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镂空LED屏装置及其实现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091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652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943275.2
申请日:2017-10-11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秀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雪
合议组组长:杜江峰
参审员:刘宏磊
国际分类号:G09F9/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943275.2、名称为“一种镂空LED屏装置及其实现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10月11日,公开日为2018年01月12日。申请人为深圳市秀狐科技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968159A,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7日。
对比文件2:CN102117579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0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12,以及2018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镂空LED屏装置,其包括设置在基板上成行设置的多行LED发光芯片;其特征在于,相邻所述LED发光芯片的行之间采用镂空的条形槽孔设置;
并且所述LED芯片上设置为透明的防腐蚀封胶;
还包括子板,在所述子板上设置包括排列到一侧的非镂空部分,在所述基板上对应除此非镂空部分以外的所有所述LED芯片行之间都设置为条形槽孔;
所述条形槽孔与所述LED芯片行的宽度大致相同,并且所述条形槽孔尽可能的扩大宽度,以增加通透性;
在所述LED芯片行的后侧设置有同样结构的透明底壳,用于贴合支撑所述镂空LED屏装置;
所述子板上设置具有非镂空部分用于装配驱动模块,并在非镂空部分上设置有LED芯片,所述非镂空部分采用较镂空部分的LED芯片行深暗的颜色,从而保证整个显示屏在非显示图像状态时的整体观感的一致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镂空LED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腐蚀封胶采用环氧树脂制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镂空LED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LED芯片行采用侧发光的LED芯片,并且所述条形槽孔的宽度大于所述LED芯片行的宽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镂空LED屏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多块子板拼接形成整个显示屏,所述子板设置为长度50-60厘米和宽度4-5厘米,并设置LED芯片行8-12行。
5.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镂空LED屏装置的实现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在基板上加工时排列所述LED发光芯片形成多行LED芯片行;
在所述LED芯片所在的基板上涂覆透明的防腐蚀封胶;
将LED芯片行之间的空隙进行镂空加工,形成条形槽孔。
6.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镂空LED屏装置的实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LED芯片行采用侧发光的LED芯片,并且包括以下步骤:
将预定的LED芯片行之间的空隙进行镂空加工,形成条形槽孔;
在所述条形槽孔一侧侧壁上排列所述LED发光芯片形成多行LED芯片行;
在所述LED芯片所在的基板上涂覆透明的防腐蚀封胶;
