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Labview的无线农药残毒安检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Labview的无线农药残毒安检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755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639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67972.1
申请日:2016-02-01
复审请求人:宿迁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关元
合议组组长:孙茂宇
参审员:孟宪超
国际分类号:G01N21/64,G08C17/02,G06Q5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67972.1,名称为“基于Labview的无线农药残毒安检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6年02月01日,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05月25日,申请人为宿迁学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并于2018年08月29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理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29段、申请日提交的附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基于Labview的无线农药残毒安检系统及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由恒温检测箱和上位机构成,所述恒温检测箱和上位机之间通过无线通信模块相连接,所述上位机为Labview总控制端,包括温度显示模块、农药残毒浓度显示模块、二维码生成模块、数据存储模块和登录模块,所述登录模块与指纹识别模块连接,通过用户名密码和指纹识别完成登录,所述数据存储模块与数据库连接,数据库与Web网站连接;所述恒温检测箱由单片机控制,分别与温度传感器、光电转化模块、温度控制模块连接,所述光电转化模块与化学反应器连接,光电转化模块由光电倍增管和放大电路构成;所述温度控制模块由发热片、风扇和继电器组成;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打开上位机labview,进入登录界面;通过用户名密码和指纹识别完成登录,同时,通过摄像头监控模块检测人员的图像信息会被记录并保存起来。
(2)进入检测界面,开启检测箱;当检测开始,用户通过上位机labview总控制端所提供的界面进行开始操作,总控制端通过无线通信模块向单片机发送指令,单片机接收对应指令后向检测箱发送开启命令,检测箱开始工作;
(3)温度传感器产生的温度数据被发送至单片机,单片机通过无线通信模块与上位机labview总控制端实现通信,上位机总控制端处理数据并通过温度显示模块将温度数据显示出来;labview总控制端再通过无线通信模块向单片机发送温度控制指令,单片机接收到指令后再向温度控制模块发送控温指令;通过继电器的吸合来控制风扇和加热片的开关,从而控制检测箱中的温度以达到恒温环境;
(4)化学反应容器在恒温环境中进行反应,农药残毒在反应中发出荧光,光电倍增管将微弱的荧光转化为电信号,经过放大电路放大的电信号被发送到单片机,单片机通过无线通信模块将农药残毒浓度数据发送给labview总控制端,labview总控制端经过农药残毒浓度中值算法算出准确的残毒浓度值,再通过农药残毒浓度显示模块将浓度数据显示出来;
同时,被检测的农产品农药残毒浓度数据被记录存储于上位机的数据存储模块中生成数据库并发送至Web上进行公布,农产品农药残毒浓度数据也会以二维码的形式生成便于用户参考,实现对粮食、蔬菜、瓜果的全程追踪检测,使消费者买的放心,吃的安心。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Labview的无线农药残毒安检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电倍增管的型号为H1072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Labview的无线农药残毒安检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通信模块为NRF2410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Labview的无线农药残毒安检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Web网站包括主页、下载、资讯、用户和搜索模块。”
驳回决定中使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进行评述:
对比文件1:“智能便携式农药残留速测系统的研制”,吕浩等,计算机与数字工程,第38卷第8期,第113-117页,公开日:2012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2:“农药残毒快速检测智能化系统”,周芸等,计算机系统应用,第21卷第7期,第1-4页,公开日:2012年12月31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3、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宿迁学院 (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基于Labview的无线农药残毒安检系统,其特征在于:由恒温检测箱和上位机构成,所述恒温检测箱和上位机之间通过无线通信模块相连接,所述上位机为Labview总控制端,包括温度显示模块、农药残毒浓度显示模块、二维码生成模块、数据存储模块和登录模块,所述登录模块与指纹识别模块连接,通过用户名密码和指纹识别完成登录,所述恒温检测箱由单片机控制,分别与温度传感器、光电转化模块、温度控制模块连接,所述光电转化模块与化学反应器连接,所述数据存储模块与数据库连接,数据库与Web网站连接;所述上位机还与摄像头监控模块连接,用于采集用户的图像信息;
