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矿选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矿选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0035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618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83328.9
申请日:2015-02-15
复审请求人:胡沿东 张进才 张珂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亚非
合议组组长:尚玉沛
参审员:李鹏
国际分类号:B03B9/00(2006.01);B03C1/30(2006.01);B07B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一部分区别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且所述特征在本申请和现有技术中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其它区别特征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可以预见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3328.9,名称为“一种矿选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胡沿东、张进才、张珂,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9(即第1-4页),2015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0段(即第1-11页),2017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103041906A,公开日期:2013年04月17日;
对比文件2:CN 102600923A,公开日期:2012年07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矿选系统,包括辊压机、稳流仓、风力分级系统、动力筛分系统和干式磁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矿选系统为纵向布置;辊压机、稳流仓、风力分级系统和动力筛分系统、干式磁选系统在纵向上设置为三层、四层或五层;辊压机位于底层、动力筛分系统位于顶层、稳流仓位于中间层,干式磁选系统位于中间层或底层。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辊压机、稳流仓、风力分级系统、动力筛分系统和干式风磁选系统在纵向上设置为四层,从底层到顶层依次为第一层到第四层,所述辊压机设置于第一层,所述稳流仓设置于第二层,所述风力分级系统设置于第三层,所述动力筛分系统设置于第四层,所述干式风磁选系统设置在第一、二和三层。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辊压机、稳流仓、风力分级系统、动力筛分系统和干式风磁选系统在纵向上设置为三层,所述辊压机设置于底层、所述稳流仓设置于中间层,所述风力分级系统和动力筛分系统设置于顶层,所述干式风磁选系统设置于中间层和底层。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辊压机、稳流仓、风力分级系统、动力筛分系统和干式风磁选系统在纵向上设置为三层,所述辊压机设置于底层、所述稳流仓设置于中间层、所述动力筛分系统设置于顶层,所述风力分级系统设置于底层,所述干式风磁选系统设置于底层和中间层。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辊压机、稳流仓、风力分级系统、动力筛分系统和干式风磁选系统在纵向上设置为五层,从底层到顶层依次为第一层到第五层,所述辊压机设置于底层、所述稳流仓设置于第二层、所述动力筛分系统设置于顶层,所述风力分级系统设置于第三层,所述干式风磁选系统设置于底层、第二、第三层和/ 或第四层。
6. 如上述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干式风磁选系统包括过渡仓和干式风磁选机组。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矿选系统 ,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渡仓位于所述动力筛分系统的下层,所述干式风磁选机组位于所述过渡仓的下层。
8. 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干式风磁选机组为单套或多套。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多套干式风磁选机组为纵向布置。
10. 如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辊压机和所述稳流仓相连,所述稳流仓和所述风力分级系统相连,所述风力分级系统和所述动力筛分系统相连,所述动力筛分系统和所述干式风磁选系统相连。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干式风磁选系统包括过渡仓和干式风磁选机组,过渡仓与干式风磁选机组相连。
12. 如上述任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筛分系统和所述稳流仓相连。
13. 如上述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矿选系统还包括提升机;所述提升机与所述风力分级系统和所述辊压机相连,或/和所述提升机与所述风力分级系统和所述稳流仓相连。
14. 如上述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矿选系统还包括收尘系统,所述收尘系统与所述动力筛分系统相连。
15. 如权利要求14 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收尘系统和所述干式风磁选机组相连。
16. 如权利要求9-15任一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相连是通过管道、溜槽、非标溜子、钢板或帆布方式相连。”
驳回决定中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三个并列技术方案,其中第一个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还包括动力筛分系统和干式磁选系统,动力筛分系统位于顶层,干式磁选系统位于中间层或底层。所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第二个和第三个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而言,区别还在于纵向分层的层数还可以是三层或者五层,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9-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布置;从属权利要求6-7、1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8、11、1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6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合并了权利要求1、2、5、8、9,删除了权利要求3、4,得到权利要求1-10。