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信息查询方法、终端设备及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查询方法、终端设备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775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727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03236.7
申请日:2015-06-05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楠
合议组组长:王雪莲
参审员:王艳坤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了,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032367,名称为“一种信息查询方法、终端设备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5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2日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为由发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引用对比文件2和3,其中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2:CN101673266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17日;
对比文件3:CN102411578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8及2018年06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3段及权利要求第1-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19如下:
“1. 一种信息查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终端设备采集得到多媒体信息;
基于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确定至少一个特征维度;其中,所述特征维度由以下元素组成:进行搜索所需的至少一个特征信息,以及对应的信息源;所述信息源的类型包括以下至少之一:音频文件、视频文件;
从至少一个特征维度对所述多媒体信息进行特征提取,得到所述多媒体信息在所述每一个特征维度对应的至少一个特征参数;
基于所提取的至少一个特征参数在对应的特征维度进行查询,得到在所述至少一个特征维度对应的查询结果;
其中,所述通过终端设备采集得到多媒体信息,包括:当开启除所述终端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且所述终端设备的搜索按钮被点击时,通过所述终端设备对所述其他设备输出的多媒体信息进行采集;
其中,所述查询结果包括:与所述多媒体信息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所述多媒体信息的视频指纹特征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相关的至少一个查询结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至少一个特征维度对所述多媒体信息进行特征提取,得到所述多媒体信息在所述每一个特征维度对应的至少一个特征参数,包括:
若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音频信息,则选取至少一个目标维度;
基于选取的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从所述多媒体信息中提取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基于所提取的至少一个特征参数在对应的特征维度进行查询,得到在所述至少一个特征维度对应的查询结果,包括:
基于第一目标维度以及音频指纹特征信息,从所述第一目标维度对应的信息源中进行查询;
在所述第一目标维度对应的信息源中,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匹配的视频文件作为查询结果。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基于所提取的至少一个特征参数在对应的特征维度进行查询,得到在所述至少一个特征维度对应的查询结果,包括:
逐个基于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以及音频指纹特征信息,从信息源中进行查询,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相关的至少一个查询结果。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至少一个特征维度对所述多媒体信息进行特征提取,得到所述多媒体信息在所述每一个特征维度对应的至少一个特征参数,包括:
若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视频信息,则选取至少一个目标维度;
基于选取的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从所述多媒体信息中提取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基于所提取的至少一个特征参数在对应的特征维度进行查询,得到在所述至少一个特征维度对应的查询结果,包括:
逐个基于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以及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从信息源中进行查询,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相关的至少一个查询结果。
7.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采集单元,用于采集得到多媒体信息;
特征提取单元,用于基于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确定至少一个特征维度;其中,所述特征维度由以下元素组成:进行搜索所需的至少一个特征信息,以及对应的信息源;所述信息源的类型包括以下至少之一:音频文件、视频文件;
从至少一个特征维度对所述多媒体信息进行特征提取,得到所述多媒体信息在所述每一个特征维度对应的至少一个特征参数;
查询单元,用于基于所提取的至少一个特征参数在对应的特征维度进行查 询,得到在所述至少一个特征维度对应的查询结果;
其中,所述采集单元采集得到多媒体信息,包括:当开启除所述终端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且所述终端设备的搜索按钮被点击时,所述采集单元对所述其他设备输出的多媒体信息进行采集;