其中,被检测的农产品农药残毒浓度数据被记录存储于所述上位机的所述数据存储模块中生成数据库,并发送至所述Web网站上进行公布;同时,所述上位机的所述二维码生成模块将农产品农药残毒浓度数据生成二维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Labview的无线农药残毒安检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控制模块由发热片、风扇和继电器组成,当检测箱内温度未达到检测反应温度时,总控制端向单片机发送升温指令,单片机通过继电器开启加热片和风扇,不断加热检测箱来达到适合的检测温度,当检测箱内温度超过检测反应温度时,总控制端向单片机发送降温指令,单片机通过继电器关闭风扇和加热片,通过总控制端的温度监控和温度控制以达到适合检测的恒温环境。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Labview的无线农药残毒安检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通信模块为NRF2410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Labview的无线农药残毒安检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Web网站包括主页、下载、资讯、用户和搜索几个模块。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Labview的无线农药残毒安检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电转化模块由光电倍增管和放大电路构成,所述光电倍增管的型号为H10722。”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通过用户名密码和指纹识别完成登录”、“所述上位机还与摄像头监控模块连接,用于采集用户的图像信息”、“被检测的农产品农药残毒浓度数据被记录存储于所述上位机的所述数据存储模块中生成数据库,并发送至所述Web网站上进行公布”、“所述上位机的所述二维码生成模块将农产品农药残毒浓度数据生成二维码”等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从而使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以及权利要求2-5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仍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并指出:通过上位机远程控制检测端进行检测在分析检测领域十分常见,检测员在上位机端对检测机体进行控制,包括根据温度传感器测量的温度数据,由远端发出控制指令对检测端的温度进行控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申请虽然提出了通过上位机对恒温检测箱进行控制,但实现远程检测所必须的样品自动取样、装样等技术手段并未在说明书中披露。此外,采用二维码生成模块将农产品农药残毒浓度数据生成二维码,通过用户密码和指纹识别完成登录以及通过摄像头采集用户的图像信息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5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将“所述Web网站包括主页、下载、资讯、用户和搜索几个模块;在主页上能够浏览关于农药残毒的简介和网站的介绍,在下载页面能够下载农药残毒检测的软件和二维码扫描的软件,在资讯页面能够浏览最新的资讯和要闻,在用户页面能够进行用户注册,而搜索功能则是通过农产品的ID号能够搜索出相应的农药残毒浓度和有关信息”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权利要求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基于Labview的无线农药残毒安检系统,其特征在于:由恒温检测箱和上位机构成,所述恒温检测箱和上位机之间通过无线通信模块相连接,所述上位机为Labview总控制端,包括温度显示模块、农药残毒浓度显示模块、二维码生成模块、数据存储模块和登录模块,所述登录模块与指纹识别模块连接,通过用户名密码和指纹识别完成登录,所述恒温检测箱由单片机控制,分别与温度传感器、光电转化模块、温度控制模块连接,所述光电转化模块与化学反应器连接,所述数据存储模块与数据库连接,数据库与Web网站连接;所述上位机还与摄像头监控模块连接,用于采集用户的图像信息;
其中,被检测的农产品农药残毒浓度数据被记录存储于所述上位机的所述数据存储模块中生成数据库,并发送至所述Web网站上进行公布;同时,所述上位机的所述二维码生成模块将农产品农药残毒浓度数据生成二维码;
