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自动与手动组合式挡水装置及其用于挡水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097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693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82610.1
申请日:2016-06-02
复审请求人:南京军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静
合议组组长:高茜
参审员:朱朔
国际分类号:E02B3/10,E06B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和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两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82610.1,名称为“自动与手动组合式挡水装置及其用于挡水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南京军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02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120907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对比文件2(CN204875666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16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自动与手动组合式挡水装置,包括底座和转动设置在底座上的自动挡水板,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用于可拆卸的安装在自动挡水板上方一个以上的手动挡水板、设置在挡水装置两端的固定物上用于安装手动挡水板的第一导槽和设置在挡水装置两端的固定物上用于安装手动挡水板的第二导槽,第一导槽位于底座与自动挡水板的转轴上方,第一导槽的底端和自动挡水板的转轴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自动挡水板的高度,第二导槽位于固定物上远离底座与自动挡水板转轴的一侧,第二导槽底部与地面相贴合,手动挡水板用于与自动挡水板连接的手动挡水板的底部可与自动挡水板的自由端相贴合,在用于与自动挡水板连接的手动挡水板的底部与自动挡水板的自由端均设置有相配合的第一搭接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与手动组合式挡水装置,其特征在于:手动挡水板的数量至少有两个,相邻的手动挡水板之间设置相配合的第二搭接件。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与手动组合式挡水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可拆卸的撑杆,撑杆的下端由地面支撑,撑杆的上端与自动挡水板自由端相反的一侧的手动挡水板可拆卸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自动与手动组合式挡水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报警器和用于检测水位高度的水位传感器,水位传感器置于自动挡水板自由端一侧的挡水装置外,报警器与水位传感器电连接。
5. 采用权利要求4任一项所述的挡水装置挡水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自动挡水板触发报警;当雨水在地面聚集,使自动挡水板浮起,水位传感器探测挡水装置外的水位高度,挡水位高度超过设定值时,报警器鸣响;
步骤2,准备安装手动挡水板;听到报警器鸣响的声音,人员赶往挡水装置处,取下手动挡水板;
步骤3,安装手动挡水板;将手动挡水板的两端分别放置在第一导槽内,自动挡水板的底部与自动挡水板的顶部贴合,扣上第一搭接件,将撑杆的下端固定在地面上,上端连接手动挡水板;若水位高度继续上涨,再取一个手动挡水板,将其两端安装在第一导槽内,其底端与已安装的手动挡水板的顶端相配合,并扣上第二搭接件,安装撑杆,如水位继续上涨,重复本步骤,以保持自动挡水板和手动挡水板的高度综合大于水位的高度;
步骤4,拆卸手动挡水板;待挡水装置外的水退去后,将手动挡水板从第一导槽内取出;
步骤5,手动挡水板归位;将手动挡水板放回原处。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1之前还包括检测自动挡水板是否正常的步骤,将手动挡水板安装在自动挡水板的前方的第二导槽内,自动挡水板、手动挡水板和挡水装置两端的固定物形成储水空间,向储水空间内注水,如果
①.自动挡水板能正常浮起并触发报警器鸣响,则挡水板装置功能正常;
②.自动挡水板能正常浮起,但不能触发报警器,则报警器或水位传感器功能异常,检修报警器或者水位传感器并重复本步骤至水位传感器和报警器均实现正常功能;
③.自动挡水板不能正常浮起,则自动挡水板功能异常,排出储水空间内的水,检修自动挡水板后再次向储水空间内注水,直至自动挡水板、水位传感器和报警器均实现正常功能。”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挡水板的两端及底端均与固定物连接,对比文件2中的挡水板的顶部设置有压紧机构,其不可能设置多个,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手动挡水板和对比文件1中的自动挡水板相结合以形成本申请的自动与手动组合式的挡水装置。(2)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或隐含公开需要检测密封性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设置第二导槽。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 月2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还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针对性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5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5。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的内容如下;
“5. 采用权利要求4任一项所述的挡水装置挡水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检测自动挡水板(2)是否正常的步骤,将手动挡水板(3)安装在自动挡水板(2)的前方的第二导槽(5)内,自动挡水板(2)、手动挡水板(3)和挡水装置两端的固定物形成储水空间,向储水空间内注水,如果
①.自动挡水板(2)能正常浮起并触发报警器鸣响,则挡水板装置功能正常;
②.自动挡水板(2)能正常浮起,但不能触发报警器,则报警器或水位传感器功能异常,检修报警器或者水位传感器并重复本步骤至水位传感器和报警器均实现正常功能;
③.自动挡水板(2)不能正常浮起,则自动挡水板(2)功能异常,排出储水空间内的水,检修自动挡水板(2)后再次向储水空间内注水,直至自动挡水板(2)、水位传感器和报警器均实现正常功能;
步骤1,自动挡水板(2)触发报警;当雨水在地面聚集,使自动挡水板(2)浮起,水位传感器探测挡水装置外的水位高度,挡水位高度超过设定值时,报警器鸣响;
步骤2,准备安装手动挡水板(3);听到报警器鸣响的声音,人员赶往挡水装置处,取下手动挡水板(3);
