辛基二苯胺是本领域常用的防胶剂。对于各组分的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性能要求结合常规实验可以调整确定。此外,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并未表明上述特征的选择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限定的为准。本申请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通用型”,并未明确制冷系统或冷媒品种的具体种类,也未对聚醚的结构进行限定。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段公开了组合物可以适用常用的制冷剂,可见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冷冻机油组合物也属于通用型冷冻机油,而“氢氟烃、碳氢化合物、二氧化碳、氨气、烃等”制冷剂仅是例举,不是对制冷剂品种的限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聚醚分子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础油为聚乙烯醚、聚醚和多元醇醚,因而权利要求1中基础油是聚醚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与聚醚是否能与离子液体添加剂相溶无关。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适用于润滑制冷压缩机,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冷冻机油的工作机理和使用工况,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工作机理完全不同,使用工况不同。
(2)对比文件1公开了离子液体的添加量为基础油的0.01%-0.5%,润滑油组合物中还可以配合通常在冷冻机油组合物中所使用的添加剂,这些添加剂通常占冷冻机油组合物总质量的0.005%-5%(参见说明书第32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具体的性能要求,在上述添加范围内可以选择各添加剂的含量。对于添加剂的复配,如前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使用添加剂复合替换单一的添加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上述复配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3)本申请实施例3仅记载了产品的理化指标。对于腐蚀性能和电绝缘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腐蚀性能,而本领域公知制冷剂的电绝缘性是对制冷剂的基本要求。因为在封闭式制冷压缩机中,电动机的线圈与制冷剂直接接触,必然要求制冷剂应具有良好的电绝缘性能。电击穿强度是表示制冷剂电绝缘性能的一个指标(参见《建筑设备与管道工程》,曲云霞等,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13年11月,第159-160页)。虽然对比文件1未如本申请实施例3用击穿电压等试验项目指标评定电绝缘性,其必然相应地具有电绝缘性能以符合制冷剂的电绝缘性要求。同时,对比文件1已给出根据具体的性能要求添加功能添加剂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包括电绝缘性在内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相应获得的。此外,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实施例3的其它理化指标如倾点、闪点、酸值、灰分、粘度指数、运动粘度、水分、最大无卡咬负荷等,但不意味着对比文件1不具有上述性能,无法据此证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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