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色超厚包覆件注塑成型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双色超厚包覆件注塑成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037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519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29348.0
申请日:2014-04-02
复审请求人:青岛佳友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宋聪雨
合议组组长:杨建勇
参审员:曾秀妮
国际分类号:B29C45/16,B29C45/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且现有技术中也给出了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以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则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29348.0,名称为“双色超厚包覆件注塑成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青岛佳友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4月2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基于壁厚与翘曲关系的厚壁塑件成型工艺研究”,温开财等,《塑料工业》,2012年第40卷第2期,第49-51页,2012年2月。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4月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8段、说明书附图,以及2017年10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双色超厚包覆件注塑成型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注塑成型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第一步,产品分层设计步骤,对双色超厚包覆件进行壁厚分层CAE设计;
第二步,模具准备步骤,准备分层双色超厚包覆件注塑成型模具,模具分为内层注塑模具及包覆模具;
第三步,内层壁厚塑件一次成型步骤,在内层注塑模具中注塑成型内层壁厚产品;
第四步,内层壁厚产品取出步骤,将内层壁厚产品从内层注塑模具中取出;
第五步,注塑成型步骤,将内层壁厚产品固定在包覆模具中,注塑成型最终产品,注塑成型步骤中设置抽气装置,用于将模具中的空气抽出,内层壁厚塑件一次成型步骤和注塑成型步骤中,均采用高温高压低速注塑成型,注塑温度设置为280-300℃;
产品分层设计步骤是基于Moldflow的CAE分析技术对产品进行壁厚分层设计,内层壁厚塑件一次成型步骤和注塑成型步骤中,模具温度设置为100-120℃,内层壁厚塑件一次成型步骤和注塑成型步骤中,注射速度设置为10cm3/s以下,内层壁厚塑件一次成型步骤和注塑成型步骤中,注射压力设置为130-140Mpa。”
驳回决定中认为: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如下:(1)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双色超厚包覆件注塑成型方法;(2)还包括产品分层设计步骤,对双色超厚包覆件进行壁厚分层CAE设计,产品分层设计步骤是基于Moldflow的CAE分析技术对产品进行壁厚分层设计;(3)注塑成型步骤中设置抽气装置,用于将模具中的空气抽出;(4)内层壁厚塑件一次成型步骤和注塑成型步骤中,均采用高温高压低速注塑成型,注塑温度设置为280-300℃,模具温度设置为100-120℃,注射速度设置为10cm3/s以下,注射压力设置为130-140MPa。上述区别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内层壁厚塑件一次成型步骤和注塑成型步骤中,均采用高温高压低速注塑成型,注塑温度设置为280-300℃;注射压力设置为130-140MPa;注射速度设置为10cm3/s以下;模具温度设置为100-120℃”这一特征,对比文件1并没有提出可以通过合理选择、规划注射压力、注射速度、注塑温度和模具温度这些技术参数来改善现有技术方案缺陷的技术启示,申请人通过大量的实验及数据分析,确定了只有在这样的参数下,最终达到有效的预防制件产品凹痕和气泡的出现,提高产品外观质量的技术效果;(2)本申请设置了抽气装置,用于将模具中的空气抽出,避免了产品产生空洞以及产生气泡等缺陷。因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内层壁厚塑件一次成型步骤和注塑成型步骤中,均采用高温高压低速注塑成型,注塑温度设置为280-300℃;注射压力设置为130-140MPa;注射速度设置为10cm3/s以下;模具温度设置为100-120℃”这一特征,其解决了现有壁厚注塑制件极易产生缩孔、凹坑、气泡、熔接痕等缺陷的问题,而且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公开的文件中看,并没有给出如何通过合理选择、规划注射压力、注射速度、注塑问题和模具温度这些技术参数来改善现有技术方案缺陷的技术启示。