其中,所述查询结果包括:与所述多媒体信息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所述多媒体信息的视频指纹特征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相关的至少一个查询结果。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特征提取单元,具体用于若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音频信息,则选取至少一个目标维度;基于选取的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从所述多媒体信息中提取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查询单元,用于基于第一目标维度以及音频指纹特征信息,从所述第一目标维度对应的信息源中进行查询;在所述第一目标维度对应的信息源中,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匹配的视频文件作为查询结果。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查询单元,用于逐个基于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以及音频指纹特征信息,从信息源中进行查询,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相关的至少一个查询结果。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特征提取单元,用于若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视频信息,则选取至少一个目标维度;基于选取的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从所述多媒体信息中提取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查询单元,用于逐个基于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以及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从信息源中进行查询,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相关的至少一个查询结果。
13. 一种信息查询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终端设备,用于采集得到多媒体信息;基于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确定至少一个特征维度;其中,所述特征维度由以下元素组成:进行搜索所需的至 少一个特征信息,以及对应的信息源;所述信息源的类型包括以下至少之一:音频文件、视频文件;从至少一个特征维度对所述多媒体信息进行特征提取,得到所述多媒体信息在所述每一个特征维度对应的至少一个特征参数;基于所提取的至少一个特征参数在对应的特征维度从服务器中进行查询,得到在所述至少一个特征维度对应的查询结果;
服务器,用于接收终端设备的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
其中,所述采集得到多媒体信息,包括:当开启除所述终端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且所述终端设备的搜索按钮被点击时,通过所述终端设备对所述其他设备输出的多媒体信息进行采集;
其中,所述查询结果包括:与所述多媒体信息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所述多媒体信息的视频指纹特征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相关的至少一个查询结果。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设备包括:
采集单元,用于采集得到多媒体信息;
特征提取单元,用于从至少一个特征维度对所述多媒体信息进行特征提取,得到所述多媒体信息在所述每一个特征维度对应的至少一个特征参数;
查询单元,用于基于所提取的至少一个特征参数在对应的特征维度进行查询,得到在所述至少一个特征维度对应的查询结果。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特征提取单元,具体用于若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音频信息,则选取至少一个目标维度;基于选取的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从所述多媒体信息中提取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查询单元,用于基于第一目标维度以及音频指纹特征信息,从所述服务器中所述第一目标维度对应的信息源中进行查询;在所述第一目标维度对应的信息源中,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匹配的视频文件作为查询结果。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查询单元,用于逐个基于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以及音频指纹特征信息,从所述服务器中的信息源中进行查询,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相关的至少一个查询结果。
18.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特征提取单元,用于若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视频信息,则选取至少一个目标维度;基于选取的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从所述多媒体信息中提取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查询单元,用于逐个基于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以及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从所述服务器的信息源中进行查询,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相关的至少一个查询结果。”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给出了具体采集方式是:当开启除终端之外的其他设备,且所述终端设备的搜索按钮被点击时,通过该终端对其他设备输出的多媒体信息进行采集;2)查询结果包括与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相关的至少一个查询结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另一部分是根据对比文件2和3给出的技术启示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它们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12要求保护一种终端设备,它们的各模块功能与方法权利要求1-6相对应,因此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基于相类似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7-12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信息查询系统,其包括完成与权利要求1中方法相对应的功能的终端设备和服务器,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可以由客户端采集多媒体,分析多媒体将其发送给服务器,然后服务器进行搜索和结果提供,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7中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权利要求15-19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8-12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基于类似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14-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根据原说明书的记载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9为:
“1. 一种信息查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除终端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被开启,且所述终端设备的搜索按钮被点击时,通过所述终端设备对所述其他设备播放的视频信息进行采集得到多媒体信息;