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审查员在前审过程通知书中所确定的技术问题不一致,本申请可以解决现有有色及黑色金属的选矿系统所存在物料、能耗、空间资源消耗严重同时选矿品位不足的问题;2)对比文件1的分选对象为矿渣微粉,而本申请的分选对象为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对比文件1的技术领域为建筑材料制造业,本发明为矿选行业,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分选对象均不同,同时,对比文件2是磁铁矿粉磨系统,因此对比文件1和2也难以结合; 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中纵向设置的空间位置关系,更没有公开本申请中楼房式系统中的三、四、五层的空间位置关系;4)本申请技术方案经过了实际生产认证,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辊压机、稳流仓、风力分级系统、动力筛分系统和干式风磁选系统在纵向上设置为四层,从底层到顶层依次为第一层到第四层,所述辊压机设置于第一层,所述稳流仓设置于第二层,所述风力分级系统设置于第三层,所述动力筛分系统设置于第四层,所述干式风磁选系统设置在第一、二和三层;或者辊压机、稳流仓、风力分级系统、动力筛分系统和干式风磁选系统在纵向上设置为五层,从底层到顶层依次为第一层到第五层,所述辊压机设置于底层、所述稳流仓设置于第二层、所述动力筛分系统设置于顶层,所述风力分级系统设置于第三层,所述干式风磁选系统为多套干式风磁选机组,为纵向设置于底层、第二、第三层和/或第四层。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干式风磁选系统包括过渡仓和干式风磁选机组。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矿选系统 ,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渡仓位于所述动力筛分系统的下层,所述干式风磁选机组位于所述过渡仓的下层。
4. 如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辊压机和所述稳流仓相连,所述稳流仓和所述风力分级系统相连,所述风力分级系统和所述动力筛分系统相连,所述动力筛分系统和所述干式风磁选系统相连。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干式风磁选系统包括过渡仓和干式风磁选机组,过渡仓与干式风磁选机组相连。
6. 如权利要求1-5任一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动力筛分系统和所述稳流仓相连。
7. 如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矿选系统还包括提升机;所述提升机与所述风力分级系统和所述辊压机相连,或/ 和所述提升机与所述风力分级系统和所述稳流仓相连。
8. 如权利要求1-7任一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矿选系统还包括收尘系统,所述收尘系统与所述动力筛分系统相连。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收尘系统和所述干式风磁选机组相连。
10. 如权利要求4-9任一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相连是通过管道、溜槽、非标溜子、钢板或帆布方式相连。”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申请人所强调的技术问题是本发明所能够产生的技术效果,而审查员所认定的技术问题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得出的,两者虽然不同,但是并不矛盾。2)对比文件1中虽然未文字表述纵向设置的空间位置,但是其附图中粉饼提升机8以及提升机17与其它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并结合具体的工作步骤,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1中的分选系统为纵向设置。至于纵向分布的层数,首先本申请中并未提及楼层式的系统,也并未限定出“三层”、“四层”或“五层”具体的含义,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其为空间上抽象分布为三层、四层或五层的形式。3)本申请权利要求的主题仅限定了“一种矿选系统”,并未限定具体的分选对象,因此对比文件1-2中分选对象的不同不会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本申请的选矿技术方案。4)本申请虽然可以经过实际生产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但是这并不能直接证明其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指出:对于意见1),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技术问题是本发明所能够产生的技术效果,而审查员所认定的技术问题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得出的,两者虽然不同,但是并不矛盾;同时,对比文件1和2的粉磨系统,都具有紧凑、多层的设置,明显不是本申请图1-3所示的类型,显然也能解决物料、能耗、空间资源消耗严重的技术问题。对于意见2),本申请虽然要求保护一种矿选系统,但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主要涉及对矿物的磨碎分级部分。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的是一种矿渣微粉粉磨系统,但其与本申请的矿选系统都包括对物料磨碎的系统,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是相近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系统用于矿选系统中。同理,对比文件2公开的磁铁矿粉磨系统,其中对物料进行磨碎分级的装置和原理也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领域,即在磨碎分级部分,本申请的系统并没有由于待磨的物料与对比文件不同而有所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意见3),教科书已经教导了,选矿厂生产车间的布置形式分为多层式和单层阶段式两种,多层式布置系将后继设备设置在先行设备的较低阶层上,厂房是多层建筑物,各层布置基本车间。如果建筑的场地需要缩小厂房的占地面积,应采用多层式布置(参见《选矿厂设计》 东北工学院选矿教研室及中南矿冶学院选矿教研室合编,1962年10月第1版,第173-175页),由此可见,采用多层式的布置方式属于选矿领域的公知技术。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置相应的装置及其工作关系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相应装置配置在相应的层上,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对于意见4),本申请虽然可以经过实际生产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但是这并不能直接证明其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矿选系统在多地实施,其实施效果经过大规模产业生产的验证,并获得了行业内的肯定;2)本申请基于说明书的内容确定的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有色及黑色金属的选矿系统所存在物料、能耗、空间资源消耗严重同时矿选品味不足,审查员认定的问题为如何选择金属矿选的选矿设备,复审请求人不认同;且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教科书公开的多层布置是指车间和厂房,其中没有记载和证据表明能解决本申请的上述技术问题;3)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领域和处理对象不同,同时部件的组成和位置也不同,因此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