所述条形槽孔的宽度大于所述LED芯片行的宽度。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镂空LED屏装置的实现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LED芯片行的后侧设置有同样结构的透明底壳,用于贴合支撑所述镂空LED屏装置。”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还包括子板,在子板上设置包括排列到一侧的非镂空部分,在基板上对应除此非镂空部分以外的所有LED芯片行之间都设置为条形槽孔;非镂空部分用于装配驱动模块,并在非镂空部分上设置有LED芯片,非镂空部分采用较镂空部分的LED芯片行深暗的颜色,从而保证整个显示屏在非显示图像状态时的整体观感的一致性;(2)条形槽孔与所述LED芯片行的宽度大致相同,并且条形槽孔尽可能的扩大宽度,以增加通透性;在所述LED芯片行的后侧设置有同样结构的透明底壳,用于贴合支撑所述镂空LED屏装置。上述区别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根据需要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它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先将基板进行镂空加工,形成条形槽孔,然后在槽孔的侧壁上排列LED发光芯片,条形槽孔的宽度大于LED芯片行的宽度。上述区别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2 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深圳市秀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所述LED发光芯片采用正发光的LED芯片”,“通过采用镂空的条形槽孔结构,对整个屏产品形成对视线的通透性和通风效果,更适合于在户外的大屏幕显示装置,形成抗风结构降低受风的影响,实现更大尺寸的显示屏装置”,“增加透明底壳作为支撑结构,保证所述LED芯片行的平整不变形,实现图像的更为清晰和正常”,“在非显示图像状态时,在舞台背景上、光线较暗的环境下,使得整个显示屏具有一定的通透性,整体上看起来是透明的”。在权利要求5中加入特征“所述LED发光芯片采用正发光的LED芯片”,“所述条形槽孔与所述LED芯片行的宽度大致相同,并且所述条形槽孔尽可能的扩大宽度,以增加通透性;通过采用镂空的条形槽孔结构,对整个屏产品形成对视线的通透性和通风效果,更适合于在户外的大屏幕显示装置,形成抗风结构降低受风的影响,实现更大尺寸的显示屏装置;在所述LED芯片行的后侧设置有同样结构的透明底壳,用于贴合支撑所述镂空LED屏装置;增加透明底壳作为支撑结构,保证所述LED芯片行的平整不变形,实现图像的更为清晰和正常;所述子板上设置具有非镂空部分用于装配驱动模块,并在非镂空部分上设置有LED芯片,所述非镂空部分采用较镂空部分的LED芯片行深暗的颜色,从而保证整个显示屏在非显示图像状态时的整体观感的一致性,在非显示图像状态时,在舞台背景上、光线较暗的环境下,使得整个显示屏具有一定的通透性,整体上看起来是透明的”。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3和6,并相应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镂空LED屏装置,其包括设置在基板上成行设置的多行LED发光芯片,所述LED发光芯片采用正发光的LED芯片;其特征在于,相邻所述LED发光芯片的行之间采用镂空的条形槽孔设置;
并且所述LED芯片上设置为透明的防腐蚀封胶;
还包括子板,在所述子板上设置包括排列到一侧的非镂空部分,在所述基板上对应除此非镂空部分以外的所有所述LED芯片行之间都设置为条形槽孔;
所述条形槽孔与所述LED芯片行的宽度大致相同,并且所述条形槽孔尽可能的扩大宽度,以增加通透性;通过采用镂空的条形槽孔结构,对整个屏产品形成对视线的通透性和通风效果,更适合于在户外的大屏幕显示装置,形成抗风结构降低受风的影响,实现更大尺寸的显示屏装置;
在所述LED芯片行的后侧设置有同样结构的透明底壳,用于贴合支撑所述镂空LED屏装置;增加透明底壳作为支撑结构,保证所述LED芯片行的平整不变形,实现图像的更为清晰和正常;
所述子板上设置具有非镂空部分用于装配驱动模块,并在非镂空部分上设置有LED芯片,所述非镂空部分采用较镂空部分的LED芯片行深暗的颜色,从而保证整个显示屏在非显示图像状态时的整体观感的一致性,在非显示图像状态时,在舞台背景上、光线较暗的环境下,使得整个显示屏具有一定的通透性,整体上看起来是透明的。
4.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镂空LED屏装置的实现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在基板上加工时排列所述LED发光芯片形成多行LED芯片行,所述LED发光芯片采用正发光的LED芯片;
在所述LED芯片所在的基板上涂覆透明的防腐蚀封胶;
将LED芯片行之间的空隙进行镂空加工,形成条形槽孔;
所述条形槽孔与所述LED芯片行的宽度大致相同,并且所述条形槽孔尽可能的扩大宽度,以增加通透性;通过采用镂空的条形槽孔结构,对整个屏产品形成对视线的通透性和通风效果,更适合于在户外的大屏幕显示装置,形成抗风结构降低受风的影响,实现更大尺寸的显示屏装置;
在所述LED芯片行的后侧设置有同样结构的透明底壳,用于贴合支撑所述镂空LED屏装置;增加透明底壳作为支撑结构,保证所述LED芯片行的平整不变形,实现图像的更为清晰和正常;