当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音频信息时,根据所述音频信息的第二特征维度,对所述多媒体信息进行特征提取,得到所述多媒体信息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
基于所提取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在所述音频信息的所述第二特征维度,对类型为视频信息的第一信息源进行查询,将得到的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匹配的视频信息作为查询结果;
若未查询到匹配的视频信息,则在第二信息源中进行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匹配的视频信息作为查询结果;
其中,所述第二特征维度包括:使用音频指纹特征信息进行查询,信息源的类型为视频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信息源为终端设备中存储的视频信息,所述第二信息源为服务器存储的视频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当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音频信息时,根据所述音频信息的第二特征维度,对所述多媒体信息进行特征提取,得到所述多媒体信息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包括:
若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音频信息,则在第一特征维度和所述第二特征维度中选取至少一个作为目标维度;
当所选取的至少一个目标维度包括所述第二特征维度时,从所述多媒体信息中提取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特征维度包括:使用音频指纹特征信息进行查询,信息源的类型为音频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提取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在所述音频信息的所述第二特征维度,对类型为视频信息的第一信息源进行查询,将得到的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匹配的视频信息作为查询结果,包括:
当第一目标维度为所述第二特征维度时,基于所述第一目标维度以及音频指纹特征信息,从所述第一目标维度对应的信息源中进行查询;
在所述第一目标维度对应的信息源中,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匹配的视频信息作为查询结果。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逐个基于所述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以及音频指纹特征信息,从所述目标维度的信息源中进行查询,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相关的至少一个查询结果。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视频信息,则选取至少一个目标维度;
基于选取的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从所述多媒体信息中提取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逐个基于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以及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从所述目标维度的信息源中进行查询,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相关的至少一个查询结果。
7.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采集单元,用于当除终端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被开启,且所述终端设备的搜索按钮被点击时,通过所述终端设备对所述其他设备播放的视频信息进行采集得到多媒体信息;
特征提取单元,用于当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音频信息时,根据音频信息的第二特征维度,对所述多媒体信息进行特征提取,得到所述多媒体信息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
查询单元,用于基于所提取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在所述音频信息的所述第二特征维度,对类型为视频信息的第一信息源进行查询,将得到的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匹配的视频信息作为查询结果;
若未查询到匹配的视频信息,则在第二信息源中进行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匹配的视频信息作为查询结果;
其中,所述第二特征维度包括:使用音频指纹特征信息进行查询,信息源的类型为视频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信息源为终端设备中存储的视频信息,所述第二信息源为服务器存储的视频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特征提取单元,具体用于:
若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音频信息,则在第一特征维度和所述第二特征维度中选取至少一个作为目标维度;
当所选取的至少一个目标维度包括所述第二特征维度时,从所述多媒体信息中提取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特征维度包括:搜索信息源使用音频指纹特征信息,信息源的类型为音频信息。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查询单元,具体用于:
当第一目标维度为所述第二特征维度时,基于所述第一目标维度以及音频指纹特征信息,从所述第一目标维度对应的信息源中进行查询;在所述第一目标维度对应的信息源中,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匹配的视频信息作为查询结果。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查询单元,还用于:
逐个基于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以及音频指纹特征信息,从信息源中进行查询,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相关的至少一个查询结果。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特征提取单元,还用于:
若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视频信息,则选取至少一个目标维度;基于选取的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从所述多媒体信息中提取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查询单元,具体用于:
逐个基于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以及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从信息源中进行查询,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相关的至少一个查询结果。