因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2014年4月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8段、说明书附图,以及2017年10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且现有技术中也给出了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以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则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双色超厚包覆件注塑成型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厚壁塑件成型工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50页右栏第2节):深圳某电视机厂家生产的电视机支柱产品,塑件总厂105mm,最大宽度46mm,高度104mm,该塑件下半部为实心柱柱高49mm,为厚壁塑件。方案二:采取二次成型方法,将产品分为内芯(含嵌件)和外壳件两部分,先成型里面内芯件再将其作为嵌件进行二次注射成型部件,外壳件包裹内芯件的壁厚选择将直接影响该塑件的表观质量,根据研究翘曲量与厚度关系,并根据壁厚设计原则,使外壳件壁厚均匀、过度平缓,外壳件包裹部分壁厚设置为4mm,进行CAE分析。注射工艺过程为先将内芯件放在烤炉里加热到接近模具温度,由机械手将内芯件作为嵌件放入模具型腔,同时对模具加热,通过模温控制系统,将高温高压蒸汽通入模具型腔,使模具快速升温到82℃,然后进行注射、保压,再利用模温控制系统通入冷却水,进行快速冷却至室温,冷却后取出塑件,塑件内芯件与外壳件完好的融合在一起,塑件表面光泽透明、无熔接线、偏色、收缩和翘曲变形等缺陷。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二次成型的厚壁包覆件注塑成型方法,先将内芯进行注射成型,再将产品取出放入模具型腔中进行注塑,因此对比文件1也隐含公开了必然包括模具准备步骤,模具分为内层注塑模具及包覆模具。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双色超厚包覆件成型方法;(2)产品分层设计步骤是基于Moldflow的CAE分析技术;(3)注塑成型步骤中设置抽气装置,用于将模具中的空气抽出;(4)内层壁厚塑件一次成型步骤和注塑成型步骤中,均采用高温高压低速注塑成型,注塑温度设置为280-300℃,模具温度设置为100-120℃,注射速度设置为10cm3/s以下,注射压力设置为130-140MPa。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双色超厚包覆件的成型质量。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第49页第1段):“因客户需求、产品形状等因素,实际产品也会出现一些厚壁塑件甚至实心超厚型塑件”,可见厚壁塑件与超厚型塑件由于相同的原因,其产品质量同为本领域所关注,在生产超厚型包覆件时容易从对比文件1的方法得到启示;对于“双色”这一特征,是本领域根据产品的具体需要常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中(参见第51页第3段)公开了设计壁厚之后进行CAE分析,且对比文件1第49页倒数第1段公开了利用Moldflow对塑件进行填充翘曲分析,可见采用基于Moldflow的CAE分析技术进行壁厚分层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注塑过程中如果有气泡进入到注塑产品中,会影响注塑产品的成型质量,因此,设置抽真空装置将模具中的空气抽出以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公知常识证据(《塑料制品加工中质量控制与故障排除》,张玉龙等,第714页,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2010年1月)公开了模具中将抽真空设备与排气口相连接,有利于抽出树脂体系内的气泡和水分,增大传递压力,对于提高制品质量有好处;
对于区别特征(4),注射温度、注射压力、注射速度和模具温度是注塑成型工艺中的基本工艺参数,根据材料性质、产品要求、模具结构等对其进行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掌握的公知常识能够做到的,因为本领域熟知,注射温度、注射压力、注射速度、模具温度过高或过低,可能会引发注塑产品注射量短缺、溢料、缩孔、有流动痕迹、银色条纹、表面模糊、焊缝线、气泡、黑条、龟裂、翘曲等一系列问题,例如公知常识证据(《塑料树脂牌号应用手册》,倪汉昌主编,第753-759页,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1992年12月),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各个参数对产品可能产生的影响对相应参数进行合理调整,并通过有限的实验获得最优的参数设置。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注射温度、注射压力、注射速度和模具温度是注塑成型工艺中的重要参数,参数设置过高或过低,均会影响产品的成型质量,而避免产品产生气泡和缩孔,提高产品外观质量,是本领域的普遍诉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为了提高产品成型质量而对上述工艺参数进行调整;
对于具体参数如何调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到的,因为这些参数对于注塑产品具体产生何种影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公知常识证据(《塑料树脂牌号应用手册》,倪汉昌主编,第753-759页,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1992年12月)中公开了这些参数过高或过低可能会引发的问题。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合议组作出下述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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