所述子板上设置具有非镂空部分用于装配驱动模块,并在非镂空部分上设置有LED芯片,所述非镂空部分采用较镂空部分的LED芯片行深暗的颜色,从而保证整个显示屏在非显示图像状态时的整体观感的一致性,在非显示图像状态时,在舞台背景上、光线较暗的环境下,使得整个显示屏具有一定的通透性,整体上看起来是透明的。”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条形槽孔长度尽可能的扩大宽度以增加通透性,而且可以形成通风效果,形成抗风结构降低受风的影响,更适合于在户外的大屏幕显示装置,而这是对比文件1采用多个小的镂空区域6所不能达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后容易想到的是小尺寸的镂空设计,而不容易想到去设计更大尺寸镂空的条形槽孔。(2)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LED 灯之间的镂空区域不同于本申请的条形槽孔的结构,其底壳与本申请的底壳也必然不一样。对比文件1的底壳上虽然也开出相应的镂空部分,但其主要作用是容纳电解电容等比较大的电子元件,使得底壳做的更薄,减少成本,且其具有更高的通透性是通过将底壳制作更薄所带来的,而本申请的底壳是透明的,目的是增加整个显示装置的通透性。在LED芯片行的后侧设置有同样镂空结构的透明底壳,用于贴合支撑所述镂空LED屏装置,保证LED芯片行的平整不变形,从而实现了图像的更为清晰和正常,在增加LED屏整体通透性的同时还保证了结构强度。(3)非镂空部分采用较镂空部分的LED芯片行深暗的颜色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显示屏整体(包括里面的PCB板等)通常被设置为浅色或者同一个颜色,本申请的LED屏主要是应用于舞台背景前端(或者是贴装到橱窗或广告牌上),是为了形成“隐形”屏幕,采用深暗的颜色能够匹配背景,可以保证整个显示屏在非显示图像状态时的整体观感的一致性,其所带来的效果是预料不到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5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LED发光芯片采用正发光的LED芯片,还包括子板,在子板上设置包括排列到一侧的非镂空部分,在基板上对应除此非镂空部分以外的所有LED芯片行之间都设置为条形槽孔;条形槽孔与LED芯片行的宽度大致相同,并且条形槽孔尽可能的扩大宽度,以增加通透性;通过采用镂空的条形槽孔结构,对整个屏产品形成对视线的通透性和通风效果,更适合于在户外的大屏幕显示装置,形成抗风结构降低受风的影响,实现更大尺寸的显示屏装置;子板上设置具有非镂空部分用于装配驱动模块,并在非镂空部分上设置有LED芯片;(2)底壳为透明的,与LED芯片行有同样结构,用于贴合支撑所述镂空LED屏装置,增加透明底壳作为支撑结构,保证LED芯片行的平整不变形,实现图像的更为清晰和正常;(3)非镂空部分采用较镂空部分的LED芯片行深暗的颜色,从而保证整个显示屏在非显示图像状态时的整体观感的一致性,在非显示图像状态时,在舞台背景上、光线较暗的环境下,使得整个显示屏具有一定的通透性,整体上看起来是透明的。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相对应,因此基于针对权利要求1评述中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是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选择容易得到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和4中,并在权利要求1和4中分别增加了特征“通过多块该子板进行拼合后形成单元板,所述单元板采用1米×0.5米尺寸设置的方式形成单元,方便对更大屏的拼装”、“采用条形槽孔使整个显示屏的通透性很高,对于舞台显示屏,在通电工作之前,隐藏于舞台的正常背景之前,从舞台下很难看到整个显示屏,当对显示屏进行通电开始工作,则整个显示屏如同从空气中出现一样,具有特别突出的冲击性效果”。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3、5,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作出了适应性调整。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3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镂空LED屏装置,其包括设置在基板上成行设置的多行LED发光芯片,所述LED发光芯片采用正发光的LED芯片;其特征在于,相邻所述LED发光芯片的行之间采用镂空的条形槽孔设置;
并且所述LED芯片上设置为透明的防腐蚀封胶;
还包括子板,在所述子板上设置包括排列到一侧的非镂空部分,在所述基板上对应除此非镂空部分以外的所有所述LED芯片行之间都设置为条形槽孔;
所述条形槽孔与所述LED芯片行的宽度大致相同,并且所述条形槽孔尽可能的扩大宽度,以增加通透性;通过采用镂空的条形槽孔结构,对整个屏产品形成对视线的通透性和通风效果,更适合于在户外的大屏幕显示装置,形成抗风结构降低受风的影响,实现更大尺寸的显示屏装置;
还包括多块子板拼接形成整个显示屏,所述子板设置为长度50-60厘米和宽度4-5厘米,并设置LED芯片行8-12行;通过多块该子板进行拼合后形成单元板,所述单元板采用1米×0.5米尺寸设置的方式形成单元,方便对更大屏的拼装;