步骤3,安装手动挡水板(3);将手动挡水板(3)的两端分别放置在第一导槽(4)内,自动挡水板(2)的底部与自动挡水板(2)的顶部贴合,扣上第一搭接件(7),将撑杆(6)的下端固定在地面上,上端连接手动挡水板(3);若水位高度继续上涨,再取一个手动挡水板(3),将其两端安装在第一导槽(4)内,其底端与已安装的手动挡水板(3)的顶端相配合,并扣上第二搭接件(8),安装撑杆(6),如水位继续上涨,重复本步骤,以保持自动挡水板(2)和手动挡水板(3)的高度综合大于水位的高度;
步骤4,拆卸手动挡水板(3);待挡水装置外的水退去后,将手动挡水板(3)从第一导槽(4)内取出;
步骤5,手动挡水板(3)归位;将手动挡水板(3)放回原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3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
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经审查,所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120907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9日;
对比文件2:CN204875666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16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动与手动组合式挡水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挡水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 (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4]段,图1-3):包括底座和转动设置在底座上的由面板和浮板组成的自动挡水板。
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为自动与手动相组合的形式,且一个以上的手动挡水板可拆卸的安装在自动挡水板上方,手动挡水板的底部可与自动挡水板的自由端相贴合,用于与自动挡水板连接的手动挡水板的底部与自动挡水板的自由端均设置有相配合的第一搭接件;设置在挡水装置两端的固定物上用于安装手动挡水板的第一导槽,第一导槽位于底座与自动挡水板的转轴上方,第一导槽的底端和自动挡水板的转轴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自动挡水板的高度;(2)设置在挡水装置两端的固定物上用于安装手动挡水板的第二导槽,第二导槽位于固定物上远离底座与自动挡水板转轴的一侧,第二导槽底部与地面相贴合。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避免水位持续上涨漫过自动挡水板而造成的危险以及如何对挡水装置进行检测。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地下室入口用防汛挡水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04]-[0019]段,图1-2):设置在两侧支架上的手动进行拆装的挡水板(相当于本申请的手动挡水板),挡水板设置在两端竖直立柱上的插槽中(公开了设置在挡水装置两端的固定物上用于安装手动挡水板的第一导槽);并且可根据需要定制各构件尺寸,用接驳构件可轻易实现多层叠用(相当于公开了在原有挡水板上进一步叠加手动挡水板),用于抵御较严重洪涝;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可以在原有挡水板的基础上通过接驳构件继续叠加手动挡水板以提高挡水高度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当水位持续上涨漫过对比文件1所述的自动挡水板的技术问题时,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同时出于安装方便和性价比方面的考量,可以很容易的想到将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在原有手动挡水板上叠加手动挡水板的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所述的自动挡水板上以形成自动与手动组合式挡水装置从而提高挡水高度,并且无论是手动挡水板与手动挡水板叠加还是手动挡水板与自动挡水板叠加,其实现方式都是利用连接机构将各个挡水板叠加起来,构思上并无差异,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具体叠加挡水板的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水位高度作出的常规调整;而将自动挡水板的自由端与手动挡水板的底部贴合设置,且将手动挡水板设置为可拆卸的以方便灵活使用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并且手动挡水板和自动挡水板之间采用搭接件搭接也是板状结构之间常见的连接形式。至于第一导槽位于底座与自动挡水板的转轴上方,第一导槽的底端和自动挡水板的转轴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自动挡水板的高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调整。
对于区别特征(2),在装置使用之前,为了检测装置的工作性能和密封性,防止渗漏的发生,通常需要进行模拟检验,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通过在挡水装置两端的固定物上设置用于安装手动挡水板的第二导槽,第二导槽位于固定物上远离底座与自动挡水板转轴的一侧,第二导槽底部与地面相贴合,使得安装在第二导槽中的手动挡水板与自动挡水板之间形成密闭的储水空间,从而完成各结构的工作性能的模拟检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检验环境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手动挡水板的数量及手动挡水板之间的连接方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挡水板的背水侧设置有支撑杆,且由图1可以得出该支撑杆的下端由地面支撑,支撑杆的上端与挡水板连接,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挡水板保持稳定,至于支撑杆采用可拆卸的形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从属权利要求,设置报警器和水位传感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监测水位状况,以利于采取进一步措施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水位传感器的设置位置以及报警器与水位传感器电连接的形式也均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采用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挡水装置挡水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挡水装置,同时公开了一种自动挡水装置的挡水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 (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4]段,图1-3):包括底座和转动设置在底座上的由面板和浮板组成的自动挡水板,当下暴雨时,外界的水通过进排水孔或底座上方空间进入底座内,浮板受到底座内水的浮力而漂浮起来,从而带动面板沿铰接座向上旋转,面板旋转角度随着底座内水位变化而变化,从而实现自动挡水(公开了步骤1中的当雨水在地面聚集,使自动挡水板浮起)。