而且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领域、处理对象也不同,难以结合,退其次,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动力筛分系统,未采用分层设计,对比文件2也未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本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同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2015年0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9幅(即第1-4页),2015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即第1-80段),2018年0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矿选系统,该权利要求的记载实际包括了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第一个技术方案中辊压机、稳流仓、风力分级系统和动力筛分系统、干式磁选系统在纵向上分为四层,第二个技术方案分为五层。
针对第一个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CN 103041906A)公开了一种矿渣微粉粉磨系统及工艺,该系统包括辊压机7、稳流称重仓4(相当于本申请所述的稳流仓)、气流分级机9(相当于本申请的风力分级系统)和动态分级机12(相当于本申请的动力筛分系统)。辊压机7与气流分级机9之间设有料饼提升机8,气流分级机9的输出端与动态分级机12连接。工作时,包括以下步骤:S1:矿渣经自卸式除铁器2除铁后经皮带机1送入辊压机7进行高压处理;S2:料饼提升机8将辊压机7粉碎后矿渣送入气流分级机9进行分选,粒径大的粗粉经料饼提升机返运回辊压机7重新挤压,粒径小的细粉随气流进入动态分级机12分选;S3:经动态分级机12分选后的粗粉返运回辊压机7重新挤压,细粉随气流进入第一气箱脉冲袋收尘器15收集后送至球磨机16粉磨(即细粉进入下一处理工序)。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第一个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是矿选系统,对比文件1是矿渣微粉粉磨系统;(2)本申请是矿选系统是层式结构,各部分结构分别位于相应的层中;(3)本申请还包括多套干式风磁选系统,且干式风磁选系统纵向设置于位于中间层或底层。
对于区别特征(1),本申请虽然要求保护一种矿选系统,但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主要涉及对矿物的磨碎分级部分。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的是一种矿渣微粉粉磨系统,但其与本申请的矿选系统都包括对物料磨碎的系统,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是相近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系统用于矿选系统中。
对于区别特征(2),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空间合理布局,由教科书的教导可知,选矿厂生产车间的布置形式分为多层式和单层阶段式两种,多层式布置系将后继设备设置在先行设备的较低阶层上,厂房是多层建筑物,各层布置基本车间。如果建筑的场地需要缩小厂房的占地面积,应采用多层式布置(参见《选矿厂设计》 东北工学院选矿教研室及中南矿冶学院选矿教研室合编,1962年10月第1版,第173-175页),由此可见,采用多层式的布置方式属于选矿领域的公知技术。
结合对比文件1的图1的系统工艺流程图以及各组成部分的上述功能要求可知,由于图1中稳流称重仓4的底部仅通过漏斗及阀向辊压机7供料,而不存在其他供料机构,因而稳流称重仓4必然需要位于辊压机7的上方;而且气流分级机9分选出的粗粉需返回辊压机7重新挤压,图1中所示气流分级机9分选出的粗粉供给到了稳流称重仓4的上部进料口并进而供给到辊压机7中,因而气流分级机9必然位于稳流称重仓4的上方;此外,动态分级机12分选出的粗粉要返回辊压机7重新挤压,图1中所示动态分级机12分选出的粗粉供给到了稳流称重仓4的上部进料口并进而供给到辊压机7中,因而动态分级机12也必然位于稳流称重仓4的上方。由此可见,不论动态分级机12与气流分级机9的相对位置关系如何,对比文件1中辊压机7、稳流称重仓4、气流分级机9和动态分级机12必然构成纵向设置的三层或四层结构,且辊压机7位于底层、稳流称重仓4位于中间层,动态分级机12位于顶层,且气流分级机9位于动态分级机12下层。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粉磨系统可采用纵向布置且辊压机位于底层、稳流仓位于中间层,动态分级机构或气流分级机构位于第三层或第四层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述系统设置为四层结构且相应的部件设置在相应的层上。
对于区别特征(3),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矿粉实现筛选。对比文件2(CN102600923A)公开了一种磁铁矿终粉磨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该系统包括高压辊磨机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辊压机)、稳流恒重仓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稳流仓)、多级空气选粉机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风力分级系统)、沸腾式磁选机10、13和旋风筒式收尘器6(相当于本申请的收尘系统),所述稳流恒重仓1的出口接高压辊磨机2,所述高压辊磨机2的下方为二号提斗机4的一端,二号提斗机4的另一端为多级空气选粉机5,多级空气选粉机5的细粒出口下方设二号沸腾式磁选机13(参见说明书第17-18段、图1)。沸腾式磁选机在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干式风磁选机在本申请中起的作用相同,沸腾式磁选机和干式风磁选机都属于本领域常用的磁选装置,且都不需要用水的磁选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沸腾式磁选机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干式风磁选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沸腾式磁选机位于多级空气选粉机的出口下方的情况下,将磁选机设置在底层或者中间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的常规设置。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第二个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是矿选系统,对比文件1是矿渣微粉粉磨系统;(2)本申请是矿选系统是层式结构,各部分结构分别位于相应的层中;(3)本申请还包括多套干式风磁选系统,且干式风磁选系统纵向设置于位于中间层或底层;(4)纵向分层的层数还可以是五层。其中区别特征(1)-(3)的评述参见上文对第一个技术方案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4),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了相应特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设备的数量和种类等因素将矿选系统设置为五层,不存在技术上的难度,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选矿过程中喂料的速率大小选择过渡仓对干式风磁选机组的进料进行临时的储存,以保证干式风磁选机组的喂料速率满足需要,因此,过渡仓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权利要求3,由于过渡仓的作用是对干式风磁选机组的进料进行临时的储存,以保证干式风磁选机组的喂料速率满足需要,因此,面临将动力筛分系统筛分的物料进行磁选的技术问题时,将过渡仓设置在动力筛分系统下层,以及干式磁选组上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和设置的;
