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校验的磁场干扰发生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681
决定日:2019-09-12
委内编号:1F2696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24227.2
申请日:2015-11-25
复审请求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上海思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欣悦
合议组组长:田静怡
参审员:张培
国际分类号:G01R3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该对比文件进行改进的动机,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24227.2,名称为“一种用于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校验的磁场干扰发生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上海思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295862A,公开日为2013年09月1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以及2018年0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校验的磁场干扰发生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架,所述支架的两侧设置有电感线圈,每一电感线圈均与调压器的输出端连接,所述调压器的输入端与电源连接,两电感线圈之间的区域形成磁场干扰区域,在所述磁场干扰区域内设置有被试品固定工具;
所述支架的两侧设置有电感线圈容纳盒体,每一电感线圈容纳盒体内设置有线圈支架,所述电感线圈设置在所述线圈支架上,每一电感线圈容纳盒体的顶部设置有与调压器的输出端连接的接线端,所述接线端的另一端与电感线圈连接;
使用时,调压器接AC220V/50Hz的市电电源,输出电压0-250V,调压器的输出端通过电线连接的接线端,所以两电感线圈产生磁场,在两电感线圈之间的区域就形成磁场干扰区域,通过调压器调节输出电压,可以改变电感线圈产生的场强,进而改变磁场干扰区域的场强,接着通过场强计的测量触头对磁场干扰区域的场强进行测量,当测得此处场强为50GS时,停止调节调压器,通过观察场强计的示值,待示值稳定在50GS时,撤开场强计,将被检设备铁芯接地电流测试仪的测试钳放置在磁场干扰区域内进行测试,测试钳与一标准电流源连接,该标准电流源为认为设定值,设定值应在被检设备铁芯接地测试仪说明书所示的测量范围内,通过观察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显示的测量数值与标准电流源的设定值进行误差比较,判断被检设备的稳定性、准确度是否合格。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校验的磁场干扰发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感线圈容纳盒体的侧壁设置有若干散热孔。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校验的磁场干扰发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被试品固定工具包括水平设置的H型支架,所述H型支架的两竖边两端分别固定在电感线圈容纳盒体的侧壁上。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校验的磁场干扰发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底部设置有若干行走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校验的磁场干扰发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感线圈容纳盒体的顶部设置有拉手。”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校验的磁场干扰发生装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该装置被用于形成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的校验中的干扰磁场;调压器接AC220V/50Hz的市电电源;当测得此处场强为50GS时,停止调节调压器,通过观察场强计的示值,待示值稳定在50GS时,撤开场强计,将被检设备铁芯接地电流测试仪的测试钳放置在磁场干扰区域内进行测试,测试钳与一标准电流源连接,该标准电流源为认为设定值,设定值应在被检设备铁芯接地测试仪说明书所示的测量范围内,通过观察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显示的测量数值与标准电流源的设定值进行误差比较,判断被检设备的稳定性、准确度是否合格。(b)支架的两侧设置有电感线圈容纳盒体,每一线圈支架设置于相应的电感线圈容纳盒体内,每一电感线圈容纳盒体的顶部设置有与调压器的输出端通过电线连接的接线端,所述接线端的另一端与电感线圈连接。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要为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的校验提供磁场时,有动机向其他技术领域寻找能够产生磁场的技术手段,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磁偏转装置应用于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的校验,作为磁场干扰发生装置,对于具体的校验方法及参数的设置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调压器与电感线圈进行连接、简化接线工作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3,适应性地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使用方法的相关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使用方法的技术启示,审查员认为该使用方法是显而易见的观点是缺乏依据的;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对被试品进行固定的相关特征,不能对磁场干扰区域内的待测件进行静态固定,而本申请所检测的测试钳是可以钳在H型支架的横梁上,保证被测试点和标准点位置一致,提高检测精度。