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用奥美拉唑钠冷冻干燥粉针剂药物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注射用奥美拉唑钠冷冻干燥粉针剂药物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771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614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28286.6
申请日:2015-03-23
复审请求人: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伟
合议组组长:盛倩
参审员:张恺佳
国际分类号:A61K9/19,A61K31/4439,A61K47/26,A61K47/18,A61P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发明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28286.6,名称为“注射用奥美拉唑钠冷冻干燥粉针剂药物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0段(即第1-17页)以及2017年08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冻干粉针剂,其组成为:奥美拉唑钠40重量份、麦芽糖3-7重量份、乙酸钠3-10重量份、乙二胺四乙酸二钠0.75-3重量份、和任选的酸碱调节剂;所述酸碱调节剂的用量是,使该冻干粉针剂用注射用水溶解成含奥美拉唑钠4mg/ml浓度的溶液时,该溶液的 pH值在9.5~11.5范围内的量。
2.根据权利要求1的冻干粉针剂,以每40重量份的奥美拉唑钠计,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的量为1-2重量份。
3.根据权利要求1的冻干粉针剂,其中所述酸碱调节剂的用量是,使该冻干粉针剂用注射用水溶解成含奥美拉唑钠4mg/ml浓度的溶液时,该溶液的 pH值在10.0~11.0范围内的量。
4.根据权利要求1的冻干粉针剂,其中所述的酸碱调节剂选自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磷酸二氢钠、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钾、盐酸、磷酸、硝酸、硫酸、或其组合。
5.根据权利要求1的冻干粉针剂,所述的酸碱调节剂是盐酸溶液或者氢氧化钠溶液。
6.根据权利要求1的冻干粉针剂,以每40重量份的奥美拉唑钠计,乙酸钠的量为4-8重量份。
7.根据权利要求1的冻干粉针剂,其组成为:奥美拉唑钠40重量份、麦芽糖3-7重量份、乙酸钠4-8重量份、乙二胺四乙酸二钠1-2重量份、和任选的酸碱调节剂。
8.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的冻干粉针剂,其是按包括如下的步骤制备的:
(a)称取处方量的奥美拉唑钠、麦芽糖、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乙酸钠,加入适量注射用水,使溶解,再加入活性炭,搅拌,过滤脱炭;
(b)补加注射用水至其处方量,搅拌均匀,测定溶液pH值和任选的测定活性成分含量,必要时用酸碱调节剂调节至pH10.0~11.0;
(c)将药液除菌过滤,灌装于西林瓶中;所得经过滤的滤液,其中固形物含量为3~20%(w/v);
(d)冷冻干燥除去水分,压塞,即得。
9.根据权利要求8的冻干粉针剂,其中步骤(c)所得经过滤的滤液,其中固形物含量为4~15%(w/v)。
10.根据权利要求8的冻干粉针剂,其中步骤(c)所得经过滤的滤液,其中固形物含量为4~10%。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冻干粉针剂,其中还包含选自下列的其它药学可接受的赋形剂:甘露醇、乳糖、蔗糖、葡萄糖、山梨醇、甘氨酸、右旋糖苷、氯化钠、及其组合。
12.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冻干粉针剂的方法,其包括以下步骤:
(a)称取处方量的奥美拉唑钠、麦芽糖、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乙酸钠,加入适量注射用水,使溶解,再加入活性炭,搅拌,过滤脱炭;
(b)补加注射用水至其处方量,搅拌均匀,测定溶液pH值和任选的测定活性成分含量,必要时用酸碱调节剂调节至pH10.0~11.0;
(c)将药液除菌过滤,灌装于西林瓶中;所得经过滤的滤液,其中固形物含量为4~15%(w/v);
(d)冷冻干燥除去水分,压塞,即得,
其中,
步骤(a)所述适量注射用水是注射用水处方量的70~90%,
步骤(b)中“补加注射用水至其处方量”中的所述“处方量”的注射用水是奥美拉唑钠重量的20-30倍。
13.根据权利要求12的方法,步骤(a)所述活性炭用量是溶液重量的0.05%~0.2%。
14.根据权利要求12的方法,步骤(b)中所述酸碱调节剂是选自下列的酸碱调节剂的水溶液: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磷酸二氢钠、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钾、盐酸、磷酸、硝酸、硫酸、或其组合。
15.根据权利要求12的方法,步骤(d)中除去水份后所得冷冻干燥物料中水份含量低于5%。”