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2)步骤1中的水位传感器探测挡水装置外的水位高度,挡水位高度超过设定值时,报警器鸣响;步骤2,准备安装手动挡水板;听到报警器鸣响的声音,人员赶往挡水装置处,取下手动挡水板;步骤3,安装手动挡水板;将手动挡水板的两端分别放置在第一导槽内,自动挡水板的底部与自动挡水板的顶部贴合,扣上第一搭接件,将撑杆的下端固定在地面上,上端连接手动挡水板;步骤4,拆卸手动挡水板;待挡水装置外的水退去后,将手动挡水板从第一导槽内取出;步骤5,手动挡水板归位;将手动挡水板放回原处;步骤3和步骤4之间的步骤:若水位高度继续上涨,再取一个手动挡水板,将其两端安装在第一导槽内,其底端与已安装的手动挡水板的顶端相配合,并扣上第二搭接件,安装撑杆,如水位继续上涨,重复本步骤,以保持自动挡水板和手动挡水板的高度综合大于水位的高度;(3)在步骤1之前还包括检测自动挡水板是否正常的步骤,以及具体的检测、判断和后期处理方式。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避免水位持续上涨漫过自动挡水板而造成的危险以及如何安装和拆卸手动挡水板。
针对区别特征(1),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4的评述;
针对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地下室入口用防汛挡水装置,同时隐含公开了一种挡水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018]-[0019]段,图1-2):设置在两侧支架上的手动进行拆装的挡水板(相当于本申请的手动挡水板),挡水板背水面的两端均设有挂鼻,支架上设置与挂鼻配合使用的卡钩,两端支架的立柱上设置有供挡水板插入的插槽,挡水板的背水侧设置有支撑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步骤2-5中的准备安装手动挡水板,人员赶往挡水装置处,取下手动挡水板,安装手动挡水板,将手动挡水板的两端分别放置在插槽内,将支撑杆的下端固定在地面上,上端连接手动挡水板,拆卸手动挡水板,待挡水装置外的水退去后,将挡水板从插槽内取出,手动挡水板归位,将手动挡水板放回原处。且相应的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安装和拆卸手动挡水板,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手动挡水板与自动挡水板相组合来实现挡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且手动挡水板底部与自动挡水板顶部贴合并通过搭接件进行连接也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
至于步骤1中的水位传感器探测挡水装置外的水位高度,挡水位高度超过设定值时,报警器鸣响,步骤2中听到报警器的声音时人员才赶至现场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此外,根据前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挡水板的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水位高度作出的常规调整,因此,在实际挡水过程中,若水位高度继续上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根据水位高度进一步增加手动挡水板的数量以保持自动挡水板与手动挡水板的高度综合大于水位的高度。
针对区别特征(3),为了保证挡水装置和报警装置能够正常工作,在步骤1之前设置检测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具体的检测、判断和后期处理方式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仅给出了在手动挡水板上叠加手动挡水板的启示,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关于手动挡水板的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而且即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想到,但是能想到并不意味着能够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够实现。(2)对比文件没有公开在固定物上开设第二导槽验证自动挡水板的密封性和工作性能,其也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开设第二导槽的必要和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测试挡水板的密封性。(3)权利要求5中的水位传感器与报警器相结合的方式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其并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在手动挡水板上叠加手动挡水板的方式,但是根据前文对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已经明确公开了用接驳构件可轻易实现多层叠用(即在原有挡水板上进一步叠加手动挡水板),用于抵御较严重洪涝,因此已经给出了可以在原有挡水板的基础上通过接驳构件继续叠加手动挡水板以提高挡水高度的明确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自动挡水板工作的过程中,随着水位的持续升高,原来的挡水板高度可能不能对持续升高的水位进行阻拦,为了避免水漫过自动挡水板而造成的危险,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在原有手动挡水板上叠加手动挡水板的方式应用于对比文件1所述的自动挡水板上以形成自动与手动组合式挡水装置以提高挡水高度;并且无论是手动挡水板与手动挡水板叠加还是手动挡水板与自动挡水板叠加,其实现方式都是利用连接机构将各个挡水板叠加起来,构思上并无本质差异,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在车库挡水装置或者与水处理相关的市政设施等使用之前,通常需要先进行蓄水试验来检测装置或设施的工作性能和密封性,以防止渗漏的发生;而为了进行蓄水试验,通常先需要形成一个封闭的储水空间,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挡水装置两端的固定物上设置用于安装手动挡水板的第二导槽,第二导槽位于固定物上远离底座与自动挡水板转轴的一侧,第二导槽底部与地面相贴合,使得安装在第二导槽中的手动挡水板与自动挡水板之间形成密闭的储水空间,从而完成各结构的工作性能的模拟检验。(3)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水位传感器是一种常见的进行水位测量的装置,而水位报警器则是一种常见的进行水位提醒的装置,当水位传感器检测到的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可以通过声、光等方式为用户提供警示信息,以便于用户提前做好防水准备,这都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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