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控制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767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5827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71736.7
申请日:2015-05-25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敏
合议组组长:沈乐平
参审员:吴卿
国际分类号:G06F3/048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71736.7,名称为“一种控制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5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2月07日提交的全部权利要求第1-7、9项。驳回决定指出:申请人误将权利要求8写为权利要求9,在此基础上,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365568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23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CN103297606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1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将特征“其中,所述电子设备的操作指令为切换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的切换指令”添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将权利要求9 的编号修改为8。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所述电子设备的操作指令为切换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的切换指令”以及“若所述指示线与所述弯折线相互不匹配,则在当前工作模式下基于所述外力导致电子设备发生的形变产生控制指令”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方案为针对在某一个应用场景下的具体控制信息,而并非针对电子设备整体的工作模式进行的切换;对比文件1中指出的能够使得某一个应用进行控制指令的产生的触发方式为弯曲线和指南的虚线吻合的场景,而本申请则与对比文件1提供的方案是相反的,对比文件1不能给出相应的技术教导或启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想到的处理方式就是指示线与所述弯折线相互不匹配的情况下,不进行响应,因此上述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特征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一次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附图42和附图40所公开的第一实施例的不同实施方式分别公开了可弯折电子装置基于弯折线与提示线相匹配而切换工作模式或执行某一预设模式下某一预设功能。在电子装置中,基于检测到的预设姿势来切换当前工作模式,并且在切换到或保持某一当前工作模式下时可基于检测到的预设姿态执行或切换某一预设功能,是本领域中的常见操作情形。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针对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说明书中的内容“其中,显示多条指示线的时间不同时”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新增加的内容“显示多条指示线的时间不同时”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基于该特征,本申请得到了如下技术效果:不仅能够响应指示线与变形线匹配的情况,还能够在不同时间下展示不同样式的指示线,从而能够适用于更多的处理场景,更加智能,使得设备能够在匹配或匹配变形线匹配的场景下均能得到对应的处理方案。而对比文件1则无法提供更加全面的处理方式,智能程度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比不同。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8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二次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其给出了可弯折电子装置可以基于不同的弯折提示线弯折屏幕而实现不同功能的技术启示。而在电子装置中,可在不同时间分别执行不同的功能是本领域中的常见操作情形。因此为了有效地执行用户所需进行的不同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用于提示执行某一操作的不同指示线在不同时间进行分别显示,当用户基于一条指示线的显示而弯折屏幕后执行了某一特定功能时,还可再对后续可执行的其他功能的指示线予以显示,使得用户可以依次地执行不同的操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内容为将说明书中的内容“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所述电子设备沿显示屏第一侧边显示的指示线进行弯折,将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分为支架部分以及显示部分,在显示部分显示用户查看的内容,支架部分用于支撑于支撑面上、且设置为黑屏”增加到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
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内容如下:
“1. 一种控制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通过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显示指示线;其中,显示多条指示线的时间不同时;
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感应器,获取到所述电子设备受到外力发生形变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产生的弯折线;
基于所述指示线与所述弯折线,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针对所述外力发生形变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操作指令;其中,所述电子设备的操作指令为切换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的切换指令;
其中,所述基于所述指示线与所述弯折线,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针对所述外力发生形变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操作指令,包括:
若所述指示线与所述弯折线相互不匹配,则在当前工作模式下基于所述外力导致电子设备发生的形变产生控制指令;
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所述电子设备沿显示屏第一侧边显示的指示线进行弯折,将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分为支架部分以及显示部分,在显示部分显示用户查看的内容,支架部分用于支撑于支撑面上、且设置为黑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基于所述指示线与所述弯折线,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针对所述外力发生形变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操作指令,包括:
若所述指示线与所述弯折线相互匹配,则产生用于切换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的切换指令。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过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显示指示线,包括:
通过显示屏幕显示与至少一种工作模式对应的至少一个指示线,其中,不同的所述工作模式对应有不同的所述指示线,所述指示线用于保证电子设备能够弯折成对应的姿态。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过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显示指示线包括:
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感应器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受到外力发生形变时,产生并通过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显示指示线。
5.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显示单元,用于通过屏幕显示指示线;其中,显示多条指示线的时间不同时;
感应单元,用于获取到所述电子设备受到外力发生形变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产生的弯折线;
处理单元,用于基于所述指示线与所述弯折线,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针对所述外力发生形变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操作指令;其中,所述电子设备的操作指令为切换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的切换指令;
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通过显示单元若所述指示线与所述弯折线相互不匹配,则在当前工作模式下基于所述外力导致电子设备发生的形变产生控制指令;
所述显示单元,还用于沿显示屏第一侧边显示的指示线进行弯折,将所述显示屏分为支架部分以及显示部分,在显示部分显示用户查看的内容,支架部分用于支撑于支撑面上、且设置为黑屏。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若所述指示线与所述弯折线相互匹配,则产生用于切换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的切换指令。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具体用于通过显示单元显示与至少一种工作模式对应的至少一个指示线,其中,不同的所述工作模式对应有不同的所述指示线,所述指示线用于保证电子设备能够弯折成对应的姿态。
8. 根据权利要求5-7任一项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单元,还用于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感应单元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受到外力发生形变时,产生并通过电子设备的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指示线。”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权利要求1和5中新增加的特征与对比文件1提供的方案不同,在对比文件1中虽然提到根据指南变形能够得到“站立”的状态;但是,对比文件1中并未对站立状态下电子设备如何进行显示进行描述,虽然对比文件1提供的方案中可以将电子设备分为两个部分,但是其中并没有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提及的支架部分。基于前述区别技术特征,对作为支架部分的屏幕能够不进行显示,从而降低屏幕显示的功耗。因此本申请提供的方案,能够适用于更多的处理场景,更加智能,使得设备能够在匹配或匹配变形线匹配的场景下均能得到对应的处理方案。综上,本申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05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5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评价创造性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和两次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即:
对比文件1:CN103365568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23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控制柔性显示装置的方法,并公开了以下内容:
第一示范性实施例:
显示器110可以在显示器110上显示关于至少一个用于运行与被选择的应用图标对应的应用的变形姿势的指南;显示器110可以提供关于至少一个用于执行驱动的应用的预先确定的功能的变形姿势的指南;指南可以被提供为虚线和实线(参见说明书第[0175]、[0198]-[0200]段,相当于:通过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幕显示指示线);
图6到图8是说明使用根据示范性实施例的变形传感器感测显示装置中的弯曲变形的方法的视图(参见说明书第[0094]段);基于在其处感测到电阻值的变化的点之间的关系,传感器120可以感测弯曲线的大小、弯曲线的方向、弯曲线的位置,以及弯曲线的数量(参见说明书第[0102]段,相当于: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感应器,获取到所述电子设备受到外力发生形变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所产生的弯折线);
如果用于使柔性显示装置变形的用户变形姿势被传感器120感测到,则控制器130可以把感测的变形姿势与预先确定的用于活动的应用的姿势进行比较,并可以提供比较的结果(参见说明书第[0195]段);图37到图39是示出根据第一示范性实施例的反馈效果的视图,如图38的视图(b)中所示,如果变形在正确的位置被完成,则可以显示指示变形成功完成的消息,例如“你已经在正确区域弯曲”,如图38的视图(c)中所示;如果变形未完成或者未在正确的位置完成,则可以显示指示变形未完成的消息,例如“你已在不正确的区域弯曲,请再次弯曲”(参见说明书第[0231]段);弯曲区域可以包括弯曲线(参见说明书第[0111]段);控制器130可以把柔性显示装置100的变形与应用相关联,以便执行该应用内预先确定的功能;如果用于使柔性显示装置变形的用户变形姿势被传感器120感测到,并且感测到的变形姿势被确定为用于应用的预先确定的姿势,控制器130可以控制应用执行与检测到的变形姿势相关联的预先确定的功能(参见说明书第[0187]段、图38-39,由此可见,确定所感测到的变形姿势是否为预先确定的姿势可以通过比较弯曲线的位置是否正确来实现);
图40到图45是根据第一示范性实施例说明用于控制柔性显示装置的方法的视图,图42是根据第一示范性实施例示出提供关于至少一个和活动SNS应用相关联的姿势的指南的柔性显示装置的视图;