驳回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169674A,公开日期为2013年06月26日)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含有麦芽糖、乙酸钠并限定用量范围;②权利要求1中不含有甲硫氨酸。由此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一种具有良好药学性能的奥美拉唑冻干粉针剂。对于区别特征①,麦芽糖是本领域常用的冻干赋形剂,乙酸钠是常用的pH调节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制剂的需要,常规的选择应用,并且,基于冻干的效果和粉针剂的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筛选方法、步骤(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3-0136]段),确定它们的用量是很容易的。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甲硫氨酸的用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剂的需要,可以常规的选择是否添加,当不含有该组分时,所起的作用相应消失。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和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确定,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进一步用制备方法来限定所述冻干粉针剂,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相似产品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引用的权利要求1-7产品部分的区别外,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进一步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8的步骤a中同时加入麦芽糖、乙酸钠;权利要求8的制备步骤(c)中还限定了所得经过过滤的滤液,其中固形物含量为3~20%(w/v)。然而,麦芽糖是本领域常用的冻干赋形剂,乙酸钠是常用的pH调节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制剂的需要,常规的选择应用,并依据常识确定加入顺序;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c)将药液除菌过滤,灌装于西林瓶中;其中步骤(c)所得经过滤的滤液,其中固形物含量是为3~20%(w/v),优选4~15%(w/v),再更优选4~10%(参见说明书第[0029,0031]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确定步骤(c)的固形物含量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制备权利要求1所述冻干粉针剂的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引用的权利要求1产品部分的区别;②权利要求12中步骤a中同时加入麦芽糖、乙酸钠;③权利要求12的制备步骤(c)中还限定了所得经过过滤的滤液,其中固形物含量为4~15%(w/v),步骤(b)中“补加注射用水至其处方量”中所述“处分量”的注射用水是奥美拉唑钠重量的20-30倍。然而,对于区别特征①,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部分;对于区别特征②,麦芽糖是本领域常用的冻干赋形剂,乙酸钠是常用的pH调节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制剂的需要,常规的选择应用,并依据常识确定加入顺序;对于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c)将药液除菌过滤,灌装于西林瓶中;其中步骤(c)所得经过滤的滤液,其中固形物含量是为3~20%(w/v),优选4~15%(w/v),再更优选4~10%(参见说明书第[0036,0038]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确定步骤(c)的固形物含量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产品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的制备方法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13-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3-1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12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关于区别特征、技术效果与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不准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本发明包含特定量的麦芽糖和乙酸钠,而对比文件1则不包括此二者,而是包括甲硫氨酸;通过本申请的制备例可以看出,麦芽糖用量是有严格要求的,而在加入乙酸钠后对于获得溶解性良好的粉针具有令人满意的结果;现有技术中未提供任何关于采用特定配比的麦芽糖和乙酸钠组合来制备具有优异化学稳定性、溶解性和生物学安全性的奥美拉唑钠冻干粉针的技术启示。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供了与对比文件1申请人关于技术合作的证明,并认为,本申请对对比文件1的文本的差异性不是发明创造性所考虑的。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冻干粉针剂,其组成为:奥美拉唑钠40重量份、麦芽糖3-7重量份、乙酸钠3-10重量份、乙二胺四乙酸二钠0.75-3重量份、和任选的酸碱调节剂;所述酸碱调节剂的用量是,使该冻干粉针剂用注射用水溶解成含奥美拉唑钠4mg/ml浓度的溶液时,该溶液的 pH值在9.5~11.5范围内的量;该冻干粉针剂是按包括如下的步骤制备的:
(a)称取处方量的奥美拉唑钠、麦芽糖、乙二胺四乙酸二钠、乙酸钠,加入适量注射用水,使溶解,再加入活性炭,搅拌,过滤脱炭;