在所述LED芯片行的后侧设置有同样结构的透明底壳,用于贴合支撑所述镂空LED屏装置;增加透明底壳作为支撑结构,保证所述LED芯片行的平整不变形,实现图像的更为清晰和正常;
所述子板上设置具有非镂空部分用于装配驱动模块,并在非镂空部分上设置有LED芯片,所述非镂空部分采用较镂空部分的LED芯片行深暗的颜色,从而保证整个显示屏在非显示图像状态时的整体观感的一致性,在非显示图像状态时,在舞台背景上、光线较暗的环境下,使得整个显示屏具有一定的通透性,整体上看起来是透明的;
采用条形槽孔使整个显示屏的通透性很高,对于舞台显示屏,在通电工作之前,隐藏于舞台的正常背景之前,从舞台下很难看到整个显示屏,当对显示屏进行通电开始工作,则整个显示屏如同从空气中出现一样,具有特别突出的冲击性效果。
3.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镂空LED屏装置的实现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在基板上加工时排列所述LED发光芯片形成多行LED芯片行,所述LED发光芯片采用正发光的LED芯片;
在所述LED芯片所在的基板上涂覆透明的防腐蚀封胶;
将LED芯片行之间的空隙进行镂空加工,形成条形槽孔;
所述条形槽孔与所述LED芯片行的宽度大致相同,并且所述条形槽孔尽可能的扩大宽度,以增加通透性;通过采用镂空的条形槽孔结构,对整个屏产品形成对视线的通透性和通风效果,更适合于在户外的大屏幕显示装置,形成抗风结构降低受风的影响,实现更大尺寸的显示屏装置;
多块子板拼接形成整个显示屏,所述子板设置为长度50-60厘米和宽度4-5厘米,并设置LED芯片行8-12行;通过多块该子板进行拼合后形成单元板,所述单元板采用1米×0.5米尺寸设置的方式形成单元,方便对更大屏的拼装;
在所述LED芯片行的后侧设置有同样结构的透明底壳,用于贴合支撑所述镂空LED屏装置;增加透明底壳作为支撑结构,保证所述LED芯片行的平整不变形,实现图像的更为清晰和正常;
所述子板上设置具有非镂空部分用于装配驱动模块,并在非镂空部分上设置有LED芯片,所述非镂空部分采用较镂空部分的LED芯片行深暗的颜色,从而保证整个显示屏在非显示图像状态时的整体观感的一致性,在非显示图像状态时,在舞台背景上、光线较暗的环境下,使得整个显示屏具有一定的通透性,整体上看起来是透明的;
采用条形槽孔使整个显示屏的通透性很高,对于舞台显示屏,在通电工作之前,隐藏于舞台的正常背景之前,从舞台下很难看到整个显示屏,当对显示屏进行通电开始工作,则整个显示屏如同从空气中出现一样,具有特别突出的冲击性效果。”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的条形槽孔的长度可以差不多达到50-60厘米,这和对比文件1的长度 D 为 24.276mm在空间上完全不是一个等级,本申请通过采用镂空的条形槽孔结构,对整个屏产品可以形成不仅对视线的通透性,而且可以形成通风效果,从而更适合于在户外的大屏幕显示装置,并且可以形成抗风结构降低受风的影响,从而可以实现更大尺寸的显示屏装置,而这是对比文件1采用多个小的镂空区域6所不能达到的效果。对比文件1给出启示是LED芯片行之间也可以设置有镂空区域,但是其镂空区域通常做的比较窄,相当于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现有技术中容易想到的是采用铺胶工艺时只能实现小间距镂空,无法实现更大尺寸的镂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后容易想到的是小尺寸的镂空设计,而不是容易想到去设计更大尺寸镂空的条形槽孔。(2)本申请的LED芯片行的宽度可以设置与条形槽孔的宽度大致相同,除了非镂空部分以外,所有的LED芯片行之间都设置为镂空的条形槽孔,通过采用尽可能宽和长的镂空条形槽孔结构,对整个LED屏形成不仅对视线的通透性,而且可以形成通风效果,从而更适合于在户外的大屏幕显示装置,可以形成抗风结构降低受风的影响,从而可以实现更大尺寸的显示屏装置,由于条形槽孔面积尽可能大,因此通透性必然更好。(3)对比文件1中PCB板其非镂空部分的位置和结构与本申请的非镂空部分不一样,特别是本申请非镂空部分采用较镂空部分的LED芯片行深暗的颜色,主要是应用于舞台背景前端(或者是贴装到橱窗或广告牌上)的,是为了形成“隐形”屏幕,采用深暗的颜色能够匹配背景,这样在显示屏通电前,整个屏是看起来透明的,而一旦通电发光开始显示图像,形成一种显示图像从无到有的冲击性视觉效果,这是现有技术中是没有的,所带来的效果也是预料不到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8年11月07日以及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0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12,以及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镂空LED屏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LED显示屏PCB板的铺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34段、附图1-4):采用铺胶的工艺,如图2所示,将AB环氧树脂胶调制成低流动性的透明粘稠状胶体,将胶体铺在PCB板2上焊接的元器件上后水平放置PCB板2两到三个小时待胶体固化,之后在PCB板2上未涂胶的地方喷上三防漆,然后在PCB板2下方安装设置有镂空部分8的底壳3和面罩1,最后在底壳3上安装防水胶垫5,这样在PCB板2上的对应区域可以做出镂空区域6。