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含石墨烯碳颗粒的导电涂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796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45753
优先权日:2012-09-28,2013-03-15
申请(专利)号:201380057930.4
申请日:2013-09-27
复审请求人:PPG工业俄亥俄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洋
合议组组长:周荃
参审员:史卫良
国际分类号:C01B31/04,C09D5/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在其它对比文件中披露,也不能由所述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得到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不能据此得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7930.4,发明名称为“含石墨烯碳颗粒的导电涂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PPG工业俄亥俄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9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9月28日、2013年3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7月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在对比文件1(CN101990518A,公开日为2011年3月23日)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独立权利要求1、15和2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分别从属于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2-6、8-14、16-2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由其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现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和22的附加技术特征由对比文件2(US6099696A,公开日为2000年8月8日)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现,因此权利要求1-2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5月6日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8段(第1-13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6年1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导电涂料组合物,包含:
成膜树脂;和
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与其它类型的石墨烯碳颗粒的组合,其中所述其它类型的石墨烯碳颗粒包含层离石墨石墨烯碳颗粒,以及当所述涂料组合物固化时其电导率大于不含所述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的相同涂料组合物的电导率。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包含1-95重量%的所述涂料组合物,基于所述涂料组合物的总固体含量计。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包含大于40重量%的所述涂料组合物,基于所述涂料组合物的总固体含量计。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涂料组合物,其中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包含低于20重量%的所述涂料组合物,基于所述涂料组合物的总固体含量计。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的含量低于1.5原子%。
6. 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的BET表面积低于300平方米/克。
7. 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通过以下方式制备:
将包含甲烷或能够形成双碳片段物质的烃材料的前体材料引入温度为大于3,500℃至20,000℃的热区;
在所述热区中加热所述前体材料以由所述前体材料形成所述石墨烯碳颗粒;和
收集平均纵横比大于3:1的石墨烯碳颗粒。
8. 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占1-20重量%,所述层离石墨石墨烯碳颗粒占80-99重量%,基于所述石墨烯碳颗粒的总重量。
9. 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成膜树脂包括环氧树脂,丙烯酸类聚合物,聚酯聚合物,聚氨酯聚合物,聚酰胺聚合物,聚醚聚合物,基于双酚A的环氧聚合物,聚硅氧烷聚合物,苯乙烯类,乙烯类,丁烯类,核壳聚合物,非水性分散的聚合物颗粒,它们的共聚物,和它们的混合物。
10. 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成膜包括胶乳树脂或非水性分散的树脂。
11. 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涂料,其中所述涂料基本上不含石墨。
12. 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涂料,其中所述涂料基本上不含聚亚烷基亚胺。
13. 权利要求1所述的导电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固化涂料组合物的电导率为至少1,000S/m。
14. 权利要求12所述的导电涂料组合物,其中所述固化涂料组合物的电导率为至少10,000S/m。
15. 一种导电涂料,其包含:
聚合物型树脂膜;和
分散在所述聚合物型树脂膜中的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与其它类型的石墨烯碳颗粒的组合,其中所述其它类型的石墨烯碳颗粒包含层离石墨石墨烯碳颗粒。
16. 权利要求15所述的导电涂料,其中所述导电涂料的电导率为至少10S/m。
17. 权利要求15所述的导电涂料,其中所述导电涂料的电导率为至少1,000S/m。
18. 权利要求15所述的导电涂料,其中所述导电涂料的电导率为至少10,000S/m。
19. 权利要求15所述的导电涂料,其中所述聚合物型树脂包括环氧树脂,丙烯酸类聚合物,聚酯聚合物,聚氨酯聚合物,聚酰胺聚合物,聚醚聚合物,基于双酚A的环氧聚合物,聚硅氧烷聚合物,苯乙烯类,乙烯类,丁烯类,核壳聚合物,非水性分散的聚合物颗粒,它们的共聚物,和它们的混合物。
20. 权利要求15所述的导电涂料,其中所述涂料的干膜厚度为1-100微米。