对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公开了:辊压机7与稳流称重仓4相连,稳流称重仓4与气流分级机9相连,气流分级机9与动态分级机12相连(参见说明书第23-36段、图1)。且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沸腾式磁选机13(参见说明书第17-18段、图1)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将磁选系统用于矿选系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面临将动力筛分系统筛分的物料进行磁选的技术问题时,将动力筛分系统与干式风磁选系统相连,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权利要求5,将过渡仓设置与干式风磁选系统相连,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权利要求6,将动力筛分系统和稳流仓相连,便于进一步提高选矿的效率,这样的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7-18段、图1):该矿选系统还包括一号斗提机3、二号斗提机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提升机),二号斗提机4与多级空气选粉机5和高压辊磨机2相连,同时一号斗提机3与稳流恒重仓1相连。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
对于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7-18段、图1):该矿选系统还包括旋风筒式收尘器6和布袋收尘器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收尘系统),而为了便于筛分收集到的粉尘,将收尘系统与动力筛分系统相连,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7-18段、图1):旋风筒式收尘器6和布袋收尘器8与沸腾式磁选机10相连。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5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设置系统内各设备之间的连接关系。
对于权利要10,为了实现物料的输送,采用管道、溜槽、非标溜子、钢板或者帆布的方式将各分选设备进行连接,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的矿选系统在多地实施,其实施效果经过大规模产业生产的验证,并获得了行业内的肯定;2)本申请基于说明书的内容确定的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有色及黑色金属的选矿系统所存在物料、能耗、空间资源消耗严重同时矿选品味不足,审查员认定的问题为如何选择金属矿选的选矿设备,复审请求人不认同;且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教科书公开的多层布置是指车间和厂房,其中没有记载和证据表明能解决本申请的上述技术问题;3)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领域和处理对象不同,同时部件的组成和位置也不同,因此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而且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的领域、处理对象也不同,难以结合。退其次,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动力筛分系统,未采用分层设计,对比文件2也未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本申请作为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意见如下:
对于意见1),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现有技术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本申请在产业上经过了验证和肯定,这并不能证明其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对于意见2),审查员所认定的技术问题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较得出的,所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重点在于所述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与技术方案作为整体总结的技术问题字面上不完全相同,但是都从不同的方面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这二者并不矛盾。其中复审请求人质疑的教科书记载的多层布置方式,没有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合议组不认同。教科书记载的选矿厂车间的多层布置方式,可见,用多层式的布置方式属于选矿领域的公知技术。对应于区别特征第二条的多层布置,可以解决与本申请的相应技术特征解决的空间合理布局的技术问题。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置相应的装置及其工作关系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相应装置配置在相应的层上,即可以解决本申请的所述的技术问题。对于意见3),本申请虽然要求保护一种矿选系统,但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主要涉及对矿物的磨碎分级部分。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的是一种矿渣微粉粉磨系统,但其与本申请的矿选系统都包括对物料磨碎的系统,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是相近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磨碎系统用于本申请的矿选系统中。同理,对比文件2公开的磁铁矿粉磨系统,其中对物料进行磨碎分级的装置和原理也与本申请属于相同的领域,即在磨碎分级部分,本申请的系统并没有由于待磨的物料与对比文件不同而有所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2结合,以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而且,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动力筛分系统,且可以根据教科书的教导设置分层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的特征给出了使用磁选系统的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这部分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在用于评述创造性的过程中,对比文件2不必须公开动力筛分系统、分层设计以及解决本申请的所有技术问题。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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