(2)对比文件1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为:一种用于电子束轨迹控制的电磁偏转装置,克服了电子束加工过程中电子束直线运动加工的局限性,采用电磁线圈灵活控制磁场大小,可以满足不同偏转半径轨迹的电子束的轨迹末端控制,能够满足特殊位置电子束加工的需要,具有磁场检测功能,可以对产生的磁场进行实时的检测与调整,确保磁场强度满足加工要求,通过穿墙插头与现电子束加工装置直接集成使用,可以方便灵活的进行安装和拆卸,不影响现有电子束加工装置的正常运行。本申请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通过观察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显示的测量数值与标准电流源的设定值进行误差比较,判断被检设备的稳定性、准确度是否合格。两者的效果完全不一样。故本申请具备创造性。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校验的磁场干扰发生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架,所述支架的两侧设置有电感线圈,每一电感线圈均与调压器的输出端连接,所述调压器的输入端与电源连接,两电感线圈之间的区域形成磁场干扰区域,在所述磁场干扰区域内设置有被试品固定工具;
所述支架的两侧设置有电感线圈容纳盒体,每一电感线圈容纳盒体内设置有线圈支架,所述电感线圈设置在所述线圈支架上,每一电感线圈容纳盒体的顶部设置有与调压器的输出端连接的接线端,所述接线端的另一端与电感线圈连接;
所述被试品固定工具包括水平设置的H型支架,所述H型支架的两竖边两端分别固定在电感线圈容纳盒体的侧壁上;
使用时,调压器接AC220V/50Hz的市电电源,输出电压0-250V,调压器的输出端通过电线连接的接线端,所以两电感线圈产生磁场,在两电感线圈之间的区域就形成磁场干扰区域,通过调压器调节输出电压,可以改变电感线圈产生的场强,进而改变磁场干扰区域的场强,接着通过场强计的测量触头对磁场干扰区域的场强进行测量,当测得此处场强为50GS时,停止调节调压器,通过观察场强计的示值,待示值稳定在50GS时,撤开场强计,将被检设备铁芯接地电流测试仪的测试钳放置在磁场干扰区域内进行测试,测试钳与一标准电流源连接,该标准电流源为认为设定值,设定值应在被检设备铁芯接地测试仪说明书所示的测量范围内,通过观察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显示的测量数值与标准电流源的设定值进行误差比较,判断被检设备的稳定性、准确度是否合格。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校验的磁场干扰发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感线圈容纳盒体的侧壁设置有若干散热孔。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校验的磁场干扰发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底部设置有若干行走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校验的磁场干扰发生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感线圈容纳盒体的顶部设置有拉手。”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12月24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8年1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5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该对比文件进行改进的动机,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对于本案:
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校验的磁场干扰发生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电子束轨迹控制的电磁偏转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1-66段,附图1-6):该电磁偏转装置包括励磁电源1,励磁电源1为电压、电流连续可调的直流稳压稳流电源(相当于调压器及与调压器输入端相连的电源)和磁场发生装置;磁场发生装置包括磁轭2(相当于支架),铁芯3(相当于线圈支架),线圈4(相当于电感线圈);结合附图1可知,磁轭2两侧均设置有线圈4,线圈4分别固定安装在铁芯3上,线圈4的抽头利用穿墙插头与励磁电源1连接(相当于每一电感线圈均与调压器的输出端连接);被加工的零件放置于铁芯3的气隙空间(相当于两线圈4之间的区域形成磁场干扰区域);装置还包括霍尔磁场探测器(相当于场强计),霍尔磁场探测器具有探头(相当于场强计的测量触头);使用时,可以调节励磁电源1输出的励磁电压为12V或45V;励磁电流及励磁电压通过穿墙插头输入到磁场发生装置产生磁场,磁场发生装置中通过两线圈4产生磁场,在两线圈之间形成磁场干扰区域;励磁电源输出不同的励磁电压及励磁电流值,可以形成不同强度的磁场区域,通过调节励磁电源的输出值,使实际磁场强度与理论磁场强度相等(相当于通过调压器调节输出电压,改变电感线圈的场强,进而改变磁场干扰区域的场强),霍尔磁场探测器的一个探头5放置在磁场发生装置的气隙空间的中心位置,用于测量该区域磁场强度(相当于通过场强计的测量触头对磁场干扰区域的场强进行测量)。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装置被用于形成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的校验中的干扰磁场;调压器接AC220V/50Hz的市电电源;当测得磁场干扰区域场强为50GS时,停止调节调压器,通过观察场强计的示值,待示值稳定在50GS时,撤开场强计,将被检设备铁芯接地电流测试仪的测试钳放置在磁场干扰区域内进行测试,测试钳与一标准电流源连接,该标准电流源为认为设定值,设定值应在被检设备铁芯接地测试仪说明书所示的测量范围内,通过观察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显示的测量数值与标准电流源的设定值进行误差比较,判断被检设备的稳定性、准确度是否合格;支架的两侧设置有电感线圈容纳盒体,每一线圈支架设置于相应的电感线圈容纳盒体内,每一电感线圈容纳盒体的顶部设置有与调压器的输出端通过电线连接的接线端,所述接线端的另一端与电感线圈连接,磁场干扰区域内设置有被试品固定工具,被试品固定工具包括水平设置的H型支架,H型支架的两竖边两端分别固定在电感线圈容纳盒体的侧壁上。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在于控制电子束的运动轨迹以满足特殊形状零件的加工,属于电子束加工领域。