(b)补加注射用水至其处方量,搅拌均匀,测定溶液pH值和任选的测定活性成分含量,必要时用酸碱调节剂调节至pH10.0~11.0;
(c)将药液除菌过滤,灌装于西林瓶中;所得经过滤的滤液,其中固形物含量为3~20%(w/v);
(d)冷冻干燥除去水分,压塞,即得。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冻干粉针剂,以每40重量份的奥美拉唑钠计,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的量为1-2重量份。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冻干粉针剂,其中所述酸碱调节剂的用量是,使该冻干粉针剂用注射用水溶解成含奥美拉唑钠4mg/ml浓度的溶液时,该溶液的 pH值在10.0~11.0范围内的量。
4. 根据权利要求1的冻干粉针剂,其中所述的酸碱调节剂选自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磷酸二氢钠、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钾、盐酸、磷酸、硝酸、硫酸、或其组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的冻干粉针剂,所述的酸碱调节剂是盐酸溶液或者氢氧化钠溶液。
6. 根据权利要求1的冻干粉针剂,以每40重量份的奥美拉唑钠计,乙酸钠的量为4-8重量份。
7. 根据权利要求1的冻干粉针剂,其组成为:奥美拉唑钠40重量份、麦芽糖3-7重量份、乙酸钠4-8重量份、乙二胺四乙酸二钠1-2重量份、和任选的酸碱调节剂。
8. 根据权利要求1的冻干粉针剂,其中步骤(c)所得经过滤的滤液,其中固形物含量为4~15%(w/v)。
9. 根据权利要求1的冻干粉针剂,其中步骤(c)所得经过滤的滤液,其中固形物含量为4~10%。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冻干粉针剂,其中还包含选自下列的其它药学可接受的赋形剂:甘露醇、乳糖、蔗糖、葡萄糖、山梨醇、甘氨酸、右旋糖苷、氯化钠、及其组合。
11. 根据权利要求1的冻干粉针剂,步骤(a)所述活性炭用量是溶液重量的0.05%~0.2%。
12.根据权利要求1的冻干粉针剂,步骤(d)中除去水份后所得冷冻干燥物料中水份含量低于5%。”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修改仅仅是将原权利要求8的制备步骤限定到权利要求1中,但这一修改并未克服本申请相对于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中所指出的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对于复审请求人所提交的技术合作申明,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所陈述的理由所表达的意思是其与本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无关联,但并未改变其为本申请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事实,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修改及其复审理由并未克服驳回决定中所指出的缺陷,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来说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意见,给出如下合议组意见:
(A)关于区别特征:复审请求人的观点与驳回决定认定的区别特征并无实质不同,区别特征均是使用一定含量的麦芽糖和乙酸钠替换甲硫氨酸与其他成分组合;
(B)关于区别特征的评述具体参见前面所述对权利要求1的意见评述;
(C)关于技术效果和技术问题:根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技术效果也是由组合物中各种成分共同作用形成的,由于本申请说明书中不仅提到稳定性试验效果,也提及了溶解性试验效果,因此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以认定为提供一种具有较好稳定性、溶解性的不同的奥美拉唑钠冻干粉针剂。而对于复审请求人所提出的特定的量、特定配比的麦芽糖和乙酸钠才能获得本申请的效果由于本申请说明书制备例1-3中各物质的用量与对比文件1制备例1-3中的对应各物质的用量完全一致,因此,并不能看出本申请所声称的特定的量、特定配比的麦芽糖和乙酸钠带来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D)虽然复审请求人提供了技术合作的证明,但是并不能改变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事实,技术合作证明并不能直接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提交任何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当初提供技术合作证明,就是为了说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文本的某些内容相似性的原因,并不是为了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其次,复审通知书中所依据的公知常识类证据《中国药用辅料》(罗明生,2006)所列举的三种辅料的作用,与复审请求人所找到的《药剂辅料大全》(罗明生、高天惠,第2版,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以及《药用辅料手册》(第四版,中译本,郑俊民主译,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记载的三种辅料的作用并不完全相同,其中并没有关于麦芽糖作为稳定剂的作用的记载,即便是甲硫氨酸具有稳定剂作用,其也是以抗氧剂原理发挥稳定剂作用,但是没有任何公知技术记载麦芽糖可以作为一种抗氧化剂存在,同时也没有任何关于在奥美拉唑粉针中将甲硫氨酸改用麦芽糖后能够显著改善其局部刺激性,进而改进其生物学安全性的技术启示或教导,综上所述,本申请以麦芽糖替代甲硫氨酸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12项权利要求),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3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40段(即第1-17页)以及2018年09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发明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冻干粉针剂。