13. 一种信息查询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终端设备,用于当除终端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被开启,且所述终端设备的搜索按钮被点击时,通过所述终端设备对所述其他设备播放的视频信息进行采集得到多媒体信息;当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音频信息时,根据音频信息的第二特征维度,对所述多媒体信息进行特征提取,得到所述多媒体信息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基于所提取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在所述音频信息的所述第二特征维度,对类型为视频信息的第一信息源进行查询,将得到的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匹配的视频信息作为查询结果;若未查询到匹配的视频信息,则在第二信息源中进行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匹配的视频信息作为查询结果;
其中,所述第二特征维度包括:使用音频指纹特征信息进行查询,信息源的类型为视频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信息源为终端设备中存储的视频信息,所述第二信息源为服务器存储的视频信息;
服务器,用于接收所述终端设备的查询并提供所述查询结果。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设备包括:
采集单元,用于当除终端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被开启,且所述终端设备的 搜索按钮被点击时,通过所述终端设备对所述其他设备播放的视频信息进行采集得到多媒体信息;
特征提取单元,用于当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音频信息时,根据音频信息的第二特征维度,对所述多媒体信息进行特征提取,得到所述多媒体信息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
查询单元,用于基于所提取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在所述音频信息的所述第二特征维度,对类型为视频信息的第一信息源进行查询,将得到的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匹配的视频信息作为查询结果。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特征提取单元,具体用于:
若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音频信息,则在第一特征维度和所述第二特征维度中选取至少一个作为目标维度;
当所选取的至少一个目标维度包括所述第二特征维度时,从所述多媒体信息中提取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
其中,所述第一特征维度包括:使用音频指纹特征信息进行查询,信息源的类型为音频信息。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查询单元,具体用于:
当第一目标维度为所述第二特征维度时,基于所述第一目标维度以及音频指纹特征信息,从所述服务器中所述第一目标维度对应的信息源中进行查询;在所述第一目标维度对应的信息源中,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匹配的视频信息作为查询结果。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查询单元,还用于:
逐个基于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以及音频指纹特征信息,从所述服务器中的信息源中进行查询,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相关的至少一个查询结果。
18.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特征提取单元,还用于:
若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视频信息,则选取至少一个目标维度;基于选 取的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从所述多媒体信息中提取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查询单元,具体用于:
逐个基于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以及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从所述服务器的信息源中进行查询,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相关的至少一个查询结果。”
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了客户端从播放的视频中提取音频指纹并进行搜索的方案,但是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实现的作用是“查找视频的如名称等相关信息”,与本申请利用指纹特征信息查找来源视频所实现的作用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针对修改后的方案,对比文件3 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仅在于:1.本申请中是采集到的是音频文件,提取音频指纹,到视频信息源中进行音频指纹匹配查询;对比文件3中是针对视频信息源,可采集音频指纹进行音频指纹匹配查询;2.具体的采集方式,是采集其他设备播放的多媒体,且是搜索按钮被触发时;3.在利用音频指纹搜索视频信息源时,首先搜索本地信息源,然后搜索服务端信息源。 而上述三部分区别均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3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各方案,进一步限定的内容也仍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其他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对比文件3同样是利用该指纹信息查找对应的多媒体源,完成匹配,至于查找到视频的例如名称等其他内容,是在索引指纹匹配查找到视频之后,进一步获取到的其对应的相关信息。其实质提取、匹配查找原理与本申请相同。基于上述理由,该申请权利要求1-19依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视频信息采集得到音频信息,根据所述音频信息的第二特征维度,提取音频信息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基于所提取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在所述音频信息的所述第二特征维度,对类型为视频信息的第一信息源进行查询,将得到的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匹配的视频信息作为查询结果;若未查询到匹配的视频信息,则在第二信息源中进行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匹配的视频信息作为查询结果,其中第二特征维度包括:使用音频指纹特征信息进行查询,信息源的类型为视频信息,其中所述第一信息源为终端中存储的视频信息,所述第二信息源为服务器存储的视频信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部分是根据对比文件1和3给出的技术启示并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4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它们