通过本铺胶工艺的改进还可以实现LED显示屏的PCB板的小间距镂空,如图3和图4所示,图3为一块小间距的PCB板示意图,由于尺寸限制,LED灯之间的上下距离比较小,由图4可见,PCB板上的LED灯的间距A仅为4.144mm,加上PCB板2内部的线路排布,可以镂空的区域更小,仅为若干个长D为24.276mm、宽d为1.744mm的区域,而采用铺胶工艺时,PCB板2和底壳3之间具有足够的空间,PCB板2上的若干个长D为24.276mm、宽d为1.744mm的空间则可镂空出来,底壳3上也可以开出相应的镂空部分8,从而减轻了产品的整体重量,还节约了底壳3的用料,增加了产品的通透性。
由对比文件1的附图2-4可以看出,多行LED灯成行设置在PCB板上,而LED灯包括LED芯片,因此相当于本申请在基板上成行设置的多行LED发光芯片;对比文件1中相邻LED灯的行之间设置有镂空区域6,由对比文件1附图3-4可以看出,镂空区域为条形槽孔,相当于本申请的相邻LED发光芯片的行之间采用镂空的条形槽孔设置;对比文件1中的AB环氧树脂调制的透明粘稠状胶体相当于本申请透明的防腐蚀封胶;对比文件1中的LED显示屏PCB板安装在底壳上,相当于本申请在LED芯片行后侧设置有底壳。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LED发光芯片采用正发光的LED芯片,还包括子板,在子板上设置包括排列到一侧的非镂空部分,在基板上对应除此非镂空部分以外的所有LED芯片行之间都设置为条形槽孔;条形槽孔与LED芯片行的宽度大致相同,并且条形槽孔尽可能的扩大宽度,以增加通透性;通过采用镂空的条形槽孔结构,对整个屏产品形成对视线的通透性和通风效果,更适合于在户外的大屏幕显示装置,形成抗风结构降低受风的影响,实现更大尺寸的显示屏装置;子板上设置具有非镂空部分用于装配驱动模块,并在非镂空部分上设置有LED芯片;还包括多块子板拼接形成整个显示屏,所述子板设置为长度50-60厘米和宽度4-5厘米,并设置LED芯片行8-12行;通过多块该子板进行拼合后形成单元板,所述单元板采用1米×0.5米尺寸设置的方式形成单元,方便对更大屏的拼装;(2)底壳为透明的,与LED芯片行有同样结构,用于贴合支撑所述镂空LED屏装置,增加透明底壳作为支撑结构,保证LED芯片行的平整不变形,实现图像的更为清晰和正常;(3)非镂空部分采用较镂空部分的LED芯片行深暗的颜色,从而保证整个显示屏在非显示图像状态时的整体观感的一致性,在非显示图像状态时,在舞台背景上、光线较暗的环境下,使得整个显示屏具有一定的通透性,整体上看起来是透明的;对于舞台显示屏,在通电工作之前,隐藏于舞台的正常背景之前,从舞台下很难看到整个显示屏,当对显示屏进行通电开始工作,则整个显示屏如同从空气中出现一样,具有特别突出的冲击性效果。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显示屏的通透性、通风效果以及实现整体观感的一致性。
对于区别特征(1),侧发光的LED芯片和正发光的LED芯片均为本领域常用的LED芯片,采用正发光的LED芯片为常规选择,并且通过子板组合构成大尺寸的显示屏装置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为了保证显示屏的通透性以及安装LED芯片,在子板上设置非镂空部分用于装配驱动模块、设置LED芯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非镂空部分排列到子板的一侧为常规选择设置。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镂空结构增加了显示装置通透性的基础上,为了提高显示装置通透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基于显示装置的尺寸合理调整设置镂空部分,将在基板上对应子板排列到一侧的非镂空部分以外的所有LED芯片行之间都设置为条形槽孔,条形槽孔与LED芯片行的宽度大致相同,并且条形槽孔尽可能的扩大宽度为基于实际应用的常规设置;而采用镂空的条形槽孔结构,所带来的对整个屏产品形成对视线的通透性和通风效果,更适合于在户外的大屏幕显示装置,形成抗风结构降低受风的影响,实现更大尺寸的显示屏装置等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至于子板的尺寸及其拼合后形成单元板的尺寸,以及LED芯片行的数量可以基于实际显示屏的规格、拼装要求等进行选择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2),为了进一步提高显示装置的通透性,底壳为透明的为常规设置,并且为了提高整体结构的一致性,保证LED芯片行的平整不变形,实现图像更为清晰和正常,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底壳与LED芯片行的结构相同,用于贴合支撑镂空LED屏装置,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本领域公知在舞台上、光线较暗的环境下,深暗的颜色与背景匹配,不容易被注意到,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非镂空部分采用较镂空部分的LED芯片行深暗的颜色,从而保证整个显示屏在非显示图像状态时的整体观感的一致性,在非显示图像状态时,在舞台背景上、光线较暗的环境下,使得整个显示屏具有一定的通透性,整体上看起来是透明的。