对比文件1的制备例1公开了一种制备包含奥美拉唑的粉针剂,配方为:奥美拉唑钠 40mg、甲硫氨酸 5mg、EDTA-2Na 1.5mg、pH调节剂 至pH 10.5、注射用水适量,加至1ml;制备方法:(1)称取处方量的主药和辅料,置于不锈钢桶中,加入处方量约80%的注射用水,使各组分溶解,再按溶液体积加入0.1%(w/v)的活性炭,搅拌30分钟,过滤脱炭,补加注射用水至接近处方全量。(2)滤液取样,测定pH值,必要时用pH调节剂调节至规定值(该规定值是冷冻干燥所得干粉用注射用水稀释含活性成分4mg/ml的溶液所测定的pH值得值,下同),再补加注射用水至处方全量。(3)药液用0.45μm微孔滤膜过滤,再用0.22μm微孔滤膜过滤2次。(4)以每瓶灌装药液1ml灌装于5ml西林瓶中,半加胶塞。(5)按照本文所述冻干曲线A进行冷冻干燥,至水分低于3%;冻干结束后,进行液压加塞;扎铝盖,即得(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92-0100]段)。其中,奥美拉唑钠计为40重量份时,配方中EDTA-2Na 为1.5重量份(用量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重量份范围内),pH调节剂的用量为冻干粉剂用注射用水溶解成含奥美拉唑钠4mg/ml浓度的溶液时,pH为10.5(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pH范围内)的量。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含有麦芽糖、乙酸钠并限定用量范围,不含有甲硫氨酸;(2)制备方法中的步骤a中同时加入麦芽糖、乙酸钠以及步骤c中还限定了所得经过过滤的滤液,其中固形物含量为3-20%(w/v)。根据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较好稳定性、溶解性的不同的奥美拉唑冻干粉针剂。对于区别特征(1),麦芽糖是本领域常用的等渗调节剂、保护剂、稳定剂和赋形剂(例如参见《中国药用辅料》,化学工业出版社,罗明生等主编,2006年4月第1版,2006年5月北京第一次印刷,第683页),乙酸钠是常用的缓冲剂、pH调节剂和碱化剂(例如参见《中国药用辅料》,化学工业出版社,罗明生等主编,2006年4月第1版,2006年5月北京第一次印刷,第411页,醋酸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制剂的需要,常规的选择应用,并且,基于冻干的效果和粉针剂的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筛选方法、步骤(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3-0136]段),确定它们的用量是很容易的,对于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甲硫氨酸,其在药剂制造中通常用作助溶剂和稳定剂以及冻干粉针剂的膨松剂(例如参见《中国药用辅料》,化学工业出版社,罗明生等主编,2006年4月第1版,2006年5月北京第一次印刷,第422-423页,蛋氨酸),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剂的需要,可以常规的选择是否添加,并通过使用同样具有稳定作用的麦芽糖来替换具有相同作用的甲硫氨酸,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对于区别特征(2),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麦芽糖和乙酸钠替换对比文件1的甲硫氨酸,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制剂的需要,常规的选择应用,并依据常识确定加入顺序;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c)将药液除菌过滤,灌装于西林瓶中;其中步骤(c)所得经过滤的滤液,其中固形物含量是为3~20%(w/v),优选4~15%(w/v),再更优选4~10%(参见说明书第[0029,0031]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确定步骤(c)的固形物含量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一般常识通过有限的实验,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即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的量、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溶液的pH值,相应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分别进一步限定所述的酸碱调节剂种类,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中所述的酸碱调节剂选自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磷酸二氢钠、磷酸氢二钠、磷酸二氢钾、磷酸氢二钾、盐酸、磷酸、硝酸、硫酸、或其组合。