所述Web网站包括主页、下载、资讯、用户和搜索几个模块;在主页上能够浏览关于农药残毒的简介和网站的介绍,在下载页面能够下载农药残毒检测的软件和二维码扫描的软件,在资讯页面能够浏览最新的资讯和要闻,在用户页面能够进行用户注册,而搜索功能则是通过农产品的ID号能够搜索出相应的农药残毒浓度和有关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Labview的无线农药残毒安检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控制模块由发热片、风扇和继电器组成,当检测箱内温度未达到检测反应温度时,总控制端向单片机发送升温指令,单片机通过继电器开启加热片和风扇,不断加热检测箱来达到适合的检测温度,当检测箱内温度超过检测反应温度时,总控制端向单片机发送降温指令,单片机通过继电器关闭风扇和加热片,通过总控制端的温度监控和温度控制以达到适合检测的恒温环境。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Labview的无线农药残毒安检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通信模块为NRF24101。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Labview的无线农药残毒安检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电转化模块由光电倍增管和放大电路构成,所述光电倍增管的型号为H10722。”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专利通过摄像头能够采集检测人员的信息,并在通过Web网站进行公布并生成二维码,使得消费者在购买农产品时还可得知检测人员的信息,便于对农产品安全进行追踪监管。并且,用户可通过在Web网站上自行下载的农药残毒检测软件,通过联网功能实现对恒温检测箱进行远程控制,直接对农药残留程度进行检测。使得权利要求1-4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2018年06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以及申请日提交的附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具体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Labview的无线农药残毒安检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便携式农药残留速测系统,并公开了:整个系统以微处理器ATmega128作为控制核心,分为测量控制部分和应用组件部分,集成有农药残留检测所需的全套工具和资源,利用通用分组无线服务技术(GPRS)构件分布式的无线数据通信网络,并通过网络服务器实现数据的综合处理。测量控制部分由光学检测系统和恒温加热系统组成;应用组件部分包括LCD、GPRS模块等功能单元。检测得到的信息形成数据报文后经GPRS无线通信网络传输至网络服务器,服务器通过LabVIEW程序对收到的数据报文进行合格分析、统计以及数据存储备份等。机体为箱式结构,光学检测系统由光电探头、驱动电机、螺纹管、隔挡板和农药速测卡组成,恒温加热系统由加热薄膜和温度传感器构成。LED和数字光强传感器TSL2561构成盒状的光电探头,探头位于速测卡凹槽端的正上方,LED发出的光摄入凹槽端中的溶液,未被溶液吸收的光射入TSL2561的光敏单元。恒温加热系统通过温度传感器DS18B20读取薄膜的温度,并结合PWM和线性升降温技术实现对薄膜升温与降温过程的控制。网络服务器通过LabVIEW建立通信应用程序,接收多个GPRS模块发送的数据包,形成分布式的数据采集系统。服务器程序能够实现数据的统计、合格分析、以及存储备份。利用LabVIEW程序生成EXE文件,形成较好的可视化界面。
其中,对比文件1中的利用LabVIEW程序的智能便携式农药残留速测系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基于Labview的无线农药残毒安检系统。其中箱式结构的机体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恒温箱,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知,机体通过GPRS模块与网络服务器连接,而网络服务器可以以工作站的方式存在,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上位机。GPRS模块与网络服务器中接收GPRS模块发送的数据包的部件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无线通信模块,网络服务器采用LabVIEW程序。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5可知,服务器所在的数据中心界面能够显示包括检测结果的数据,因此具有农药残毒浓度显示模块,且服务器能实现数据存储备份,因此具有数据存储模块。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知,机体中的微处理器ATmega12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单片机,光学探头具有数字光强传感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光电转化模块,盛放被测溶液的凹槽端相当权利要求1中的化学反应器,恒温加热系统中的温度传感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温度传感器,由于微处理器ATmega128与温度传感器连接并对薄膜升降温进行控制,因此必然具有温度控制模块。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以下区别:(1)上位机为Labview总控制端,包括温度显示模块;(2)上位机包括二维码生成模块,将农产品农药残毒浓度数据生成二维码;上位机包括登录模块,登录模块与指纹识别模块连接,通过用户名密码和指纹识别完成登录;上位机还与摄像头监控模块连接,用于采集用户的图像信息;数据存储模块与数据库连接,数据库与Web网站连接,被检测的农产品农药残毒浓度数据被记录存储于所述上位机的所述数据存储模块中生成数据库,并发送至所述Web网站上进行公布;(3)所述Web网站包括主页、下载、资讯、用户和搜索几个模块;在主页上能够浏览关于农药残毒的简介和网站的介绍,在下载页面能够下载农药残毒检测的软件和二维码扫描的软件,在资讯页面能够浏览最新的资讯和要闻,在用户页面能够进行用户注册,而搜索功能则是通过农产品的ID号能够搜索出相应的农药残毒浓度和有关信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提供一种对终端检测设备进行控制的方式。