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12要求保护一种终端设备,它们的各模块功能与方法权利要求1-6相对应,因此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基于相类似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7-12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信息查询系统,其包括完成与权利要求1中方法相对应的功能的终端设备以及用于接收所述终端设备的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的服务器,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一种多媒体播放系统,其包括客户端和服务器端,服务器端可以接受客户端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7中的部分技术特征相对应,权利要求15-18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8-11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因此在权利要求7-1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基于类似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14-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8日提交了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和意见陈述书, 其中根据原说明书的记载对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5如下:
“1. 一种信息查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除终端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被开启,且所述终端设备的搜索按钮被点击时,通过所述终端设备对所述其他设备播放的视频信息进行采集得到多媒体信息;
当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音频信息时,显示第一特征维度、第二特征维度和第三特征维度,以确定被选取的用于进行信息查询的至少一个目标维度;
当所述至少一个目标维度包括所述第二特征维度时,根据所述音频信息的第二特征维度,通过以下方式对所述多媒体信息进行特征提取以得到所述多媒体信息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
将所述多媒体信息划分为多个音频数据帧,针对每一个音频数据帧计算得到一组特征,将计算得到的特征组装为特征向量,将得到的特征向量进行主成分分析计算,得到分析之后的特征向量,对分析后的特征向量进行量化得到所述音频指纹信息;
基于所提取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在所述音频信息的所述第二特征维度,对类型为视频信息的第一信息源进行查询,将得到的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匹配的视频信息作为查询结果;
若未查询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匹配的视频信息,则在第二信息源中进行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匹配的视频信息作为查询结果;
其中,所述第一特征维度包括:使用音频指纹特征信息进行查询,信息源的类型为音频信息;所述第二特征维度包括:使用音频指纹特征信息进行查询,信息源的类型为视频信息;所述第三特征维度包括:使用音频指纹特征信息进行查询,信息源的类型为音频文件以及视频文件;
其中,所述第一信息源为终端设备中存储的视频信息,所述第二信息源为服务器存储的视频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逐个基于所述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以及音频指纹特征信息,从所述目标维度的信息源中进行查询,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相关的至少一个查询结果。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视频信息时,则选取至少一个目标维度;
基于选取的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从所述多媒体信息中提取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逐个基于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以及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从所述目标维度的信息源中进行查询,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相关的至少一个查询结果。
5. 一种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采集单元,用于当除终端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被开启,且所述终端设备的搜索按钮被点击时,通过所述终端设备对所述其他设备播放的视频信息进行采集得到多媒体信息;
特征提取单元,用于当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音频信息时,显示第一特征维度、第二特征维度和第三特征维度,以确定被选取的用于进行信息查询的至少一个目标维度;
当所述至少一个目标维度包括所述第二特征维度时,根据音频信息的第二特征维度,通过以下方式对所述多媒体信息进行特征提取,得到所述多媒体信息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
将所述多媒体信息划分为多个音频数据帧,针对每一个音频数据帧计算得到一组特征,将计算得到的特征组装为特征向量,将得到的特征向量进行主成分分析计算,得到分析之后的特征向量,对分析后的特征向量进行量化得到所述音频指纹信息;
查询单元,用于基于所提取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在所述音频信息的所述 第二特征维度,对类型为视频信息的第一信息源进行查询,将得到的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匹配的视频信息作为查询结果;
若未查询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匹配的视频信息,则在第二信息源中进行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匹配的视频信息作为查询结果;
其中,所述第一特征维度包括:使用音频指纹特征信息进行查询,信息源的类型为音频信息;所述第二特征维度包括:使用音频指纹特征信息进行查询,信息源的类型为视频信息;所述第三特征维度包括:使用音频指纹特征信息进行查询,信息源的类型为音频文件以及视频文件;
其中,所述第一信息源为终端设备中存储的视频信息,所述第二信息源为服务器存储的视频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查询单元,还用于:
逐个基于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以及音频指纹特征信息,从信息源中进行查询,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相关的至少一个查询结果。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特征提取单元,还用于:
当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视频信息时,则选取至少一个目标维度;基于选取的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从所述多媒体信息中提取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查询单元,具体用于:
逐个基于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以及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从信息源中进行查询,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相关的至少一个查询结果。
9. 一种信息查询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
终端设备,用于当除终端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被开启,且所述终端设备的搜索按钮被点击时,通过所述终端设备对所述其他设备播放的视频信息进行采集得到多媒体信息;
当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音频信息时,显示第一特征维度、第二特征维度和第三特征维度,以确定被选取的用于进行信息查询的至少一个目标维度;
当所述至少一个目标维度包括所述第二特征维度时,根据音频信息的第二特征维度,通过以下方式对所述多媒体信息进行特征提取以得到所述多媒体信息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
将所述多媒体信息划分为多个音频数据帧,针对每一个音频数据帧计算得到一组特征,将计算得到的特征组装为特征向量,将得到的特征向量进行主成分分析计算,得到分析之后的特征向量,对分析后的特征向量进行量化得到所述音频指纹信息;
基于所提取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在所述音频信息的所述第二特征维度,对类型为视频信息的第一信息源进行查询,将得到的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匹配的视频信息作为查询结果;
若未查询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匹配的视频信息,则在第二信息源中进行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匹配的视频信息作为查询结果;
其中,所述第一特征维度包括:使用音频指纹特征信息进行查询,信息源的类型为音频信息;所述第二特征维度包括:使用音频指纹特征信息进行查询,信息源的类型为视频信息;所述第三特征维度包括:使用音频指纹特征信息进行查询,信息源的类型为音频文件以及视频文件;
其中,所述第一信息源为终端设备中存储的视频信息,所述第二信息源为服务器存储的视频信息;
服务器,用于接收所述终端设备的查询并提供所述查询结果。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终端设备包括:
采集单元,用于当除终端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被开启,且所述终端设备的搜索按钮被点击时,通过所述终端设备对所述其他设备播放的视频信息进行采集得到多媒体信息;
特征提取单元,用于当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音频信息时,显示第一特征维度、第二特征维度和第三特征维度,以确定被选取的用于进行信息查询的至少一个目标维度;当所述至少一个目标维度包括所述第二特征维度时,根据音频信息的第二特征维度,对所述多媒体信息进行特征提取,得到所述多媒体信息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
查询单元,用于基于所提取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在所述音频信息的所述第二特征维度,对类型为视频信息的第一信息源进行查询,将得到的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匹配的视频信息作为查询结果。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查询单元,具体用于:
基于所述第二特征维度以及音频指纹特征信息,从所述服务器中所述第二特征维度对应的信息源中进行查询;在所述第二特征维度对应的信息源中,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匹配的视频信息作为查询结果。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查询单元,还用于:
逐个基于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以及音频指纹特征信息,从所述服务器中的信息源中进行查询,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相关的至少一个查询结果。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特征提取单元,还用于:
若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视频信息,则选取至少一个目标维度;基于选取的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从所述多媒体信息中提取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查询单元,具体用于:
逐个基于至少一个目标维度以及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从所述服务器的信息源中进行查询,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和/或视频指纹特征信息对应的目标对象相关的至少一个查询结果。
15. 一种计算机存储介质,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存储介质存储有可执 行指令,用于引起处理器执行权利要求1至4任一项所述的信息查询方法。”
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 当除终端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被开启,且所述终端设备的搜索按钮被点击时,通过所述终端设备对所述其他设备播放的视频信息进行采集得到多媒体信息;当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音频信息时,显示第一特征维度、第二特征维度和第三特征维度,以确定被选取的用于进行信息查询的至少一个目标维度; 当所述至少一个目标维度包括所述第二特征维度时,根据所述音频信息的第二特征维度,对所述多媒体信息进行特征提取以得到所述多媒体信息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其中通过以下方式对所述多媒体信息进行特征提取,得到所述多媒体信息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将所述多媒体信息划分为多个音频数据帧,针对每一个音频数据帧计算得到一组特征,将计算得到的特征组装为特征向量,将得到的特征向量进行主成分分析计算,得到分析之后的特征向量,对分析后的特征向量进行量化得到所述音频指纹信息;其中,所述第一特征维度包括:使用音频指纹特征信息进行查询,信息源的类型为音频信息;所述第二特征维度包括:使用音频指纹特征信息进行查询,信息源的类型为视频信息;所述第三特征维度包括:使用音频指纹特征信息进行查询,信息源的类型为音频文件以及视频文件 ;其中,所述第一信息源为终端设备中存储的视频信息,所述第二信息源为服务器存储的视频信息;(2)基于所提取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在所述音频信息的所述第二特征维度,对类型为视频信息的第一信息源进行查询,将得到的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匹配的视频信息作为查询结果;若未查询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匹配的视频信息,则在第二信息源中进行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匹配的视频信息作为查询结果。