对于舞台显示屏,在通电工作之前,隐藏于舞台的正常背景之前,从舞台下很难看到整个显示屏,当对显示屏进行通电开始工作,则整个显示屏如同从空气中出现一样,具有特别突出的冲击性效果,该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PCB板的尺寸为500mm×250mm,通过铺胶工艺的改进可以实现LED显示屏的PCB板的小间距镂空,图3为一块小间距的PCB板示意图,由于尺寸的限制,LED灯之间的上下距离比较小,间距仅为4.144mm,加上PCB板内部线路排布,可以镂空的区域更小,仅为若干个长度为24.276mm,宽度为1.744mm的区域(参见对比文件1第0016、0034段)。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小间距镂空设计主要是指镂空区域上下之间的间距宽度较小,为1.744mm,与本申请中的条形槽孔的宽度在3.4毫米左右(参见本申请0036段),并不存在数量级上的显著差别,镂空区域的宽度可根据PCB板尺寸、LED的间距等进行调整设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大镂空区域的宽度间距。至于镂空区域的长度,对比文件1中的PCB板长度为500mm,相邻两行LED中具有若干个长度为24.276mm的镂空区域(参见附图2-3),可见,对于位于同一行的镂空区域,其总长度为若干个24.276mm的长度之和。而镂空区域的总长度与PCB板的尺寸有关,当采用多个子板拼接构成大尺寸显示装置时,镂空区域在长度方向上的尺寸显然可以设计的更大。因此对于户外大尺寸显示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增大条形槽孔的尺寸,采用尽可能宽和长的镂空条形槽孔结构,从而提高显示屏的通透性。而抗风性也是户外大尺寸显示屏普遍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增大条形槽孔的尺寸,可以提高通风效果降低受风影响,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镂空结构增加显示装置通透性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尽可能的增加镂空区域的尺寸,除了非镂空部分以外,所有的LED芯片行之间都设置为镂空的条形槽孔,通过采用尽可能宽和长的镂空条形槽孔结构,提高通透性和通风效果。而LED芯片行的宽度与其上所用芯片的尺寸有关,设置为与条形槽孔的宽度大致相同,为基于实际应用的常规选择。(3)非镂空部分的设置位置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可以设置在基板的中间或者排列到一侧。LED显示屏广泛应用于舞台、橱窗等场合,由于显示屏非镂空部分与镂空部分的通透性存在差异,考虑到舞台背景光线较暗,为了使得非显示状态下,提高显示屏整体观感的一致性,非镂空部分采用较镂空部分的LED芯片行更深暗的颜色以匹配背景,从而形成“隐形”屏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且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得到支持。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将AB环氧树脂胶调制成透明的胶体,将调制好的胶体均匀的涂在PCB板焊接好的电子元器件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镂空LED屏装置的实现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LED显示屏PCB板的制作方法,具体公开的内容可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其中权利要求1所述的镂空LED屏装置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而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相对应,因此基于针对权利要求1评述中类似的理由可知,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3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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