在一个实施方案中,所述的酸碱调节剂是盐酸溶液或者氢氧化钠溶液,例如1M盐酸溶液或者1M氢氧化钠溶液(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9]段)”,可见,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乙酸钠的用量,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乙酸钠和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的量。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乙二胺四乙酸二钠的量为1.5重量份,至于乙酸钠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冻干的效果和粉针剂的稳定性,通过有限的实验即可确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9分别进一步限定步骤(c)所得经过滤的滤液中固形物的含量。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中固形物含量是为3~20%(w/v),优选4~15%(w/v),再更优选4~10%”,即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还包含其它赋形剂以及它们的具体种类。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中还任选地包含其它药学可接受的赋形剂,所述赋形剂选自:甘露醇、乳糖、蔗糖、葡萄糖、山梨醇、甘氨酸、右旋糖苷、氯化钠、及其组合(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即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活性炭用量,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按溶液体积加入0.1%(w/v)的活性炭”,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中步骤(a)所述活性炭用量是溶液重量的0.02%~0.5%(w/v),优选0.05%~0.2%(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即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2进一步限定水分含量,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进行冷冻干燥,至水分低于3%”,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根据本发明第二方面任一实施方案所述的方法,其中步骤(d)中除去水份后所得冷冻干燥物料中水份含量低于10%,优选低于8%,优选低于5%,更优选低于3%。(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 ,即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正如复审请求人所指出的,技术合作证明并不能直接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同时,其也不能改变对比文件1是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事实;其次,尽管复审请求人提出无法找到复审通知书中给出的公知常识类证据,但是,就复审请求人所给出的几份相对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使用的三种辅料的作用而言,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现有技术已经给出麦芽糖为常用的冻干赋形剂的技术启示,因此就其的使用并不能否认对产品带来的稳定性作用,同样的,甲硫氨酸也是冻干粉针剂中的常用辅料,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此进行尝试,使用冻干粉针剂中通常使用的麦芽糖来替代甲硫氨酸,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同时,对比文件1在其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第[0013]段明确公开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期待为临床提供具有良好药学性能的奥美拉唑制剂例如注射用奥美拉唑冻干粉针剂”,在发明内容部分第[0014]段公开了“本发明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具有某些/某种良好性质的包含奥美拉唑的冻干粉针,期待其具有一种或多种良好的药学性能。本发明令人意外地发现,具有特定配方的包含奥美拉唑钠的冻干粉针剂具有令人期待的良好特征。本发明因此而得以完成。”由此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面临的问题、发明的目的完全一致,而且本申请说明书中为解决技术问题采用的筛选过程、筛选方法以及筛选所采用的稳定性指标(残余含量、总特杂增量、总杂增量)也与对比文件1中的筛选过程、筛选方法、筛选指标完全一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可以根据制剂的需要,常规的选择应用,并且基于冻干的效果和粉针剂的稳定性,合理选用麦芽糖替代甲硫氨酸,而对于技术效果,由于本申请说明书制备例1-3中各物质的用量与对比文件1制备例1-3中的对应各物质的用量完全一致,因此,并不能看出本申请所声称的特定的量、特定配比的麦芽糖和乙酸钠带来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理由并未克服本申请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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