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同时对比文件1和3均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应当属于组合发明,整体实现了在不干扰视频播放的情况下,准确、高效查找播放的视频的相关信息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15项及说明书。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6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8及2019年05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7段及权利要求第1-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了,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审查决定中引用原实质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以及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3,其中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中:
对比文件1:WO2014093749A2,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9日;
对比文件3:CN102411578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1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查询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在用户设备处促进音频内容的本地识别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67段):在某些实施例中,按照用于请求内容识别的用户指示来生成指纹。在这方面,例如,在用户提供想要进行音频数据捕获的指示(例如,选择“标识内容”图标、按钮、或特定内容将是内容识别的主题的其他指示)后,(一个或者多个)指纹可以通过使用以前捕获的音频数据或使用响应于用户选择而捕获的音频数据而被生成。例如,用户可以处在现场音乐会并听到感兴趣的特定歌曲。响应于听到所述歌曲,用户可以启动或执行能够进行音频识别的应用,并经由“标识内容”工具来提供输入,该“标识内容”工具是经由用户界面228在用户设备上呈现的。(相当于当除终端设备之外的其他设备被开启,且所述终端设备的搜索按钮被点击时,通过所述终端设备对其他设备播放的音频信息进行采集得到多媒体信息)在捕获音频数据后,指纹生成器生成、计算或提取音频指纹(相当于当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音频信息时,对所述多媒体信息进行特征提取,得到所述多媒体信息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在生成(一个或者多个)指纹后,内容识别器识别所述指纹是否匹配于任何本地存储的指纹。在检测到匹配的音频指纹后,可以进行后续相关处理。各种预处理和后处理功能可以在计算从来生成音频指纹的一个或多个音频特征之前和之后执行,音频样本可被分为帧或帧组,其具有对每帧或帧组计算的一个或多个音频特征,在获取了音频特征后,这样的特征可以被聚集,音频样本可以被变换成向量的序列(相当于将所述多媒体信息划分为多个音频数据帧,针对每一个音频数据帧计算得到一组特征,将计算得到的特征组装为特征向量)。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对视频信息采集得到多媒体信息,当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音频信息时,显示第一特征维度、第二特征维度和第三特征维度,以确定被选取的用于进行信息查询的至少一个目标维度,当所述至少一个目标维度包括第二特征维度时,根据所述音频信息的第二特征维度,提取音频信息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将得到的特征向量进行主成分分析计算,得到分析之后的特征向量,对分析后的特征向量进行量化得到所述音频指纹信息; 基于所提取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在所述音频信息的所述第二特征维度,对类型为视频信息的第一信息源进行查询,将得到的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匹配的视频信息作为查询结果;若未查询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匹配的视频信息,则在第二信息源中进行查询,得到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匹配的视频信息作为查询结果,其中所述第一特征维度包括:使用音频指纹特征信息进行查询,信息源的类型为音频信息;所述第二特征维度包括:使用音频指纹特征信息进行查询,信息源的类型为视频信息;所述第三特征维度包括:使用音频指纹特征信息进行查询,信息源的类型为音频文件以及视频文件;其中所述第一信息源为终端中存储的视频信息,所述第二信息源为服务器存储的视频信息。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用户灵活选择对音频信息进行信息查询的目标维度,以及如何使用户在多个信息源中灵活而全面地搜索对应的视频信息。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媒体播放系统(参见说明书第28-47段):其包括客户端和服务器端。在服务器端需要构建一个多媒体数据库。服务器端首先收集市面上大量的多媒体及其对应的各种信息,如歌曲名等,从这些多媒体中计算其音视频指纹(即图2中的指纹提取),与这些多媒体对应的其他各种信息一起构成一个多媒体数据库,并以音视频指纹作为相应的各种多媒体信息的索引。服务器端接收客户端发来的分析结果(即提取的指纹信息),与服务器端的多媒体信息数据库中的指纹信息进行查找比对(即图2中的匹配),如果两者差值小于等于设定的阈值,则找到该音视频。客户端包括播放单元、采集单元、分析单元以及下载单元。播放单元用以播放多媒体。采集单元,用以对所述播放多媒体信息进行采集或者录制。分析单元用以对采集或者录制的多媒体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发送给服务器端,分析的方法,对于音频媒体,提取音频指纹信息,对于视频媒体,可以提取其音频流的音频指纹信息,可以提取其视频流的视频指纹信息,也可以是音频指纹和视频指纹的综合信息。下载单元用以将服务器端的反馈单元反馈的相关信息(即从检索单元检索到的相关信息)下载到客户端。服务器端用以接收客户端发来的分析结果,从服务器端多媒体信息数据库里搜索与分析结果相关的多媒体信息,并将搜索到相关的多媒体信息发送给所述客户端。
可见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对视频信息采集得到多媒体信息,所述多媒体信息的类型为音频信息,根据所述音频信息的第二特征维度,提取音频信息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当所述至少一个目标维度包括第二特征维度时,根据所述音频信息的第二特征维度,提取音频信息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基于所提取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在所述音频信息的所述第二特征维度,对类型为视频信息的第一信息源进行查询,将得到的与所述音频指纹特征匹配的视频信息作为查询结果;其中第二特征维度包括:使用音频指纹特征信息进行查询,信息源的类型为视频信息”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作用与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对视频信息采集其音频信息,并利用从该音频信息提取的音频指纹特征信息在包含视频信息的信息源中查询对应的视频,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其次,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对于音频媒体,提取音频指纹信息,对于视频媒体,可以提取其音频流的音频指纹信息,基于音频指纹信息在之前按照同样提取方法建立的多媒体数据库进行相应查询”即给出了可以使用音频指纹信息进行查询,而音频指纹信息的来源既可以是音频媒体也可以是视频媒体的技术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使用户灵活选择对音频信息进行信息查询的目标维度可以提供选项让用户选择究竟是在音频信息源或视频信息源或音视频混合信息源中进行查询。