参考图42的视图(a),显示器 110可以显示SNS应用屏幕和用于至少一个执行SNS应用的预先确定的功能的弯曲姿势的变形指南;SNS应用驱动屏幕可以显示对话框;变形指南可以是水平的虚线;如图42的视图(b)中所示,用户可以根据提供的变形指南,把柔性显示装置100的下部区域沿水平方向向前弯曲;在这种情况下,控制器130可以执行SNS应用的键盘显示功能(参见说明书第[232]-[243]段、图39-42,并且由图42可见,其基于用户根据弯曲指南对显示屏幕的正确弯曲而将SNS应用由对话框显示状态切换为键盘输入状态,因此相当于:基于所述指示线与所述弯折线,确定所述电子设备的针对所述外力发生形变时所述电子设备的操作指令,所述电子设备的操作指令为切换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的切换指令),该键盘显示功能与沿着变形指南在柔性显示装置100的下部区域上弯曲相关联(参见说明书第[232]-[243]段、图39-42,并且由图42可见,将图42a所示的柔性屏幕沿着显示屏上所显示的弯折线进行弯折之后,在图42b中,弯折后屏幕分为聊天内容显示部分和键盘显示部分,其键盘显示部分作为支架将聊天内容显示部分支撑于键盘显示部分所构成的平面上,使其保持直立状态。因此其相当于:所述电子设备沿显示屏第一侧边显示的指示线进行弯折,将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分为支架部分以及显示部分,在显示部分显示用户查看的内容,支架部分用于支撑于支撑面上)。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若所述指示线与所述弯折线相互不匹配,则在当前工作模式下基于所述外力导致电子设备发生的形变产生控制指令;2)显示多条指示线的时间不同时;3)支架部分设置为黑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该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有效地执行用户想要进行的操作。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该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屏幕显示的功耗。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233]-[0237]段,图40):“图40是根据第一实施例示出提供关于至少一个和被驱动的电子书应用相关联的姿势的变形指南的柔性显示装置100的视图;参考图40的视图(a),显示器110可以显示电子书应用屏幕和用于执行该电子书应用的预先确定功能的姿势的变形指南;指南可以是位于显示器110的一个或更多个角的虚线;用户可以根据提供的变形指南弯曲柔性显示装置100的右上角,显示器110可以显示电子书的下一页;用户可以根据提供的指南弯曲柔性显示装置100的左上角,显示器110可以显示电子书的前一页;用户可以根据提供的指南弯曲柔性显示装置100的右下角,显示器110可以显示最后一页;用户可以根据提供的指南弯曲柔性显示装置100的左下角,显示器110可以显示第一页”。由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图40和图42所代表的示例均为“第一实施例”所包含的不同情形下,不同弯折姿态对应不同功能的示例:图42所代表的示例公开了当检测到的用户对可弯折电子装置的弯折线和预设指示线之间匹配时,则变换工作模式;图40所代表的示例公开了某一预设当前工作模式包括多种不同的功能,基于检测到的弯折线与该当前工作模式下的某一预设功能的指示线相匹配时执行其所对应的功能。另外,在电子装置中,基于检测到的预设姿势来切换当前工作模式,并且在切换到或保持某一当前工作模式下时可基于检测到的预设姿态执行或切换某一预设功能,是本领域中的常见操作情形。因此为了有效地执行用户所需要进行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将对比文件图42和图40所公开的第一实施例的不同情形进行结合,以使得当所检测到的对柔性电子设备的弯折线与变换工作模式的指示线匹配时,变换工作模式;不匹配时,不切换工作模式,而在当前工作模式下基于所述外力导致电子设备发生的形变产生控制指令。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由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给出了不同弯折姿态对应不同功能的示例,而电子装置一般均可执行多种不同的功能,且在一些情形下不同功能的执行依照时间顺序依次进行,即多个不同功能的执行均在不同时间内完成,因此为了有效地执行用户所需进行的不同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用于提示执行某一操作的不同指示线在不同时间进行分别显示,以使得当基于一条指示线的显示而弯折屏幕后执行了某一特定功能时,还可再对后续可执行的其他功能的指示线予以显示,使得用户可以依次地执行不同的操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由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屏幕沿着第一侧边显示的指示线弯折后电子屏幕分为支架部分和显示部分,在显示部分显示用户查看的内容,支架部分用于支撑于支撑面上的技术特征。并且由对比文件1的图42可见,其给出了可以在被弯折后区分为显示部分和支持部分的不同柔性屏幕区域根据实际的需要而显示不同内容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当无需对支架部分执行任何操作时,为了节省对电子设备的电量等的消耗以及避免误操作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作为支架部分的屏幕设置为黑屏。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232]-[0243]段,图42):基于用户根据弯曲指南对显示屏幕的正确弯曲而将SNS应用由对话框显示状态切换为键盘输入状态(相当于:若所述指示线与所述弯折线相互匹配,则产生用于切换所述电子设备的工作模式的切换指令)。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图42及其文字说明公开了:通过显示屏幕显示与SNS应用屏幕进入虚拟键盘输入界面工作模式对应的指示线,来保证电子设备能够弯折成对应的姿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219]-[0220]段,图27):图27是根据第一示范性实施例说明在柔性显示装置中与至少一个弯曲姿势和应用相关联的指南的视图;参考图27的视图(a),第一指南可以被提供为虚线,并且第二指南可以被提供为实线(即:在柔性显示屏上可同时显示多条指示线)。由前述评述可知,图42和图27均为 “第一实施例”所包含的不同情形下的操作示例。另外,电子装置不同工作模式的切换与不同的操作姿势相对应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为了实现不同模式的切换,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将对比文件1图42和图27所公开的第一实施例的不同情形进行结合,以针对不同的工作模式,设置与其对应的用于指示弯折姿态的不同的指示线。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之一,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柔性显示屏上显示用于提示用户在哪里弯曲的指示线”。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30]段):如图37的视图(b)中所示,可以在要被变形的位置上提供指南,当柔性显示装置100被进一步变形时,指南可以继续变浅。即其给出了将柔性屏的变形和指示线的显示效果相关联的技术启示。而在本领域中,基于某一预设的用户触发动作而触发某一指示线或指示标记的产生和显示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为了触发用于提示用户在哪里弯曲的指示线的产生和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产生和显示用于提示用户在哪里弯曲的指示线的触发条件设置为当通过所述电子设备的感应器确定所述电子设备受到外力发生形变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8均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该些权利要求是与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的方法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4类似的理由,上述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由前述2.1部分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电子设备沿显示屏第一侧边显示的指示线进行弯折,将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屏分为支架部分以及显示部分,在显示部分显示用户查看的内容,支架部分用于支撑于支撑面上。并且对比文件1给出了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而在被弯折后区分为显示部分和支架部分的不同柔性屏幕区域显示不同内容的技术启示(例如图42),在此基础上,当无需对支架部分执行任何操作时,为了节省对电子设备的电量等的消耗以及避免误操作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作为支架部分的屏幕设置为黑屏。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