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对比文件1采用一种电磁偏转装置,其励磁电源设置在电子束加工装置真空室外,磁场发生装置设置在电子束加工装置真空室内,待加工零件位于电子束加工装置电子枪正下方的铁芯气隙空间,该装置克服了电子束加工过程中电子束直线运动加工的局限性,采用电磁线圈灵活控制磁场大小,可以满足不同偏转半径轨迹的电子束的轨迹末端控制,能够满足特殊位置电子束加工的需要。可见,对比文件1的磁场发生装置专为电子束加工装置而设计,其结构、尺寸、磁场强度等均需与电子束加工装置相配合,对比文件1并未给出可将装置应用于其他领域的相关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时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设置使其应用于其他领域,如计量、校准领域的磁场干扰发生装置,进而也没有动机对装置的具体结构以及使用方式进行相应的改变,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没有使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的动机,另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根据本申请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2段,第18段),通过H型的被试品固定工具将被检设备铁芯接地电流测试仪的测试钳放置在磁场干扰区域内进行测试,通过观察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显示的测量数值与标准电流源的设定值进行误差比较,判断被检设备的稳定性、准确度是否合格,从而实现了模拟变电站内常有的工频磁场干扰情况,更加真实地对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的抗干扰能力和准确度进行检定的技术效果。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1的装置带来了实质性改变和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故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相应地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要为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的校验提供磁场时,有动机向其他技术领域寻找能够产生磁场的技术手段,这符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定义,也就是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电磁偏转装置应用于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的校验,作为磁场干扰发生装置,并进行相应的调整,这种应用并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具体的校验方法、装置结构的改进以及参数的设置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根据现有技术文献1(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技术(变压器类),周卫华主编,中国电力出版社,2015年12月)可知,铁芯接地电流检测仪易受漏磁场的干扰,在实际测试工作前,需要对其进行校验使其符合测试需求。根据现有技术文献2(电能计量技术及故障处理,欧朝龙主编,中国电力出版社,2015年12月)可知,在对电表进行磁场干扰试验时,将电表放置于外部磁场干扰环境中来检测其是否正常工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放置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磁场发生装置中进行磁场干扰的测试。此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一项装置权利要求,申请人依据说明书补充的使用方法并没有对该装置本身的结构造成实质的改变。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申请涉及电力行业、电力测量设备的计量、校准领域,特别涉及一种用于铁心接地电流测试仪校验的磁场干扰发生装置,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用于电子束轨迹控制的电磁偏转装置及其应用,具体涉及一种用于电子束加工过程中对电子束末端运动轨迹进行控制的电磁偏转装置,属于电磁学领域中的电子束加工领域。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在于控制电子束的运动轨迹以满足特殊形状零件的加工,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对比文件1采用一种电磁偏转装置,其励磁电源设置在电子束加工装置真空室外,磁场发生装置设置在电子束加工装置真空室内,待加工零件位于电子束加工装置电子枪正下方的铁芯气隙空间,该装置克服了电子束加工过程中电子束直线运动加工的局限性,采用电磁线圈灵活控制磁场大小,可以满足不同偏转半径轨迹的电子束的轨迹末端控制,能够满足特殊位置电子束加工的需要。可见,对比文件1的磁场发生装置专为电子束加工装置而设计,其结构、尺寸、磁场强度等均需与电子束加工装置相配合,其并不存在需要解决的、和电流测试仪校验相关的技术问题。因此,即使在计量、校准领域,将电表放置于外部磁场干扰环境中来检测其是否正常工作是该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出发,也难以想到将结构、尺寸、磁场强度等硬件结构并不适用于产生电流测试仪校验磁场的、用于控制电子束运动轨迹的电磁偏转装置,应用于电流测试仪的校验,进而也没有动机对装置的具体结构以及使用方式进行相应的改变。此外,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使用方法,使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磁场干扰发生装置需要具备“可方便固定铁芯接地电流测试仪并产生所需的工频磁场干扰,以完成对被检设备的稳定性、准确度的判定”的硬件条件,对装置的结构、尺寸、产生的场强大小均具有限定作用。因此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定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本申请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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