21. 制造导电涂料组合物的方法,包括将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和其它类型的石墨烯碳颗粒与成膜树脂混合,其中所述其它类型的石墨烯碳颗粒包含层离石墨石墨烯碳颗粒。
22. 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通过以下方式制备:
将包含甲烷或能够形成双碳片段物质的烃材料的前体材料引入温度为大于3,500℃至20,000℃的热区;
在所述热区中加热所述前体材料以由所述前体材料形成所述石墨烯碳颗粒;和
收集平均纵横比大于3:1的石墨烯碳颗粒。”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对比文件1中是一种层离的方法,与本申请的热制造方法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中得到非常高表面积的石墨烯片,而本发明不能得到。(2)对比文件1没有意识到本申请实施例中所示的由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与包含层离石墨的石墨烯碳颗粒的其它类型的石墨烯碳颗粒的组合所带来的在涂层中的显著改进的导电性能。本申请的组合,提供协同效应,从而提高了包含这种特定石墨烯碳颗粒组合的涂料的导电性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得到独立权利要求1、15和2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从属权利要求2-14、16-20和22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由其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现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并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7的内容分别合并入权利要求1和15中,并删除权利要求7,将权利要求5的“含量”限定为“氧含量”,将权利要求22的特征并入权利要求21中,并删除权利要求22,还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使用的是完全不同的石墨烯碳颗粒材料,对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的选择不能被认为是常规的,因为在本申请中发现了在导电性方面热制造的颗粒形式要优于其他形式。(2)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具有一定纳米结构的碳及其制备方法,没有揭示该纳米结构碳的性质,例如导电性,并且在本申请实施例中显示了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与层离石墨烯碳颗粒组合的出色的导电性能,体现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和显著的进步。(3)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平均纵横比大于3:1的石墨烯碳颗粒,而对比文件2教导了形成的富勒烯已知具有1:1的纵横比。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14和20如下:
“1. 一种导电涂料组合物,包含:
成膜树脂;和
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与其它类型的石墨烯碳颗粒的组合,
其中所述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通过以下方式制备:
将包含甲烷或能够形成双碳片段物质的烃材料的前体材料引入温度为大于3,500℃至20,000℃的热区;
在所述热区中加热所述前体材料以由所述前体材料形成所述石墨烯碳颗粒;和
收集平均纵横比大于3:1的石墨烯碳颗粒,和
其中所述其它类型的石墨烯碳颗粒包含层离石墨石墨烯碳颗粒,以及当所述涂料组合物固化时其电导率大于不含所述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的相同涂料组合物的电导率。
14. 一种导电涂料,其包含:
聚合物型树脂膜;和
分散在所述聚合物型树脂膜中的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与其它类型的石墨烯碳颗粒的组合,
其中所述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通过以下方式制备:
将包含甲烷或能够形成双碳片段物质的烃材料的前体材料引入温度为大于3,500℃至20,000℃的热区;
在所述热区中加热所述前体材料以由所述前体材料形成所述石墨烯碳颗粒;和
收集平均纵横比大于3:1的石墨烯碳颗粒,和
其中所述其它类型的石墨烯碳颗粒包含层离石墨石墨烯碳颗粒。
20. 制造导电涂料组合物的方法,包括将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和其它类型的石墨烯碳颗粒与成膜树脂混合,
其中所述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通过以下方式制备:
将包含甲烷或能够形成双碳片段物质的烃材料的前体材料引入温度为大于3,500℃至20,000℃的热区;
在所述热区中加热所述前体材料以由所述前体材料形成所述石墨烯碳颗粒;和
收集平均纵横比大于3:1的石墨烯碳颗粒,和
其中所述其它类型的石墨烯碳颗粒包含层离石墨石墨烯碳颗粒。”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5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核实,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5月6日进入国家阶段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8段(第1-13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6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在其它对比文件中披露,也不能由所述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得到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不能据此得出发明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导电涂料组合物,其中限定了包含成膜树脂,和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与其它类型的石墨烯碳颗粒的组合,以及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的制备方法,并限定了所述其它类型的石墨烯碳颗粒包含层离石墨石墨烯碳颗粒,以及当所述涂料组合物固化时其电导率大于不含所述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的相同涂料组合物的电导率。