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网络服务器主要用于接收数据被用于数据的分析、备份和显示,并不对执行样品检测功能的检测端进行控制,而权利要求1中的上位机作为总控制端还要通过向单片机发送指令对恒温检测箱进行控制,包括通过温度显示模块显示恒温检测箱的温度并向单片机发出控制温度。然而,一方面,通过上位机远程控制检测端进行检测在分析检测领域十分常见,虽然对比文件1中是在检测端通过检测员对单片机发出指令进行控制,但如果应用于无需人工取样或样品预置的情况下,检测员在上位机端对检测机体进行控制,包括根据温度传感器测量的温度数据,由远端发出控制指令对检测端的温度进行控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另一方面,本申请虽然提出了通过上位机对恒温检测箱进行控制,但实现远程检测所必须的样品自动取样、装样等技术手段并未在说明书中披露,而远程启动检测以、通过指令远程进行温度控制这些技术手段都是最常见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本申请未披露自动取样、装样等技术手段而只披露了远程启动、控温等技术手段的情况下,选择在检测端进行控制还是在上位机上进行远程控制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一方面,二维码生成模块属于常规的技术手段,另一方面,随着移动终端扫码技术的普及,通过二维码的方式传递信息已经在各个领域被广泛应用。在此基础上,采用二维码生成模块将农产品农药残毒浓度数据生成二维码,以利于人们通过扫码获取相关信息仅仅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的应用,不足以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并且,在上位机设置登录模块,并通过用户密码和指纹识别完成登录以及通过摄像头采集用户的图像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采集的图像信息无论是用于用户登录还是其他用途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此外,将检测数据生成数据库并发送至web网站进行公布同样属于常规的技术手段,只要存在外界对于获取检测数据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采用这一技术手段,其不足以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Web网站包括主页、下载、资讯、用户和搜索几个模块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在具体涉及农残检测的网站中,使其主页具备关于农药残毒的简介和网站的介绍的功能,提供可浏览最新资讯和要闻的咨询页面,并在下载页面下载相关软件,如用于配合网站生成的有关农残信息的二维码而提供的二维码扫描的软件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该网站在面对如检测人员等相对专业的用户时提供进行用户注册的用户页面,并在下载页面提供农药残毒检测软件的下载服务,以及方便专业人员根据农产品ID号搜索相关农产品的农残信息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见设置。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通过摄像头采集用户的图像信息,并未限定该图像信息仅是用于用户登录时的识别还是另做他用,更未限定在生成的二维码中包含检测人员的信息。同样,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在Web网站中提供农药残毒检测软件的下载服务,未限定其是供消费者下载并直接参与农残的检测。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恒温加热系统包括温度传感器和加热薄膜,其中加热薄膜的作用与权利要求2中的加热片类似,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薄膜升温降温的控制。而对于温度控制模块还包括风扇和继电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并且为了控制恒温检测箱内的温度恒定已符合检测要求,相应的当检测箱内温度未达到检测反应温度时,总控制端向单片机发送升温指令,单片机通过继电器开启加热片和风扇,不断加热检测箱来达到适合的检测温度,当检测箱内温度超过检测反应温度时,总控制端向单片机发送降温指令,单片机通过继电器关闭风扇和加热片,通过总控制端的温度监控和温度控制以达到适合检测的恒温环境是本领域常规的操作方法。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的采用无线通信,而NRF24101为常见的通信模块,选择所述无线通信模块为NRF2410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的限定,而采用具体型号的光电倍增管作为光电转换器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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