再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音频样本可被分为帧或帧组,其具有对每帧或帧组计算的一个或多个音频特征,在获取了音频特征后,这样的特征可以被聚集,音频样本可以被变换成向量的序列”,即给出了可由音频样本获得特征向量的技术启示,而对特征向量进行主成分分析并随后经过量化从而映射到更加紧凑的表示以产生音频指纹也是本领域惯用的音频指纹产生方式。
最后,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信息源可以设置在服务器上,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用户设备本地存储信息源,同时设置多处信息源以便进行更全面的查询也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同时在本地和服务器上分别存储信息源并依次查询以进行全面查询。
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逐个基于各个目标维度及音频指纹特征信息从信息源中进行查询以得到对应查询结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8-47段):分析单元用以对采集或者录制的多媒体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发送给服务器端,分析的方法,对于音频媒体,提取音频指纹信息,对于视频媒体,可以提取其音频流的音频指纹信息,可以提取其视频流的视频指纹信息,也可以是音频指纹和视频指纹的综合信息。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在进行信息匹配时,逐个基于各个目标维度以及音频和/或视频指纹特征进行查询获得相关结果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8要求保护一种终端设备,它们的各模块功能与方法权利要求1-4相对应,因此在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基于相类似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5-8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信息查询系统,其包括完成与权利要求1中方法相对应的功能的终端设备以及用于接收所述终端设备的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的服务器,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一种多媒体播放系统,其包括客户端和服务器端,服务器端可以接受客户端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而得出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0和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5中的部分技术特征相对应,权利要求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应,因此在权利要求5-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基于类似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10-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由于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存储有可执行指令的计算机存储介质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首先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所进行的评述可知,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中有很多已经被对比文件1和3公开了(具体特征对比见相应审查意见),且它们在对比文件中所起作用也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其次,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对于音频媒体,提取音频指纹信息,对于视频媒体,可以提取其音频流的音频指纹信息,基于音频指纹信息在之前按照同样提取方法建立的多媒体数据库进行相应查询”即给出了可以使用音频指纹信息进行查询,而音频指纹信息的来源既可以是音频媒体也可以是视频媒体的技术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使用户灵活选择对音频信息进行信息查询的目标维度可以提供选项让用户选择究竟是在音频信息源或视频信息源或音视频混合信息源中进行查询。再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音频样本可被分为帧或帧组,其具有对每帧或帧组计算的一个或多个音频特征,在获取了音频特征后,这样的特征可以被聚集,音频样本可以被变换成向量的序列”,即给出了可由音频样本获得特征向量的技术启示,而对特征向量进行主成分分析并随后经过量化从而映射到更加紧凑的表示以产生音频指纹也是本领域惯用的音频指纹产生方式。最后,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信息源可以设置在服务器上,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用户设备本地存储信息源,同时设置多处信息源以便进行更全面的查询也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同时在本地和服务器上分别存储信息源并依次查询以进行全面查询。基于上述原因,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获得权利要求1-15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15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组合发明具备创造性的前提是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现有技术方案组合到一起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中已经实现了在不干扰音频播放的情况下,准确、高效查找播放的音频的相关信息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3中已经实现了基于音频指纹查找视频信息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相对它们而言并未实现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基于上述原因,合议组不能接受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权利要求1-15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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