经核实,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涂料,该涂料包含高表面积的官能化石墨烯片和至少一种粘合剂,该粘合剂是聚合物粘合剂,优选的聚合物粘合剂包括:纤维素树脂、环氧树脂等。高表面积的官能化的石墨烯片在本文中也被称为“FGS”,其是具有约300至约2630m2/g的表面积的石墨片;在本发明的一些实施方式中,所述FGS主要、基本全部或全部包含充分剥离的石墨单片(通常称为“石墨烯”),而在其它实施方式中,它们包含部分剥离的石墨片,其中两个以上的石墨片未被彼此剥离;该涂料是导电性的,将所述涂料施用到基板上并经过任何后应用处理(例如干燥、固化、交联等)之后来测定其导电率,所述涂料含有充足量的FGS,使得其具有比相应材料的导电率大的导电率,所述相应材料是包含所述涂料中除FGS之外的每种组分的材料。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与其它类型的石墨烯碳颗粒的组合,其中所述其它类型的石墨烯碳颗粒包含层离石墨石墨烯碳颗粒,还限定了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的制备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涂料中含有石墨烯,而且公开了石墨烯可由热制造和层离石墨制备而成,即所述石墨烯碳颗粒由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和层离石墨石墨烯碳颗粒组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由石墨烯组成的导电涂料,包括层离石墨烯颗粒,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制造的石墨烯的方法及其石墨烯,由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所述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与层离石墨石墨烯碳颗粒的组合是不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用具体制备方法对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进行进一步的限定,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涂料中包含聚合物粘合剂和官能化石墨烯片的内容,并给出了在涂料中添加石墨烯可以提高其导电性能的技术启示,但是其并未公开所述热制造石墨烯碳颗粒与其他石墨烯的组合,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制造的碳材料,然而并没有证据证明其热制造的碳材料具有比其它方法制得的石墨烯更好的导电性。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热制造碳材料与对比文件1中的石墨烯片组合,并且也不容易预料到上述组合会对导电性起到何种效果。其次,根据本申请实施例2的内容,添加少量所述制备方法限定的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使电导率相比于涂料组合物中仅含有大板型石墨烯碳的电导率显著提高。可见,本申请中将所述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与层离石墨石墨烯碳颗粒进行组合,起到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均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再成立。
2、权利要求2-13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2-13均是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驳回理由不再成立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1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再成立。
3、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导电涂料,其限定了包含聚合物型树脂膜,分散在所述聚合物型树脂膜中的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与其它类型的石墨烯碳颗粒的组合,以及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的制备方法,并限定了所述其它类型的石墨烯碳颗粒包含层离石墨石墨烯碳颗粒。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权利要求14中限定了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与其它类型的石墨烯碳颗粒的组合,其中所述其它类型的石墨烯碳颗粒包含层离石墨石墨烯碳颗粒,还限定了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的制备方法。
结合上文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由于权利要求1的导电涂料组合物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含有该组合物的导电涂料的技术方案也不是显而易见的。故此,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再成立。
4、权利要求15-19的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5-19均是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驳回理由不再成立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5-19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再成立。
5、权利要求2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要求保护制造导电涂料组合物的方法,其限定了将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和其它类型的石墨烯碳颗粒与成膜树脂混合,以及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的制备方法,并限定了所述其它类型的石墨烯碳颗粒包含层离石墨石墨烯碳颗粒。
经审查,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权利要求20中限定了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与其它类型的石墨烯碳颗粒组合,其中所述其它类型的石墨烯碳颗粒包含层离石墨石墨烯碳颗粒,还限定了热制造的石墨烯碳颗粒的制备方法。
结合上文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由于权利要求1的导电涂料组合物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0所要求保护的其制造方法的技术方案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显而易见获得的。因此,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0,依据现有证据,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的上述理由不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 月1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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